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移风易俗法律法规9篇

时间:2022-08-28 12:30:04 来源:网友投稿

移风易俗法律法规9篇移风易俗法律法规 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与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规定汇编 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 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移风易俗法律法规9篇,供大家参考。

移风易俗法律法规9篇

篇一:移风易俗法律法规

省纪委婚丧嫁娶与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规定汇编

 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

 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四条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第五条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

 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6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党员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

 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年 5 月 22 日)

 篇二:中纪委:2 名省部级官员因大办婚丧喜庆被处分 新京报讯 5 月 26 日,中纪委发布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 月底,违反八项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1979 人,其中因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受处分官员达 1300 人,占 10.9%。这其中包括 2 名省部级、74 名地厅级干部。记者梳理中纪委通报的数据发现,去年 9 月至今,在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件类型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案发率‛稳居第三。截至去年 9 月底,‚大操大办婚丧喜庆‛688 起,仅次于‚违规配备使用公车‛(4851 起)、‚公款大吃大喝‛(820 起)。而截至今年4 月底,‚大操大办婚丧喜庆‛20**起,仍然位居第三,仅次于‚违反工作纪律‛(12514 起)、‚违规配备使用公车‛(8182 起)。从单月来看,今年 4 月,全国查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173 起,这一数据与此前各月基本持平。如去年 9 月,发现该问题 172 起。案发数量未出现明显下降趋势。与此相对比,‚公款大吃大喝‛则降幅明显,今年前 4 月的平均‚发案量‛比去年后 4 月下降了约 50%。盘点为何治理‚婚丧喜庆‛不如‚大吃大喝‛立竿见影,效果明显?对于干部的婚丧嫁娶,各地立了哪些规矩?1 礼金最高 300 元摆酒最多 60 桌自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从中央到各地出台的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禁令,达数百个。如本月 27 日,湖北省纪委发文明令:操办婚丧喜庆,先报告;除了婚事、丧事,禁办生日宴、乔迁宴、升学宴、满月宴、出国宴等;一事一天一地,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上述 3 方面规定是各地的共同要求。数百个官员婚丧嫁娶禁令,均要求‚报告制‛。此外,一些地区还有特色做法。如‚限桌令‛,湖南、石家庄、贵阳以及山西吕梁、广西河池、甘肃陇南、陕西府谷等 30 余地,都明令限制摆酒的桌数。但允许摆多少桌酒,各地并不

 同。湖南要求,干部红白喜事,人数禁超 300 人(30 桌)。云南普洱市思茅区则‚不得超过 60 桌‛。其他地区多在 20 桌上下。山西吕梁还限定了每桌的标准,含烟酒在内禁超 1000 元。同时还有‚限礼金令‛,近 10 个地区限定了礼金数额。陕西府谷规定礼金禁超 300 元;山西吕梁、甘肃陇南规定礼金上限 200 元;广西河池上限为 100元。四川平原则‚封杀‛了礼金,事先上报时须承诺:不收受礼金、礼品。湖南也规定,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此外,还有‚限客令‛。各地都要求,官员婚丧嫁娶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20 余个地区还规定,禁邀请‚同事‛。石家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严禁邀请同事、部属等利益相关人员参加。山东聊城还细化了亲属的范围: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一些地区虽然允许同事到场,但对到场行为做出限制。新疆阿勒泰规定,同事、同学及好友可以到场帮忙,但禁止随礼。湖北也规定,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在数百个禁令中,最具个性化的是贵州息烽县。该县明确,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结婚办酒限于初婚。213 省份要求干部带头殡葬改革去年 12 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提出党员干部去世一般不开追悼会;禁大操大办丧事;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不留坟头等。此后,吉林、江西、广西、贵州、海南、内蒙古、湖北、福建、甘肃、宁夏、安徽、山东、北京等 13 个省份,出台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方案。13 地均要求‚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不留坟头‛等规定。但对墓穴规模做出限制的仅有北京,‚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 平方米‛。事实上,墓穴规模正是殡葬改革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各地屡次发生领导干部建‚大户型墓‛、‚豪华墓‛案例。去年 9 月,广东翁源县粮食局党员干部陈某就在当地建了占地约 1 亩的大型豪华墓地,用挖掘机开挖了 20 天。此外,各地都强调节约简朴办丧事。但对如何节约做出规定的只有山东,‚可采用发放生平介绍、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方式哀悼逝者‛。山东还限定了生平撰写程序:厅局级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撰写;副省级由省委组织部审核,可在《大众日报》刊登逝世消息和简要生平,广播、电视不作报道。各地都言明,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遗体必须实行火葬。山东、江西、内蒙古还将是否火葬与丧葬费挂钩。如江西、内蒙古规定,凭火化证明领取丧葬费,不实行火葬,不享受丧葬费待

 遇。如丰都规定,领导干部如将骨灰装棺再葬、建大墓或豪华墓,就失去了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资格。观点婚丧嫁娶禁令纪检等应加强监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竹立家等受访专家认为,中纪委通报的数据和案例表明,违反婚丧嫁娶禁令的官员以乡镇级居多,约达 80%以上,这与农村有大办红白喜事的风俗有关。虽然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的效果不如治理‚公款大吃大喝‛明显,但必须看到,借此敛财的风气明显好转,‚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不良习俗根深蒂固,所以这是场持久战‛。许耀桐表示,‚出台制度只是一个方面,‘限桌令’、‘限客令’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关键在于纪检等部门如何监管‛。许耀桐认为,一些地区已形成了‚报告-公示-曝光‛机制,值得借鉴:摆酒前先报告;然后公示准备办多少桌、准备请哪些人;最后通过明察暗访和举报把关,及时曝光、 篇三:湖北省党纪法规知识测试答案 附件党纪法规知识测试试卷一、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15 分)1.党章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2.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3.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政治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1—6.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7.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公报中指出,坚持‚,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8.省委书记李鸿忠在全省‚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强调指出,‚三严三实‛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和政治品格,明确了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

 9.湖北省党政机关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禁止各级党委、政府以任何形式举办周年性质庆典;不得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的庆典活动。

 10.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区别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以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地本部门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工作制度。

 12.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2—督责任的意见规定,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包括主动研究部署、支持查办案件、加强督促指导、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

 13.省纪委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规定,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升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14.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规定,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15.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明确,约谈方式包括工作...

