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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规定7篇

时间:2022-09-15 10:40:06 来源:网友投稿

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规定7篇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规定 临时聘请人员工资制度(参考) 一、总则1、为体现公平、效率以及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规定7篇,供大家参考。

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规定7篇

篇一: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规定

聘请人员工资制度(参考)

 一、总则 1、为体现公平、效率以及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临时聘请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本地区的工资指导价位综合决定。

 a) 本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定期了解本地区同职位工资水平相关信息,以此作为本单位制定临时聘请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 b)薪资的外部均衡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本地区调查结果,结合本单位员工的绩效工资考评情况,本单位对临时聘请人员工资实行动态管理。

 3、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工资结构 临时聘请人员采用以岗位等级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体系如下:

 (一)岗位工资; (二)绩效工资; (三)津贴;

 (四)年终奖金。

 三、岗位工资 1、根据本单位对各岗位在工作能力、技能、责任、强度及贡献度等方面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

 2、工资总额以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为主体,其中岗位工资为固定部分,占主体工资的 60%,与绩效考核结果不直接挂钩,绩效工资为相对灵活的部分,占 40%,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等级 部门 相应岗位及工种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备注 1

 2

 3

 4

 5

 3、各岗位实行聘用制,聘期均为一年,各岗位根据考核结果,能上能下。考核办法另定。

 4、 一般工作 人员工资确定应根据起薪标准,由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由单位负责人最后签字确定。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的薪金标准,由人事部门提议,报局务会研究,最后由单位负责人确定。

 四、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以个人岗位工资为基数,占岗位工资与绩效工

 资之和的 40%。是工资构成中相对灵活的部分,并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2、个人绩效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发绩效工资=应计绩效工资×计发系数(绩效考评分数)

 其中:应计绩效工资为绩效工资上限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而定。

 3、绩效考核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五、津贴 1、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量的差别在工资结构中设立津贴一项。

 a)特殊岗位津贴 师机:150 元/月,门卫:300 元/月 B)其他补贴:

 1)工龄补贴:工作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工龄补贴 10 元/月。

 2)误餐补贴:根据工作需要每月按 150-250 元标准发放误餐补助费。

 六、年终奖金 1、单位实行年底双薪的年终奖励制度,即发放两个月的薪水作为鼓励。具体发放额度根据个人在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不足一年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折算。

 (按以下公式计算:年终奖金=2×月工资÷12×实际工作月数) 2、按照单位激励机制对于平时为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除以上年终奖之外,还给予特殊奖励。

 七、薪资调整 a)每年年初,单位根据薪资调整情况,结合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工资标准; b)如经研究同意调整工资标准,则调薪日期一般定为每年的 6 月 1 日; c)调薪的审定期间为一年,即从上年 6 月 1 日至当年 5 月31 日; d)具有调薪资格者为调薪当日在册工作人员,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除外:

 ※录用不满 1 年者; ※当年累计缺勤 15 天以上者; ※审定期间受过处分者; ※其他不宜调薪者。

 1、奖励加薪:

 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经单位讨论通过,可随时给予一定幅度的奖励加薪。

 八、工资计算与发放 1、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期。若需计算日工资,可按以下公

 式计算:

 日工资额=当月工资/21.75 2、单位新进人员工资均自报到上班之日起开始计算。

 3、单位采用以下发薪的形式,即每月 5 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4、辞职(辞退、合同期满)人员,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一次性结清所有工资。

 5、请假(事假、病假、工伤、婚丧、生育、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单位考勤制度办理。

 十、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篇二: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规定

州 市 人 事 局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温市人〔2004〕 91 号

 关于规范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 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级机关、 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的管理, 逐步建立以规范劳动关系为目的的新型用工制度, 保障事业单位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规范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临时工聘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文件

 一、 聘用岗位 事业单位临时工, 是指由事业单位聘用在临时性、 季节性,或特殊岗位(主要指流动更新快的工种、 后勤辅助工种)

