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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9篇

时间:2022-10-10 16:00:04 来源:网友投稿

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9篇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 ※基金项目:台湾中流文教基金会与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当前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9篇,供大家参考。

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9篇

篇一: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

基金项目:台湾中流文教基金会与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 、我国当前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较低、企业逃保漏保现象严重据了解,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到了1.2 亿人之多,其中每 3 个产业工人就有 2 个来自农村。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上看,吸纳他们最多的是建筑业,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 90% ,煤矿采掘业达到 80% ,制造业达到 60% 。总体上看这些行业又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而且职业风险较高。调查显示,有91.6% 的工伤者是农民工。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中国城市化建设乃至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都不可忽视的问题。虽然针对此问题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地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事实却不尽如人意,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通过调查发现,在我国城市中无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几乎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中参加工伤保险或有些许工伤医疗补助的仅占 20.2% ,而有 76% 的农民工却没有工伤保险,更有甚者竟有 3.8% 的农民工还根本不知何谓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如此之低,着实令人堪忧。2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存在严重的“马拉松”现象由于相关法律的漏洞和滞后,对农民工劳动争议特别是工伤案件的处理进入了“马拉松”式的状态,甚至看不到终点和结尾。目前大量农民工仍在工伤保险这条“保护绳”外面徘徊。未参保的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等待他们的将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据一位常帮农民工打官司的代理人称: “工伤农民工打官司一般要经过 4 到 10 道程序,花费时间至少要一年左右,有些要耗 3 年至 5 年,有些甚至会变成没有结果的‘无尾案’”。3 、受雇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现行法律中存在着空白由于国家执法督查力度不够,使得我国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就建筑行业来说,前文已叙述过农民工在该行业工作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 90% ,但其中相当多的农民工却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佣。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赔偿做了规定,劳动部门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但问题是这样非法的用工形式下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是否有权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现行法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4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缺乏预防 ~ 补偿 ~ 康复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长久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都一直偏重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也很少,事实上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就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自然给了那些不法之人以逃避问题的借口和理由,使职业康复问题处于了一种 " 上无政策、下无对策 " 的尴尬局面,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一般发生工伤事故后都享受不到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工伤补偿待遇,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解决问题,给个几万元草草了事,根本就谈不上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孟繁元 田 旭 李 晶【 农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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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康复。二、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 、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2003 年 4 月 27 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以《劳动法》为龙头,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已形成。但自从《条例》 第一次明确的将农民工涵盖在保险范围之内,《劳动法》对于农民工的工伤权益的保护就有些显失公平了,劳动法出台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且以国有企业劳动者为参照对象,当初就未对乡镇企业及农民工强制实施,另外由于我国劳动保障立法滞后,所以还缺少有关界定劳动关系概念的法律法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方面, 《条例》中没有规定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如何解决,实际上是以文字的规则回避了这一群体的工伤补偿问题,由于我国农民工本身所具有的季节性、流动性强的特点,所以其待遇的计算标准与支付方式就必然不能等同于城镇职工, 《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当初亦是参照城镇稳定居民及其月薪制度所确定的,所以自然不适用农民工。此外,在加强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方面,我国依旧缺乏更为刚性的规定,虽然国家同时也跟着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细致,还有待健全。2 、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职能不到位第一,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由于政府对用工单位的要求不够严厉、监督检查力度不大、监督检查力量薄弱,导致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现象屡屡发生,如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安全生产设施不健全等。第二,工伤保障职能不到位。虽然国家已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现实中工伤保险强制性措施的执行方面仍然存在欠缺。第三,法律援助职能不到位。在农民工权益受损时,政府没有主动向农民工伸出援助之手,即便是劳动监察和仲裁,也是“民不举、官不究”。3 、部分企业资金不足由于“经济人”的特点,用人单位注重的是本企业的利润,忽略了农民工的利益,另外由于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的特殊性(完全由企业来缴费),企业缺乏内在的参保动力、保险意识薄弱,必然会导致企业不主动参加工伤保险。4 、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维权能力差首先,农民工常囿于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对自己的保护。只要能按时发放工资,签不签劳动合同,上不上工伤保险都无所谓。其次,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大部分农民工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使他们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又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再次,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这里所说的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农民工很少加入到像工会那样的正式组织,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除此之外,我们不能否认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也是我国长久以来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使得长久以来城镇工伤保险制度都未将农民工纳入在内,但自从 2004 年 1 月 1 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农民工正式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之后,这一局面似乎有所改变,但由于制度本身的设计和构建所存在的滞后性,使得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农民工适用时还存在着许多的不公平。三、解决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建议1 、强制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争取尽快提高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责任人和受益人,严格遵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强制用人单位为所有被雇佣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彻底清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被雇佣的农民工人数,并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强制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2 、尽快确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与发放模式第一,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农民工工伤补偿须进行特别的规定。即在该条例的附则中对农民工的工伤补偿做出特别规定,如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等。如果难以计算农民工受伤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则参照其同行业同岗位的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第二,尽量取消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多增加一次性补偿的数额。考虑到受了工伤的农民工以【 农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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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因工死亡者其供养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城、定期领取待遇会存在障碍,建议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偿和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相结合的模式,一次性补偿工伤的农民工,尽量减小待遇发放中的不公平程度。第三,甄别不同类型的农民工,以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伤伤残程度为参数,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模式和标准。如对于那些低龄的农民工们实行一次性补偿的方式,避免定期支付待遇存在的各种弊端。3 、改变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处理体制第一,改变现行工伤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和诉讼严重脱节的现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问题的诉讼案件时,充分考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仲裁决定时的证据,以仲裁结果为参照对象,尽量减少重复性工作的时间,以快速解决农民工工伤问题。第二,建立专门的法院或法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建议在人民法院内部专门设立劳动争议法庭,或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专司处理各类包括工伤案件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提高办案的水平和效率。4 、加强劳动立法,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第一,把农民工全面纳入《劳动法》管理范围。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实施细则,以期在法律层面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对农民工工伤方面权益的保护。第二,对于发生在非法用工单位中的伤亡事故,建议明确规定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第三,在劳动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有关农民工签订合同的问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法律救济的问题、工伤事故责任的惩罚问题等,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以期全方位的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5 、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农民工工伤保险机构可利用资金优势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农民工工伤预防、监督事故防患、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建立职业病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及材料数据库、为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服务,同时工伤保险机构也要提取一定的基金用于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工伤预防与科研工作,防止由于无知或蛮干造成的事故,逐步进入预防 - 减少事故 - 减少工伤赔付 - 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 - 预防的良性循环。在职业康复方面,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对于在城市内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而返乡的农民工,可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职业康复设施,建立流动的职业康复站为工伤农民工服务,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的维修及更换服务。6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层面上的行政职能建设第一,监督和规范用工单位。针对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的各种不规范现象,政府采取及时有效的监督手段予以纠正乃至惩处。借鉴国外经验,将社会力量加入到政府监督机构,确保监督的公平有力。加强执法力度,防止出现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的逃保漏保现象。第二,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知识。可采用媒体、公益广告及培训课堂等多种方式向企业及农民工宣传工伤保险法律知识,并加强工伤预防教育,得到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使企业知晓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后果,使农民工懂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其合法的权利。第三,帮助农民工建立维权组织。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帮助农民工组建工会,通过工会凝聚农民工的集体力量来争取自身的利益。此外,为了更好的优化解决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还可以通过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办法,增强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的调剂和抗风险能力,避免市县统筹中的地区之间费率水平差距大的问题,满足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和实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保险事业管理运行的需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提高到省级统筹的层次。【参考文献】[1].2003:关注进城务工人员的生存状态(二)[Z].http://www.bdzgh.gov.cn/zhengwu/view.asp[2].罗遐,夏淑梅.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与政策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3].透 视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体制[Z].www.XINHUANET.com2005.03.02●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沈阳 110004【 农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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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

