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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7篇

时间:2022-09-19 11:40:05 来源:网友投稿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7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7篇,供大家参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7篇

篇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已经 2001 年 10 月 19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一年十一月 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61 号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 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 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 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 科研、 经营、 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 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 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

 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 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管理时, 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 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 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在其使用、 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 各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 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

 开展防火检查, 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 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 焰火晚会、 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 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 扩建和装修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实行严格管理:

  (一)

 商场(市场)

 、 宾馆(饭店)

 、 体育场(馆)

 、 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

  (二)

 医院、 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 托儿所、 幼儿园;

  (三)

 国家机关;

  (四)

 广播电台、 电视台和邮政、 通信枢纽;

  (五)

 客运车站、 码头、 民用机场;

  (六)

 公共图书馆、 展览馆、 博物馆、 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

 发电厂(站)

 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 充装、 储存、 供应、 销售单位;

  (九)

 服装、 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 加工企业;

  (十)

 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

 、 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城市地下铁道、 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粮、 棉、 木材、 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 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并确定专

 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 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 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

 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

 建筑消防设施齐全、 完好有效;

  (六)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 焰火晚会、 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 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 防火巡查、 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

 值班; 消防设施、 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 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 防静电)

 ;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 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 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落实现场监护人, 在确认无火灾、 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 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 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 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 可燃物, 配置消防器材, 专人监护, 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 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保持防火门、 防火卷帘、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 机械排烟送风、 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在营业、 生产、 教学、 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 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 使用、 储存、 销售、 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 建立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 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 器材, 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

 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 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 及时疏散人员。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任何单位、 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 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 接受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核定火灾损失, 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并确定巡查的人员、 内容、 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用火、 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 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 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 养老院、 寄宿制的学校、 托儿所、 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危险, 无法当场处置的, 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 团体、 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 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 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用火、 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

 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 记录情况;

  (十)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 有效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 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

 当建立档案资料, 记明配置类型、 数量、 设置位置、 检查维修单位(人员)

 、 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 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进入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 遮挡, 或者占用、 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 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

 消防设施管理、 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

 违章...

篇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部分题库

  1、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什么方针?

  答:

 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答:

 遵循自我管理、 自负责任的基本原则。

  3、 单位如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答: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省级以上党委、 人大、 政府和政协所属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人全面负责。

  4、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 科研、 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

 组织防火检查, 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5、 单位如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答: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由单位的某们副职担任, 也可以单独设置或者聘任, 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6、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 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7、《规定》 对承包、 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管理有何要求?

  答:

 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订立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时, 应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各自在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各方在其使用、 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通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者

 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以确保其完整好用。

  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有何规定?

  答: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 扩建和装修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9、 哪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答:(1)

 直接从事商品经营场所部分的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本数, 下同)

 以上(设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

 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 市场);(2)

 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宾馆(旅馆、 饭店), 县(市)

 城区所在地客房灵敏在 30 间以上的宾馆(旅店、 饭店);(3)

 公共体育场(馆)、 会堂;(4)

 不具有娱乐功能, 但独立设置且座位数在 200 个以上的餐饮场所;(5)

 计算机数量在 30 台以上的网吧; (6)

 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下更公共娱乐场所:

 ①影剧院、 录像厅、 礼堂等演出、 放映场所; ②舞厅、 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 音乐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 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 旱冰场、 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 休闲场所。

  10、 哪些医院、 养老院、 学校、 托儿所、 幼儿园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答:(1)

 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2)

 老人住宅床位在 50 张以

 上的养老院; (3)

 学生住宅床位在 100 以上的各类全日制寄宿学校;(4)

 幼儿住宿床位(含中午休息用床)

 在 50 张以上的托儿所、 幼儿园。

  11、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1)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并经消防验收合格;(2)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 消防安全责任明确;(3)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

 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

 建筑消防设计齐全、完好有效; (6)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 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答:

 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防火巡查、 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

 值班; 消防设施、 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 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3、 单位如何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答:

 单位应按照《规定》 第十八条和相关规定, 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既可以制定若干不同方面的消防安全制度,也可以制定一个综合性的消防安全制度, 但内容应当涵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面, 保障消防安全的需发。

  14、 对单位内部疏散设施和相关设施如何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答: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 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机械排烟送风、 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1)

 占用疏散通道;(2)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用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3)

 在营业、 生产、 教学、 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 覆盖;(4)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15、 单位是否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答:

 根据有关消防法规, 单位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建立了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也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16、 义务消防队队员有何条件?

  答:

 热爱消防工作, 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身体健康, 年龄 18 至 45 周岁的男性公民和 18 至 35 周岁的女性公民。

  17、 单位义务消防队有何职责?

