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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10篇

时间:2022-09-14 14:10:04 来源:网友投稿

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10篇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 19号(1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10篇,供大家参考。

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10篇

篇一: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

 19 号 (1998 年 4 月 8 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纪委、 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 ,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纪委)

 、 干部(人事)

 司局, 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 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 政协、 法院、 检察院、 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 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 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 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 可以参加年度考核, 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 不给予党纪处分的, 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予党纪处分的, 视其所受处分种类, 分别按上述一、 二、 三、 四、 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 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 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篇二: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

委、 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 目 治区、 直辖市纪委、 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 局)

 ,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 纪委)

 、 干部( 人事)

 司局, 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 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 人大、 政协、法院、 检察院、 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 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另参加年度考核, 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 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 可以参加年度考核, 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 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予党纪处分的, 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 三、 四、 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 接受党纪处为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 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l998 年 4 月 8 日

篇三: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0 2020 年度考核奖励工作的方案

  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20 年度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要求,及区委、区政府关于 2020 年度综合考核的有关规定,现制定交通运输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20 年度的考核奖励工作方案如下。

 一、考核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年度考核 ( ( 一) ) 考核内容及等次

 1、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中所占的权重应不低于 60%。年度考核侧重考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年度考核分为四个等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据我区平时考核工作有关规定,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一般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 ( 二) ) 考核方法及程序

 1 1 、考核方法

 (1)交通运输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参加所在单位考核,其年度考核等次由区委、区政府根据 2020 年度综合考核的结果直接确定;其他人员原则上应在 0 2020 年 年 2 12 月 月 1 31 日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参加考核;机关工勤人员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考核。

 (2)***等借调人员等实行单独考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3)选调参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以及选调到机场、留观酒店、集中检测服务点、冷链集中监管专仓等疫情防控一线岗位执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时间连续超过 6个月且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仍在选调单位工作的,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单独考核;选调时间不足 6 个月或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负责考核,根据个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表现情况在评优时给予重点考虑。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由区卫健局组织单独考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4)年度考核中的特殊问题,按《关于 2020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见附件 3)。

 2 2 、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基本程序是:

 (1)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公布。

 (2)各单位根据部门负责人评鉴和民主评议情况,将单位全

 部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交人事科汇总并上报局党组 (各部门 2021 年 8 月 16 日前上报)

 。

 局党组根据各单位、各科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分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民主评议和平时表现,研究确定优秀等次。

 (3)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申报奖励的人员,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对拟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应进行组织谈话。

 (4)年度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及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奖励申报 (一)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在 2018、2019、2020 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且在 2018、2019 年度考核综合奖励中未获得过记三等功或记功奖励的,2020 年度可以申报记三等功(公务员)或记功(事业人员)奖励。

 申报奖励人员应申报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不得存在影响奖励的信用失信记录。

 (二)获得奖励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所需经费由各单位从节余经费中列支。其中获得记三等功或记功人员,发放 3000 元奖金,获得嘉奖奖励人员,发放 1500 元奖金。

 四、相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是全区年度综合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

 单位、各科室、队、所要高度重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考核奖励政策,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根据 2020 年我区“担当作为好科长”、“业务标兵”评选工作要求,获评***区“担当作为好科长”、“业务标兵”的人员,2020 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占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三)区直部门与镇街干部上下交流“双百工程”人员,在接收单位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等次由接收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 (计入接收单位参加考核人数)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干部双向体悟实训“双百工程”人员回原单位考核。

 (四)各单位应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上报相关考核材料。

  附件 2:

 年度考核标准(参考)

 公务员年度考核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参考标准

  一、公务员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2.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3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7 个工作日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 10 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 30 次以上的; 6.上班时间擅自离岗 5 次以上,影响工作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责任差错 1 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8.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 1.5 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合计超过50%(其中不称职票数不超过 30%)的; 10.依据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定,应按基本称职对待的; 11.其它管理制度中,规定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二、公务员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违反纪律煽动群众参与集体上访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 5.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批评教育 2 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