伤保险现状、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

  2003 年 4 月 27 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并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在全国实施,这为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法律框架。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金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范围扩展至境内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又被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出现的,现在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中。

 第一节

 平凉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规定赋予了工伤保险强制执行力,将企业或雇主重视安全与否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来促使企业经营者增强责任感,使经营者增加改善劳动条件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最终形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文化理念。

 工伤保险启动以来,平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主动调解工伤纠纷,使被确定为工伤的职工及时得到了救助,劳动者感觉就像戴上了“护身符”,维护了企业职工双方的利益和一大批工伤者的合法权益。

 一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工伤保险政策深入人心

 为进一步宣传工伤保险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平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印发《工伤保险政策问答》等宣传资料、举办企业法人培训班、政府网站发布政策、报刊答记者问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主要对工伤保险的含义、实施工伤保险的意义、工伤保险职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破产企业职工工伤的待遇支付、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广大职工了解工伤保险知识,运用政策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

 以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保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伤保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精神,积极实施

 “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和煤矿、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安监、煤监、地税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认真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制定了《平凉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经平凉市政府同意批转执行。同时,根据农民工就业在煤炭、建筑、非煤矿山较为集中,流动性大,工作不固定的特点,为规范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出台了《平凉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景山组织召开了建设、企业主管部门、安监、煤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协调会议,明确提出要突出煤矿、建筑施工单位和从事高危作业的农民工三个重点,2007 年年内将大中型煤矿、建筑施工单位包括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强制参保。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华煤集团列为全市重点督办企业,市政府向华煤集团发送了督办通知,经反复协商与华煤集团达成共同意见,截至 2006 年 10 月底,全市20 户煤矿已有 18 户参加工伤保险,全市新增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23640 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15285 人。同时,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有一定积累的实际,对“老工伤”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特别是针对华煤集团伤残人员较多、基金支付量大的情况,对“老工伤”的管理采取先进行费用需求测算,然后根据基金支付量适当确定工伤保险费的灵活办法加以解决。通过“老工伤”问题的解决,彻底化解分散了参保单位的负担,调动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对建立和完善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三

 实施农民工 “ 平安计划 ” ,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甘肃省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就全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全市要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力争用 3 年时间,将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加工制造业、服务业、仓储运输业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重点工作是:第一,完成工伤保险参保对象普查,制定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第二,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在推动高风险企业全面参保的前

 提下,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第三,建立和完善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障机制。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参保协查机制和经验交流机制,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第四,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力度。要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同时,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等项措施,对没有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媒体和社会共同监督,确保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第五,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保证措施,确保了该意见的顺利实施。

 四

 工伤 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

 2007 年扩面工作中,突出煤矿、建筑施工单位和从事高危作业的农民工三个重点领域。第一,摸清底子。通过深入企业、走访职工、查看工资发放花名册等方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职工参保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调查。第二,加大执法力度。工作中对工伤风险大,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数量多、有一定缴费能力,但对参保持等待观望或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通过劳动执法监察,下发“限期参保通知书”、“整改指令书”的形式,促使企业参保。据统计,2007 年全市共下发“限期参保通知书”和“整改指令书”21 份,督促 21 户企业按期参加工伤保险。截至 2007 年 12 月,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44550 人,占参保计划 44000 人的 101%,其中农民工参保 15742 人,占参保计划 12000人的 131%,新增工伤保险扩面人员 1922 人,占新增计划 1400 人的 137%,征缴工伤保险基金 479 万元,占计划 399 万元的 120%。

 五

 完善制度抓规范

 一手抓参保扩面,一手抓规范管理,注重制度体系的完善。制定下发了《平凉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平政办发[2006]142 号),对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和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同时,平凉市人民政府平政纪[2006]29 号明确要求:煤矿、建筑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建设部门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全市 20 家煤矿已全部参保,建筑行业少部分参加了工伤保险。

 六

 强化职能抓维权

 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服务企业,突出维权,服务职工”的原则开展工作。一是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人本化。具体工作中,开展真情服务,耐心细致地解答问题。对工伤职工反映

 的劳动合同争议、工资争议、工伤待遇支付争议等问题,运用调解、行政处罚、依法仲裁等方法,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做好职工群众的“娘家人”,共同维护好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政策研究,提高依法办事能力。通过积极探索,研究解决“老工伤”及遗留问题,使新旧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过渡,保障广大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全市共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 3 件,使 131 名职工的遗留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截至 2007 年,全市共受理并做出工伤认定 454 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941 人(次)。三是加强宣传,营造参加工伤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采取企业法人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政府网站发布政策、报刊答记者问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企业法人依法参保和职工的维权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对推进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在全市上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

 参保扩面呈逐年上升趋势

 工伤保险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兼顾企业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它能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时,不仅能为企业节省救护医疗费用,化解企业的风险,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而且也能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治疗,并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同时,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对保持企业效益增长,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参保人数逐年增长

 自 2004 年,全市参保人数就超出参保计划,2007 年参保人数 44550 人(参见表 10-1)。

  表 10-1 平凉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及比例

 2. 基金征缴数额逐年增加

 自 2004~2007 年核定征缴数额都高于当年征缴计划,累计征缴数额逐年上升,2007 年是2004 年的 11.8 倍(参见表 10-2)。

  表 10-2 2004~2007 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数额

 3. 参保职工工伤及待遇支付相应增加

 这由表 10-3 可具体说明。

  表 10-3 2004~2007 年职工工伤及待遇支付情况

 4. 农民工和高危行业参保工作扎实推进

 2006 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227 户,参保职工 42628 人,其中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 118 户,占参保总户数的 52%;职工数 29694 人,占参保总人数的 69.7%,农民工参保人数 10841 人,占参保总人数的 25%,共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117.3 万。2007 年,平凉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303 户,比 2006 年增加了 76 户,参保职工 44550 人,高出 2006 年 1922人,农民工参保 15742 人,占当年参保总人数的 35%,比 2006 年提高了 10 个百分点。

