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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制度7篇

时间:2022-09-27 15:1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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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制度7篇

篇一: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制度

资料 公路桥梁养护规范.

 专业资料 公路桥梁养护规范讲座

 专业资料 1 桥梁养护工作流程

 《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2004 《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

 《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 《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2007 《 桥梁承载力评定规程》 》 《 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 》2008 《 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 》2008

 专业资料 2

 公路桥梁养护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1. 建立、健全公路桥涵的检查、评定制度。对公路桥涵构造物进行周期检查,系统地掌握其技术状况,及时发现缺损和相关环境的变化。按桥梁检查结果,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分类评定,制定相应的养护对策。

 2. 建立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和公路桥梁数据库,实施桥涵病害监控,实施科学决策。逐步建立特大型桥梁荷载报警系统,地震、洪水和流冰等预防决策系统。

 3. 公路桥涵养护应做到:桥涵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适,排水通畅,结构完好无损,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设施齐全完好。

 4. 桥涵构造物的养护,首先应使原结构保持设计荷载等级的承载要求及设计交通量的通行要求。根据交通发展的需要,也可通过改造和改建来提高承载能力和通行能力。

  在确定改造或改建工程方案时,应注意新旧结构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原有结构的作用。

 专业资料 5. 养护作业和工程实施应注意保障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行及环境保护。

 6. 桥涵构造物养护应有对付洪水、流冰、泥石流和地震等灾害的防护措施,同时备有应急交通方案。

 7. 新建或改建桥梁交工接养,应有完备的交接手续并提供成套技术资料。特大、大桥应配置养护设施、机具,设置养护工作通道、扶梯、吊杆、平台,设计单位应提供养护技术要点及要求。未配置或配置不能完全满足养护工作需要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增添。

 8. 桥涵构造物的检查及技术状况评定、养护对策,维修、加固、改建的竣工验收等有关技术文件,均应按统一格式完整地归入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及数据库。

 专业资料 3

 桥梁养护应遵循的技术政策

   公路桥涵养护工作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桥面养护为中心,以承重部件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 推广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的管理办法,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大力推广和发展公路桥涵养护机械。

  公路桥涵的养护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和专项工程五类。

  桥涵养护工程应重视经济技术方案的必选,并充分利用原有工程材料和原有工程设施,以降低成本。

  重视环境保护和环境综合治理。

 专业资料 4 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流程  桥梁亦有“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桥梁坍塌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桥梁养护的重视。对于特大型桥梁,应该建立桥梁健康监测系统,以保证其能够长期处于“健康状态”。对于一般桥梁,应建立定期健康检查、评价机制及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以保证其至少能够处于“亚健康状态”。

 专业资料 公路旧桥健康养护流程主要由五个重要环节构成:

  A 观~旧桥检查:

 对旧桥材料质量和工作性能等所作的一般调查,以目测为主。

  B 诊~旧桥检测:

 对旧桥材料质量和工作性能等所作的更加精确的检测、试验等。

  C 断~旧桥评定:

  对已建成桥梁的使用状况及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的评价。

  D 修~旧桥维修:

  对已建成桥梁上危害桥梁正常运营的部分进行的小修小养工作。

  E 治~旧桥加固:

  通过加强构件和对重大病害进行彻底整治来提高桥梁承载力的措施。

 专业资料

 5 桥梁检查

 桥梁检查——通过对桥梁的技术状况及缺陷和损伤的性质、部位、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弄清出现缺陷和损伤的主要原因,以便能分析和评价既存缺陷和损伤对桥梁质量和使用承载能力的影响,并为桥梁维修和加固设计提供可靠的技术数据和依据。因此,桥梁检查是进行桥梁养护、维修与加固的先导工作,是决定维修与加固方案可行和正确与否的可靠保证。它是桥梁评定、养护、维修与加固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是国内外为什么十分重视桥梁检查工作的主要原因。

