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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8篇

时间:2022-10-06 17:1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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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8篇

篇一: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

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必须的原则和要求

  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必须的原则和要求

 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必须的原则和要求 2016-01-09浏览:分享人:徐涛超手机版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部规范性文件,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的关键词,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成为明确具体的道德、纪律要求,完善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上有追求、下有底线,这两部规范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认真学习贯彻两部规范,争做有道德、重廉洁的表率,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篇二: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

廉洁自律准则》解读

  《廉洁自律准则》解读

 《廉洁自律准则》解读 2016-11-15 浏览:分享人:孔敬宜手机版

  “廉耻事大,生死事小。”在我国,“廉”字源远流长,备受尊崇,应用广泛:“礼义廉耻,国之四维”,是就国家而言;“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是就官员而言;以下是本站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廉洁自律准则》解读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修订后的《准则》共 8 条、281 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 3 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

 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

 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 2016 年 1 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此次修订删繁就简,提纲挈领,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是党的建设、纪律建设和党规建设走向成熟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修订后《准则》的另一大特点是,不再仅仅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是面向全体党员,但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全体党员,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

 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四个自觉”。

 分类指导、分别要求,表明了加强纪律建设的务实态度和科学精神,体现了“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可以说是十八大之后“精准反腐”理念的自然延伸。同时,这样做还充分体现了职位越高要求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党内监督观,对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管党治党,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重要经验之一就是严明党的纪律规矩,用党纪约束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纪律规矩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依据。《准则》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基础性的法规,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要结合《条例》的执行,切实发挥好各级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所负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准则》的前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此次修订,内容从 3600 余字精简至 281 字,幅度之大颇为罕见。从传统文化来看,如此大幅修订有其道理。

 在《准则》名称中去掉“党员领导干部”,将其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既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管党治党全覆盖的需要,也吻合“守护廉洁,人人有份”的传统文化。

 “廉耻事大,生死事小。”在我国,“廉”字源远流长,备受尊崇,应用广泛:“礼义廉耻,国之四维”,是就国家而言;“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是就官员而言;“廉者不受嗟来之食”,是就百姓而言。可见,在传统文化中,“廉”是官民共享的价值。“守护廉洁,人人有份”体现到党内就是全体党员人人有份,也就是王岐山所说的“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

 此外,《准则》篇幅剧减,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要求的落实,也与《准则》在名称中将“廉洁从政”改为“廉洁自律”,按照自律的要求重写正文内容有关。庄子曾说:“廉贪之实,非以迫外也,反监之度。”自律主要靠自觉,靠长期的自我修养,而不是外在的强制,廉洁自律尤其如此。原《准则》重“负面禁止”、轻“正面倡导”,洋洋洒洒规定了“8 个禁止”“52 个不准”,难以记住与践行。新《准则》立足自律,变“不准”为“自觉”,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汲取了自律的文化精髓,集中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便于广大党员将之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就第一条而言,它倡导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反映了廉洁的界线。政治学界通常从以(公)权谋私(利)的角度鉴定腐败。古人云:“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公生明,廉生威。”廉与公密不可分,衡量廉洁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公私关系是廉洁的分界线,公私不分是廉洁大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是典型的不廉洁。党章把“克己奉公”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廉洁自律准则的第一条与党章的上述规定相一致。

 就第二条而言,它倡导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反映了廉洁的底线。“不求曰清,不受曰廉,不污日洁。”“廉者不求非其有。”由此不难理解,人们通常从贪污受贿的角度界定腐败,从不腐败的角度界定廉洁。其实,不腐败只是廉洁的底线,而不是廉洁的全部。

 就第三条而言,它倡导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映了廉洁的防线。清朝金缨的《格言联壁》里有“勤能补拙,俭以养廉”之说,甚为精辟。奢侈通常指向挥霍浪费钱财,过分追求享受,与俭朴相对。“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十八大后,中央视不正之风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作为反腐败治本之策,集中火力、驰而不息纠正包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在内的“四风”,有利于减少腐败增量。

 就第四条而言,它倡导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反映了廉洁的高线。王岐山在会见出席“2016 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的外方代表时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把理想信念宗旨这个核心价值观作为“高线”,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