 第二节

 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 实际的覆盖范围较窄

 由于社会分工、职业分工的日趋细密化,工伤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性、复杂性,除高风险行业以外,其他行业也可能发生工伤事故。目前主要集中在第三类行业,而服务业、运输业等行业的覆盖不够。覆盖范围窄,会使企业负担较重,影响发展经济,不利于社会的公平的建立。

 2. 农民工参保的实际比例仍然较低

 截至 2007 年,农民工参保 15742 人,占农民工总数的比例较低,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上看,吸纳他们最多的是建筑业、采矿业以及制造业。总体上看这些行业又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而且发生职业伤害的风险较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建设乃至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都不可忽视的问题。

 3. 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较为复杂

 按照现行规定,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的前置独立程序,受伤职工为了取得《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需要经过认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等诸多程序,待最终认定为工伤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便是任何一个小小的环节上出现一点问题,对于伤残职工来说,都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有时甚至根本无法解决。

 4. 工伤保险依然是 “ 重待遇、轻预防 ” 的消极补偿模式

 《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方面,对工伤预防方面的内容涉及更少,仅象征性出现在第一条和第四条两处,对“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事故预防等费用的列支,以及有关工伤事故预防的内容均未提及,总体上几乎将工伤保险与主动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完全分离,使工伤保险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重待遇,轻预防”的消极补偿模式。

 5. 在工伤事故预防上缺乏基金支出,造成基金结余较大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但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相对较大,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见图 10-1),到 2007 年底,结余 830.8 万元。减去 10%的调节金和 30%的预留,仍结余 498.48 万元。究其原因在于机构设置的特殊性导致了合理的支出难于用到合理的地方,一些企业工伤预防尚未执行和待遇支付偏低造成基金过量结余。在工伤预防管理问题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为企业提供工伤事故预防的服务和指导,因而也就导致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难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和促进安全生产。结余基金“空置”,一方面对工伤事故少的企业难以产生投保吸引力;另一方面,也不能对安全事故多的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制约作用。

  图 10-1 工伤保险...

篇三: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

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 昼 《条例》和《办法》的 黑 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焦 的权利。

  有雇工的 鞠 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 蜂 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 黍 法另行制订,经省人民 蓟 政府批准后施行。

  袁 第三条工伤保险暂实行 鸡 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禹 全市统一工伤保险政策 唬 ,统一操作规程,统一 挎 结算方式。

  第四条 甸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 敬 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 啦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 疏 内定期公示。用人单位 翌 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 拿 ,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职 游 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社 逊会统筹。

  用人单位 优 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 韩 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的 破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安 糖 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 摘 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 吭 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玉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 嗣 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 根 险工作,市工伤保险管 芹 理处(以下简称经办机 钓 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瓦 。

  经委、安全生产 晤 监督、民政、财政、人 狐 事、卫生、工商、总工 尘 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 弱 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 耘 险有关工作。各县(市 醚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 盆 门根据分工和授权负责 章 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 刁 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 园 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 郑 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 痰 列各项构成:

 (一)用 翰 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 诀 费; (二)工伤保险基 浪 金的利息; (三)延迟 辗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 力 金; (四)依法纳入工 丫 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简 。

  第七条工伤保险 焰 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 财 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 宣 率。全市一类工伤保险 隐 行业费率为职工工资总 孙 额的%;二类工伤保险 窍 风险行业为%;三类工 衣 伤保险风险行业为%。

 恰 工伤保险风险行业需要 伪 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 儡 、财政、安监部门提出 威 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 持 准后实施。

  用人单 泄 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 肾 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 顷

 后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 雹 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 木 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 伐 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 揩 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 咱程度、适用所属行业相 蝶 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 抒 缴费费率。

  第八条 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缴费 牲 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 乌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 祭 工伤保险费。

  第九 涨 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 聋 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 洒 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 性 费费率之积。参保单位 妻 职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 常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 茫 00%以上部分不作为 骤 缴费基数;低于 60% 渠 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 贼 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誊 作为基数缴纳;私营企 虱 业、外资企业、民办企 迁 业以及工资基数难以核 催 准的用人单位的缴费基 椽 数,以统筹地区上年度 袁 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 搏 基数。

  第十条参保 跋 单位上年度的工资总额 僧 及参保人上年度的工资 尺 收入每年核定一次,职 鸳 工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 巳 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矽 参保单位在每年的 3 月 益 31 日以前,向统筹地 迫 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 算 报,经核定后,从下月 腿 起按新核定的基数缴纳 肇 。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必 眼 须在本市工伤

  保险 铰 启动后 3 个月内办理好 颁 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所 卫 有参保单位一律从本市 玩 工伤保险启动之日起核 酚 准缴费。新成立(组建 晨 )的用人单位,必须先 煮 办理好工伤保险参保手 委 续,否则,安监和建设 乍 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 限 产条件许可证。

 第 眼 十二条用人单位如有人 瘪 员异动,应及时报告工 怠 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控 登记手续。

  第十三 仲 条用人单位从缴纳工伤 冲 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单 涉位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 亥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乌

 第十四条建立工伤保 渣 险储备金制度。统筹地 蝴 区按照当年本地工伤保 镑 险基金征缴总额的 10 腿 %建立储备金。统筹地 童区留存 7%,上解 3% 记 。储备金不足支付时, 翘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 忿 付。

  工伤保险储备 割 金用于重(特)大伤亡 焙 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 怔 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 辕 时的支付。

  第十五 珊 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 临 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旁行条例》和《湖南省实 绰 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敖 行条例〉办法》的规定 矗 执行。

  第十六条工 诛 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 靛 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 渴 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 汇 级工残人员伤残津贴、 灶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 澄 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 腥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 昼 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 员 器具费用、工伤康复费 牵 用、工伤认定调查和劳 间 动能力鉴定费用、工伤 悦 防宣传和奖励费,不得 堤 挪用挤占。

 第三章工伤 猛 认定

 第十七条工伤 毛 认定情形、认定程序、 奈 认定时效,严格

 执行《 哭 条例》和《办法》中的 我 规定。工伤认定权限参 否 照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层 滤 次管理。企业养老保险 哗 关系在省、市的工伤认 缄 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孕 门认定;养老保险关系 矮 在县(市、区)的由县 窒 (市、区)劳动保障行 糙 政部门认定。

  第十 猩 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 讼 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幌 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蕴 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 例 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跑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税 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 贰 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 雁 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 携 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 农 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痒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6 调 0 日。

  用人单位未 杀 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 铬 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 挥 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 挚 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 味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良 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 幻 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 澡 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 稀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惜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故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 忧 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 姥 期间发生符合《条例》 宜 和《办法》规定的工伤 杂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 妈 单位负担。

