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6篇

时间:2022-10-10 19:20:04 来源:网友投稿

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6篇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院系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近年来,全市法院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将非诉讼纠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6篇,供大家参考。

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6篇

篇一: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系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近年来,全市法院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重要决策部署,积极运用诉前调解这一创新举措,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方式协调联动,不断推动矛盾纠纷解决,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新探索、新实践、新模式。

 一、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系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要求,积极运用诉前调解手段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推进有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人深入调研,制定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市中院和全市法院打造一站式社会矛盾多元解决机制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召开现场推进会,推动工作有声有色开展。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在全省率先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全市平安建设考评建设体系,规范和保障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诉源治理。

 二是特色明显。以创特色为导向,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创新发展取得实效。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示范单位”,靖江法院“陈燕萍调解工作法”、兴化法院“复合团队”和海陵法院“审调融合”改革经验分别在全国、全省推广,泰兴法院全国模范法官张鹏在线调解交通事故,群众满意率 100%,高港法院“何芬工作室”配置“巡回审判车”,开展就地调解,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法院系统推行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两个一站式”建设,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保障。

 三是业绩突出。去年全市法院民商事一审案件诉前调解收案 14052 件,占全市民商事一审案件总数的 32.9%,司法调解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正在显现。2019年,全市法院在多元化解能力上实现诉前调解案件数较上年

 上升 645%、驻法院调解员增长到 138 人、巡回审判点增加到54 个“三上升”,在非诉解纷的效果上实现全年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数下降 6.7%、上诉率下降 9.26%、案件平均每天审理数下降 13.94%“三下降”。

 二、存在问题 全市法院系统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尽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党委的要求、人民的期盼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多元化解工作合力不够。随着立案制度的改革,诉讼案件居高不下。一方面,法院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着眼,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基层和行业调解组织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还不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尚未能有效运转,尚未形成共同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是多元化解队伍建设有待抓紧抓实。司法调解,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调解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及细心、耐心等。受传统习惯影响,一些法官尽管是审判方面的专家、能手,但是对司法调解技能的把握不够,需要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调解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是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亟需落到实处。部分法院尽管成立了非诉分中心,但是入驻部门和单位不全、尚未实质化运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考核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主体责任落实的考核不到位,另一方面,法院内部考核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力求更加科学、更加规范,以充分体现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调解经费不到位。市中院调解经费也只能挤占办案经费,导致调解的人手不足、培训不够、能力不强等问题。

 三、几点建议 全市法院系统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抓手,深入查找诉前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予以研究和解决,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一起,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一是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意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重要举措。随着改革的加快推进和不断深化,各种新的利益诉求不断产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的特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进综合施策,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各方

 面的利益诉求,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促进高质量司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安居乐业。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其中饱含的为民情怀,建立健全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加强纠纷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更好地促进百姓和顺、城乡和美、社会和谐。

 二是要持续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全市法院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继续发挥好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一着不让地推进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建平台、强调解、促确认、优载体等方面下功夫,不断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向深入、取得实效。要推进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无缝衔接,通过做强做优“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加大司法确认工作力度等措施,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促进“诉讼”与“非诉”两大解纷机制有机衔接、有效运转。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法院在司法审判、定分止争方面的专业优势,对诉源治理中其他调解主体进行业务上的培训与指导,不断提升调解队伍的法律素养。要创新思维做实工作,认真梳理全市法院参与非诉解纷的好经验好做法,科学总结,积极推广,全力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XX 品牌”。

 三是要广泛凝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方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保障”。要强化组织保障,主动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使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综合化解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发挥更大作用。要强化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聘用、培训调解人员,拨付、解决调解经费,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人有物有钱有保障。要强化检查考核,明确考核导向,优化考核内容,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实效。要强化宣传,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灵活、高效、便捷等优越性,引导广大群众理性选择适合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不断扩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篇二: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实体化 运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以苏南某市某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为例

 正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 是率先实现“两个现代化” 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职能, 越来越得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

 区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区级调处中心”)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调解工作的实体部门,是大调解职能的具体承担者和人民调解机制运作的实战平台, 是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中心枢纽。

 随着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呈现多发性、 持续性、 复杂性的特征, 如何调整区级调处中心运行模式以适应维稳工作的新形势, 进一步推进区级调处中心实体化运作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现以× × 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为例, 立足× × 区社会经济发展及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对区级社会矛盾纠 纷调处服务中 心在实体化运转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实剖析, 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区级调处中心实体化运作的现实性与必要性 区级调处中 心实体化运作是指调处中 心有独立的人员

 编制和工作经费, 办公条件完善, 专项职能明确, 专职调解员 配备齐全, 是一个组织机构健全、 人员 队伍专业、 基础设施现代、 内部管理科学、 工作运行规范、 调解效能彰显, 具备实体性、 独立性、 完整性、 专业性的一线调解实战平台。

  区级调处中 心作为 区社会矛盾纠 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 是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区政府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主要抓手。

 调整区级调处中心运作模式, 推行调处中心实体化运作,既是进一步发挥区级调处中心的实战作用, 有力应对维稳工作新形势, 解决目 前调解工作瓶颈的有效措施, 也是贯彻落实省、 市相关文件要求, 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尝试,是同时具备现实性与必要性的重要工作举措。

 1. 区级调处中心实体化运作是应对维稳工作新形势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调整, 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 争议利益化、诉求复杂化和非利益相关方参与增多的特点, 征地拆迁、 环境保护、 医疗卫生、 劳动保障、 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等新型纠纷不断涌现。

