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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9篇

时间:2022-09-10 14:40:06 来源:网友投稿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9篇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9篇

篇一: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 2011 年 1 月 14 日市政府第 13 届 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公布, 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 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 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 实施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 循序渐进、 分步实施的原则。

  2012 年本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 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 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 回收利用的管理;

  (二)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 幼儿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三)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 、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 餐饮垃圾的回收、 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 电视台、 报纸、 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内容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 通过规划布局、 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 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会同发展改革、 经贸、 国土房管、 环保、 城乡 建设、 规划等有关部门, 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排, 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转运、 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 地点、 规模、 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增强市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报刊亭、 地铁、 机场、 车站、 码头、 旅游景点、 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培训工作, 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积极参与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本市广播电台、 电视台、 报纸、 期刊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 规章的规定, 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各宣传媒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制定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 可回收物, 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 如纸类、 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 餐厨垃圾, 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 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 如食品交易、 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 蔬菜、 瓜果皮核等。

  (三) 有害垃圾, 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 废扣式电池、 废灯管、 弃置药品、 废杀虫剂、 废油漆、 废日用化学品、 废水

 银产品、 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 其他垃圾, 包括除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 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 污染、 难分类的塑料类、 玻璃类、 纸类、 布类、 木类、 金属类、 渣土类等生活垃圾。

 大件垃圾, 是指体积大、 整体性强, 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 包括家具和家电等。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各区、 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收集容器实行设置责任人制度。

 设置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 新区开发、 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 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 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 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 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的要求。

 容器表面应当有明显标志, 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 区、 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和相关标准, 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 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 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 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 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 分类指南、 实施细则等, 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的要求, 由各区、 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危险废物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

  第十六条 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 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运输由各区、 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负责或者委托具有生活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负责, 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将垃圾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

  第十七条 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收集、 贮存、 处理、 处置管理办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严控废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 处置过程中,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不得在人行道、 绿地、 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 贮放。

  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 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区、县级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 处置信息, 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 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统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 投诉。

 接受举报、 投诉后,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在接受举报、 投诉的过程中, 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 餐饮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和处置等规定的行为, 接受举报、 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未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每次 50 元罚款, 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 500 元罚款, 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算。

  (四)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的, 责令改正, 并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五)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款规定, 不按规定进行分类运输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未经许可接纳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七)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在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 贮放的, 责令改正, 并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市广播电台、 电视台、 报纸、 期刊等宣传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内容的, 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以 1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进行处罚:

  (一) 有害垃圾运输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规定的;

  (二) 有害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有害垃圾运输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规定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二) 未按规定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的;

 (三) 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四) 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 未建立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 或者未及时反馈、 公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的;

  (六) 对举报、 投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 投诉者的;

  (七)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贪赃枉法, 玩忽职守、 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乡 建设 环卫 生活垃圾 命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1 年 2 月 14 日印发

篇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

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开发利用城市矿产资源,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市新型城市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

 系建设,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公安、财政、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规划、物价、工商、林业和园林、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供销总社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工作。

 第八条 本市环卫行业协会、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饮食行业协会、旅行社行业协会、酒店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共青团、工会、妇联、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处理设施周边土地的开发建设。

 第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中长期宣传教育发展规划。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宣传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五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提供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时可按照环保节能政策享受政府采购评审优惠。

 第十七条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餐

 的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

 第十九条

 低碳消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重复使用和再生利用的产品。本市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应当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卫浴用品等一次性消费品。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贸、质量监督、工商、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湿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三)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餐厨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六条 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

 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市供销总社应当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 1500 户至 2000 户居民设置 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 1 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50 平方米。

 鼓励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环卫站、物业服务公司、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委会、村委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四章 分类收集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或者社区至少设置 1 个可回收物和 1 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 1 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一条 每个自然村应建设一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定期清运,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 (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五)村(居)应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

篇三: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

23卷第 1期天 津 行 政 学 院 学 报V 0 I . 23 , N 0

 .12021年 1月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Jan . 2021DOI :10

 .16326/j .cnki .1008-7168 .2021 .01 .004

 收稿日期 :2020-09-12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新技术革命与公共治理转型”(16JJD630013)和“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构建”(16JJD630012)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区域公共管理信息化研究中心重点项目“中国智慧城市发展与城市治理转型研究”(QGXH19 -01)。

 作者简介 :叶 林(1977 - )

 ,男 ,福建福州人 ,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 、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杜联繁(1997 - )

 ,女 ,江西赣州人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硕士生 ;郭怡武(1999 - )

 ,男 ,河南南阳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硕士生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何以从引导转向强制 ?——— 基于政策工具的视角叶林 ,杜联繁 ,郭怡武(中山大学 ,广东 广州 510275)

 摘 要 :生活垃圾分类是我国城市治理的热点议题 。

 近年来我国各大城市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的政策工具体现了从自愿性和混合性过渡到强制性的显著特征 。

 这一政策工具的转变是由政治 、财政 、管理和技术四个维度的因素驱动的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模式的转变并不意味着“全能型政府”的重现 ,而是突出表现为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政民关系的平等性这两大特征 ,凸显了强制性工具在中国场景的适用性和不断优化的政策执行模式 。关键词 :城市治理 ;垃圾分类 ;引导 ;强制 ;政策工具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7168(2021)01 -0033 -13一 、垃圾围城之困与地方实践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城市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量也迅速增加 。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 ,2000 年至2019 年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已从11818.8 万吨上升至 24206.2 万吨①。

 为了减少垃圾处理给环境和民众健康带来的危害 ,生活垃圾分类已成为城市治理的热点议题 。我国自 2000 年开始正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距今已有二十年的时间 ,期间各地政府就生活垃圾分类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 。

 广州作为我国的特大城市之一 ,也是全国最早开始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 ,生活垃圾清运量与日俱增(参见图 1)

 ,在 40%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的目标下 ,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关键一环 。

 2011 年 ,广州市政府为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市民设立“生活垃圾分类贡献奖”[1],力求通过激励型手段引导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

 2018 年《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颁布 ,这标志着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挈带“强制”特征出现在公众面前 。

 同时 ,上海 、北京等城市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的政策工具也逐渐由奖励引导转变为强制执行 。

 这类政策变迁3 3

 及其影响因素十分值得研究 ,其反映的政策工具选择及其执行为公共政策分析提供了典型的案例和素材 。图 1 2000 — 2019年广州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单位 :

 万吨)