  答:

 义务消防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消防责任制, 切实做好防火、 灭火工作, 主要职责是:(1)

 学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协助本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 并督促实施;(2)

 根据本单位的特点, 利用各种场合和各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 普及消防知识;(3)

 参加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改善消防设施和条件; 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队员值班巡逻, 严防火灾事故;(4)

 定期进行灭火训练, 掌握消防技能, 对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 并督促做好维修、 保养和管理工作, 保证消防器材完整好用;(5)

 积极扑救本单位发生的火灾,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18、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

 单位发生火灾时, 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务必做到及时报警, 迅速真诚救火灾, 及时疏散人员。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 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 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19、 单位应如何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答:

 火灾扑灭后,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 接受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20、 单位应当如何进行防火巡查?

  答:(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并确定巡查的人员、 内容、 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2)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消除遗留火种。(3)

 医院、 养老院、寄宿制的学院、 托儿所、 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4)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危险, 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5)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1、 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

  答:(1)

 用火、 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

 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

 防安全标志是滞在位、 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2、 单位应当如何进行防火检查?

  答:(1)

 机关、 团体、 事业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其他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3、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答:(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

 安全疏散通道、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

 用火、 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

 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 记录情况; (10)

 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 有效情况;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4、 对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 性能检查包括哪些方面?

  答:(1)

 进行探测器的实效模拟试验时, 观察报警控制器的声光显示报警是否正常, 探测区域号与建筑部位的对应是否准确;(2)

 拧下任何一个火灾探测器时, 报警控制器上应有故障显示;(3)

 如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装置连接时, 在进行系统功能、 性能检查前, 应切断

 自动灭火装置与报警控制器的电气连接, 但应检查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来灭火控制接点动作情况, 如检查输出电压值, 或电流值是否符合要求等。

  25、 对室外消火栓的检查与维护包括哪些方面?

  答:(1)

 消除阀塞启闭杆端部周围杂物, 将专用扳手套于杆头, 检查是否合适, 动作启闭杆加注润滑油;(2)

 用油纱头擦洗出水口螺纹上的锈渍, 检查闷盖内橡胶卷圈是否完好;(3)

 打开消火栓, 检查供水情况, 在放净锈水后再关闭, 并观察有无漏水现象;(4)

 外表油漆剥落后应及时修补;(5)

 清除消火栓附近的障碍物, 对地下消火栓, 消除井内积聚的垃圾、 砂土等杂物。

  26、 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检查包括哪些方面?

  答:(1)

 室内消火栓、 水枪、 水带、 消防卷盘是否齐全完好, 有无生锈、 漏水, 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2)

 消防水泵在火警后 5 分钟内能否正常供水;(3)

 报警按钮、 指示灯及报警控制线路功能是否正常,有无故障;(4)检查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有无损坏,涂层是否脱落, 箱门玻璃是否完好无缺。

  27、 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维护包括哪些方面?

  答:

 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维护, 应做到使各组成设备经常保持清洁、 干燥, 防止锈蚀或损坏。

 为防止生锈, 消火栓手轮丝杆处以及消防水喉卷盘等所有转动的部位应经常加注润滑油。

 设备如有损坏, 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8、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查包括哪些方面?

 答:(1)

 设备状态检查。

 对组成系统的喷头、 报警控制阀、 闸阀报警控制器、 附件、 管网接头等作外观检查, 看有否损坏、 锈蚀、 渗漏、启闭位置不当等情况存在, 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适当的维修、 校正措施, 使其恢复完好状态。(2)

 系统功能检查。

 应按照各类系统的设计规定进行系统功能动态模拟试验。

 ①每两个月应对水流指示器进行一次功能试验, 利用管网末端试水装置排水, 水流指示器应动作, 消防控制中心应有信号显示。

 ②每个季度应对报警阀进行一次功能试验,打开系统侧放水阀放水, 报警阀瓣开启, 延时器底部有朋排出, 并延时 5 秒—90 秒内报警装置应开始连续报警; 水力警铃应发出响亮的报警声, 压力开关应接通电路报警, 消防控制中心有显示, 并应启动消防水泵。(3)

 使用环境检查。

 使用环境及保护对象被人为地作了不恰当改变, 往往成为对系统功能的损害因素。

 如在仓库内货物堆高不适当地增大而阻挡了喷头的喷洒范围; 喷头被刷漆或包扎而延迟了动作录敏度, 从而改变了喷洒特性; 可燃物数量和品种的改变或生产性质的改变, 致使原设计标准已不符合现实的危险性等级要求等等。

  29、 单位对灭火器实施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有何规定?

  答: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 记明配置类型、 数量、 设置、 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 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30、 灭火器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答:(1)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所谓明显地点, 一般来说, 是指政党的通道, 包括房间的出入口处、 走廊、 门厅及楼梯等地点;(2)

 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得(包括不受阻挡和碰撞)

 的地点; (3)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4)

 灭火器在某些场所设置时应有指示标志;(5)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6)

 设置的灭火器铭牌必须朝外;(7)

 手提式灭...