篇二:移风易俗法律法规

xx 市公安局深入开展 2 2022 年度移风易俗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乡村振兴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文明乡风建设,巩固提升移风易俗工作成果,现根据中共xx 市委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开展 2022 年度移风易俗工作的通知》(xx〔2022〕xx 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2022 年移风易俗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移风易俗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起来,与文明单位创建、社会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倡导文明健康、勤俭节约新风尚,制止大操大办、餐饮浪费等歪风陋习,集中整治“黄赌毒”等突出问题,落实长效工作机制,助力疫情防控,营造移风易俗工作人人支持、人人响应、人人践行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抓专项治理树新风。积极倡导和推行“婚事新办、喜事廉办、丧事简办、小事不办”的观念,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在操办婚丧事宜以及升学、做寿、乔迁、满月等喜庆事宜时,严格遵守移风易俗规定和要求,做到简化程序、精简内容、控制规模,有效破除和改革婚丧喜庆事宜过度操办、互相攀比的陋习。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黄赌毒”突出问题,加强日常巡查管理,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黄

 赌毒”等突出问题的整治;依法查处在婚丧喜庆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鸣放电子礼炮、高音喇叭扰民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婚丧喜庆活动中改装加载额外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花车、礼炮车等各类违规车辆查处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

 (二)抓“五进”活动树新风。要结合工作实际,抓住春节、清明、中秋、“5.22”生物多样性日、“6.5”国际环境日、“6.26”国际禁毒日、“12.2”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移风易俗宣传进村居、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五进”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移风易俗意识,自觉养成文明、节俭、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树立崇俭戒奢的良好风气。要利用 APP、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五进”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三)抓各类创建树新风。要将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等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要深入基层一线,挖掘、培育、推荐、宣传一批移风易俗先进典型,并组织优秀党员干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家庭等先进典型带头开展移风易俗宣传宣讲,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移风易俗入脑入心、落到实处。

 (四)抓长效机制树新风。要将落实移风易俗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检查的重要内容,落实婚丧喜庆报告制度。对党员干部遵守执行移风易俗“六带头、六严禁”纪律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纪律约束,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继续完善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党员干部移风易俗宣传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移风易俗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职责分工,精心部署,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确保取得明显效果。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履行属地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好移风易俗工作各项任务。市委文明办将根据各单位开展移风易俗工作情况作为文明单位推荐评选的重要标准。

 (三)加强督查问责。各单位要把移风易俗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落实常态化督促检查机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追责。

篇三:移风易俗法律法规

17年 5 月总第278期 第 5 期学 术 交

 流 Academic

 ExchangeMay ., 2017 Serial

 No .278 No .5法学研究•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专题•风俗与法律:村规民约促进移风易俗的方式与逻辑陈寒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 京 100070)[ 摘 要 ]自古以来风俗承栽着社会教化功能,具有深厚的地方文化特性。移风易俗的方式既 有文化宣教手段又有规约治理手段。从治理论视角来看,移风易俗主要依赖基于“地方性知识”而 形成的村规民约。通过实证考察黔东南地区瑶白、华寨、黄门三村发现,村规民约在移风易俗过程 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三村移风易俗的原因主要是旧有乡风礼俗过于繁复,浪费大量人力物 力,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精神,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集体议定的移风易俗村规民约不仅 内容细致具体,而且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风俗之治”与“法律之治”的治理范围及治理机制并 不一致,“风俗之治”能够弥补“法律之治”的不足;乡村精英强有力地推进了“风俗之治”,村规民 约推进移风易俗具有比较好的实效。[ 关键词 ]村规民约;移风易俗;风俗之治;法律之治[ 中图分类号 ] D 921.8 [ 文献标志码 ] A

 [ 文章编号 ]1000-8284(2017) 05-0108-10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传统典籍中“风”不仅指“风谣”,而且还具有“社会教化导向”之义;“俗”具有“传习”之义,

 引申为社会文化意义上某种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古汉语“风俗” 一词合用则主要指具有地方文化特 性的社会风气或社会时尚,通常表现为一种与官方正式文化制度并存的文化形态,风俗承载的社会教化 功能历来受到重视。孔子云:“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1] “风吹 草偃”比喻以德化民与民之向化,犹风吹草仆,相率从善。风俗被赋予政治含义,历代统治者都注重通 过风俗来对社会进行控制治理,近代以来社会鼎革之际风俗移易更是实现革命理想的重要方式。风俗 立基于自然与文化,因而一般具有稳定性和传承性,难以轻易改变。尽管如此,时过境迁,不同时期亦会 根据文化赓续与伦理秩序构建之需要对风俗进行改革移易。传统民俗学认为,晚清以来移风易俗的方 式主要通过文化手段,包括小说、戏剧、电影和报刊等;[2]由于风俗历来被视为重要的社会控制方式,因 而在治理方式上多以“自上而下”的政府导向型为其主要模式。以往民俗学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 收稿日期 ]2017-03-06[ 基金项目 ]2016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16 SFB 3002);2016年度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 (16 FXC 023);2016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CLS (2016) C 50)[ 作者简介 ]陈寒非(1984-),男,湖南岳阳人,讲师,博士,从事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司法制度研究。• 108 •

 从文化视角展开。如果从“治理论”①角度考察移风易俗问题,则移风易俗主要依赖基于“地方性知识” 而形成的社会规范,比如本文所讨论的“村规民约”,其方式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是指村民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 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一直以来,村 规民约都被视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规民约不得 违反国家法律,同时也应尊重当地的村风民俗,不能完全脱离既有的习惯。由于同属地方性知识且内生 自发形成,村规民约与风俗习惯具有某种天然亲密关系,村民需要基于这种关系制定相关的规约。然 而,以往关于村规民约的研究主要从四个视角展开。第一,“国家一社会”视角下乡规民约的“民治性”。

 晚近西方“国家一社会”二元分析范式的引人,奠定了对于乡规民约研究的“官治一民治”的理论基调。

 既有研究基本上都是围绕“官治一民治”展开,内容包括乡规民约定义、性质、地位、功能等方面。第二, “中心一边缘”视角下乡规民约的“特殊性”。“中心一边缘”视角认为乡规民约是某个区域或文化共同 体内的特殊性规范,强调乡规民约的“地方性知识”特质,这种特殊性主要源自于宗教文化结构、区域自 然结构的差异。第三,“传统一现代”视角下乡规民约的“传承性”。从历史的视角切人研究乡规民约,

 解析乡规民约作为“社会史的规范史”,从历史传统中寻找治理资源或现代法治建设资源,为弥合规范 “断裂”与赓续传统作出努力。第四,“规范一秩序”视角下乡规民约的“治理性”。一些学者通过实证 方法对乡规民约的具体实施展开研究,分析乡规民约在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整合以及传承习惯法方 面发挥的“治理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现有关于村规民约的研究并未充分注意到村规民约在推进移 风易俗方面的积极作用,研究主题集中在村规民约的基础理论、演变历史、实施过程等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包括物质基础建设,还包括精神文明等软实力方面的建设,导化出一种符 合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风俗亦属于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农村在积 累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却出现了精神文化方面的匮乏甚至“堕落”,一些陈规陋习重新出现,严重损害 农村地区的深化改革进程。村规民约作为一类重要的内生性规范,在促进风俗传承及移易方面具有十 分重要的作用。村民通过民主协商共同议定符合本村实际需要的村规民约,摒除不合时宜的风俗习惯,