 数据来源 :广州市统计年鉴 。二 、文献回顾和研究问题戴维 · 奥斯本和特德 · 盖布勒认为 ,解决公共问题的方法库如同箭袋 ,政府需要做的是合理地从中选择箭并射向靶心[2](p .325)。

 政策工具的选择直接影响政策目标 ,如何正确地选择和有效使用政策工具 ,是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

 霍莱特和拉梅什根据政府干预程度的强弱 ,将政策工具划分为强制性 、混合性和自愿性三类[3](p .144)。

 其中 ,自愿性工具指政府较少进行介入 ,在实现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发挥社会或市场的作用 ,由其自主运行 ;强制性工具是指政府运用所掌握的政治资源 ,通过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 、监督等规制手段将政策目的付诸行动 ,用行政整合市场和治理社会 ,运用干预手段构建并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 ;混合性工具是指政府干预程度介于自愿性和强制性政策工具之间的部分 ,通过宣传示范 、政企合作等方式治理公共问题 。

 在不同的政策工具选择中 ,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成为核心变量之一 。因此 ,政策工具是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目标转为地方政府执行具体任务的中介机制 ,其设计和选择恰当与否直接影响生活垃圾分类的实际效果 。

 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研究最早出现在探讨垃圾处置和资源化管理的文献中 。

 在土地资源走向稀缺化而垃圾处理技术尚待改进的时代 ,垃圾焚烧成为一种实现垃圾减量的捷径 。

 然而 ,居民却对垃圾焚烧可能产生的致癌物质“二噁英”充满抵触 ,学者们围绕垃圾焚烧及其选址的讨论也由此展开[4]。

 生活垃圾分类成为探讨公众参与和邻避冲突等问题的典型案例[5],其演变过程反映了政民关系从冲突走向协商的有序发展[6]。随着各地政府相继推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 ,对相关政策的研究也从单纯的对策建议转为对其内在逻辑的实证研究 。

 由于政策推行过程中面临缺乏可操作性的立法措施[7]、居民意愿与行为存在落差[8]、低价值废弃物收集利用难[9]等障碍 ,学者们开始从不同视角审视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意愿与行动 。

 孟祥林较早地对生活垃圾难以高效分类回收的问题进行分析 ,认为居民的分类投放行为仅受个人道德的影响 ,缺乏监督机制的约束 ,再加上后面的混收混运及其带来的二次污染 ,垃圾分类难以形成社会共识[10]。曲英 、朱庆华基于计划行为理论 ,研究情境因素如何使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从意向转向实际行动[11]。

 Meng 等也从计划行为理论出发 ,更为深入地分析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影响因素及其程度[12]。

 此外 ,孙鹏 、王明雁从经济学视角出发 ,对上海的“绿色账户”进行案例分析 ,认为“价值添附”可以激发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主动性[13]。对于如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学者们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

 一方面 ,生活垃圾分类涉及社会心理学 、经济学等领域 ,但归根结底 ,其作为一项公共事务 ,需要政府运用制度控制和文化控制手段来强制推行 。

 在一般意义上 ,强制意指政府采取高强度的政府干预手段 ,主要是通过出台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如撤桶并点 、定时定点 、混投罚款等 ,运用公权力对公众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进行约束 。

 强干预和弱干预手段能够约束居民行为[14],解决居民集体行动的困难[15]。Chen 等学者发现分类设施 、宣传以及专项监督的增加对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而且监督覆盖率每提升 1% ,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率就会相应增加 3 .6%[16]。

 尚虎平 、刘红梅从全面绩效管理角度切入 ,发现包括正激励与负激励在内的监督与反馈会影响生活垃圾分类4 37006005004003002001000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的成效[17]。

 另一方面 ,部分学者仍然质疑垃圾强制分类实施的可行性[18],认为治理者与居民关系不对等 、多元治理局面的缺失是生活垃圾分类难以实施的症结[19]。

 公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高强度的政府干预致使生活垃圾分类缺乏足够的社会支持 ,民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不高[20]。

 这种强制分类模式常常伴随着政民两端的信息不对称 ,在政府更多地将其作为政治晋升基础而非公共服务的情况下 ,很有可能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造成“塔西佗陷阱” 。

 因此 ,让广大市民 、企业等利益相关者与政府以多元共治的形式发挥作用[21],最终形成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显得尤为重要[22]。综上所述 ,既有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思路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

 第一 ,已有研究既有从规范性的宏观层面说理 ,也有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进行微观分析 ,但是缺乏中观层面的政策执行分析 ,即没有通过扎实的定性研究论证生活垃圾分类的作用逻辑 。

 第二 ,已有研究通常静态地观察生活垃圾分类现状 、问题及原因 ,并提供解决措施的研究思路 ,但在顺延政策时间链条分析政策转变的原因方面有所欠缺 。

 第三 ,生活垃圾分类的一大难点在于 ,政府管理的触角无法深入至数量庞大的居民家庭 。

 学界对生活垃圾分类是否需要高强度的政府干预尚且存在争论 ,近年来各地自上而下推行垃圾强制分类政策存在的实际困难 ,以及地方政府如何应对还需进一步探讨 。广州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 ,在经历着经济高速增长以及人口规模急剧扩大的同时 ,面临着与日俱增的居民生活垃圾 。

 作为我国最早探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城市之一 ,广州多次率先出台相关的规定 、条例等 ,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政策出台频率 、数量及执行力度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 。

 因此 ,本文选取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进行个案分析 ,从政策工具的视角探析地方政府政策执行模式转变的特点及其背后的原因 。首先 ,运用霍莱特和拉梅什提出的政策工具分类系统 ,基于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文本及实践 ,对广州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本进行初步编码分析 ,解读丰富的数据与材料 ,概述政策工具的变迁过程 。

 其次 ,基于定性研究方法 ,通过对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类管理处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街道办城管科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小区居民等不同主体的深度访谈 ,结合对官方文件等二手资料的分析 ,归纳影响政策工具选择的各项约束性条件 ,进而理解政策的动态性 ,回应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从引导走向强制的现实问题 。

 通过研究发现对现有文献进行验证与补充 ,在现实与理论的比较中发现矛盾 ,反思中国场域的政策工具变迁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三 、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工具变迁历程基于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专题专栏信息 ,本文梳理出广州市历年出台的 29 份重要的相关政策文本 ,根据政策执行的特点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发展划分为宣传教育阶段 、试点阶段以及强制推行阶段 ,并运用霍莱特和拉梅什提出的政策工具三分法 ,归纳出各阶段工作所使用的政策工具 。(一)宣传教育阶段(1992 — 1999 年)