 目 前, × × 区正处于全面开创各项事业新局面的关键阶段, 全区古城保护和新城建设任务繁重, 历史遗留问题与发展中的新情况、 新矛盾互相交织, 社会管理难度加大, 不稳定因素时有显现。

 区级调处中心对涉及人员 多、 领域广、 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 需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协调有关大调解部门“联动联调”。

 2012 年, 全区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7901 件, 调处成功 7877 件, 调处成功率 99. 7%。从现阶段全区维稳工作的形势来看, 社会矛盾纠纷日 益呈现多发性、 易发性、 持续性、 复杂性的特点, 涉及利益范围较大, 时间跨度较长, 矛盾纠纷处理难度不断加大, 对调处中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

 另 一方面,区级调处中 心作为 区司 法局 人民调解职能的具体承担者和大调解机制运作的实战平台, 对全区各级调解平台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

 目 前× × 区共有人民调解组织 197 个, 各类调解工作室 24 个, 村居调委会 163 个, 物业纠纷调委会等专业调委会 3 个, 保险调委会等行业调委会 3 个, 300 人以上企业调委会 14 个。

 三区合并后, × × 区调解组织数量大幅增加, 区级调处中心作为全区网格化调解体系的中心枢纽,其监督、 指导任务加重。

 区级调处中心推行实体化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调处中心在大调解机制中的地位, 有利于提高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有效发挥调处中心职能作用, 为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工作及重点工程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是有力应对今后全区维稳工作的现实要求。

 2. 区级调处中心实体化运作是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必要措施。

 2009 年 12 月 , 江苏省司法厅出台 《关于加强县(市、 区) 、乡 镇(街道) 社会矛盾纠 纷调处服务中 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试行)》 , 文件指出要求全面加强县乡 两级调处中心“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 建设, 提出用两年左右的时间, 按照调处中心“组织机构规范、 人员 队伍专业、 基础设施现代、 内部管理科学、 工作运行规范、 调解效能彰显” 的要求, 将两级调处中心打造成集“舆情汇集、 调解指导、 矛盾调处和机制对接” 为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

 2012 年 9 月 , 江苏省司法厅召 开“全省司 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 指出要大力提升司法局实战平台建设水平, 未来 5 年内县级( 市、 区)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全部建成事业单位, 乡 级( 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全部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

 目 前全省已有 20%县级调处中心建成司 法局主管的直属实体事业单位。

 其中, × × 市县、 区调处中心全部建成副科级事业单位, × × 市× × 区调处中心建成事业单位, 并荣获“江苏省首批规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称号。

 3. 区级调处中心实体化运作是解决司 法行政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瓶颈的有效手段。

 推行区级调处中 心实体化运作能够有效解决基层基础建设中存在的人员 落实不到位、 队伍不稳定、 财政保障不到位、 装备配备不足等问题, 能够有效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实现新发展、 新跨越, 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

 性。

 一是有利于确保调处中心人员 队伍的稳定和加强。

 推行实体化运作后, 调处中心正式工作人员 将具有人员 编制, 人员 工资及福利待遇提高, 将大幅提升中心工作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吸引 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青年人才, 提高队伍的专业实力。

 二是有利于确保经费、 装备落实到位。

 推行实体化运作对区级调处中心办公用房面积、 科室设置及各项办公设施和物品都将有更高要求。

 区级调处中心机构设置独立,工作经费也将独立于区司法局人民调解专项经费, 能够确保经费保障及时、 到位。

 三是有利于形成规范、 合理的工作机制。

 中心将统一挂牌, 完善各项公示、 公开上墙制度, 推行“一条热线受理反馈、 一件纠纷调解到底、 一套机制联动化解、 一个流程全程服务、 一个专业提供支撑” 的“五个一”做法, 内部管理更为科学, 工作机制更为规范。

 四是有利于调处中心专项职能的明确与加强。

 实体化运作的区级调处中心应具有接待受理、 分流指派、 协作调度、 检查督办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处五项职权, 全面打造调解实战平台。

 二、 × × 区区级调处中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 区社会矛盾纠 纷调处服务中 心目 前属于× × 区司法局下设非正式机构, 共有× 名 工作人员 , 其中× 名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 其余× 名 为退休返聘人员 。

 共有办公室 4 间,办公面积约为 80 平方米( 其中 1 间约 25 平方米的调解室与信访局共用), 由区司法局基层处负责中心日 常工作的开展。

 × × 区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积极围绕党委政府、 区司法局的工作方针和要求, 努力做好各项日 常工作, 为维护一方和谐稳定做出了 应有的贡献。

 但随着维稳工作形式的发展和大调解机制重要性的增强, 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 制约了 区级调处中心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1. 队伍建设水平不到位。

 一是编制人员 落实不到位。新成立的× × 区矛盾纠 纷调处服务中 心面临占编人员 分流的情况, 目 前占编的× 名 人员 无一人在调处中心工作。

 二是队伍不稳定。

 目 前, 区调处中心× 名 工作人员 均为聘用的专职调解员 , 其中× 名 为退休返聘人员 。

 低收入、 无编制的待遇难以吸引 和留住专业青年人才, 造成人员 流动较为频繁,工作积极性不高, 直接影响工作有效开展。

 三是工作能力有待加强。

 区调处中心工作人员 时常工作在防止矛盾激化、 处理突发事件的第一线, 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工作人员 的专业素养和调解经验都提出了 较高的要求, 中心工作人员 处理重大矛盾纠 纷、 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明显有待加强。

 2.