 积极导向村庄走向良善之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乡村文化治理方面的不足。因此,本文拟着重探讨村 规民约在促进移风易俗方面的作用,结合实证调查具体回答“为什么要移风易俗”、“如何移风易俗”以 及“村规民约移风易俗的运作逻辑”三个问题,对通过村规民约的风俗之治进行系统性考察。本文将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访谈、观察等方式“深描"( deep - description )乡规民约作用机 制实际运行情况;采用人类学曼彻斯特学派提出的“延伸个案分析方法”,对个案进行深人解读。笔者 曾于2016年2月一7月间先后三次前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瑶白、华寨、黄门三村展 开实地调查,对三村通过村规民约移风易俗的具体过程进行实证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试 图从中探索出村规民约在移风易俗方面的个性与共性。二、陋俗之困:移风易俗之原因风俗具有一定的时空性,一方面风俗与地方自然环境、文化环境相适应,不同的地区会形成独具特 色的风俗;另一方面风俗也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形成不同的风俗习惯。风俗的生长 演变可能会受到国家权力导向的影响,但更多的是来自于村庄共同体成员的实际需求。由于风俗属于 内生性秩序规范,对传统的保守性延续是显而易见的,其内容并不能及时地反映社会发展变化和村民需 求,因而会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正因为风俗具有此种时空性、内生性及滞后性特点,因而会随着社会 的发展,一些过往形成的风俗则会因为与当下不适宜而成为“陈规陋俗”,变成村级治理中的“恶法”。调查发现,瑶白、华寨、黄门三村即有这种“陋俗”存在,甚至一度导致群众生产生活的困难。以三 村红白喜事举办风俗为例。瑶白村原来结婚办酒男方家一般要举行5天5夜,主家要管客人早中晚三①基层治理中“治理论”主张通过地方性规范(如习惯法等)而不主要通过国家法进行治理,推行基层社会风俗 变革并不主要依靠形式法治,而是各种策略和权力技术。•109-

 餐,女方家在婚嫁进门之前则开始摆酒,一般会宴请1一3天,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这也就是当地传 统风俗中“大事七天小事三天”的说法。原有风俗中还有新娘送礼鞋给房族内亲友的习惯。在结婚时, 男方不仅要给女方家献猪肉,而且还要给母舅家、回娘头以及房族各户条肉。男方献给母舅财礼一般高 达数千元,同时舅家会象征性地回礼一部分。瑶白村丧事风俗一般会根据死者生辰八字等因素确定尸 体停放时间,如遇“撞七”等有可能停放时间长达十多天之久,死者在落气之后会鸣“落气炮”、烧“落气 钱”,人殓之前还会“洗手脚”,丧事过程中有领祭、封斋、上斋等宴请礼节,满七会有“走亲”。红白事宴 请菜肴一般比较丰盛,菜肴越是丰盛就表现出孝家对死者的“孝道”,以至于相互攀比。白事自人死之 时就开始燃放烟花爆竹,唱祭、出殡时还要燃放大量的烟花爆竹。[3]华寨地处隆里乡,该村进屋、结婚、 嫁娶、打三招等宴请也有大操大办的风俗。[4]黄门村的乡风礼俗并不区分大礼、中礼、小礼和面子礼等,并且办酒请客的事由较多,包括红白喜 事、起新屋立柱上梁、升学、满月、周岁、过寿、造方板、安墓碑、干部离退休、门面开张恭贺、养殖场挂牌、 斗牛高价卖、安神、节日活动吃修、上下走客(朋友)等。由于这些“礼”之间并不区分大小,收礼标准一 度较为混乱,有些小礼或面子礼也会收得比较重(所收礼金甚至超过大礼)。更为重要的是,大、中礼可 能会重复收取。例如,张某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丁与甲、乙、丙均是朋友。张某去世由其子甲乙丙举行 白事,每个房头会设立一个账本收礼,丁由于与甲乙丙均是朋友,因而会送出三份礼金相同的礼,相当于 同一事(老人辞世)重复收取三次礼(甲乙丙各一份)。再如,以前无论是大小事,均要给每个亲友写请 帖,或者安排专人“面请”亲友,以示尊重和诚意。无论大小事宴席一般包括三餐甚至更多,红喜事一般 都会摆夜宵酒,此时亲友还会再送一份贺礼,礼金数额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在黄门村另一个值得注意 的风俗是“红白喜事大量燃放烟花爆竹”。该村婚嫁、立柱上梁、齐迁新居、升学参军等红喜一般会燃放 大量烟花爆竹,迎客和送客时都要燃放;白事则自“落气”开始直至整个法事结束都要燃放烟花爆竹,尤 其是在抬棺材出殡过程中,烟花爆竹一般要从村寨一路燃放至墓地,不仅本家要燃放,房族和亲戚也要 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越多越热闹,也表明子女越孝顺。红白事烟花爆竹燃放地点也较为随意,一般都在 房前屋后甚至是街道等公共场所燃放。[5]此外,瑶白、华寨及黄门三村还有诸多乡风礼俗维持着当地的 礼尚往来和日常生活秩序,在此不一一赘述。我们关心的问题是,既然这些乡风礼俗是村寨自发形成的 “礼物流动风俗”①,曾经在村庄社会关系网络形成、人情伦理秩序调整、礼物交换互惠中权力与声望的 维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为何又主张对其移易呢?调查发现,乡风礼俗移易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第一,乡风礼俗过于繁复,浪费大量的人力。

 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原因。一般而言,由于乡风礼俗传承历史时期的礼仪文化,因而对日常生活多有 限制和规定,尤其在红白事方面这种规定更是细微全面,因而产生了不少繁文縟节。繁复的礼节会导致 人力的浪费,难免耽误生产。最为典型的例子是,瑶白村有遇红白事需专门派人去请客的风俗,该村村 主任滚明焰表示,这项风俗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因而需要改变。(问:咱们这儿办酒席具体是怎么请客的?)根据我们当地风俗,主家在举办酒席的时候要派专人来 当面去请客,你打电话和下请柬都不行,会被认为不尊重和没有诚意,被请的客人如果没有专人来请即 使是知道举办酒席也会装作不知道,一般都不会来参加酒席。如果是客人在别的村寨,过去请少说也要 一两个小时往返路程,远的则要花大半天时间。如果主家要请的客人比较多,那至少要派5、6个人专门 花个把星期去请客,这样就把人搞得很累,浪费了大量的人力。[6]第二,乡风礼俗过于铺张,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在调查中发现的另一重要原因即是乡风礼物过于 铺张浪费,增加了村民的经济负担。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也有一些先富起来的人,由于“面子”观 念的影响,先富村民在举办酒席宴请宾客时为赢得“面子”和“声誉”酒席往往规模大、档次高等,因而形①乡风礼俗中最主要的内容即为礼物流动习俗,调查发现瑶白、华寨及黄门三村风俗习惯多属此类。人类学家阎云翔先生在《礼物的流动 --- 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规则与社会网络》一书中曾经系统考察过黑龙江下岬村礼物流动的具体过程和规则,从村庄共同体内礼物流动透视礼物经济与关系网络、乡村社会中的关系结构、互惠原则与人情伦 理、礼物交换关系中的权力与声望、婚姻交换与社会转型等方面的问题。• 110 •

 成村民之间相互盲目攀比的恶性循环,久之则内生为乡风礼俗。殊不知,礼俗过于铺张会给村民造成经 济负担。例如,黄门村举办白事时相互之间攀比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的数量和子女 的传统“孝道”勾连起来,如果子女燃放数量多则会留下“孝顺”的美誉,反之则被视为“没尽孝道”,主 家在村内将长期抬不起头。这样攀比的结果是,举办一场红白喜事光烟花爆竹就得花大几千到上万元 不等,“既不环保也没实惠,还不如把这个钱用在宴席上,让亲友吃好一些”[7]。第三,乡风礼俗导向与国家法律政策的精神不符。随着社会的发展,固有风俗习惯中有一些是不合 时宜的,甚至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实践中应该予以改变或摒弃,这也是推进移风易俗的重要原因。从调 查的情况来看,虽然瑶白、华寨、黄门三村风俗习惯改变很少直接以国家法律政策作为依据,而是以村民 实际需求为衡量标准,但这并不是说风俗习惯完全脱离了国家法律政策的引导。一般而言,乡风礼俗的 导向都会综合考虑国家法律政策的精神,如果严重违背了国家法律政策精神,则很有可能会被改变(甚 至可能会采取“自上而下”政府主导型方式)。黄门村摆酒宴请不区分大...

