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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5篇

时间:2022-08-29 14:10:04 来源:网友投稿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5篇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完善农村村级民主监督管理制度,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5篇

篇一: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完善农村村级民主监督管理制度,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县党办[2010]73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选举工作由党组织主持。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 1 名,成员一般 2—4 名(按行政村大小确定,2000 人以下的村 2 名,2000 人以上的村 4名),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产生,主任和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参与监督能力和财会、管理知识等条件。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村文书、村报账员;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活动,受到刑事处理的;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等人员不得列为候选人。

 四、选举时,村民代表确因故不能到会参加选举,须书面委托村民代表代为投票,但接受委托不得超过 2 人。选举工作

 人员不得引导填写选票,不得代写选票。

 五、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应在村党组织的组织下,由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民主推荐(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全村党员总数的 80%,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 30 人),采取发放候选人推荐表的方法,由党员、村民代表将符合条件的监督委员会成员姓名填入空格内,推荐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人。

 主任候选人要比应选名额多于 1 人推荐,委员候选人要比应选名额多于 2 人推荐。推荐时先推荐委员,再由全体参加会议人员从委员候选人中推荐产生主任候选人,根据推荐对象得票情况,确定委员和主任候选人,向大会宣布,并报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要严格按照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对候选人认真审查,并将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在全村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六、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指导下,由村党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的姓名上方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其中,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由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全村党员总数的 80%,群众代表人数不少于 30 人。

 七、选举时须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

 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地方和符号填写选票,以及出现不严肃的文字、图案的选票作无效票。

 八、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选村民或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重新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应选名额不足时,应进行第二次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数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选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人超过应选名额时,应以得票多的当选。

 九、选举工作中设监票 1 人、唱计票 2 人,由村两委推荐人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唱、计票工作人员。

 十、投票次序:先由监、计票人投票,再依次投票。

 十一、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按选票上候选人顺序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然后,由村选举工作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

 十二、本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篇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 -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资料全套模板

  - 1 -

 ××村第十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 18 周岁以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2、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3、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勇于坚持原则; 4、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反映村民意愿; 5、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中有一定威信; 6、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有一定文化水平。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有

  人组成,其中要有妇女成员,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推选产生,每位代表推选人数不得超过

 人。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推选 1 人主持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镇指导组备案。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职权行使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本届选举工作结束止。

 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推选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 2 -

 ×× 第十届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产生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是在本村有威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敢于直言、关心村内事务的村民,提倡将驻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村民代表、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选入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

 二、在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同时,直接推选产生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由

  人组成。

 三、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后,推选 1 人主持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工作。

 四、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乡镇选举指导组备案。

 五、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全程参与选举过程,代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本村的选举进行“五项监督”:一是监督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是否到位;二是监督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有没有被截留;三是监督候选人的标准条件是否得到认真执行;四是监督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有无拉选票行为;五是监督选举结果是否符合民意。

 六、选举监督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上级选举指导组反映,并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采取措施进行改正,同时向上级选举指导组反映。对于个别群众在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疑问,监督委员会应协助选举委员会进行解释。

 七、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第十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时止。

  - 3 -

 ××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办法

 一、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资格 年满 18 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计算参加选举的村民年龄以 XX 年

  月

  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二、登记对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和因婚姻家庭关系居住在本村具有参加选举的村民条件的,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入,都应当进行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村民要求登记,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居住一年以上(时间计算至选举日); 2、有固定的居住房屋(包括自有或租住); 3、有稳定正当的职业(因经商、务工、退职、退休等)和基本

  - 4 - 的经济收入; 4、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指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要求,村民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保护环境、计划生育、村级公益事业等); 5、本人申请,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

 户籍不在本村的,在申请参加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时,需同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不参加该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有效证明。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到选举会场参加选举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人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二人。

 驻在我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采取电话、信函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十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经医院证明或家属认可,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村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临时雇佣的非本村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日 20 日前,在各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和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选举日 5 日前发

  - 5 - 放《选举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 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对因迁出本村、死亡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应当从名单中删除。

 三、登记方式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登记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登记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通知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回村参加选举或明确委托投票人。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一八年 月 日

  ××村第十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通过)

  一、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 10 日内依法推选村民代表的规定,决定 月 日至 日