 “不受曰廉”是从消极意义上界定腐败。

 “受”与“给”相对,两者的关系也就是“取”与“予”的关系。从“不受曰廉”展开推论,给予当然更可曰廉。古人云:“廉不言贫,勤不言苦。”“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集中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宗旨,构成了廉洁的高线。

 就第五条而言,它倡导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反映了“治国”之要。“举事以为人者,众助之;举事以自为者,众去之。”孙中山认为:“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现代政治是公共政治,从政的实质是从事公共事务、国家事务的治理。人民是权力的主人,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忠诚人民,做人民的勤务员,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就第六条而言,它倡导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反映了“平天下”之要。“天下为公。”古代官员所说的“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今天看来固然有其局限,但就其站在民众的立场、帮助民众而言,仍然有其可贵之处。腐败是社会毒瘤。“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只有廉洁用权、为民用权、为民

 谋利,才会天下太平、国泰民安、长治久安。

 就第七条而言,它倡导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反映了“修身”之要。“君子为政之道,以修身为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吾日三省吾身”,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到“不想腐”的转折。

 就第八条而言,它倡导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反映了“齐家”之要。“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货利,当公法则不阿亲戚,奉公举贤则不避仇雠。”周永康、徐才厚等“全家腐”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大局。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努力在廉洁齐家方面做表率。

 《准则》前四条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表面看来,这四条规范比较抽象,但从传统廉洁文化来看,上述四条实实在在,无一不是对“廉”的具体化。

 《准则》后四条确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适用对象同为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但适用领域却大为不同,即在廉洁从政基础上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从公共领域拓展到了私人领域。

篇三: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解读 一、概述 廉洁自律是我们党的政治本色。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廉洁政治”,这在我们党执政后的历次代表大会报告中还是头一次,令人耳目一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然要求广大党员清正廉洁、严格自律。“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懣硯涛镕頃赎巯驂雞虯从躜鞯烧论雛办罴噓剥淚軔琿閔。

 2015 年 10 月中共中央重新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我们党执政以来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营、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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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准则》修订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深刻理解《准则》修订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首先要了解《准则》的前身。1997 年 3 月,在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执行

 情况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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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试行”,就是没有最后确定,要先在实践中检验考察成效,再对问题、漏洞作进一步完善。经过 13 年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原“试行准则”进行修订,成为当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的客观需要,也就有了 2010 年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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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18 日,中共中央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本保留了 1997 年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总体框架结构,但对具体内容作了较大修改,其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二是彰显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三是强调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四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五是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这次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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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准则》的执行力,2011 年 4 月,中纪委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对违反《准则》规定的“8 个方面 52 项禁止性规定”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明确;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

 理等措施的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准则》的相关要求,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有力,既彰显了党中央依靠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也体现了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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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不断深化,《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廉政准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内容过繁,“8 个禁止、52 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练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2015 年 10 月 12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2015年 10 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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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歧山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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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准则》的修订思路、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准则》和《条例》修订工作,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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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准则》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框架,分为导语、党员廉政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3 部分,可概括这“四个必须”“八条规范”,281 个字。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和作风、高尚道德情操“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四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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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准则》的主要特点 根据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和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颁布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答记者问,对照《准则》原文,新《准则》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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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尊崇党章,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现阶段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对改进作风、廉洁自律要求最迫切。《准则》抓住这个最突出问题,鲜明地提出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的规范,要求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是对党章关于廉洁自律要求的进一步阐发和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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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体现宣示性,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向来是从高不就低。《准则》开宗明义,提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展现党的先锋队本色,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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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坚持正面倡导,变“ 不准” 为“ 自觉” 。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要靠自觉,靠长期的自我修养和党性锻炼。《准则》把原有的“8 个禁止、52 个不准”有关内容移人同步修订的《条例》,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遵守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还要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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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 关键少数” 。廉洁是对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准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要求全体党员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同时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四项较普通党员而言更高的要求,二者相互贯通、浑然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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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准则》仅 281 个字,做到了要义明确、一目了然,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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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体现了道德高线与行为底线的统一。修订后的《准则》成为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为全体党员树立了一条道德高线。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使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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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新《准则》关于全党廉洁自律的原则要求 《准则》向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自律的原则要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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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新《准则》关于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 《准则》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准则》将适用对象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要求全体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