篇四:移风易俗法律法规

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

 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是指中共党员和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全市党员干部除婚礼、葬礼外,禁止操办其他喜庆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严禁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婚礼操办标准按照主城区、周边区县(市)、乡(镇)村三个层面划分:

 (一)婚礼宴请总人数,原则上主城区和周边区县(市)不得超过 100 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不得超过 200 人;乡(镇)村不得超过 150 人,婚嫁双方同地合办不得超过 300人。

 (二)宴请标准,原则上主城区不得超过 1500 元/桌,周边区县(市)不得超过800 元/桌,乡(镇)村不得超过600元/桌。

 (三)婚礼礼金,原则上主城区不得超过 200 元,周边区县(市)不得超过 100 元,乡(镇)村不得超过 50 元。

 (四)婚礼标志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 8 辆。

 前款所称主城区指 xx 区、xx 区、xx 区、xx 区、xx 区、xx 区;周边区县(市)指 xx 区、xx 区、xx 区及其他县(市);乡(镇)村包括主城区和周边区县(市)的村镇。

 第五条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 100 人,宴请标准、奠仪数额和标志车队规模参照第四条(二)(三)(四)项规定。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

 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

 (二)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者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四)举行违反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或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 15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一个月内上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八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报告、承诺、备案制。

 操办婚礼、葬礼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婚礼事宜15 个工作日前填报《xxx 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事前报告表》(见附件 1),并签订遵守相关规定和自觉接受监督承诺书(见附件 2),事后 15 个工作日内,填报《xxx 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事后报告表》(见附件 3)。

 操办葬礼实行事前口头报告、事后书面报告制,葬礼于事前口头报告拟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

 事后 15 个工作日内填报《xxx 市党员干部操办葬礼事宜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4),报告具体操办情况。

 以上报告,报告人所在党委(党组)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应向上一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情况,其他党员干部应向所在党委(党组)和同级纪委(纪检组)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第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在接受党员干部婚事报告时要发放《提醒函》(见附件 5),接受丧事报告时口头进行提醒。同时,要采取抽查、明察暗访、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贯彻落实《中共 xx 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把“四种形态”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按规定责令退还或者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当责令退赔。

 第十二条

 对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 xxx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 年 1 月6 日市纪委监察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x 纪发〔2017〕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xx 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事前报告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工 作 单位

 职务

 职级

 配 偶 姓名

 单 位职务

 政治面貌

 报 告 内 容 结婚人姓名

 与本人关系

 婚姻登记 时

 间

 婚礼时间

 是否同城 同地合办

 拟宴请人数

 婚宴场所 名

 称

 地址

 宴请人员 范

 围

 拟用婚礼车辆数及来源

 结婚人配偶 姓

 名

 单位职务

 结婚人配偶 父母姓名

 单位职务

  单位职务

 其 他 需要 说 明的事项

 报告人签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此表需由党员干部本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此表一式二份,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向上一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其他党员干部应向所在党委(党组)和同级纪委(纪检组)报告。项目内容没有的要填写“无”,如报告内容表内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附件 2

 xx 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承诺书

 我将严格遵守哈尔滨纪委监察局《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在操办婚礼事宜中做到:

 带头移风易俗,文明节俭,遵守纪律规定,不大操大办,不违规收受礼金礼品,不违规用公款公物公车等操办,不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款物操办或者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不明显超过群众平均消费标准,不铺张浪费,不妨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职务:

 承 诺 人:

 年

  月

  日

 附件 3

 xx 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事后报告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 单位

 职务

 职级

  报

 告

 内

 容 宴请场所 名称、地址 宴请人数 宴请人员范围 宴请费用(元)

 合

  计

 婚礼用车数量

 其中公车 数

 量

 不符合规定收受礼金(元)

 不符合规定 收受礼品件数

 违规收受礼金礼品处置情况

 有否其他 违诺行为

  报告人签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党委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此表需由党员干部本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此表一式二份,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向上一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其他党员干部应向所在党委(党组)和同级纪委(纪检组)报告。项目内容没有的要填写“无”,如报告内容表内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附件 4

 xx 市党员干部操办葬礼事宜情况报告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级

 报 告 内 容 逝世人姓名

 与本人关系

 葬礼时间

 葬礼地点

 宴请人数

 宴请场所 名称、地址

 宴请人员范围

 葬礼用车数量

 其中公车 数

 量

 不符合规定收受礼金(元)

 不符合规定收受礼品件数

 违规收受 礼金礼品 处置情况

 有否其他 违规行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报告人签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此表需由党员干部本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此表一式二份,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向上一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其他党员干部应向所在党委(党组)和同级纪委(纪检组)报告。项目内容没有的要填写“无”,如报告内容表内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附件 5 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提醒函

 ****同志:

 首先,对您家的喜事表示祝贺!同时提醒您,在办理婚庆事宜中,严格遵守《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注意一下几点:

 一、控制参与范围。不能以任何方式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发请帖或通知,不能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庆事宜。

 二、从俭办婚事。在参加人数、婚宴标准、礼金数额、用车等方面,不能明显超出当地群众举办婚礼的规模和消费标准,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不能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以及有公务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物质性利益,不能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送的礼品、礼金。

 如在相关政策、纪律规定方面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

 预祝您家的婚庆顺利、吉祥!

 ***************(党组织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 6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级 是否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 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进行提醒谈话 是否按标准操办

 纪检负责人(签字):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篇五:移风易俗法律法规

XXXXX 村规民约(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依法建制、依法治村、规范管理、办事程序化,保障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村内各项事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

  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二条

  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严禁黄、赌、毒现象发生,严禁造谣惑众,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不得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组织。

 第四条

  矛盾纠纷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处理,如遇难度较大或涉政策性问题,应逐级反映问题,按程序办理,不能越级反映。

  第二章

 人居环境

 第一条

  实行村民门前“三包”制度。一是“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二是“包清运”即要按照村委的要求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建筑垃圾到

  村委指定地点投放。三是“包秩序”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车辆要摆放整齐规范,不能占道;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第二条

 村居“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党员群众代表等村居各类优秀典型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责任区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清洁乡村活动及宣传教育引导活动。

 第三条

  由村委会组织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与“美丽庭院”、“文明示范户”、“好婆婆”、“好媳妇”等各类评先树优活动相挂钩,并通过宣传栏等渠道进行公开,以此倡树文明新风。