  - 6 - 推选产生我村新一届村民代表。

 二、村民代表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三、按照本村人口及规模,本届村民代表名额为

 人,各组名额分配如下:一组

 人,二组

 人,三组

 人,四组

 人,五组

 人,六组

 人,七组

 人,八组

 人,九组

 人。推选方式以村民小组召开户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获得多数同意的当选。

 四、各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会议由现任村民小组长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派成员指导。

 五、村民代表产生后,必须明确联系户,颁发《代表证》,并报乡镇指导组备案。

  ××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和 职位设置方案及任职条件 (X XX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 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经黄坪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职数设置为

  人:其中设村民委员会主任

 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其中妇女委员 1 人。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一)登记参加本村选举的村民;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领导能力,能够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热心为村民服务。

 旗帜鲜明地把符合下列五个条件的人员优先推选为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

 (一)政治素质过硬,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展本领过硬,适应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有见识、有头脑、有闯劲,能够带领群众共创美好生活; (三)协调能力过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服务水平过硬,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对群众有感情,热心为群众办实事好事; (五)作风品行过硬,为人正派、品行端正,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自身形象好。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提名并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三)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 8 - (四)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利用宗族房头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务的; (六)利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 (七)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群众意见较大,多数群众不拥护的; (八)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不宜提名的; (十)不符合党内其它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村换届选举在外人员投票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确保选民的政治、民主权利,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切实提高选民参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我村外出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方法予以明确,公告如下:

 一、凡已进行本村选民登记,而长年在外地生活的本村选民,均须参加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自愿弃权的除外。

 二、不在 XX 县地域范围内的外地选民参加选举,在不能回村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下,根据其本人意愿,可以采取委托投票方式。

 三、采取委托投票方式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四、申请委托投票的选举人与被委托人均须在选举日五日前予以公布。

  - 9 - ××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提名产生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经××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我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由

 人组成:其中主任

 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其中妇女委员 人。

 二、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届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 2 人,其中差额 1人;副主任正式候选人 2 人,其中差额 1 人;委员正式候选人 3 人,其中差额 1 人;妇女委员 2 人,其中差额 1 人。

 三、按照“五选”“十不选”的要求,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予以公布。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各组村民小组会议,由各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会议直接提名。

 五、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XX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六、投票方式:由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设置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会议统一唱、计票,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有一名妇女候选人。

 七、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后,在

 月

  日按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票数相同的以姓氏笔画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 2 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若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如按顺序递补的候选人都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退出竞争,可以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实行等额选举。

 八、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 10 -

  ×× 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竞职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通过)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发放或在公共场所张贴或利用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包括个人简历、文化程度、受过何种奖惩、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长,当选后的打算等。

 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组织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候选人在开展个人竞职活动之前应先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四项承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廉政承诺、辞职承诺)书面材料和演讲稿,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候选人的竞职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其竞职活动的合法性和宣传的真实性。

 三、候选人竞职演讲的具体时间:XX 年

 月 日在××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竞职演讲,并回答村民的提问。

 四、竞职回答采取公开、公平、文明的方式进行。严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严禁使用贿赂、欺骗、作假、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竞职活动,违反者一经发现,取消其正式候选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1 - ××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X XX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正式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大会设立秘密划票处,严格按照“一人、一桌、一...

篇三: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有候选人)

  某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有候选人)

 某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有候选人)提要:正式投票之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可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阐述当选后的治村方案及工作目标

 源自物业管理资料

 某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二、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人组成。其中设主任 1 人,副主任人,委员人。

 三、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必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本村情况,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村民服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推选由党支部主持,村“两委”集体提出建议名单,经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村民委员会立即发布公告。

 四、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户籍村民,均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选举期间如遇选民户口迁移的,以选民登记日为准,登记日前迁入的给予登记;登记日后迁入的不予登记;选民名单公布的五日后,在投票选举日前户口迁出本村的选民,可以参加本村投票选举,但不能再次参加户口迁入村投票选举。

 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的非本村户籍的人员不予登记。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镇指导小组确定的年月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选民姓名的书写要规范,有身份证的选民,姓名书写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的选民,姓名书写以户口薄为准。

 本村内如有同名同姓同音的选民,在其姓名后注上门牌号码或其他标记加以区分。

 对外出的选民,应事先由户主发通知。因外出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在选举日 3 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五、选民登记工作要认真细致,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在选举日的 20 日以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 3 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全村完成国家任务;

