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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3篇

时间:2022-10-04 14:50:04 来源:网友投稿

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3篇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专项监督情况总结报告33篇 县民政局关于全民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3篇,供大家参考。

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3篇

篇一: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专项监督情况总结 报告 3 3 篇

 县民政局 关于全民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专项监督行动自查情况的报告

 县司法局: :

 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局落实三项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依法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达到 100%,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为推进天全县委、县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行政执法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局党组十分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专门成立了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

 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工作中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分析论证和报告制度。局领导班子在日常工作中,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决策、重大事项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坚持党组集体讨论,实现科学、依法、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出现纰漏。单位由办公室负责全局法制工作的开展,在局领导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的作用,积极推进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

 (二)加强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 我局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要求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积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收养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法典》等民政业务法律法规,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民政业务实际,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并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积极组织单位人员考取《执法证》,截至目前,有 8 名人员取得《执法证》,做到了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规范,执法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严格实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从事执法活动,如果不遵守有关规定,谁出现问题就按照规定追究谁的责任。现我局有关的行政许可和执法情况合法、适当,没有罚款性执法。

 (三)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在单位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根据民政系统的行政职能、法定职责,对民政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完整、准确的行政执法依据。并根据本部门内设执法岗位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将有关的执法依据汇编成册,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上年我局发生行政许可事项共有 31 项,行政检查 16 项,行政确认 1039 项。在工作中,我们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求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做到行政执法行为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手续规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了证件年检和换发工作。

 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 (一)强化事前公开 我局坚持统筹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通过同级人民政府网

 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栏、婚姻登记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方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的动态管理。对本机关内不再从事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证件,或已过有效期的执法证件要及时收回,收回后 7 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二)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天全县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穿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行政执法人员

 未取得天全县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民政窗口和婚姻登记服务窗口要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 我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局按文件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治县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三、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 (一)完善文字记录 我局参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指引,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按照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同步完善已有的行政执法系统,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

 (二)规范音像记录

 我局参照统一适用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建立健全本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详细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配备必要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

 (三)严格记录归档 我局参照统一适用的执法台账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做好本机关的执法台账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利用自有行政执法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四)发挥记录实效 我局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调阅使用规范、合法、有效。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四、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一)明确法制审核机构 我局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落实法制审核人员 我局落实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 5%,所以配置 1 名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的,可以商量调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法制审核岗位,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三)界定法制审核范围 我局参照关于本系统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所制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修订或重新编制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要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机关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四)严格法制审核内容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五)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六)规范法制审核流程 我局根据统一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本机关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七)强化法制审核责任 我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

 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推进落实三项制度的组织保障情况 我局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每季度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在完成好自身任务的前提下,指导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

 (一)健全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建立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二)开展培训宣传 要加强本系统“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或业务交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我局坚持每月开展三重法制审核情况统计,,梳理月度合法性审查工作。及时制定了《天全县民政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天全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和《天全县民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行政行为违法。

 (二)把握重点,规范程序 按照重要文件法制审核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含义,暨针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 认真对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制度,严格执行部门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集体审议、公开发布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审查、修订、定期清理和废止本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按规定要求一件一报,及时报备。

 七、发现问题 (一)执法人员及编制配备不均衡。

 我局正式在编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严重不足,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强,缺乏相应培训,需要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八、工作建议 (一)建议给予政策倾斜,适当地增加正式执法人员编制以及增加法各划转领域专业人员配置,以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二)加强法律知识业务系统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能力。

 某 县全面落 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专项监督情况总结 报告( 二)

 )

 按照《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自查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习水县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情况 (一)行政执法体系和制度建设。按照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和机改精神,清理调整全县各部门权责清单,完善行政执法流程图,制定《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试行)》,通过行政复议、受理举报投诉和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篇二: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 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

  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机构或人员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分离。

  第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审核机构依照自身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机构负责进行法制审核,对于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在其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法制审核的基础上,再送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受委托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法制审核予以指导和监督,对于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送委托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健全法制审核工作机制,设立单列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本科以上学历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人员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许可数量有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行政拘留;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

 (五)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六)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非法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

  (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包括:

  (一)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或主要设施;

  3.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

  4.冻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

  5.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二)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1.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

  2.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或主要设施;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

 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5.代履行,费用预算金额较大的;

  6.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征收决定包括:

  (一)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二)征收、征用公民主要生活设施;

  (三)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生产经

  营设施或场所;

  (四)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

  金额较大的;

  (五)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

  政征收、征用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扩大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审核规范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八条 提交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

  (三)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1.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2.风险评估报告;

  3.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

  立案审批表。

  (二)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

  调查询问笔录。

  (四)

  相关证据。

  (五)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查封(扣押)决定书;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6.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许可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材料;

  (二)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勘验文书;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承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法制审核材料时,还应当附上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人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或在案发现场当场决定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的,事后补办批准手续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三)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行政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执法主体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3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分别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完毕后,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应按本单位规定的审核程序,将法制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按规定需集体讨论决定的,经集体讨论后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二十七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篇三: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法制审核人员 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所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所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接受法制培训是每名法制审核人员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层分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培训原则。

 第五条:培训时间。每年中心办公室应至少组织两次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六条:法制培训的对象:

 行政执法所有人员; 第七条:培训的内容 (一)法律基本知识;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内容; (三)与卫生监督业务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 (四)国家普法规定的内容;

 (五)法制审核程序和本单位的各项制度; (六)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七)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

 第八条:培训方式、方法及要求。

 (一)参加上级机关及政府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班; (二)自行举办培训班,分批分期集中培训; (三)采取自学的方式,对照案例和法律法规进行自我学习; (四)新颁布或经过修改重新颁布的有关法制审核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三个月内完成骨干培训,六个月内完成全员培训。

 第九条:法制审核人员必须进行培训。

 第十条:考核。每次培训结束后,将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法制审核人员上岗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十一条:奖惩。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人员,报请区法制办备案,作为全员执法考试成绩的参考。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十二条: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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