 :政府引导 ,倡议居民参与国务院于 1992 年颁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此后 ,广州市迅速意识到生活垃圾分类对于解决城市环境问题的重要性 ,主动对中央释放的政策信号进行回应 。

 广州市政府从1995 年率先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调研 ,以了解其可行性和居民的认可度 ,到 1998 年提出“先开放 、后规范 ;先试验 、后推广 ,逐步普及”的实施路径[23],为生活垃圾分类的铺开奠定社会支持的基础 。

 1999 年 ,广州市正式倡议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并将垃圾分为不可回收垃圾 、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三种 。在本阶段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要依靠政府引导推动 、居民自愿参与 。

 由于缺乏广泛多元的宣传教育和民众配合 ,整个社会的生活垃圾分类共识度很低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孤掌难鸣” ,实5 3

 质性进展不大 。(二)试点阶段(2000 — 2017 年)

 :政府动员 ,激励居民参与在 2000 年以后 ,广州市作为我国首批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 ,出台相关的工作方案 ,设立 8 个示范点 ,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2004 年 ,广州市环卫部门印发相关的评价标准 、工作方案 、方法技术等政策文件 ,为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标准提供规范性指导 。

 自2010 年开始 ,因番禺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停建风波 ,以及配合广州亚运会环境建设的需要 ,广州市掀起新一轮生活垃圾分类运动 ,政府为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做了大量工作 。

 2011 年 4月 1 日 ,广州市政府出台并实施国内首份地方政府专门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的部门规章 ,即《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

 该文件形成可回收垃圾 、餐厨垃圾 、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分类库 ,并提出生活垃圾分类专员的职能市场化 、志愿宣传活动 、使用“工作范本”等措施 。一方面 ,该规章强调环保的宣传力度 ,注重宣传主体的多元化 ,对宣传不力者进行处罚 ;另一方面 ,根据该规章 ,不按规定投放城市垃圾的需要按要求进行改正 ,拒绝者则要面临罚款 。广州市政府于 2012 年制定实施《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评价及奖励办法(试行)》 ,对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做出贡献的主体设立专门的奖项 ,提升其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荣誉感 ,并通过社会动员方案 ,召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动员大会 ,总结各区试点效果显著的做法 。

 2014 年 ,广州市开始推广生活垃圾分类的市场化 ,通过与私人企业合作和培育第三部门 ,形成各具特色的服务模式 ,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的服务效率 。其后 ,广州市出台《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夯实了执行者推行政策的基础 ;同年还制定了一系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落实“谁产生 、谁付费” ,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和垃圾阶梯式计费 ,促进低值可回收物的资源化使用 。总体而言 ,在试点阶段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性不断提升 ,试点小区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由环卫工人上门逐层收集 ,广州市借助社会力量初步搭建起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

 然而 ,广州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大多是技术上的指引意见 ,缺乏法律层面的监督考核措施 。

 事实上 ,对个人及单位的罚款几乎没有可操作性 ,执法者也未曾开过一张具有约束意义的罚单 ,这导致生活垃圾分类的执行权难以落实 。(三)强制推行阶段(2018 年至今)

 :政府立法 ,强制居民参与2018 年 3 月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台 ,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和完善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详细规定广州市生活垃圾从前端到终端的分类要求 ,并制定监督和处罚规定 。2019 年 7 月 ,广州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议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基层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

 同年 8 月 ,《广州市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 — 2021 年)》发布 ,为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确定了各项重点任务的时间安排表 ,提升了政策执行的导向性 。

 同时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市委组织部联名印发...

篇四: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

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升辉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的通知》(穗固废办〔2017〕1 号)的要求,确保我校生活垃圾分类稳步推进,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是学校垃圾分类责任人,负责学校垃圾分类的部署、协调等工作;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是垃圾分类主管,负责学校垃圾分类的具体开展、监督等工作。

  二、全体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应熟知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后勤管理办公室至少每学期组织一次全员垃圾分类培训(授课、视频、竞赛、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保洁人员垃圾分类培训;每月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了解掌握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知晓垃圾分类、参与垃圾分类情况。

  三、各二级学院、机关部门、驻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对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应指导、监督本单位师生员工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四、全体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应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严禁混合投放。

 五、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天对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垃圾是否准确投放进行检查并记录,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部门,指导其改正。

  六、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周对各单位分类投放情况及保洁人员分类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和收集的部门、人员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七、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天对学校各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的清运、流向进行登记。

  八、按照属地街镇的部署开展垃圾分类各项工作,接受属地街镇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篇五: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区域,动员辖区

 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及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定期修订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负责生活垃圾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卫生、文广旅、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垃圾产生者责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加强收缴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市)县域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

 度。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市)县集中处置的,应当向该区(市)县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管理服务等事项。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机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发展。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宣传教育,建设宣传教育基地,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级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明确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

 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选址和规模,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市)县规划,并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依法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 (房)、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优先的原则提前建设。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设计方案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

 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七条 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商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利用规划,发布可回收物目录,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分拣拆解中心,并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衔接。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国家标准,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及其执行标准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快递业绿色包装相关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和循环使

 用。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鼓励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第二十三条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绿色办公。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市倡导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和可降解的餐具,不得主动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

 第二十五条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新建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置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大型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自行建设易腐垃圾处置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置设施,集中收运、处置城市绿地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并推广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产品的利用。鼓励将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修剪树枝、种植花草等过程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就近生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展览展销活动结束后废弃的展台、展板、展架、幕布等物品,经营管理单位应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进行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和混入生活垃圾;不能再回收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物业服务机构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九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修订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机构为管理责任人;业委会自主管理物业的,业委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也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居委会(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散居区域,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站(房)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站(房)整洁完好、标识统一; (三)明确生活垃圾的具体投放时间、地点,并予以公示; (四)监督投放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制止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第三十二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

 投放。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物,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等单位。

 第三十五条 探索采用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积分制、智能回收平台、监测评价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垃圾产生者应当予以配合。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的,应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报告投放人所在社区,由社区居委会对其进行劝导,并可采取公示、报告所在单位等方式督促;投放人仍未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接收其投放的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五章

 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标准、作业规范、责任区划分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清扫服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餐厨垃圾...