 物质保障水平不到位。

 区调处中心作为区司 法局大调解工作的实战平台, 日 常工作中要处理大量的调解接待、纠纷指派、 信息统计等业务, 对办公设施有一定的要求。

 目前区调处中心共有办公室 4 间, 办公面积约为 80 平方米,其中约 25 平方米的调解室需与区信访局共用, 在办公条件

 上尚未达到省厅《关于加强县( 市、 区)、 乡 镇( 街道)

 社会矛盾纠 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试行)》 中区级调处中心要有不少于 15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面积( 苏南地区)、 需设办公室、 接待科、 调解科和督查科“一室三科”的要求。

 区调处中心作为一个非正式机构, 不能独立申请工作经费, 所需的办公、 人员 工资等各项经费只能涵括在全区的大调解经费中, 可用于区调处中心的宣传和发展的经费捉襟见肘。

 3. 职能定位、 作用发挥不到位。

 区调处中心作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承载者, 承担着对大调解工作的协调指导职能, 但在实际工作中此项职能存在虚化现象。

 一是职能定位不明确。

 在实际工作中, 区、 街、 社区三级调解平台均受司法局基层处的监管指导, 区调处中心与区司法局基层处在职能设置上存在一定的重合。

 作为区司法局下设非正式机构,调处中心对相关成员 单位缺乏约束力, 无法强势推进联席会议、 联调联动等工作。

 部分成员 单位对大调解工作缺乏主动性, 工作上务虚有余务实不足, 影响联调联动工作的开展。二是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

 区级调处中心作为全区大调解网络的中心枢纽, 应指导监督各级调解平台的日 常工作开展,同时负有案件分流、 指派, 预防监督等工作职能, 但目 前因人员 力 量不足等客观情况导致调处中 心在日 常工作中 更多地承担案件调解、 数据统计等工作, 未能形成与街道调解平

 台件的沟通、 指导模式, 也无法切实起到矛盾纠纷的预测和预防的作用, 其自 身指导、 监督作用不能凸显。

 4. 案件调解效果不理想。

 从区调处中心接手的案件来看, 案源主要来源于五个方面:

 领导批办的案件、 信访司 法对接移交的案件、 法院、 检察院委托办理的案件、 当事人直接要求调解的案件、 街道调处中心受理的需要区调处中心调处的案件。

 从实际调处的情况来看, 困难案件主要集中在领导批办和信访移交的案件上, 例如农民工集体讨薪纠纷、 重大物业纠纷、 征地拆迁纠纷等案件, 涉及人数众多、 金额巨大、 时间跨度长、 冲突尖锐易激化, 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引 发突发性、 群体性事件, 需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处理。

 区调处中心在处理此类重大矛盾纠纷时, 往往因权限限制无法调动、 整合大调解资源, 无力担负重大矛盾纠纷处理一线指挥的重要职责, 不利于及时、 高效地应对和处置, 往往导致案件调解效果不够理想。

 三、 推进我区区级调处中心实体化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从客观实际出发, × × 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尽管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但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专门的工作人员 , 办公设施基本配备到位, 制度机制基本建立, 工作运作较为规范, 已经初步具备了 推行实体化的条件和基础, 现实区级调处中心实体化运作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

 × × 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实现实体化后将大幅

 提升基层基础建设水平, 有效整合各行政部门的职能资源,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 进一步提升服务政府重点工作的能力, 进一步改善党群、 干群关系, 力争将× × 区社会矛盾纠 纷调处服务中 心建设成省级规范化社会矛盾纠 纷调处服务中心。

 1. 调研考察、 制定方案, 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支持。

 积极向区委、 区政府和市司法局领导汇报当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努力争取政策支持与扶植。

 对当前区调处中心的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 摸清情况, 找准关键, 研究制定推行实体化的可行性方案。

 主动邀请上级领导、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调研、 视察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 参与人民调解有关重大活动, 了 解当前矛盾纠纷化解真实情况, 使其对区级调处中心实体化运作的必要性与现实性有一定的直观认识。

 同时协调区人社局、 编制办等相关部门就区级调处中心实体化运作中涉及的机构设置、 队伍建设等问题, 积极赴有关市、区调处中心调研、 考察, 形成书面材料, 主动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情况, 为调处中心建设提供政策上的发展空间, 争取将× × 区调处中心实体化工作纳入区委、 区政府的全局性工作, 进行重点部署和安排。

 2. 理顺体制、 明确定位, 高标准建打造大调解平台。

 明确区级调处中 心的职能定位, 突出 调处中 心的实体

 性、 独立性和完整性, 以全区大调解机制为依托, 做到重大矛盾纠纷化解拉得出、 打得响, 高标准建设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一线实战平台。

 一是机构建设上, 要在党委、 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编制办、 人社局等具体部门的帮助、 指导下, 努力将区调处中 心建设成为 由区司 法局 直接领导的下属事业单位。

 二是人员 配备上, 积极争取保留区调处中心的× 个事业编制名 额, 对空编人员 进行公开招聘, 确保区调处中心工作人员 配齐配强。

 三是经费保障上, 争取将区调处中心的工作经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 做到专项列支、 专款专用。

 专...