  第十九 种 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 悸 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 女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 赢 据:

 (一)受伤害职工 邻 的身份证明。

  (二 删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 重 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 庸 的宫业执照复印件或者 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早 的查询证明。

 (三 钳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 挽 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 疗 系)的证明材料。

  蚜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 竞 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灶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碟 )。

  (五)在工作 锭 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罢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富 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 贴 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 佑 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 典 明。

  (六)在上下 由 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 灰 故伤害,提交公安交通 叉 管理部门的证明。

  蹦 (七)因工外出期间, 辫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才 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原 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 抿 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 荤 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 打 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择 材料。

  (八)在工 苇 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 呀 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皂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 供 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 阶 抢救和死亡证明。

  劲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 矮 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酱 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 恢 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 邓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 撒 部门的证明。

  (十 询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俭 的转业、复员军人,到 嫂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剂 ,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 滤 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 份 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戊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 朴 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 淫 工伤认定申

 请后,应即 邵 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 铱 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 诊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 佩 当场或者在 7 个工作日 征 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 齿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筹 。

  申请人提供的材 药 料完整,属于工伤认定 毅 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 鼠 部门应当受理。

  劳 介 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 蛛 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 檀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药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 螺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 禾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 填 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絮 :

 (一)超过申请时效 购 的:

 (二)不符合管辖 吐 权规定的; (三)属于 缩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 凯 定情形的。

  第二十 形 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裸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侄根据需要,可以勘察事 垃 故现场、走访有关人员 昆 、查阅用人单位的事故 渝 记录及有关资料,用人 很 单位、职工、工会组织 尤 、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 隧 门应当予以协助。

  悉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 催 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 陀 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 喳 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 乏 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 炭 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 丙 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 怯 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 翰 论。

  第二十三条劳 阶 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 哆 受理工伤认定申

 请之日 淮 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 疡 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诬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 西 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 甲 所在单位。

 第四章工伤 沤 职工的救治与康复

  涟 第二十四条职工发生工 栈 伤时,用人单位应当积 捌 极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 姨 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 粱 构应主动配合用人单位 匆 参与现场救护。

  第 渴 二十五条建立工(下转 艳 2 版)(上接 1 版)伤 冕 保险医疗协议管理制度 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 它 择优选定医疗技术和服 预 务质量好的医疗机构作 柱 为协议管理单位,与其 恭 签订服务协议。医疗协 盲 议管理机构对工伤职工 硕 的治疗应做到合理施治 抽 ,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徽 。

  第二十六条用人 豪 单位应当将受伤职工及 趁 时送往协议管理医疗机 物 构就医。情况紧急时, 丝 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 碉 构就医,伤情稳定后转 屁 往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治 赤 疗。

  第二十七条工 脏 伤职工的治疗,严格执 围 行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 玄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钟 伤保险诊疗项目规定、 后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疏 支付标准。前述三项规 厘 定尚未颁发实施前,参 许 照我市城填职工基本医 佬 疗保险“三个目录”的 稀 规定执行。确属工伤抢 佬 救或职业病治疗必需的 瓢 ,其范围可适当放宽。

 氰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 偷 障行政部门应制订年度 号 伤残职工职业技能免费 铁 培训及康复计划。康复 延 性治疗原则上实行集中 由

 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贝 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办 昆 法及操作规程由市劳动 举 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有 ,制定时应当征求工会 闭 组织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锦 。

 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 茨

  第三十条职工发生 蚤 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 酥 稳定后存在残疾,应当 特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 困 动能力鉴定执行国家颁 亭 发的标准。

  第三十 津 一条成立娄底市劳动能 仲 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统 赡筹范围内伤残职工劳动 斯 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 盂 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碎 以及停工留薪期和辅助 勋 器具配置项目的确认, 淮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莹 。

  市劳动能力鉴定 扭 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 摘 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 脸 、卫生行政部门、工会 询 组织和工伤保险经办机 漾 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 烁 织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雏 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氢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厉 设在市劳动的社会保障 詹 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 衅 委员的日常工作。市劳 娱 动能力鉴定委员建立医 卯 疗卫生专家库。

  第 瘸 三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 肖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煎 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 兆 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吠 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 飞 列材料:

 (一)劳动保 兢 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 凯 决定; (二)工伤职工 狰 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欺

 (三)医疗诊断证 琳 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诊断 炳 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 不 断鉴定书)。

  第三 檀 十三条统筹地区劳动能 垢 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 滴 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 辑 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 歹 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 战 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 魏 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医 忆 疗鉴定意见。必要时, 育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 巍 以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 呼 医 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 亿 的医疗诊断。

  第三 姆 十四条统筹地区劳动能 功 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 袖 到劳能力鉴定申请之日 黔 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 蚁 力鉴定结论,必要时, 谤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西 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蝉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 菏 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 堡 单位和个人。

  申请 经 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 坦 统筹地区劳动参力鉴定 稻 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忆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 崩 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 增 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 失 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碧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援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 育 终结论。

  自劳动能 北 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帐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 眯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 啡 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 ...

篇四: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2.1 适用: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2.2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生效。

 3.责任区域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3.1 责 任 区 域 :运营班线办公室 3.2

 管理责任人:办公室主任

 3.3 人事部:负责伤管理。

 4.工伤管理程序:

 4.1 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 4.2 办理投保 4.2.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部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 证、健康证等)。

 4.2.2 新员工入职的 7 个工作日内,人事部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 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3 事故处理 4.3.1 现场处理:

 A)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向当班负责人汇报。

 B) 人事部科长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2 4.3.2 事故申报:

 A) 事故上报:人事部科长必须在 12 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 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事部。

 B) 事故申请:办公室 24 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4.2.3 医疗终结处理 人事部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3 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如 3 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 3 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A) 工伤医疗期满后,人事部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 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B)人事部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4 奖励和惩处

  3 项目 部门和范围 标准 奖 励 所有安全 责任单位 1.半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 1000 元; 2.一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 2000 元。

 处

 罚

 人事部 1.因过失未购买意外保险或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理赔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 由工伤保险主办人承担 30%; • 人事行政主管承担 20%. 2.如工伤员工被鉴定为 1-10 级伤残,则另: • 对工伤保险主办人加罚 300 元/次; • 人事行政主管加罚 500 元/次. 车队 1.第一责任人: 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 15% 2.第二责任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 10% 3.第三责任人:伤者本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 25%

  工 伤 人 员

 因工伤人员本人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上报保险部门索赔的,一切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并承担造成的后果责任。

 备 注 1.工伤治疗费用在 100 元以下(含 100 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其费用由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分别承担 50%、30%、20%。

 2.以上对相关责任人的工伤罚款,由人事部于结案时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室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3.事故相关责任人最高处罚限额 1000 元/次。

  4 5.其他有关说明 5.1 治疗费用:

 先由部门主管向财务室借款垫付,待工伤理赔结案后向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5.2 检查及药费: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如 CT 检查)须先通知人事部,并报保险公司审批,中成药费或补品类药费不予报销。

 5. 3 工伤医疗期: 由医院证明或工伤鉴定机构确定 5. 4 医疗期工资:

 A.计时工资员工:70%工资设定额

  B.计件制员工:20 元/天的工伤津贴 6.其他:

 6.1 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篇五: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

permil;:——单位代码:—地呈互L学号:竖型塑! ! ! 婴a仑肥工学大H efei U ni versi tyof Techno警硕士学位论文M ASTER D I SSl i eRTA31"I oN@Iogy论文题目: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学位类别及对策研究学历硕士学科专业:(工程领域)垒些筻堡作者姓名导师姓名完成时间郎丹骆正清教授2007年4月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实行最早、最广泛的社会保险。自德国1884年通过《劳工灾害保险法》至今的一个多世纪以来,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实践的充分验证。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始建于1951年。在建国初期对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促进新中国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最初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于是,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开始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并于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又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这些办法和条例的颁布为发展和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石。然而由于受政治制度、经济基础等方面的影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低,参保率低,工伤认定争议较多,工伤待遇的标准和制定不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缺乏科学的运营和增值机制,预防机制不完善,工伤康复功能尚未发挥作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此,本文通过对工伤保险制度相关理论以及国外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状况的研究,总结出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将其中问题予以具体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应对策。关键词:中国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对策

 Studyon theprobl emandcounterm easure of i ndustri ali .j uryi nsurancesystemi n C‘ hi naABSTRACThl dustri al 岫uryi nsurancesystemw hi ch i s thei m portantconsdtuent of soci alsecuri ty systemi s carri ed out earl i est andthe m ost w i despreadsoci alsecuri tyi n thew orl d.Si nceG erm anyi n 1884past{LaborerDi saster InsurRBce M ethnd}unti lnow i s m ore than onecentury, theacti on of i ndustri al i nj ury i nsurancesystemi nensuri ngthe w orker" s ri ghts andi nteres协,prom oti ng safety i n producti nn of theenterpri se,kenpi ngthesoci etysteadi l y,hasbeenconf i rm edbythepracti ce.Industri alInj Uryi nsurancesystemi n Chi na constructed i n 1951.had thefuncti on i n safeguardi ngthe w orker" sposi ti vepersonalsafety, prom oti ng theeconom y devel opm entof newChi na, andm ai ntai ni ngthe soci alstabi l i tyi n theearl yyears.H ow ever, the i ndustri al 蠲aryi nsurance systemw hi ch establ i shed atobvi ousl ysati sfi ed the dem ands of thesoci aleconom y devel opm ent nol onger" al ongw i th soci al i st m arketeconom y devel opm entand econom i crestructuri ngi n C11i na.Thereupon, Chi nastarted to reformthe i ndustri al i nj uryi nsurancesystemfromthehadprom ul gated《Enterpri seIm pl em entati onM eans}i n1996,prom ul gated{W orkers" com pensati nni nsuranceRul e) i n 2004,these m easures have establ i sbed thel egal foundati ous tone for theand the establ i shm ent forperfecti ngthei ndustri al Ⅻury i nsurancefi rst1990s,andStaffIndustri ali nj uryi nsurancedevel opm entsystem .H ow ever。the presenti ndustri alsom edefi ci enci es,com paredw i th thedevel opedcountt3, ,because ofthe i nfl uence ofthepol i ti cal systemandeconom dc basi s.Thel egi sl ati onsl evel of i ndustri al i nj uryi nsurancesystemi s l ow .the rate of the i nsuranceparti ci pati oni sl ow , the di sputes0n thei nj ury recogni zed j ob are excessi ve,the pol i cy m aki ngof the treatm ent i si m perfect,the fund of the i ndustri ali nj Ury i nsurance l acks sci enti fi c systemofoperati onandi norem ent, the m echani smofthepreventi oni si m perfect,thefuncti onof the i ndustri ali nj ury heal i nghas notaffectthe further deepeni ngof the i ndustri alreformi n the eertai l l degree.1"1l efefore, thi sarti ete sum m ari zes and anal ysi sthequesti onofi ndustti ali nj uryi nsurancesystemi nChi na砒present concretel y.throughthe study on the correl ati ontheoryof i ndustri ali nj ury i nsurancesystemi n Chi na sti l l exi stsyet pl ayedthe rol e,and so O I L Thesei nj ury i nsurance systemprobl em si nj uryi nsurancesystemand theoverseas i ndustri al 埘m yi nsurancesystemdevel opm ent,and gi ves correspondi ngcounterm easure for Chi na.KEYW O RDS:Chi na;soci al securi ty;i ndustri al 岫ury i nsurance;counterm easure

 插图清单图5.1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的构成图⋯.⋯⋯⋯⋯..,⋯.⋯34图5.2广义的职业康复过程流程图⋯⋯.......⋯⋯....⋯⋯⋯⋯37

 插表清单表3.1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工伤保险铜度覆盖范围比较.⋯⋯14表4.1 2003~2006年我国工伤保险参保的基本情况⋯..⋯⋯⋯⋯⋯..21表4.2 2005第一年度~2006第二年度工伤保险申请鉴定情况⋯⋯⋯⋯.23表4.3 2003~2006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基本情况⋯⋯⋯......⋯..26

 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另l J J J l l 以标洼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盒E曼王些盔堂或其他教百机构的学位或证书两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井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盘矗净j 1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金8巴王些盘坐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金&曼王些盘堂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拈)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倔移焉签字日期:肿,月。r拓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后去向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导师签名;饿。礴签字日期.7矽7年S月/孑/日电话;邮编:

 致谢本学术论文及研究是在我的导师骆正清教授的悉心指导和无私关怀下完成的,骆老师严谨的治学精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水平深深的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论文的最终完成,骆老师始终给予我悉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从本科至今的七年来,骆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的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骆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在此,我还要感谢我的同学、朋友们,杨玲、丁雅、祁隽、许晓东、童义俊、余福生等人,正是有了他们的帮助和支持,才能使我的毕业论文顺利完成。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他们辛勤的劳作,无私的付出。为我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条件,他们的支持和鼓励,永远是我前进道路上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作者:郎丹2007年4月