 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3、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4、年纪较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

 5、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6、正式候选人条件的把关原则。村选举委员会在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正式候选人条件的把关原则:①刑满释放后不到 2 年的;②劳教期满不到 1 年的;③受行政或党纪处分不满一年的;④当年有计划外生育应受处罚的;⑤上届当选村委会成员后,而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以上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职责的;都不能确定为本届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⑥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且体弱多病,文化程度小学未毕业的,不宜确定为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产生。选民根据本人的意愿,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职数,分别提名推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提名票上每个职位提名数等于或少于应提名职数的有效,多于应提名职数的无效;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或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否则,提名票中的该项无效。

 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投票选举,若投票时间已过,选民没有投票的,视为箱外弃权。在投票提名候选人阶段,对外出选民不办理委托手续。

 八、鉴于村民文化程度高低不一,选票中对候选人姓名的书写出现同音、谐音、缺点少横、只写名不写姓和只写小名等,在本村的选民中指向无异议的应视为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

 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和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投票提名结束,公开唱票和计票,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并在选举日的 5 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九、被推选产生的候选人如本人不愿意成为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并公告。如遇候选人退出后难以差额的,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如若本人不提出书面报告的,按高票数职位确定正式候选人。

 十、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张榜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主要介绍候选人

 某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有候选人)提要:正式投票之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可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阐述当选后的治村方案及工作目标

 源自物业管理资料

 简历、文件程序、家庭情况、现实表现、特长、优缺点等),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十一、正式投票之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可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阐述当选后的治村方案及工作目标,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正式候选人可在规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张帖书面材料进行自我介绍。

 十二、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三、正式投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选民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他名字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或“√”的符号,如不同意选票上的某一候选人,就在他名字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的符号;如果要另选其他选民的,可在候选人后面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名字,并在他名字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或“√”的符号,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票。

 十四、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采取三个职位一张选票,一次性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

 十五、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设立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投票站应设立秘密划票室和代写处,并辅之以设立一只流动票箱登门接受年老体弱、行走不便的选民投票。登门接受投票时,必须有 3 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在场。

 十六、选民凭《选民证》及《委托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自行委托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志。

 非全户外出的选民,可由其在家的选民代为投票;全

 户外出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必须凭有效信件办理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 3 人。坚持一人一信一托,多托无效。

 十七、投票结束后,应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公开唱票和计票,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由总监、计票人进行记录、签字,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十八、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出现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未超出法定最高职数 7 职的,允许超出应选数,票数相等人均可当选;超出法定最高职数 7 职的,票数相等人均不能当选。不再组织投票选举。但主任候选人出现同票的,必须组织再次选举,若再次出现同票的,同票人均不能当选,不再组织第三次选举。

 十九、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在镇选举指导小组指导下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二十、经过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 3 人以上但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由已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如遇副主任也缺额的,在已当选的委员中推选 1 人代理主持工作,直到补选出主任为止。

 二十一、当选不足 3 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在原定选举日后的 30 日内进行,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若各职位最后一名候选人出现同票时,可把同票人都确定为该职位的正式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选选民的三分之一。

 二十二、本村选民必须自觉遵守本选举办法。对于破坏扰乱或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十三、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村选举委员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篇四: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7 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村民委员 会选举办法〉 的决定》 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31 次会议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 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 公布之日 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2012 年 7 月 27 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的决定 ( 2012 年 7 月 27 日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31 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31 次会议决定对 《辽宁省村民委员 会选举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村民委员 会成员 中, 应当有妇女成员 ,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

  二、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村民委员 会的选举, 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 会由主任和委员 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

 ”

  三、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 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也可以另 行推选。

 ”

 四、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村民委员 会选举前, 应当对下列人员 进行登记, 列入选民名 单:

 “( 一)

 户 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二)

 户 籍在本村, 不在本村居住, 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 三)

 户 籍不在本村, 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 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 会的选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 经村民选举委员 会确认, 不列入选民名 单。

 ”

 五、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选民名 单应当在选举日 的二十日 前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 单有异议的, 应当自 名 单公布之日 起五日 内向村民选举委员 会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自 收到申诉之日 起三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 并公布处理结果。

 ”

  六、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村民提名 候选人, 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 推荐奉公守法、 品行良好、 公道正派、 热心公益、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