 第四条

  对自己房屋周围出现“三大堆”现象,个人家庭卫生出现脏、乱、差或未按照村内要求及时处理的家庭及个人,将被取消“美丽庭院”、“文明示范户”、“好婆婆”、“好媳妇”等各类评先树优资格。

  第三章

 生育服务

 第一条

  按国家政策生育,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村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有关服务。

 第二条

 二孩后再生育子女须按规定审批。

 第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村不帮助办理

  再生育申请。

 第四 条

 村民不得违法生育、寄养、抱养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长期流出人口和流入常住人口应主动到村内登记相关计生信息,接受村日常管理。

 第六条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按上级计生部门规定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和特扶政策。

 第七条

  对考上大学的新生进行奖励,凡考取专科以上大学(含专科),每人享受 600 元奖励(以录取通知书为准),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奖励上浮 30%,子女参军入伍给予 600 元奖励,是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奖励上浮 30%。计划生育特困户优先享受低保和救济补助,在实施希望工程、扶贫助学,"春蕾计划"等项目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子女。

 第八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违反者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于办理上门女婿的(招婿的一户只限招一名),经婚前公证,且在本村落户后,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妇女参加议政,村居“两委”干部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村民代表的女性比例不少于 30%。

  第四章

 移风易俗

  第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条

 提倡喜事新办,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提倡新时代文明迎亲仪式,村内青年、妇女组织文明迎亲队为群众办喜事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条

 提倡丧事简办,树立文明、节俭的新型丧葬观,厚养薄葬、依法殡葬、文明治丧。属本村常住户口的,村委给治丧委员会务工补助(每次丧葬补助 1800 元)。

 第四条

  村居“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党员群众代表等村居各类优秀典型要带头破除封建思想,倡导男女平等,反对重男轻女,树立“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的新观念。带头把移风易俗融入节庆民俗礼仪教育、家风祖训。带头弘扬先进文化,建设精神家园。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活动。

 第五条

 提倡邻居和睦,互相帮助,友好相处。

  第五章

 家庭四德

 积极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各类文明实践活动,争当岚山好人,建设文明家风、文明家训、文明家庭。村对年度四德积分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一条

  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反对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不孝敬、

  赡养老人。

 第二条

  争当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扶弱济贫、见义勇为、自觉维护家庭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好典型。

 第三条

  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益设施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如发现有酒后或故意损害公共财物,破坏公益设施的村民,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不准随意放养家禽牲畜等,对他人及集体造成损失危害的,户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村民需安装水电前,应预先向村委会及相关单位申请并取得同意,方可安装,并按时交纳水电费。严禁私自安装、改装水电。

 第六条

  村民要自觉按时交纳村集体所收取的各项承包费或租赁费。如有拖欠,村委会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通过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公开。

 第七条

  严禁在高压线、照明线下栽植高杆树木,提倡村内种植矮茎绿化苗木、花卉等,严禁院外私自植树、种植农作物和小菜园,如有发现限期清除。

 第八条

 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倡导时代新风正气,构建和谐社会。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一条

  承包地内只允许村民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房、取土、挖汪溏,不得实施任何改变破坏土地用途的行为,

  违者限期不整改的,交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条

  每年核定一次家庭人口,根据人口确定土地基分,余有土地基分的家庭年底进行结算。目前暂时采取动账不动地的方式,按人均占有土地亩数予以找补,缺地按每年每亩 600 元找补。

 第三条

  如国家、集体需用征地或项目占用土地,村民应积极配合支持。地面附着物属村民个人所有的,补偿归村民个人,其他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所缺土地无法调整补充的,采取动账不动地方式,缺地按每年每亩 600 元找补。

 第四条

 机动地由村委会负责按规定调整、发包、规划利用。

 第五条

 村内空闲地、荒山、荒坡等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必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缴纳承包费用。私自占用的村集体有权随时收回,且地上附着物不作任何赔偿。

  第七章

 村庄规划

 第一条

  目前我村居已纳入岚山区统一规划,村内建设或现有房屋需要翻建的,须向村委会申请,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用地之外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须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院外私搭乱建、损害四邻利益不听劝阻的,村委会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一户一宅”政策,严禁村民将宅基地房屋出售给非本村集体组织成

  员,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户口管理

 第一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跟随父母在本村落户后可直接享受我村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

 第二条

 本村男村民结婚后,所娶女方要求迁入户口的,须到村办理户口接收手续,并出具女方在原所在地镇(街道)、村两级不再享受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根据到本村落户的具体时间落实本村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不能出具镇(街道)、村相关证明材料的,暂不享受本村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

 第三条

 本村妇女婚嫁外地的,根据个人意愿,婚后户口迁出的,不再享受本村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婚嫁外地后户口仍保留本村的,一般应到嫁入地享受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未享受的须出具在嫁入地镇(街道)、村两级不享受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本村继续享受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女方配偶、子女落户本村的,须出具女方配偶、子女在嫁入地镇(街道)、村两级不享受有关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其子女跟随女方可直接在本村享受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但女方配偶须向本村缴纳 5000 元公益积累基金,方可在本村享受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

 第四条

 本村妇女婚嫁外地后户口未迁出的及后期女方配偶、子女落户本村的,原来已享受过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的继续享受。未享受的,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在履行相关规定要求后,可以享受本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现有待遇。

 对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在离婚后投靠父母户口重新落回本村的,可跟随父母享受本村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

 对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在离婚后携带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本村的,须提供子女在原嫁入地镇(街道)、村两级未享受有关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的证明材料,其子女方可享受本村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18 周岁以上子女户口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五条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对返回原籍落户的,经村委会研究同意,每户交纳公共积累基金5000元,可享受本村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否则不予接收户口。

 第六条

 对于有女无儿户,可照顾一个女儿招入赘女婿,并办理养老公证手续,视同婚入,落户后可直接享受本村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

 第七条

 对考取各类院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继续享受本村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毕业后无正式工作且户口迁回本村的,则继续享受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

 第八条

 对服兵役的村民,服役期间享受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服役期满后,户口迁回本村的,则继续享受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

 第九条

 对考取、安置国家公职单位的(含国企等),以及在此类单位退休返村的村民,不享受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

 第十条

 因婚入、新生儿、大中专毕业生

  及退伍军人落户增加的人口不作土地调整,给予每人每年每亩耕地 600 元的经济补助。

 第九章

 社会保障

 第一条

  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帮扶救助,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条

  每年开展困难户、病灾户、困难党员户推选工作,进行走访救助,对特困户、病灾户随时帮扶。

 第三条

  涉及违法犯罪、私搭乱建、越级上访、不按时缴纳承包费和其他不服从村管理规定的户,不予救助帮扶,不予发放本人和父母老年人生活补助。

 第四条

  不积极拥护、落实经党员及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的村级重要工作,不及时缴纳各类承包费、结算不清的户,不予救助帮扶,不能享受村内福利性待遇。

 第五条

  因病灾、突发事故等造成的特别困难的家庭及其他弱势群体,村内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优先享受低保、救济补助。

  第十章

 公益事业

 第一条

  提倡广大村民热爱集体事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条

  每位村民都要从我做起,人人负责,共同维护环境卫生,保护花草树木,实行院外三包、院内达标,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物。

