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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8篇

时间:2022-10-12 16:10:05 来源:网友投稿

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8篇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发改费字〔2012〕65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8篇,供大家参考。

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8篇

篇一: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发改费字〔2012〕 65 号 --------------------------------------------------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委)

 :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 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内蒙古自 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 并参考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结合我区实际, 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 依法对建设项目 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 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 项目 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项目 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 优化设计、 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建设项目 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的、 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 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 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及工程款支付, 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 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 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和价格标准》 (见附件) 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和价格标准》 为基准价格, 上下浮动幅度为 10% , 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 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 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 , 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 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 诚信、 自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企业,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应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 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 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 义务、 价格标准、 预付款比例、 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 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

 未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 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六、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 实行明码标价, 咨询服务企业应在经营场所醒目 位置公示服务内容、 计价方式、 价格标准等事项, 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和委托人,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 法规, 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乱收费, 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自 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收费前, 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 实行公示、 亮证收费, 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票。

  九、 本通知由自 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 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 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 本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 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和收费标准

  二○一二年一月 十一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建设 咨询 收费 通知

 抄送:

 自 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2 年 1 月 16 日 印发

  共印 400 份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咨询项目名称 收费基数 划分标准 <500 万元 500—3000

 万元 3000—5000

  万元 5000—10000 万元 >10000

  万元 1 工程概算编制 建设项目总投资 2. 2‰ 1. 9‰ 1. 7‰ 1. 5‰ 1. 2‰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概算造价 2. 5‰ 2. 2‰ 2‰ 1. 8‰ 1. 5‰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预算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2‰ 1. 8‰ 1. 5‰ 1. 3‰ 1. 2‰ 定额计价法预算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3. 5‰ 3‰ 2. 5‰ 2‰ 1. 5‰ 4 工程结算审核 (1)

 基本收费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3. 5‰ 3‰ 2. 5‰ 2‰ 1. 5‰ (2)

 效益收费 核减额+核增额 6% 5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10‰ 9‰ 8‰ 6‰ 4‰ 6 工程造价纠纷 鉴证鉴证标的额 6‰ 5. 5‰ 5‰ 4. 5‰ 4‰ 7 竣工决算编制 建设项目总投资 2‰ 1. 8‰ 1. 5‰ 1. 3‰ 1. 2‰ 说明:

 1. 工程结算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按(1)

 +(2)

 计算;

 2. 凡要求计算钢筋工程量的, 按钢筋重量以 12 元/吨, 另计收费;

 3. 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 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4.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包括:

 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

 5. 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20%;

 6.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 审核,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的通知》 (〔1999〕 1283 号)

 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 300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批复》 (内发改费字〔2004〕 990 号)

 执行;

 7. 核减额加核增额超过 5%的部分, 由承包方付咨询费。

篇二: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 费用计算规则》 的 通 知

 内人防发[2007] 39 号

 各盟市人防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颁发后, 原《内蒙古自 治区人防工程费用定额》( 1999)、《内蒙古自 治区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基价调整和其他直接费标准》( 1999)

 同时停止执行。

 本规则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执行。

  二○ ○七年九月 十四日

 一、

 说

 明 1、 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 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的通知》( [2004] 国人防办字第 418 号)、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的通知》( 内建工[2004] 85 号), 结合我区 1999 年人防工程费用定额的执行情况,编制《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2007)( 以下简称“本计算规则”)。

 本计算规则可作为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定额计价法编制人防工程概( 预)

 算、 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也可供施工企业投标报价、 内部核算参考。

 2、 本计算规则包括人防工程费用项目 组成、 人防工程取费类别划分、 人防工程取费标准、 专业项目 措施费、 其他项目 费计算等内容。

 本计算规则与 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册掘开式工程( 1999)、 第二册坑地道工程( 2002)、 第三册安装工程( 2003)

 及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编制的《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 指引 》 配套使用。

 3、 本计算规则适用于新建、 扩建的按人防工程技术标准、 规范进行设计、 施工、 验收的各类人防工程和人防工程加固改造以及建2以下的口 部伪装( 附属)

 建筑。

 筑面积在 200m4、 本计算规则将施工单位计取的各项费用的费率规定为竞争性费率, 对招标工程,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 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 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自 身条件, 在统一的费用计算方法基础上, 自 行确定各项费用的费率。

 行业规费为不可竞争费, 费率不得调整。

 5、 本计算规则按照工程类别分别测算费用费率, 适用于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计算工程造价。