篇三: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所谓多元化解机制,就是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它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具体实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发展目标,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它要求我们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利益、矛盾的变化,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地分析法治建设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一套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长效机制,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尤其必要。

 一、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从调查的情况看,当前社会总体保持稳定,但是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矛盾纠纷在高位运行,纠纷类型不断增多,纠纷的复杂性、对抗性、群体性增强,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出现,纠纷调处压力、调处难度增大。从近年来发生矛盾纠纷情况统计分析,社会矛盾纠纷发展趋势是,发生矛盾纠纷总的数量上升,但在局部地方有所下降;从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来看,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征地拆迁、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医疗、环境污染、利益矛盾等引发的纠纷增多,个人与集体、国家三者的利益矛盾增加;干群矛盾成为“热点”、“难点”。从总体上看,当前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矛盾形式多样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进程的加快、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经济环境的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多趋向唯利性。社会矛盾不再简单的表现为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矛盾纠纷。从发展趋势来看,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有 75%的矛盾纠纷都是新型矛盾纠纷。新型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且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矛盾纠纷方面的专业知识,单靠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传统式调解很难奏效,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

 此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事件。蓬安长梁乡就曾反映一起家庭中因夫妻性生活问题而发生的凶杀案件 2 、矛盾主体群体性。社会转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因此,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而是群体性利益矛盾,这种群体性利益矛盾,往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增多。特别是很多矛盾都是由于政策性因素所引起,涉及的对象也往往是一个群体,他们住在同一地区或在同一单位,有相同的利益受损的背景,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比如,企业倒闭破产、职工下岗待岗、拖欠职工工资、打白条、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3 、矛盾内容复杂性。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既有历史遗留下来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既有群众要求合理但按政策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也有期望过高、要求过于苛刻、使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如房产、融资、医患、土地权属等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往往涉及社会诸多方面、诸多利益群体,法律关系复杂,加之矛盾各

 方利益诉求的片面化、利己化、扩大化,要想成功化解,争取各方满意,相当困难,处理起来难度非常大。很多地方反映,过去的矛盾纠纷多是人民内部各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现在信访矛盾纠纷的对立面直接转向党委政府。

 4 、矛盾方式对抗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一些人价值观发生变化、心理失衡,不少矛盾纠纷当事人存在“仇富”、“仇官”心理,把政府作为“无限政府”、“万能政府”,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问题的解决,矛盾的对抗性加剧。少数人员为达到诉求目的,动辄采取围堵政府大门、聚众堵塞交通等方式制造影响,有的利用敏感期去省进京上访,抓住基层为息事宁人往往会给予一定实惠的心理,故意反复上访,以要挟党委政府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很多地方反映,为了将一些上访老户和特殊群体的重点人员控制在当地,违心地给予他们额外的“实惠”,以达到劝阻稳控和不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目的,基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压力很大。

 5 、干群矛盾突出性。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有些干部出现了不适应和不胜任的情况,领导人民群众致富无术,却喜欢弄虚作假、浮夸虚报,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完全脱离人民群众,忽略人民群众利益,漠

 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更有个别干部完全丧失党性原则、做人准则。在经济领域乱收费乱罚款,索贿受贿,贪赃舞弊,直接侵犯群众利益。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客观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利益关系不断得到调整,社会矛盾触发点增多,各种观念、利益冲突必然显现。但从主观上和工作中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一些地方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对公民的教育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致使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滑坡,稍不顺心,就采取过激行为。有的群众权利义务观念不正确,遇到问题只讲权利,不要义务。有的群众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遇事不按法律途径解决,一旦不达目的,就集体上访。有的缺乏诚信道义,处处以“我”为中心,遇到利益互不相让,导致产生很难调和的矛盾纠纷。二是个别干部违法施政,习惯用行政命令行事,工作透明度差,扭曲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随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干部法律政策水平低,习惯用依仗家族势力的强硬办法开展工作。有的在承包项目发包、处理集体资产等方面暗箱操作。有的财务收支不公开,有的虽然公开了,但公开项目不全、不彻底,缺乏可信度。三是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政府工作失误和发生在个别干部身上的违法乱纪现象,借机煸动群众闹事,

 挑唆矛盾,制造事端。四是村(居)务管理体制不完善。有些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公共资源利用等群众高度关注的事项缺乏相应制度措施,有的村(居)虽有制度但缺乏监督制约,形同虚设,导致村(居)干部我行我素,脱离群众,引起群众不信任。五是有的党政领导对正确处理当前社会矛盾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不力,致使有的矛盾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六是化解工作的工作制度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落实。有的调解组织战斗力不强,发挥作用不好。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近年来,各地以减少、控制、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建立并不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功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但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

 1 .认识还有待提高。少数乡镇党政领导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还不够重视。一些地方比较重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矛盾纠纷预警、排查等前期工作没有得到相应重视,存在“重处理、轻调解”的观念。

 2 .组织网络还不够完善。很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发展缓慢,适应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组织工作网络还没有形成。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才刚刚起步,有专业知识、有较强调解能力、热爱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还相当缺乏。

 3。

 .信息预警机制还不够健全。基层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排查、分析工作仍还薄弱,一些容易激化的纠纷苗头和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信息没有能及时发现和控制;由于一些部门参与意识不强,各自为政的现象普遍,有些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信息联动、矛盾联处的局面。

 4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运行机制还不够规范。县、乡两级调处服务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抽调来的人员由于轮换快等原因,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调解能力还有待于提高。调处服务中心的运作模式单一,存在单兵作战的现象。调处服务中心对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等四项职权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直接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5 .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各地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够重视,宣传投入较少。特别是在法治建设中,深入宣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氛围还没有形成。“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治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

 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的主动性还不够。

 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指出,要在全社会树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制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从整体上压降社会矛盾纠纷。

