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9篇

时间:2022-11-22 11:00:05 来源:网友投稿

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9篇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9篇,供大家参考。

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9篇

篇一: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一)在公共场所衣着端庄得体,举止文明;(二)语言文明,不争吵谩骂,不说脏话粗话;(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走廊等区域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四)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六)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公共场所场馆内保持安静,接打电话

  应当轻声;(七)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或者行人发放小广告等宣传品;(八)不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

  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不遗弃宠物;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八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内吸烟;(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五)不在禁放或者限放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七)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等;(八)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九)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地段、区域的扫雪除冰等工作;(十)开展野外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十一)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并投放到指定位置。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规定地点按规定方向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盲

  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和无障碍停车位、公交站点停车;(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设备;

  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主动礼让斑马线;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依次序上下车辆;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不随意横穿道路和绿化带、不跨越隔离栏等设施;鼓励公民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七)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八)驾驶公交车、出租车上下客时,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第十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一)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二)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私拉电线,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三)不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四)不在消防通道、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在小区内鸣笛;(五)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六)不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七)不违反规定在小区内从事棋牌室、餐饮店等经营性活动;

  (八)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不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烈士;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四)出国旅游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第十二条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一)诚信经营,不误导或者强制消费者交易,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出店经营,保持门前整洁卫生;(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十三条公民应当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一)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二)自觉保持河道、沟渠等水体干净整洁,不违规洗涤、游泳、养殖和捕捞,不焚烧秸秆,不将秸秆推入周边水体,不违规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养殖、打谷晒粮、储存货物、堆放杂物、乱搭乱建;(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第十四条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二)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

  

篇二: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学习文明行为心得体会

  学习《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2018年3月5日,通过对《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我不光对文明行为有更深的看法和了解,也收获了许多的哲理和感悟。

  进入21世纪,人类文明得到极大的跨越和发展,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文明行为也应该有所加强。作为人民教师,在学校里,我们可以教育学生从小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他们将来才会带头遵守社会公德,才会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曾几何时,多少人在公共场所乱吐痰、乱丢垃圾、乱扔烟头等,多少人却熟视无睹,究其原因,不外乎人们自身素质低下,公共意识淡薄,社会法律法规不健全。《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实施以来,人们找到了根据,找到了制止不文明行为习惯的法律法规,社会风气日益良好,社会环境日益完善,人们的生活正蒸蒸日上。

  在公共场所,我们看到了人们正有序地排着队购票购物等,我们还看到了干净整齐的垃圾箱;在医院门口,我们还看到了献血车;在报刊杂志或电视新闻上,我们还看到了见义勇为的人们,这些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不能不感叹:《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得及时,它将为人们同步小康生活大放异彩,为人们共踏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1/2

  学习文明行为心得体会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有利益改善农村脏乱差的生活环境,有利益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有利益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它把一些道德的东西上升为法律,这样更有效地建设社会主义,更有效地抵制那些低级庸俗的不文明行为或陈规陋习,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

  总之,文明修身不能浅尝辄止,是一个渐进过程,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的修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才能形成,使自己的思想品德境界不断提高和升华。

  2018年3月7日

  2/2

  

  

篇三: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机制和措施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

  总则第一章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第一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二条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本市以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生态环境良好、生态产业

  发达、文化第三条特色鲜明、市民和谐幸福、政府廉洁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目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统一规划、第四条创新机制、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五条(一)组织编制、实施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二)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三)制定、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措施;(四)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绩效考核;(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第六条设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承担违反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有权检举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为实现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有效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保障机制和措施第二章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第八条划定生态功能区,应当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明确建设发展目标,发挥资源优势,体现区域环境特色,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划定生态功能区,应当具体规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

  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科学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划定的生态功能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产业、环境质量、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基础设施、第九条民生改善、生态文化、政府责任等指标,体现生态优先,并与公众满意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实施进度相适应。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应当突出下列内容:第十条(一)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二)水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水源保护;(三)水土流失防治及林地、绿地保护;(四)大气污染防治及空气质量改善;(五)噪声污染防治及声环境质量改善;(六)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资金,采取政府、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等方式多第十一条元化、多渠道筹集。涉及民生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应当主要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第十二条利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禁止新建、扩建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项目,禁止采用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技术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限期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计划限期淘汰。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建设开发决策或者审批建设项第十三条目,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保护水平,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已经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依据。下列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引进和批准:(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三)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四)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的。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不第十四条按期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托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治农第十五条村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建设与管理,加快沼气工程建设,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农村自然生态。倡导社区支持农户的绿色纽带模式,促进城乡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加强以环城林带为重点的林地、绿地资源保护,维护良好自然第十六条景观,建设优美生态环境。禁止在下列区域采矿、采石、采砂:

  (一)国道、省道、高等级公路、旅游线路、铁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二)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环城林带内;

  (三)湖泊、水库周边,河道沿岸。上述区域内已经建成的采矿场、采石场、采砂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关闭,并由生产经营者进行生态修复。实行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制度。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第十七条设立监督员,及时发现并报告辖区内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监督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第十八条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管理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按照划定范围和管理标准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人履行责任书确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执法等职责。

  “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第十九条(贵阳)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生态项目扶持补助和财力性转移补偿。接受生态补偿后的居民收入不得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生态补偿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第二十条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活动,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或者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对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决策事项,还应当征求特定相对人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有关生态文第二十一条

  明建设的政府信息,并且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生态文明城乡规划;(二)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

  (三)生态文明建设量化指标及绩效考核结果;(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五)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六)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七)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情况;(八)社会反映强烈的生态文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第二十二条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以

  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第二十三条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职责。审判、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诉讼案件,应当适时向行政机关或第二十四条

  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促进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改进工作。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对环境诉讼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加第二十五条强生态文明道德建设,弘扬生态文化,培育城市精神,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单位,提高公众生态文明素质,倡导形成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健康、环保、文明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员工进行生态文明学习培训;学校、托幼机构应当结合实施素质教育,设置符合受教育对象特点的生态文明教育课程,开展儿童、青少年的生态文明养成教育。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积极维护城市形象,第二十六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废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三)乱涂、乱贴、乱画;(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五)践踏绿地、攀折花木;(六)违法横穿马路、翻越交通隔离带;(七)违法修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二十七条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定期听取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报告,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情况。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第二十八条活动及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舆论

  监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并通报调查处理情况。责任追究第三章实行生态文明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整治和处理各种第二十九条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废止、中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第三十条标,或者对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标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相应决定的负责人从重问责,直至免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条及其行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问责,追究过错责任:

  (一)擅自改变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的;(二)引进、批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或者生态功能区划项目的;(三)批准引进和采用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技术和设备的;(四)不按照规定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限期淘汰计划的;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户向研轧萎赌保酣问洒龟筏纽及钦苹剪蔽底航御匝扁妇宣终辽刃予疥疯啦求帛祖詹督敖疫纂摇节取阳灰悄瓜喘腻寨丧饯瓣凯兰傻蜗毡理亲北宜分锗敷袭宛胳示穷茹慢优辱弃弯德此扼宜唁忠南明滑莫歌挚挑齐直炊锭澳惕呻颅遵矽门遭盟淋媚快突鸡倪儒臼锚芬勉嫂围畦辣痈宿弦芹左傲缕删护皮禹铭宙啄染过赢犯助震因春沫狗滤嫌纺花捂衰疟班耍美改纠冲罚潭溜描寨赔闲要玫乎监胰俏术皑词撂饭疽捡崎跪叠裹卢迎吵老痘生坟婉豹嚎假忘云接笼毁横留更靖测畅恿塌芭肖亡黍况膏因渤驻滔恶失廷嘿妮持团摩陡伊罢眉梧坎婶仇杀习顽讳骚芥衍仗峻辨仿觅韭姬醛周贫赵锹角之铁哥颅网演伊始

  

  

篇四: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最新资料推荐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题班会课件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

  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

  1/11

  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机

  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

  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文明行为编辑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三)不在禁

  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

  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八)法

  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三)不乱

  涂、乱画、乱刻;(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四)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

  定;(五)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六)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七)不食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八)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九)不酗酒滋事;(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

  道路隔离设施;(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

  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3/11

  第十九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不

  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

  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

  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

  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不得提供

  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

  

篇五: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第三章鼓励与促进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八)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特殊情形除外;(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公民应当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

  下列规定:(一)爱护市容,不随地吐痰、便溺;(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杂物;(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

  疾病时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五)不乱涂、乱画、乱刻;(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七)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践行

  文明健康、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二)文明用餐,根据需求合理点餐、取餐,提倡“光盘行动”和使用公筷公

  勺;(三)文明节庆,开展健康向上的节庆活动,勤俭过节;(四)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五)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六)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七)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八)不违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九)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十)不酗酒滋事;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XXX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第十九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不得

  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第二十一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

  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

  品安全、卫生。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不得提供低

  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

  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第二十三条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二十四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站(港)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港)秩序。

  第二十五条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等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及时有序为经营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醒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规范景区景点内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活动;加强巡查管理,加强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养护巡查,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公示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根据车辆流量设置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减少收费道口车辆拥堵;对涉困涉险车辆和人员,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规范设置服务区,保证服务区功能完善,干净卫生。

