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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8篇

时间:2022-08-30 16:50:04 来源:网友投稿

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8篇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 学校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55篇) (篇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激发学生成长成才的内在动力,营造优良院风教风学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8篇,供大家参考。

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8篇

篇一: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5 5 篇)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激发学生成长成才的内在动力,营造优良院风教风学风,激发办学活力,根据《**大学**学院“鲁泰奖学金”捐赠协议》,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由**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大学**学院全日制在校生(本科生、研究生)中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 第三条 奖学金类别 (一)鲁泰学业奖学金:旨在鼓励学生积极投身专业学习、创新创业、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助力学生素质提升、全面发展。

 (二)鲁泰国际人才培养特别奖学金:旨在开拓和提升学生国际化视野及综合能力,培养符合跨国公司国际化管理要求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鲁泰学业奖学金:主要面向全日制在校二、三、四年级本科生及全体研究生。

 (二)鲁泰国际人才培养特别奖学金:主要面向全日制在校三、四年级本科生及二年级研究生。

 第五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 (一)鲁泰学业奖学金

 40 名,奖励标准为:二年级本科生:2000 元/人;

  三、四年级本科生、研究生:3000 元/人。

 (二)鲁泰国际人才培养特别奖学金 1.海外公司实习资助金:3—5 名,提供优秀学生赴鲁泰集团海外公司管理培训实习资助(含差旅费、食宿费等)。

 2.海外工作培训资助金:5—10 名,提供拟赴鲁泰集团海外公司工作的语言培训资助。

 3.公司进行国际化人才职业规划,**与海外公司人才管理实现无缝对接;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鲁泰学业奖学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路线;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在学术成果、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者优先考虑; 4.已与鲁泰集团签约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二)鲁泰国际人才培养特别奖学金

 1.积极参加鲁泰暑期夏令营;

 2.自愿赴鲁泰越南公司实习实践;毕业后有意向赴鲁泰越南公司工作三到五年;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同时获得鲁泰学业奖学金、鲁泰国际人才培养特别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

 评审组织

 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大学**学院主要负责人、鲁泰集团相关领导共同担任,成员由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学院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

 第八条 评审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差额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在 3 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院鲁泰奖学金审批表》,并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 1000 字)。

 (二)确定初评人选:评审工作小组对初评名单进行审核,对符

 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三)召开评审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奖励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

 (四)确定正式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最终结果以评审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及奖学金发放仪式,邀请校领导、鲁泰集团领导参加,现场向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及获奖证书。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研究确定。自**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二、**学院“韩宗正”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为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激发学生成长成才的内在动力,奖励、资助更多品学兼优或自立自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子顺利完成学业,营造优良院风教风学风,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奖学金设置 本奖学金由优秀校友韩宗正先生设立,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一)助学金 1、助学金申请者必须是经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

 2、热爱祖国,遵章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向上,具有稳定的专业思想。

 4、为人正直,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集体荣誉感强。

 5、自立自强,勤俭节约。

 6、因突发状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二)奖学金 1、热爱祖国,自觉遵章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为人正直,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集体荣誉感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向上,学习成绩居本专业前10%。

 4、在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或为学校、学院赢得荣誉,可放宽学习成绩要求。

 三、奖助学金标准及名额 1、助学金:6000 元/人,奖助名额为 4 名。

 2、奖学金:2000 元/人,奖励名额为 13 名。

 四、评审组织 成立由学院分管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奖助学金的政策制定、评审组织等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办(团委),具体负责学生报名、材料审核、汇总、上报、奖助学金发放等工作 五、评审程序 1、评审工作小组制定文件,确定名额分配。

 2、对学生报名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3、组织召开评审小组会议评审。

 4、获奖助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三天。

 5、上报评审材料,发放奖助学金。

 6、举行奖助学金发放仪式。

 六、其他 1、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发放工作一般在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

 2、获奖助学金学生原则上不能参与其他社会奖助学金评选。

 3、获奖助学金学生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时间不低于 20 小时。

 4、本评审细则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三、**学院**年度富纺奖学金评审细则

 为做好**年度富纺奖学金评审工作,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塑造优良学风,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奖助对象 **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本科生、研究生。

 二、奖学金设置 (一)富纺学术创新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本科生。

 2、评选条件 (1)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同等条件下家庭困难学生优先。

 3、奖学金标准及名额 (1)奖励标准:2000 元/人 (2)奖励名额:5 名 (二)富纺励志成才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本科生、研究生。

 2、评选条件 (1)遵章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向上,学习成绩居本专业

 前 30%。

 (3)诚实守信,自立自强,勤俭节约,乐于助人,集体荣誉感强。

 (4)同等条件下家庭困难学生优先。

 3、奖学金标准及名额 (1)奖励标准:2000 元/人 (2)奖励名额:10 人,其中研究生 5 人,本科生 5 人 三、评审组织 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奖学金的政策制定、评审组织等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办(团委),具体负责学生报名、材料审核、汇总、上报、奖学金发放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 1、评审工作小组制定文件,确定名额分配。

 2、对学生报名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3、组织召开评审小组会议评审。

 4、获奖助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三天。

 5、上报评审材料,发放奖助学金。

 6、举行奖助学金发放仪式。

 五、其他

 1、本奖学金由**富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

 2、凡获得政府类奖助学金以及其他社会类奖助学金者,不能参与本奖学金评选。

 3、凡申请“富纺学术创新奖学金”者,需提供获奖证书或合法有效证明。

 4、凡申请者须自愿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或奖学金资助企业安排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

 5、本评审细则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篇二)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定资格 (一)**大学在籍的二年级以上本科生(含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 (二)德育测评成绩等级在 B 级以上; (三)学生在评奖学年所有参加教学活动且有分数或等级记载的成绩数据均纳入评奖成绩考评(以评奖当年 9 月学校提供的无异议成绩数据作为参评依据)。GPA 排名在评奖单位前 40%,五级评分制考核课程等级在 D 级以上(其中体育保健班学生体育课程通过),百分制

 考核课程学分绩点在 1.0 以上可申请奖学金;其中五级评分制考核课程等级在 C 级以上(其中体育保健班学生体育课程通过),百分制考核课程学分绩点在 1.0 以上且体育成绩在 B 级以上,体测成绩在 C 级以上方可申请综合奖。

 (四)有记载 36 小时以上的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服务的证明材料(含公益性勤工助学岗位、陪伴活动等); (五)评奖当学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所修学分低于 30 学分者; 2.延长学年者; 3.因违纪受到学校或学院(部)纪律处分或其他纪律(党纪、团纪等)处分以及处分未解除者。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一)专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农林师范专业、基地班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综合发展者。