篇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穿着黑衣裳你走向天那些寂寞的花朵黑的花朵是天朵船唯一的花朵你http://www.sogou.com/sogou?query=%E8%AF%97%E6%AD%8C&pid=AQg4A机朵、朵、企朵、事朵朵位消防安全管理朵定体目朵机朵朵、企朵、事朵朵位消防安全管理朵定体第一章 朵 朵

 第二章 消防安全朵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防火朵朵 第五章 火朵患整改灾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朵育和培朵教 第七章 朵火、朵急疏散朵案和演朵 机朵朵、企朵、事朵朵位消防安全管理朵定体第一章 朵 朵第二章 消防安全朵任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 防火朵朵第五章 火朵患整改灾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朵育和培朵教第七章 朵火、朵急疏散朵案和演朵•••第八章 消防 第九章 朵 朵 第十章 附 朵 案档

  中朵人民共和  第 61 号   《机朵、 朵通朵朵予朵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朵 朵春旺 公安部令国、 企朵、 事朵朵位消防安全管理朵定》 已朵体2001 年 10 月 19 日公安部部朵朵公朵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机朵、朵、企朵、事朵朵位消防安全管理朵定体第一章 朵 朵  第一条 朵了加强和朵范机朵、 朵危害根据《中朵人民共和、 企朵、 事朵朵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朵防火和少火体灾减灾消防法国

 》制定本朵定。  第二条 本朵定适用于中朵人民共和的消防安全管理。境的机朵、 朵、 企朵、 事朵朵位国内体(以下朵朵位称)自身  法律、法朵有朵定的除外。另  第三条 朵位朵防工作方朵履行消防安全朵朵保障消防安全。遵守消防法律、 法朵、 朵章当(以下朵消防法朵称)朵朵朵防朵主、 防消朵合的消  第四条 法人朵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朵位的主要朵朵人是朵位的消防安全朵任人朵本朵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朵朵。

 南方穿着黑衣裳你走向天那些寂寞的花朵黑的花朵是天朵船唯一的花朵你http://www.sogou.com/sogou?query=%E8%AF%97%E6%AD%8C&pid=AQg4A朵位朵落朵逐朵消防安全朵任制和朵位消防安全朵任制明当全朵朵定各朵、各朵位的消防安全朵任人。确第5条逐朵和朵位消防安确第二章 消防安全朵任  第六条 朵位的消防安全朵任人朵  (一)朵朵朵行消防法朵保障朵位消防安全符合朵定掌握本朵位的消防安全情  (二)划  (三)朵本朵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朵朵和朵朵保障  (四)  (五)朵朵防火朵朵督促落朵火  (六)根据消防法朵的朵定建立朵朵消防朵、朵朵消防朵;  (七)朵朵制定符合本朵位朵朵的朵火和朵急疏散朵案  第七条 朵位可以根据需要定本朵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朵朵位的消确防安全朵任人朵朵朵施和朵朵落朵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朵朵年度消防工作朵  (二)朵朵制朵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朵程  (三)朵朵消防安全工作的朵金投入和朵朵保障方案  (四)朵朵朵施防火朵朵和火  (五)朵朵朵施朵本朵位消防朵施、朵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朵志的朵朵保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朵通  (六)朵朵管理朵朵消防朵和朵朵消防朵  (七)在朵工中朵朵朵展消防知朵、技能的宣朵  (八)朵位消防安全朵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朵定期向消防安全朵任人朵告消防安全情当的重大朵朵。未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朵位前款朵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朵位消防安全朵确任人朵朵朵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朵朵当况消防工作本朵位的生朵、 科、 朵朵、 管理等活朵朵朵安排批准朵施年度消防工作朵将与研定逐朵消防安全朵任批准朵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朵程确朵患整改及朵朵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朵朵灾朵施演朵。并朵朵朵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划朵朵督促其落朵并朵患整改工作灾保其完好有效保确确育和培朵朵朵朵火和朵急疏散朵案的朵施和演朵教及朵朵告涉及消防安全况  第八条 朵行承包、 租朵或者委托朵朵、 管理朵朵朵朵位朵物事人在朵立的合同中依照有朵朵定明当防安全的疏散朵施和其他建筑消防朵施朵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当各方的消防安全朵任消防朵通道、 涉及公共消确由朵朵朵位或者委托管理的朵位朵一管理。当  承包、 承租或者受委托朵朵、 管理的朵位朵遵守本朵定在其使用、 管理范朵履行消防当内安全朵朵。  第九条 朵于有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朵施和其他建筑消防朵施朵以上朵朵朵位和使用朵位的建筑物各朵朵朵位、 使用朵位朵消防朵通道、两个明管理朵任可以委托朵一管理。当确内  第十条 居民住宅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朵消防安全朵任朵展消防安全宣朵  (二)朵展防火朵朵消除火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朵通道朵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朵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朵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朵管理朵位朵朵受委托管理范朵当  第十一条 朵朵集、 焰火朵会会 灯会提供朵地的朵位朵在朵立的合同中明当的物朵管理朵位朵在管理范朵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朵朵区当育教朵患灾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朵朵。内等具有火、危朵的大型活朵的主朵朵位、 承朵朵位以及灾各方的消防安全朵任。确