 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的廉洁白律规范,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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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新《准则》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 《准则》提出的“四个坚持”是面向全体党员提出的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是对全体党员的一般性和普遍性要求。在廉洁自律问题上,党员领导干部无疑应该比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大多数党员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用权这个核心,《准则》提出“四个自觉”要求。“四个自觉”从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四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上要按照更严、更高的标准在全党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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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提问与解答 1 、 新 《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进行概括? 《廉洁从政准则》共 4 部分、18 条、3600 余字。修订后的《准则》共 8 条、281 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十部廉洁自律规范 3 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 “八条规范”。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 “廉与腐” “俭与奢” “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

 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 8 条,统称“八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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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必须” “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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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实施办法

 中纪发【2011】

 1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以下简称《廉政准则》 )

 , 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 的行为,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廉政准则》 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 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 情节较轻的, 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 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 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 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适用《廉政准则》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9〕 26号)

 的有关规定, 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 执行。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 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 )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三项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 储蓄单、 债券、 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支票、 本票、 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 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四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 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 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或者虽然实际出资, 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交易对方、 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内幕信息", 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 商品价格调整、 税率调整、 银行利率调整、 企业重组、 签订重大交易合同、 投资重点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 证券、 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多占住房", 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经济适用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廉租住房", 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 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 258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

 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 59 号)

 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房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禁止私自 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 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 私自 以承包、 租赁、 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中办发 〔2001〕10 号)

 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后6 个月内予以处理, 不得继续持有。

  第十二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1〕 10 号)

 等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所购买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 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

 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

 外投资入股", 是指在国(境)

 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 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 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

 、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偿中介活动", 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 介绍业务、 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 10 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 17 号)

 ,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组发〔2008〕 11 号)

 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兼职的领导干部, 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

 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 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 包括辞去公职、 被辞退、 被开除等情形。

 "原任职务", 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

 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第十六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所称"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是指违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 196 号)

 等党中央、 国务院以及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发布的关于公共财物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以贪污论,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以受贿论,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情节严重的, 依照《党 12 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所欠公款予以追还。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所借用的公款应当退还, 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 所获利润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私存私放公款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纪发〔2009〕 20 号)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

 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纪发〔2010〕 27 号)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健身 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 年 4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262 号颁布, 2002 年 3 月 24日国务院令第 350 号修订)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 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厅字〔2005〕 10 号)

 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第七项所称"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 是指以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钱款等方式。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的, 以贪污论,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第八项所称"社会保障基金", 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 优抚安置等资金。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二十五条 《廉政准则》 第四条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02〕 7 号)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中办发〔2010〕 9 号)

 (以下简称《追究办法》 )等规定以及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廉政准则》 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不正当手段", 是指利用亲属、 同乡 、 同学、 同事、 朋友、 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请客送礼、 行贿受贿、 弄虚作假、 打招呼等手段。

  采取不正当手段, 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 第六条、 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

篇五: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 ; ( 二 )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 ( 三 )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 ( 四 ) 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 五 ) 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 ( 六 )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个人经商、办企业 ; ( 二 )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 三 ) 个人的国 ( 境 )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二 )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 ( 三 ) 公费出国 ( 境 ) 旅游或者变相出国 ( 境 ) 旅游 ; ( 四 )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 五 )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 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 ( 二 )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 ( 三 )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 , 突击提拔干部 , 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 ( 四 )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 五 )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 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 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 ( 二 ) 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 ( 三 )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 ( 境 ) 旅游、探亲、留学向国 ( 境 ) 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 四 )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 五 )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 , 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 铺张浪费。

篇六: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

洁自律准则四个坚持

  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坚持

 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坚持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在对党员作出廉洁自律规范的同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了更高、更严的“四个自觉”要求,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

 导干部,提出“四个坚持”的要求。

 "四个必须":自律源于自觉 立根方能固本

 《准则》开篇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我们共产党人更应该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在廉洁自律上作出表率,返璞归真、固本培元,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根本宗旨、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道德修养。廉洁自律,难在“自律”,自律源于自觉,立根方能固本。要真正将廉洁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离不开“四个必须”。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理想信念是总开关,是共产党员的精神支柱,也是廉洁自律的根本。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我们党从七大开始,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写入党章。只有坚持根本宗旨,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维护而不是损害人民利益,从而使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广泛、深厚、可靠的群众基础。