 不具备总承包资质的专业分包施工企业和具有行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揽施工任务时, 其费用费率在投标文件中确定, 或与 发包单位、 总包单位参考适用于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费用计算标准协商确定, 并在合同中约定。

 6、 在定额计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两种计价模式并存的情

 况下, 除《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明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以外, 其他工程采用何种计价方法, 由招标人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7、 措施项目 费用原则上由编标单位或投标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别计算。

 除了 不可竞争费必须按本规则计算外, 其余费用均作为参考标准, 本计算规则专业项目 措施费中未包括的项目 , 可参考《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计算。

 8、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单独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9、 使用《人防工程预算定额》 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自 治区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缴纳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

 10、 本计算规则凡注有“× × × 以内” 或“× × × 以下” 者,均包括× × × 本身. 注有“× × × 以外” 或“× × × 以上” 者, 则不包括× × × 本身。

 11、 本计算规则 由内蒙古自 治区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负 责解释。

 二、 人防工程费用项目 划分 (一) 人防建筑安装工程费 由直接费、 间接费、 利润和税金组成。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项目 费组成, 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 二)

 直接费 1、 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⑴ 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人防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

 ① 基本工资:

 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 工资性补贴: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 煤、 燃气补贴, 交通补贴, 住房补贴, 自 备工具购置补贴, 流动施工津贴, 人防施工津贴等。

 ③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 包括职工学习、 培训期间的工资, 调动工作、 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 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 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 以内的工资及产、 婚、 丧假期的工资。

 ④ 职工福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⑤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 徒工服装补贴, 防暑降温费, 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⑵ 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 辅助材料、 构配件、 零件、 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

 ① 材料原价( 或供应价格)。

 ② 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 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③ 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④ 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 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 仓储费、 工地保管费、 仓储损耗。

 ⑤ 材料检验试验费:

 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 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 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费用, 不包括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⑶ 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① 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 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② 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 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③ 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 机械运转中日 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④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 材料、 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 搭设、 拆除等费用; 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 停放场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 一个施工地点的运输、 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不包括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费。

 ⑤ 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 司炉)

 和其他操作人员 的工作日 人工费及上述人员 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⑥ 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 煤、 木柴)、 液体燃料( 汽油、 柴油)

 及水、 电等。

 ⑦ 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 车船使用税、 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 措施项目 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 施工, 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 的费用。

 包括内容:

 ⑴ 安全文明费:

 是指施工现场安全、 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脚手架挂安全网、 铺安全防护板、 洞口 、 五临边及电梯井护栏费用, 电气保护、 安全照明设施费、 消防设施及各类标牌摊销费, 施工现场环境美化、 现场生活卫生设施、 施工出入口 清洗及污水排放设施、 建筑垃圾清理外运、 噪音、 扬尘、 排污费用等内容。

 ⑵ 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费用。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 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 办公室、 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 水、 电、 管线等临时

 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

 临时设施的搭设、 维修、 拆除费或摊销费。

 ⑶夜间施工费:

 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 夜间施工降效、 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⑷二次搬运费及完工清理费:

 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或材料、 构件无法直接运进施工现场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装卸、 运输费用;完工清理费是指工程交付使用前, 对工程和施工场地进行的卫生清扫和垃圾清理的费用。

 ⑸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是指大型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 一个施工地点, 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 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 拆卸所需的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⑹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砖模、 土模、 钢模板、 木模板、 支架等的支、 拆、 运输费用及模板、 支架的摊销( 或租赁)

 费用。

 ⑺脚手架费:

 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 拆、 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 或租赁)

 费用。

 ⑻已完、 未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 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未完工程保护费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 在冬季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停止施工时, 对未完工部分的保护费。

 ⑼施工排水、 降水费:

 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 采取各种排水、 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⑽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规范规定的冬季气温条件下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包括冬季施工措施费和人工、 机械降效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雨季施工时, 为防滑、防雨、 防雷、 排水等增加的费用和人工降效补偿费。

 不包括雷击、

 洪水造成的人员 、 财产损失。

 ⑾内部施工照明费:

 指掘开式工程封顶后的内部工程( 包括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

 和坑地道工程内部施工照明费用。

 ⑿垂直运输机械费:

 指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单位工程全部项目 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费用。

 ⒀基坑监测费:

 指为监测基坑开挖对周围建筑物、 构筑物及道路、 地下管线等的影响程度而发生的费用。

 ⒁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指对室内空气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发生的人工和检测设备的摊销等费用。