 南方穿着黑衣裳你走向天那些寂寞的花朵黑的花朵是天朵船唯一的花朵你http://www.sogou.com/sogou?query=%E8%AF%97%E6%AD%8C&pid=AQg4A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朵朵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朵位朵朵。朵行施工朵承包的由朵承包朵位朵朵。分包朵位向朵承包朵位朵朵服朵承包朵位朵施工朵朵的消防安全管理。从  朵建筑物朵行局部改建、朵建和修的工程建朵朵位朵装各方朵施工朵朵的消防安全朵任。

 施工朵位在朵立的合同中明当与确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朵的朵位是消防安全重点朵位朵  (一)商朵(市朵)、 朵朵(朵店)、 育朵所)  (二)  (三)  (四)  (五)客  (六)公共朵朵朵、展朵朵、博物朵、  (七)朵朵厂(站)和朵  (八)易燃易爆化  (九)服  (十)重要的科  (十一)其他朵生火位。  高朵朵公楼(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 棉、 木材、 百朵等物朵集中的大型朵朵和堆朵按照本朵定的要求朵行朵格管理(以下朵当体(朵)、 堂、 公共朵朵朵所等公聚集朵所会众公聚集朵称众院、朵老院和寄宿制的校、托所、幼医国广学儿儿园家机朵播朵台、朵朵台和朵政、通信朵枢朵站、朵朵、民用机朵运案朵以及具有火危朵性的文物保朵朵位档灾朵朵企朵网学物品的生朵、充、朵存、供朵、朵朵位装售、制鞋等朵朵密集型生朵、加工企朵装朵位研可能性朵大以及一旦朵生火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朵亡或者朵朵朵失的朵灾灾字写楼)、 高朵公寓等高朵公共建筑城市地下朵道、 地下朵光隧道等地下公楼家和省朵国等重点工程的施工朵朵朵按照本朵定朵消防安全重点朵位的要求朵行朵格管理。当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朵位及其消防安全朵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朵防机朵案。构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朵位朵当朵或者兼朵的消防管理人朵其他朵位朵当确的朵口管理朵能部朵。朵口管理朵能部朵和朵兼朵消防管理人朵在消防安全朵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朵朵 地公安消当当朵置或者定消防工作的朵口管理朵能部朵定朵确并确定朵朵或者兼朵消防管理人朵可以定消防工作确理人的朵朵下朵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行消防安全朵朵朵朵朵合格后方可朵朵使用  (一)依法朵理建筑工程消防朵朵朵核手朵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朵朵消防安全朵任明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朵程  (四)朵工朵朵消防安全培朵  (五)建筑消防朵施朵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朵火和朵急疏散朵案。  第十七条 朵朵集、 焰火朵会具朵消防安全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条  第十八条 朵位朵按照当国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朵程并聚集朵所朵在具朵下列消防安全件后向地公安消防机申朵朵众当条当构朵消防朵收合格并确、等具有火危朵的大型活朵主朵或者承朵朵位朵在会 灯会灾当申朵朵活朵朵朵朵行消防安全朵朵朵朵朵合格后方可朵朵。构家有朵朵定朵合本朵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朵消防安全制度公布朵行。

 南方穿着黑衣裳你走向天那些寂寞的花朵黑的花朵是天朵船唯一的花朵你http://www.sogou.com/sogou?query=%E8%AF%97%E6%AD%8C&pid=AQg4A  朵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施管理消防(控制室)朵班消防朵施、 器材朵朵管理火易燃易爆危朵物品和朵所防火防爆朵朵和朵朵消防朵的朵朵管理朵火和朵急疏散朵案演朵燃气和朵朵朵的朵朵和管理气(包括防雷、防容。容消防安全育、 培朵防火巡朵、 朵朵安全疏散朵教朵患整改用火、 用朵安全管理灾朵静 )消防安全工作考朵和朵朵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  第十九条 朵位朵防安全有重大影容易朵生火、一旦朵生火可能朵重危及人身和朵朵安全以及朵消当将灾灾的部位定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朵置明朵的防火朵志朵行朵格管理。响确  第二十条 朵位朵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朵朵用明火朵行朵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爆炸危朵的朵当灾需要朵行朵、 朵等明火作朵的朵火部朵和人朵朵气朵无火、 爆炸危朵后方可朵火施工。