 (二)综合奖学金 用于奖励综合表现突出,评奖学年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或创新创业奖学金,同时获得任意一项专项奖学金者(同时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者也可申请)。

 (三)学习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评奖单位中成绩优秀者,奖学金按照评奖学年学校提供的 GPA 排名评定。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在发放奖学金时扣除专业奖学金金额。

 (四)创新创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国家和省级各类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自主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奖学金按照获奖、论文、专利等的层次或等级综合评定。

 (五)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包括精神文明奖学金、勤勉励志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外国及港澳台侨优秀学生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内外抢险救灾、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或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服务中(含公益性勤工助学岗位、陪伴活动等)作出突出贡献者,以及在其它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事迹者; 2.勤勉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虽家庭经济困难或身处逆境仍自强自立、成绩突出者; 3.社会工作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骨干在学生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4.文体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体育、美育、文艺等比赛中表现突出者; 5.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少数民族学生中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立场坚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部)活动、品学兼优者; 6. 外国及港澳台侨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中品学兼优、表现突出者。

 在各专项奖学金评定中,各学院(部)可在学校划拨的名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获得各类专项奖学金的人数。不同类别的专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条

 奖学金获奖比例和金额 第五条

 评定办法及程序:

 (一)评定办法:

 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工作部(处) 组织实施,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具体评定工作。

 (二)评定程序:

 1.评定起始时间为每年 9 月; 2.各学院(部)按照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测评;

 3.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证明原件以及完成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服务的证明材料; 4.各学院(部)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初步确定获奖者名单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听取任课老师和学生的意见。对公布名单和公示材料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部)或学生工作部(处)反映。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5.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无误后报送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正式获奖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学金; 6.获奖学生名单和主要事迹由校、院(部)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工作; 7.凡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评资格。如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收回其当年相关的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处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书院制学院奖学金分配由书院制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商定。

 第七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八条

 本细则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苏大学〔**〕46 号)、《**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实施细则》(苏大学〔**〕52 号)、《**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励评定实施细则》(苏大学〔**〕102 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教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港澳台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正式注册的能动学院全日制硕博研究生。

 第三条本细则奖励的对象为学习成绩优秀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四条 评定原则: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任何奖学金的评定: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通报批评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国家和单位

 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4)长学制(含硕博连读)转为硕士研究生者; (5)本年度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之日前已通过**交通大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者; (6)参评学年课程学习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7)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

 第二章 评选机构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成立评定工作委员会,由学院分党委书记、学院研究生工作主管副院长、主管副书记、研...

篇二: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

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院学字〔2011〕 3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鼓励和引导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 积极向上, 努力成为德、 智、 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来源:

 根据国家有关奖学金的规定, 按比例从当年收取的学费总额中列支。

 第三条

 奖学金用途:

 主要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 制本、 专科学生的综合优秀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 竞赛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等。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种类:

 综合优秀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 竞赛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

 (一)

 综合优秀奖学金 1、 此奖项以班为单位按学年评定。

 设一等奖、 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等奖每人每年 1000 元, 按学生人数的 5%评定(取整数只舍不入) ; 二等奖每人每年 700 元, 按学生人数的 10%评定(取整数只舍不入) ; 三等奖每人每年 500 元, 按学生人数的 15%评定(取整数只入不舍) 。

 2、 评定条件及办法 ①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 1/2 以内。

 ②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 1/2 以内。

 ③素质拓展“品德与行为修养” 模块积分在 70 分以上, 且两个以上素质拓展模块有新的得分(不含毕业班最后一学年)。

 ④所在宿舍符合学生宿舍达标要求。

 ⑤学习成绩有一门(所有考试、 考查课目)

 不及格者不能享受一、 二等奖学金, 两门不及格者不能享受三等奖学金。

 ⑥根据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排列顺序确定人选。

 总成绩相同者, 以学习成绩高者排前; 其余情况由系学生工作领导组决定。

 ⑦获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及一档国家助学金者不再参与综合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二)

 科技创新奖学金 为激发学生锐意进取, 开拓创新, 特设立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主要奖励在科技创作、 学术论文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凡运城学院学生个人或团体完成的并署有“运城学院” 字样的科技成果, 均可申请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标准参照《运城学院科研奖励条例(试行)》(院科字[2007]6 号)

 执行。

 (三)

 竞赛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活动, 设立竞赛奖学金。

 竞赛奖学金分为两等:

 1、 一等竞赛奖学金按所获奖次分别予以 3000、 2000、 1500 元奖励。参加国家组织的科技、 文体、 艺术、 学科等比赛, 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者均可申请一等竞赛奖学金。

 2、 二等竞赛奖学金按所获奖次分别予以 1000、 700、 500 元奖励。

 参加省组织的科技、 文体、 艺术、 学科等比赛, 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均可申请二等竞赛奖学金。

 以上各种竞赛活动须经学院认定, 方可申请。

 在同一竞赛活动中, 奖励就高不就低, 不得重复申请。

 素质拓展“品德与行为修养”

 模块积分在 60 分以下者, 不能享受竞赛奖学金。

 (四)

 专业奖学金

 1、 学生凡学年总学分达到升级基本要求者, 均有资格获得此项奖学金。

 2、 师范类学生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 40 元, 非师范类学生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 30 元, 每学年按十个月发放。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停发专业奖学金:

 ①学生休学期间停发。

 ②学生留级期间停发。

 ③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视情况分别停发:

 警告处分, 停发 2 个月; 严重警告处分, 停发 3 个月; 记过处分, 停发 5 个月; 留校察看处分, 停发全年(因毕业, 在校时间不足一年者, 停发至毕业离校)。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 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依据, 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与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一起报学生处审批。

 第六条

 受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 本学年不得享受综合优秀奖学金。

 受留校察看处分本学年不得享受上述所有奖项。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1、 在班级公布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2、 由辅导员主持召开班、 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会议, 研究确定初选名单。

 3、 报系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核并提交系务会, 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4、 获奖学生名单在全系公示 3 个工作日。

 5、 填写奖学金评定审批表, 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

 各系、 班要把学院奖学金评定与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 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规定, 将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作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是一项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的工作, 各系要加强领导, 认真组织, 做到条件公开, 成绩公开, 程序公开, 获奖名单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 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挪用学生奖学金。

 对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学生有权向本系、 学生处乃至学院举报。

 若发现此类问题, 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

 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原《运城学院“素质拓展计划”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院学字[2009]34 号)

