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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年)

时间:2023-05-27 18:40:07 来源:网友投稿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绍政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08.21?

  【字

  号】绍政办发[2014]109号

  ?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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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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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统计数据源自千家万户,统计基层基础关乎数据质量和服务提供,是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致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提升统计能力水平,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广经验、促进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省有关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精神,现就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两美浙江”和“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和重要突破口,全面提升我市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促进我市整体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三提高”,更好地满足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统计信息需求。

  二、总体目标

  按照“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总要求,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改善工作条件,强化业务管理,以乡镇(街道)、企业两个层面为重点,通过一段时期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全市各级各类统计规范化水平走在全省前列,统计系统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格局更加明朗、运行更加高效,基层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信息化水平、统计业务能力明显提升。

  1.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达到“四有”标准(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处(科)室、有一XXX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该条全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单位〉须达到);实现“五化”,即统计机构网络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统计资料档案化。

  2.乡镇(街道)统计办(站):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达到“八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施、有工作制度、有数据处理设备、有统计资料专柜、有经费投入;实现“八化”,即统计机构网络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管理制度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统计基础法制化、统计服务优质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资料档案化。

  3.“四上”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达到“四有”标

  准,即有机构、有专兼职人员、有数据处理设备、有经费保障;实现“四化”,即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规范化、统计资料档案化。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统计组织体系

  1.健全部门统计网络。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单位)统计管理,尤其要适应经济社会法制新特点、新动向对统计服务提出的新需求,进一步明确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单位)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统计合力。承担部门(单位)统计职责的部门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市级部门(单位)要按照“五有”标准,在明确部门(单位)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责任处(科)室、专职统计人员基础上,推进系统内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2.完善统计机构设置。适应2013年以来地市一级统计局、调查队机构分设职能调整,按统计任务完善内设机构配置和人员力量配备。适应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特别是市直开发区统计分局要根据区域调整、统计范围与统计任务变更,完善统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乡镇(街道)应设立统计办(站),明确负责人,配备或聘用专兼职统计员并确定专人负责区域内综合统计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创新各区、县(市)统计部门对乡镇统计机构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统计机构,可探索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设立统计分局。

  3.加强村级统计网络建设。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统计办(站)为核心的基层统计调查网络,指导协调区域内统计调查网络建设、统计业务管理及其他统计基础建设,逐步构建村(社区)统计岗,完善村(社区)统计网络。

  4.促进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各地要进一步放宽准入,优化政策,完善制度,营造氛围,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使其成为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和政府统计职能转变的重要支持。鼓励统计中介机构在政府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鼓励各地各部门(单位)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统计中介机构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任务,积极支持统计中介机构承接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将统计数据诚信认证纳入社会诚信和征信体系。统计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对统计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指导统计中介机构发展。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数据质量管控。

  5.推动企业统计设岗配员。重视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四上”单位要明确1名分管统计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管理和协调企业各项统计工作,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聘请、任用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二)进一步充实统计人员力量

  1.配强力量。保持市级部门(单位)统计专业人员相对稳定,部门(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市统计局备案。加强各地统计部门队伍建设和管理,配强领导班子,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业务人员不少于70%;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及统计机构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各地统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同意。加强乡镇(街道)统计队伍建设,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到统计岗位,保证乡镇统计人员待遇,确保统计队伍基本稳定;乡镇(街道)统计负责人变更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同意,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变更应向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2.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应取得统

  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并抓好继续教育工作。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加强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各级各类统计人员要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业务素养。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业务规范

  1.加强制度建设。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统计调查制度体系,不断适应相关行业领域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完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加强行业统计监测,建立或调整统计调查制度应报经市统计局批准,属于重大市情市力调查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要建立健全部门(单位)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数据审核和质量评估、统计资料发布等制度;要健全工作机制,涉及多部门协作的,牵头单位要建立制度化、常态化、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建立调查单位统计信用和规范化建设档案,逐步实施单位统计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制度。县乡统计机构要分别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作规范及上级统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2.加强质量管控。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统计标准,精心组织本单位及所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全面报送统计单位名录和调查数据等统计资料,定期进行数据评估。县乡统计机构要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做好统计调查对象确定与调整、统计数据采集与上报、统计数据审核与评估等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时间、统一报告程序,组织统计调查表填报和审核;“四上”单位要加强上网报送前的数据审核,对上网报送的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统计调查表的数据应与网上报送的一致,且有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审签并加盖公章。

  3.加强资料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规范统计数据的发布内容、形式

  及流程;加强统计资料档案管理,特别是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的备案与存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市县统计部门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办法,收集、整理和归档各类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标准和方法,配备必要的设施,妥善保管各类统计资料;指导和督促调查对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严格规范数据对外提供流程,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并上墙,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导和规范基层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做到数出有据。

  4.优化统计服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在本单位网站设立统计专栏,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并反映主管行业领域的新变化、新特点、新问题;市县统计部门要在及时规范对外发XXX提供各类统计资料、建立统计网站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并反映当地经济运行及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问题和热点问题,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分析研究。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向本区域企业提供无偿统计咨询服务。鼓励企事业统计员积极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

  (四)进一步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1.配套必要的基础设施。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围绕“构建网络健全、程序统一、运转高效、方便快捷的统计信息化支撑体系”目标,结合“阳光工程”和网上政务大厅建设,把统计信息化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建设资金投入,推进标准化机房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设施,规范网络运营,保障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统计内部信息网络稳定畅通,为基层单位联网直报和数据处理提供良好物理环境。

  2.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快软件开发应用,推进数据库、数据处理系统和电子台账建设,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统计服务。提高数据报送时效和质量,促进统计资料管理规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以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数据库为主要内容,面向统计调查对象、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部门协作,积极推进统一的政府统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计数据及时、高效共享。

  (五)进一步强化统计法制意识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强统计普法宣传,不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制基础建设,按有关规定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和必要的执法设备;组织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将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统计知识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提高统计法制意识;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违法案件在一定范围通报、曝光;定期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对本单位及所管辖系统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支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从源头起促全程规范、保数据质量的共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职权。统计部门要指导各部门(单位)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2.保障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健全统计保障机制,确保统计工作投入,保障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保障统计工作必须的经费、场地、设备等基本的工作条件。要加强统计信息化网络建设

  投入,通过信息化手段解决人力资源不足、工作效能不高的问题。要研究建立村级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及时发放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提高基层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

  3.精心组织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开展自查,制订规范化创建目标计划并落实相关责任。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企业开展示范创建,特别是列入我省首批乡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示范点建设的单位(越城区陶堰镇、诸暨市店口镇)要发挥好示范作用;其他单位要参照示范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以点促面、点面结合有序推进。

  4.加强监督考评。各地要将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由于提供的数据不实影响全市统计数据质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管理制度,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强化对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制订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各类示范创建考评验收。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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