 朵火施工人朵朵确灾落朵相朵的消防安全措施。按照朵位的用火管况当理制度朵理朵批手朵落朵朵朵朵朵人在遵当守消防安全朵定并  公聚集朵所或者以上朵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朵施工朵位众两个和使用朵位朵共同采取措施施工和使用朵行防火分隔除朵火域的易燃、可当将区区清区燃物配置消防器材朵人朵朵保朵施工及使用范朵的消防安全。  公共朵朵朵所在朵朵期朵禁止朵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朵位朵疏散指示朵志和朵急照明朵施保持防火朵、 防火卷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朵通朵置符合家朵定的消防安全当并国、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朵志、 朵急照明、 机械帘排烟送朵、火事故播等朵施朵于正常朵。灾广状  朵禁下列行朵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  (三)在朵朵、 生朵、覆盖  (四)其他影  第二十二条 朵位朵朵或者朵毁朵行朵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朵朵等影疏散的障碍物装安全出口上朵、 遮朵或者响、 工作等期朵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朵志遮朵教学将将、安全疏散的行朵。响遵守家有朵朵定朵易燃易爆危朵物品的生朵、 使用、 朵存、 朵、当国售 运  第二十三条 朵位朵防朵、器材装  第二十四条 朵位朵生火救火及朵疏散人朵。

 朵近朵位朵扑灾得阻朵朵警。根据消防法朵的有朵朵定建立朵朵消防朵、朵朵消防朵配朵相朵的消当朵朵朵展消防朵朵朵和朵火技能朵朵提高朵防和救火的能力。并学朵朵灾扑灾立朵施朵火和朵急疏散朵案朵必做到及朵朵警当朵予支援。

 任何朵位、 人朵都朵即,迅速无朵朵朵火警提供便利不当当  朵位朵朵公安消防机朵救人朵、救火提供便利和件。当构扑灾条  火朵后起火朵位朵保朵朵朵接受事故朵朵如朵提供火事故的情朵助公安消灾扑朵朵火当灾况防机原因核定火朵失朵明火事故朵任。未朵公安消防机同意不得擅自构灾灾灾构理火朵朵。

 清灾第四章 防火朵朵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朵位朵和朵次。其他朵位可以根据需要朵朵防火巡朵。巡朵的  (一)用火、用朵有无朵章情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朵通安全疏散指示朵志、朵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朵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朵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朵式防火朵是否朵于朵朵朵行每日防火巡朵定巡朵的人朵、容、部位当并确包括内容朵内当况朵防火卷下是否堆放物品影使用状帘响

 南方穿着黑衣裳你走向天那些寂寞的花朵黑的花朵是天朵船唯一的花朵你http://www.sogou.com/sogou?query=%E8%AF%97%E6%AD%8C&pid=AQg4A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朵在朵情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  公聚集朵所在朵朵期朵的防火巡朵朵众当朵留火朵。

 院、 朵老院、 寄宿制的校、 托医学重点朵位可以朵合朵朵朵朵夜朵防火巡朵。况。况至少每二小朵一次朵朵朵束朵朵朵朵朵朵朵朵行朵朵消除当所、 幼朵朵 加强夜朵防火巡朵其他消防安全儿园 当儿  防火巡朵人朵朵及朵朵正朵章行朵妥善朵置火危朵无法朵朵置的朵立朵告。

 朵朵初当灾当当即起火朵立朵警及朵朵 救。灾当即并扑  防火巡朵朵巡朵朵朵巡朵人朵及其主管人朵朵在巡朵朵朵上朵名。当填写当  第二十六条 机朵、朵月朵行一次防火朵朵。朵朵的  (一)火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朵志、朵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  (三)消防朵通道、消防水源情  (四)朵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  (五)用火、用朵有无朵章情  (六)重点工朵人朵以及其他朵工消防知朵的掌握情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  (八)易燃易爆危朵物品和朵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朵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朵班情  (...

篇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 第 1 页 共 12 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已于 2001 年 11 月 14 日由公安部令第61 号发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的消防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虽然《消防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由于一些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称谓。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因此,文具该《规定》中的“单位”不包括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等单位。

 “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经营管理方式的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的方针、原则的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包括:

 《消防法》和其他法律中涉及消防工作的有关内容;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会市、自治区首府、经济特区所在地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的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化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等。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是单位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体现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单位依法自我管理、自负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

 单位分为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两种,即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代表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此条确立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鉴于省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常由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为此,需明确指出,省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所属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 第 2 页 共 12 页 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此条要求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前提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负责,建立起本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到权责统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保障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重大事项的落实,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并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发展。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的规定。

 本条在社会单位传统的消防安全模式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做法,并考虑我国加入 WTO 后与国外先进消防安全管理方式接轨的发展需要,确立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立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由单位的某位副职担任,也可以单独设置或者聘任,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此条还对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负责人报告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并授权其就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即明晰职责分工,又体现权责的统一性,确保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单产权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针对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单位与建筑物产权所有单位之间,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往往互相推诿、披皮,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请,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状况,规定在订立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各自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各方在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 第 3 页 共 12 页 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考虑到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具有公共性、系统性、完整性等特殊性,不宜实行多头管理,此条规定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好用。同时,针对一些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在建筑物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时,擅自出租给使用者的情况,明确规定产权所有者应当提供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物。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上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 各产权单位对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多产权单位之间及其与使用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此条对多产权建筑和多家单位使用的建筑中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作了规定。目前,大多数多产权建筑的管理,包括建筑消防安全的管理都是委托物业单位统一管理的,但也有一些多产权建筑的管理没有委托物业单位,可以允许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组成管理机构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事项社行统一管理,也可以在明确各自应负的管理责任的前提下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说明】本条是关于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

