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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版,菁选3篇(2023年)

时间:2023-06-17 15:50:04 来源:网友投稿

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版1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版,菁选3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版,菁选3篇(2023年)

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版1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兴办的科技开发、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以改制、参股等方式组建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中间试验、生产与经营。

  第四条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守国家科技秘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扶持、引导其健康发展。

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版2

  第六条申报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

  (二)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经营能力的科技人员;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

  (四)有企业章程。

  第七条申报民营科技企业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凡申报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再行认定。

  第八条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等,应当到原认定、批准、登记的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民营科技企业因解散、破产等事项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报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版3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任何人均可以兴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第十一条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依法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及其人员,享有下列待遇: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不受申办人户口所在地限制;

  (二)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可以参加*统一组织的出国(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务等活动;

  (三)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参加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的评选并享受同等待遇;

  (四)民营科技企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过国家认定的有关部门评估,可以作为贷款的质押;

  (五)民营科技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获得任职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自主聘用,待遇自行决定;

  (六)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或者承担国家及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科技和人才奖励;

  (七)面向社会招聘人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科学技术开发活动的投入,使其逐步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资金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入股、合作开发和联营。其利益分配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或者股份制企业。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

  第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确需使用土地的,经依法审批后,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检测、鉴定新产品、新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出具检测、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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