  第三条

  每位村民都要自觉维护村内公益事业设施,严禁破坏街道路面,水渠设施、严禁破坏水电设施、严禁损坏健身器材等公益性设施,情节轻微的由村集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由村党支部监督执行。望全体居民自觉遵守,互相监督。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经入户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于 XXX 年 9 月 X 日经村民公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XXXXXX 规民约》同时废止。

 第三条

  本规定具体事项由 XXXXXX 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两委会议、党员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篇六:移风易俗法律法规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第 1 页 党政机关, , 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篇一:13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200 人(20 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 300 人(30 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第 2 页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 8 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 10 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第 3 页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 号)同时废止。

 篇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 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湘纪发[2005]12 号 (2005 年 9 月 2 日)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第 4 页 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属范围,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第 5 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动用军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 号)文件要求,作为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向党组织报告。市州、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应及时直接向省纪委报告,其他省管干部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报告时间均为办理事宜后一个月内。党委(党组)应于每年 4 月、10 月分两次将省管干部个人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汇总报送省纪委,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州)和县(市、区)管理的干部可比照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整改、通报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第 6 页 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行政 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以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 号)第十二条,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一条

 各级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第 7 页 篇三: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前事后报告表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前报告表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附件 2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后报告表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3

篇七:移风易俗法律法规

21 村规民约大全

  2021 村规民约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适应本村建设成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具有集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入驻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违反本村规民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集体讨论,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以外,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

  第五条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带头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六条全体村民要见义勇为,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带头作为,一旦发现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村“两委”负责人,以防事态扩大。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村规民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村民行为规范

  第七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乡村振兴建设事业。自党接受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新知识和新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返乡创业的新型农民。

  第八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党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九条 自党保护耕地资源,支持全村土地有计划流转征用。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里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人口地及承包地开挖、取土乱建乱种乱养等。

  第十条 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未批先建。违反审批规定或损害四邻利益,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可给予强制拆除。新建房必须尊重本村自然风貌,符合新建房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新婚对象要严格遵守优生检服务项目,确保优生优育。育龄妇女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方面有关检查要求参加检查。

  第十二条 积极响应国家要求服兵役。凡是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青年,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尊敬长辈,积极参与关爱老人事业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教育村组织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深造,对有子女被录取为全日制本科学校的家庭,有条件的村(居)要给予适当物

 质奖励。

  第十五条 处理好邻里和家庭关系。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遇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盗、不损毁他人财物。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村民不得个人或煽动群众到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 树立新风尚、新观念,要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婚事办理坚持新事新办,废除陈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植树婚礼、体育运动等各种个性主题鲜明新型婚礼仪式。丧事办理以寄托哀思,葬好亡者为原则,坚持从简,举行“追思会”丧礼新模式,实行播放哀乐、鞠躬、默哀、佩带黑纱或白花等文明健康的丧葬礼仪,简化丧事程序。坟墓必须建在本村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墓内,禁止散埋乱葬。

  第十八条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派性,反对家族主义,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不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活动,不沾染“黄毒赌”,不参与传销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九条 要积极参与整治村容村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绿化花草,爱护树木,维护河道及住房周边的生态环境卫生,房前屋后一日一小扫,一周一大扫,做到无垃圾、无污水;禁止焚烧农作物秸杆;道路两侧不得堆放柴、土石等杂物;严禁向河道、沟渠乱丢垃圾、乱排污水;圈养家奋家禽,禁止散养生猪以及未经批准搞规模化畜禽养殖;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不在道路绿化带内及花坛内乱种蔬

 菜等。

  第二十条 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

  第二十一条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对于各类安全隐患矛盾纠纷、各种可疑人员以及破坏环境、乱搭乱建、影响生态的行为,及时劝解阻止,或告知村民小组长、村“两委”干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第二十二条 村民对村干部及其他各级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有意见时,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向其上级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及各级公职人员。

  第三章对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迫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村规民约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其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或通过村广播向全村通报),并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报请镇街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镇(街道)、村(居)等各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惠民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村规民约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1 村规民约大全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为,改善村容村貌,推进“生态乡村”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9.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药剂对茶叶、瓜果、蔬菜等进行杀虫催红催熟;严禁在茶叶制作加工中使用色素、香精、滑石粉等;严禁制作加工或销

 售地沟油;严禁销售病、毒死牲畜、家禽,或用病、毒死牲畜、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打鸟、打猎、电鱼、药鱼。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寨、屯)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每季度各屯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年在全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大比武。

  5.对村(寨、屯)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清洁乡村

  1.各屯保洁员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每天须对村屯公路、巷道、球场、戏台等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垃圾分类外理、焚烧。值班村干要及时对保洁员当天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清洁不到位的,要督促保洁员进行清理。

  2.村民门前“三包”制度。一是 “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二是“包清运”即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确保房前屋后无垃圾杂物等。三是“包秩序”

 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3.村两委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屯及小学开展清洁乡村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清洁乡村工作,定期发动组织组干、队干、积极分子及享受国家相关扶贫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开展全村性卫生清洁活动。

  4.每月每户缴交垃圾处理费 2 元,每年**元;单身老人每户每月缴交 1 元,每年**元(五保户免交);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间每月缴交 5 元,每年**元;小企业、加工业,每间每月缴交**元,每年**元。村民缴交的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每季度公示款项用途。

  四、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活动。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生态乡村建设,加强生态保护,搞好公共卫生,自觉整治村容村貌,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按照规定堆放处理。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

 理。

  五、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六、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2021 村规民约大全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药品;不得私藏、买卖、加工枪支弹药。

  四、严禁种毒、吸毒、贩毒等一切涉毒活动。一经发现有涉毒行为的,立即向村委或公安机关举报。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大力倡导勤劳致富、守法经营,反对损人利己、不劳而获行为,有下列行为者,依照以下条款作相应处罚:

  1、凡占用、破坏国家、集体与个人木材、竹子、果树以及其他公私财物者,又不够刑事处分的,除追回赃物、没收作案工具、赔偿损失外,另处罚金200-1**元。

  2、不得随意侵占吞噬乡村公路、公共道路,以及其他承包户的田边地角,对田、土坎只能用刀割杂草,严禁用锄铲,违者除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外,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另处罚金 50-**元。

  3、大力倡导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禁毁林开荒、带火种上山和失火烧山。严禁任何人在封山育林内割草、砍柴、放牧,轻者除批评教育外,另视情节处罚 50-**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失火所造成的烧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重者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

篇八:移风易俗法律法规

镇关于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我镇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责任主体。各行政村是本辖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分管网格村干部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大力提倡和实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推行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营造浓厚的殡葬改革工作舆论氛围。党政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社、电视台、电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持续广泛进行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各行政村要采取刷写固定标语、出动宣传车、村级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使殡葬改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五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带头移风易俗,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办丧,树立尊老敬老、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

 第六条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

 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非法占用耕地建坟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地用于墓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和拒绝缴纳罚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林地内毁坏林地建坟的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XX 省森林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和拒绝缴纳罚款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乡村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镇派出所、综合执法局和村委会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镇派出所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制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五)医院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由卫健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理。