 上工作,但又不纳入单位核定编制内管理的临时人员。

 1、 单位编制有空缺, 又属于非执法性质岗位, 因工作任务急需配备人员, 一时没有合适录用人选的。

 2、 接受市委、 市政府下达临时突击任务, 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调剂, 需要增加非执法性质岗位的人员。

 3、 单位虽无缺编, 除特殊情况, 需配备的个别后勤辅助岗位, 原则上从严控制。

 单位一旦录用正式人员或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 临时工即予辞退。

 二、 聘用要求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要从严控制。做到按规定报批, 公开聘用。

 1、 因上述原因使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 用人单位均应在人事部门批准的使用计划控制内招用。

 要建立一事一聘、 一年一聘制度。

 2、 用人单位要据实填报《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 , 必须申明使用理由、 工作岗位、 使用期限、 工资待遇等。

 经主管部门审核, 报市人事局综合计划处审核下达计划、 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实施。

 3、 聘用单位一次性招聘临时工 3 名以上的, 要坚持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严格按照岗位要求, 采取考试、 考核等方式, 面向社会招考, 择优选用。

 专业技术、 技术工人等岗位临时工必须持有上岗证书, 方可聘用上岗。

 三、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在聘用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招聘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保障用人单位及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1、 劳动合同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备案。

 劳动合同要求明确岗位职责、 用工期限、 工作报酬、 养老保险、 福利待遇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

  2、 劳动合同期满后, 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 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 并经考核合格后,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3、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 执行劳动合同的,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省政府第 154 号令)第 38 条予以处罚。

 四、 聘用待遇 本着“谁聘用谁出资” 的原则, 临时工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

 1、 临时工工资支付均应采用《温州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发放名册》 统一格式支付工资, 不得直接以代工发票或混用本

 单位在编职工工资名册等形式支付工资。

 财务处理凭《温州市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发放名册》 在温财预〔1998〕 73 号规定的“其它工资” 科目列支, 列入工资总额统计。

 2、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按照聘用单位的性质和编外职工的岗位等不同情况, 由用人单位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范围内确定, 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定的工资标准一律含个人应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交纳的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等。

 3、 临时工的养老、 失业、 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等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

 4、 《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劳动合同》 、 《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 、 《温州市事业单位临时工聘用审核表》 、 《温州市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工资发放名册》 、 《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花名册》由市人事局提供, 可从温州人才网上下载。

 加强事业单位临时工的聘用管理, 是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应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劳动合同。

 对现已聘用、 雇用的临时工要作一次全面清理, 对富余的临时工要坚决予以清退, 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使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做到操作规范, 依法有序。

 国家机关应严格控制使用临时工, 个别工勤编制有空缺, 因工作任务急需配备人员, 一时没有合适录用人选的, 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劳动合同》

 2、 《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

 3、 《温州市事业单位临时工聘用审核表》

 4、 《温州市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工资发放名册》

 5、 《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花名册》

 6、 《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一览表》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

 事业单位 人员管理 临时工 通知

  温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 年 2 月 19 日印发

 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 劳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何时获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何时获何技工等级任职资格: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温州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经双方平等协商, 乙方为甲方聘用制临时职工, 并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 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接甲方工作需要, 在

 岗位工作(具体事项另行约定)

 履行职责, 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三、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 劳动保护、 安全卫生等规定。

 甲方

 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 工作报酬。

 1、 试用期内每月工资

  元, 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

  元。

 2、 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

 不得无故克扣、 拖欠工资。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 省有关政策和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 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

 乙方的孕期、 产期、 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的发放等, 均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

 负伤的待遇, 因公(工)

 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执行。

 (四)

 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 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 劳动合同变更、 终止、 解除的条件。

 (一)

 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 双方应协商一致, 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 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经批评教育无效, 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 严重失职、 渎职或违法乱纪,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

 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服从另行

 安排适当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

 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 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

 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 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

 乙方在聘期内被开除、 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

 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 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八、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 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数额在第九条中约定。

 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 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九、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 均按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一、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二、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过成协议的,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 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负责人)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临时工 聘用计划审定 单位(盖章):

 注:

 本表一式二份。

 单位性质

  经费来源

  编制数

 实有人数

 临时工申报数

  配

 置

 岗

 位 人数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审 定 机 关 意 见

  年

 月

 日

 温州市事业单位临时工 聘用审核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民族

 学历

 身份证号码

 聘用岗位

 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工等级资格名称、 等级

 简 历 起讫时间 学习、 工作单位 岗位(职务)

 聘用理由

 单位意见 (盖章)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

  月

  日市编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劳

 动

 合

 同

 登

 记

 花

 名

 册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乙方)

 被聘用人 合

 同

 期

 限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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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机 关备案盖章签字

 注:

 本表一式二份, 备案机关一份, 单位一份。

 温州市事业单位 200

 年

 月 份临时工 工 资发放名册表 序号 姓 名 应发工资 扣款情况 实发工资签 名 基本工资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一览表 临时聘用岗位 临时工资 1 专业技术岗位 1000——1800 元 根据专业技术等级分三档, 初、 中、 高 1100——2000 元 其中:

 教师(教练)

 根据专业技术等级分三档, 初、 中、 高 800——1300 元 2

 技术工人岗位 根据工人技术等级分三档, 初、 中、 高 1000——1500 元 其中:

 驾驶员、 维修电工 根据工人技术等级工种分三档, 初、 中、 高 800——1100 元 其中:

 炊事员、 文字录入员、 养护工、保安 根据工人技术等级工种分三档, 初、 中、 高 520——800 元 3 普工岗位(保洁员、 清扫工、 勤杂工、 门卫等)

 分三档, 分初、 中、 高

篇三: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规定

府办〔2011〕 170 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政府机关各部门, 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 辖区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 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2011 年 2 月 17 日 印发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南兴府办〔 2011〕 16 号)

 已经 2011 年 11 月 5 日 政府常务会议议定该文作废。

 二 O 一一年十一月 十日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的管理, 保障临时聘用人员 的合法权益, 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 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城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各级机关各部门, 兴宁区法院, 兴宁区检察院,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 群团组织, 城区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含行政性收费自 收自 支)

 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 确需聘用的, 须经城区政府同意。

 第四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应坚持平等自 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 公开招聘、 择优聘用、 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成立兴宁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 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各单位( 部门)

 上报的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申请进行讨论审核, 并报城区政府批准同意后, 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外招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 无经济、 刑事等不良纪录;

 ( 二)

 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

 技术岗 位和管理岗 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

 年龄要求:

 除特需人员 外, 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 年龄原则上男 40周岁以下、 女 35 周岁以下, 男 满 55 周岁、 女满 50 周岁, 原则上不再聘用;

 ( 三)

 身体健康, 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 四)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 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 五)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本城区户 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

 ( 六)

 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的基本程序 ( 一)

 用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上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的请示, 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 条件、 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工资待遇等事项;

 ( 二)

 由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核准, 城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聘用岗位;

 ( 三)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应聘人员 报名 , 对应聘人员 的资格、 条件进行初审;

 ( 四)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 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 进行考核评议。

 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 政治素质、 道德品质、 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考核应做到全面、 客观、 公正;

 ( 五)

 对初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须进行体检, 体检在城区指定的医院进行;

 ( 六)

 考核、 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 名 单须提交城区政府审批;

 ( 七)

 聘用人员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退休人员 原则上不予聘用。

 确属紧缺人才的, 须经城区政府批准才能聘用。

 退休人员 已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 , 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没能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 一律不予聘用。

 第九条

 城区公安分局、 检察院、 法院及各镇、 办事处实行临时聘用人员 总数包干制。

 城区政府每三年对公安分局、 检察院、 法院及各镇、 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 总数进行一次审核批准, 并每年根据核定的临时聘用人员 总数核拨经费。

 第十条

 城区学校需聘请临时代课教师的, 原则上采取支教的形式解决, 确实无法安排支教的方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 , 具体聘用人数由城区教育局统一报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学校学生人数每三年调整一次聘用人员 总数。