 (一)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领导。推动和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将其作为创建“平安 XX”、建设“法治XX”的根本内容和重要保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统筹安排。创建“平安 XX”,营造安定、安全、安宁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必须从治本的高度,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 XX”,同样要强调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是矛盾纠纷发生较少的社会,必然是调解机制健全、各方依法办事、良性运转的社会。没有矛盾纠纷的化解就没有平安、就没有法治,就不会和谐。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调解工作的领导:一方面,完善“社会治安安全县(区)”、“法治 XX 合格县(区)”的创建标准,提高调解工作的考核比重。指标细化要具体、科学,不但要考核

 矛盾纠纷发生数,而且要考核调解效果,将调解责任同时落实到调解职能部门和纠纷产生部门。另一方面,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责任。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体系建设。一是队伍保障。按照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精、群众威信高的目标,建立专兼结合的调解工作队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在调处中心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调解员。同时,积极发展律师、法律工作者、专业领域人员为兼职调解员或志愿者。开展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分初、中、高三级对现有调解员进行评定,并将其作为聘用的重要条件予以考核。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理论水平、工作技能和实战经验。二是经费保障。重点抓好财政对调解经费保障的落实,尤其是要确保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及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四费”得到落实,专款专用。三是机构保障。对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要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定岗位、定人员,将其建设成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一线实体。要保证其必要的办公场所,便民设施和交通工具,特别是要加强指导办公室与调处中心的信息网络建设,提高调处效率。四是法制保障。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地方立法,制定《XX

 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条例》,对调解工作的范围、职责、程序,“民调”“行调”“仲调”“公调”“检调”“诉调”等调解方式的衔接配合予以明确,使调解法规更为明确、符合实际。

 (三)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关键是要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多元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从五方面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一是排查工作。由调处中心牵头,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做到村(居)周排查,县乡月排查,敏感时期必排查,重大政策出台前排查、重大项目建设前排查“五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二是接待受理。在各调处中心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对群众要求调处和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统一登记。三是分流指派。对受理或者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四是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调处。对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医患纠纷等多发性矛盾纠纷,成立相应的调解小组,专门调处。五是检查督办。建立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四)健全自下而上的多元化纠纷网络体系。矛盾纠纷面广量大,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要自下而上,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为基础,覆盖全省的调解工作网络。行政网络方面。省、市两级成立由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以及矛盾纠纷多发行业和领域的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调解的综合协调、检查督促、总结并推广经验等。县、乡两级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调处服务中心,承担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

篇四: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矛盾纠纷现状及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免费. . .

  [找文章到☆文秘 114 wenmi114. com() 一站在手, 写作无忧!] 近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各种利益格局的多元化, 引起了 社会各类矛盾 纠纷主体的多样化, 性质复杂化, 关系的交织化, 人民调解工作也由原来的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 发展成更广泛的民间纠纷、 商事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等复合型与多面型纠纷的调解。

 2004 年至 2005 年, 我州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22000 多起, 其中, 各种新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 已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 建立一个科学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 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对促进新农村建设,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一、 当前我州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近两年来, 全州调处各种矛盾纠纷 22039 件, 调处成功 21492 件, 防止民转刑 776 件, 防止群体性械斗 112 件, 防止群体性上访 182 件, 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2000 多万元。

 我州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 复杂化。

 因征地拆迁、 库区移民、 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群体性、 复杂性纠纷不断发生, 矛盾纠纷牵涉面广、 参与人多、 调处难度大。

 参与纠纷的不仅有农民、 离退休干部、 个体户, 还有党员、 转业军人等, 少数地方还出现了 上访“专业户”, 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 有些还是跨行业、 跨地区的, 牵一发而动全身, 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

 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 继承、 赡养、扶养纠纷; 生产经营中的山林、 土地、 水利权属纠纷; 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 以及近年来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坟山纠纷等层出不穷。

 在接边地区, 工矿与农村之间跨地区、 跨行业、 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

 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 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 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是矛盾纠纷呈现组织化。

 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 周密的行动计划。

 有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 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 有的组织者聘请律师, 寻求媒体支持, 这类有组织的群体性纠纷影响大、 难处理。

 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

 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 导致激化; 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 导致激化; 也有突发性的, 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 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

 二、 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一是没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 还没有形成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业化队伍。

 在全州撤并乡 镇前, 共建司法所 224 个, 实有工作人员 216 名, 列编所 223 个, 上级审批行政编 239 人。但乡 镇(街道)

 一级调解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 各自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党委、 政府的中心工作, 使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无专人管、 专人抓。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项经费。

 这在农村的村、 组一级显得尤为突出。四是认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 没有形成联动, 往往使得一些排查出来的土地承包、 山林、 边界、 劳资、 征地、 搬迁补偿等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矛盾纠纷, 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调处。

 (二)

 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不够。

 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归经管部门调处, 山林纠纷归林业部门调处, 土地纠纷归国土部门调处, 边界纠纷归民政部门调处, 劳资纠纷归劳动部门调处, 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归经贸部门调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 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于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三)

 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

 乡 镇(街道)、 村、 组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本上没有, 一般都是由县、(市)

 统一安排部署后, 乡 镇 (街道)、 村、 组才组织力量集中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这样的排查调处方式,对矛盾纠纷的发生起不到预防遏制作用, 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

 (四)

 现有的调解队伍法律政策水平低。

 目前我州乡 、 村两级调解队伍,由于未受过正规的业务培训和法律、 政策培训, 普遍业务素质差, 法律、 政策水平不高。

 全州现有人民调解员 15126 人, 其中,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近 6000 人, 占调解员总数的 40。

 由于文化水平低, 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很多不规范、 不合格, 在 2004 年全州调解协议书质量抽查评比活动中, 发现不合格、 不规范的协议书达 30。

 三、 加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目前, 因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群体