 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继承和吸收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是我们党在

 领导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实践中铸炼出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伟大创造精神的生动体现,是激励我们不懈奋斗的强大精神力量。继承和发扬这些优良传统和作风,是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等各种考验的重要保证。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清正廉洁的基础。廉洁自律,内心的自我约束才是最管用的。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就是要提升道德境界,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做到了这些,也就筑牢了廉洁自律的心理防线。

 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紧密结合。道德使人向善。“四个必须”的要求,体现了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追求,具有思想激励和导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信念是本,作风是形”,“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坚定理想信念是根本。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党之本,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这就是共产党人的本。”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四个必须”的要求,真正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生活上一尘不染、作风上公道正派,不为名所缚、不为物所累、不为利所驱、不为钱所惑、不为色所诱,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始终保持共产党员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四个自觉":让"关键少数"发挥表率作用

  《准则》在对党员作出廉洁自律规范的同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从政、用权、修身、齐家四个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好《准则》,身体力行,模范践行,严格自律正己,大胆履责正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廉洁从政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就是要牢记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廉洁从政的落脚点和根本目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把自己当作人民的勤务员,严于律己,严格要求,以身作则,一心为公,执政为民,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为人民工作。通过不断地强化内心自觉,把廉洁从政、公仆意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决树牢。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廉洁用权的表率,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廉洁用权,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居贫而志不移,处乐而欲不纵,牢牢守住自己的心,管住自己的欲,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清风正气。用权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矢志不渝的追求和目标,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

 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和衡量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廉洁修身的表率,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君子为政之道,以修身为本。”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做到“严以修身,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以修身具体到廉洁修身,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重人格,重品行,作风正派,洁身自好,择善而交。要经常反躬自省,见贤思齐,谨言慎行,防微杜渐,知足常乐,力戒浮躁。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廉洁齐家的表率,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对领导干部而言,良好的家风无疑是抵御腐败的重要防线。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把它当作自己和家庭成员谋取私利的工具。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正确认识和处理亲情,严格教育和约束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四个坚持":设置保持廉洁本色的道德标准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准则》改变了过去仅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提要求的做法,将适用范围扩大

 到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紧扣如何保持廉洁本色,对全体党员提出“四个坚持”的要求,是全体党员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这是要求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作为共产党员,只有事事出于公心,克制自己的私心,才能有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事业观,才能把群众装在心里,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广大党员要划清公与私的界限,把“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作为一条底线来坚守。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这是要求处理好“廉与腐”的关系。腐败是社会毒瘤。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全体党员都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保持清醒头脑,不取身外之物、不贪不义之财,不为物欲所累、不做出格之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这是要求处理好“俭与奢”的关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对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奢侈浪费不仅浪费钱财,更重要的是销蚀奋斗精神,败坏社会风气,同样是一种腐败行

 为,同样能导致人亡政息。“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广大党员在新时代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守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做到艰苦朴素,勤俭办一切事情。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这是要求处理好“苦与乐”的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多做贡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心中装着人民,心中装着党的事业,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格。共产党员只有做到先吃苦、后享乐,肯吃苦、多奉献,群众才会信任你、跟着你。如果共产党员见困难就让,见便宜就上,长此以往,终将被群众所抛弃。

 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勤俭节约、甘于奉献这“四个坚持”为全体党员设置了保持廉洁本色的道德标准,为共产党员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严格自律提供了一个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全体党员要不断进行对照,提高自律意识,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打下牢固基础。

篇七: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

洁自律准则提出四条规范

  廉洁自律准则提出四条规范

 廉洁自律准则提出四条规范 2017-01-04 浏览:分享人:金琦舒手机版

  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对每个党员干部的基本政治要求,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廉洁自律准则提出四条规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洁自律准则提出四条规范

 围绕专题组织学习讨论,是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头戏”。目前,第一个专题学习讨论正在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陆续展开,通过学习讨论,使大家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四种意识”,努力做合格的共产党员。

  坚定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是要根治“软骨病”,补足精神之“钙”,切实解决一些党员理想信念模糊动摇的问题、党的意识淡化的问题、宗旨意识淡薄的问题、精神不振的问题、行为不端的问题。组织第一个专题学习讨论,旨在教育引导党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对党充满忠诚,对人民充满感情,对工作充满激情,满腔热忱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