 6.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 2 次及以上,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8.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 3 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10.违反公务员纪律,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1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12.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罚或告知单位的; 13.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4.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单位的; 15.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的不称职票数超过 30%的; 17.依据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定,应按不称职对待的; 18.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负有直接责任的; 19、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它公务过程中以权谋私,被举报并查实的; 20.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的; 21.其它管理规定中,明确应确定为不称职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标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勤于学习,有计划地参加教育培训,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定期参加教育培训,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廉洁从业。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终身学习意识不强,学习主动性一般,接受、参加教育培训较为勉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方面存在不足。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较差;终身学习意识缺乏,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参加教育培训,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附件 3:

  关于 2020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新进人员和调动人员相关具体问题 (一)

 公务员: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事业人员:对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对非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本年度在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工作累计满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本条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以订立合同且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 1 年见习期,试用期与见习期合并计算;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为 6 个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其调动前的表现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由教体局所属学校调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中,已在教育系统参加 2019-2020 学年度考核的,不再重复进行年度

 考核,考核结果以学年度考核为准。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等人员相关具体问题 (一)政务处分 1.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撤职处分的行政机关任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党纪处分 1.受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组通字〔1998〕19 号)以及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 号)处理,即: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

 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影响考核结果较重的处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2.被问责处理的,年度考核参照中共***市纪委机关、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党纪和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青纪[2018]49 号)执行。即,受到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问责处理的,被问责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按规定补定等次;结案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自首次立案到作出处分决定前的考核周期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并按第(一)(二)条办

 理。

 (四)纳入“不胜任工作人员池”超过两个管理期的,年度考核原则上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三、外出学习、病事假、退休等人员相关具体问题 (一)挂职锻炼的,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并反馈派出单位。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篇四: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

种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

  关于作出党纪处分的问责,依据党纪处分条例,不同的处分方式有不同的影响期。具体是:

 1. 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资格。

 2.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资格。

 3.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在党外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资格。

 4. 留党察看处分,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在党外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担任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终止其代表资格。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资格。

  5. 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担任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关于作出政务处分的问责,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不同的处分方式有不同的影响期。具体是:

 1. 政务警告。6 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资格。

 2. 政务记过。12 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资格。

 3. 政务记大过。18 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资格。

 4. 政务降级。24 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资格。在作出处分前已经退休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享受的待遇。

 5. 政务撤职。按照规定降低级别。24 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资格。在作出处分前已经退休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享受的待遇。

 6. 政务开除。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在作出处分前已经退休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享受的待遇。

篇五: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

政纪处分决定、 行政、 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 党内警告处分 ( 一)

 任用 晋升 党员 受到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 二)

 年度考核 1、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 19 号, 1998 年 4 月 8 日 )

 2、 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 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 等次的人员 , 可按“称职” 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 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 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 浙人公〔2003〕 32 号, 2003 年 1 月 21 日 )

 3、 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 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

  考核年限;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 《浙江省公务员 考核》〔2007〕 45 号, 2007 年 12 月 6 日 )

 二、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一)

 任用 晋升 党员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 二)

 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 级别、 工资的影响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 19号, 1998 年 4 月 8 日 )

 1、 受党内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处分,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 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 内作出。

 降职后, 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 不降低原级别; 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 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国家公务员 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发〔1994〕 4 号, 1994 年 3

  月 8 日 )

 ②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 , 可以降低一个级别; 无级可降的, 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 级别、 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 则不再降低, 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对于因受党纪、 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 , 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 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代替并废止)

 ③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予以辞退。

 (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中组发〔2007〕 2 号, 2007 年 1 月 4 日 )

 ④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 起一个月 内作出。

 降职后, 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 降低一个级别; 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 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 , 降低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无级可降的, 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 级别、 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 则不再降低, 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对于因受党纪、 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 , 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 不再重复降低工资

  级别。

 ( 《浙江省公务员 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浙组〔 2007〕 45号, 2007 年 12 月 6 日 )