  [1]

 [2]

 性械斗、 群体性上访和民转刑案件, 严重地影响我州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 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出现的新特点, 必须建立健全遏制和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有效机制, 构建排查调处网络, 营造“大排查、 大调解” 的工作格局, 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

 健全责任机制。

 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 真正落实“守土有责、 保一方平安” 的政治责任, 执行 、 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责任制”, 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 难点问题, 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意, 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在调解过程中, 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 “一把手”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乡(镇)

 调委会对全乡 (镇)

 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责, 村(居)

 调委会对本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 同时建立乡(镇)、 村及政法各部门责任制度, 完善调委会主任、 副主任及调解人员的责任制度。

 (二)

 健全联动机制。

 要在各县(市)、 乡 (镇)、 村(居)

 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 同时在村民小组成立调解小组, 每 10 户村民推举一名村民任调解员或信息员。

 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可在县一级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

 在县、 乡 (镇)

 直机关也相应建立调解委员会, 同时在乡 与乡 之间、 村与村之间、 县与乡 、 乡 与村之间, 建立上下贯通、 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

 特别是在乡 镇一级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明确综治、 派出所、 法庭、 国土、 林业、 民政、 计生、 妇联、 团委等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

 (三)

 健全层级管理机制。

 即由乡 镇调委会负责调处乡 镇重大疑难和村调委会久拖不决的纠纷, 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 调解小组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 十户调解员或信息员提供信息, 并调处简易纠纷,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点、 线、 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度。

 (四)

 健全运作机制。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 实行每月组织村调委会主任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二是建立预防机制。

 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 建立信息、 排查、 回访等预防机制, 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 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

 同时, 可以开展联片调解, 即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 依法调解, 以案释法, 以案普法, 发挥调解一案, 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起到预防作用。

 三是实行包案调处机制。

 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 做到“四定”、“三包”, 即定牵头领导、 定责任单位、 定责任人、 定办结时限, 包调处、 包跟踪、 包反馈。

 四是建立报告制度。

 各级调解组织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纠纷特点、 动向和规律每月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报告一次, 把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动权。

 (五)

 健全保障机制。

 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 做到有牌子、 有印章、 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 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 有纠纷登记薄。

 对于调解员要给予相应的工资或误工补贴。

 二是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

 可以采取集中培训、 分级培训、 重点培训、 个别培训的方式进行, 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使他们善于综合运用政策、 法律、 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 协商方法, 依法及时合理调处矛盾纠纷。

 三是抓好经费保障。

 要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保障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 国办联合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把“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狠抓落实。

 建议通过立法, 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奖励经费。

 (六) 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一是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只有围绕调整经济结构、 发展农村经济、 增加居民收入、 维护基层稳定来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才能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是进一步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

 协调好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稳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继续抓好基层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 特别要落实好土地调整、 征地、 拆迁、 各种补偿以及财务公开的要求。

 四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

 广大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及时分析和研究建设新农村遇到的新情况、 新问题, 增强处理复杂局面下各种难点热点问题的能力。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领导就是服务” 的意识, 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 促进思想作风转变。

篇五: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矛盾纠纷现状及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找文章到☆ (ht t tp://)一站在手,写 作 作无忧!]近年来,随着改 革 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 义 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各 各种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引 起 起了社会各类矛盾纠纷主体 的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关 系 系的交织化,人民调解工作 也 也由原来的单一的民间纠纷 调 调解,发展成更广泛的民间 纠 纠纷、商事经济纠纷和行政 纠 纠纷等复合型与多面型纠纷 的 的调解。20xx年至 20 x xx 年,我州共调处各类矛 盾 盾纠纷 220xx 多起,其 中 中,各种新的矛盾纠纷大量 增 增加,已严重影响了社会主 义 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州经济的 可 可持续发展。为此,建立一 个 个科学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 , ,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 纠 纠纷排查调处,着力化解现 实 实中的各种矛盾,对促进新 农 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 环 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一、 当 当前我州矛盾纠纷的现状和 特 特点 近两年来,全州调处 各 各种矛盾纠纷 22039 件 , ,调处成功21492 件, 防 防止民转刑 776 件,防止 群 群体性械斗 112 件,防止 群 群体性上访 182 件,挽回 和 和避免经济损失 20xx 多 万 万元。我州矛盾纠纷主要呈 现 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 化 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 库 库区移民、土地承包、村务 管 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 群 群体性、复杂性纠纷不断发 生 生,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参 与 与人多、调处

 难度大。参与 纠 纠纷的不仅有农民、离退休 干 干部、个体户,还有党员、 转 转业军人等,少数地方还出 现 现了上访“专业户”,许多 群 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 治 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 与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 还 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 一 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 度 度很大。

 二是矛盾纠纷参 与 与人数的规模化。社会生活 中 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 、 、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 山 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 ; ;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 纠 纠纷,以及近年来封建宗族 活 活动引发的坟山纠纷等层出 不 不穷。在接边地区,工矿与 农 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 跨 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 生 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 多 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 下 下,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 也 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 是 是矛盾纠纷呈现组织化。在 事 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 织 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

 有 有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组织 者 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 金 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 有 有的组织者聘请律师,寻求 媒 媒体支持,这类有组织的群 体 体性纠纷影响大、难处理。

  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 化 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 利 利益的损害,导致激化;有 的 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 导 导致激化;也有突发性的, 为 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 , ,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