 ⒂设备、 管道施工的安全、 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

 指施工中发生的设备、 管道施工的安全、 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费用。

 ⒃压力容器的检验费:

 指发生的压力容器的检验费用。

 ⒄通风、 供水、 供电及通讯设施费:

 指发生在坑地道内为施工服务的通风、 供水、 供电及通讯设施费用。

 ⒅临时支护、 监测费:

 发生在坑地道内的临时支护费用和监测费用。

 ⒆赶工措施费:

 若建设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 则施工单位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⒇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

 ① 地下不明障碍物、 铁路、 航空、 航运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

 ② 在有毒有害气体和有放射性物质区域范围内的施工人员 的保健费, 与建设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特殊保健津贴, 享受人数, 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区域外加工的制品不应计入) , 依据消耗量定额计算的耗工数, 另 加百分之十的现场管理人员 的人工数确定。

 3 、

 其他项目 费:

 ⑴ 预留金:

 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⑵ 材料购置费:

 招标人自 行购置的材料费用。

 ⑶ 零星工作项目 费:

 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 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⑷ 总承包服务费:

 指投标人配合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费用。

 ( 三)

 间接费 由规费、 企业管理费组成 1、 规费:

 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

 ⑴工程定额测定费:

 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工程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⑵社会保障费 ① 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 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③ 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

  ⑶ 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⑷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按照建筑法等有关规定, 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2、 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⑴ 管理人员 的基本工资、 工资性津贴、 流动施工津贴、 房租补贴、 职工福利费、 劳动保护费。

 ⑵ 差旅交通费:

 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 工作调动的差旅费, 住勤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 职工探亲路费、 劳动力招募费、 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 工伤人员 就医路费, 工地转移费以及

 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 燃料、 牌照、 养路费等。

 ⑶ 办公费:

 指企业办公用文具、 纸张、 帐表、 印刷、 邮电、 书报、 会议、 水、 电、 燃煤、 燃气等费用。

 ⑷ 固定资产折旧、 修理费:

 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 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及维修费用。

 ⑸ 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管理使用, 施工生产所需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 器具、 家具、 交通工具和检验、 试验、 测绘、 消防用具等的购置、 摊销和维修费用, 以及支付给工人自 备...

篇三: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明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园林养护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三、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2020/12/21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中,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七、本定额计费程序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综合单价法)。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综合单价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综合单价法)。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资金。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设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1.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本原则:

  (1)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2)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Page 2 of 452020/12/21

  (4)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招标文件应给出估算后的具体金额。

  (5)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3.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具体要求编制计日工,给定具体数值,并应按程序计取规费和税金。4.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三、投标报价的编制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1.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

  (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①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②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③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④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⑤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⑥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⑦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2.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Page 3 of 452020/12/21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四、风险费用风险费用是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发承包人应约定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施工条件变化等对中标价影响因素的承担人和调整方法。1.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2.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波动幅度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5%时,予以调整;

  (2)施工机械使用费波动幅度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时,予以调整。3.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五、合同价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进行约定。合同价款的约定应遵循下述原则: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六、计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园林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等。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养护工程应遵守下述规定:1.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招标中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对定额水平、计算规则和计费程序不得随意调整。2.投标报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编制时,除规定不允许调整部分(如取费程序、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外,可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定额水平等进行调整换算,但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七、计价依据的管理1.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对计价依据的管理解释,适时对定额人工、机械台班单价及定额子目进行调整,补充重复使用的单位估价表。2.本届定额对现有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均已体现。本届定额颁发后,施工过程中对相关部门公布名录中新出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需要编制补充定额为工程计价提供技术服务时,发承包人应及时进行现场数据收集、整理、测算,申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补充定额。补充定额将会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上体现鼓励性措施,优先解决相应问题,从政策和管理方面推动“四新”技术的应用。3.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计价依据进行管理解释,对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包括机械燃料)定期发布信息价格,补充一次性使用的单位估价表。Page 4 of 452020/12/21

 4.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解释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或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问题,应请示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核准。出具的书面解释和答复意见应报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备案。5.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以统一格式按时公布所在地城市的人工成本信息价,但不能对定额人工、机械价格进行调整。第一章 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建设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包含工程设备,下同)、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见附表)。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

篇四: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08]319 号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受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和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2008 年建筑市场中的人工、材料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施工企业和各盟市造价管理部门普遍反映:人工费价格上涨过快,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人工费出现亏损;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由于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波动幅度大,出现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造成目前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承包商都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为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经研究,决定对 2004 年计价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和固定价格合同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调整标准

