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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通报范本3篇(2023年)

时间:2023-02-16 09:30: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责任追究通报范本3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责任追究通报范本3篇(2023年)

责任追究通报范文(精选3篇)

责任追究通报范文 篇1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近期森林火灾 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0xx年以来,我国部分省区连续发生多起较大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有关省区针对近期发生的几起较大森林火灾,开展了专项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依法对相关肇事者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有效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河北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河北省灵寿县南营乡“3.14”森林火灾、赞皇县许亭乡“3.16”森林火灾和内丘县侯家庄乡“3.18”森林火灾均系人为引发,3起火灾的直接肇事者已被刑事拘留。火灾扑灭后,石家庄、邢台两市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 施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1.灵寿县南营乡“3.14”森林火灾。县委书记王建海、县长姜阳受到诫勉谈话;副县长左国方被责令检查;县林业局局长肖光武被行政记过;县林业局副局长祁登林被行政记大过;县防火办主任李风芹被行政记大过并免职;乡党委书记刘英江受党内警告处分;乡长尹国亮被行政记大过;副乡长李龙被飞行政记大过并免职。

  2.赞皇县许亭乡“3.16”森林火灾。县委书记吴时茂、县长凌青利作深刻检查;副县长臧晓娜作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县林业局局长吕爱文、副局长刘月临被行政记大过;乡党委书记刘彦玲受党内警告并免职;乡长商进贤被行政记大过并免职;副乡长安志刚被降级并免职。此外,负间接责任的石家庄市林业局局长杨建秋、副局长狄运武也分别受到诫勉谈话。

  3.内丘县侯家庄乡“3.18”森林火灾。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并罚款5万元;主管副县长邢连军被通报批评;县林业局局长邱志刚被行政记过;县防火办主任邢振中被行政记大过;乡党委书记张印发受党内警告处分;乡长郭庆伟被行政记过;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庆丰被免职;包村干部韩志强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福建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20xx年1-3月份,福建省依照有关法规,对森林火灾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查处。共刑事拘留83人,拘捕45人,处分相关责任人195名,其中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 26名,科级以下169 名,主要情况是:

  1.大田县文江乡“1.18”森林火灾。乡政府作书面检查;乡

  长茅有温被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分管副乡长周万裕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乡林业站长林友干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乡党委综治副书记郑丁炫经济处罚500元;驻村干部邱珠香、林业员陈仁凡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1000元;朱坂村书记廖世勇、村主任廖启珠、朱坂联营林场场长余瑞清经济处罚1000元;取消朱坂村参加年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2.大田县华兴乡“2.12”森林火灾。乡政府作书面检查;乡长章两建被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分管乡党委宣传委员陈震阳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驻村干部范大庆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1000元;林业站长林登双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华兴林场场长范科兴、副场长叶德扬被通报批评;乡干部陈培焜经济处罚500元;京口村书记叶清城、主任叶健然、村委叶良佐、林业员叶玉辉经济处罚1000元。

  3.大田县湖美乡“2.12”森林火灾。乡政府作书面检查;湖美乡乡长严志利被通报批评;分管副乡长苏启读被行政警告;人武部长张兆钡被效能告诫;乡林业站长颜梅山被行政警告。上述4人每人经济处罚500元;桃源国有林场场长魏永平、副场长林华章经济处罚500元;司法所所长廖明绩、林业站干部陈新芳、湖上村书记施素梓、主任施大利、护林员施发棉、施正步经济处罚1000元。

  4.沙县高砂镇“2.12”森林火灾。副县长罗奕星被党内警告;县林业局局长王丽艳被行政警告;高砂镇镇长裴秀萍被行政记过;县林业局副局长陈奕斌被行政记过;高砂镇人大主席林辉斌被党内严重警告并建议免职;高砂镇林业站站长花焜福被行政撤职。

  5.清流县李家乡“2.12”森林火灾。乡党委书记巫扬辉被党内警告;乡长赖成基被行政记过;乡林业分管领导黄位财被效能告诫;乡林业站站长马华茂被效能告诫。

  三、四川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川省木里县“2.13”、“2.15”和盐源县“2.15”森林火灾均系村民违章用火、吸烟等引发,3起火灾的直接肇事者已被刑事拘留。火灾发生后,省森防指迅速派出工作组,会同凉山州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木里县三桷垭乡“2.13”、“2.15”森林火灾。管辖单位责任人罗平被行政记过并扣风险押金500元和当月岗位津贴;管辖单位第二责任人赵纯涛被行政警告并扣风险押金500元及当月岗位津贴;第二管护站站长李波被行政记大过并扣当月岗位津贴;管护员刘蓬、雷前军扣当月基本工资50%及当月岗位津贴。

  盐源县大坡乡“2.15”森林火灾。大坡乡党委、政府被全县通报批评;乡党委书记田甲次、乡长余友富作书面检查并公开检讨;乡分管副书记乔国文、分管副乡长喇五一、包村干部甘万会被停职反省;护林员毛打散、马有塔扣发当月工资并予以解聘;大坡管护站负责人谢健林扣风险责任金200元。

  四、江西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江西省吉水县阜田镇“2.12”森林火灾扑灭后,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立即从林业厅、监察厅、森林公安局、省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抽调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对“2.12”森林火灾进行了专项调查。经查,火灾系吉水县阜田村村民李彦珍擅自烧荒引发。目前,火灾肇事者已被批捕,正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根据调查情况,

  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已就吉安市和吉水县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目前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处理之中。

  当前,各地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已进入最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力抓好各项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劲。要加大绩效评估、责任追究和奖惩力度,对领导到位、责任落实、业绩突出、保障有力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等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及时曝光,以儆效尤。

  特此通报。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20xx年x月x日

责任追究通报范文 篇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现将20xx年全省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一、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总体情况

  20xx年全省共发生重大较大安全事故58起,其中重大事故3起(水上交通1起,煤矿2起)、较大事故55起(交通40起、煤矿5起、非煤矿山、建筑等行业10起)。

  截止20xx年4月8日, 58起重大较大安全事故,已经全部批复结案,其中追究责任的事故41起, 8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19人、科级干部35人、其它人员32人;14人受到警示训诫;32人被处罚款,7个单位被处罚款;3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20xx年,全省共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3起,已全部批复结案。2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8人、科级干部14人、其它人员5人;3人受到警示训诫;2人及2个单位被处罚款;1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安康市紫阳县“6•7”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科级干部4人、其它人员1人;1人受到警示训诫;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榆林市神木汇森凉水井煤矿“7•1”重大放炮事故

  7人受到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3人;1人被处罚款9万元,凉水井煤矿被处罚款199万元; 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渭南市澄城县尧头斜井 “10•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7人、其他人员4人;2人受到警示训诫;1人被处罚款1.2万元,尧头斜井被处罚款199万元;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一次死亡3-9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20xx年,全省共发生较大安全事故55起,已经全部批复结案,追究责任的事故38起。5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21人、其它人员27人;11人受到警示训诫;30人被处罚款,5个单位被处罚款; 2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继续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按期批复结案,及时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批复报省安全监管局,每年3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结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重点,紧密结合“三项行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三个继续下降”,为完成全省生产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的目标和任务做好各项工作。

  20xx年x月x日

责任追究通报范文 篇3

  甲 方:身份证号: 电 话:家庭住址: 乙 方:身份证号: 电 话:家庭住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日 时 分,甲方 驾驶的与乙方 驾驶的 ,在路段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 。经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自愿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四、此事故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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