 专业资料 5.1 公路旧桥的三查

   旧桥检查按照规范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三种(简称三查)。

  经常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缺损并进行小修保养工作。

  定期检查——按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主要检查各部件的功能是否完善有效,构造是否合理耐用,发现需要大、中修、改善或限制交通的桥梁缺损状况;同时检查小修保养状况。

 专业资料  特殊检查——是查清桥梁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工作。

 分为专门检验和应急检查  1)专门检验: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或使用能力的桥梁,要求针对病害进行专门的现场试验检测、检算与分析等鉴定工作,以便进行有效的养护。

  2)应急检查:当桥梁遭受洪水、流冰、漂流物、船舶撞击、滑坡、地震、风灾和超重车辆自行通过等自然灾害或事故后,应立即对结构作详细检查。查明破损状况,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专业资料 5.1.1 经常检查  经常检查又叫日常检查或例行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负责,旨在确保结构功能正常,使结构能得到及时的养护和保养或紧急处理,对需要检修和一些重大问题作出报告。

 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规定经常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2004养护规范规定每月至少一次)

 (在诸如大风雨、暴雨和洪水等特殊自然现象发生之后,对暴露性建筑物还应进行更大规模的经常检查)

 。

  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件存在明显缺损时,应及时向上级提交专项报告。

  经常检查的成果,填写附录B。

 专业资料 日常检查:

 经常检查一般包括的内容1桥面铺装是否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积水、沉陷、波浪、碎边,混凝土桥是否有剥离、渗漏,钢筋是否锈蚀,桥头有无跳车。2 排水设施是否良好,桥面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损。3 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蔓生。4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联接部件有无松动、脱落、局部破损,支座是否完好。5人行道、缘石、栏杆、扶手和引道护栏(柱)有无撞坏、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6 河床是否受到冲刷而下切以至低于设计标高。7 墩台的基础是否受到冲刷变形、下沉。8 墩台是否受到船只或漂浮物撞击而受损。9 翼墙(侧墙、耳墙)有无开裂、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10锥坡、护坡有无局部塌陷,铺砌面是否塌陷、缺损,有无垃圾成堆、灌木杂草丛生。桥头排水沟和行人台阶是否完好。11 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照明设施是否完好。12 其它显而易见,达到三、四类技术状况的损坏或病害。

 专业资料 基础下沉:桥面线形变化

 专业资料 桥面铺装的局部破损

 专业资料 反映出的T梁铰缝破坏

 专业资料 基础差异承降:护栏标高变化和护栏开裂

 专业资料 5.1.2 定期检查  定期检查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临时桥梁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 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键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

  定期检查的主要工作有:

 1. 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

 2. 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做出技术状况评分。

  或者参照填写以下表格 1. 实地判断缺损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及方式。

 2. 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检查(专门检查)的要求。

 3. 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运行的危桥,提出限制交通或改建的建议。

 4. 根据桥梁的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查时间。

 专业资料  定期检查的成果,填写附录A和C。

  定期检查后应提出的文件  ①桥梁定期检查数据表。每天检查的桥梁现场记录,应在次日内整理成每座桥梁定期检查数据表。

  ②典型缺损和病害的照片及说明。缺损状况的描述应采用专业标准术语,说明应对缺损的部位、类型、性质、范围、数量和程度等。

  ③两张总体照片。一张桥面正面照片,在低桩号侧引道中心拍摄。另一张为桥梁立面照片,在桥梁上游侧拍摄。

  ④桥梁清单。

  ⑤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定期检查完成后,应将本次检查的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登记在桥梁基本数据表内。

 专业资料 5.1.2 定期检查  桥梁定期检查后应提交报告,定期检查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① 本次定期检查涉及到的所有桥梁的小修保养情况。

 ② 需要大中修或改建的桥梁计划,说明大中修或改建的项目,拟用修建或改善方案、估计费用和实施时间等。

 ③ 要求特殊检查的桥梁报告,说明需要检验的项目及理由。

 ④ 需限制交通或中断交通的桥梁建议报告。

 专业资料 5.1.3 特殊检查 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 以下四种情况下应作专门检查:

 1. 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桥梁。

 2. 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者。

 3. 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4. 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

  桥梁遭受洪水、流冰、滑坡、地震、风灾、漂流物或船舶撞击,因超重车辆通过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造成损害时,应进行应急检查。

 专业资料 部位 洪水 滑坡 地震 超重车过桥 (改造前) 撞击 上部

  栏杆损坏桥体位移和损坏落梁、排水设施失效

  因桥台推出而压屈

 落梁、支座损坏、错位 梁、拱、桥面板裂缝、支座损坏、承载力测定 被撞构件及联系部位破坏、支座破坏 下部 因冲刷而产生的沉陷和倾斜 桥台推出胸墙破坏 沉陷、倾斜位移、圬土破坏、抗震墩破坏 墩台裂缝、沉陷 墩台位移 以下情况下应作应急检查

 专业资料 6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  公路桥梁评定是对桥梁的使用功能(宏观)、使用价值(微观)、承载能力(微观)进行的综合评价。通过旧桥评定,可鉴定其是否仍具有原设计的工作性能及承载能力,进而为桥梁的维修、改造、加固提供决策性的意见。

  公路桥梁评定是一个综合评价的问题,涉及到评定方法与评定标准(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试验结果及专家经验等所制定的分类等级)。桥梁状况评定,涉及到许多相关因素:一条线路包括许多桥梁;一座桥梁包括上部、下部和基础,每部分又包含许多基本构件;一个基本构件,因设计、施工、使用中的多种原因可能存在一种或多种缺损;可见,公路旧桥评定是十分复杂的。

 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规定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执行。

 专业资料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

 技术状况 评定等级 桥梁总体技术状况描述 处治对策 1 完好或良好状态。全新状态、功能完好(或没有设置 的构造部件) 日常保养 2 较好状态。有轻微缺损,对桥梁使用功能无影响 小修、保养 3 较差状态。有中等缺损,尚能维持正常作用功能,缺 损恶化会发展 中修 4 差的状态。有大的缺损,严重影响桥梁使用功能,或 预期不能通行,不能保证正常的使用功能,需要进行 交通管制,必要时需要限制交通。

 大修、加 固、改建 5 危险状态。存在严重缺损,主要构件不能正常使用, 危及运营安全,需要限制交通。

 加固、改 建、重建

 专业资料 6.1

 《规范》采用方法一般规定

 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

 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由负责定期检查者进行。

 专业资料 6.2 一般评定——桥梁部件缺损状况评定方法

  缺损状况及标度 组合评定标度 缺损程度及标度 程 度

  小 → 大

  少 → 多

  轻度 → 严重 标度

 0

  1

  2 缺损对结构使用 功能的影响程度 无、不重要 小、次要 大、重要

 0 +1 +2 0

  1

  2 1

  2

  3 2

  3

  4 以上两项评定组合标度

  0

  1

  2

  3

  4 缺损发展变化 状况的修正 趋向稳定 发展缓慢 发展较快 -1 0 +1

 0

  1

  2

  3

 0

  1

  2

  3

  4

 1

  2

  3

  4

  5

 最终评定结果

 0

  1

  2

  3

  4

  5 桥梁技术状况及分类 完

 良

 较

 较

 差

 危 好

 好

 好

 差

 的

 险

  一

 二

 三

 四

 五

  类

 类

 类

 类

 类 注:“ 0”表示完好状态,或表示没有设置的构造部件,如调治构造物 “ 5”表示危险状态,或表示原无设置,而调查表明需要补设的结构部件

 专业资料 推荐的桥梁各部位权重及综合评定方法

 专业资料 公路桥梁养护规范.