篇六: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

市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一、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1.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2.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3.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责任人。

 二、垃圾分类责任人的职责 1.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2.对居民和保洁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发动和培训,做到人人知晓。

 3. 根 据 《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设 施 配 置 及 作 业 规 范 》(DBJ440100/T 238-2015)要求,按照分类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4. 指导、监督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5.做好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严禁混合收集。

 三、垃圾分类责任人具体工作 (一)制度管理 1. 成立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明确负责管理垃圾分类工作部门。

 2. 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范。

 3. 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

 (二)宣传培训

 1. 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公示本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包括各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等信息。

 2.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宣传垃圾分类工作。

 3. 对居民采取入户宣传、派发宣传单张,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各家各户熟知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了解本小区各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严禁乱丢、乱扔垃圾和混合投放垃圾。

 4.至少每季度 1 次组织保洁作业人员进行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及作业操作规程培训,人人熟知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和垃圾分类作业流程及要求,严禁混合收集垃圾。

 5. 为志愿者、供销系统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资源回收活动工作提供临时活动场地等便利,并积极参与。

 (三)容器设置 根 据 《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设 施 配 置 及 作 业 规 范 》(DBJ440100/T 238-2015)要求,按照本小区分类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量或数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桶外影响环境。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清洗或者补设。

 每个居民小区至少分别设置一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集中收集点。

 1. 主要出入口:在易于投放的位置,设置一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 2. . 楼道:采取楼道设置收集容器投放模式的,楼道应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位置应固定,标识、指引位置正确,图文清晰,不影响消防通道和人员通行。

 3. 楼下:采取定时定点投放模式的,应在楼下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位置应方便居民投放。

 4. 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分类投放

 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1. 可回收物:家庭产生的可回收物,如报纸、杂志、饮料瓶(罐)等应当投放在小区所设置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人员上门回收。

 2. 有害垃圾:家庭产生的有害垃圾,如废纽扣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等,应当投放至小区所设置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 餐厨垃圾: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如菜叶、瓜果皮、剩饭剩菜等,应当投放至小区所设置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4. 其他垃圾:家庭产生的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小区设

 置相对应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 大件垃圾:家庭产生的大件垃圾,如废弃床、床垫、沙发、办公桌椅、茶几、书柜、健身器材等,可自行到指定投放点投放,或与服务企业协商预约上门收集。

 6. 年花年桔:家庭弃置的年花年桔,应到公布的临时投放点进行投放,投放时应做到花、泥、盆“三分离”。

 (四)分类收集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1. 可回收物:保洁人员对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可回收物进行定期收集,再分类后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回收;

 2. 有害垃圾:保洁人员定期收集,达一定数量后,电话预约所在街道环卫部门上门收集; 3. 餐厨垃圾:家庭的餐厨垃圾由保洁人员分类收集后,按现行环卫管理模式,交由城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企业收集,日产日清; 4. 其他垃圾:其他垃圾由保洁人员分类收集后按现行环卫管理模式,交由城管部门收集。

 (五)监督管理

 1. 由负责管理垃圾分类工作的部门每周不少于 1 次对保洁人员的分类收集进行监督;对接、监督城管部门对分类收集的各类垃圾进行分类运输,切实解决混收混运问题,发现混合收运的应予举报。

 2.指导、监督居民家庭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采用楼道设桶投放模式的,保洁人员收集垃圾时应检查生活垃圾是否准确分类投放并进行记录,发现不准确的,应当对投放不准确所在楼层的居民进行提醒、指导;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模式的,

 保洁人员应在投放时间、在投放点,指导、监督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3.建立专项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垃圾清运量、清运流向,检查情况。

 居住小区(社区)垃圾分类容器配置及分类投放收集要点

 容器配置

  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餐厨垃圾

  其他垃圾

 主要出入口 √ √ √ √ 楼道

  √ √ 楼下

  √ √ 公共区域 √

  √ 分类投放 家庭产生的报纸、杂志、饮料瓶(罐)等应当投放在小区所设置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人员上门回收。

 家庭产生的废纽扣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等,应当投放至小区所设置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家庭产生的菜叶、瓜果皮、剩饭剩菜等,应当投放至小区所设置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家庭产生的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小区设置相对应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分类收集 定期收集,再分类后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回收 定期收集,达一定数量后,电话预约城管部门上门收集 分类收集后,按现行环卫管理模式,交由城管部门收集,日产日清 收集后按现行环卫管理模式,交由城管部门收集,日产日清 其他 1. 每个居民小区至少分别设置一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集中收集点;2.在对应分类收集容器上方设置生活垃圾常见物品图文分类指示牌。

 指示牌参考图例

 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

 小区(社区)名称

 地址

 责任人

 XX物业管理公司 负责部门

 联系(监督)电话

  投放模式

 分类投放

 垃圾种类

 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餐厨垃圾

 其他垃圾

 投放时间

 投放地点

 定时定点投放点见附图(若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模式应另附点位图)

 分类收集

 垃圾种类

 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餐厨垃圾

 其他垃圾

 收集时间

 流向

  街道收集

 城管部门收集 样板小区增加以下部分内容

 可回收物定时定点全回收

 回收 时间

 回收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小区垃圾分类志愿服务队活动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服务队队长

 联系电话

 垃圾分类投放点图文分类指示牌(样板)

 XX 小区(社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样板)

  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广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的通知》(穗固废办[2017]1 号)的要求,本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为保证实施制订本制度。

 一、本小区(社区)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XX(物管公司名称)是本单位垃圾分类责任人,XX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小区垃圾分类工作。

 二、XX部门负责,至少每季度年组织一次保洁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圾分类培训(授课、视频、竞赛、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保洁人员(工作人员)熟知垃圾分类知识。

 三、XX部门负责,对居民采取入户宣传、派发宣传单张,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四、本小区住户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熟知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了解本小区各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严禁混合投放垃圾。

 五、XX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保洁人员)每天对住户投放生活垃圾进行指导。采用楼道设桶投放模式的,保洁人员每天收集垃圾时应检查生活垃圾是否准确分类投放并进行记录,发现不准确的,应当对投放不准确所在楼层的居民进行提醒、指导;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模式的,保洁人员应在每天投放时间、在投放点,指导、监督

 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XX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保洁人员)每天对本小区收集到的各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的清运量、流向,进行登记。

 七、本小区按照属地街镇的部署开展垃圾分类各项工作,并接受属地街镇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XX 小区(社区)分类投放准确率检查登记表

 检查人:

 检查日期:

 收集容器位置 投放是否准确

 存在问题

 指导情况 X栋X层

  X栋X层

  XX出入口

  …

 X XX 小区(社区)生活垃圾清运量及流向登记表

 记录人:

 检查日期:

 收集容器位置 清运量

 流向(运输单位)

 备注 有害垃圾

  可回收物

  餐厨垃圾

  其他垃圾

 XX 小区(社区)

 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范

 (样板)

  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广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的通知》(穗固废办[2017]1 号)的要求,本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应按以下规范操作。

