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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7篇

时间:2022-09-11 10:40:04 来源:网友投稿

工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7篇工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7篇,供大家参考。

工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7篇

篇一:工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区域,动员辖区

 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及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定期修订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负责生活垃圾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卫生、文广旅、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垃圾产生者责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加强收缴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市)县域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

 度。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市)县集中处置的,应当向该区(市)县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管理服务等事项。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机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发展。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宣传教育,建设宣传教育基地,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级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明确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

 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选址和规模,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市)县规划,并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依法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 (房)、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优先的原则提前建设。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设计方案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

 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七条 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商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利用规划,发布可回收物目录,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分拣拆解中心,并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衔接。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国家标准,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及其执行标准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快递业绿色包装相关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和循环使

 用。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鼓励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第二十三条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绿色办公。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市倡导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和可降解的餐具,不得主动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

 第二十五条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新建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置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大型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自行建设易腐垃圾处置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置设施,集中收运、处置城市绿地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并推广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产品的利用。鼓励将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修剪树枝、种植花草等过程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就近生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展览展销活动结束后废弃的展台、展板、展架、幕布等物品,经营管理单位应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进行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和混入生活垃圾;不能再回收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物业服务机构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九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修订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机构为管理责任人;业委会自主管理物业的,业委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也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居委会(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散居区域,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站(房)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站(房)整洁完好、标识统一; (三)明确生活垃圾的具体投放时间、地点,并予以公示; (四)监督投放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制止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第三十二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

 投放。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物,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等单位。

 第三十五条 探索采用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积分制、智能回收平台、监测评价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垃圾产生者应当予以配合。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的,应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报告投放人所在社区,由社区居委会对其进行劝导,并可采取公示、报告所在单位等方式督促;投放人仍未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接收其投放的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五章

 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标准、作业规范、责任区划分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清扫服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餐厨垃圾...

篇二:工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细则

 督导员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引导居民进行正确分类投放、推行源头分类的直接责任。为扎实、有效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特制订《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细则》。

 一、 选用条件 (1)督导员须身体健康、务实严谨,能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 (2)督导员须有一定的沟通能力,需要热爱环保事业,不怕苦不怕累,会使用智能手机和微信等媒介; (3)督导员有一定的年龄限制,通常情况下男性不得超过 65 周岁,女性不得超过 60 周岁; (4)督导员可以为管辖范围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和保洁人员)保洁人、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工作人员、本小区党员业主、离退休干部、热心居民、公益组织志愿者等愿意参与垃圾分类工作、愿意为小区环境治理贡献力量的人群; (5)督导员可无偿志愿担任,也可有偿聘用,费用标准由聘用方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确定。

 二、 工作职责 督导员需履行以下职责:

 (1)督导员按照要求配置,负责对居民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投放准确率; (2)督导员每天需按照规定时间上下岗,引导小区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并进行现场检查,当发现居民未按要求分类投放时,对居民进行指导、并做好登记,为针对性入户宣传提供基础; (3)督导员需参加专业培训,掌握垃圾分类的知识和技巧,配合、参与小区的垃圾分类宣传活动; (4)督导员需做到“四会”,即:会讲解垃圾分类的意义,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会指导居民进行户内正确分类、户外分类投放;会实施居民分类档案监督记录;会与居民进行沟通,及时做好劝导工作; (5)督导员需坚持文明引导,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持证上岗,提供人性化服务,为老、弱、病、残等人群提供垃圾分类服务;

 (6)承担其他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工作。

 三、 考核标准 督导员履职情况由社区及镇街或第三方服务公司(根据谁付费谁考核的原则进行)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涵盖分类情况、宣传情况、记录情况及其他表现四个方面。

 (一)出勤情况(按月计算)

 1、工作时间 督导员需按照规定的督导时间上、下岗(正常情况下,夏令时间为上午6:00-8:00,下午 18:00-20:00,冬令时间为上午 6:00-8:00,下午 18:30-20:30),每天督导时间为 4 个小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每个月不超过 150 小时。

 2、迟到、早退 上班时间 10 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时间 10 分钟前离开,视为早退。迟到、早退超过 0.5 小时的,视为旷工。

 对于迟到、早退的情况,管理单位可进行适当的处罚;屡教不改者,可进行辞退。

 3、请假 督导员因故无法按时到达岗位或需暂时离开岗位一段时间的,均需事先向管理人员报备,经批准后才可离开,管理人员做好记录。

 4、旷工 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或未向管理人员报备而不到岗的情况,均视为旷工。管理单位可对此进行适当的处罚,连续旷工超过 3 天的将予以辞退。

 (二)工作成效(满分 100 分)

 1、分类情况(70 分)

 ① 投放准确率(40 分)。居民投放准确率不低于 85%,每少 1%扣 1 分,扣完为止。投放准确率=被抽检到的垃圾桶内应投垃圾的量/被抽检到的垃圾桶收集的总量。

