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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3篇

时间:2022-08-27 08:30:02 来源:网友投稿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3篇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职业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3篇

篇一: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和 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的实施意见》、XX 市教育局关于引发《XX 市教育系统加强新时代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特制定 XX 职业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和外聘人员等。

 二、负面清单范畴 以下负面清单均属于禁止和限制行为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支付宝群、QQ(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违背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和大政方针的言论。

 2.危害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尊严,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团,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违反保密制度,公然泄密。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8.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6.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7.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教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

 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4.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教科研成果。

 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6.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7.在职称评审、考核奖惩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煽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工作不负责、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接受组织上分配的其它工作。

 5.违反工作纪律,旷工。

 6.违反学校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

 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评优评先、入、选拔班干、

 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3.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4.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1.各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校委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部门将取证事实报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校委和校务监督委员会。

 3.组织人事科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被调查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4.根据复核结果,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校委决定处理意见。

 5.组织人事科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进行申诉。

 (二)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处理 经查实有师德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职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进行处理。

 四、实行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 师德建设工作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

 我校委、各部门负责人承担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单位主要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建设列为部门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教育提醒:

 (一)师德建设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件 1 西藏自治区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3 号),进一步推进全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高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规范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藏教工委〔2018〕3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高校教师(含兼课的学校行政人员、辅导员、援藏教师、聘用教师等承担教师职能的人员)。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内容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

 (三)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散布传播达赖集团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极端民族主义。

 (四)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极端错误观点;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强制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与学生学业无关的行为。

 (七)对学生使用语言暴力、行为暴力伤害学生身体、心理的行为;辱骂或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行为。

 (九)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恶意攻击诋毁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十)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模)、评先、入党、选拔干部、研究生推免(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一)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危害安全稳定事件的行为。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或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家长推销推介或服务牟利。

 (十三)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处理 第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未经当事各方允许,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教师出现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推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当年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励。同时,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

  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由学校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撤销其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

 第七条

 高校应根据实际处理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及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并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备。

 第六章

 问责机制 第八条

 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负责、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细化、易于操作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于 2020 年 6月 30 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

 管理、服务等职业行为,规范师德失范行为处置,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 40 号令)、《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XXX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政治表现方面

 1.“四个自信冶 不坚定,做不到“两个维护冶 ,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行;或妄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行;或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有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行。

 2.破坏国家集中统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

 3.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 教活动,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

 4.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泄露保密公文,泄

 露尚未公开的组织安排和单位发展事宜。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加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6.违反党规党纪,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7.其他违反“学校政治纪律‘十个绝不爷 冶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发生教学事故,或擅自从事

 违反学校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行为。

 9.违反考试、阅卷管理规定,违反考场纪律。

 10.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发牢骚、泄私愤,把不良情绪带给 学生

 11.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三)学术道德方面

 12.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四)作风建设方面

 18.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或违反上级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其他法规制度。

 19.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20.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人身攻击。

 21.传播低级庸俗文字视频,传播非法出版物。

 22.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或传销活动。

 23.服务态度冰冷蛮横,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

 擅离职守。

 24.不服从单位管理,不接受组织和单位的工作安排,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

 25.违反工作纪律,旷工。

 (五)廉洁自律方面

 26.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7.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28.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9.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3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置

 (一)线索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全面领导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作协调。

 学校各二级单

 位为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受理单位,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纪委机关(监察处) 、工会等部门为审核单位。

 调查处理工作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受理单位接到或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工作,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形成调查报告

 相关证明材料均需要相关证明人签字。

 2.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核单位听取受理单位汇报,听取被调查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受理单位形成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根据审核情况,由审核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师德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由纪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师德失范行为人是领导干部的,同时由组织部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师德失范行为属于学术道德范畴的,同时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师德失范行为人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的,由审核单位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4.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经研究后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由 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师德失范行为人本人和所在单位。

 5.相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教师工作部负责将处理材料 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处理意见及结果使用

 对发生本办法所列负面清单事项的教职工,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经师德建设委员会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由师德失范行为人进行书

 面检查,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教师工作部进行约谈,是党员、干部的由纪委、组织部进行约谈。

 处理决定当年,师德考核结果不得定为“合格冶及以上等次。自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取消 2 年内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职务提升资格。对违反教育部“红七条冶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 40 号令、学校政治纪律“十个绝不冶的,或情节较重、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按照《XX 大学师德考核及师德失范行为“ 一票否决冶 实施细则》 纳入“一票否决冶名单, “一票否决冶名单管理期为 3 年,管理期内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处理决定当年师德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冶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冶 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冶等次;具有教师资格的,同时报请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对发生本办法所列负面清单事项的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人员,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是党员、干部的同时由学校纪委、组织部根据党规党纪和干部管理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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