 2、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①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党纪处分的, 在按浙组〔1998〕 23 号、 浙人奖〔2000〕 14 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 资金停发。

 (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政纪、 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 79 号, 2002 年 4 月 16 日 )

 ②公务员 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和级别 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公务员 考核规定( 试行)》, 中组发〔2008〕 81 号, 2008 年4 月 30 日 )

 三、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一)

 任用 晋升 党员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 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 二)

 职务级别 1、 党员 、 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意见。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 重新确定其职务、 级别。

 如干

  部管理权限改变的, 原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 将干部人事档案移交给有管理权限的机关, 由新管理机关按有闫规定确定职务、 级别 。

 (《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组〔1999〕 42 号, 1999 年 7 月 29 日 )

 2、 按照中纪办〔 1988〕 92 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 1996〕 82号文件的规定, 党员 、 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 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

 降低职务和工资的具体办法, 可按浙人奖〔1997〕 70 号文件规定, 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 行确定职务, 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从次月起按降低后的职级享受待遇。

 ( 《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组〔1999〕 42 号, 1999 年 7 月 29 日 )

 ( 三)

 工资待遇 1、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工资处理: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到政纪处人的, 其工资待遇比照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 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国家公务员( 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 制度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 从受处分的次月 超,按办事员 职务根据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 重新明确职务后, 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

  两档职务工资, 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如降低一个级别后, 其级虽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 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虽工资执行。

 其中, 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 受撤职处分的, 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 倒级差改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

 (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政纪、 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 79 号, 2002 年 4 月 16 日 )

 2、 公务员 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 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 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公务员 受撤职处分, 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 按办事员 职务根据 2006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 重新明确职务后, 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 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 2 个级别确定。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 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发〔 2008〕 81 号, 2008年 4 月 30 日 )

 ( 四)

 年度考核 1、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 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 19 号, 1998 年 4 月 8 日 )

 2、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惩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 二)

 条 四、 留党察看处分 ( 一)

 党员 权利 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 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 二)

 职务级别 1、 党员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 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 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赂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2、 降低职务、 级别 参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招待标准第( 二)

 条 ( 三)

 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 三)

 条

  ( 四)

 年度考核 1、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 参加年度考核, 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 19 号, 1998 年 4 月 8日 )

 2、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奖〔2000〕 14 号, 2000 年 1 月 12 日 )

 3、 受留党察看处分,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镒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 二)

 条。

 五、 开除党籍 ( 一)

 重新入党 党员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 有规定不准备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 二)

 职务级别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搪行标准第( 二)

 条。

  ( 三)

 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 三)

 条。

 ( 四)

 年度考核 1、 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 19 号, 1998 年 4 月 8 日 )

 2、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一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奖〔2000〕 14 号, 2000 年 1 月 12 日 )

 3、 受开除党籍处分,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 二)

 条。

 六、 其他事项 ( 一)

 违纪钱物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 下落不明)、 第三十七

  条( 违纪党员 死亡)

 规定处理的党员 ,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二)

 处分决定宣布、 归档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 内向受处分党员 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 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二条)

 ( 三)

 处分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 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三条)

 ( 四)

 纪律检查建议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 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

 对纪检机关的建议, 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件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1994 年 5 月 1 日 )

  第二部分

 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 行政警告处分 ( 一)

 处分期限 1、 解除处分时间半年( 六个月 )。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 《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1993 年 10 月 1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奖〔1994〕 110 号, 1994 年 10 月 31 日 ; 《公务员 法》第五十八条, 2006 年 1 月 1 日 )

 2、 国家公务员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 有特殊贡献并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1993 年 10 月 1 日 ;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奖〔1994〕 110 号, 1994年 10 月 31 日 )

 ( 二)

 年度考核 1、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 , 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待结案再作确定。

 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 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奖〔20...