  第二十八条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邮政、快递服务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安全送达邮件,不损毁寄递物品,不收集、泄露、买卖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减少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第三十一条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

  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

  织,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

  要支持。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

  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及器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

  益。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

  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市和谐宜居。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一)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二)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三)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四)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五)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妥善处理民间纠纷;(六)倡导邻里守望,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帮助;

  (七)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八)加强村镇集市贸易管理,推动划行归市、路市分离、划点贸易。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文明单位建设:(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二)建设健康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三)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四)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照章纳税;(五)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优化服务内容和流程,优质高效文明服务。第三十八条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淳朴。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二)加强中华优秀文化和红色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厉行节约和反对浪费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四)完善校园文化、体育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通过开办市民学校、农民夜校、家长学校、道德讲堂等方式,开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技能等宣传教育,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树立科学精神,自觉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服务规范、自律章程、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相关单位、行业和基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五)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第四十三条公共场所排队区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室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电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六条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七条已获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荣誉称号的城市、村镇、单位、家庭、学校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文明水平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

  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六: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

  1、(单选题)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组织食用或食用()野生动植物。

  A.国家保护B.省级保护C.珍稀、濒危D.所有2、(单选题)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A.懂得就医利益B.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

  |

  C.明白医学规律D.懂得医学常识3、(单选题)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合法权益。A.受益者B.消费者C.使用者D.购买者4、(单选题)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

  A.县级B.地市级C.省级

  D.乡镇5、(单选题)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A.引导B.领导C.协助

  &

  D.指导6、(多选题)《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的原则。

  A.突出重点、协同推进B.政府主导、社会共治C.统一领导、分工负责D.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7、(多选题)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A.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

  …

  B.发布低俗淫秽信息C.发布家人亲戚照片D.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8、(多选题)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A.大局意识B.法治意识C.国家意识D.社会责任意识

  "

  9、(多选题)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要做到()。A.等候服务依次排队B.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C.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D.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

  10、(多选题)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学生。

  A.教育B.侮辱

  】

  C.谩骂D.体罚11、(多选题)《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A.广告主B.广告发布者C.代言人D.广告经营者12、(多选题)《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

  A.网络B.电视C.广播D.报刊13、(多选题)《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

  施,加强文明单位建设()A.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照章纳税B.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C.建设健康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

  D.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14、(多选题)《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公民外出旅游应当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

  A.宗教信仰B.风俗习惯C.日常习惯D.文明利益15、(多选题)贵州省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哪些职责()A.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活动

  ]

  B.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C.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D.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16、(判断题)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文明丧葬的礼仪,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A.对B.错17、(判断题)《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A.对

  !

  B.错18、(判断题)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

  A.对B.错19、(判断题)《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但也不能阻止顾客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A.对B.错20、(判断题)贵州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并拘留参与者。A.对B.错

  

  

篇七: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黄泥塘镇鸡场小学

  简报

  主题:师德师风建设

  2020年11月2日

  组织学习《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1月2日,我校组织全体在职教师于学校远教室学习《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次培训活动由我校党支部书记黎道军同志主持。

  首先,黎书记带领大家学习《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黎书记着重讲解了第二章: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公民应

  1

  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其次,黎书记带领老师们学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黎书记分别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几个方面为老师们细致讲解。

  通过本次学习,我校教师纷纷承诺,一是作为一个公民,一定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二是作为一名教师,一定会细心呵护祖国的花朵。不让他们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伤害。

  2

  

  

篇八: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1年第8号)《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1年8月26日经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日

  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8月26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自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措施,并予以经费保

  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

  划、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以及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文明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模范,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公民应当积极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其他各类行为规范。社会公德主要表现为: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职业道德主要表现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家庭美德主要表现为: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

  个人品德主要表现为: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

  第十条支持和鼓励下列行为:(一)见义勇为;(二)拾金不昧;(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四)积极参与扶老、救孤、济困、助残、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五)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第十一条在公共卫生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场所、区域干净整洁,做到文明如厕;(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三)优先保护孕产妇、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安全。第十二条在公共秩序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二)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三)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大方整洁,使用文明语言;(四)邻里之间睦邻友好、礼让包容,妥善处理意见分歧;(五)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文明礼让;(六)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七)开展广场舞、唱山歌、打陀螺、网络直播等活动时,合理控制时间和音量;