 (六)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镇派所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应按照《XX 省殡葬管理办法》《XX 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火葬;所在单位负责做好其家属思想工作、敦促执行殡葬法规。

 第八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需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大操大办丧事的; (三)借办丧事收钱敛财的; (四)按规定应对遗体火化而不火化的; (五)违规进行土葬的; (六)干扰、阻碍执法活动的; (七)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

 (八)其它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根据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违规进行土葬的,取消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政策性补助;亡故人员及配偶、子女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取消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所在村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亡故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所在村不是文明单位的,停止 1 年申报资格,是文明单位的,给予警告,停止 1 年文明单位待遇,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并对所在村主要干部予以诫勉谈话。

 第十条镇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小组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失职失察,给全镇殡葬改革工作造成被动和影响的,追究村主要干部和分管干部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村主要干部和分管干部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十一条殡葬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规殡葬行为,或借殡葬改革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村贯彻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不力,完不

 成阶段性工作任务,连续 3 次全镇排位最后一名的,除通报批评外,给予村主要干部和分管干部诫勉谈话;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给全镇殡葬改革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村主要干部和分管干部党纪或政纪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村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不力,殡葬改革工作落后、偷埋乱葬问题严重的,按照《XX 县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处理,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两委主职党纪或政纪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镇推进移风易俗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镇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篇九:移风易俗法律法规

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移风易俗攻坚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创新社会治理成果,着力补齐短板弱项,遏制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不良风气,推进移风易俗,促进新风正气常态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移风易俗“实起来”、乡风民风“美起来”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破除婚丧陋习,减轻群众负担,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切实提高群众幸福感、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

 (一)巩固殡葬综合改革成果 1.持续推行“追思会”丧事礼仪模式。大力倡树“厚养俭葬”,摒弃“重葬轻养”,根据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关于在全县推行厚养礼葬模式的通知》(X 民发〔2019〕X 号)文件要求,把以“厚养礼葬”为主要内容的丧事礼仪改革模式真正落到实处,形成“生前尽孝重养,逝后文明俭葬”的时代风尚。

 2.严格加强殡葬管理。根据 X 办字〔2018〕X 号《XX 县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精神,违反“四不免除”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不予免除。按照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实施方案》

 (X 民发〔2021〕X 号)要求,巩固丧葬用品市场清理整顿成果,工作常态化。

 3.加快绿色殡葬设施建设。根据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实施意见》(X 政办发〔2018〕X号)文件要求,重点加快推进以树葬公墓林为主的绿色殡葬设施建设,提倡和鼓励少占地、不占地,逐步实现“三不”(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的节地生态安葬要求,加快绿色殡葬设施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党政同抓、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持续推进散埋乱葬治理工作。

 (二)推进婚俗改革 1.治理高价彩礼。在全社会形成“零彩礼光荣、高彩礼可耻”的强大舆论氛围,遏制高价彩礼,推动婚姻回归本真。

 2.推进婚事新办。提倡婚礼“简约而不简单、浪漫而不浪费、时尚而不奢侈”,倡导颁证式婚礼、集体婚礼。

 3.打击恶俗婚闹。对各类低俗、恶俗婚闹现象严厉打击,违者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倡导科学文明生活理念 提倡人情来往适当有度,避免人情消费成为群众的负担。倡导“礼轻情意重”,倡议随礼封顶、量力而行,禁止人情来往庸俗化。老人生日、上学当兵、上梁乔迁、小孩满月等禁止下

 通知、发请帖、请客操办。

 三、工作措施

 (一)突出政治引领,在强基固本中提高执行力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镇、村两级党组织共同抓好社会风气的责任体系,各党组织书记担任本单位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亲自安排、部署、调度婚丧喜庆事宜,解决移风易俗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明确各村红白理事会成员,村党组织书记要按规定兼任会长,村女委员、妇女主任担任理事会成员,确定一名具体联络人员,负责信息报送、沟通协调等工作。

 责任分工:党建办牵头,民政、各管区、各村参与。

 2.增强支部“硬核”。加强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成为教育党员的学校、团结群众的核心、攻坚克难的堡垒。移风易俗纳入“三会一课”学习内容,纳入党员量化积分管理内容,使每个党员成为移风易俗的倡导者、宣传者、执行者。加强村级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突出选优、育强、管好、用活,夯实党支部书记移风易俗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使村党支部书记在移风易俗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担当作为,成为群众改革移风易俗的“领头雁”“主心骨”。移风易俗工作情况同农村千分制考核挂钩,对推进不力的党支部书记予以曝光、追责。

 责任分工:党建办牵头,党政办、各管区、各村参与。

 3.抓住“关键少数”。一是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监督。党员干

 部执行移风易俗规定情况纳入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纳入述职述廉内容。开展党员干部“讲规矩、作表率”带头推进移风易俗活动;按照“条抓块管、条块结合,单位协同、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行党员干部红白事项“一承诺、两备案、一公示”制度。对于党员干部办理的红白事宜,镇要予以重点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相关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进行“一案双查”,追究所在党支部的主体责任以及村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的责任。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红白事操办过程中的示范作用,组织开展好党员干部公开承诺活动,以党员干部的率先垂范,引领新风正气。二是加强“两代表一委员”、企业家等重点群体引导。要对“两代表一委员”、企业家等重点群体加强移风易俗宣传,引导他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带头执行。对使用豪华车队、举办豪华宴席、出大殡发大丧等红白事大操大办的“两代表一委员”进行约谈,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家等高收入群体不得推荐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员人选,取消参加政府性褒奖荣誉评选推荐资格,并给予媒体曝光。

 责任分工:纪委、党建办牵头,经济发展办公室、各管区、各村参与。

 (二)深化德治教化,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渗透力

 1.强化舆论宣传。宣传办加大移风易俗工作宣传力度,向陈规陋习宣战,响亮“厚养礼葬”“零彩礼”口号。设立镇、村两级微信矩阵群,及时传播工作要求、倾听群众心声、推动移风易俗工作开展。文广站要把树立正确婚姻观和中华孝道列为文化下乡活动重要内容,宣传办、妇联、团委、工会、镇卫生院、学区、司法所、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公益广告、宣传单等,倡议厚养礼葬,倡导零彩礼婚俗,宣传先进典型,汇聚正能量。

 责任分工:宣传办牵头,文体、妇联、团委、工会、镇卫生院、学区、司法所、民政、各管区、各村参与。

 2.丰富活动载体。通过经常性活动,持续发力。党建办、宣传办、妇联、团委、工会、文体、农业、民政等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参加集体宣誓、集体签名、集体婚礼、读书会、联谊会、鹊桥会等各类集体活动。

 责任分工:宣传办、民政牵头,镇移风易俗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

 3.开展公开承诺。全镇党员、公职人员、企业职工、农村“两委”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工商业者等带头承诺,带头移风易俗,接受社会监督;全镇城乡居民家庭签订遵守村规民约移风易俗承诺书。

 责任分工:宣传办、党建办、民政牵头,镇移风易俗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

 4.培树先进典型。各村要深入挖掘杜绝彩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厚养礼葬先进典型,积极培树移风易俗示范家庭,每村每年至少培树 1 例,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至少培树 1 例。对于零彩礼结婚的先进典型,宣传办、民政要组织人员,敲锣打鼓到女方家庭送“零彩礼好家庭”牌匾和证书。