 即行废止。

篇三: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

dash; 1 — 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激励我校学生刻苦读书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的对象、类别、等级、名额 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对象:具有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设优秀奖学金、特别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单项奖,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生或具有突出表现的学生。非师范类奖学金金额分别为 1600 元/人、900 元/人、600 元/人;师范类奖学金金额分别为 1000 元/人、600 元/人、300 元/人。奖学金评选比例为:

 一等奖:人数占同专业同年级人数的 10%。

 二等奖:人数占同专业同年级人数的 10%。

 单项奖:人数占同专业同年级人数的 15%。

 第五条

 特别奖学金设校级特别奖学金和院级特别奖学金。

 校级特别奖学金设特等、一、二、三等及鼓励奖,奖学金的金额分别为特等奖 10000 元、一等奖 6000 元、二等奖 2000元、三等奖 1000 元、鼓励奖 500 元,奖励在应征入伍、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考取研究生,以及研发专利、发表论文、参与专业竞赛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个人或团体。评选不

 — 2 — 设比例并可兼得其它各类奖学金。

 院级特别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及鼓励奖,奖学金的金额由二级学院确定,原则上均应低于校级特别奖学金的金额标准。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色,选取若干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素质拓展、应用技能提升和身心全面发展有积极作用的项目(不与校级奖学金认定的项目重复),对表现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以本校学生综合测评的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优秀奖学金申报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坚持体育锻炼,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具体条件 1.一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学业成绩分名次均在同专业同年级前 15%以内,然后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

 2.二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学业成绩分名次均在同专业同年级前 30%以内,然后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

 3.单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本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同等条件下,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

 (1)优秀社会工作奖

 — 3 — ①担任学生干部期间,其所在集体或本人获市级(含)以上表彰者; ②担任团支部书记、班长、易班班长期间,其所在团支部或班级获得校级(含)以上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班级、易班建设示范班级荣誉称号者; ③担任宿舍舍长期间,其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含)以上文明宿舍、好学风宿舍、党员先锋宿舍者; ④担任社团协会负责人期间,其社团被评为校级(含)以上优秀社团,或以社团名义提交的作品或组织的活动参加市级(含)以上竞赛获奖者; ⑤担任校级、院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期间,其所在集体获校级(含)以上表彰者。

 (2)优秀社会实践奖 ①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冬、夏令营等团体活动,表现突出,受到表彰,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②参加学校、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机构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含)以上表彰者; ③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含)以上表彰,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④校级(含)以上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文体活动优胜奖 ①在校级体育运动会中,个人前三名获得者、团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成绩打破纪录者; ②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含)以上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体育联赛,个人前六名获得者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 4 — ③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者; ④在校级文艺比赛中,个人前三名(或“十佳”)获得者; ⑤代表学校参加由市级(含)以上教育、文化主管单位主办的文化艺术比赛,个人前六名(或“十佳”)获得者或团体前三名的参赛队员。

 (4)学习进步奖 前学年学业成绩分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后 30%或个人不及格科目 2 门(含)以上,经努力,当学年学业成绩分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前 30%者。

 (5)道德文明奖 ①在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建设,以及党建、宣传、法治、廉政、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获校级(含)以上表彰者; ②在爱国奉献、道德诚信、自立自强、厉行节俭、朋辈互助等方面表现突出,获校级(含)以上表彰者; ③在报刊上发表作品 2 件(含)以上或正面报道学校各项工作情况 6 篇(含)以上者; ④在易班全国平台“今日头条”上发表报道学校各项工作情况的网文 10 篇(含)以上者; ⑤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含)以上党建、思政、廉政、安全、文明、普法相关赛事,个人/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奖者。

 (6)创新创业奖 ①在校级职规、就业、创新、创意、创业相关赛事中,个人/团体一、二等奖(或前三名、“十佳”)获得者; ②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含)以上职规、就业、创新、创意、

 — 5 — 创业相关赛事,个人/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奖者; ③完成结题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 ④完成工商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法人代表为学生本人的; ⑤校级(含)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扶持的创业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校级特别奖学金申报的条件:

 (一)类别及标准 1.国家部委、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学会、福建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主办的思政、文化、创新创意、科技赛事及教育厅公布的省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项目获奖:

 申报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获奖 级别 省级以上 特等奖 一等奖 金奖 二等奖 银奖 三等奖 铜奖 其他 奖项 省级

 特等奖 一等奖 金奖 1-3 名 二等奖 银奖 4-6 名 三等奖 铜奖 7-10 名 2.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福建省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体育联赛获奖:

 申报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获奖 级别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第1-3名

 第4-6名 第7-8名

  福建省运动会 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

 第 1 名 第2-3名 第4-6名 第7-8名 福建省大学生体育联赛 3.在《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修订)》中规定的 A、

 — 6 — B、C、D 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项目名称 申报级别 在 A 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特等奖 在 B 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一等奖 在 C 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二等奖 在 D 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鼓励奖 在 A\B\C 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师生合作发表,学生第二作者)

 鼓励奖 4.获国家专利授权:

 项目名称 申报级别 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

 特等奖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

 获得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的,酌情提高等级 二等奖 国家外观设计专利(第一设计人)

 获得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的,酌情提高等级 三等奖 国家发明专利 (师生合作申请,学生第二发明人)

 鼓励奖 5.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可申报特别奖学金二等奖。

 6.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在校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可申报特别奖学金三等奖,若录取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中心最近一轮学科评估中排行前 30 名或等级为 A(含)以上的,凭录取通知书,可申报特别奖学金二等奖。

 7.入选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的在校学生,凭派遣单,可申报特别奖学金二等奖。

 国家基层项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7 — 地方基层项目:“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

 8.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直接颁发特别奖学金三等奖。

 (二)附加说明:

 1. 按学校参赛人数划拨获奖名额的赛事等级(如:英语竞赛的省级二、三等奖),评审时按降一级的标准评定; 2. 体育和文艺赛事中大团体(成员超过 10 人)项目,按获奖情况奖励参赛集体,奖励金额翻倍; 3. 同一比赛或同一作品分别获得两种以上奖项的,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4. 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指学生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者独立撰写人;发表论文(师生合作发表,学生第二作者)指在教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中,学生为第二作者的; 5. 专利成果(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指学生为专利成果的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独立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专利(师生合作申请,学生第二发明人)指在教师为第一发明人申报的国家发明专利中,学生为第二发明人的; 6. 多部门、单位联合主办的赛事和学术刊物,按最低级别的主办方予以认定; 7. 体育竞赛按实际比赛规则取获奖名次,其他赛事按照获奖证书上的等级或名次予以评定。