篇二: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制度

省公路管理局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 号)、《海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养公路需申请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他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与直属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管养单位”)负责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省养公路预(概)算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养普通公路预(概)算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高速公路预(概)算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

 由高速公路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金投入为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将养护工程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保障养护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第八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养护项目咨询与决策、勘察设计、招投标服务、养护实施、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等养护项目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养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与共享。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三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包括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

 第十四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管养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

 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第十六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开展养护需求分析,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优先安排建设。

 第十七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公路安全运行状况,按照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等工作流程进行科学决策,精心筹划,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制订来年的养护工程计划及中远期养护项目规划。

 第十八条 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十九条 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项目库产生。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达省级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含省养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省养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一)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省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统筹各级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的项目库和养护工程计划,按照轻重缓急与精准实施的原则,进行评估优化养护项目后,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二)对于新增项目,由高速公路管养单位或各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按年度上报,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更新。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椐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的项目库审批下达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四)列入省级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除突发事件、抗灾抢险或战备需要等特殊情况外,未列

 入省级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列入省级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年度计划下达后,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养单位立即开展前期工作,确保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第四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制度。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设计,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设计,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管养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养护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市县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养单位应将设计成果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申报组织设计评审,评审过后的图纸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做好涉及生态红线、用地、用林、水源保护等专项调查和论证,确保顺利实施; (三)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四)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五)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六)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七)采用最优化设计方案进行精细化设计。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规范设计审查流程,加强设计审查管理,提供相关科学决策资料,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并合理可行。

 技术复杂和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专家组应加强项目现场调查和技术方案审查。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施工,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代建管理等相关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择优比选、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细则实施。

 第三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养护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应急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包含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包含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包含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包含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不进行招标,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优先考虑承担本省抢险救灾和战备应急工程施工任务的队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未达公开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采购按《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养护工程项目管 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在养

 护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中应有合同履约不到位的违约条款。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高速公路管养单位、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四十二条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未开展监理咨询服务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批复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承包人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按照《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加强动态管理,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

 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是总体质量达到合格等级,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抽检,业主法人管理,质监部门质量监督的四级质量管理体系。

 (一)、承包人质量管理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1、承包人是项目施工的主体,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应组建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措施,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实现设计意图,不得随意改变设计要求及有关的各项指标。按照合同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投入符合合同工期进度要求所需的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的类型、数量、规格、性能都必须满足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3、自觉服从监理管理,执行监理指令,循规作业。严禁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野蛮施工等违规行为。不得隐瞒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做到“严肃对待、科学决策、迅速处治、不留后患”。

 4、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文件、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服务合同,必须把确保工程质量作为监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2、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监理规范及工地实际情况制定监理组织体系和监理工作计划,配备称职监理人员。按规定进行独立抽检试验,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含试验)的监督。必须保证对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旁站监理。以事前控制,超前管理为工作原则,把原材料检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等作为监理工作重点。

 3、如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不能故意隐瞒事实,应迅速前往现场做好原始记录,留取现场实物和照片录像,及时上报,并查找原因,提出处治建议。必要时应发布停工令,敦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三)、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1、建设单位应组织或派现场代表定时或不定时到养护工程项目现场察看施工情况,发现质量隐患或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发出限期整改的指令。

 2、审核监理人员资质,定期对到岗监理人员资质进行检查,发现

 有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坚决予以更换,清退。

 3、审核总...

篇三: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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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 提高路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所有公路的桥梁、 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 含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下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

  2 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部颁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路局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业务管理工作。

 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各盟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县乡人民政府设臵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

  3 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由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根据养护管理权限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要多方筹集资金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及时安排投资不断加大危桥改造力度确保桥梁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4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均要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

  5 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盟市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盟市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下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自治区公路局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

  6 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桥梁管养单位应对辖区内所有桥梁建立“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永久性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桥梁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及专用公路桥梁每年定期检查一次。

 定期检查要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并当场填写“桥梁

  7 定期检查记录表” 。定期检查作业完成后应按要求汇总,撰写检查报告及时上报公路桥梁监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所列情况及时开展。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检查期间要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并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组织有关专家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形成的检查报告进行评审确认根据评审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

  8 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自治区公路局由自治区公路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 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 40 米及墩高 10 米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

  9 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 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并制定日常巡视和小修保养工作的实施细则保证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大修、改建工程由盟市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规定执行。

  10 第二十七条 桥梁大修、改建工程设计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要增加设计施工科技含量提高加固改造效益。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桥梁设计要进行多方案比选并经专家会审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桥梁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桥梁大修、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桥...