篇六: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

quot;"#$%& 中国监察监督顾问!"#$%&’($)*+*,+*-./0%)$/)12有问有答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编辑同志!我局一名国家公务员因违纪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在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时!我们对如何确定其等次发生争议"请问对受处分的党员或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如何确定等次有无成文规定# 我局这名国家公务员的这种情况又应当如何确定其等次#吉林 韩庆荣韩庆荣同志!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年 $ 月 % 日发布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 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 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年人事部发布的"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 &""’ * & 号+规定$,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 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你局的这名公务员因违纪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根据"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考核% 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再按正常情况对待& !本刊顾问组未设立派驻监察机构的乡镇编辑同志!我县某乡人民政府干部张某$系国家公务员!非中共党员%任出纳期间!私自将保管的一万元公款借给男友用于购买营运客车!后在该乡组织的财务检查时被发现& 我们目前没有在该乡设立派驻监察机构& 请问!未设立派驻监察机构的乡镇能否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张某直接进行立案查处#江西省 !! 县监察局江西省 !! 县监察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目前行政处分实行双轨制%即对国家公务员有任免权的主管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都有权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立案查处并给予其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则没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因此%你县该乡不能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张某直接进行立案查处并给予其行政处分& !本刊顾问组能否对张某直接立案查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如何确定等次中 央 纪 委 法 规 室 协 办! 问 ! 答34

篇七: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全处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激励、 督促员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结合我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考核每年进行一行, 一般在年末进行。

 考核结果为其聘用、 晋升、 奖惩、 培训、 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为全处员工。

 编制外全日制用工参照执行。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 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 能、 勤、 绩、 廉五个方面,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

 指政治、 思想和道德。

 包括理想信念、 政治立场、 理论素养、 遵纪守法、 团结民主、 职业道德、 行为规范、 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

 指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

 包括与本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业务技能、 政策理论水平、 协调能力、 表达能力等。

  勤:

 指勤奋敬业的程度。

 包括工作态度、 工作表现、 事业心、 责任心、出勤率。

  绩:

 指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包括履行岗位职责达到任务目标的程度, 完成工作的数量、 质量、 时限、 效果。

  廉:

 指廉洁、 遵纪守法的情况, 有无不廉洁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六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 称职(合格)、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

 四个等次。

  (一)

 科级干部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称职: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 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 熟悉本岗位业

 务, 责任心、 事业心较强, 工作积极主动, 能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作风民主, 能够认真听取不同意见,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以身作则,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工作有思路,能较好的发挥领导作用。

  优秀:

 在具备称职条件的前提下, 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廉洁自律意识强, 工作效率高, 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 各项考核指标名列前茅, 或在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难度较大的重要专项任务中成绩突出。

 开拓创新意识强, 工作有新思路、 新举措, 效果比较明显;领导能力强, 善于发挥和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 创造性, 本单位或部门班子团结, 职工思想稳定, 工作效率高; 模范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清正廉洁、 以身作则; 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民主。

  基本称职:

 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 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工作积极性、 主动性不够, 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称职:

 政治、 业务素质较差, 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在班子内搞不利于团结的活动, 经批评教育不改, 影响工作的; 有其它一票否决内容的。

 (二)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基本标准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工作责任心强, 勤奋敬业, 精通业务,能够解决技术难题, 带领相关人员完成技术改造的负责工作, 工作有创新, 在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工作负责, 熟悉业务, 能够独立完成本岗位的技术工作, 履行岗位职责, 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

 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各项规章制度及明显不足, 积极性、 主动性不够, 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

 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 组织纪律性较差, 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工作责任心不强, 履行岗位职责差,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其它一票否决内容的。

  (三)

 技术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 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 精通本

 职业务, 工作认真, 责任心较强, 确保劳动安全, 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较好, 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 熟悉本职工作, 工作勤奋, 责任心强, 注重劳动安全, 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一般, 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 本职业务技术一般, 工作的积极性、 主动性不够, 无劳动安全事故, 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 质量、 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

 组织纪律性较差, 履行岗位职责较差, 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责任心不强, 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忽视劳动安全, 违反工作的操作规程, 发生严重事故; 其它一票否决内容的。

 第八条 优秀等次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 10%以内, 严格执行标准, 宁缺勿滥。