 在政府核定的学校临时聘用人员 总数内的人员 变换调整由教育局和人社局共同审定。

 第十一条

 经城区临时聘用 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城区政府同意, 各单位可以接受劳务派遣公司 派遣的保安保洁等劳务人员 以及对外承包的相关工作, 但应查验劳务派遣公司 和承包人的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城区各单位( 部门)

 需聘同类临时工作人员 总数超过30 名( 含 30 名 )

 的, 原则上从劳务公司聘请。

 从劳务公司聘请人员 需报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后, 由城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解除、 终止和续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临时聘用人员 一个月 内, 与 聘用人员 在平等自 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一般合同期限为 1-5年。

 首次聘用的,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从合同生效之日 起计算。

 第十五条

 对平均每天不超过 4 小时, 每周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

 工作岗 位, 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 签订非全日 制用工劳动合同, 为聘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 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 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 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 除法律、 法规以外, 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 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如已受聘, 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因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须经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城区政府同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发生劳动合同纠纷, 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 聘用人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应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需与 临时聘用人员 续签劳动合同的, 应在聘用期满前 1 个月 内填报《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临时聘用人员 申请表》 , 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城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经城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 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作岗 位和《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

 关规定确定, 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为临时聘用人员 缴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从聘用人员 工资中代为扣缴。

 机关各部门聘用的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 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社会保险扣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聘请的农村户 口 的临时聘用人员 , 按照 2007年 12 月 6 日 颁布的《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 南府办〔 2007〕 310 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 不能在执法岗 位和涉密岗位工作, 不能代替机关工作人员 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 明确岗 位职责, 量化考核指标。

 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单位规章制度应经全体临时聘用人员 会议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单位规章制度正式出台后, 应组织临时聘用人员 学习。

 召开会议、 组织学习必须做好签到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 的日 常管理。

 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 位职责每年对临时聘用人员 进行一次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作为续聘、解聘、 奖惩重要依据。

 凡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 5 日 前将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 上月 考勤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作为工资发放和扣缴各种社会保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 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假期, 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 在聘期内, 其党、 团、 工会等关系由聘用单位管理。

 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参加党、 团和工会活动。

 第三十条

 临时聘用 人员 人事档案由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南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南宁市档案托管中心等档案管理中介机构管理, 管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临时聘用人员 建立个人临时档案, 及时将受聘人员 的考核评议、 鉴定、 奖惩、 工资、 岗 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 应自 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 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 完成岗 位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 与 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须在归还聘用单位财物、 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 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 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 将有关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 有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扣缴社会保险手续人员 的用人单位还需同时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 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 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用人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下发之日 起施行。

 具体事宜由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 申请表 2、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临时聘用人员 申请表

  3、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聘用临时聘用人员 花名 册 4、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续聘临时聘用人员 花名 册

  5、 解除( 终止)

 劳动关系决定书(样本)

 6、 终止( 解除)

 劳动合同证明(样本)

 附件 1: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本单位核定编制数

 人实际编内人数

 人拟聘人数

 人 拟订劳动合同期限

 聘用理由:

 主管部门意见:

 城区财政局意见: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城区领导批示:

 附: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

 附件 2: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本单位核定编制数

 人实际编内人数

 人拟续聘人数

 人 拟续订劳动合同期限

 续聘理由:

 主管部门意见:

 城区财政局意见: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城区领导批示:

 附:拟续聘人员花名册

 附件 3: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聘用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工作岗位 性别出生年月 学历 月工资 聘用经费来源拟聘用期限 1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5

  6

  7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情况说明:

 附件 4: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续聘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 申报单位(盖章):

 到本单位工作时间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工作岗位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月工资 聘用经费来源原聘用期限 拟续聘期限 本单位连续

 工作时间 1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2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

篇四: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规定

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 (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 (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

 (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 丕 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 染 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 琮 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 ò 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 耔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基本条件是身体健 贾 康,男性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朐 。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 藿 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一年 坫 一聘,签订劳动合同。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 绘 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 错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 铽 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隹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 あ 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侣 老保险。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 确 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 苜 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五: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规定

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浙政办发〔2004〕 117 号 一、 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 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 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 (以下称聘用单位)