篇四: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制度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 年 06 月 28 日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我要纠错】

 索取号 AB4003040-2011-007 载体类型 纸质

 发布机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交〔2010〕651 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市公路处、各相关区(县)建交委、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专用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市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路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下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监管单位;并负责其直接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直接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管养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辖区内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区(县)公路管理署(下称区(县)公路署)是所辖区域内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内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辖区内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县)公路署做好所辖区域内乡道和村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经营管理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其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第五条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桥梁安全和公路畅通。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市公路处和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第七条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监管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负责对下级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制定桥梁养护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桥梁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并组织其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落实、监督桥梁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负责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组织桥梁技术人员培训;

 (七)汇总、审核、上报有关桥梁养护管理资料;

  (八)按规定负责组织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的审核工作;

  (九)负责组织编制所管养桥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

  (十)负责市、区(县)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管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桥梁管养责任,按有关规定做好管养桥梁的检查、评定、养护、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接受桥梁监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所管养桥梁的养护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以及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上级;

  (三)编制、上报管养桥梁的养护计划;

  (四)负责按照审批方案组织实施管养桥梁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并组织其交工验收;

  (五)按规定使用管养桥梁的养护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六)具体实施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的应用,负责对桥梁养护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七)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

  (八)按规定负责实施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的评定工作;

  (九)负责编制所管养桥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

  (十)负责加强对桥梁养护作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管理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管养单位由于疏于养护管理,未按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倒塌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倒

 塌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以及《上海市公路桥涵养护规程》的要求和规定,及时、正确、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市公路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路桥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区(县)公路署、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路桥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对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下级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监管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监管的技术状况为四、五类公路桥梁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审批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五)参与制定监管桥梁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组织对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性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工程方案和对策措施(包括交通组织方案)。

  (二)主持桥梁的养护工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向上级监管单位上

 报管养桥梁受突发事件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组织桥梁养护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交工验收。

  (四)负责管养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管养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和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上海市公路桥涵养护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做到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排水畅通,重要构(部)件完好,标志齐全,保障通行。

  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十九条管养单位应督促养护单位应加强桥梁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公路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上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每天巡查一次,其他等级公路桥梁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巡查人员应做好桥梁巡查记录,记录表应填写认真,清晰,完整。

  第二十条桥梁的经常性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乡、村道上桥梁的经常性检查频率可每季度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重要构(部)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性检查过程中应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根据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方案和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桥梁定期检查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对检查的桥梁进行技术状况评定。桥梁定期检查应及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格,检查记录表的格式内容另行制订。桥梁定期检查可根据桥梁规模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桥梁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是在特定情况下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置措施建议。

 公路桥梁在以下状况下应进行特殊检查:

  (一)桥梁遭受漂流物、船舶撞击,自然灾害(或者火灾)或超重车辆通过后造成桥梁严重损坏的;

  (二)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且结构病害成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

  (三)桥梁要求提高荷载等级的;

  (四)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径 60 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梁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梁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梁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桥梁结构进行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梁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检查。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正常使用状态的大桥(除第二十三条所述的大桥外),在使用 15 年后,应进行一次桥梁结构的特殊检查,以后每隔 10 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一)国道和省道上的桥梁由市公路管理处进行审核。

  (二)县道、乡道和村道上的桥梁由各区(县)监管单位进行审核,报市公路管理处备案。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二十六条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首先采取应急措施,通过特殊检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七条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的桥梁结构特殊检查,由监管单位对其报告进行审定。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

 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行。

  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结构的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

  第二十九条桥梁养护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除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外,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