 科级干部不计算为本单位的基数, 被确定为优秀的也不占本单位优秀的指标。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应实事求是地对考核时段内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回顾, 撰写个人总结(述职报告), 个人总结的内容包括:

 岗位职责; 完成的主要工作、 采取的措施、 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取得的绩效; 存在的主要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年度考核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

 被考核人述职。

 科级干部向处考核小组及本单位员工述职; 技术干部向本单位考核小组及处专业技术委员会组成的考核小组述学述绩; 技术工人向本单位考核小组述绩。

  (三)

 民主测评。

 科级干部的民主测评分为:

 处领导评分、 机关与基层科级干部互评、 个人自评, 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由处考核小组负责。

 技术干部测评由本单位考核小组、 处专业技术委员会考核小组及个人自评, 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以所在单位为主, 处专业技术委员会考核小组参与; 技术工人的民主测评方式由各单位负责, 处考核小组进行监督。

  (四)

 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 其中:

  1、 科级干部考核分值由处领导评价赋分值(比例 30%)、 机关与基层互评赋分值(比例 30%)、 职工测评(比例 20)

 和本人自评价赋分值(比例 20%)

 四部分组成, 考核综合得分为四项考核评价赋分值的累

 计分值。

  2、 技术干部考核分值由管理所考核小组考核赋分(比例 40%)、 处专业技术委员会技术考核赋分值(40%)

 和个人自评赋分值(20%)三部分组成, 考核综合得分为三项考核评价赋分值的累计分值。

  3、 技术工人考核分值由本单位领导评价赋分值(比例 40%)、 本单位考核考核小组赋分值(比例 40%)

 个人自评赋分值(比例 20%)

 三部分组成, 考核综合得分为三项考核评价赋分值的累计分值。

  (五)

 确定考核等次。

 科级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处考核小组推荐报处党委会研究确定; 技术干部考核等次由本单位考核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确定, 优秀等次的报处党委会研究确定; 技术工人的考核等次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确定, 优秀等次的报处党委会研究确定。

  (六)

 对年度考核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员工, 由组织人事科在处内公示一周。

 对优秀人选有异议的, 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组织人事科反映。

  (七)

 考核结果反馈。

 科级干部的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科通知本人。其他员工的考核结果由本单位通知本人。

 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 上签署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第十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 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组织人事科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 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具有续聘的资格。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技术职称的资格。

  (三)

 技术工人聘期内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具有续聘资格。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的资格。

  (四)

 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外出参观学习一次。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分配制度挂钩。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考核基本称职 (基本合格)

 的, 给予提醒或调岗;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的, 转为待岗。

  第五章 考核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下列员工的考核问题

 (一)

 新聘用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考核, 只写评语, 不定等次, 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 定级的依据。

  (二)

 升任、 降任、 转任、 调任的员工, 按新职位情况和原职位的情况进行考核, 确定考核等次。

  (三)

 经批准派出学习、 培训的员工, 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学习、 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 并确定等次。

  (四)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员工, 只进行年度考核, 但暂不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待问题查清后再据实研究确定。

  (五)

 本年度因病(因公致伤除外), 事假累计超过 6 个月以上、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被劳动教养, 被判处管

 制、 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辞退和开除的、 当年已办理退休、 提前离岗手续的员工, 不进行考核。

 退出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参照考核,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关于受行政处分员工的考核问题

 (一)

 受警告处分的员工, 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 等次。

  (二)

 受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处分的员工, 在受处分期间, 只写出评语, 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第十七条 关于受党纪处分员工的考核问题

 (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 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二)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任职务参加考核, 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 确定为不称职;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 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八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 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考核组成员, 必须按规定要求, 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 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行为的, 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接受处纪检监察部门和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八: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

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 1998〕 19 号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纪委、 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 ,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 (纪委) 、 干部(人事) 司局, 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为了 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 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 人大、 政协、 法院、 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和政府机关公务员 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

