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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5篇

时间:2022-10-11 17:30:04 来源:网友投稿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5篇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特稿34易安网 www.esafety.cnSpecialFeature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文/李珏为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5篇,供大家参考。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5篇

篇一: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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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文/李珏为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适应政府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调整和变化,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 年 4 月 27 日公布实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5 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 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布以来,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现就如何把握和理解《规定》的修改内容、作用与意义、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的热点问题,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提出如下解读。《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背景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原《规定》中规定 :当其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由于国务院 2014 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故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规定。删除了有关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许可的管理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原《规定》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 号)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于 201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故本次修订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并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删除了原《规定》有关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修改了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原《规定》中规定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加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本次修订依据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调整了监督管理主体和职责2018 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据此,《规定》调整了原《规定》中的监督管理主体和职责。一是将监管主体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二是将卫生健康部门的放射卫生监管工作范围由过去的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管拓展为包括核工业与辐射技术的全行业管理,并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管理按照放射诊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将煤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划入到国家卫生健康委。

 特 稿Special Feature 352021.4

  劳动保护修订《规定》的重要意义本次《规定》的修订,从完善我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以及强化政府职业卫生监管的角度,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取消若干行政许可,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自主管理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主要采用法规遵守型管理方法,即用人单位各项职业卫生工作寻求的是对相关法规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的合规化。但是,由于法规标准建设存在滞后于生产实际的特点,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建设都是处于不断完善和调整的过程中,特别是当用人单位面临使用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由于其存在诸多新的尚无明确法规标准要求的职业卫生问题,很难通过事前行政许可的监管方法,来实现用人单位有害物质管理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的一律合规化,而最佳的途径是推动用人单位自主地评估有害物质或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健康风险,并通过事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来确保将风险降低到允许的水平。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并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其意义不仅仅是为了将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从事前监管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更加重要的是,以此来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用人单位遵守各项相关法规标准,结合自身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来积极自主地开展职业卫生自主管理,从而切实取得职业病危害控制的实效。改革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规定,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科学化管理职业健康损害是由于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暴露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因此,为了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应当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来及时掌握劳动者作业过程中的职业暴露水平,对高浓(强)度暴露的岗位采取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接触时间等综合性防护措施,从而降低劳动者的职业暴露水平,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原《规定》要求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但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通过检测如何能够及时发现高浓(强)度暴露,并将有限的财力和人力用于采取控制措施降低职业暴露水平上,切忌为了检测而检测,造成资源浪费,好钢没有真正用在职业病危害控制的刀刃上。为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定》的一律性定期检测要求,而是对存在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分类施策,提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意义不仅是确保了用人单位对高风险暴露情况的密切监视与改善,同时,也提高了各类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科学化和精准化水平。理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助力职业卫生法规体系与监管体制的一体化建设2018 年以前,我国的职业卫生行政监管体制一直处于多部门分散的状态。这不仅制约了我国职业卫生行政监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发展,也影响了我国职业卫生法规体系的系统化制定与实施。因此,《规定》适应 2018 年国家机构改革的发展需求,将分散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一并整合到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分散于各个行业和领域的不同职业卫生工作一并归属到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职业健康监管范畴。这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职业病预防和职业卫生监管的科学化发展,避免职业卫生工作的多头化管理,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我国职业卫生法规体系的一体化设计与建设,有助于我国职业卫生监管组织体制的长期稳定发展,将加快我国从传统职业病防治向预防肌肉骨骼损伤和职业紧张等工作相关疾病以及全面健康促进的转型,从而助力“健康中国”战略的有效实施。用人单位落实《规定》应注意的问题针对本次《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修订的主要目的,用人单位在落实修订后的《规定》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自主管理为了应对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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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许可所带来的监管方法、监管时机、监管频次等的变化,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健康风险的控制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从以下 4 个方面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自主管理 :一是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控制效果评价与验收等“三同时”管理规定,不仅应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时,还应包括变更原辅材料、变更技术设备等所有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情况,而且,除了考虑控制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外,还应考虑肌肉骨骼损伤、职业紧张、过劳死等工作相关疾病的控制需要。二是由于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既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接触分析、职业接触检测与评价,也需要对高风险岗位与人群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进行策划,以及对相关措施的法规符合性进行检查与判断等。因此,鉴于当前我国用人单位缺少专业知识与人才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通过评价或设计来真正实现建设项目前期预防的根本目的,在可行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尽可能委托具备专业技术与人员的技术服务机构来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三是鉴于我国目前针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要求的法规或标准尚不健全,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时,在采用法规符合性评价与管理方法的同时,还应当努力采取风险评价与管理的方法,聚焦不可容许的高风险策划并实施旨在降低其风险水平的最佳控制措施,以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不仅寻求对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而且还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各类职业健康风险。四是由于修订后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或设计等具体工作后,应切实按规定组织实施好评价、设计或验收项目的评审及其后续完善工作,并注意保存相关文件或记录等备查。推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科学化管理针对《规定》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首先,应当尽可能选择高水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准确客观地识别与检测自身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职业接触水平,并参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科学评价本单位及其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严重或一般),按照职业病危害程度来科学地组织和安排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其次,对于职业接触水平超标的作业岗位,应当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积极配合,按照下列优先顺序,策划和实施有效且可行的控制措施来降低劳动者的职业暴露 :一是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二是采取有效的工程防护技术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或降低作业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三是采取能够降低劳动者职业接触水平的作业管理措施。四是当上述措施不能将劳动者的职业接触水平控制在标准限值以内时,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和保持适宜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规定》配套建设的建议虽然《规定》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建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尚有一些重要的技术措施要求还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支持。因此,为了促进《规定》的有效落实,切实发挥《规定》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指导作用,下一步在大力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的同时,建议还应逐步完善强化建设项目自主性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标准 ;指导用人单位评估确定职业病危害程度(严重或一般)所需的规范性文件或标准 ;指导用人单位具体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所需的重点职业病危害管理标准 ;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办法等支持性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配套建设。(本文作者系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院长)编辑 赵苡萱