 第一章绪论1.1研究背景工伤是安全生产的对立物。是工业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工业革命以来,工伤事故逐渐增多,并发展为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据国际劳工专家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达10万起以上,死伤2000多万人,其中死亡约15万人,占全世界总死亡人数的5%.发展中国家的死亡人数,在各种死因中排在前五位,每年约有1.15亿人遭受职业伤害。Il 】我国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在近年来发生率也较高。尽管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参保率低、工伤认定争议多、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还未完全起步等。1.2研究意义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遭受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救治、收入补偿、职业康复和死亡者遗属抚恤的综合性政策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却居高不下,众多的工伤劳动者在工伤后处在没有经济来源,生活窘迫,身体长期遭受病痛折磨的境地,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社会的安定与发展。2007年3月6日“ 十届全国五次会议” 和“ 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 在北京召开,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倍受重视,社会保障工作被摆在了突出位置,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次“ 两会” 中也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研究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3国内外研究现状1884年德国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法律,即《工人灾害补偿法》,该法律规定由政府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工人补偿事务,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支付工伤费用。目前,世界上绝太多数国家已步入工业化时代,工伤保险的发展在近些年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建国后我国第一部关于工伤保险的法规是1951年z月颁布的《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和保险条例》;1998年l O 月我国实施了14"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级、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企业和职工的责任、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处理有关

 工伤保险的事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3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了工伤保险的发展。1.4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以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总结国内外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经验,针对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重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镱,希望能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推广,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进步。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采取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等研究工具,作尽可能详尽的论证。1.5本文章节安排本论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简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以及本文的章节安排;第二部分概述了工伤以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概念;第三部分叙述了国内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第四部分指出了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低,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低,工伤认定争议较多,工伤保险的待遇制定不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缺乏科学的运营和增值机制,工伤预防机制不完善,工伤康复功能尚未发挥作用等问题,并对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列举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加快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制建设,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制度,完善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制度等;第六部分为结束语。2

 第二章工伤保险概述2.1工伤的概述目前我国对于工伤保险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工伤保险的理论体系并不是非常完善,因此对于工伤保险的研究首先要确定工伤的定义和范围。2." .1工伤的定义“ 工伤” 通常被认为是职业伤害( em pl oym enti nj ury) 的通称,职业伤害早在手工作坊时代就已经存在。当时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属于家族关系或学徒关系,劳动者或食宿于雇主或视同雇主之家人,一旦发生灾害,均能由家族问相互扶持或由主从关系的雇主恩情给以抚恤。所以在工业革命前劳动者因职业灾害多能得到必要的照顾。【2】“ 工伤” 一词最初出现在十九世纪,当时的社会化大生产在带来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劳动者带来了更大的劳动风险和职业伤害,因此,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先创立的制度之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这时的“ 工伤” 专指工业事故造成的伤害。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 工伤” 的定义是:“ 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此时由于职业病(ozcupafi onal di sease) 的病例还比较少,没有形成具体的疾病类别,因此工伤的定义还不包括职业病。此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职业病也被列入工伤的范围。1968年第48届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将职业病正式纳入工伤的范围,同时,将工人上下班时的交通事故也确定为工伤。美国国家标准AN Sl l 6.1《记录与测定工作伤害经历的方法》中,将“ 工作伤害” 定义为:“ 任何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 人受到的) 伤害或职业病,即工作活动或工作环境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 ⋯我国的学者则认为;“ 工伤即职业伤害,包括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所谓‘ 工伤’ 中的‘ 伤’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发...

篇六: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

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伤保险及其工伤预防机制分析姓名胡广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公共管理MPA指导教师章晓懿20040620

  工伤保险及其工伤预防机制分析  摘  要  近年来 工伤和职业病患者超过   万人 而且逐年增加 事故损失达到     亿元 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 在工伤预防 即有效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方面工伤保险被认为是一项国际通用的有效的制度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是专门涉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与补偿问题的制度安全生产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工伤预防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问题在学术界鲜有研究  尽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两者之间在内容及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工伤保险立法所研究的原则与安全生产立法所研究的措施是相同的目的是统一的 都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根本利益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是两项紧密相关的工作本文研究和分析的工伤保险的预防机制就是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管的结合机制 多年以来 我国的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管的结合一直不尽人意前些年 在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同属劳动部门时 本可以很好的结合但由于当时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健全 工伤保险没有扮演好预防的角色

 如今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执行主体已分属两个部门想结合却遇到了许多诸如部门利益的障碍 本文通过对国内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进行纵向分析以及对国内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管结合方面进行现状分析及经验研究找出了工伤预防机制方面的四个主要问题通过查阅和参考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及其运行情况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工伤保险安全生产以及行政管理的相关理论重点对德国美国日本等国的工伤保险及其预防机制进行横向的比较分析找出了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  个主要发展趋势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笔者强调要彻底解决现存的各类问题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在原有改革的基础上遵循和贯彻工伤预防优于工伤偿付的指导思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开展新的改革充分体现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 本文提出为了达到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的有效结合法制是前提体制是保障机制是抓手制度是途径在立法方面要提高工伤保险立法层次在政府管理体制上要实现统一管理在管理机制和具体措施上 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以及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用于治理隐患和处理事故通过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一个在法制体制机制措施上紧密结合的工伤预防格局有效地促进安全生产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把工伤预防落到实处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 工伤预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n recent years, the total number of people in the nation suffering occupational injuries or diseases amounts over 250 thousand and is still on the increase, with the huge loss of 250 billion Yuan. Work injury insurance is regarded as an effective and globally applicable way to tackle this severe situation. Work injury insurance, part of social insurance, specially concerns the prevention and compensation involved in the work accident,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achieving work safety. And reseach on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work injury insurance and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is rare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The system of work safety and the that of injury insurance have the same purpose of preventing work accident and diseases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work force, though differing in the form and contents. The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injury insurance, on which the essay make analysis, is more about the mechanism coordinating the two systems.

 Their coordination has been far from satisfactory, especially when Work Injury 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Law of Work Safety are enforced by two separate governmental sectors. This essay makes analysis on the evolution of domestic systems, and sums up four major problems in the mechanism of preventing work injury. The essay also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foreign systems of injury insurance and work-safety supervision with various relevant theories, and has one focus on comparison among the systems and in Germany, US and Japan, and works out their four development trends.

 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 and many years’ work experience, the author underlines such a viewpoint that we should learn from abroad in addition to reforming

  further the domestic system by sticking to the guideline that prevention is superior to compensation. All in all,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ordinate injury insurance and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then to reduce the work accident rate, we should give priority to setting up an effective prevention mechanism by integrating the legal conditioning,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practical measures.