 一、投放规范 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家庭产生的可回收物,如报纸、杂志、饮料瓶(罐)等应当投放在小区所设置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人员上门回收。

 有害垃圾:家庭产生的有害垃圾,如废纽扣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等,应当投放至小区所设置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如菜叶、瓜果皮、剩饭剩菜等,应当投放至小区所设置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垃圾:家庭产生的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小区设置相对应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大件垃圾:家庭产生的大件垃圾,如废弃床、床垫、沙发、办公桌椅、茶几、书柜、健身器材等,可自行到指定投放点投放,或与服务企业协商上门收集。

 年花年桔:家庭产生的年花年桔,应到公布的临时投放点进行投放,投放时应做到花、泥、盆“三分离”。

 二、收集规范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保洁人员对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可回收物进行定期收集,再分类后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回收;

 有害垃圾:保洁人员定期收集,达一定数量后,电话预约所在街道环卫部门上门收集; 餐厨垃圾:家庭的餐厨垃圾由保洁人员分类收集后,按现行环卫管理模式,交由城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企业收集,日产日清; 其他垃圾:其他垃圾由保洁人员分类收集后按现行环卫管理模式,交由城管部门收集。

篇七: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

州市教育行业领域生活垃圾分类三年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化教育行业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穗分类联席〔2019〕3号)

 《广州市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有关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推行城乡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在全市教育行业系统所属学校推行垃圾强制分类,融入教育教学,加强教育引导,提升在校青少年学生自觉支持、参与和推动垃圾分类的意识和行为养成,为推动广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打造垃圾分类广州样板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高度重视,逐级负责。将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纳入年度教育工作安排,掌握落实情况,制定考评措施,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市、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司其责,督促指导所属学校落实好垃圾分类有关工作。

 (二)深入动员,主动作为。广泛动员全市学校师生,自觉主动参与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行动和宣传教育活动中来,营造积极学习分类知识、参与垃圾分类行动、落实垃圾分类条例的氛围。学校应积极参与推动社区垃圾分类工作,主动参加属地垃圾分类联席会议,接受属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检查考核。

 (三)注重效果,协同推进。指导各学校把垃圾分类教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起教书育人的职责,并积极与家庭、社区建立协同和沟通交流机制,将学校教育的成果向家庭、社区宣传辐射,通过“小手拉大手”、“大手牵小手”,促进学校所在社区垃圾强制分类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实施范围 市教育局机关及各支撑机构,市属各高校,市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校(含中职、幼儿园,下同),各区属中小学校。

 四、工作目标 2019 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教育系统垃圾分类组织领导机制,制定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全面启动深入推进全市学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行动。

 2020 年,全面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推动市各类学校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全覆盖。全市学校师生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 90%,校园分类投放率达到 90%,知识普及率达到 100%。

 2021 年,全面形成政策制度完善、领导机制健全、措施得力的教育系统垃圾分类长效工作机制。自觉支持、自发参与、主动

 推动校园垃圾分类工作蔚然成风,形成学校、家庭、社区的良性互动。

 五、工作任务 (一)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制度。

 1.各单位建立推进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并向上一级单位报备。各学校要积极加入成为属地垃圾分类联席会议成员。(时限:2019 年 12 月底前)

 2.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学校法人为垃圾分类第一责任人,明确垃圾分类责任人、垃圾分类主管、各部门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时限:2019 年 12 月底前)

 3.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时限:2019 年 12 月底前)

 4.建立完善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每日登记责任区内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 10 日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时限:2019 年 10 月底前。)

 (二)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1.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可以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完成时限:长期持续)

 2.开展图书漂流、教材循环使用活动。

 (完成时限:长期持续)

 3.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监督师生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时限:长期持续)

 (三)投放管理。

 1.依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见附件 1)设计、发放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指引,明确告知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式、收集容器放置点,引导校内师生及相关工作人员自主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完成时限:长期持续)

 2.根据各校区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把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分类运输至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确保有机易腐垃圾日产日清。(完成时限:长期持续)

 3.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工作。(完成时限:长期持续)

 (四)教育引导。

 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和科普活动,组织校园垃圾分类宣传和大学生实践活动,并逐步建立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的生态文明教育长效机制。

 1.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常态化,保证一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教学课时,使垃圾分类知识学习从“零敲碎打式”向“整体常态化”转变。(时限:长期持续)。

 2.将垃圾分类的知识融入学科教学和生态环境教育相关课程,并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结合各年龄段学生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时限:长期持续)

 3.全市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市学校生态环保及垃圾分类教学教案展评或观课活动,各学校每个班级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关于垃圾分类教育的课堂教学、科普教育或课外实践活动。(时限:长

 期持续)

 4.广泛组织中小学校开展垃圾分类为题材的绘画、演讲、科普剧展演等活动,要广泛采取讲故事、做游戏、知识竞赛等活动形式,利用挂图、黑板报、宣传橱窗、网站等,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时限:长期持续)

 5.建立中小学校、家委会、社区协同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小手拉大手”、“大手牵小手”活动,将学校垃圾分类教育成果,通过学生、家委等向社区、社会扩散,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引领整个社会的良好氛围。(时限:长期持续)

 6.鼓励学校结合环保日、科普日或党团日等活动,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团队,到校园、到机关、到社区,协助落实垃圾分类,宣传垃圾分类知识。(时限:长期持续)

 (五)建设教育基地。

 在全面落实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垃圾分类教育、宣传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学校在垃圾分类教育方面的骨干和基地作用。

 1.中小学校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校园实现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投放率、知晓率、参与率全面达标,并成为全社会履行垃圾分类职责义务的标杆和引领。

 (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开展垃圾分类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积极组织市属高校、市、区属学校参与省级校园垃圾分类教育基地创建和申报工作。省级校园垃圾分类教育基地建设走在全省前列。(时限:长期持续)

 (六)开展垃圾分类科研。

 1.将垃圾分类教育内容纳入年度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积极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科研项目立项,鼓励高校、中小学校积极申报课题,开展关于学校垃圾分类教育实施策略和方法的研究。(时限:2020 年 5 月底前)

 2.高等学校充分发挥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传统优势,大力开展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研究,推动厨余垃圾处理等技术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力争为社会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实用技术。(时限:2020 年 5 月底前)

 (七)实施检查督促和考评。

 结合教育督导开展督促检查。将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评价内容。(时限:2019 年 12 月底前)