  1.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 236 号)的基础上,再调增 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 1.4。

  2. 装饰装修工程,在“关于调整装饰工程人工费的通知(内建造总字[2006]13 号)的基础上,在调增 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 1.4-1.6。

  3. 上述工程中的机上人工单价,由每工日 35 元调整为 49 元。

  (二)调整方法

  1. 本次人工费调整,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施

 工的工程,仍按内建工[2007] 236 号文件执行。

  2. 凡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工建设和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开工建设跨入2008 年 1 月 1 日后施工的部分,按照自治区 2004 年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费单价的,一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

  二、材料价格调整

  1.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材料价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结合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差办法和信息价格进行材差调整。

  2.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建设、施工单位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材料和人工差价问题。人工费应按本通知执行(指按 2004 年定额人工单价计价的);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原报价格 15%的部分,应予调差,调差材料品种由工程建设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1. 截止到 2008 年 9 月 30 日,凡未结算的工程,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施工的部分,均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2. 人工费调整包括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3. 人工费和材料差价调增的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它各项费用。其中:房屋修缮工程只计取税金。

  4. 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计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按文件规定费率计算。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建设厅内建工[2007]236 号文件《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内蒙古建设厅内建工[2007]236 号文件《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人工单价在原来的基础上调增 20%,2007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该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进行调增。

 二OO九年度建设工程概预算价差预调办法

 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呼建价字[2009]第 5 号

  关于二OO九年度建设工程概预算价差预调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内建工〔2004〕86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造

 价的动态管理,以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市二OO九年度建设工程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概预算价差预调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指的年度建设工程概预算价差系指呼伦贝尔市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自治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4 版定额)并采用定额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年内在建工程的定额消耗量市场信息价格与之基价发生的差异。主要包括直接工程费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人工费、材料费(含半成品)、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全部差价。

  二、我市本年度各类建设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单位工程价差预调系数见下表:

 序号 工程类别 预调系数 计取基数 备

 注 1 建筑物工程 29.36% 直接费

  2 室外构筑物工程 29.83% 直接费

  3 室内采暖工程 33.92% 直接费 计取基数不含未计价材 4 室内地热采暖工程 25.42% 直接费 计取基数不含未计价材 5 室内给排水工程 33.85% 直接费 计取基数不含未计价材 6 室内照明工程 50.60% 直接费 计取基数不含未计价材 7 市政给水工程 29.88% 直接费 计取基数不含未计价材 8 市政排水工程 30.87% 直接费

  9 市政沥青道路工程 34.69% 直接费

  10 市政混凝土道路工程 21.07% 直接费

  11 市政集中供热工程 25.48% 直接费 计取基数不含未计价材

 12 机械土石方工程 35.38% 直接费

  三、呼伦贝尔市区域内(各价区)年内在建工程的概预算(含招投标)价差均可参照上表的建设工程价差预调系数暂列,工程类别缺项的可参照上款表中的相近工程的预调系数暂列。

  四、本文公布的建设工程价差预调系数仅用于本年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阶段时使用,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年内在建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标价包死的工程价差计算,如采用本文价差预调系数计算值,建议将其价差调整作为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可调整内容,待工程竣工时按届时的相关文件执行。

  跨年度进行工程结算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如涉及工程价差结算的可单独报批,另行下文调整。

  五、建设工程概预算价差预调系数的计取基数为在建工程使用的各类现行计价依据的直接费。

  室内采暖、给排水、照明工程及市政工程的价差系数的计取基数不包括计价依据中的未计价材的预算价值。(在建工程所需的未计价材价值可按预算价格或信息指导价列入概预算)。

  六、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抗震加固工程不得执行本文颁布的建设工程价差调整系数。上述工程的工程价差调整可执行单项调差的方式,其单项调差的价格可参照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lbezj.com)的“工程价格查询系统”公布的相应价格进行调差。

  七、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则不宜再调整工程价差。发承包双方须严格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

 规则执行。

  八、年内现行计价依据如进行政策性调整,其调整内容将在年末相关结算文件中一并测算调整,适时公布。

  以上建设工程价差的调整须按规定计取相关行业规费和税金。

  本文同时在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lbezj.com)上予以公布。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篇五: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 废止和失效 及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 发文机关 文号 序号 文件名 称 发布日 期 1.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 录(48 件)