 责任分工:宣传办、民政牵头,各管区、各村、各企业参与。

 5.树立鲜明导向。建立奖励和惩戒相结合的导向机制。

 (1)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部门开设“零彩礼好家庭”优先办理窗口。(2)在镇公众号设立曝光台,对违反规定、婚丧事大操大办、索要高价彩礼的在全镇进行曝光。

 责任分工:宣传办、民政牵头,便民服务中心、各管区、各村参与。

 (三)优化自治能力,不断强化落实力 1.强化村规民约约束力。由镇负责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对操办红白喜事的办理天数、仪式程序、用车数量、待客范围、席面规模、随礼标准等一一作出具体规定,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等出台约束性措施,通过教育、规劝、奖惩、曝光等措施,做到群众参与、群众承诺、群众监

 督、群众执行,使村规民约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硬杠杠”。

 责任分工:民政牵头,各管区、各村参与。

 2.强化红白理事会执行力。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村红白理事会,村党支部书记兼任会长,“两委”中女委员及村妇女主任任成员。红白理事会要主动当好移风易俗的宣传者、倡导者、执行者。村里的红白事宜必须经过红白理事会,凡不按村规民约规定办理的,村干部、村党员不允许参与。

 责任分工:民政牵头,各管区、各村参与。

 3.发挥网格化管理协同力。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内容,网格员应经常性宣传婚丧礼俗等改革工作,及时掌握并报告网格内红白事情况。移风易俗工作情况纳入网格员绩效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综治中心牵头,各管区、各村参与。

 (四)强化法治保障,不断净化移风易俗大环境 1.开展依法治理行动。一是加强殡葬用品治理和规范。根据《XX 县殡葬用品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博民发〔2021〕3 号)要求,由镇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清理、关闭棺木等土葬用品生产作坊和经营场所,禁止生产销售棺木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鼓励纸扎经营户签订从业承诺书,不扎制销售文件禁止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二是加强散埋乱葬坟墓治理。结合推进绿色殡葬和

 乡村振兴战略,采用“一迁二改三绿化”的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公路铁路主干道两侧、村庄内外等重点区域散埋乱葬坟墓的迁移改造绿化,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三是规范婚庆礼仪,进一步规范婚庆业有序的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民政牵头,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各管区、各村参与。

 2.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发布联合执法公告,对于利用彩礼陋习进行骗婚、干涉婚姻自由、恶俗闹婚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及时介入迅速打击,形成“抓住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责任单位:派出所牵头,各管区、各村参与。

 (五)完善落实机制,推进移风易俗制度落实落地 1.建立报告制度。各村党支部书记或指定专人为红白事宜信息员,红事提前 10 天报告,白事及时报告。凡不按规定上报的,对党支部书记予以曝光、追责。各单位也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及报告人员。

 责任单位:民政办牵头,各管区、各村、各科室参与。

 2.健全巡查机制。镇组织移风易俗工作巡查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采取即时巡查、随时巡查、联合巡查、暗访抽查等方式,监督红白事宜办理,发现、处理违规操办行为。

 责任单位:镇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村红

 白理事会成员参与。

 3.强化公众监督。实行红白事宜办理情况公示及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

 责任单位:镇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村红白理事会成员参与。

 4.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群众满意度调查,并进行排名通报。

 责任单位:宣传办牵头,民政参与。

 (六)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建立移风易俗工作志愿服务体系 弘扬志愿者服务精神,将志愿服务融入到移风易俗工作全过程。妇联、民政办要积极打造婚姻家庭辅导志愿服务品牌,鼓励社会工作者、妇联干部、司法工作人员等具有婚姻家庭辅导经验的人员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志愿服务,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幸福;民政办要引导红白理事会发扬邻里互助、睦邻友好精神,主动志愿服务群众;鼓励村青年党员、爱心人士组织“迎亲志愿服务队”;民政办要组织志愿服务队,围绕婚姻登记、颁证式婚礼等开展经常性、常态化志愿服务,为婚姻当事人营造温馨、浪漫的氛围。鼓励志愿者为新人在新时代文明实践结婚礼堂举办婚礼提供志愿服务。鼓励爱心商家、爱心企业推出“优惠家居”“平价婚宴”“平价喜酒”等一站式服务,为新人提供优质、

 优惠的婚介服务,让新人费用降到最低,效果最大化。

 责任单位:宣传办、民政牵头,妇联、团委、各管区、各村、各科室参与。

 (七)严格督查考核,确保责任落实 加大移风易俗工作督查考核力度,实行专项督查考核,并纳入农村千分制考核。

 责任单位:党政办、组织办牵头,各管区、各村、各科室、参与。

 文明节俭操办红白事宜“八不准”规范 一、不准高额彩礼、提倡简约定亲。提倡重人品轻物质,重感情轻钱财的健康婚姻观和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创业观,倡导“零彩礼”。不准以婚谋财、喜事啃老,虚荣攀比,索要高价彩礼。提倡不举办订婚宴,确要举办的,只能在家庭和直系亲属范围内举行,宴席不超过 3 桌,女方不要“三金”、不要“改口费”。城区、农村聘礼原则上分别控制在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

 二、不准铺张浪费,提倡婚事简办。结婚仪式一切从简,婚庆车辆不超过 6 辆,不使用豪华车辆,彩虹门最多设 2 个,不用彩虹柱等其他婚庆设施;不准在道路两旁树木、灯杆、窨井盖等张贴红纸;不得请明星艺人助演,严格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不举办豪华婚宴,喜宴仅限近亲属参加,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一般应在 10 桌以内,最多不超过 20 桌,正席不超过十菜两汤,酒限每瓶 100 元以内,烟限每盒 20 元以内,不使用高档烟酒。

 三、不准恶俗闹婚,提倡文明婚庆。坚决抵制过度“闹新郎、闹新娘、闹伴娘、闹公婆”等低俗闹婚等不文明现象;不准强制涂抹、捆绑等有伤风化有辱人格的行为。鼓励广大青年以集体婚礼、公益婚礼、旅游结婚等方式,举办节俭适度而又

 有纪念意义的婚礼。

 四、不准大操大办,提倡厚养礼葬。控制丧事规模,简化治丧仪式,丧期提倡 1 天以内办完,杜绝出大丧出长丧,提倡在死亡当日火化遗体;不准大摆筵席,倡导丧事“一碗菜”,不雇吹手,不请戏班,原则上丧事办完不超过 3000 元。

 五、不准封建迷信,提倡文明治丧。大力倡树“厚养俭葬”,摒弃“重葬轻养”,推广“追思会”葬丧礼仪模式;提倡以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网上祭祀等现代方式,寄托对逝者的哀思。不得在非指定场所停放遗体或骨灰、搭建灵堂(棚)、摆设花圈等。不准穿白戴孝、拄哀杖、摆祭迎客,以及扎纸人纸马等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戴黑纱、白花,行鞠躬礼,播放哀乐。

 六、不准乱埋乱葬,提倡节地生态安葬。严禁违规土葬、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

推荐访问:移风易俗法律法规 移风易俗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