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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3篇

时间:2023-07-17 10:20:05 来源:网友投稿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1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向社会公开本级行政许可目录。依法新设的行政许可应当在其设定依据施行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目录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3篇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1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向社会公开本级行政许可目录。依法新设的行政许可应当在其设定依据施行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目录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有子项的,目录中应当同时列明子项。

  市、县级人民*的行政许可目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编制有关经济社会活动行政许可流程指南,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办理场所和有关*网站公开下列行政许可信息:

  (一)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数量、受理和决定机关;

  (二)条件、材料、程序、期限及依据;

  (三)收费标准、定期检验周期及依据;

  (四)咨询和投诉方式;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等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后十日内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进被许可人、中介机构涉及行政许可的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本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2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无合法依据的不得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台,加快推进集中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可以使用专用印章,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交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办理,并向行政许可*台集中。

  纳入行政许可**理的行政许可,不得在行政许可*台以外的其他场所办理。

  在行政许可*台设置办事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许可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并派驻正式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不得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窗口申请和接受送达。

  行政机关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出现意外事件时及时启动替代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制度,对有关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向其他行政机关转送申请材料,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行政许可*台管理机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制定建设项目便捷许可服务制度,对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供代办指导、会商会审、集中办理等便捷服务。

  第二十三条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并在依法建立的统一交易*台实施。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台管理机构可以整合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需要重复填写的申请信息,推进申请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收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所出具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视为受理凭证。

  行政机关当场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书面凭证的,可以不再出具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当场交付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可以不再出具收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书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承诺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九条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立卷备查。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许可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

  行政机关决定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在十日内办结注销手续,有申请人的应当在注销行政许可后七日内告知。

  法律、法规、规章对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向申请人、被许可人或者被检查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符合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使用省级以上*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3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本级人民*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建议其修改,不修改的,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执法检查、专项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实施并修改或者撤销。

  第五十条 监察、法制、机构编制、行政许可*台管理等机关、机构(以下统称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材料、程序和期限;

  (二)行政许可公开、评估、清理情况;

  (三)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办理、网上办理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案卷、收费情况;

  (五)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六)行政许可实施人员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岗位要求情况;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一)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或者专项调查;

  (二)调阅有关案卷、文件等资料;

  (三)向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六)对实行网上办理的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监督;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十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被监督机关自行撤销、变更或者直接撤销、变更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或者决定,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物,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意见。

  被监督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监督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许可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可以邀请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行政许可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新闻媒体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许可取消或者停止实施后需要继续实施监管的,原实施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监管职责的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不得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进行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

  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定期检验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不得改变法定检验周期。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予以复查、复检。

  行政机关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后,样品能够退还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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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3篇(扩展1)

——最新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3篇

最新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本级人民*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工作,并承担本级人民*规定的其他职责。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水上航行船舶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卫生、商务、粮食(盐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由省人民*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省人民*明确职责前,市、县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根据本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的提升。

  消费者组织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科学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省人民*应当制定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交通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箱地址、举报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对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

最新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2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负责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潮、防霉设备或者设施,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应当设架分类存放,并保持通风干燥;

  (四)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

  (六)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应当索要并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九)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

  (六)生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产品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并经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可以按照申请生产许可的检验要求,组织调试生产少量食品以供检验,但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委托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留样制度。对出厂检验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当留取备复检的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第二十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者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所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相关内容。销售台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采用电子信息化台账管理,电子台账内容应当与书式台账内容一致。鼓励食品零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查询设备。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除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

  (五)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六)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强化双向监管,与输出地的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联合,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验检疫和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

  食用农产品生产应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应当合理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

  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构建产地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的食用农产品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举报、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动召回的;

  (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

  (四)监督抽查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五)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三十五条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需要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市人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第三十七条 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校外托餐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卫生间等固定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健康从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二)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五)实行分餐制;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其周边校外托餐机构违法经营情况,并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四十一条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

  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方米;

  (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清洗、机械消毒、包装、检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环境清洁;

  (四)生产布局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回收粗洗间、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五)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

  第四十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获得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的洗涤剂、消毒剂及包装材料;

  (二)已消毒的餐饮具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

  (三)生产的餐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五)建立生产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六)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最新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3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内容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合理确定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加强对下级人民*和本级人民*所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年度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评比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和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加强抽样检验。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可以对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的同类食品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省人民*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统一公布:

  (一)本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省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三)影响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四)本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五)省人民*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七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内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室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由省人民*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实行重要信息相互通报制度。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件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或者吊销小作坊营业执照后十日内,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放或者吊销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十日内,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批准。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时起二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人民*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和上级人民*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报告。县级人民*和上级人民*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3篇(扩展2)

——最新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3篇

最新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1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登记成为志愿者:

  (一)身心健康;(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三)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四)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每年参加不少于五十小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以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由所注册的志愿者组织颁发注册证章。

  第二十条志愿者的权利:(一)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教育和培训;

  (三)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第二十一条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三)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四)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五)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与服务对象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可以主动联系志愿服务岗位,经所属志愿者组织同意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最新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2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一)扶贫济困;(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三)抢险救灾;(四)环境保护;(五)社区服务;(六)农村公益事业;(七)大型社会活动;(八)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九)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经贸活动;(十)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最新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3

  第三十二条人民*应当提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者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中的参与程度,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推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支持、鼓励志愿服务的发展,为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全社会应当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录用、聘用。

  第三十七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九条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3篇(扩展3)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 (菁选2篇)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1

  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至少每三年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一次评估。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估,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项评估,并将意见报告本级人民*。

  第四十二条 组织行政许可评估的机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应当征求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或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意见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继续实施、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

  (一)设定依据废止或者相关内容修改的;

  (二)上级机关决定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属于本条例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

  (五)相关或者相近的行政许可可以合并的;

  (六)下级行政机关具备实施条件可以下放的;

  (七)其他可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对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停止实施的,依法报设定机关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设定依据已废止或者修改的,或者上级机关决定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自相关依据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将取消或者调整意见报本级人民*负责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部门。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因其他原因拟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应当将取消或者调整的依据及可行性论证材料报本级人民*负责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部门。

  取消或者调整意见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取消、调整情况,提出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或者依据职责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2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设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设定行政许可的;

  (二)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

  (三)违法增设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管理层级和环节的;

  (四)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违法作出实施性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设定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许可信息的;

  (二)向社会公开的有关行政许可信息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实施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新设的行政许可在其设定依据施行前未纳入目录的;

  (二)实施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的;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申报材料的;

  (四)收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八)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的;

  (九)对已纳入行政许可**理的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台以外的场所办理的;

  (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台设置办事窗口未以书面形式将行政许可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或者未派驻正式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的;

  (十一)对实行联合许可的事项,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

  (十二)搭车收费或者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三)丢失、损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行政许可文书、案卷的;

  (十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收费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限期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非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将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环节转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实施有偿服务的;

  (二)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行政机关将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交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实施初步审查的;

  (四)行政机关将应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定期检验交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实施的;

  (五)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无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六)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或者搭车收费,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七)其他违反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规范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公开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

  (二)将无合法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纳入目录或者将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必经程序的;

  (三)违法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

  (四)未通过公*竞争的方式委托中介服务的;

  (五)应当确定中介服务办理期限而未予确定的;

  (六)未依法制定或者执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定价目录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行政机关主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有关资料和信息的;

  (二)违法确定收费标准或者收取费用的;

  (三)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出具虚假中介服务报告等文件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接受、配合或者阻挠监督的;

  (二)逾期未执行监督决定或者反馈结果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

  (二)不遵守行政许可监督程序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以权谋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追究责任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擅自脱岗、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从事其他活动的;

  (二)进驻行政许可*台的人员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语言不文明或者态度冷漠、恶劣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岗位要求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机关依据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表彰、奖励资格;

  (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六)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四)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3篇(扩展4)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买卖合同 (菁华8篇)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买卖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玉米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玉米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玉米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第二条: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玉米的种植面积为__________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玉米__________公斤。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出卖人生产的玉米,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__________元。玉米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交货的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日;交货地点__________

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玉米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玉米作物的病虫害,提高玉米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__________ 元/公斤;化肥__________元/袋;农药__________元/瓶。

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买受人: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买卖合同2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6)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买卖合同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膜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二条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所购农膜款________元。甲方应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乙方所购农膜交付乙方。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

乙方应在甲方交货后□当场□________日内对所购农膜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主要是所购农膜是否与第一条所列内容相符,是否达到第二条所要求的质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农膜经验收后经双方确认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农膜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所要求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换货或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由此所引起的损失。