 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但参照、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 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 确定聘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的方针, 坚持单位自主聘任、 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保证职工的参与权、 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 协调、 监督和管理。

  二、 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 按照科学合理、 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 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相关待遇。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 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 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 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进行。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 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日常工作部门, 负责对人员的聘用、 考核、续聘、 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 应当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 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

 公布岗位及其职责、 聘用条件、 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

 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

 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 条件进行初审;

 (四)

 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 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

 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除文艺、 体育等特殊岗位外, 不得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 财务、 纪律检查(监察)

 岗位的工作, 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当事人各执 1 份, 1 份存入受聘人档案。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 15 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 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三)

 岗位工作条件;

 (四)

 岗位纪律;

 (五)

 工资待遇;

 (六)

 聘用合同终止、 解除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 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 培训与继续教育、 知识产权保护、 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 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一)

  连续工龄满 25 年;

 (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 足 10 年;

 (三)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必须明确终止条件。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1个月; 满 1 年不满 3 年的,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 实行 1 年的见习期。

 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 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 3 年。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 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 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的, 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 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 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

 (二)

 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 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 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四、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 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 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 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必要时, 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 公正的原则, 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

 考核结果分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4 个等次, 作为受聘人员续聘、 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 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并相

 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 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协商不成的, 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合并、 分立的, 聘用合同由合并、 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 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另一方应当在 20 日内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 视为同意变更。

  五、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

 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三)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 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 发生责任事故, 或者失职、 渎职,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 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 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的, 解除行为无效, 聘用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一)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

 因工负伤, 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

 属于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

 依法服兵役的;

 (五)

 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 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

 聘用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 又不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 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 20 日内予以答复; 未予以答复的, 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 或者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合同终止:

 (一)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

 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

 聘用单位被撤销、 解散的;

 (四)

 受聘人员退休、 退职的;

 (五)

 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一)

 因工负伤, 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

 属于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又不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

 项规定的, 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

 属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 就 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续订聘用合同的, 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八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解除、 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

 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 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 受聘人员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 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 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 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 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 工资福利待遇等, 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 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 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受聘人员, 但受聘人员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

 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经协商, 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 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 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 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

 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 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六)

 聘用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 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七)

 聘用单位被撤销、 解散, 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第四十一条 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相同的,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

篇六: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规定

1 -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特聘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部分章节节选)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努力提升政府管理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福田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前沿重地和特区核心区的重要作用,为福田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提供强大人才助力。二、基本原则(一)高端引领,服务发展。(二)因事设岗,合理配置。(三)规范引才,竞争择优。(四)分类考核,科学评价。三、适用范围(略)四、人员类别(一)专业技术类。指具备较高专业素质,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能独立、高效解决专业领域技术难题,协助开展相关技术性工作的特聘人员。

 - 2 -(二)专项研究类。指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以及较优文稿写作能力,能科学、严谨、高效地开展调查研究,协助开展政策调研、文稿服务、起草大型规划和报告、撰写区委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文稿等专项研究工作的特聘人员。(三)项目管理类。指具备一定行业背景或海外学习、工作背景,通晓行业规则、国际准则,协助开展政府主导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特聘人员。(四)其它类别。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特别选用的其它高端、紧缺特聘人员。五、工作职责特聘人员应协助所在单位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具体工作职责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六、岗位配置(略)七、资格条件(一)特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备良好政治素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5.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7.年满十八周岁;

 - 3 -8.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9.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二)特聘人员除需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属专业技术类的应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特许金融分析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水利水电一级建造师等所属行业内同等级执业资格,或持有美国金融管理师协会(AAFM)颁发注册金融管理师(MFP)、思科认证网络高级工程师(CCNP)等所属行业国际认证同等级资格证书。2.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国内外一流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3.具有相关从业背景且具备完成相关政府项目的能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得到普遍认可的行业精英,可参照我区“福田英才”认定的相关标准。八、薪酬福利(一)特聘人员一般实行协议年薪制,采取“一人一薪”,根据岗位所需条件要求,结合深圳市同类人才市场价位、个人基本条件和所承接的用人单位具体工作内容等因素确定薪酬标准。薪酬标准一般按如下原则确定:1.以最新公布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行业同岗位中、高位薪酬待遇作为参考依据,确定基础薪酬标准,