 建立推进垃圾分类专项检查考评机制。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市、区属学校垃圾分类工作的检查落实。实行每季度通报,每半年抽查制度,并协助属地做好对社区学校垃圾分类工作的检查考评工作。(时限:长期持续)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垃圾分类是推进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城市软实力与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关乎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学校是人才培育的摇篮,是推动构建垃圾分类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重要环节,市属各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门要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把是否落

 实学校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列入“一把手工程”,将各单位开展垃圾强制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和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细化任务,落实到位。市属各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落实垃圾强制分类有关事项纳入年度常规工作,制定本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加大指导力度。各学校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计划,把落实垃圾强制分类有关工作事项,纳入各学校年度工作安排内容,一道部署,一道推进,一道落实,一道考评。

 (三)政策支持,加强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广泛争取政府财政及环保、城管等部门的支持,在资金安排、物资设备方面给予保障。鼓励各单位在教育经费安排中,加大对开展垃圾分类教育活动的支持与保障,调动师生参与垃圾分类活动和开展垃圾分类教育的积极性。

 (四)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各区教育局、市属各高校、局属各学校要与辖区城管局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校园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回收处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垃圾强制分类工作联络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均明确工作联络员,密切工作沟通机制。建立落实垃圾强制分类年度报告制度,每年 6 月 20 日前,逐级上报各单位落实上半年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情况报告,12 月 20 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情况。

 (五)执法考核,确保效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落实垃圾强制分类有关考评纳入学校开学及期中检查、安全检查或

 其他专项教育督导活动内容范畴,建立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参考评价表见附件 2),督促指导学校切实落实垃圾强制分类有关工作。各中小学校应切实履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见附件 3),服从城管部门执法检查和属地专项检查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年度绩效评价内容。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关于推进学校垃圾分类的工作方案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 2.广州市学校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参考评价表 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涉及学校部分执 法内容汇总表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

 一、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废弃的纸制品、塑料、金属、包装物、旧纺织物、玻璃等。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清扫渣土、废弃家具等。

 (四)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其包装物等。

 要严格区分教学和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垃圾和危险废物,对有毒有害垃圾,对于实验室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环保要求专人管理、重点监控、定时巡查,清晰记录有毒有害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要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源头分类,设立临时贮存场所,规范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交接及处置的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危险废物标识,不得露天堆放,防止二次

 污染。各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建立交接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上述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校内产生的教学和实验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垃圾参照行业规定分流分类处理。切实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等垃圾处理工作,杜绝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二、容器设置 根 据 《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设 施 配 置 及 作 业 规 范 》(DBJ440100T238-2015)和学校实际情况,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

  (一)办公楼、教学楼区域。办公室、教室、会议室设置 2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能产生有害垃圾的实验楼等区域至少应设置 1 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食堂区域。设置 3 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宿舍楼区域。首层设置 4 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楼层设置2 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茶水间、休息间区域。设置 2 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五)洗手间区域。设置小型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分为红色、绿色、蓝色、灰色四种,分别为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大小分为为 40L、60L、120L、240L 四种,可根据人员数量、垃圾产生量、空间大小等自行确定容器大小、数量及材质。

  广州市学校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评价表

 序号 评分单元(分值)

 评分项目 完成情况 得分情况 备注 1 制度建设(18)

 明确责任人

 日常管理制度

 建立台账

 2 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18)

 绿色办公

 教材循环利用

 引导监督机制

 3 投放管理(18)

 有设计发放投放指南

 投放指引内容正确,收集容器齐全

 有无分类投放,有无分

 类收集 4 宣传教育(20)

 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

 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

 利用节日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5 分类教育基地功能发挥(16)

 强制分类...

篇八: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

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 12 月

 序 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 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提升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编制了《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各环节。本指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分类技术体系;3. 分类管理体系。本指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及时反馈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483 号粤财大厦 34 楼)。委托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

 I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分类技术体系......................................................................................... 32.1 分类标准...................................................................................................32.1.1 分类类别......................................................................................... 32.1.2 分类标志......................................................................................... 52.1.3 生活垃圾产生源.............................................................................62.2 分类投放...................................................................................................72.2.1 投放模式......................................................................................... 72.2.2 可回收物的投放.............................................................................82.2.3 有害垃圾的投放.............................................................................92.2.4 厨余垃圾的投放.............................................................................92.2.5 其他垃圾的投放...........................................................................102.3 分类收集.................................................................................................102.3.1 分类收集点...................................................................................102.3.2 分类收集站................................................................................... 112.3.3 产生源分类收集...........................................................................122.4 分类运输.................................................................................................132.4.1 分类运输要求...............................................................................142.4.2 分类运输车辆...............................................................................152.4.3 分类转运站...................................................................................152.5 分类处理.................................................................................................16

 II2.5.1 可回收物的处理...........................................................................162.5.2 有害垃圾的处理...........................................................................162.5.3 厨余垃圾的处理...........................................................................162.5.4 其他垃圾的处理...........................................................................17第三章 分类管理体系....................................................................................... 183.1 组织保障.................................................................................................183.1.1 党建引领多方联动.......................................................................183.1.2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193.1.3 规划先行示范引领.......................................................................203.1.4 督促指导确保成效.......................................................................223.1.5 保障资金提高效益.......................................................................233.2 宣传教育.................................................................................................233.3 促进措施.................................................................................................253.3.1 源头减量....................................................................................... 253.3.2 时尚创新....................................................................................... 26

 1第一章 总 则1.1 为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节约资源,控制污染,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1.2 本指引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规,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 00001)等标准,结合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1.3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同时适用于相关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活动。1.4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实施源头清洁分类,充分回收,最大限度降低进入焚烧、填埋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量,控制环境污染。1.5 各市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应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模式及建设相应的分类处理设施,建立完善的分类收运系统。1.6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7 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市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做法和创新模式推广至全市、全省范围。1.8 着力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

 2合”,推行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有效推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1.9 应加快配套建设能力充足的分类收运处理体系;配备满足垃圾分类运输、密封性好、标志明显的专用收运车辆,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的原则,建设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终端处理能力。1.10 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除可参考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第二章 分类技术体系2.1 分类标准2.1.1 分类类别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严禁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2)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等。(3)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4 表 表 2-1 生活垃圾分类目录 序号 分类类别 主要品种 详细内容 1 可回收物 纸类 旧报书本、箱板纸(旧纸板箱)、废纸、其它废纸张 塑料 PET 瓶、塑料包装物、其它废塑料 玻璃制品 平板玻璃 、瓶料玻璃、其它废玻璃制品 金属 黑色金属(废钢、废铁)、有色金属(废铜、废铝、废锡、废不锈钢)、其它金属(包括稀贵金属)