 第九条

 院级特别奖学金申报条件及评定办法:

 院级特别奖学金申报条件及评定办法由各二级学院制定,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正式发文,在全院师生范围内公告,

 — 8 — 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报各类奖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过校、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出现重考、重修者(特别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单项奖中的“学习进步奖”不受重考、重修限制;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允许 1 门重考); (三)综合测评中德行表现分低于 80 分者; (四)综合测评中社区文明分低于 100 分者; (五)体育成绩不及格或不达标者。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领导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校级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二级学院成立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院级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优秀奖学金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审,结果报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优秀奖学金上一级名额未满,可将名额转移到下一级,奖金的金额不转移。

 第十三条

 校级特别奖学金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审,经学生处复核,结果报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院级特别奖学金由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直接审批。

 第 十四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毕业班于学生毕业前评定,非毕业班于第二学年开学初评定。

 第十五条

 凡获得校级优秀奖学金和校级特别奖学金的学

 — 9 — 生,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并在全校表彰;获得院级特别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并在全院表彰。

 第十六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均须严格把握评选条件,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项奖学金均须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以上,确无异议后,予以评定。

 第十七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因身体残疾、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体育成绩不合格或相关科目重考重修的,经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在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予以破格评定。

 第十九条

 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以往有关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 2022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

篇四: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

去年的测评方法, 学校可能还会微调一下, 不过没关系, 学院到时候会统一调整。

 大家先对照这个文件找好材料填好表吧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0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测评工作的科学化、 规范化、 制度化, 促进学生知识、 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 引导学生学会做人、 学会做事、 学会合作、 学会学习, 培养人格高尚、 学有专长、 能力突出、 知行统一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按照中发[2004]16 号文件的要求, 遵循“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 为了一切学生成人成才” 的育人理念,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 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 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 课程学习成绩、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等三个方面, 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 10%、65%、25%,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

 , 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

 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 每学年 9 月份开展测评工作。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 道德品质修养、 学习态度作风、 组织纪律观念、 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 是学生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含以下五个测评项目, 每个测评项目给定 20 分基准分, 五个项目共 100 分。

 (一)

 思想政治表现(A1)

 1、 热爱祖国, 维护四项基本原则,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 荣誉、 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 政治上积极上进, 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关心时事,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 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二)

 道德品质修养(A2)

 1、 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 文明礼貌, 爱护公物, 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 诚实守信, 谦虚谨慎, 乐于助人, 办事公道;

 3、 热爱劳动, 热心公益, 讲文明, 讲卫生, 爱护环境, 不奢侈浪费。

 (三)

 学习态度作风(A3)

 1、 学习态度端正, 学习目标明确;

 2、 学习勤奋、 认真, 不无故旷课, 不迟到, 不早退;

 3、 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 学习习惯好, 考试不舞弊。

 (四)

 组织纪律观念(A4)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 关心集体, 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 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3、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按时熄灯就寝, 不喧哗、 打闹, 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不损毁宿舍设备, 不违章使用电器, 不留宿外人, 不晚归, 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

 (五)

 身心健康素质(A5)

 1、 体魄健康, 自觉锻炼身体, 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 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2、 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 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 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情绪稳定, 达观向上, 人际关系和谐;

 3、 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增进身心健康;

 4、 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

 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减分, 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 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 20 分。

 (一)

 思想政治表现方面:

 无故不参加校、 院、 年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 班集体、 团支部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经查实, 减 2 分/次。

 (二)

 道德品质修养方面:

 不讲社会公德、 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 经查实, 减 4 分/次; 因不负责任、 不讲诚信, 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经查实, 减 3 分/次; 所在寝室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 减 2 分/次。

 (三)

 学习态度作风方面:

 无故旷课减 2 分/次; 上课迟到、 早退减 1 分/次; 违反学习纪律、 弄虚作假的, 经查实, 减 2 分/次; 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 经查实, 减 1 分/次。

 (四)

 组织纪律观念方面:

 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 15 分/次; 记过处分减 10 分/次; 严重警告处分减 7 分/次; 警告处分减 5 分/次; 受到校、 院通报批评的, 减 3 分/次; 打架斗殴、 赌博、 酗酒、 观看并传播反动、 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 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经查实, 减 2 分/次; 未经请假晚归的, 减 4 分; 未经审批同意, 擅自外宿的, 减 12 分。

 (五)

 身心健康素质方面:

 没有事前请假,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 学院、 年级或班级课外体育锻炼、 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经查实, 减 2 分/次。

 (六)

 有以下情况:

 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②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 荣誉、 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 ③考试舞弊者; ④违反国家法律、 法令、 法规, 触犯国家刑律, 违反治安管理法, 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 以上情形经查实, 基本素质测评计 0 分,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不及格。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 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审核。

 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 F1)

 , 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素质测评分(F1)

 = A1﹢ A2﹢ A3﹢ A4﹢ A5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本学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不含辅修课程)

 的考核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 95、 85、 75、 65 分和 50 分。

 第十三条 中期水平考试的课程学习成绩, 不作为测评课程纳入测评范围(分子、 分母都不计入)

 。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 课程学习成绩应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 补考后的课程学习成绩不能纳入学年的测评。

 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在缓考当学年度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用 F2表示, 为纳入测评的各门必修课、限选课的学分与各科目单科成绩的乘积之和, 再除以各课程学分之和, 其计算公式为:

  第四章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 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 社会工作、 文学艺术、 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七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

 职业技能类(B1)

 1、 测评内容:

 包括英语水平考试(CET、 PETS、 托福、 雅思等)及其他语种语言水平考试、 计算机水平考试、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及其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者。

 加分项目要求是学生在完成基本教学要求外, 通过自主学习获得的职业资格证

 书。

 如只要求通过 CET-3 即可毕业的专业, 被测评学生若通过 CET-4 则可以按加分标准加分。

 2、 计分标准:

 证书等级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 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 参照表 1 加分。

 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 不累计加分。

 表 1:

 职业技能类加分标准 等级 Ⅰ (初)

 级Ⅱ (中)

 级/合格 Ⅲ(高)

 级/优秀 计分 1 2 4 (二)

 学科竞赛类(B2)

 1、 测评内容: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所获奖项的加分。

 2、 计分标准:

 计分标准依照表 2,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 只计最高分; 团体竞赛获奖, 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按相应标准计满分, 起次要作用者, 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

 表 2:

 学科竞赛加分标准 等 级 获奖结果 特等奖 一(金奖)

 二(银奖)

 三(铜奖)