  桥梁管养单位应对承担应急抢险工程单位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监管单位要加强桥梁养护、加固、检测、施工等监管工作,建立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

  管养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进行公路桥梁养护、施工和检测。

  (一)桥梁的养护单位须符合公路养护维修准入条件。

  (二)公路桥梁加固施工单位须具有特种专业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

  (三)公路桥梁检测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或者公路工程综合甲级专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公路桥梁改建、大修工程完工后,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鉴定;中修工程完工后,应由质量监督部门或监管单位的质量部门负责质量鉴定;管养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监管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规模较小的桥梁养护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对需要封闭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 5 天发布相关信息。国道、省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所有公路桥梁均应设置限载标志。桥梁管养单位依法负责管养桥梁限载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并保持限载标志完好有效,缺损的标志应及时修复。限载标志的取值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设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按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

篇五: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制度

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336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 委),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 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部对 1991 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1991 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 (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下同)、 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 安全至上” 的工作方针, 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 下同)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 下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 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 检测和养护维修, 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的要求和规定, 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 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 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 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 责任清晰” 的原则, 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 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 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 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 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 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 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 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 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 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 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 组织编制桥梁养护、 维修、 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 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 组织桥梁养护大、 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 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

 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 完善和保密工作, 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 系统维护、 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 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 并监督实施。

 (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 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 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 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 并核发上岗证。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 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 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 上部结构、 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 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 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 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 破损程度、 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 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 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 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

 件明显达到三、 四、 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 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 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 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 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 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

 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 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 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 并结合理论分析, 对桥梁的缺损状况、 病害成因、 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

 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查结果, 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 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 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 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 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 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 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 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 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 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

 对非收费公路、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复核期间, 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 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 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 病害清楚的大桥, 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 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 60 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 并定期进行观测, 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 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 四、 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 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 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 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 四、 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 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 中修、 大修、 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 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 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 防止病害加快扩展, 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 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 保证安全。

 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 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 型式、 数量, 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 宽度、 抗灾能力、 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 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 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大修、 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修、 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 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 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 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 施工、 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 逐步构建统一公开、 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 桥梁大修、 中修、 改建工程完工后, 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 二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 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 15 天, 发布相关信息。

 高速公路、 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 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 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保证施工车辆、 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 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 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 管理资料、 检查资料、 养护维修资料、 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 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 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 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 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 观测或监测点(部件)

 资料。

 (六) 交(竣)

 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 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

 工验收。

 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 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 监管单位, 及其分管领导、 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 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 定期检查结果、 养护对策建议、 特殊检查建议报告、 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 以及检查的时间、 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

篇六: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制度

养护巡查与检查制度 为及时发现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病害及损坏,为制定切实的养护对策提供帮助,特制定本制度。

 1 巡查与检查分类 宣左线一级公路巡查与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和路况调查。

 2 日常巡查 2.1 日常巡查 2.1.1 巡查的实施及频率:由中标养护单位实施,计划养护科进行监督。白天每天一次,夜间每周至少 2 次,双向全程,(遇雨雪天气或抛洒物严重时,每天不少于两次)。

 2.1.2 巡查方法:以目视为主,必要时要停车检查,注意掌握道路技术状况,并填写巡查记录,发现病害或其它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处治;不能及时处治的要采取应急性安全措施,确保道路行车安全,通知相关人员及时组织修复。

 2.1.3 主要内容 2.1.3.1 路基:路肩、边坡、边沟、急流槽等是否清洁,有无淤塞、损坏。

 2.1.3.2 路面:路面是否出现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路面的各种杂物、污损情况。

 2.1.3.3 桥梁、涵洞、通道:

 1)桥面铺装:是否平整,有无破损,桥面是否清洁;