 KEY WORDS: work injury insurance, work safety, prevention of work injury

  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胡广

 日期2004 年 6 月 20 日

  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保    密 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胡广                指导教师签名章晓懿  日期    年  月   日                日期    年  月   日

 上海交通大学 MPA学位论文

 工伤保险及其工伤预防机制分析

 1  第一章  工伤保险制度及安全生产情况概述      我国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情况  1.1.1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 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1.1.1 发展历程 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初 即 1951 年颁布实行 1953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综合法规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期还颁布了劳动部的实施细则 全国总工会的有关管理章程劳动保险问答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此后国务院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做了补充规定 四十多年来 原来的工伤保险制度已在许多地方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实践的需要1990 年 12 月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1995 年 1 月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中再次明确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 年 8 月12 日劳动部根据各地改革的实践经验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4 年 1 月 1 日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了我国工伤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管理办法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基金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基金征收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保费由企业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费 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等 3 大项另外设立重大事故工伤待遇的储备金 1.1.1.2 主要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关于工伤事故处理的所有法律 法规 政策措施的总称 归纳起来有以下主要内容构成1工伤保险的立法明确该制度的法制规范2享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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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及其工伤预防机制分析

 2 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 明确工伤认定标准 法定的职业病名单及鉴定标准 以及因工伤 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标准等 3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及费率的确定 明确基金筹集的模式统筹的地域范围缴费的对象费用的主要来源计提基数费率种类等4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明确给付项目给付标准给付期限计算方法给付途径及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等5工伤保险的管理与监督明确工伤管理的行政机关业务机构监察机构仲裁机构的设置以及各管理与监察机构的权限划分人员的配置等6工伤预防机制明确一系列有利于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法律规定 如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 工伤预防基金执法监督机制部门协调机制等 1.1.2 实施情况 与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目前的立法 改革以及做法等方面尚处于初始阶段据最新数据统计到 2002 年末全国有 24780 万城镇就业人员已有 4406 万城镇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进行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的市县有近 2000 个然而事实上目前的参保职工人数尚不到职工总人数的 30% 从 1992 年至 2002 年全国城镇工伤保险制度推行情况见下表

  年份 全国城镇就业人数万人 工伤参保人数万人 城镇职工参保率 基金征收亿元 基金支出亿元 滚存基金亿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个省区市   个县市参保        个省区市   个县市参保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0 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 0.8%收缴率为 88.7%共征缴工伤保险基金 22.2 亿元加上利息等收入共为 24.8 亿元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支出13.8 亿元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基金支付率为 56%2001 年为 57%2002 年为 62%

 数据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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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及其工伤预防机制分析

 3 逐年提高2002 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达 81.1 亿元 从 2000 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构成的情况看全年因公死亡 5044 人比 1999 年增加267 人同比上升 5.59%工伤和职业病患者 261761 人比去年增加 90402 人同比上升 34.5%在享受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待遇人员中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即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 39216 人 工伤人数为 37153 人 职业病人数为 7463 人占总数 15% 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即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 28616 人工伤人数为 26372 人职业病人数为 2244 人占总数 11% 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 即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 132945人工伤人数为 130096 人职业病人数为 2849 人占总数 51%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人数为 60984 人占总数 23.3% 由于现行统计制度不够完善只有医疗费支出统计一项其支出额为 38781 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 15.64% 深圳市于 1990 年 8 月开始在全市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全市统筹1994 年 5 月实施深...

篇七: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

 人 力资源

 HUMAN RESOURCES

 财讯

 工伤保险的管理方法和策略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才培训共享中心

  赵 彦 摘

 要:随着社会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快,我国对于人们的医疗保障越来越重视,除了医疗保险之外,工伤保险也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很多企业由于事故的频发,许多工人的基本保障和医疗纠纷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造成了工人的伤害,这都是工伤保险管理不到位的表现。现在城镇差距大,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这部分人员的保障是国家关注的重点,让这些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国家也给予相应的权利保证,本文针对工伤保险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制定和规范相应办法帮助务工人员维护日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保险;现状分析;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是国家对于企业要求给务工人员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能够保护工人在工作中因为一些状况造成身体不适而给予的保护,这也在无形中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可以说这是一个双向标准,既有利于企业,又有利于工作人员。这也是国家建设现代服务的一种建设管理。但在现实中工伤管理期间还存在很多问题,许多企业规避或者是工人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这也是国家需要普及的地方。

 一、工伤保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1)职工工伤认定难度大 在企业中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一般来说进行认定的难度较大,这也是由于我国对于工伤类型的界定标准不一样,有时候工人受伤,很难具体划分清楚,这就造成了工伤认定难的现象。另外,关于劳动关系的确定,很多企业由于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企业中受伤,很难到事故科进行理赔,因为劳动关系的不明朗,也就无法确定工伤的认定事实。其次,在工伤认定中,有一个时效性原则,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工伤界定,超过时间就没有办法进行理赔认定,这也是工伤认定难的一个影响因素。

 (2)工伤保险待遇制定不完善 工伤保险在参保比例中工伤待遇的标准比较低,在使用工伤保险过程中,很多的医疗目录和药品是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这就造成了工伤人员在报销过程中可能会得不偿失,工伤保险也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另外一个是工伤保险的一个费率机制存在不合理现象,工伤比例在社保中缴纳比例相对来说比较低,作为企业社保,更多的需要医疗保障。工伤待遇水平相对来说较低,这都是工伤保险待遇制定不完善造成的。

 (3)企业和员工工伤保险意识差 由于近几年国家对于企业参加保险的严格管理,企业已经逐步为企业员工进行医疗参保,但是还是会有很多小企业走这方面的漏洞,很多小企业一般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企业可能不存在打的安全隐患,所以不需要缴纳医疗保险,不愿意支出这部分成本,忽略工伤事故带来得弊端,所以这也是企业认识不够的原因。另外,企业员工对于参保也有自己的认知,并没有对自己未来的健康思考,这几种原因都是由于我国对于工伤保险缴纳宣传力度不够的原因造成,需要加强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建立正确工伤保险意识,维护员工权益。

 二、工伤保险管理方法和策略 (1)加强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 想要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工伤保险的缴纳普及工作势在必行,这也是为了维持企业长久发展的一个必要措施。但是工伤保险在部分企业中还是可有可无的,所以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认识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避免企业有漏掉或者不参保的现象出现。这种原因都会造成企业的压力隐患。另外对于员工来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社会人员的参保意识,让人们意识到企业必须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也是员工的权利保障。增强双方之间的意识,为建设现代社会提供保障。

 (2)完善部分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工伤保险的缴纳,除了企业的自觉以外,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严防死守,加强监督,这需要完善相关的工伤保险管理法规,将工伤保险与企业的年检结合起来,如果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就不通过企业年检,多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力求让企业全面进行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这也是从企业的源头进行多方面管理,是维持企业走向正规化的有效手段。完善工伤保险管理规定需要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比如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甚至税务部门都要参与其中,让每一个企业都能够按照国家要求的正规流程实施。

 (3)建立健全企业事故预防和职业病档案 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许多的企业中,职工有可能身患职业病,但是在职业病鉴定方便却手续麻烦,很难办成这件事情。这需要企业应该建立职业病档案,并加强预防工作,对于特殊的岗位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设立职业病预防机构专门处理这类工伤事宜,完善企业的管理方法。帮助职业病员工人员进行职业认定,对于工伤事故未发生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利用表彰公开判断企业的项目进展和工伤事故预防处理。这也是从侧面政府对于企业事故预防的管理,保护员工在企业的权益和利益,防止事故频发现象。

 (4)减少工伤认定的环节争议 为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职工工伤认定的环节需要进行放宽,同时需要制定科学的认定制度和流程,不仅能够帮助职工更好更快的得到利益保障,而且还能维护社会安全发展,这在无形之中也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帮助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工伤保险,针对不同的情况,相关部门应该组织人员进行取证,保证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减少职工人员的难处。

 三、结束语 综合所述,企业想要稳步发展,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利的保障,工伤保险作为维护工人在工作中是否受到伤害的一个保障,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工人以后保障,更是国家在建设新社会的一种服务保障,它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国家对于工伤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也要加强完善,避免疏漏,避免工人的安全和企业的财产都得不到保障,保证把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翁仁木.工伤医疗与医疗保险协同管理研究[J].中国医疗保险,2021(04):69-71. [2]王建民. 构筑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系的思考与建议[N].张掖日报,2020(03).