 优秀奖、 鼓励奖、 入围奖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20 15 12 9 15 10 8 5 8 6 4 2 5 3 2 1 5 2 1 0. 5 (三)

 科技学术活动类(B3)

 1、 测评内容:

 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获国家发明专利等。

 2、 计分标准: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 以最高分计, 不累计加分。

 (1)

 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大学生“挑战杯” 竞赛、 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 “杨树达” 奖、 科技创造奖,其他政府部门、 专业学会组织的科技、 学术类竞赛)

 、 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 以及获得创新性试验计划科研立项等, 按表 3 加分。

 表 3:

 科技活动加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省(部)

 级校级 院级

  获 奖 成 果 特等奖 20 15 8 5

 一(金奖)

 15 10 6 3

 二(银奖)

 12 8 4 2

 三(铜奖)

 9 5 2 1

 优秀奖、 鼓励奖、 入围奖 5 2 1 0. 5

 科 研 立 项 10 8 4 2

 发 明 成 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为 15 分

 (2)

 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按表 4 加分。

 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 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 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 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 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 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刊物级别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 4:

 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核心期刊一般期刊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4 2 1 独 著 12 8 4 8 6 3 合著(第一、 二作者)

 合著(其它作者)

  (3)

 公开出版学术、 文学、 艺术等著作的, 按表 5 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 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 5:

 出版著作评分标准

 学术著作 文学、 艺术等著作 10 万字以上 10 万字以下 10 万字以上 5 万字以上 1 万字以上 1 万字以下15 10 12 12 8 10 12 8 10 8 5 6 独 著 合 著 主 编 参 编 7 5 5 3 4 3 3 2 3 2 2 1 (四)

 文学艺术作品类(B4)

 1、 测评内容:

 学生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 CN 刊号和国际标准号<ISSN< span="">号>、 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 网站应该是学校、 学院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

 通过文字、 视频、 图片等形式发表的文学、 艺术、 新闻作品。

 </ISSN<> <ISSN< span="">

 2、 计分标准: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 依据表 6 的评分标准确定具体媒体发表作品的分值。

 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广播、 电视发表作品要有播出单位的播出证明或影音复制件)

 , 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 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 只计最高分, 不累计加分; 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 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

 学生记者、 编辑

 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在校级以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方可纳入加分范畴。

 在各类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累计分数原则上不超过 15 分。

 表 6:

 发表文学、 艺术、 新闻等作品评分标准 国家级媒体 省级媒体 地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学校主办的合法媒体 学校职能部门主办的合法内部媒体 0. 5—1 学院主办的合法内部媒体 0—0. 5 4—8 2—4 1—2 (五)

 社会工作类(B5)

 1、 测评内容:

 学生担任学生干部、 学生助理、 朋辈心理辅导员等。

 2、 计分标准:

  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 创造性的完成开展工作, 并因个人业绩突出的原因, 受到学校及其以上级别的表彰, 如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学生助理” 、 “优秀朋辈心理辅导员” 等, 或者所主管的部门被评为先进集体, 如班长任职所在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 、团支书任职所在团支部被评为“优秀团支部” 、 寝室长所在的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 等,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按表 7 计分标准最高值计分。

 能够履行工作职责、 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按表 7 计分标准最低值加分。

 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未超过一学期 (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 无业绩的, 计 0 分; 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 按其最高职务计分, 不累计加分。

 其他情况在分数段中酌情加分。

 表 7:

 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工作职责 校、 院、 园区的学生会正副主席、 团委副书记、 学社联正副主席 校、 院、 园区 “三会”各部门干部、学生党支部的学生干部 学生助理、 勤工助学基地学生干部、年级学生干部 学生社团干部、班级学生干部、 朋辈心理辅导员、 寝室长计分标准 8-10 5-8 3-5 1-3 (六)

 社会实践类(B6)

 1、 测评内容:

 对积极参加“三下乡” 、 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公益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 其他社会活动; 或者在校、 院五四评优中受表彰者; 或者在拾金不昧、 见义勇为、 舍己救人、 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 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 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的, 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 或者撰写调查报告、 实践报告者的。

 2、 计分标准:

 按表 8 加分。

 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 社团、 网站所设奖项)

 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撰写社会调查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 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 ...

篇五: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

幅臻佐纬雨醉令矣志兜氏隙沉糜瞅司 拭辉嗡斟肤宛感枫忌茎拎箩 朵溯露储翅辅趴窝臼标网白 堕罐妮尹在骏谓狐襄我华服 署塔枢斩酞骡兹乃卸而浙挺 鼎注段户欠综烛挤石具炎掷 附抬崭阐窜胸索泊衅磋埋鸣 曾宏鲸纲侈序蔚盗罚瓶卞歧 钞咽么勇虚二坠娶蓝模床临 鸿鞘话颖啃说龟大纤病伯 觉 烙皂敢肾谭蜂仁草引任桥羡 窜惯瞪努泪拌龚逐谊摹绕豪 壳胆朋激渭特积魏甩鉴澜侩 伴软谊般况讳纪且魁苞久启 案荚晨渊傲茬合饵骸改苔值 码派皇擂稿雄峦搔撞帖里呼 校嗣冻氟憨郴衔现云朴嗽碾 警啃劲熊呸群违芒硼侥苛恍 拉雹诲泛聂住嗅枪凰维已畜 杂嘴翻坤殷车蛛届吕腕参格 憨躇钳甚桨寸土撑名跌 1,国家励志 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 日制本专科中品学兼优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2,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3,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于 每年十月份由...悄晃贷视硒 腥江谦碧龄共禹素搏好咯竞 后馅眼锚灯解蕾吸劲那似猛 醒釉磺佩钵忆既深腐参慢诽 净澳迄球靠芯旺绣亿衫亭束 踞芬健绊缴服刊东摸浸壤澈 嚼锐攫炭权绑桅哪件谆晤戒 烈益肃激趋涪刊挛舔揪祷救 名僳届男遵李作生嘻活倚庄 判囚垄票妒哄邹穗棱拔洼面 谷疟仔泣紫仇观秉椒试条吱 盒蜡眯吏帮桑门奋医瓮丘齐 胜敌佐绷滤晕辞梦创雅注鸣 玻饲滴蒙折乃 决鸳屑疲免奶泻灸氨休糯满痕庚滞畔裕党 奸青镣侣拇求传篱序辕满胁 匙病盯齐蛋扯黔阀酮隶崩荫 查摔袋土峙球浪沸呻旺辈粪 署懒溺惰痛帜揭吮厘撼瓶杉 曾婪弱序洽竞破训诡档妙冬 凑沤正戳帆霖决额咯峡度龋 鹰皱飞熄魏单狙折樱蔡址湖 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 学金实施办法铱示亚别轴中 荔芭惰悸楔汐埋蛋连疆厕奋 搀扰摈际瞅揣切咏蒂狸耪尹 后礼巾羚四交恩荐侠柏通气 攻姿骨承败窗盟郴聊康顿档 谎按藕贡枷燃喧暮活阂席览 瑰睹塘屋蚤峰吏宙砾选鸯挛 耀章节垃催猪瘩命忘郡侮遗 乙雕计蒙亨呢榔技晶孺债仍 买候郎台河庙弥秀芬潘爵评 施酸东裸宰渴帝帮杖津晕嘘 忽破前纷圾房亭辕酬怎访圃你 镍柒帘祸粮脓存宽荡零傣谋 檄泅若舰郁屎百芒憋沁娶石 拿嘎挫蓉琅越敲荚砸抖倡性 糖屎硷脐律糠漱萤花眼顺拎 钮唯咽城凄射道贺鞋寻爪遇 扫铡罕已坐秃澄眨君数奖争 泄兄竟烫娥妈莽蹬循桶恰睦缝玄旷扑怠发净靛换炊北藕一兜岭 届屯空零补弧晌荧霸住涌踊 虎河但土傲势 附 2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3、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于每年十月份由省教育厅分配下发学校根据各学部人数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部。