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如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调节;协商或调节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向________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买卖合同4

合同编号

黑龙江省蔬菜买卖合同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品种

规格

产地

商标

交货期限

数量

(公斤)

单价

(元/公斤)

金额(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要求

蔬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吉林省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约定标准 。

第三条 包装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

(二)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 。

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即时结清。

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付蔬菜后,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其他方式 。

第五条 验收

(一)乙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二)乙方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甲方无异议的,乙方可予以销毁。甲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以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时,双方可对蔬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蔬菜品种、规格、产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交付蔬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乙方约定批次价款额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 %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迟延货款额 %的违约金。

(四)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五)其他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工商部门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 人民法院**。

第十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买卖合同5

合同编号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品种

规格

商标

交货期限

数量

(公斤)

单价

(元/公斤)

金额

(元)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 种植地点与种植面积

种植地点: 。

种植面积: 。

第三条 质量要求

瓜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国家或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双方约定标准: 。

第四条 包装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

(二)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

第五条 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 。

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即时结清。

乙方应于瓜果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付瓜果后,乙方应于瓜果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其他方式 。

第六条 验收

(一)验收内容: 。

(二)验收地点: 。

(三)验收时间: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时,双方可对瓜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瓜果品种、规格、种植地点、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负责调换,交付瓜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负责补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乙方约定批次价款额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 %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迟延货款额 %的违约金。

(四)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五)其他 。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工商部门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甲 方(盖章签字) 乙 方 (盖章签字)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十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买卖合同6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_号的房屋__栋__间,建筑面积为____*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

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乙方是____________单位,代表人是

第八条 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 房产管理局、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买卖合同7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_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方米。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_________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XXX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__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房款。

(二) 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__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共2页:

本文提供杭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官方范本),由法律快车房地产法整理,以供参考。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

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 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

丙 方: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买卖合同8

买受人

签订地点: 计量单位:

合同编号

出卖人

收货单位

到 站

品种

产地

树材种

规格

等级

单价(元)

总数量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数量

路局

车站

专用线

1

2

买 受 人

出 卖 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 号

通讯地址

帐 号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话

E-ail

邮 编

电话

E-ail

A

本合同按《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运输方式:

违约责任:

结算方式: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交(提)货地点、方式: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验收意见:

其他约定事项:

检疫标准、地点、期限及费用负担:

备注

买受人:(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出卖人:(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3篇(扩展5)

——黑龙江省房屋购买合同范本 (菁华2篇)

黑龙江省房屋购买合同范本1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每*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

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黑龙江省房屋购买合同范本2

出卖人(甲方)____市____镇____村委会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经____村全体村民*研究通过,现将村集体所有的原____的房屋所有权通过评估标价面向____ 的形式,公开转让所有权。为此,双方特订立此合同。

一、标的

名称________,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方米 ________结构。四至:东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北至宅基地使用面积____*方米。

二、价款____元。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付款后,产权属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四、房屋买卖契税由乙方承担,由乙方负责办理产权。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时将产权移交给乙方。逾期移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必须按期付款,逾期付款甲方有权收回标的物,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款不退。

3、房屋移交后,乙方承担防火责任。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火灾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3篇(扩展6)

——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服务合同 (菁华2篇)

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服务合同1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组成。

二、合同中选择性条款,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三、合同中的表格填空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合同中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

四、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策划、流程、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书面文件,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注明日期,成为合同的组成文件。

五、经营者事先拟制的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不得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不合理的规定。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黑龙江省婚庆礼仪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婚庆礼仪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新郎姓名:______________新娘姓名:______________

2.举行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上午 □中午 □下午 □晚上

3.举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宾客人数:_______人 酒席桌数:________桌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费用

第三条 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甲方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本合同订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现金 □转帐。

2.本合同履行期间分____次支付 □现金 □转帐:

第一次: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元;

第二次: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元;

第三次: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元。

第四条 定金或者预付款

本合同订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定金、□预付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支付预付款的,甲方在第一次支付服务费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数额。

交付定金的,甲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乙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婚礼服务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婚礼日期、婚礼场地、婚庆宴会、恋爱故事、婚礼要求、喜欢颜色、私人禁忌等;

2.确认乙方提供服务创意、流程、内容等策划;

3.按照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支付服务费;