 目前,居民住宅区一般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但大多数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未明确消防管理内容,致使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管理职责不清,消防安全工作难以落实。此条就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的具体消防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举办大型活动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集会、焰火晚会、灯会,以及大型商品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举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签订同时确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并落实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活动场所和各项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和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施工中有关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据此,本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同时,为汲取近年来建筑工程现场火灾事故的教训,特别是因局部施工引发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惨痛教训,明确规定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

 、宾馆(饭店)

 、体育场(馆)

 、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

篇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刊 董 曹 |=-I R E E 疆 2001年 11月 14日,公安部发布 了第 6l号令 《机 关 、团 体 、企业 、事业单位 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 定》J,将于今年 5月 1日起施 行 这是促进社会各单位落实消 防安全责任制 ,推进消防工作 社会化进程 的一项重要举措。

 笔者就 《规定 》颁布实施 的重要意义和《规定 》的主要 内容 、特 点 以及我省如何学习宣 传贯彻等问题 ,采访 了省公安厅党 委委员 、江苏省消防总队总队长朱 承华 同志。

 问:请您谈谈公安部发布《规 定》的重要意 卫? 答 :《规定 》的颁布施行 ,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一件大 事 ,对于推动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 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 ,预 防和减少火灾危害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首先 ,

 《规定》的颁 布施 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加强单位消防安 全工作 的重要举措 。随着改革开放 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 展 ,我国的经济和社 会管理体制等许多方面都发生 了极其深 刻 的变化 ,原有 的一些行业 、系统管理部门被撤 销或台并 ,管 理 职能被弱化 ,无 主管部门的企业大量增多 ,企业逐步成为 真正 的市场主体 ;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 的主要靠系统和 行业 管理为 主的体制 以及管理方式 已不适应形 势发展的需 要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 ,是法制经济 ,依法行政 、依法 监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消防工作 提出的新要求。因此 ,无 论是企业还是机关 、团体 、事业 单位 ,其消防安全管理都必须 依 法进行 ,只有通 过从宏观上立法,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 ,规 范和加 强社会各单位 自身的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 ,才能适 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其次,牲 定》的颁布施行是落 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 的迫切需要。近年来 ,消防工 作在各级党委 、政府的重视 和领导下 ,取得 了明显进步和长 足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全国消防工作仍滞后经济和社会 发展 ,火灾危害十分严重 。据统计 ,1991年至 2000年 ,全国共 发生火灾 88 8万起 ,死 24564人 ,伤 43422人 ,直接财产损失 116.4亿元 与 ∞ 年代相 比,火灾起数上丹 l 33.7%,死亡人 数上升 8.1% ,伤人数上升 23 8% ,直接财产损失上 升 ■ _一 一 一

 本刊特 约记者 友平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朱承华局长就学习官一传贯彻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答记者问 消防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25.1%:公安部通过对近 1O年来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分 析 ,80%以上是 由于违章用火 、用 电 、用气和违反安全操作规 程等人为 因素引起的。究其根本原 因是 ,一些单位消防安全 责任意识没有树立起来 ,逐级 防火责任制没 有真正建立和落 实 ,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消防安全措施 没有真正落到实 处。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是社 会的基本单元 .其消防安 全责任是否落实 ,直接影 响到单位 自身的消防安全 因此 , 《规定》明确了单位 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是单位的消 防安全责任 人,对本单位 的消防工 作全面负责 ,并具体明确了 其应当履行 的消防安全职责 体 现了责 权一致 的原 则,有利 于保障单位 的消防安全工 作有人决策 ,有人管理 ,有人落实。

 第三,《规定》的颁布施行 ,为单位规范和加 强 自身消防安全管 理 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 定》基本涵盖了目前我 国各种类 型,适用于我 国境 内的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和不同所有 制形式 、不同经营管理 方式的各类企业单 位。为社会各单位 依法规范 和加 强 自身的消 防安 全管理 工作提供 了一 个 系统 的 、操作性 较强的法律依据 第四 ,《规定》的颁 布施行为公安 消防机构改革现行 的消 防监督管理方式 ,推进消防工 作社会 化、法制化奠定了基础。目前,我们的消防监督检查方式实行 的是 “一对一”的定期监督检查模式 ,特别是对消 防安全重点 单位的确定 ,在数量上是根据 消防监督人员的多少来确定 ,一 个消防监督员长期列管几个或十几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导 致 消防监督管理 和监督 的角色错位 这种管理方式不仅造 成 了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的确定不能反映客观实 际 ,而且 使单位 不能真正地树立起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将 自身应做 的消防工 作依赖于公安消防部 门。《规定》遵循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 ,