 - 4 -一般上下浮动不超过 20%。2.如个人持有与入职岗位相匹配的副高及以上职称,可在基础薪酬标准上再上浮不超过 10%;持有国家统一考试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可在基础薪酬标准上再上浮不超过 20%;持有行业内国际认证的资深级或专家级资格证书,可在基础薪酬标准上再上浮不超过 30%。同时符合多个条件的,取上浮高位值,本项不叠加计算。3.如个人毕业院校或专业属最新公布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学科的,可在基础薪酬标准上再上浮不超过 5%;如个人毕业院校属最新公布的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或 QS 世界大学排名前 100 名的,可在基础薪酬标准上再上浮不超过 10%。同一高校同时出现在多个名单内的,取上浮高位值,本项不叠加计算。4.用人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国内知名高级管理人员代理招募机构进行岗位人才的薪酬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议年薪的重要参考依据。(二)协议年薪制薪酬福利主要包括年度基本工资、季度绩效考核奖、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其中全年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占协议年薪比例不低于 30%。1.年度基本工资是指特聘人员年度税前一般收入,计算方式为:年度基本工资=协议年薪-全年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年度单位缴交五险一金。年度基本工资包含了个人缴交的五险一金。年度

 - 5 -基本工资一般按月平均发放。2.季度绩效考核奖根据工作人员当季度工作具体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业绩等因素,按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具体计算方式为: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全年季度绩效考核奖金÷4×考核结果系数。其中:全年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协议年薪-年度基本工资-年度单位缴交五险一金。3.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主要包括:(1)五险一金: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个人住房公积金。(2)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年负责安排本单位特聘人员到区属公立医院进行 1 次健康体检。体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从业务费中列支。区委组织部负责确定体检费用标准,并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3)带薪年休假:特聘人员按照国家相关带薪年休假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4)工会福利:特聘人员享受工会会员相关福利。所需经费由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从业务费中列支。(三)特聘人员符合深圳市及我区相关人才政策条件的,可参照相应的人才分类和标准等级享受与企业人才同等的人才政策待遇。九、绩效考核(一)特聘人员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用人单位应成立

 - 6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以下考核职责:1.遵循分类考核的原则,按照特聘人员的类别特点制定本单位特聘人员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2.组织落实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考核过程;3.审批绩效考核结果;4.负责绩效考核结果有关申诉的最终裁决;5.负责考核结果运用。(二)特聘人员绩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作风纪律、日常考勤等有关方面,其中工作业绩所占权重不低于50%。考核标准应当“科学、可量化”,由各具体用人部门制定特聘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并分解至每个季度,明确工作任务清单、负面清单及清单对应事项的具体分值 。(三)特聘人员绩效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比例、人数不设限制,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的考核分值进行评分。1.季度考核是对特聘人员季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的考核,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季度绩效考核奖的主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全额发放季度绩效考核奖(考核结果系数为 1);考核合格的,按 70%发放季度绩效考核奖(考核结果系数 0.7);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季度绩效考核奖(考核结果系数为 0)。新入职特聘人员不参与入职当季度的绩效考核,但可根据实际在岗天

 - 7 -数按绩效考核“合格”标准领取绩效考核奖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入职当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季度绩效考核奖金×70%÷90×实际在岗天数。2.年度考核是对特聘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的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合同续签及薪酬标准调整等的参考依据 之一。3.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年内两次季度考核不合格,或三年内累计三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4.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的考核结果均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且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四)特聘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申诉。(五)各单位应将特聘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备案存底,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十、招聘方式(略)十一、用工形式(一)特聘人员采用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特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签订按照以下规则:1.短期劳动合同签订,即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时,期限为六个月,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短期劳动合同薪酬为该岗位半年期“协议年薪”的 70%,试用期薪酬标准

