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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组部6篇

时间:2022-10-05 13:30:06 来源:网友投稿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组部6篇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组部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标准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组部6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组部6篇

篇一: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组部

活动经费使用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日前,湖南省财政厅、省直机关工委联合下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经费支出作出了详细规定。

 适用范围是哪些?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哪些活动可以用? 1、“三会一课”

 2、主题党日活动

 3、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

 4、学习调研等

  开支范围是哪些?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租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开支标准是怎样?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在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租车费,每辆每天不超过 12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4、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5、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活动组织要注意哪些事项?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相融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其他注意事项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审批。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开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篇二: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组部

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是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和加强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党建经费包括党委和各党总支(支部)的年度预算经费、各基层党组织在各类评建活动中获得的奖金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等。

 (二)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党建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加强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表彰先进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三)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党委或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创新活动项目的党支部倾斜。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

 二、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1、党员、党务干部培训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等;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 4、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 5、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 6、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7、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8、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

 (二)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总局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讲课费,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3、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三、活动组织

 (一)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二)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五)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

 (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总局关于作风建设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上级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四、经费管理

 (一)党建经费是基层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由各党组织书记统筹协调,严格把关。活动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党建活动费用报销手续的办理按局财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建立专用账册制度。使用经费时,必须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活动经费的收入、开支情况。

 (五)建立检查制度。党委应每年对党总支、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篇三: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组部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下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为规范经费使用,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本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每年按照教工党员 100 元/人、学生党员 50 元/人拨款,预算经费直接拨付二级党组织。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附属医院参照学校执行。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严格使用范围,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党建经费和党费。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每年 3 月初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计划如有调整,须提前一周报二级党组织审批。

 第五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或支部委员会

  2 讨论。

 第六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从学校协议单位租赁。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 元,一天伙食费不超过 8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学校劳务费有关标准执行。

  3 (四)租车费,大巴士(25 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 元,中巴士(2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 10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 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电话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XX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党建经费报销实行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批制,根据单笔支出金额大小划分经费审批权限,按照 8000 元以下(含 8000 元)由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8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含 10000 元)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部)负责人审批;超过 10000 元的大额党建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原则实行逐级审批,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生效。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校党委对各级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5 (三)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接受审计监督。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组部

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促进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创新,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 号)和 XX 集团党组《关于规范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XX 党字[2017]259 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党委和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

 第四 条

 每年年初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本着节约和实际需要的原则,编制本单位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内容、时间、费用数额)计划,报公司党群工作部汇总,党委书记审核,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支部和党员意见,并经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

 第六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七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统一由公司财务部管理,设置“管理费用——党建经费”和“其他应付款——党建经费”会计科目,统一核算党组织工作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具体费用使用要按照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权限进行归口管理,如需购置办公用品等,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买;如需配备教育设备的,超过 2000 元要履行固定资产相关程序。党建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要纳入公司年度维修计划,由装备项目部组织实施等。

 第十一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定期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二 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经费按照年初公司党委审核通过的党组织工作经费计划执行。使用时原则不能超过计划费用总额,当年如有结余的,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根据结余情况降低其党组织第二年度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金额。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章

 审批结算 第十四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既要保障工作健康开展,还要坚持节约实用原则,预算内的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

 党组织工作经费日常支出的具体程序:

 按照“申请——审批——报销”流程进行。需要使用和列支党组织活动经费,要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预算。公司党委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把关,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各党组织负责人签字把关,党群工作部主任审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列支。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后,党委职能部门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好相关费用报销单据(须在限定使用额度内并提供规范有效的票据),按公司财务规定程序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严格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约使用、用得其所、用出实效。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要在每年召开的党委工作会上通报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加强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检查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组部

2020 年 年 X XXX 市分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XXXXXX 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分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切实保证党组织工作经费更好发挥作用,加强 XXX 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 号),以及《关于印发《XXXXXX省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X 分党组〔2018〕61 号)等有关精神,结合 XXXXXX 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党费的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分层计列,统筹使用”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省分公司、市分公司分别按所属各分支机构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0.1%、0.3%、0.6%的比例安排,实际支出不超过分层计提比例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市分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累计结余分别超过所属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0.6%、1.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四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纳入企业年度预算一同编制。

 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由党建工作部门负责归口编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党委审核,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意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

 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转接、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上述开支,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上级单位党组织集中计列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拨补下级单位党组织,以弥补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足。

  第六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发展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七条

 在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内开展党建活动和党员教育等可支出的项目包括住宿、伙食、交通、师资、场地、资料、门票、讲解等。具体支出标准,参照 XXX 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相关规定。

 (一)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二)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自行组织开展。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五)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党组织工作经费的使用范

 围和有关支出标准,本着“统筹安排、节俭节约”的原则,管好用好党组织工作经费,确保用得其所、用出实效。

  第十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规范使用。报销党组织工作经费,需经单位党建工作部门、财务部门和相关领导审核把关。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根据财务制度和本办法,对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上级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一)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开展是否符合规定,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经单位党组织批准;

  (三)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组织工作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省分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省分公司和市分公司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分公司党委党建工作部会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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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训、志愿 服务、调研考察等党内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

 1 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并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于每年 2 月底前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门(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间。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自治区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应当于每年 3 月31 日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单位应当于

 1 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其他费用是指与开展党建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 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 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1 (四)租车费、场地费,本着安全、经济、适用、高效的原 则,结合活动形式、地点、人数、时间及有关要求,根据相关市 场价格,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五)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 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配套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中央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

 1 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直属机关工

 1 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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