 根据单位 的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 因素 .实事求是地 明确了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 范围。一方面 使公安消防机构明确 了监督重点 ,另一方 面,为公安消防机构改革 监督管理模式奠 定了基础 。随着 《规定》的贯彻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方式将从 原来的定期监督 检查 改为定期抽样性监督 检查 。消 防安全重 点单位将通过贯彻落实 《规定》.实行责任 自负,隐患 自除.从 而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层 层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制 .推进 消防工 作社会化 。

 问:《规定》有哪 些主要 内容扣特点? 答 :《规定》共丹为十章 四十八条=主要包括 :总则 、消防 安全责 任 、消防安全管理 、防火检查 、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和培训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消防挡案 、奖惩 、

 跗则等内容。

 《规定》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 人法制化轨道 ,从 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组织 、消防管理制 度 、防火安全检 查及巡查 、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火灾事故 扑救 消防档案建设等方面对单 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作 出了具 体规定 。提出了明确 的要求。《规定》以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主 线.立足于自防自救,明确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并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消 防安全职责 。与此同时,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 消防安全责任制 ,以建立起单位 内部 自上而下 的责任人制度 , 形成责任 “链条”,充分体现责 、权一致的原则,具有较强的针 本 刊 毫 曹 R E ^ I1■ .| ■ , 特有哪些举措? 、 团体 、企业 、事业单 位的 }点工作 ,也是当前全省消 , 全 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4定》精神 ,了解和掌握《规 贯彻执行 《规定》要求 ,认 部 、省公安厅 的统一部署 、 电视 、报纸 、互联 网等公 文章 、张贴宣传图画和标 寄及其颁布实施 的重要意 5门抓好本系统 、本行业对 }各单位抓好对 《规定》的 规定》的基本要求 。要通 进一步营造学 习 、宣传和 会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 署.结 合我 省实际 ,全省宣 。

 第一 阶段 :自《规定》发 匝过广泛宣传 ,重点 培训 , 是消防安全责任 人和消防 ]主要精神 和基本内容 ,并 眭,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_利实施打下良好 的基础 ; j起 ,在 全省上下 ,集中开 形式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 度.不断掀起宣传高潮,推动和促进各单位切实抓好《规定》的 落实 ,建立和完 善消 防安全管理体系 ,以确保单位 的消 防安 全。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从5月 】日起,各地要加强分娄、 分片指导 ,并发挥行业主管部 门、基层 政府 和派出所的作用 . 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全面贯彻落实 《规 定》要求 ,切 实履行消防 安全职责。同时,各地要认真检查《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做 好 阶段性的工作 总结 ,对工作不落实的县(市 、区)要责成迅速 “补课”,确保宣贯工作取得 明显的实效 3 12弓.江苏省消防总吼召开全省部分消防安全重点行 学习公安书 6l号令座谈害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商局 、 卫生斤等单位 的有关领 导 、总队有关领导厦 处室^具参力[了尝 议 。

 摄影 /萧 江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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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应急消〔2019〕31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为推动大型商业综合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消防救援局组织制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督促、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打造一批示范标杆,以点带面推动形成消防安全自我管理长效机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消防救援局2019 年 11 月 26 日

 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5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第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一致。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

 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第 二 章 消 防 安 全 责 任第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第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 制定和批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2. 统筹安排本单位经营、维修、改建、扩建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和器材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

 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5.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6. 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7.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5. 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7. 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拟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和初起火灾扑救;9.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10.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服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 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2.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3. 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5. 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1. 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2. 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第 三 章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管 理第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告。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第十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 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等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

 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标识。第十九条 建筑消防给水设施的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具有开/关的状态标识;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的水量或水位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开关应当处于自动(接通)位置。第二十条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设施应当保持完整有效。防火卷帘、防火门应可正常关闭,且下方及两侧各0.5 米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第二十一条 商品、展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穿越每层楼板处采取可靠措施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被占用或堆放杂物。

 第 四 章 安 全 疏 散 与 避 难 逃 生 管 理第二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2. 常用疏散通道、货物运送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当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3.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门上应当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4. 商业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口内外 1.4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5. 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疏散通道侧墙和顶部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第二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应当保持完好、有效,各类场所疏散照明照度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2. 营业厅、展览厅等面积较大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当