4.甲方提供服务场地、婚宴的,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辅助条件;

5.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服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甲方做出统筹安排提供建议和协助;

2.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完成与服务相关的创意、流程、内容等策划及准备工作;

3.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私人禁忌,保护甲方的个人隐私;

4.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和地方服务质量标准。确保服务中使用的设备、器材、用品的安全;

5.协调婚礼服务涉及的各环节和方面有效衔接。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任何一方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须在履行日的____日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在影响的范围和期间内免除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故不履行合同,应按专项协议费用的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对方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选择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与专项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协议的内容为准。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网络通讯:____________ 网络通讯: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服务合同2

委托人(甲方):

受托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黑龙江省婚庆礼仪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婚庆礼仪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新郎姓名: 新娘姓名:

2、举行时间: 年 月 日 □上午 □中午 □下午 □晚上

3、举行地点:

4、宾客人数: 人 酒席桌数: 桌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费用

服 务 项 目服 务 费(元)专项协议 序号

□ 婚礼策划 附件

□ 婚车迎送 附件

□ 化妆造型 附件

□ 影像摄制 附件

□ 婚礼主持 附件

□ 婚纱礼服 附件

□ 婚礼用品 附件

□ 场地布置 附件

□ 灯光音响 附件

□ 花艺装饰 附件

□ 婚庆宴会 附件

□ 其 他 附件

第三条 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本合同订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 □现金 □转帐。

2、本合同履行期间分 次支付 □现金 □转帐:

第一次: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

第二次: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

第三次: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

第四条 定金或者预付款

本合同订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定金、□预付款 元(大写 元)。

支付预付款的,甲方在第一次支付服务费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数额。

交付定金的,甲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乙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向乙方提供婚礼服务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婚礼日期、婚礼场地、婚庆宴会、恋爱故事、婚礼要求、喜欢颜色、私人禁忌等;

2、 确认乙方提供服务创意、流程、内容等策划;

3、 按照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支付服务费;

4、 甲方提供服务场地、婚宴的,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辅助条件;

5、 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服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甲方做出统筹安排提供建议和协助;

2、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完成与服务相关的创意、流程、内容等策划及准备工作;

3、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私人禁忌,保护甲方的个人隐私;

4、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和地方服务质量标准。确保服务中使用的设备、器材、用品的安全;

5、协调婚礼服务涉及的各环节和方面有效衔接。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任何一方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须在履行日的 日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在影响的范围和期间内免除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故不履行合同,应按专项协议费用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对方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选择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与专项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协议的内容为准。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住 址: 住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网络通讯: 网络通讯: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3篇(扩展7)

——黑龙江省房产买卖合同 (菁华1篇)

黑龙江省房产买卖合同1

黑龙江省房产买卖合同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_号的房屋__栋__间,建筑面积为____*方米。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

2.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全文3篇(扩展8)

——黑龙江省农药买卖合同 (菁华1篇)

黑龙江省农药买卖合同1

合同编号

卖方(甲方)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编号

农药

名称

产品

批号

产地

商标或

品牌

产品标准

证号

包装规格

单价

数量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

(可另附表)

第二条 交货方式及期限(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送货到指定地点_________,运费由_________方承担。□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指定地点_________提货。□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第三条 验收验收方式(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乙方在甲方交货时当场验收。□乙方在甲方交货后_________天内验收。□其他验收方式_________。验收内容1)农药是否符合第一条约定。2)农药产品包装是否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3)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4)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5)农药分装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上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符合规定。7)其他验收内容_________。

第四条 留样(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甲乙双方是否约定农药留样备查 □是 □否。约定留样备查的,由_________方留样。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出示营业执照;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出示经营许可证;甲方代理销售的,应当出示《代理销售授权书》。2)甲方不得出售国家、地区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3)甲方应当向乙方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还应当提醒乙方注意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已注明以外的其他使用、操作注意事项。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查看甲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代理销售授权书等。2)乙方应当仔细查看第三条第二款内容。3)乙方应当按照所买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注明的事项以及甲方的说明、提醒事项正确使用农药。

第七条 违约责任农药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更换、退货;乙方还有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农药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农药质量争议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按照第四条约定由一方进行农药留样,若该方未履行约定,导致在发生农药质量争议而无法鉴定农药质量时,由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解决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甲方):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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