篇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责任体系

 (一)法律法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二)具体要求 1.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2.明确责任制度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3.明确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三)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1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可由主要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分管负责人(如:职业卫生管理代表)以及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类人员等组成。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运行。

 三、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业病防治费用,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5.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

 8.实行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9.每年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二)分管负责人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3.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控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5.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听取职业卫生情况汇报,及时解决问题。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自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负责编制单位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具体实施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5.负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6.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7.组织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职业危害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车间、员工严格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2.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规划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职业

 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1.把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对本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器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规章制度

 (一)法律法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二)具体要求 明确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应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情

 况相符以便于实际操作和落实。

 (三)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范围。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四、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等)。

  编制范本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 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岗位培训告知 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五、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醒目位置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八、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四、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 编制范本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8 号)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

篇三: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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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 .................................................................................................... 3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 4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14 办公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 23 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 26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 28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3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3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36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37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39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 4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 44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 48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 49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及管理制度 .......................................................... 51 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管理实施办法 .......................................................... 55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 5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66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68 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 80

  一、总

 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项目安全环保部为项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项目 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项目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 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由项目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 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 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 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 执行。

 七、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 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八、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项目生产经营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电建股份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各项目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及受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分类和目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 职责和预防 第四条 制定颁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危害的辨识、评价、监测和控制的职责和要求。

 1.项目应建立或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

 2.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相适应的职业健康

 保护设施、工具和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制定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计划,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

 4.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5.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应按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及时的治疗、疗养;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6.应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补报。

 7.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钻孔作业、洞室作业等场所的粉尘、噪声、毒物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8.地下工程进口有可靠的防护措施,洞内根据围岩情况及时进行支护,通风排烟设施良好,作业场所空气质量符合要求,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齐全。

 9.生活营地没有尘、毒、噪等危害因素。生活环境整洁,宿

 舍、食堂、厕所卫生清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消防、卫生、急救、保健设施满足需求 10.施工标段任务牌、提示、警告、限制等标志规范、齐全、标准。

 1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规划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2.对于放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安排专人进行监控;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13.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不得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管理台账,指定专人保管,并及时校验和维护。

 第五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安全环保部是项目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规定对职业危害(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做好检测、检查的统计、

 上报和处理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门负责预防职业危害(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协助做好现场的监管和各项指标的检测。