 织物 旧衣服、旧棉被、其它废织物 小型废弃家电 熨斗、电吹风、打印机、传真机等 2 有害垃圾 废电池 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 废灯管 废弃的荧光灯管 医药用品 废弃医药用品及其包装物 杀虫剂 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含汞产品 含汞温度计、血压计等 油漆 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胶片、相纸 废胶片、废相纸 3 厨余垃圾 家庭厨余垃圾 果皮果核、菜根菜叶、肉类、剩饭剩菜、茶渣、汤渣、过期食品等 餐饮垃圾 餐饮业、食堂等产生的废弃食材、剩饭剩菜等 植物花木(高大花木除外)

 枯枝落叶、残花枯草等 4 其他垃圾 不可再生利用、低附加值或混杂且受污染并难以分类的其他类别垃圾 被污染的纸类、纸塑铝复合包装(利乐包)、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受污染的玻璃及陶瓷制品、受污染的破、损、脏、旧衣物、废弃的一次性低汞或无汞电池、动物粪便等 生活垃圾的具体细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予以细分类。分类责任人可根据可回收物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细分类。

 5 2.1.2 分类标志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颜色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规定。

 分类标志应准确并保持清晰和完整,符合图 2-1 的规定。

 图 图 2-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使用的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回收物标志为蓝色,色标为 PANTONG 647C; (2)有害垃圾标志为红色,色标为 PANTONG 485C; (3)厨余垃圾标志为绿色,色标为 PANTONG 2259C; (4)其他垃圾标志为黑色,色标为 PANTONG Black 7C。

 图 图 2-2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示意图

 6各城市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如分类标志或颜色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符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逐步淘汰换新。2.1.3 生活垃圾产生源参照《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 368),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按城市区域性质和产生的生活垃圾特性划分为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文教区、医疗机构、餐饮机构、集贸市场、其他产生源等八类。(1)居民区产生源包括居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商业区内的居民楼等。(2)办公区产生源包括党政机关,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用于办公的场所及用房。(3)公共场所产生源包括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4)文教区产生源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及各种专职培训机构等。(5)医疗机构产生源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6)餐饮行业产生源包括各类集中生产加工和提供餐饮的场合,包括只提供餐饮的酒楼、饭店、食品店、餐饮店等,兼有提供餐饮和住宿的宾馆、公寓、酒店等,食品加工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等。

 7(7)集贸市场产生源包括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包括独立或附属于商贸大厦或其他机构或居民区内经营蔬菜、瓜果、肉禽、水产等零售或批发的场所。(8)未列入上述产生源的归类为其他产生源。2.2 分类投放2.2.1 投放模式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综合考虑便捷、环保和安全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取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案。生活垃圾产生者应遵照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设定的分类投放方案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常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主要有下列三种:(1)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分类垃圾收集点、限定投放时段,由生活垃圾产生者在该时间段,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收集点。(2)定点不限时投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分类垃圾收集点、不限定投放时段,由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分类后投放至对应的收集点。(3)专袋投放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

篇九: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行什么制度

蓝皮书·社会.广州城市社区垃圾分类治理的经验、难点及解决路径 陈 杰 傅一鸣摘 要: 作为国内首批垃圾分类试点城市, 广州已逐步形成政策完善、机制健全、 技术先进、 全程闭环、 全社会参与的具有超大城市特点和广州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新格局, 率先开创以垃圾分类 “定时定点” 投放模式为主、 多种分类投放模式并存的工作形式, 以及有效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覆盖的 “两网融合” 等模式。

 然而, 在社区治理、 社会协同参与方面, 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存在改进的空间。

 本文以广州城市社区垃圾分类治理的经验、 难点及解决路径为思路, 分析在社区协商治理的视角下, 如何优化垃圾分类工作。关键词: 垃圾分类 城市社区 社区治理一 广州城市社区垃圾分类政策演进自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以来, 广州市依据相关工作要求, 从全国首批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 到首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垃圾分类的建设工作一直保持在全国前列。2 9 1陈杰, 博士,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与社会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副研究员, 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 社会政策、 社会人类学、 华侨华人; 傅一鸣,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在读本科生。**

 广州城市社区垃圾分类治理的经验、难点及解决路径(一)全国首推法规:逐步建立社区治理责任制度1992 年, 国务院颁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 对垃圾分类有了初步的规定, 但缺乏配套设施和奖惩制度。

 为改善终端垃圾分类处理难的状况, 住建部于2000 年6 月发布 《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 (建城环 〔2000〕 12号), 首次提出包括广州在内的 8 个垃圾分类试点城市。

 但由于当时居民垃圾分类意识较弱、 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 垃圾分类产业链不完善等因素, 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2011 年, 广州首推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3 号) 和 “定时定点” 模式, 将垃圾分类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并进入落地阶段。

 对于社区治理主体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角色, 条例要求 “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城市社区垃圾分类的治理工作开始发展, 但停留在宣传动员的层面, 工作开展主要依靠政府力量, 社区参与的力量尚未充分调动。2015 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两个环保产业的顶层文件出台, 对加强 “生活垃圾分类回收” 与 “再生资源回收” 有效衔接提出了新要求, 相关工作方向逐渐明晰。

 2015 年 9 月 25 日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 124 号令) 出台, 对垃圾分类的处罚方法做出规定。

 同年,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4 号) 出台, 明确提出“政府主导、 全民参与、 城乡统筹、 市场运作” 的工作原则, 垃圾分类工作的政策保障得以强化, 并对城市社区垃圾分类的责任制度做出明确指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城市居住区, 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单位自管的, 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制度的出台为垃圾分类的社区治理活动奠定了基础, 社区治理体系的雏形开始出现。3 9 1

 广州蓝皮书·社会(二)探索制度创新:“监督 + 激励”,动员社会参与2017 年 3 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要求到 2020 年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在此指导下, 广州逐步形成了 “法制保障、经济激励、 精准指引” 的垃圾分类政策制度体系。

 2018 年出台的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代表着广州将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文件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法制基础进一步加强。

 同时, 广州开始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社会监督员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 范围包括居民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

 社会监督员被赋予了监督权和参与权, 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 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 监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机制方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18年印发 《关于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的实施意见》, 并推进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实施办法。

 截至 2019 年, 广州已形成 “1 + 3 +12” 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即全国首个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通过经济手段调节, 实施 “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 “生态补偿办法” “低值可回收物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3 项经济激励配套政策; 针对机团单位、 餐饮、 小区、 学校等领域量身定制了 12 项工作指引, 指导各场所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开展垃圾分类工作。针对城市社区的垃圾分类工作,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 2019 年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物业服务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加快推进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指引和作业规范的编制工作。