  七、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村民委员 会成员 候选人通过村民选举委员 会召集选民集中填写提名 票的方式产生, 按得票多少确定, 并当场公布。

 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

  “参加候选人提名 的选民应当超过全部选民的半数。

 “选民提出 候选人名 额, 不得多于应选名 额, 并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

 ”

 八、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在投票前组织村民委员 会成员 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 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

  九、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选举村民委员 会时, 应当召开选举大会, 设立选票发放处和秘密写票处、 投票站, 实行无记名 投票。

 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

 “因老、 弱、 病、 残等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 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

 每个投票箱必须有三名 以上监票人。

 “使用流动投票箱投票的选民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并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在投票选举三日 前公布名 单。

 ”

  十、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选民自 己不能填写选票的, 可以委托其信任的、 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 经村民选举委员 会同意, 可以书面委托本村近亲属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核实委托投票的证明材料, 在投票选举三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 单。

 “代写和受委托投票的, 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

  十一、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本村选民过半数投票, 选举有效; 候选人或者选民选举的其他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 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选民选举的其他人人数多于应选名 额时, 以得票多者当选; 如票数相等, 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人员 重新投票。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 额的, 不足的名 额另 行选举。

 另 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 得票多的为候选人, 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

 可以在村民委员 会委员 职位中确定专门名 额用于妇女委员 的选举。

 ”

  十二、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 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 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

  十三、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四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 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 会产生之日 向新一届村民委员 会移交印章, 并于十日 内将村民委员 会办公场所、 办公用具、 财务账册、 固定资产、 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持, 由乡 级人民政府监督。

 ”

  十四、 将第六章罢免、 辞职与补选, 修改为:

 “第六章罢免、 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十五、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修改为: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 , 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 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 会成员 的要求, 并报乡 级人民政府。罢免要求应当说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 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 起三十日 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 投票表决。

 提出罢免村民委员 会主任、 多数成员 的, 或者村民委员 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 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 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 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 会成员 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 会成员 , 有过半数选民投票, 表决有效; 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同意, 始得罢免。

 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

  十六、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 会成员 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职务自 行终止:

 “( 一)

 丧失行为能力的;

 “( 二)

 被判处刑罚的;

 “( 三)

 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为不称职的。

 “连续两次评议的时间间隔, 不得少于三个月 。

 ”

  十七、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修改为:

 “村民委员 会成员因罢免、 辞职、 职务自 行终止等原因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 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在三十日 内进行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 会成员 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 会任期届满时止。

 ”

  十八、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 修改为: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村民有权向乡 人民代表大会和乡 人民政府, 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由乡 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一)

 以暴力、 威胁、 欺骗、 贿赂、 伪造选票、 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破坏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

 “( 二)

 对检举村民委员 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 会成员 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 打击、 报复的;

 “( 三)

 破坏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暴力、 威胁、 欺骗、 贿赂、 伪造选票、 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 会成员 的, 由乡 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决定自 公布之日 起施行。

 《辽宁省村民委员 会选举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重新公布。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2000 年 7 月 28 日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17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 年 11 月 28 日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6 次会议《关于修改〈 辽宁省村民委员 会选举办法〉 的决定》第 1 次修正; 根据 2012 年 7 月 27 日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31 次会议《关于修改〈 辽宁省村民委员 会选举办法〉 的决定》 第 2 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 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 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 会成员 由村民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 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 会成员 。

 第三条 村民委员 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 会成员 中, 应当有妇女成员 ,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第四条 村民委员 会每届任期三年,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 会成员 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

  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依照宪法、 法律、 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 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市、 县 ( 含县级市、 区, 下同)、 乡 ( 含民族乡 、 镇, 下同)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和乡 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加强监督, 保障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 村民委员 会的选举, 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 会由主任和委员 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由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从有原则性, 办事认真, 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

 村民选举委员 会履行职责, 从组成之日 起至本次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完成之日 止。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 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宣传、 执行并组织村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 法规;

 ( 二)

 制定选举实施方案, 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 三)

 负责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 公布选民名 单;

 ( 四)

 组织选民直接推选候选人, 公布候选人名 单;

 ( 五)

 提名 和培训监票人、 计票人;

 ( 六)

 确定选举日 期、 投票方法和选举地点;

 ( 七)

 组织投票选举, 公布选举结果;

 ( 八)