 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 按规

 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 参加年度考核,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 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 不给予党纪处分的, 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予党纪处分的, 视其所受处分种类, 分别按 上述、 一、 二、 三、 四、 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 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 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 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1998 年 4 月 8 日

 2013 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一年来, 认真开展住院医疗各项工作, 全面执行各级领导安排、布置的工作和任务, 全面履行了一名医师的岗位职责。

  在政治思想上, 始终坚持党的方针政策,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思想, 坚持改革、 发展、 与时俱进的理念, 遵守各项法律、 法 规和诊疗技术规范。

 在医疗工作中, 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 以对病人负责为指导思想, 坚持“精益求精, 一丝不苟” 的工作态度, 关心、爱护、 尊重患者, 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位病人, 有针对性地对患者进行健康宣传教育, 未出现任何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

  在业务学习上, 认真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 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业务培训及学术讲座, 经常阅读杂志、 报刊和网络信息, 以开阔 视野, 扩大知识面, 促进自己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从而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一年来, 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关心、 支持下, 顺利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今后工作中, 将进一步加强学习, 努力克服工作上的困难和自身实际能力的不足, 争取做出更好的工作成绩。

篇九: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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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处分期限(月)对应的考核等次 其

 他 政策依据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6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通报批评 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党内警告 12 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党内严重警告 18 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撤销党内职务 241、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2、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留党察看1、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2、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警告 6 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记过 12记大过 18降级 24撤职 24各类处分对应的考核等次类

 别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公务员序列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1、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规定办理。2、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3、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2、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字[2007]2号)组织处理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警告 61、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2、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记过 121、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2、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降低等级或撤职 241、受到降低岗位等级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2、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1、《公务员法》第五十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八十条第四款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2、《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关于结合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考核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2〕31号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发给高于称职等次20%的绩效奖金;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绩效奖金按低于称职等次20%的比例发放;评为不称职的,不发给绩效奖金。行政处分事业单位序列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队伍管理权限,参照前三款处分规定执行。备注:受党纪处分人员,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到行政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参照组通字[1998]19号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篇十: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怎么考核

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201 4 年试行)

  根据《 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赣人核发[ 1995]13号)、《关于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赣纪发[2002]7号)

 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 290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一、

 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院在职在岗的管理岗位的科员或干事(含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及退居二线享受科级干部待遇人员)

 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二条    本年度内因病( 因公致伤除外)、 事假累计超过半年, 或出国探亲、 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 或当年 6月 底前已离(退)

 休的人员, 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在见习期内, 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考核情况作为转正、 定级的依据。

 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 并确定等次。

          第四条    当年调入的人员, 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单位派出做其他工作或学习、 培训的人员, 由派出单位参考其现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军队转业(退役)

 军人由转业(退役)

 后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当年晋升职务( 含党内、 行政、 专业技术、 技术< 等级> 职务)的人员, 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 并确定等次。

   二、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 能、 勤、 绩四个方面,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

 主要考核政治表现、 思想状况和职业道德水平。

 重点考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思想品质、 遵纪守法、 职业道德, 特别是廉洁从政、 廉洁从教等情况。

  

         能:

 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 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 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担任领导职务的, 还要考核其政策理论水平、 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勤:

 主要考核工作责任感、 勤奋敬业精神以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 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 质量、 效率, 取得成果的水平、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具体办法可由各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管理岗位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廉洁奉公, 公道正派, 精通业务, 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 能扎扎实实办成事, 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合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 自 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廉洁自 律, 熟悉业务, 工作认真, 服从安排,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政治、 业务素质一般, 组织纪律性较差, 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

 不具备岗位必需的政治、 业务素质, 组织纪律性差, 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或工作责任心不强,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责任事故。

  第十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 模范遵守法律、 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精通业务, 责任心强, 确保劳动安全, 工作勤奋, 成绩突出。

  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好, 自 觉遵守法律、 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熟悉业务, 工作积极, 无责任事故, 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服从安排,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政治、 业务素质一般, 组织纪律性较差, 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