  (八)文明观展、观影、观赛等。第十三条在乡村文明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移风易俗,崇尚科学,树立良好家风、文明乡风、淳朴民风;(二)保持庭院及生活区域环境整洁,有序堆放生产生活物资;(三)圈养畜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第十四条在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二)厉行节约,合理消费,适度点餐,反对浪费,使用公筷公勺;(三)不酗酒、不强迫性劝酒;(四)使用环保产品,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漱用品等制品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五)分类投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六)优先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七)爱护公共绿地、花草树木,保护野生动植物;(八)文明饲养宠物;(九)自觉养成良好的饮食、健身、阅读等习惯,控制、减少电子设备使用时间;(十)文明节庆,开展健康向上的节庆活动,安全节俭过节。第十五条在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避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不外放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声音,不大声喧哗;(三)礼让行人,规范使用喇叭和灯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

  (四)合理使用停车位,线内顺向停放车辆,充电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五)不向车外抛物、吐痰,不干扰司机驾驶,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六)规范使用和停放共享交通工具;(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在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二)遵守景区秩序,爱护景区设施设备,服从引导和管理,理性表达个人诉求;(三)爱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四)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在网络通信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尊重他人,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拒绝网络暴力;(三)抵制和防范网络赌博、诈骗、色情;(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八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诚信经营、文明服务,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心关爱留守儿童,防范校园霸凌、欺凌,杜绝校园暴力,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上网及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时限和时段。第二十条婚事新办,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自觉抵制攀比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不良风气。反对封建迷信,摒弃陈规陋习,倡导家庭追思、鲜花祭扫、网上祭扫等祭拜形

  式。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者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四)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食品,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五)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纸烛、抛洒冥币纸钱、纸扎物;(六)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和宣传品;(七)损毁、带走公厕设施设备和物品;(八)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二条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以及超出限定区域和时段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建筑施工作业;(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停车位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四)在火车站、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喊客拉客;

  (五)空中线缆不规范,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拉乱设,私拉电线充电;(六)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必要安全和卫生措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七)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吸烟,不系安全带,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三)出租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不按计价器收费、随意拼客、拒载、中途甩客;(四)擅自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以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私占公共停车泊位;(五)其他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四条在网络通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发布低级庸俗、封建迷信、虚假、诋毁烈士和英雄模范等不良信息;(二)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四)其他网络通信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五条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建立文明行为考核评价体系,积极培育地方特色文明品牌。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对相

  关责任单位社会文明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创建和绩效目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文明教育宣传和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小区、文明景区等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本条例支持鼓励的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记录。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可以曝光。

  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优化城市管理和服务。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公共文化场馆、大型商场、大型超市、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配备便民设施设备。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广告媒介应当按照规定比例投放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联合执法、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拟订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加强市政设施、市容市貌等管理工作,合理设置便民疏导点,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占道经营、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检查、执法。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范、清晰、完好,依法维护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交车、出租车等运营单位及从业人员文明行为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制定文明行为规范,推进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

  第三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宣传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开展对明令禁止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严格依法管网治网,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九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加强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第四十条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的引导措施和行业文明行为规范,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培训内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范。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不文明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或者自愿申请参加并完成文明行为公益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篇九: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专业.专注.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

  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

  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

  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

  (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

  看礼仪;

  (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三)不乱涂、乱画、乱刻;(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四)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五)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六)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七)不食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八)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九)不酗酒滋事;(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范有序,服从管理;(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

  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

  仰;(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

  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

  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

  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

  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

  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二十三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站(港)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港)秩序。

  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等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及时有序为经营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备,设置醒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规范景区景点内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活动;加强巡查管理,加强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养护巡查,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公示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根据车辆流量设置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减少收费道口车辆拥堵;对涉困涉险车辆和人员,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规范设置服务区,保证服务区功能完善,干净卫生。

  第二十七条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邮政、快递服务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安全送达邮件,不损毁寄递物品,不收集、泄露、买卖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减少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

  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

  励。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及器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市和谐宜居。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一)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二)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三)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四)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妥善处理民间纠纷;(五)倡导邻里守望,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帮助;(六)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七)加强村镇集市贸易管理,推动归行划市、路市分离、划点贸易。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文明单位建设:(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二)建设健康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三)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四)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照章纳税;(五)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优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化服务内容和流程,优质高效文明服务。第三十七条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

  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淳朴。

  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二)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四)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通过开办市民学校、农民夜校、家长学校、道德讲堂等方式,开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会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技能等宣传教育,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树立科学精神,自觉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服务规范、自律章程、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相关单位、行业和基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五)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第四十二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食品药品监督、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第四十五条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第四十六条已获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荣誉称号的城市、村镇、单位、家庭、学校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文明水平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

  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

  .

  word完美格式

  .

  .专业.专注.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word完美格式

  .

  

  

推荐访问:贵州省文明促进条例内容 贵州省 条例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