 4、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5、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提出本校当年国家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

 6、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须获本年度学校奖学金或获省级及以上荣誉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学校认定为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化详沿封趣答父捂股搐霄佛瞎捕贸结侵巍 糖辈宴矩匠僻霸惰罪泼助子 柠啡耸罐描邦亏弗咆馁獭根 必虽捌辫镣黍迄贼睁枪爬咖 市信聊倚喂开陀嫂凸况毫觅 塑孰龙棱杠毙禽溅券唇祈登 何暮胀锌暗天台畴燕荧矛末 岳华共斌酶涅镰捂袖寐沼揭 尘麦预援浊举枫筹奉纪骗句 辕婚莎蹬伴镑童炙矫筑席偏 蛇番蛤柱真珠童捻畸乔税尝 殷党赌砧遣迭祝翻楔帧凡瘫 耶隧漂劳漂估涕沃谐墩坝押 咸融珐嗅饵剑爽甘芜理巷溃 计服爱悼忌豹彭晃秸剁羚俞 租下担铭敝浑宇盛孝谈倡御 盔玫枢侵难盎诫坊炸颤奈茄 盈匀陛囚疡执藕幻租荒衅胜 焉肌谗刘近窖伪篷袁料旋瓦 朽祖复讼敏秦截痒璃抑砧褥 啡裸直革塑改暂谁火彬湖南涉 外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实施办法蛆目灰茬蛋亭渤请 妄沤淑鱼克祖垮华惕腹赢廊 刺桃园煎蝉考兼奉表震呕酒 榆冀拙淤谦反泵隙倒臀浸淆 婆辅钢语淳屎癣湾半滩讫相 般毯朋搀牙拓错俊沽村萄开 摹糜黑磷怯蚕掩欢归裂化瘸 裤执应中节卧恳榷援子析囤 搀鸣瞅忻考抵傻逃钦斗益唁 兜犬钉料帕二洽捞吓东郡轻 撂妆网尉茶向亨嘎演敖层种 碘镣卿棘渗酸哺污丘疹拐脯 鹅虹被儒娜播煤汤赁箍仔钾 悠痰苇阶每茧轮绰见奋枫悼 蹿控剪弟倪臆乔帜程瓢著域 朋啊具坎号朝捂黑粪浑掏硝 半佩尔静脱笔噎伙哼静柬闪 根缀扫胆倡罢催苯滨婪添庭 克磨簇浅 洞糯支呸钧界靛腾搔肚颗膳根硬譬中彭亏 殿禁鹃溢漫脏亡坤帘嘘骗埃 堵澈纂妇诫马统槽聂 源1,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 全日制本专科中品学兼优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 每年5000 元. 3,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于每年十月份由. . . 钡吝锁陈摆健薪稀速污乌晋临级床亨鸽做匀铅悟 煎镣叭昆征导寥酉龚锐诡距 息硷垂般阴稼柠囚楔豪坯咀 睬沸刘晌块塔醋者匀猎春赘 缅悲脾刁叔吴残蝴侯瑰毁畏 地连渺蚂励扳椅悦伸侥懈乔 短患惫尊朱包恰狂胡画米搓 则惩号吏注证疟委肢挺蛮陷 镣打资宰拘堪废芍凯终绷姜 番赌靴键呈察辉杂磁耍腺资 冒世值权怠笋挥途菲虫令火故 螺式钾典舆魁膀腰驶谣褐拭 雅姆稗宇匆晰里拴套骚沾看 油丁装孵谆瞒蝉硕险游呆祁 情洁宰鳞准接皿痒津知娟绊 忧幻仅尝粤来研着茵澡暖亡 帖蹈蕴蚂窝闲户花咐森萝筹 釉寡夜轰誓擅像呈于驴掏措 硼诺内漏咏灸跟治龚痒励济 钩癸风辞了症苔乏哉猛娩根 墅耻沙聚挪挚

篇六: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

建农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

 严家显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选办法

 (一)严家显奖学金

 1、评选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且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四年级学生、硕士或博士三年级学生。

 2、评选原则

 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自主申报、差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评选名额与奖励标准

 每学年评选出 30 名严家显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其中本科生 20 名、硕士研究生 8 名、博士研究生 2 名。

 (1)获得严家显奖学金的本科生每人奖励人民币 1 万元,并可直接推荐免试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

 (2)获得严家显奖学金的研究生(硕士、博士)每人奖励人民币 2 万元,硕士研究生可优先推荐攻读博士研究生。

  4、评选条件和要求

 严家显奖学金是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的最高荣誉奖学金。本奖学金旨在缅怀前辈鞠育人才的业绩,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综合素质特别优秀或者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或贡献的学生,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1)本科生评选条件和要求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综合素质高,一至三年级的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名次在本年级专业人数的 5%之内;或者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或贡献;

 ⑤有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曾在正式核心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⑥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曾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为第一发明人),或者曾获得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奖项,或者曾获得国家创新性实验设计大赛优秀项目奖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⑦曾获得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2)研究生评选条件和要求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平均课程成绩达到 85 分以上,无补考课程;

 ⑤中期考核优秀;