 ② 参与率(10 分)。居民参与率不低于 95%,每少 1%扣 1 分,扣完为止。参与率=单位时间内参与垃圾分类投放记录人数/抽查人数。

 ③ 垃圾桶无满冒、垃圾不落地(10 分)。督导员发现垃圾桶数量不足以满足小区内居民垃圾投放时,需及时向物业及管理人员报告并按规定采取调整措施,未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 2 分,扣完为止。

 ④ 分类投放点规范化设置(10 分)。分类垃圾桶摆放杂乱、桶身脏臭、残缺、破损、不密封,督导员应及时向物业及管理人员报告并按规定采取调整措施,未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 2 分,扣完为止。

 2、宣传情况(20 分)

 ① 入户宣传(10 分)。分类工作良好的小区(知晓率达到 100%、参与率达到 95%以上),可按需入户,本项得满分;反之,按规定每周至少需入户宣传引导 5 户居民,少一户扣 2 分,扣完为止; ② 知晓率(10 分)。居民知晓率达到 100%,每少 1%扣 1 分,扣完为止。知晓率=知晓人数/抽查人数。

 3、记录情况(5 分)

 督导员需按要求填写日常工作记录表,检查不符合的每次扣 1 分。日常工作记录表须包括每天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居民分类投放(参与率、准确率)及分类转运情况等,记录要素不全的、内容不完整的,没处扣 1 分,扣完为止。

 4、其他工作情况 ① 督导员应按要求穿马甲、佩戴袖标和工牌等,未佩戴的每次扣 1 分; ② 督导员能够清楚知道自己的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设施管理及居民引导工作等,随机抽问,发现未履职的扣 1 分; ③ 督导期间耐心指导居民准确分类、投放,态度良好、讲解到位,被发现对居民的询问不耐烦、敷衍的,每次扣 1 分。

 以上几项得分,扣完为止。

 四、 奖惩规定 督导员考核打分与工资挂钩,扣分情况对应一定的资金处罚,各项目视情况确定。下面对特殊奖惩情况进行说明:

 (1)督导员工作被市级及以上领导(部门)表扬的,一次性奖励 XX 元,被区级领导(部门)表扬的,一次性奖励 XX 元;被市级及以上部门暗访检查差评的,一次性扣除 XX 元,被区级的,一次性扣除 XX 元。

 (2)督导员工作被省级、市级、区级媒体平台通报表扬的,分别奖励 XX元、XX 元、XX 元,因同一件事被多级媒体平台通报表扬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督导员工作被省级或市级媒体平台通报批评的,或被居民投诉累计 5 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篇三:工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分类 自纠机制方案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国目标到 2020 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垃圾分类 已成为必然趋势,物业作为垃圾分类的最源头之一,在垃圾分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物业更应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全力以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一、一个完善的垃圾分类解决方案 ,垃圾分类方案涉及到垃圾的分类、存放、运输、处置等多个环节,是一项复杂的垃圾分类系统管理。做好垃圾分类项目工作需要利用好智能、高科技的设备和技术,以降低分类成本和费用,让垃圾分类可持续。这些智能垃圾分类设备必须实用、管用、接地气,切实发挥出作用,解决当前垃圾分类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二、垃圾分类实行从源头抓起,从定时、定点、定人、回收垃圾做到各种设施齐全、完整、位置固定、摆放合理以及为确保垃圾的定点存放和分类。三、实行垃圾分类巡察制度,督导员每日不定时巡察各个区域垃圾分类处置情况并填写巡查表以及表扬好人好事,通报不文明行为和不规范垃圾投放行为。四、定期开展垃圾减量和分类宣传活动。正确树立垃圾

 分类的概念,开展向市民讲解对分类垃圾桶的分类知识及正确使用方法,让市民逐渐意识并习惯行为养成。

篇四:工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稍柴小学 一、 工作分工 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人:李强 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人:赵继军 垃圾分类工作主管:赵文娜 垃圾分类负责人员:一一班

 赵晓娜 二一班

 李艳艳 三一班

 钱真真 四一班

 付瑞晓 二、 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垃圾分类工作;主要负责垃圾分类活动对外联系和大型垃圾分类活动的指导。

  2、责任人:负责创建环境教学、社会实践工作;负责学生环境教育(垃圾分类)活动的开展和指导,资料收集、整理。

  3、主管:负责组织校园环境卫生的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起草,档案资料的全面收集、整理。

  4、负责人员:负责本班学生环保教育(垃圾分类)活动的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负责本班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

篇五:工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垃圾分类制度施行方案全文解读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施行方案全文解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开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立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施行方案》,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效劳,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方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开展和物质消费程度大幅进步,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开展的制约因素。施行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进步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立程度。《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那么,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根底、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 202X 年底,根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形式,在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到达35%以上。《方案》明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方案单列市以及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同时鼓励各省(区)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率先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生活垃圾强迫分类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企业是施行强迫分类的主体。生活垃圾强迫分类城市应于 xx 年底前制定出台方法,细化垃圾分类相关要求,在对有害垃圾分类的根底上,合理选择其它类别进展分类。