  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 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矛 盾 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 性 性认识不够。一是没有建立 矛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科学有序 的 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一 级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 作 作格局。二是矛盾纠纷排查 调 调处无专业化队伍。在全州 撤 撤并乡镇前,共建司法所 2 2 24 个,实有工作人员 21 6 6 名,列编所 223 个,上 级 级审批行政编 239 人。但 乡 乡镇一级调解人员不能做到 专 专职专用,各自忙于自己的 本 本职工作和党委、政府的中 心 心工作,使得矛盾纠纷排查 调 调处工作无专人管、专人抓 。

 。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 专 专项经费。这在农村的村、 组 组一级显得尤为突出。四是 认 认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司 法 法行政部门的事,没有形成 联 联动,往往使得一些排查出 来 来的土地承包、山林、边界 、 、劳资、征地、搬迁补偿等 政 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矛盾 纠 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调 处 处。

 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不 够 够。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归 经 经管部门调处,山林纠纷归 林 林业部门调处,土地纠纷归 国 国土部门调处,边界纠纷归 民 民政部门调处,劳资纠纷归 劳 劳动部门调处,企业改制引 发 发的纠纷归经贸部门调处。

 但 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能 部 部门基本没有参于对矛盾纠 纷 纷的排查调处。

 基层矛盾 纠 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乡镇 、 、村、组主动开展矛盾纠纷 排 排查调处的基本上没有,一 般 般都是由县、统一安排部署 后 后,乡镇、村、组才组织力 量 量集中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

 处。这样的排查调处方式, 对 对矛盾纠纷的发生起不到预 防 防遏制作用,也不能及时有 效 效的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进 行 行排查调处。

 现有的调解 队 队伍法律政策水平低。目前 我 我州乡、村两级调解队伍, 由 由于未受过正规的业务培训 和 和法律、政策培训,普遍业 务 务素质差,法律、政策水平 不 不高。全州现有人民调解员 1 15126 人,其中,初中 以 以下文化程度的有近 600 0 0 人,占调解员总数的 40 。

 。由于文化水平低,制作的 调 调解协议书很多不规范、不 合 合格,在 20xx 年全州调 解 解协议书质量抽查评比活动 中 中,发现不合格、不规范的 协 协议书达 30。

 三、加强 基 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 力 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目前,因矛盾纠纷激化引 发 发的群体性械斗、群体性上 访 访和民转刑案件,严重地影 响 响我州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 设 设,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出 现 现的新特点,必须建立健全 遏 遏制和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 有 有效机制,构建排查调处网 络 络,营造“大排查、大调解 ” ”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新 农 农村建设。

 健全责任机制 。

 。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 目 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守土 有 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 责 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 门 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 安 安综合治理“两个责任制” , ,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 烈 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 注 注

 意掌握社情民意,认真搞 好 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有 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 事 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在 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属地 管 管理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 发 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 各 各单位“一把手”为矛盾纠 纷 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人,乡调委会对全乡矛盾纠 纷 纷的排查调处负责,村调委 会 会对本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 处工作负责,同时建立乡、 村 村及政法各部门责任制度, 完 完善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及 调 调解人员的责任制度。

 健 全 全联动机制。要在各县、乡 、 、村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 同同时在村民小组成立调解小 组 组,每 10 户村民推举一名 村 村民任调解员或信息员。为 加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的 的领导和协调,可在县一级 成 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协 协调小组。在县、乡直机关 也 也相应建立调解委员会,同 时 时在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 间 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 建 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 调 调解联动网络。特别是在乡 镇 镇一级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 调调处中心,明确综治、派出 所 所、法庭、国土、林业、民 政 政、计生、妇联、团委等部 门 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 。

 。

 健全层级管理机制。即 由 由乡镇调委会负责调处乡镇 重 重大疑难和村调委会久拖不 决 决的纠纷,村调委会负责调 处 处本村较大的纠纷,调解小 组 组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 性 性纠纷,十户调解员或信息 员 员提供信息,并调处简易纠 纷 纷,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点、 线 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度 。

 。

 健全运作机制。一是建 立 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 会 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村调 委 委会主任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

 。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 把 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 出 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 , ,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 预 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 前 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 预 预防。同时,可以开展联片 调 调解,即组织法院法官和人 民 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 办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 , ,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 , ,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 到 到预防作用。三是实行包案 调 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 落 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 身 身上,做到“四定”、“三 包 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 任 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 时 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 反 反馈。四是建立报告制度。

 各各级调解组织要将本部门本 单 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 、纠纷特点、动向和规律每 月 月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报告一 次 次,把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的 的主动权。

 健全保障机制 。

 。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各 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 或 或调解室,做到有牌子、有 印 印章、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 , ,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 有 有纠纷登记薄。对于调解员 要 要给予相应的工资或误工补 贴 贴。二是抓好基层调解员的 培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 分 分级培训、重点培训、个别 培 培训的方式进行,提高调解 员 员的素质,使他们善于综合 运 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 政 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方法 , ,依法及时合理调处矛盾纠 纷 纷。三是抓好经费保障。要 不 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

 查调处 保 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 办 办、国办联合转发的《最高 人 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 步 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的 的意见》,把“进一步加强 新 新时期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列 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狠抓落 实 实。建议通过立法,将矛盾 纠 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 政 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明确 各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级矛盾 纠 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奖励经 费 费。