 强化“四种意识”。要做一名合格党员,就应自觉增强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将其根植于灵魂深处,贯穿到本职工作,体现在关键时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意识是根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坚定不移跟党走。大局意识是关键,要强化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好大局和局部、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努力做到担当尽责。核心意识是保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决执行中央的决定。看齐意识是基础,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强化“四种意识”,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必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强化“四种意识”,对于我们做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两学一做”中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四种意识”。基础在学,要把学习党章党规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统一起来,教育引导党员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关键在做,做一名合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勇于担当作为,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全力推动三明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学习讨论重在务实。每一位党员都要紧紧围绕“坚定理

 想信念、增强‘四种意识’”这一主题,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实际,把问题摆出来,把自己摆进去,踊跃发言、互相启发、交流思想、形成共识。要认真查找党员干部在理想信念、“四种意识”上存在哪些不足,在思考讨论中寻找解决问题的钥匙,明确努力的方向。对于学习讨论中查找的问题,要逐条逐项认真整改,以整改落实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廉洁自律准则提出四条规范

 组织工作事关党建工作全局,组工干部素质直接影响组织工作成败,当前全省组织系统正在扎实开展“落实总书记要求,建设建设模范部门”教育实践活动,这既是组织部门践行“三严三实”的有效载体,更是打造过硬组工队伍的要求。作为组工干部,尤其是组织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强化四种意识、提升四种能力,稳妥有序的做好组织工作。

  (一)强化党性意识,提升政治鉴别能力。组织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 原则性,决定了组织部门必须是党性最强的部门,组工干部必须是党性最强的干部。组工干部强化党性:必须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一名组工干部最重要的党性就是坚定理想信念,有了坚定的理念信念,就有了方向,就有了强大的精神支柱。当前,海丰正处于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组工干部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各项重要任务,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必须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中经得起考验,能站在全局的高度认识问题、处理问题,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必须抵制歪风邪气。组工干部在任何时刻都要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不为杂音噪音所扰,不为传闻谣言所惑;不仅如此,更要坚决同各种错误言行进行斗争,做到主动辟谣,特别是在处于出现谣言、杂音、噪音的敏感时期,组工干部更要时刻保持高度的党性自觉,敢于向谣言“亮剑”。必须牢记职责本分。组工干部要牢记使命职责,为党把好选人用人关,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兢兢业业谋发展,勤勤恳恳干工作;要提高自身修养,保持党性纯洁,两袖清风,公道正派,以开拓进取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促进组织工作开展。

 (二)强化学习意识,提升业务知识能力。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组工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使组织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组工干部必须强化学习意识,提升业务能力,才能适应新时期组织工作发展的需要。要增强学习自觉性。组工干部作为管党员的党员、管干部的干部、管人才的人才,必须争当学习型干部,把学习当成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自觉持续的行为,由“被动学”向“主动学”转变,由“要我学”向

 “我要学”转变,不断增强学习内生动力。要增强学习针对性。要着眼于提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坚持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老组工干部学。从事干部工作的同志要熟悉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精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相关文件法规;从事基层党建工作的同志,要熟悉党的方针政策和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并能灵活运用。真正使自己成为组织工作的行家里手,争当组织工作的“业务通”、“活字典”。要增强学习实效性。通过学习补齐知识“短板”。今年来,县委组织部在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的基础上,制定了部机关学习计划,坚持每周五集中学习,组织了各类专题辅导与视频讲座,还积极采取岗位练兵、实地调研等“实践式”学习方式。通过充分运用好学习平台,有效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增强学习的效果,提高组工干部的素质能力,全力打造“上台能讲、伏案能写、碰难能攻、逢险能化”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四能”组工干部。

 (三)强化实干意识,提升干事创业能力。作为一名组工干部不仅要注重理论学习,更要注重实践锻炼,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指导于工作,学习才变得有意义,工作才有新突破。要勤于思考。要养成边学习边思考的习惯,针对组织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提高自身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对党建理论、干部政策、人才政策等组工业务的思考