 1 自 治 区 住 房 城乡 建设厅 2 自 治 区 住 房 城乡 建设厅 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乡 建设厅 4 自 治 区 住 房 城乡 建设厅 5 自 治 区 住 房 城乡 建设厅 6 自 治 区 住 房 城乡 建设厅 7 自 治 区 住 房 城乡 建设厅 8 自 治 区 住 房 城乡 建设厅 9 自 治 区 住 房 城乡 建设厅 10 自 治 区 住 房 城乡 建设厅 内建造〔2000〕79 号 内建工〔2001〕131 号 内建工〔2001〕141 号 内建人〔2002〕91 号 内建房〔2002〕217 号 内建工〔2003〕136 号 内建人〔2003〕226 号 内建人〔2003〕227 号 内建建〔2004〕139 号 内建科〔2005〕147 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业管理办法》和转发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关于严禁随意开凿临街建筑物一层门 窗洞口 和室内改造装饰中任意破坏建筑结构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手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的通知 2003. 3. 16 2000. 3. 29 2001. 5. 16 2001. 7. 2 2002. 6. 5 2002. 12. 26 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项目 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2003. 11. 12 2003. 10. 9 2004. 7. 11 关于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2005. 6. 1

  序号 11 自 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2 自 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3 自 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4 自 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5 自 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6 自 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7 自 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8 自 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9 自 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 自 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 称 发布日 期 2005. 6. 1 内建科〔2005〕 148 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墙体节能保温新技术( 产品)

 应用管理的通知 内建科〔2005〕 149 号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2005. 6. 1 内建建〔2005〕 232 号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内建建〔2006〕 50 号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网络管理办法》 的通知 内建设〔2007〕 57 号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的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标准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05. 9. 27 2006. 3. 10 内建科〔2006〕 146 号2006. 6. 1 内建工〔2006〕 161 号2006. 6. 21 2007. 3. 1 内建设〔2007〕 281 号2007. 9. 14 内建建〔2007〕 285 号2007. 9. 18 内建设〔2007〕 346 号2007. 11. 8

  序号 21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22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23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24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25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26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27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28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29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30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 称 发布日 期 2008. 3. 5 内 建建〔 2008〕 76号 内建设〔2008〕 250号 内建建〔2008〕 435号 内建人〔2008〕 447号 内建人〔2008〕 309号 内建工〔2009〕 208号 内建工〔2009〕 209号 内建设〔2009〕 255号 内建设〔2009〕 266号 内建房〔2009〕 283号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 治区二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设工程社保费机构财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的通知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的通知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设计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维护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08. 7. 25 2008. 12. 21 2008. 12. 26 2008. 8. 18 2009. 6. 8 2009. 5. 27 2009. 7. 1 2009. 7. 8 2009. 7. 15

  序号 31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32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33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 称 发布日 期 2009. 9. 3 内建规〔2009〕 338号 内建规〔2009〕 339号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项目 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项目 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和《内蒙古自 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招标投标评定专家评估及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内部审计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 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门窗、 玻璃幕墙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 试行)

 的通知 2013. 9. 3 内建村〔2009〕 353号 2009. 9. 10 34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35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36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37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38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内建工〔2009〕 440号 内建工〔2009〕 441号 内建人〔2009〕 469号 2009. 12. 1 2009. 12. 1 2009. 12. 21 内建规工〔2010〕 1 号2010. 1. 27 内建规工〔2010〕 2 号2010. 2. 24 39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40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内建规科〔2010〕 3号 内 建人〔 2011〕 84号 2010. 9. 25 2011. 3. 16

  序号 41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42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43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44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45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46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 称 发布日 期 2011. 4. 12 内建建〔2011〕 137号 内建人〔2011〕 355号 内建建〔2011〕 147号 内建工〔2011〕 181号 内建工〔2011〕 43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业农牧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 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和《内蒙古自 治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标准( )

 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工程界定规定》 的通知 2011. 8. 11 2011. 4. 19 2011. 5. 6 2011. 10. 11 内 建设〔 2012〕 66号 2012. 2. 15 47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48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内建设〔2012〕 303号 内建设〔2012〕 381号 2012. 6. 7 2012. 7. 11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 称 发布日 期 2. 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 录(25 件)