 不具备岗位必需的政治、 业务素质, 组织纪律性差, 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履行岗位职责差,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或忽视劳动安全、 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 发生严

 重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1、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以上, 或者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2、 违反江西省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的;          3、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德、 能、 勤、 绩达不到现任职位或岗位要求的; 4、 工作责任感不强, 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事故的;  5、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6、 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政纪、 党纪处分的, 年度考核按下列情况处理:

  1、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解除处分的当年, 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 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因其他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 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 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解除处分的当年, 可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 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2、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 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 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解除处分的当年, 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 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 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第十三条    同时受到政纪、 党纪处分的, 按受到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只进行年度考核, 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 不给予政纪、 党纪处分的, 按规定条件补定等次;给予政纪、 党纪处分的, 视其所受处分情况办理。

  第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离岗退养人员, 或身患精神病、 癌症等有关特殊病种的人员, 不参加年度考核, 但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 在必要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第十六条    停薪留职人员, 根据停薪留职合同进行考核, 凡履行了合同义务的, 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 必要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第十七条    对军队转业( 退役)军人的年度考核, 其转业( 退役)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 退役)时的鉴定, 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 一般当年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女职工根据江西省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享受的假期以及在规定的孕期、 产期、 婴儿哺乳期内, 应参加年度考核, 凡未违反省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也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一般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 10% 之内。

   三、

 考核的原则、 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 注意实绩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考核要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情况做好平时记录, 年度考核一般应在每年年末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   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对自 己一年来的德、 能、 勤、 绩的主要情况进行个人总结, 填写《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非教学人员年度考核表》 并上交到所在党支部基层单位考核小组处。

              2、   综合评价:

 被考核人上交年度考核表以后, 由所在基层单位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德、 能、 勤、 绩的综合评价, 并填写《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非教学人员德能勤绩量化考核表》, 结合考核情况, 写出评语, 根据德能勤绩量化考核得分, 90以上的可推荐为优秀, 75分- 89分确定为合格, 60分- 74分确定为基本合格, 60分以下确定为不合格。

            3、   确定等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对被考核

 人的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并确定等次, 考核结果报学院党政班子联席会审定。

            4、   反馈:

 经院党政班子联席会通过后, 将考核结果通知院属各党支部, 由各党支部通知被考核本人, 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 可从接到通知之日 起 3日 内向所在党支部基层单位考核小组或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基层单位考核小组一般应在 5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意见通知被考核人和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如被考核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在 7日 内向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 有关个人考核材料应按管理权限归档。对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 应将未考核原因记入《年度考核表》, 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进行奖励, 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具有优先晋升职务、 职称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 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对应 B级(1. 0), 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具有优先晋升职务、 职称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对应 C级(0. 8)。

  2、

 管理人员从下年度起连续两年被确定优秀等次, 或连续三年被确定合格等次的, 才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 但在竞争上岗时, 可参加与现任同级职务的竞争。

  3、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可以续聘同级或同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务), 但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务)

 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4、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第二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对应 D级(0)。

  2、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予以降职、 调整工作、 低聘或

 解聘, 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表现不好的予以辞退。

  3、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予以辞退。

   五、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院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

 小组成员由院领导以及组织人事处、 纪检监察室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组织人事处, 承担考核日 常事务。

          第三十条    管理岗位的科员或干事(含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及退居二线享受科级干部待遇人员)

 以及工勤技能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党支部基层单位考核小组负责。

          第三十一条    院属各党支部分别成立基层单位考核小组, 负责本支部的年度考核工作。

 基层单位考核小组由各党支部的部门党政负责人、 支会负责人以及教师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组成人员情况及考核日 程安排报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1、   组织、 指导、 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2、   审核有关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3、   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 各单位将《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年度非教学人员考核情况统计表》、 《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非教学人员年度考核表》、 《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非教学人员德能勤绩量化考核表》等材料及时上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未经审核备案的, 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对个别年度考核工作不落实, 甚至走过场的党支部, 学院责成其重新考核。

   六、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颁布之日 起实施, 学院原有相关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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