 研究,掌握当前组织工作的进展情况,准确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勇于实践。要有敢为人先、迎难而上的勇气,注重把组织工作与现代先进技术、先进理念、先进思想结合起来,善于把学到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本领运用到具体实践中,选准突破口,找准着力点,推动组织工作不断创新创优,树立一批立得住、叫得响、推得开、有特色的党建工作品牌,使组织工作上台阶。要坚持到基层一线锻炼,到基层和群众中学习,了解基层情况,锻炼意志,积累经验,增长见识和才干。提高组工干部的服务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善于总结。在调查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善于总结工作中的好方法、好经验,不断积累,推动工作。要紧紧围绕组织工作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组织工作中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调研,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实效性,为领导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使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更加切合实际、符合民意。

 (四)强化自律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是对组工干部最基本的要求。要保证组织工作的严肃性,组工干部就要不断强化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规则制度。要公道正派。要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程序、按制度办事,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组工干部首先要做到,特别是在考察推荐干部等敏感问题上,坚决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无论何时何地,都

 要头脑清醒、明辨是非、实事求是,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要弘扬正气。要把成为一名组工干部看成是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一种信任,以工作为重,扎扎实实做好每一件工作,要甘于奉献,有当人梯、为人做“嫁衣裳”为荣的胸怀,以平和的心态对待自己的得失。要警钟常鸣,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要从俭立身。要培养健康的个人情趣,带头弘扬组工干部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真正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简单工作、简单生活、简单做人,以出色的人格魅力树立组工干部“最讲党性、最重品行、最作表率”的良好形象。

 廉洁自律准则提出四条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对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提出了总体要求,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学”要带着问题学,学就是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的宗旨,树立行为规范。“做”就要围绕专题学习讨论,找自身存在的差距,针对问题改,自我净化、自我提高,防止大而化之,力戒形式主义。

  经过这几年从严管党治党的实践,党员干部整体素养和作风都得到了加强,精神面貌也大为改观,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党员理想信念模糊动摇,精神空虚,甚至热衷于封建迷信活动;有的党员党的意识淡化,看齐意识不强,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的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精神不振,

 利己主义严重,工作消极懈怠;有的党员道德行为不端,不注意个人品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因此,在新形势下,社区党员要坚定理想信念,要不断增强自身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这“四种意识”。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永葆先进性的精神动力,是精神家园最核心、最关键的要素,是影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因素,决定着党员干部的价值追求,支配着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新形势下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是每一名共产党员终身必修之课。有了坚定的理想信念,就能够增强政治定力、站稳政治立场,就能够树立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正确的理想信念不是自发产生的,必须靠教育,靠思想灌输,靠不断的学习。通过学习,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努力将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自身准则。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就是对我党共产主义具有深刻的把握和理解,坚信共产主义事业的正确性和必然性,对共产主义理想有着执着的追求。

 广大党员干部在工作实践中,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要增强政治意识,要坚决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始终坚持党的组织工作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自觉在大局下行动。要从长远着眼,牢固树立终身学习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自觉从各种繁琐的事务里解脱出来,努力培养随时随处学习的良好习惯,不管工作多繁忙,都要坚持学制度、学法规、学业务,真正通过个人自学、集体交流和学习先进典型,改变思想认识、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不适应的现象,不断增强道德修养,掌握新的知识,学习新的技能,努力培养自己理性客观、公平公正的思维方式,提升自己把握全局、驾驭全局的能力,形成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以学习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学习的良好局面。

 要增强大局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树立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把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定位、摆布,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因此,作为社区党员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大局和局部、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不折不扣贯学习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前瞻性和实效性。

 要增强核心意识。坚持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要坚决杜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到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始终坚持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把中央纪律挺在前面。

 要增强看齐意识。齐则有序,齐则有力,齐则有效。党员干部只有增强看齐意识,主动向党章看齐、向党中央看齐、向组织看齐,向人民看齐,才能凝聚民众之心,汇集群众之

 力,形成上下一心,完成党赋予我们的伟大使命。

 着眼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对党员的新要

篇八: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

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 2017-01-04 浏览:分享人:曹轮依手机版

  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有哪一些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10 月 23日人民网)

 今年 10 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准则》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 坚

 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这一部分是针对全体党员提出的。第二部分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这次修定《准则》改变了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的现象,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体现了对全体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准则》明确,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员在廉洁自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上要作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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