 第七条 工会组织对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协助各项目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对员工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督促解决,对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参与职业危害(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协作单位人员的管理台账,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具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严禁参与国际工程施工。

 第九条 项目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

 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危作业。

 第十条

 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危害(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危害(职业病)预防培训教

 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项目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员工掌握职业危害以及如何预防与控制等方面的职业卫生知识,清楚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清楚如何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项目部履行安全检查时,应对具有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进行必要的作业环境监测。

 项目安全环保部每半年对具有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进行必要的作业环境监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三条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四条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项项目部的安全环保、工会等管理部门,每年安

 排一次对参与具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的防疫体检。

 项目安全环保部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部的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如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室等。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在产生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

 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单位,要严格其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

 每年职业性健康检查,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并将诊断鉴定结果向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汇报(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按照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股份项目。

 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在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在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第四章

 项目员工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健康体检是项目对员工的关心与爱护,也是对

 员工身体健康的必要保障措施。全体干部员工要本着对自身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积极配合项目组织的健康体检。各项目、专业项目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认真组织落实好对员工劳动健康的保障措施。

 (一)健康体检的对象和标准 健康体检的对象为项目在岗劳动合同制员工。其中 35 周岁以下的员工长期在同一项目部工作,每两年至少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满 35 周岁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工人高级技师、技师)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员工健康体...

篇四: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

 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全环保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

 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010 年 8 月 11 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 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

 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0 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

 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2010年8月1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 v 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4.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

 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思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用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

 做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l 一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1、 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2007年4月9日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1年4月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伤亡事故统计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

篇五: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卫生十三项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十三项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 危 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工 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 职 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 业 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 职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 )

 )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 执 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 日 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 业 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 )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教 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 危 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 .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 .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 指 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 作 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 报 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 理 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 定 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并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 组 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 业 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 和 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 害 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 确 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 、 、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 好 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 和 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 务 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 ,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 定 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 时 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 价 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 或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 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 二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 危 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 知 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 示 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 职 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 节 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 职 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 境 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 问 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 ;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 故 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 有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 分 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 料 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 训 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 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

 人员、临时工 作 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 容 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 能 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 的 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 式 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 、 、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 护 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 确 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 定 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 度 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 供 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 用 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

 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 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 业 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 作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 结 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二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 委 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 . .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 者 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

 。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 查 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 业 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 所 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 体 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 动 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 观 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 政 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 断 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 未 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 与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 急 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 程 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 位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 重 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 告 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 过 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 过 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 人 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 质 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 ;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 管 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 ;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 资 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 职 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

 。

 职业卫生十三项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制 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的目的、依据 。

 。

 确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 人人。

 明确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 期 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 检 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危害因素 检 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 上 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公 公布的地点及有关事宜。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确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 职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场所。

 明确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设备 设 设施。

 明确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人员、监测标准和依据、 监 监测方法及要求、检测记录的内容及整理、监测结果的公 布 布地点及公布有关事宜。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 度 度: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

 。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明确 职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 全 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 施 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 障 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 管 管理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 依 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 、 、责任人。

 按照职业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 危 危害个人防

 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明确职业危害 个 个人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确购买职业危害个人防 护 护用品的单位。

 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 收 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 常 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卫生 教 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卫生教育 培 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 时 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不 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的 内 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明确职业 健 健康体检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负 责 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职业健康体检人员范围。确定职 业 业健康体检时段(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发 现 现不适症状时等)。

 确定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确定如 发 发现职业病的处理方法及措施。

 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保 存 存备档期限。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 事 事故报告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工作 的 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职业危害事故类别、危害程 度 度。

 确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内容及时限。

 确定 职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明确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粉尘作 业 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有粉尘作业 的 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粉尘作 业 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粉尘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

 。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明确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 度 度目的、依据。

 明确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 、 、责任人。

 确定有毒物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 因 因、防护措施。

 明确有毒物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 有 有毒物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 制 制度:

 明确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 噪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噪声 作 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噪 声 声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噪声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 办 办法。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目 的 的、依据。

 明确职业危害告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

 。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的范围。

 明确对从业 人 人员职业危害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确职业危害如实告 知 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 果 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时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 案管理制度: 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目 目的、依据。

 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的负 责 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文 件 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按照规定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监 监护档案的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从业人员离开生产 经 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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