 同时, 广州市政府会同各区政府统筹推进涉及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投放收集点的设置工作, 规定物业管理小区原则上每300 ~ 500 户设置一个定时投放点, 解决邻避问题和扰民问4 9 1

 广州城市社区垃圾分类治理的经验、难点及解决路径题。

 社区层面管理制度的清晰化、 精细化也为高效动员社会参与提供了指引和参考。(三)全链条深化提升:完善具有广州特色的社区垃圾分类治理体系

 2019 年 4 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发布, 对各城市的垃圾分类工作提出明确任务要求。

 据此, 广州于 2019 年出台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2019 ~ 2021 年) 行动计划, 逐步实现具有广州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新格局。

 行动计划包括完善制度体系、 全市覆盖推进、 实施源头减量、 提升投放水平、 规范分类收运、 加快设施建设、 推进资源化利用、 发动社会参与、 强化管理监督等内容, 标志着广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工作的开启。自广州宣布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以来, 各行政区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工作。

 目前已建立市、 区两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市、 区、镇 (街)、 村 (居) 委四级管理责任人制度, 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及市、 区、 镇 (街) 三级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2010 年,越秀区出台 《越秀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 提出生活垃圾分类的“蓝白计划”, 并逐步建立 “政府推动、 全民参与、 市场化运作、 法制化规范” 的运行管理机制。

 2019 年, 白云区政府审议通过 《白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 要求各社区居委会强化党建引领、 多部门联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在实践中探索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努力扩大强制垃圾分类覆盖范围。

 同年, 海珠区印发 《海珠区生活垃圾分类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从标准化管理和 “智慧分类” 入手, 为投放、 收运、 督导等环节提供工作指引。

 广州的垃圾分类政策已初步取得成效, 逐步实现了前端分类精准化、 中端运输规范化、 末端处置无害化的垃圾分类工作体系。

 垃圾分类相关政策见表 1。5 9 1

 广州蓝皮书·社会表 1 垃圾分类相关政策汇总序号 类别 发布部门 政策名称 年份123456789国家和部委层面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住建部《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2000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国务院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2015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国务院办公厅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2017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2017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2018住建部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2019101112省级层面广东省人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广东省住建厅《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19广东省住建厅《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20191314151617市级层面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2011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2015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8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2018广州市住建局、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物业服务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20196 9 1

 广州城市社区垃圾分类治理的经验、难点及解决路径续表序号 类别 发布部门 政策名称 年份18192021区级层面越秀区政府《越秀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2010黄埔区城管办《黄埔区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工作的实施方案》2012白云区政府《白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2019海珠区政府《海珠区生活垃圾分类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9

 二 广州城市社区治理与垃圾分类的经验(一)政府推动,全社会参与出效果2012 年以来, 广州生活垃圾分类模式逐步摆脱以往依靠政府大包大揽的一元模式, 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 充分发动企业与公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一是党建引领合力推进, 明确各级党组织责任, 将垃圾分类纳入基层党建清单和在职党员回社区报到服务内容。

 通过发挥党员的领头作用, 充分整合社区党员、 志愿者和专业队伍等力量, 引导监督社区居民开展垃圾分类。二是全面落实基层责任, 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和居委会的主导作用和基础作用, 指导督促所辖区域管理责任人履行好生活垃圾分类责任。

 三是积极引入社会力量, 提升垃圾分类工作精细化、 专业化程度。

 通过构建区城管部门、 属地街道、 垃圾处理企业 “三位一体” 格局, 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

 引导鼓励街道与专业化服务公司签订协议, 引入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不同环节。目前, 广州多区都在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的方式。

 在信息参与方面, 广州成立了固体废弃物处理公众咨询监督机构, 通过搭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 更好地为公众解惑释疑, 促进居民理解并支持相关决7 9 1

 广州蓝皮书·社会策与行动。

 在行动参与方面, 通过联合学校、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机构,全方位地发动社会开展垃圾分类行动, 搭建全社会参与链条, 使居民在生活区、 工作区和学习区都能无缝衔接, 开展垃圾分类活动。(二)社区共治,发挥党员示范作用社区是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广州通过建立健全市、 区、 街道三级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 形成基层治理合力。

 截至2019 年12 月, 全市共有166 个街 (镇) 设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占比高达 93. 7%; 1517 个社区建立了社区联席会议, 占比高达 95. 6%。在落实基层垃圾分类治理方面, 广州坚持党建引领的原则, 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基层党建清单、 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服务内容和基础网格化服务管理, 充分发挥党员干部、 志愿者、 环卫工人等主体的积极作用。

 截至2019 年 12 月, 全市回社区报到参与服务党员人数达 20. 9 万, 其中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的约 9. 4 万人, 发挥了党员的示范带头作用。

 同时, 广州鼓励机团行业示范引领, 在全市 5908 家机团单位、 企事业单位推行强制分类制度,在教育、 医疗、 酒店等 12 个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行动, 并把相关工作内容纳入行业监管, 把连锁餐饮门店打造为行业垃圾分类标杆。

 ①白云区率先在全市研究制定 《白云区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党的领导的意见 (试行)》, 并在云景花园建立首个业委会党支部, 推动垃圾分类、 大额资金使用等小区重大事项的决策。

 作为试点建设, 目前云景花园已经建立了街党工委领导、 社区党组织监督、 业委会党组织负责的三级组织架构。

 该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主动与社区居委会、 物业公司对接, 动员热心业主参与社区垃圾分类志愿服务。(三)定时定点,铺设垃圾分类网络广州自1994 年就开始实行垃圾收费制度, 规定了每户每月15 元 (含卫8 9 1① 《建设全国垃圾分类样板城市 广州跑出 “加速度”》, https: / / baijiahao. baidu. com/ s? id=1651957648643321744&wfr = spider&for = pc。

 广州城市社区垃圾分类治理的经验、难点及解决路径生保洁费 10 元和垃圾处理费 5 元) 的交费标准, 并率先在全国推行生活垃圾上门收集模式。

 然而, 随着商品房小区模式的发展和居民对于居住环境需求的提升, 上门收集模式遭遇了瓶颈。

 在此背景下, 广州城管部门开始尝试撤掉各楼层的垃圾桶, 改在各栋出入口集中设置。

 经过走访研究, 城管部门最终决定以 200 ~ 300 户为单位集中设置垃圾投放点, 便于居民投放垃圾。越秀区六榕街是广州最早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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