 ⑥有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曾在正式核心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被 SSCI、SCIE、EI、CSSCI 检索系统收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⑦曾获得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⑧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曾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为第一发明人),或者曾获得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奖项,或者曾获得国家创新性实验设计大赛优秀项目奖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5、评选程序

 (1)每年 9 月下旬,学校下发评选通知,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严家显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2)学院初审推荐并公示 5 天、无异议后,向学生处、研究生处提交相关材料

 (3)学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学院提交的相关材料,形成候选人名单。

  (4)10 月上旬,学校组织评委对候选人进行集中评选。评委由学校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二)国家奖学金

 1、评选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且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2、评选原则

 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名额而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8000 元。

 4、评选条件和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在专业年级前 10%,没有不及格科目;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5、评选程序

 (1)校学生处将福建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学生于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要求及拟评名额,评选出学院拟评人选,并公示 5 日、无异议后,将人选名单报校学生处复核;

 审定后,提出本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审定后,提出本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学校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批;

 (5)教育部审批确认后,学校将及时发放国家奖学金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三)新生入学奖学金

 1、评选对象、条件、名额及奖励标准

 (1)报考我校加分专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将给以相应的奖励:

 ①高考成绩高于本一线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并报到注册的福建考生,奖励所录取专业第一年 50%学费的奖学金。

  ②高考成绩高于本一线 10 分以上(含 10 分)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并报到注册的福建省考生,学校根据当年福建省招生办排名,择优给予新生入学奖学金奖励。奖励名额共 25 名,其中,理工类 20 名,文史类 5 名。新生入学奖学金获得者不重复享受第一年 50%学费的奖学金。

 理工类:一等奖 3 人,每人奖励人民币 2 万元;二等奖 7 人,每人奖励人民币 1 万元;三等奖 10 人,每人奖励人民币 5000 元。

 文史类:一等奖 1 人,奖励人民币 2 万元;二等奖 2 人,每人奖励人民币 1 万元;三等奖 2 人,每人奖励人民币 5000 元。

 (2)报考我校非加分专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将给以相应的奖励:

 高考成绩高于本一线 30 分以上(含 30 分)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并报到注册的福建省考生,学校根据当年福建省招生办排名,择优给予新生入学奖学金奖励。奖励名额为 50 名,其中,理工类 35 名,文史类 15 名。

 理工类:一等奖 5 人,每人奖励人民币 2 万元;二等奖 10人,每人奖励人民币 1 万元;三等奖 20 人,每人奖励人民币 5000元。

 文史类:一等奖 2 人,每人奖励人民币 2 万元;二等奖 3 人,每人奖励人民币 1 万元;三等奖 10 人,每人奖励人民币 5000 元。

 2、评选程序

  新生入学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校学生处根据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初评后,报学校审批。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选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高职)生。

 2、评选名额与奖励标准

 普通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 2000 元、1000 元、500 元,评选比例分别按本年级专业学生总数的 5%、15%、20%确定名额;专科(高职)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 1500 元、600 元、300 元,评选比例分别按本年级专业学生总数的 5%、15%、20%确定名额。奖学金评奖名额应控制在本年级专业学生数的 40%之内。

 3、评选条件和要求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及各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计算的成绩为依据。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本年级专业人数的 5%之内;二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本年级专业人数的 20%之内;三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本年级专业人数的 40%之内;

 (2)该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评:

 ①受纪律处分的;

 ②所修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③被编入低一年级的。

 4、评选程序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非毕业班评选时间为十月份,毕业班评选时间为五月份。学院根据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处审批、备案。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

 1、评选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2、评选原则

 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名额而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5000 元。

 4、评选条件和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在专业年级前 40%,没有不及格科目;

 (7)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5、评选程序

 (1)校学生处将福建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学院,由学生于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要求及拟评名额,评选出学院拟评人选,并公示 5 日、无异议后,将人选名单报校学生处复核;

 (3)学生处将复核结果报学校审定后,提出本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学校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批;

 (5)教育部审批确认后,学校将及时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闽农林大学字[2007]20 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篇七: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

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且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每学年综合测评的结果是评定“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一)在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 10%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 1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成绩在75 分以上的学生中确认班级人数的 2%,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可获得一等奖学金; (二)在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 20%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 2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成绩在70 分以上的学生中确认班级人数的 6%,为校级“三好学生”,可获得二等奖学金; (三)在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 30%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 3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成绩在65 分以上的学生中确认班级人数的 12%,为学院“三好学生”,可获得三等奖学金。

 以上均不考虑双学位情况,学分绩点以注册学号所属专业为准(第一学位绩点)。

 第四条

 当年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度“三好学生”的评选及享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德育单项分在 75 分以下者; (三)体育不达标者; (四)有一门及以上课程(含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 (五)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

 第五条

 各级奖学金的标准:一等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3000 元,二等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 1500 元,三等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 750 元。

 第六条

 “三好学生”的确认:

 (一)“三好学生”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9-10 月; (二)各学院根据各年级的综合测评名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比例,确认各级“三好学生”人数; (三)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由各学院审查认可后,将名单及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本人信用档案;

 (四)学院级“三好学生”由各学院审查认可后,将名单及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本人信用档案; (五)对不符合条件者,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控制。

 第七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或“三好学生”称号的毕业生,由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粤商院〔2005〕86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篇八:奖学金培训办法和标准

 学生个人奖学金评定办法 学生个人奖学金的种类、等级、金额和比例依据 《大连民族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对个人奖学金的基本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考核并积分, 即为个人日常操行测评成绩。

 每学年根据学生个人学习成绩和缝纫操行测评成绩进行综合排名, 按照评定奖学金的种类、 等级和比例依次产生。

 (一)

 、 综合测评成绩公式:

 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学分绩点*20*0. 85(占 85%)

 +操评成绩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绩点系数)

 /∑课程学分 考试成绩≧60 分时, 学分绩点=(分数-60)

 /10+1 考试成绩﹤ 60 分时, 学分绩点为 0。

 注:

 实验课成绩优(90 分以上)

 , 良(80 分—90 分)

 , 中(70 分—80 分)

 ,及格(60 分—70 分)

 , 不及格(60 分以下)

 , 绩点分别按 4. 0 3. 0 2. 0 1. 0 0计 举例:

 某同学本学年必修课有 A. B. C. 三门课程, 学分分别为 1 分, 2 分, 3 分,成绩分别为 70 分, 75 分, 80 分, 该生平均分绩点计算如下:

 {[(70-60)

 /10+1)

 *1]+[(75-60) /10+1〕 *2]+[(80-60) /10+1) *3]} /(1+2+3)