 2)桥面泄水孔:是否排水畅通,有无破损; 3)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有无杂物,联接件是否松动,两侧砼是否完整; 4)钢筋砼墙式护栏:有无撞坏、断裂、缺损、松动、缺件、锈蚀; 5)翼墙(侧墙、耳墙):是否开裂、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 6)锥坡、护坡、桥台:是否局部塌陷、缺损,有无垃圾堆积,杂 草丛生; 7)桥墩是否冲刷、损坏; 8)支座是否损坏; 9)标志、标线是否完整; 10)涵洞通道:主要通过检查涵洞通道的路面有无沉陷、裂缝等病害情况,通道内沉降缝是否良好,有无渗、漏水现象。涵洞进水口是否堵塞,洞口铺砌是否完好。

 2.1.3.4 沿线设施:

 1)护栏、立柱是否缺损; 2)标志是否缺损; 3)反光标志、轮廓标、防眩板、隔音墙是否短缺、损坏; 4)隔离栅是否损坏、遗失; 2.1.3.5 绿化:

 中央分隔带、护坡、下边坡、各互通区绿化苗木、草坪的存活情况、生长情况(施肥、洒水)、病虫害情况、修剪情况。

 3 经常性检查

 3.1 桥涵经常检查 3.1.1 检查的实施与频率:由中标养护单位实施,养护科进行监督。桥涵每月一次,汛期应加强检查。

 3.1.2 检查的方法:以徒步目视检查为主,必要时采用专用仪器。

 3.1.3 检查的内容和检查结果判定标准参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

 3.1.4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立即上报情况和安排特殊检查。

 3.2 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的经常检查 3.2.1 检查重点范围:边坡大于等于 3 级,高度 20 米以上;路堤高于 5 米的软基地段和半挖半填路段;挡墙高于 5 米。

 3.2.2 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的养护检查工作由养护科负责组织实施,中标养护单位技术人员具体承担检查工作。

 3.2.3 高边坡检查每季度进行 1 次,以目测为主,对锚索施工的高边坡或地质情况较差的高边坡在 4 月、5 月、6 月份每月检查一次;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性气候,1 天内组织检查;检查内容:隔离栅内的坡面(截水沟、边沟外 3 米内)有无出现危石、浮石、裂缝,锚头是否渗水,边坡碎落台、坡道等有无出现缺口、冲沟、沉陷、塌落和排水是否通畅等现象。

 3.2.4 高路堤、高挡墙每月检查 1 次,以目测为主,有无出现裂缝、倾斜、鼓化、滑动、下沉等现象,泄水孔情况,浆砌是否松动、脱落、开裂,填写本项目经常检查记录。

 4 定期检查 4.1 桥梁定期检查 4.1.1 定期检查的实施与频率:由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每年一次。

 4.1.2 检查内容和评定标准参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有关条款。

 4.1.3 定期检查的方法: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必须接近或进入各部件仔细检查其功能和材料的缺损情况,并完成下列工作:

 1)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填写检查记录表,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做出技术状况评分; 3)实地判断缺损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及方式; 4)对难以判断缺损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检查的要求; 5)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运行的危桥,提出限制交通或改建的建议; 6)根据桥梁的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查的时间; 7)典型缺损和病害的照片及说明。缺损状况的描述应采用相关标准术语,说明缺损的部位、类型、性质、范围数量和程度等; 8)两张总体照片。一张桥梁正面照片,一张桥梁上游侧立面照片; 9)桥梁清单; 10)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定期检查完成后,应将本次检查的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登记在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内; 11)定期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辖区内所有桥梁的保养小修情况。

 b)需要进行中修或改建的桥梁计划,说明修理项目,拟用的修理方案估计费用和实施时间。

 c)要求进行特殊检查桥梁的报告,说明检验的项目和理由。

 d)需限制桥梁交通的建议报告。

 4.2 涵洞、通道定期检查 4.2.1 定期检查的实施和频率:涵洞和通道定期检查的实施由中标养护单位进行并桥梁养护工程师参与完成。每年 1 次,与桥梁检查同时进行。