 (六)健全组织领 导 导机制。一是适应新农村建 设 设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 导 导。只有围绕调整经济结构 、 、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居民 收 收入、维护基层稳定来搞好 农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才能不 断 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 力 力和战斗力。二是进一步健 全 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 织 织建设。协调好党支部和村 委 委会的关系,发挥好党支部 的 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 锋 锋模范作用。三是稳步推进 农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继 续 续抓好基层政务公开和民主 管 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 都 都要尽量及时公开,特别要 落 落实好土地调整、征地、拆 迁 迁、各种补偿以及财务公开 的 的要求。四是大力提高干部 队 队伍的素质。广大干部要加 强 强理论学习,及时分析和研 究 究建设新农村遇到的新情况 、 、新问题,增强处理复杂局 面 面下各种难点热点问题的能 力 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 部 部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 意 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 准 准,促进思想作风转变。

篇六: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纠纷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绘就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征地拆迁、企业破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逐渐增多。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发展,一些矛盾在网络的推波助澜下有可能瞬间升级为社会事件,给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带来重大挑战。

 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增长快、燃点低、处置难、对抗强的趋势和特点,真正做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既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

 要标志,也是检验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尺。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没有平安稳定、社会和谐,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小康社会就无从谈起。针对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要求构建对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我就如何运用法治思维以人民调解的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 “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认识上,更加注重法治的本体性价值;在行为模式上,更加注重法治的基础性作用。可以预见,这将是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治信仰以及法治自信循环往复和不断攀升的过程,构成一个由思维到实践更为完整、更为统一的领导干部推进法治的工作体系。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具体讲,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

 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和态度。而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

 法治意味着理性的统治,而人治则难以避免非理性的误区。法治不仅要求依法而治,更重要的是将法律理性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思维是社会管理者的基本能力,只有运用法治思维治理国家和社会,执政行为才会具有合法性、稳定性和规范性。从依法办事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境界。运用法治思维,就是运用法理思考问题、进行价值判断,依据法律逻辑阐释社会现象、校正社会观念。运用法治方式就是按照法律规则协调利益关系、解决冲突纠纷,遵循法治规律行使权力、治理社会。领导干部只有掌握法律理论、树立法律意识、熟知法律规范,才能真正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纠纷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只能靠法治而不能靠人治。实行人治的最大弊端就是把国家安危维系在个人或

 少数人身上,最终只能造就人亡政息、社会动荡。单纯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稳定往往适得其反。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要推动良法善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树立法治权威,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重要前提。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诸多矛盾是由利益诉求引发的,有效化解矛盾冲突,必须要运用法律手段理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建立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使社会矛盾冲突在积累爆发之前就得到有效化解。通过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思想引导和情绪疏导,促进对抗性矛盾向非对抗性矛盾转化。

 三、我县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矛盾纠纷呈现出量大面广,触点多、融点低的特点,特别是医疗卫生、消费纠纷、拆迁补偿等民生领域矛盾纠纷多发,处置不好极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难度也在不断加大。面对这样的形势,宜宾县司法局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指导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及有关部门在我县打造了人民调解工作大格局。

 (一)密织网络消除调解盲区

 当前社会正处于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并存的关键时期,积极应对、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大力推进社会和谐进程,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和重要使命。近年来,宜宾县司法局全力打造人民调解工作体系, 逐步形成了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新格局。按照“强基层、抓规范、保稳定、促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六统一”的建设标准,形成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小区)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组织,在全县各乡镇、村(社区)共建了 611 个调解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均建立了调解小组,构建了“全方位覆盖、立体式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调防体系,为人民调解更有效地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整合资源 扩大调解覆盖面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性、突发性、复杂性等特点。宜宾县司法局主动介入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调解,畅通调解渠道,组建了医患纠纷、教育系统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性和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部门配合、行业联动,优势互补,做到了第一时间知情,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

 调查,第一时间调解,便捷、高效地化解行业矛盾纠纷,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整统一。

 (三)落实待遇增强工作动力

 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作为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其扎根群众、贴近群众开展工作的优势是其他部门无法代替的。长期以来,由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制约职能作用的发挥。为切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宜宾县出台了《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打破了人民调解员几十年来的“零报酬”工作模式。通过规范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和制度,推动了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仅 x 年我县共调解纠纷 x 余件,矛盾纠纷排查率、调解率达到 100%,受理率达 100%,调解成功率要达到 98%以上,调解结案建档率 100%。

 (四)加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我县 x 余名基层人民调解员除村委会干部外,其余均为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退休干部、农民、普通群众,队伍整体呈现文化素质偏低、综合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等特点。为切实将这支队伍管好、建设好、发挥其最大职能作用,以建设“管

 得住、听指挥、能干事、负责任”的“十二字”人民调解队伍为目标,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督导。利用基层换届时机,做好了全县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工作,同时聘请专家对新任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通过培训进行考核,增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质。同时,采取不定时、不提前通知的方式,深入乡镇、村(社区)进行抽查,但凡发现不合格或虚假卷宗,均按照相关规定扣减相关补助或补贴。通过科学的管理,实现了人民调解队伍形象和案件质量“双提升”。

 四、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不够。乡镇调委会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是司法局的下设机构,但受乡镇人员不足的限制,在业务上他们同时要做乡镇综治工作、乡镇有关工作以及司法所日常业务工作。在村和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任同时还兼禁毒专干、综治专干。他们不仅要管如禁毒、综合治理、反邪教等工作,还要亲自做人民调解工作,

 司法所和调委会主任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很难做到专人专用。

 (二)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调解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虽然近年来调解人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人员素质有所提升,但他们中大多数没有受到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的不全不透,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三)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仍需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仍存在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情况,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

 五、提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

 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的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引起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视。

 (二)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 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调解模式,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社区、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

 (三)探索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面对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组织机构,在继续加强三级调解网络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二是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在全县施行首席人民调解

 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推荐访问:矛盾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