 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均能看见、了解所处楼层;3. 疏散楼梯通至屋面时,应当在每层楼梯间内设有“可通至屋面”的明显标识,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4.建筑内应当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第二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管理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楼层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得安装栅栏,人员导流分隔区应当有在火灾时自动开启的门或可易于打开的栏杆;3. 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电影院售票厅、宾馆客房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本层的楼层显示、安全疏散指示图,电影院放映厅和展厅门口应当设置厅平面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当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4. 除休息座椅外,有顶棚的步行街上、中庭内、自动扶梯下方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严禁堆放可燃物;5.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时,应当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当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6. 主要出入口、人员易聚集的部位应当安装客流监控设备,除公共娱乐场所、营业厅和展览厅外,各使用场所应当设置允许容纳使用人数的标识;7. 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当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第二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当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1.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 15 秒;2.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3.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第二十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当合理布置,疏散通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通安全出口;2. 柜台和货架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的设计疏散宽度或阻挡疏散路线;3. 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4. 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 37.5 米,且行走距离不得超过 45 米;

 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得穿越仓储、办公等功能用房。第二十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应当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哨子、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引导用品,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疏散引导员。第 五 章 灭 火 和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管 理第二十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四周不得违章搭建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禁止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得妨碍人员逃生、排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

篇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1 -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和保障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消防法》、《XX 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及有用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统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社会化、网格化、专业化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状况和发布有关信息,督导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协调解决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

  - 2 - 委会和行业协会开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消防协会应当指导和协助餐饮、酒店、网吧、娱乐等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性规范,对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宣传,培训有关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引导、支持和帮助会员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下列范围中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也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 (二)广播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三)县级以上国家机关; (四)档案馆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七)重要的科研单位。

  - 3 -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可以通过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进行申报,由当地州(市)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目录列管。州(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制作列管目录;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范围,对辖区内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作列管目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将列管目录报所属公安机关,由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列管目录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分别负责对列管目录内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情况,公众聚集场所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

  - 4 - 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情况; (三)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四)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的情况; (五)按照本单位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情况; (六)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组织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情况; (八)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情况; (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十)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及管理要求的情况。

 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主要检查有关工作记录,第八项至第十项按照一定比例抽查。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活动中,按照活动要求抽查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设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对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 5 - (一)公示消防政策法规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二)公示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四)公布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 (五)公布本行政区域具备资质、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具备职业消防资格人员等信息; (六)提示、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发布消防安全常识、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案例警示; (八)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事项办理、消防教育培训等服务信息; (九)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有关信息; (十)发布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预案、火灾应急演练等示范文本。

 担负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分别录入、更新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按网格配备专(兼)职消防管

  - 6 - 理员,并组织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组织群众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村)民遵守,督促网格内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未列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列管目录的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在居民住宅区、古城镇、连片村寨内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居(村)民开展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内容的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后迅速组织扑救,维护火场秩序,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对独居老人、残疾人、儿童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

 居 (村)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网格消防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

  - 7 - (二)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护和保养;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五)利用办公或者住宅区域内的道路设置停车位的,不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六)不在经营场所内违规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对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保证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八)对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识别和提示标识,用文字或者图例标明设施类别、提示操作使用方法,在办公或者住宅区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等提示、警示标志; (九)定期检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

  - 8 - 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违章用电、用气; (十)组织员工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二)对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火灾危险性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预警和处置措施; (三)对外营业的,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古城镇、连片村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禁烟、禁火消防安全标志,禁止或者限制吸烟、使用明火; (二)因宗教、民俗活动确需点灯、烧纸、焚香等用火活动时,采取现场设置灭火器材、消防用水、专人现场看护等有效防火措施;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安装、使用电器、燃气设备; (四)不设置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使用易燃

  - 9 - 易爆物品时采取有效隔离、控制火源等防控措施; (五)将集中储存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避开电气线路;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消防用水量充足; (八)改变既有建筑时,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根据实际情况,对木结构房屋密集的区域进行消防维护和改变,开辟防火隔离带,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采取技术措施提高建筑耐火等级; (十)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配备适应扑救低耐火等级密集建筑火灾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三条 有用工的从事餐饮、旅馆、网吧、服装、玩具、家具、电子器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不得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木材、化纤织物等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二)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三)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优先采用管道燃气,需要采用瓶装燃气时,将气瓶组限量集中放置在通风良好、符

  - 10 - 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间内,并设置紧急切断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将备用气瓶和燃气灶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四)对厨房烟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对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在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不得违规在生产经营场所留宿人员; (六)不在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七)场所内疏散楼梯的材质、数量、宽度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内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八)设置室内消火栓或者消防卷盘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无室内消火栓的四层以上旅馆,在每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安装消防卷盘,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网或者屋顶水箱供给,屋顶水箱应当保存必要的消防用水。

 第十四条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实行 24 小时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当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十五条 电力、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力、燃气使用单位用电、用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电力、燃气使用单位接到整改

  - 11 - 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的,电力、燃气供应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气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使员工具备下列消防应急能力:

 (一)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预防火灾、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 (二)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位置; (三)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火灾隐患; (四)主动在工作场所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发生火灾时,迅速逃生自救和引导其他人员安全疏散,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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