 1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2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3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4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5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内建设〔2000〕 154号 内建设〔2000〕 155号 内建办〔2000〕 239号 内建工〔2001〕 1 号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内建工〔2001〕 147号 额》 和《内蒙古自 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 的通知 内建城〔2002〕 140号 计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内建工〔2002〕 149号 计价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内建设〔2002〕 215号 暂行办法》 的通知 内建设〔2002〕 216号 内 建工〔 2004〕 86号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的通知 2000. 7. 11 2000. 7. 11 2000. 11. 16 2001. 1. 3 关于颁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项目 定2001. 7. 30 6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10 自 治 区 住房 城 乡 建设厅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民用建筑室内采暖系统设2002. 8. 29 7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2002. 7. 11 8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管理2002. 12. 10 9 关于在全区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的通知 2002. 12. 10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2004. 3. 24

 序号 11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 称 发布日 期 2004. 11. 26 内 建设〔 2004〕 247号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 关于发布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应用软件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建立城市房屋拆迁重大项目 事前备案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应用登记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 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 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暂行规定》 的通知 12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13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14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15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16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17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18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19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20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内 建建〔 2004〕 258号 内 建工〔 2005〕 101号 内 建房 〔 2005〕 111号 2004. 12. 20 2005. 5. 11 2005. 4. 28 内建建〔2006〕 71 号2006. 3. 21 内 建人〔 2006〕 178号 内建计〔2006〕 204号 内建设〔2006〕 215号 2006. 7. 11 2006. 7. 15 2006. 7. 20 内建设〔2008〕 14 号2008. 1. 18 内建设〔2009〕 331号 2009. 8. 31

 序号 21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22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23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24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25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 称 发布日 期 2009. 11. 18 2009. 12. 16 2010. 6. 8 内建人〔2009〕 426号 内建人〔2009〕 462号 内建建〔2010〕 246号 内建设〔2010〕 249号 内建建〔2011〕 212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调剂细则( 试行)》 的通知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 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暂行办法 2010. 6. 10 关于内蒙古自 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 5. 20 3. 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2 件)

 1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2 自 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

 内 建房 〔 2000〕 22号 内建房〔 2000〕 12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2000. 2. 17 2000. 6. 13

篇六: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87 号

 《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已经 2012 年 4 月 6 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 年 6 月 1日 起施行。

 自 治区主席 巴特尔

 〇二一二年四月 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自 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 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 水利、 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安装、 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 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 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预备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和税费、 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 财政、 审计、 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 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 加强行业自 律, 发挥行业指导、 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 控制的活动, 主要包括:

 (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 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等;

  (二) 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 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 办理变更签证、 工程索赔、 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 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 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 标准、 定额、 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主要包括:

 (一) 投资估算指标、 概算指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二) 工期定额、 劳动定额、 概算定额、 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

 额;

  (三) 地区基础价格、 单位估价表;

  (四) 人工、 材料、 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 国家和自 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发布:

 (一) 投资估算指标、 概算指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 由自 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 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二) 工期定额、 劳动定额、 概算定额、 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 地区基础价格、 单位估价表、 人工单价、 材料价格、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计价依据, 由自 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三) 建设工程人工成本、 材料、 设备、 施工机械租赁等市场价格信息, 由盟行政公署、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 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三) 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四) 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施工图、 招标文件、 工程定额、 计价规范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

  (五)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施工图、 招标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 企业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自 主确定;

  (六) 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 合同、 补充协议、 变更签证等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认可的有效文件, 由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经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

 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 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 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施工图预算、 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 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 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 工程排污费;

  (二)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三) 住房公积金;

  (四)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五)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 税金;

  (七) 国家和自 治区规定的其他非竞争性费用。

 第十三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另 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协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 对下列与 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 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 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 单价;

  (三) 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 预付款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和抵扣方式;

  (四)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 数额和时间;

  (五)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调整方法、 调整程序;

  (六) 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 金额确认和支付时间;

  (七)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 合同风险的范围、 幅度、 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 工程结算的编制、 审核时间, 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十) 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 预留和返还的方式、 时间;

  (十一) 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二) 工程造价争议调解、 处理的方式;

  (十三) 工程造价约定的其他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 应当有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之日 起十日 内, 由施工单位将合同副本、 招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电子数据等, 按分级管理原则,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协议的, 应当自 签订之日 起十日 内按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应当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为依据, 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并在竣工结算结束之日 起十日 内将竣工结算书, 按分级管理原则,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应当符合自 治区有关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 , 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

 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 应当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真实、 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执业资格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 的信用管理体系, 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执业人员 , 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伪造、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资质证书,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 故意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计价文件;

  (三) 以给予回扣、 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 恶意提高或压低建设工程造价;