 - 8 -为短期劳动合同月薪酬标准的 80%。2.中期劳动合同签订,即短期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进展以及特聘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确定是否续签中期劳动合同。中期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三年,薪酬标准按协议年薪标准执行。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即中期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与特聘人员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聘期内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特聘人员作“适岗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存档备查。“适岗性”评估结果作为用人单位是否与特聘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参考。1.“适岗性”评估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一般应于短期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中期劳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后每三年内分别组织开展。2.“适岗性”评估应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出特聘人员与其所聘岗位之间的匹配度及是否胜任该岗位等方面。3.“适岗性”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适岗性”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与特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十二、退出机制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依法提前解除劳

 - 9 -动关系:(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二)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 3 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 3项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三)在岗期间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以及工作失误、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六)违反保密规定或合同约定,泄露国家机密或工作秘密的;(七)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八)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十三、监督落实(略)十四、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七: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规定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 镇机关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镇机关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临聘人员属因工作需要,由镇机关聘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后勤岗位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机关门岗、门卫、保安、食堂、保洁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临聘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一年一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管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 临聘人员必须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五条 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由相关部门提出,由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临聘人员,由镇政府与临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实行年薪制,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发放。

 第七条 临聘人员在机关工作期间,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由镇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实行考勤和考核,临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详见附件《XX 镇机关临聘人员各岗位职责》。

 第九条 违反镇机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和本管理办法的,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不负责任的,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由镇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临聘人员劳务关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 镇机关临聘人员各岗位职责

 一、门岗工作职责 1、遵纪守法,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2、门岗实行每天上下班制度,早 8:00 至下午 5:00。在岗期间要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要做好安全保卫及机关大院内的巡查工作;巡视时应做到多看、多听、发现可疑的人或事,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门岗不得酒后上岗或擅离岗位,发现上述行为的直接辞退。

 4、对非本单位人员、车辆进出机关办公区域要实行登记制度;对进入大院车辆进行要引导停放,维持停放秩序。

 5、在岗期间要做到机关大门随开随关,注意安全。

 6、进入车辆或人员如有损坏机关财物,门岗应在维持现场的同时立即报告。

 7、门岗要对进出机关人员进行核实,来镇办事群众要及时引导到相应办公室,来镇反映问题的要及时引导到镇综治中心(村民大管家)实行一站式受理,要确保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受影响。

 二、门卫工作职责 1、遵纪守法,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2、门卫实行晚上 5:00 至次日早上 9:00(含非工作日)工

 作制度,在岗期间要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要做好安全保卫及机关大院内的巡查工作;巡视时应做到多看、多听、发现可疑的人或事,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门卫不得酒后上岗或擅离岗位,发现上述行为的直接辞退。

 4、门卫在岗期间机关大门关闭,对非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车辆进入要进行核实,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机关大院。

 5、进入车辆或人员如有损坏机关财物,门卫应在维持现场的同时立即报告。

 6、门卫在岗期间要对机关大院公共部位进行巡视,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闭。

 三、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1、食堂实行食堂管理员负责制。食堂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为早 8:00—晚上 6:00,遇来人接待适当延长;非工作日期间随叫随到,具体由食堂管理员统筹确定。

 2、食堂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饭菜品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抓好用餐服务。

 3、做好厨房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食堂工作人员要取得健康证,持证上岗,并搞好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5、下班前要对食堂的水、电、气、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6、严禁将食堂食品带出,严禁非机关人员在食堂就餐。

 四、保洁工作人员职责 1、机关大院包括车棚要坚持每天一打扫,平时发现垃圾要及时清理。

 2、机关大院内厕所坚持要每天两次清扫,早晚各一次,若遇雨天及上级检查,应随叫随到,保持清洁,若发现污物要及时进行清理,做到蹲坑、地面、墙壁无污物、痰迹等。

 3、机关南北两座办公楼及其走廊、楼梯、厕所、会议室、开水间等坚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每周一次全面打扫,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对门厅、走廊、会议室、开水间等易脏部位每天要清扫两次。

 4、办公楼窗户、走廊天花、会议室天花等部位要坚持每周清理一次,做到清洁无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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