 解答选民询问, 受理选民申诉;

 ( 九)

 总结上报选举情况, 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 十)

 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 会对选举中出现的法律、 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 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退出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 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也可以另 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出 生日 期以身份证或者户 籍登记为准, 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 会选举前, 应当对下列人员 进行登记, 列入选民名 单:

 ( 一)

 户 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二)

 户 籍在本村, 不在本村居住, 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 三)

 户 籍不在本村, 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 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 会的选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 经村民选举委员 会确认, 不列入选民名 单。

 第十五条 选民名 单应当 在选举日 的二十日 前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 单有异议的, 应当自 名 单公布之日 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 会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自 收到申诉之日 起三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 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选举日 期确定后, 推迟选举的, 在推迟时间内取得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列入选民名 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村民提名 候选人, 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 推荐奉公守法、 品行良好、 公道正派、 热心公益、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 会主任、 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 额多一人; 村民委员 会委员 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 额多一至三人。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 会成员 候选人通过村民选举委员 会召 集选民集中填写提名 票的方式产生, 按得票多少确定, 并当场公布。

 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

  参加候选人提名 的选民应当超过全部选民的半数。

 选民提出候选人名 额, 不得多于应选名 额, 并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 被确定为候选人的, 应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 会中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 会成员 候选人出现缺额的, 从提名 结果中按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如遇有票数相等的情况, 由村民会议投票决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