 《方案》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施行强迫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示范试点。此前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强迫要求的,从其规定。《方案》强调,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立,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并探究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互相衔接。《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指导,明确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支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发动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确保工作有效推进。国家开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立部随着经济社会开展和物质消费程度大幅进步,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开展的制约因素。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那么,施行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立,进步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立程度。为实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实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开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分类运

 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根底、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进步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开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效劳,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二)根本原那么。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气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开展程度、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施行途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完善机制,创新开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鼓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进步垃圾分类效率。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好、才能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三)主要目的。到 202X 年底,根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形式,在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到达35%以上。(一)施行区域。202X 年底前,在以下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1.直辖市、省会城市和方案单列市。2.住房城乡建立部等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

 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自治区日喀那么市、陕西省咸阳市。3.鼓励各省(区)结合实际,选择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城市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二)主体范围。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展分类。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播送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结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三)强迫分类要求。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于 xx 年底前制定出台方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迫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迫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方法处理。1.有害垃圾。(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平安原那么,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展分类投放、、暂存,并在醒目位

 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环境保护部令第39 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施行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立完善。2.易腐垃圾。(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那么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防止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3.可回收物。(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进展资源化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前述对有关单位和企业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的施行范围。本方案前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强迫要求的,从其规定。(一)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二)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敏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方法。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分类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化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究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一)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装备标志明晰的分类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

 装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防止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二)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进步建立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立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三)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立,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平安处置。鼓励利用易腐垃圾消费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结合处置。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根底上推动区域全覆盖。尚未建成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暂不要求居民对厨余“湿垃圾”单独分类。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消费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标准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平安、环保利用。(四)探究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建立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究建立集垃圾燃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

 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平安化、清洁化、集约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促进基地内各类根底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进步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一)加强组织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创立活动中,逐步将垃圾分类施行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因地制宜探究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形式。施行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实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工负责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强迫分类施行情况的监视检查和工作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不按要求进展分类的依法予以处分。(二)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相关城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强迫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迫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及站点建立相关标准。(三)完善支持政策。按照污染者付费原那么,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发挥中央基建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城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财政应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立运行予以支持。(四)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究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效劳公司。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立,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

 体相结合。逐步将生活垃圾强迫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誉体系。推动建立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程度。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探究“社工+志愿者”等形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效劳。(五)发动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国民教育,着力进步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立,开展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施行情况和典型经历,形成良好社会言论气氛。

篇六:工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市人民政府令 (第 236 号)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业经 2019 年 9 月 26 日市人民政府第3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新伟 2019 年 9 月 30 日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果蔬垃圾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大件垃圾和废旧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

 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市、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指导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义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应当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管理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符合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旅游景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前款未明确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保持设置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定期维护;

  (三)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六)对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确定堆积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居住区域,包括住宅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域,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

  (二)单位区域,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写字楼等场所,有集中供餐的,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无集中供餐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容器;

  (三)公共区域,包括城市道路、机场、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容器。新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生活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活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生活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使用统一标准的颜色和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依法

 取得相应许可。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设备;

  (二)使用箱体密闭、标志明显、以新能源为主的专业运输工具,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等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备;

  (五)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路线,避免噪音扰民,与其他社会车辆错峰运行。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二)建立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按照规定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五)国家和省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一)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和利用;

  (二)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置;

  (三)有害垃圾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或者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应急方案。

 第四章 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广泛组织动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公益广告,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召集区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加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督查工作。倡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社区居民公约。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卫、再生资源、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内容,作为评定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的主要标准。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示范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养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机关绩效管理和作风建设综合考评。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申请设置公益性岗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工作。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三十二条 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鼓励和引导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给予奖励。

  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1000 元

 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 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篇七:工厂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分类

 绿色桶收集 可回

 收 固体废弃物 黄色桶收集 不可

 回收 固体废弃物 红色桶收集 危

 险 固体废弃物

 可回收废弃物样式 请

 勿

 乱

 放 塑 料 袋 报 纸 胶 鞋 纸 箱 纸 杯 废 铁 塑 料 杯 塑 料 带 废 文 件 文 件 夹 塑 料 筐 废 挂 具

 请

 勿

 乱

 放 不可回收废弃物样式 剩饭菜 蔬菜皮 果皮 碎玻璃 废胶圈 废橡皮 碎布 无油手套

  危险废弃物样式 请

 勿

 乱

 放 电 池 含 油 粉 刷 废 油 桶 废 涂 改 液 油 手 套 废 镁 锌 渣 带 漆 砂 纸 防 锈 剂 罐 废 油 笔

 请

 勿

 乱

 放 含 油 纸 皮 喷 漆 罐 非 油 性 脱 膜 剂 瓶 废 灯 管

 含 油 毛 扫 带 漆 画 笔 废 墨 盒 含 油 漆 废 胶 手 套

 危险废弃物样式

 请

 勿

 乱

 放 含 油 铜 粉 含 油 抹 布 废 含 油 叶 片 废 洗 手 液 瓶 废 洗 手 液 瓶 含 润 滑 油 针 筒 油 漆 桶 化 学 品 玻 璃 瓶 复 写 纸 带 漆 棉 球 沙 纸 废 锡 纸

 危险废弃物样式

 愿您成为优美环境的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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