  (六) 对同一招标事项,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 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七) 法律、 法规、 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伪造、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 泄露标底、 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 签署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 以个人名 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五) 允许他人以自 己的名 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六) 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七) 不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八) 法律、 法规、 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 统计报表、 档案管理等制度,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自 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 勘查设计、 施工、 监理、 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 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对企业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由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得其他利益的;

  (三) 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篇七: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单 位 名 称 单位所属 等 级 序号 单 位 名 称 单位所属 等 级1 北京国金汇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AAA 30 天津建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2 北京荣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AAA 31 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3 北京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AAA 32 天津泰达森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4 北京宏源合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 AAA 33 瑞融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5 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 AAA 34 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6 北京安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 AAA 35 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7 北京精信嘉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 AAA 36 天津万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8 北京中辰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AAA 37 天津市长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9 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AA 38 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10 北京广普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 A 39 天津市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11 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40 天津市隆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1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 AAA 41 天津市实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13 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AAA 42 天津滨海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14 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43 天津中天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15 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 天津市 AAA 44 天津亨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16 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45 天津广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17 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46 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18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47 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19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48 河北泓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20 天津中兴财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49 华腾鸿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21 天津市经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50 唐山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22 天津中审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51 河北三源安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23 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52 河北中惠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24 天津市森宇建筑技术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53 河北理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25 天津普泽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AAA 54 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26 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55 张家口佳兴建筑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 AAA27 天津滨海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56 秦皇岛求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28 天津市博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57 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29 天津市东方瑞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 AAA 58 河北永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公布 2021 年第二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中价协〔2021〕38 号附 件2021 年第二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开展了2021年第二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经企业申报、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中价协专业工作委员会)初评,中价协组织专家终评等程序,对281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现将2021年第二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最新信用等级请登录www.ccea.pro查询。附件:2021年第二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1年8月3日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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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单 位 名 称 单位所属 等 级 序号 单 位 名 称 单位所属 等 级59 河北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 115 浙江同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省 AAA60 张家口敏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 116 嘉兴诚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省 AAA61 张家口中实工程造价鉴审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 117 宁波高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 AAA62 张家口振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 118 杭州建业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省 AAA63 河北锦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 119 浙江泛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省 AAA64 秦皇岛天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 120 宁波高专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省 AAA65 黄骅市鸿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 121 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AAA66 秦皇岛国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A 122 浙江建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省 AA67 张家口鑫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 123 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 AAA68 唐山正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 124 安徽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 AAA69 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 AA 125 安徽安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 AAA70 华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省 AAA 126 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 AAA71 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 AAA 127 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 AAA72 中证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 AAA 128 安徽铭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 AAA73 山西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 AAA 129 安徽安建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 AAA74 山西万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 AAA 130 安徽同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 AAA75 内蒙古洪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AAA 131 安徽安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 AAA76 内蒙古君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AAA 132 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 AAA77 内蒙古安谊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AA 133 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 AAA78 内蒙古铭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 AA 134 安徽众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 AA79 内蒙古金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AA 135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 AA80 内蒙古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A 136 安徽亿川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 A81 科泰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A 137 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 AAA82 内蒙古鹏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A 138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 AAA83 黑龙江永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 AAA 139 江西金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 AAA84 宜国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AAA 140 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 AAA85 黑龙江融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AAA 141 江西鼎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 AAA86 黑龙江省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AAA 142 江西万隆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 AAA87 黑龙江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 AA 143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 AAA88 黑龙江国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AA 144 江西德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 AAA89 黑龙江天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AA 145 江西中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 AAA90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市 AAA 146 中邦通联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 AAA91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 AAA 147 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 AAA92 上海三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 AAA 148 江西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 AAA93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 AAA 149 江西赣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 AAA94 上海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 AAA 150 中云筑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 AAA95 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51 江西新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 AAA96 江苏广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52 九江市建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 AAA97 江苏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53 萍乡市佳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 A98 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54 江西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 A99 江苏三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55 源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00 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56 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01 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57 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02 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58 山东华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03 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59 天佑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04 江苏安邦南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60 山东鸿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05 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61 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06 苏州涵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62 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07 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63 青岛凯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08 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64 中杰齐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09 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65 山东弘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10 江苏盛德量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66 山东牡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11 江苏国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67 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12 南京科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 AAA 168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13 江苏明润资产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 AAA 169 山东博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114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 AAA 170 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工程造价管理 / 2021 年第 5 期综合信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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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单 位 名 称 单位所属 等 级 序号 单 位 名 称 单位所属 等 级171 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AAA 227 深圳市建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 AAA172 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 AAA 228 广东诚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 AAA173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 AAA 229 广东海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 AAA174 河南诚达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 AA 230 广州恒生润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 AA175 河南弘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 AA 231 广东鼎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 AA176 湖北正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省 AAA 232 佛山市顺德区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 AA177 武汉健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省 AAA 233 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 AA178 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省 AAA 234 汕尾市建造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 A179 鄂州求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省 AAA 235 深圳市河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 A180 湖北中咨信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 AAA 236 定宇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省 AAA181 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 AAA 237 咨域(海南)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省 AAA182 湖北拓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 AA 238 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省 AAA183 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 AA 239 重庆航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 AAA184 湖南远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 AAA 240 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 AAA185 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 AAA 241 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AAA186 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 AAA 242 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 AAA187 湖南省恒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 AAA 243 中道明华建设项目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AAA188 中慧力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 AA 244 四川元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AAA189 湖南天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 AA 245 四川睿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 AAA190 湖南明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 A 246 四川天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 AAA191 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 AAA 247 四川川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 AAA192 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省 AAA 248 中佳鼎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 AAA193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 AAA 249 四川兴天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 AAA194 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 AAA 250 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