篇五: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 组 织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村委 会 选 举 的 具 体 规 定 》一、组 织 领 导(略)二、选 民 资 格 的 确认(略)三、村 民 委员 会成 员 候 选人 的 提出1.村 民 委员会 由 主 任、副 主 任 和 委员3至7人 组成,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妇 女 应 有 适 当 名额,多 民 族 居住 的 村应有 少 数 民 族的 成 员。2.村 民委员会 成 员候 选 人 的提 出,可 以 采 取 以下 办 法。( 一 )由 村 党 支部或村 民 小组或享有 选 举权利的 村 民 1 0 人 联 名提 出。( 二 ) 由本村 全 体有选 举 权的村 民 投票,以 得票多少确定 候 选 人。( 三 ) 具 备 候选 人 条 件享 有 被选 举 权 利的选 民,可 以 自 荐。3.村 民 委员会 正 式候选 人 经 充 分 酝 酿 协 商,根据 多 数选 民 的 意 愿.由 村 选举领 导 小组在正式 选举 五日 前提 出,并 按姓 氏笔划 顺 序,向 村民 公 布 名单。四、选 举工作 的 程序1.村 民委员会 主 任、副 主 任 正 式 候 选人一般应 比应 选 人 数 多 1 人,委 员正 式 候 选 人一 般应 比 应选人 数 多1 至 2 人,均实 行 差 额 选 举。如果 提 出 的 候选 人 与应 选 人数相 等,多数村 民 又 同 意 的,可 以 实 行等额 选 举。2.选 举采 取无记 名 投票的方式 进 行。居 住分散 的可设分会场或 流 动 投 票 箱。村 里 设 中 心 会 场,监 票 人、计 票 人、唱 票人 由 村 选举领导小组提名,经 村 民 代 表 会议讨论 通 过。正式 候 选人 不 得担 任 监票 人、计票 人、唱票 人。3.对 村 民 委员会 成 员的 选 举, 应 有本村三分 之二以 上 选 民 参 加,获 得 全村选 民 选 票 总 数半数 以 上 的,始得 当 选。如 当 选 人 超过应 选名 额 时,以 得票 多少为 序,得票 多 的 当 选。如 因 票数 相 等 无 法 确 认 当 选 人 时,可 对得票相 等 的,再 进 行 一 次 投 票。获 得过 半数选票 当 选人少 于 应 选 名 额 时,不足 名额应在第 一 轮 没 有当 选 的 人以 得 票 多者 为候选 人 进 行 补 选。第 二 轮 选 举,如 候选 人得 票 未 超过 全 体村 民 半 数, 也 可以 得 票最 多 的当 选,但必须征得 全 体村 民 同意。4.选 举 中,如 主 任缺 额 时.由 村 民 代 表会 议 在 已 当选 的 村 委会成员 中推举一 人,临 时 主 持工作,直 到 选 出主 任 为止。5.投 票 结 束 后,当 日 将 所 有 投票箱 集中 在 中 心 会场 开 箱验 票。由 唱 票 人、计 票人 在 两名监票 人 员 的监 督下,经认 真 核 对、统计 后,并 签 字 盖 章, 交 会议主 持 人,当 场 正 式 宣 布 选举 结 果,同时组 织 新 一 届 村 委 会 就 职仪 式。选 举 结 果报 乡、镇人 民 政府 和 县 民 政 局 备 案,对当 选 的 村 主 任、副主 任 由 乡、镇 人 民 政 府 颁发 统 一 印 制的 主 任、副 主 任、委 员 当选 证 书。6.选 举 方 式 应 当 根据 多 数 选 民 的意 愿,由 村 选 举领 导 小组确定, 可以 一 次 性 由村 民 直 接 投 票选举 主 任、副 主 任、委员, 也可 以先 选 主 任、副 主 任,后选 委员。但无 论 采取何种 方 式,都 必 须 体 现 民 主 选 举 的原 则。7.每 次 选 举所投的票数,多 于 投 票人 数 的无效;等于 或 少 于 投票 人 数的 有 效;每 一张 选票 所选 的人数多于 规 定 应 选 名额 的 无 效,等 于 或 少 于 应 选 名 额 的 有 效;无 法 辨 认,不 按 规 定 符 号填 写的 选 票无 效,候 选 人 获 得不同 职 务 的 选 票,不 得 相 加 计 算。五、罢 免 和撤 换村 民 委员 会成 员 的 办法1.村 民委 员会成 员 因 故 出 缺,应 由 村 民 代 表会 议补 选, 先由村 党支部、村 委会根 据 多数 村 民 的 意 愿 确 定候 选 人,当 选 人必 须 获 得 全 体村 民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的 选票。2.村 民 会 议 或村 民 代表 会 议 有权 罢免 村 民 委 员会成 员。罢免 村 民 委 员 会成 员, 须经全 村 五 分之 一 以 上 村民 或 五 分 之 一 以上 村 民 代 表提议,召 集村 民 会 议 或 村民 代 表 会 议,罢免 决 议 须 经全 体 村 民 会 议 或 村 民 代 表会议过 半 数通 过。3.被依 法 迫 究 刑 事责任的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无论其 剥 夺政 治权力 与 否.均视为解除职务。对 违 纪 或 不 称职且得 不 到 半 数 以 上 村 民 代 表 信 任的 村 民 委 员 会 成员,可 召 开 村 民 代表 会议进行 罢免。并 报 乡 镇 人民 政府和 县 民 政 局 备案。4.被 罢 免的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对 罢免不 服 的 可 以提 出 申诉,由县 民 政 局 和 所 在 乡、镇 人民 政府调 查 处理。六、村民小组长和村 民 代 表 的 产生1.村 民 小 组长和 村 民 代 表 的选举 与村 民 委 员 会选举结 合进行,任 期 与 村 民委员 会 相同。2.村 民 小 组长由村 民 小组会 议 采取 无 记名投 票或推荐的 办 法 产 生。在选举中,如 发 生 选 票 不 超半 数,无法 确 定时,须征得 小 组 选 民 的 同 意进行 第 二次 选举,在第 二轮选 举 时,虽 然 未超 过 半数,也 可 以 得 票 最 多 的人当 选。3.村 民 代 表 的名额 由村 委 会 或村 选 举领 导 小 组 确定,一 般 以 每 十 户左 右推 选 一 名村 民 代 表。4.对违 纪 不 称 职的 村 民 小 组 长 和 村 民 代 表 的罢免或撤换,须由五分之一 以 上 的 村 民 或 村 委会 提 出 建议,经 原推选单 位 半 数 以 上 村 民 表决 同 意 后 方 能 罢 免。七、对破坏选举 的 制裁1.村 民 的 选 举 权和被 选举 权 受 法 律 保 护。对妨 碍村 民 行 使 选举 权,或 进 行 压 制、打 击 报复 的,应 给予 批评 教 育 或 行政 处 分。2.对在选 举 中 使 用 暴 力、威胁、欺 骗、贿 赂 等非法 手 段 干 扰 破 坏 选 举 工 作的,由 公安机关 依 照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条 例 》 的有 关 规定给予 处罚,情 节严重构 成 犯 罪 的,由 司 法机 关追 究 刑 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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