 4.2.2 检查的方法:检查以步行目测为主,要求携带道路管理资料、测定量具(照像机、卷尺、测杆)、常用工具(尖镐、铁锹、锤子、钢丝绳)等。

 4.2.3 涵洞检查内容 1)位臵是否恰当,涵内有无淤塞、阻水现象; 2)有无开裂,台背有无沉陷,涵底有无漏水,八字翼墙是否完整; 3)进水口是否堵塞,洞口铺砌是否完好; 4)洞身构造是否完好,涵洞四周护坡是否完好。

 4.2.4 通道的检查内容 1)通道外观是否良好,有无撞击、剥落、露筋现象; 2)通道内有无裂缝、沉降缝是否良好,有无渗、漏水现象; 3)通道有无沉陷、积水现象; 4)八字墙有无沉陷、开裂以及倾斜现象。

 4.2.5 定期检查完成后,应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1)技术状况和功能状态的评价; 2)养护维修状况的评价及建议; 3)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建议; 4)需要采取处治措施的建议。

 5 特殊检查 在发生暴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后,或发生有可能对宣左一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对路面、桥梁、涵洞、通道、防护工程、排水工程、沿线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5.1 路基、路面的特殊检查 5.1.1 由养护科组织中标养护单位一同进行。检查以步行巡查为主,并填写特殊检查记录。

 5.1.2 路基检查的内容:路基有无大面积沉陷、断裂,边坡有无大面积的坍塌、冲毁,路基线形有无扭曲等现象;路面检查的内容:有无较大裂缝、沉陷、坍塌、拥包等对行车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病害。

 5.2 桥梁的特殊检查 5.2.1 特殊检查的条件 1)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的损坏原因和程度; 2)桥梁技术状况为三、四、五类者。

 3)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4)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或进行周期性荷载试验。

 桥梁在遭受洪水、流冰、滑坡、地震、风灾,因超重车辆通过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造成损害的,应进行应急检查。

 5.2.2 由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查应根据桥梁的破损状况和性质,采用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试、荷载试验及其他辅助试验,针对桥梁现状进行检验分析,形成鉴定结论。检查期间,中标养护单位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障桥梁运营的安全。

 5.2.3 桥梁特殊检查的内容 1)桥梁结构构件缺损状况。包括对材料物理、化学性能退化程度及原因的测试鉴定;结构或构件开裂状态的检测及评定。

 2)桥梁结构的承载能力。包括对结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的检算、试验和鉴定。

 3)桥梁防灾能力。包括桥梁抵抗洪水、风、流冰、地震及其他地质灾害等能力的检测鉴定。

 5.2.4 特殊检查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和工作过程等。

 2)描述目前的桥梁技术状况。包括现场调查、试验与项目及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和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的损坏程度及原因,并提出结构部件和总体的维修、加固或改建方案。

 5.2.5 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土墙特殊检查

 5.2.6 检查时间根据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另行确定。

 5.2.7 检查后,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养护建议,并及时落实养护。

 6 路况调查及养护质量评定 6.1 养护科组织相关的养护技术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路况专项调查,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进行养护质量评定。路面平整度、路面结构强度和路面抗滑性能、车辙等项目测试由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6.2 路况调查结果的处理 路况调查中发现如沉陷以及挡墙、边坡的滑移等病害需做好记录,并长期观测。

 6.2.1 路况调查结果按如下几种情况处理:

 1)及时安排处理;

 2)通过维修保养不能解决的严重问题,提出专项工程计划处理。

 6.2.2 对路况结果的处理情况要进行跟踪验证,并填写记录。

 7 相关文件 7.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

 7.2《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

 7.3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

 7.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7.5《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J H20-2007)

 8 记录

 8.1《公路养护巡查日志》 8.2《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 8.3《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 8.4《涵洞定期检查表》

篇七: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制度

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7]336 号 日期2007 年 07 月 1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 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 1991 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1 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 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 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 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 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 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 组织编制桥梁养护、 维修、 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

 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 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 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 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 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 并结合理论分析 对桥梁的缺损状况、 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 60 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

 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 15 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 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 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 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 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 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 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 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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