篇八:内蒙古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标准文档文案大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 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 程 造 价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 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 )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 187 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第三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组成。第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

 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第五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 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第八条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九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十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依据:(一)《计价规范》和相关专业工程的《计算规范》及本实施细则;(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三)符合规定深度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五)拟定的招标文件;(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的《计算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

 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第十五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补充项目的编码由专业工程《计算规范》的代码 01( 以建筑与装饰工程为例 )与 “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从 01B001 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第十六条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 《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发布的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以下简称《费用定额》)规定的项目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各专业的《计算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情况列项。工程实际措施项目出现《计算规范》未列的项目,可以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第十七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暂列金额、 暂估价、 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等内容列项,不足部分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其中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一)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该费用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具体金额,招标人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的总额。(二)暂估价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 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金额,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时应列出明细表。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应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计算,没有信息价格的可参照材料市场价格计算,列出明细表,并在《计价规范》附录表 G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的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 , 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计算综合单价提供统一的计价依据。2. 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明确表达出费用内容,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按 《计价规范 》附录表 G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招标人填写的“暂估金额”计入总价中。(三)计日工计日工应由招标人在《计价规范》附录表 G5 “计日工表”中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四)

 总承包服务费

 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规范》附录表 G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明确列出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名称以及需要总承包人提供服务内容,并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和费率。第十八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十九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四章 工程计量第二十条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 《计算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且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现场计量与核实的方法、计量周期、 程序、 时间、效力等, 应执行 《计价规范》 和《计算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在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第五章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

 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第二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应同时表达出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二)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三)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四)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五)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六)其他。第二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一)《计价规范》和相关专业工程的《计算规范》及本实施细则;(二)

 国家或省级、 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 包括: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发布的关于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工程造价构成基本要素的调整系数与办法 ) ;(三)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信息等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格;(八)其他的相关资料。第二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以综合单价形式计算。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招标人应予明确。第二十九条 招标控制价的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照本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现行《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规定,充分考虑工程的特殊情况计价。由于未考虑工程的特殊情况,脱离实际编制的措施项目费未能满足工程实际措施费的需要导致的偏差,由承包人提出实际措施费用,经发包人审定,增加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第三十条 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2 “暂列金额明细表”的金额填写;暂估价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 《计价规范》 附录表 G.3“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的单价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

 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 G.4“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的金额填写;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 G.5“计日工表”的项目、计量单位及暂估数量,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 G.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的内容和要求估算。第三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和税金,应根据规费、税金项目清单和本实施细则,按照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书面投诉书。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接到有效投诉书后 ,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是否满足受理条件的审查,并于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立即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复查,除特殊情况外复查工作应在 10 天内完成,并将作出的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对于关系重大、情况复杂的问题,应组成专家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结论性意见,被投诉人应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 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公布时间距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不足 15 天的,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六章 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复核第三十三条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第三十五条 除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项目外,投标人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编制依据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三十六条 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一)本实施细则和 《计价规范》 及相关专业工程的 《计算规范》;(二)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 包括: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发布的关于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工程造价构成基本要素的调整系数与办法 ) ;(三)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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