篇八: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 号)

 2994-11-01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 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

 这里“上下班途中” 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 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 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伤” 。

 这里“突发疾病” 包括各类疾病。

 “48 小时” 的起

 算时间, 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 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 盖章)

 ,不是必经程序。

  六、 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 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 职工因工死亡, 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 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篇九: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

伤 保 险 实 务 操 作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蔡坚力

 工伤保险的原则特点工伤保险的原则特点  一是强制性原则一是强制性原则二是无责任补偿原则三是雇主责任原则四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五是工伤补偿、 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六是工伤待遇法定原则七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 二是无责任补偿原则  三是雇主责任原则  四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 五是工伤补偿、 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 六是工伤待遇法定原则  七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 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修订的  (一)

 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一)

 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 (二)

 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范(二)

 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范围围围围  (三)

 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三)

 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 (四)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费用转由(四)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费用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 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修订的  (五)

 增加了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的内容(五)

 增加了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的内容  (六)

 简化了工伤认定、 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六)

 简化了工伤认定、 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六简化了伤认定六简化了伤认定序, 增加了终止程序, 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序, 增加了终止程序, 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程序鉴定和争议处鉴定和争议处程程  (七)

 强调用人单位责任, 增加了对不参保(七)

 强调用人单位责任, 增加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罚则。用人单位的罚则。

 内容提要 第一节: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 第二节: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节: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节:

 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节:

 工伤认定 第五节:

 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节: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节:

 老工伤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第一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

 1、 初步建立阶段(1951年—1996年)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134号(1951年2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以及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对工伤保险作了 具体规定,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 , 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我国初步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适合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其特点是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法规, 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法

 《劳动保险条例》 规定工伤确定:

 关于因工或非因工的确定, 由工会小组据实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保险委员会) 审查确定后,会基层委员会通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工人职员本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

 如有不同意见时, 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迅速处理, 但在未处理以前, 应按工会基层委员会的通知办理。报请工劳动鉴定: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厂矿企业的医疗单位、 行政、 工会、劳动鉴定: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厂矿企业的医疗单位、 行政、 工会、人事、 和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主任委员由副厂长(副经理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企业医疗单位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担任。

 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①审查批准职工病伤假期复工③病伤职工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②职工病伤愈工伤待遇: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 工伤假工资和医疗费全额支付, 必须安装假腿、 假手、 镶牙、 补眼者, 其所需费用, 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 改革试行阶段(1996年—2003年底) 1996年, 劳动部发布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96]266号96年10月1日实施, 1998年杭州市劳动局制定了 《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及《实施意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及《实施意见》杭劳险[98]150号和杭劳险[98]166号98年7月1日实施。

 工伤保险改革的主要特征,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责任与保障分离工伤保险制度

 3、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2004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经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

 第二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 无论规模大小,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都应参加工伤保险。都应参

 2、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政发[2003]52号规定, 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 参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 参加工伤保险, 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 事业单位等组织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等组织 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 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36号)

 4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由所在单位支付费

 第三节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1、 工伤保险统筹层次 电力、 铁路、 电信、 邮政、 金融、 石油、 交通、 民航等行业单位继续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 在杭中央部属、 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 杭州市老城区内的省市 杭州市老城区内的省、 市、 区的企业单位, 市、 区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杭州市工伤保险参加杭州市工伤保险 萧山区、 余杭区和五县(市)

 境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区、 县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 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区的企业单位市区

 2、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其他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费基数之和确定

 3、 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浮动费率 一类 风险较小行业 0.5%

 0.4%、 0.5% 二类 中等风险行业 0.8%

   三类 风险较大行业 1 .2%

   事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率为 0.2%。 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保险收支比例超过100%向上浮动; 支出为零向下浮动; 收支比例在0%至100%之间的不浮动。

 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 调整时间为次年的7月1日 事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率不进行考核浮动。0.6%、 0.7%、 0.8%、 0..9%、 1 %0.8%、 1.0%、 1.2%、 1.4%、 1.6%

 4、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范围和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 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以建筑施工企按建设程项为单位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 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缴费基数和费率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 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乘以1. 1‰之积计算。为参与该项建设的所有农新《条例》 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 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5、 个体工商户雇工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范围和办法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 为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全部雇工(含雇主, 下同)

 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到住所地(以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准)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 雇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杭州银行代扣代缴, 其征缴流程与现行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流程一致。

  缴费基数和费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雇工缴费工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之和确定。

 雇工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工资60%的, 按照60%确定; 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 按照300%确定。

 其中, 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为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雇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相同。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 0.5%。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

 第四节:

 工伤认定认

 1、 认定工伤的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意外伤害的;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

 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 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工作原因:

 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伤害 时间、 地点、 原因的“三工” 条件应同时具备 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补偿” 原则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

 合理时间 工作场所内:

 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 预备性工作:

 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作有关的准备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 备料、准备工具等作诸如运输备料 收尾性工作:

 指在工作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 诸如清理、 安全贮存、 收拾工具等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 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 这些人出于报复等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伤害于报复等而对该职进行的暴力伤害 注意与互殴而造成的伤害相区别 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条件的,应按民法的规定调整

 4)

 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国家《职业病目录》 分10类115种职业病 )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鉴定职业病资质的医疗机构, 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的杭州市预防保健门诊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医疗门诊部浙江省人民医院滨江分院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地址:

 朝晖二区5幢地址:

 市庆春路79号地址:

 下城区环城东路38号地址:

 天目山路182号地址:

 滨江区西兴镇人民路10号地址:

 建德市保健北路26号

 5)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

 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工作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指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包括事故、 暴力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合理的时间上下班合理的路线 上下班合理的路线 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指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2003年4月16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的行政法规

 2、 视同工伤条件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作时间:

 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岗位:

 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 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其所从事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

 一般多为心脏病、 脑出血、 心肌梗死等突发疾病 在48小时之内拒绝抢救死亡的不能认定工伤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维护国家利益:

 指为了 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职工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利益 维护公共利益:

 指为了 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 职工挺身而出指为了 减少或者避免公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有效证明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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