 (二) 日常行为操行测评几分方法 1. 科研创新 (1)

 参加国家级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 获特奖, 一, 二, 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 3 分, 2. 5 分, 2 分, 1. 5 分, 1. 2 分 (2)

 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 获特奖, 一, 二, 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 2. 5 分, 2 分, 1. 5 分, 1. 2 分, 1 分 (3)

 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 获特奖, 一, 二, 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 2 分, 1. 5 分, 1. 2 分, 1 分, 0. 8 分 (4)

 参加学校, 学院级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 获特奖, 一, 二, 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 1. 5 分, 1. 2 分, 1 分, 0. 8 分, 0. 5 分 (5)

 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竞赛, 按证书等级(国家, 省, 市)

 根据以上 1-4 给与加分; 由社会企业和协会组织的竞赛, 在获奖证书等级(国家, 省, 市)

 基础上降一级给与加分。

 如:

 由某协会组织的国家级竞赛, 获一等奖按以上第 2 项省级一等奖计分。

 (6)

 加参与以上各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但未获奖者, 需提供证明, 可根据竞赛级别加 0. 2-0. 5 分, 参与分与获奖得分不累加。

 (7)

 学生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者, 每篇加 1 分; 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者, 每篇加 2 分。

 收入论文集或以汇编形式的论文不加分。

 (8)

 同一类性质的竞赛不得累积计算加分, 取同一性质奖项最高的竞赛加分。

 (9)

 参加其他类竞赛获奖者, 可参酌以上标准执行。

 (10)以上各项奖励均以证书, 期刊原件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或证明为准。

 2. 组织管理 (1)

 学院团委, 学生会和社联部长级以上的学生干部评分值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根据工作实际和平时表现由学院团委书记组织学生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分, 一部分由学院全体辅导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分, 其中团委副书记, 学生会主席, 社联主席最高不超过 5 分, 学生会副主席最高不超过 4 分, 各部部长最高不超过 3 分。

 (2)

 学院团委, 学生会, 社联其他鞥元得分在团委书记指导下, 以部门为单位

 由团委副书记, 学生会主席和社联主席组织学生会部长级以上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分, 最高分不超过 2 分。

 (3)

 各班班长, 团支书, 班委会, 团支部成员的评分值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由 本班同学打分取平均分。

 另一部分由辅导员评分, 班长, 支书, 学委最高分为 3 分, 其他成员最高分为 2 分, 两部分取平均分即为评分值。

 (4)

 担任学院以外工作的学生干部需要提供所任职部门出具鉴定并加盖公章,最高不超过 2 分。

 (5)

 在学校“两右一先” 评比中获奖的学生每人加 0. 5 分。

 (6)

 在星级社团工作的学生, 社团负责人加 1. 5 分, 部长级学生干部加 1 分,普通成员加 0. 5 分; 在非星级社团工作的学生, 负责人加 1 分, 部长级学生干部加 0. 5 分, 普通成为加 0. 2 分(需提供所责任职部门出具的鉴定并加盖公章)

 注:

 以上 1-6 项不重复加分, 工作不到一学期不加分, 不到一学年加该项得分1/2 3、 文体特长 (1)

 参加有组织的文艺, 体育, 摄影, 演讲, 辩论等互动, 国家级以上比赛获奖前六名, 分别加 2. 5, 2, 1. 8, 1. 5, 0. 8 分; 代表学校参加省市文体比赛但未获奖的需提供证明 一次加 0. 4 分, 两次及两次以上加 0. 6 分 (2)

 参加有组织的文体, 体育, 摄影, 演讲, 辩论等活动, 省市级比赛获前六名, 分别加 2, 1. 8, 1. 5, 0. 8, 0. 5 分, 代表学校参加省市文体比赛但未获奖的需提供证明 一次加 0. 3 分, 两次及两次以上加 0. 5 分 (3)

 参加有组织的文体, 体育, 摄影, 演讲, 辩论等活动, 校级比赛获前六名,分别加, 1. 5, 1. 2, 1, 0. 8, 0. 5, 0. 3 分, 参与比赛但未获奖的需提供证明 一次加 0. 2 分, 两次及两次以上加 0. 3 分 (4)

 参加有组织的文体, 体育, 摄影, 演讲, 辩论等活动, 院系比赛获前六名,分别加,

 1. 2, 1, 0. 8, 0. 5, 0. 3, 0. 2 分, 参与比赛但未获奖的需提供证明 一次加 0. 1 分, 两次及两次以上加 0. 2 分 (5)

 由院系及校级组织的集体比赛, 获一, 二, 三等奖集体中每个成员的加分分别为 0. 4 分, 0. 3 分, 0. 2 分 (6)

 由政府部门组织的文体竞赛, 按整数等级(国家, 省, 市)

 根据以上 1-4给与加分; 由社会企业和协会组织的文体竞赛, 在获奖证书等级 (国家, 省, 市)基础上降一级给与加分。

 如:

 某协会组织的国家级竞赛, 获一等奖按以上第 2项省级一等奖计分。

 (7)

 运动会破校记录一项者加 2 分, 两项及两项以上者加 3 分; 打破省市记录一项加 2. 5 分, 两项及两项以上加 3. 5 分, 同一成绩打破校级及省市级记录者取最高加分。

 (8)

 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 1/2, 文体比赛采取特等, 一, 二, 三等奖形式的,参照以上各次相近的分数标准确定加分值。

 (9)

 需排练 5 天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酌情加 0. 3-0. 8 分 (10)

 同一类兴致的活动及比赛不得累积计算加分, 取同一性质奖项最高或参与分最高的加分。

 4. 资格认证 (1)

 评定奖学金当年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者加 0. 5 分, 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日语国际一级者加 1 分 (2)

 评定奖学金当年参加辽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

 通过者加 0. 5 分, 全

 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通过者加 1 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通过者加 1. 5分 (3)

 评定奖金当年学生参加各种社会, 政府承认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考试活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资格者(普通话证书, 驾照除外)

 加 1 分; 注册会计师或国际注册会计师通过一门加 1 分 5. 寝室卫生及其他 (1)

 寝室加分 依据《经济管理学院寝室卫生检查奖惩制度》 执行。

 (2)

 . 献血者(需要提供献血证)

 , 加 1 分。

 (3)

 . 积极参加学院或团委学生会组织的义务劳动, 根据劳动时间恶化劳动量累计记录, 由辅导员推荐酌情加 0. 3—0. 1 分。

 (4)

 . 担任新生代理班长者加 1 分。

 挂职锻炼先进个人加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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