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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

时间:2023-01-04 08:40:06 来源:网友投稿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1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1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可以采取*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教育、文化等设施,或者依托教学单位、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的场所和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提高社会科学普及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本地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

  第四十条 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地级以上市人民*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扩展阅读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扩展1)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1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岭南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六)哲学、法学、史学、文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人类学和文艺学等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及应用知识;

  (七)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公益性社会科学论坛、讲座、咨询活动,举办社会科学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演出;

  (二)定期举办社会科学普及专题活动;

  (三)举办巡讲、宣讲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知识进基层活动;

  (四)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书刊和电子音像制品;

  (五)运用大众媒体及互联网、公共场馆、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开展其他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条 本省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围绕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建立健全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促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活动;支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员培训工作。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2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通过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撰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资源,通过举办讲座,建立画廊、宣传栏或者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法律常识、安全教育等方面知识,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举办社会科学知识讲座、报告、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及各类知识展览和竞赛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组织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条 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其公共场所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橱窗、画廊以及摆放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大型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承办单位结合活动,利用场馆和设施开展相关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文化活动和职工培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加强对企业员工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企业文化陈列室及其他文化场馆、设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将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纳入出版计划,支持有关专家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制作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站开办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告。

  鼓励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制作、发行、放映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可以采取*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教育、文化等设施,或者依托教学单位、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的场所和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提高社会科学普及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本地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

  第四十条 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地级以上市人民*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扩展2)

——宁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3篇

宁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1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具体措施,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引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作用,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协助*研究确定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划、计划,联系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九条 各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社会科学人才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扩展3)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菁选3篇)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应用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机构,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

  (二)完成本级人民*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指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

  工作;

  (四)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工作;

  (五)定期向本级人民*汇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六)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邪教学说;

  (七)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其他工作。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制度。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九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法律常识;

  (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基本知识;

  (四)齐鲁文化等中华优秀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六)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

  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四)拓展社会科学对外合作与交流渠道,设立社会科学对外合作与交流*台;

  (五)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宣讲、对话、展览、演出以及各类知识竞赛;

  (六)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统筹,推动人才、成果、场馆、设施等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国外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其社会科学普及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

  第十三条 本省每年五月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集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3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投入,保障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发展。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安排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现有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投资建设的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为公众学习社会科学知识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利用教育、科技、文化等场馆、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通过*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团、人才队伍和智库建设,培养、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信息化、网络化社会科学普及*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培育和推广受众面大、社会认可度高的社会科学普及品牌,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科学普及示范体系,创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县(市、区)、乡镇、村,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惠民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组织其进入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农村,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和国有企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组建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第三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对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成果评价机制。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获得省级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优秀成果的作品,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公众推荐阅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推动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主要作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十条 对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扩展4)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全文3篇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域污染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组织遵循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实行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互救相结合,军队力量与地方力量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海上搜寻救助的范围是:

  (一)海上船舶、设施发生碰撞、触礁、搁浅、倾覆、火灾、爆炸、操纵能力受损、失踪、人员落水、人员突发疾病、人员受伤、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者石油*台、设施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等事故;

  (二)发生航空器在海上坠落或者迫降等事故。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全文2

  第六条 省*和*统一领导全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其设立的省海上搜救中心是全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船舶和设施防热带气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和海上人命搜寻救助工作(以下简称“两防一救”工作)。

  第七条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承担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两防一救”工作。

  沿海县级人民*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承担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县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两防一救”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与依照前两款规定承担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部门,统称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下一级的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接受上一级的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沿海地级以上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批准后公布,并报*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沿海县级海上搜救责任区由所属地级以上市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提出划定方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并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第九条 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门组织本部门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负责维护海上搜寻救助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员提供入境便利服务;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二)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因灾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海上搜寻救助中伤残、牺牲的救援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

  (三)*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提供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资金保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用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调做好海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工作。

  (六)外事部门负责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处理工作。

  (七)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海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并参与海上搜寻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发布有关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航行警告;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

  (二)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下,具体执行海上搜寻救助任务。

  (三)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实施抢险打捞、船舶溢油应急清除等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四)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搜救飞机的航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境外搜寻救助飞机的加油以及停放问题。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搜寻救助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移动通信定位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我省海域日常天气预报,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以及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七)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提供落水人员漂移轨迹预测;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十一条 驻军、*部队、海关等单位的船舶、飞机是我省海上搜寻救助的重要力量,应当积极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军队派出力量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以及联合搜救训练、演习的,兵力调动批准权限、组织指挥、宣传报道以及物资和经费保障等事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港航企业、航空公司等单位应当根据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的要求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并服从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的指挥。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全文3

  第二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级海上搜寻救助体制、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和配套实施办法,加强海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第二十九条 承担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通信渠道的畅通,并根据应急需要及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第三十一条 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为开展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对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

  (一)获救人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的,由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获救人员为外国籍人员的,由其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用人单位或者其外轮代理公司负责处理。必要时,由外事部门协调解决。

  (三)对无法确定真实身份的遇险获救人员,由*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对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投诉、举报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扩展5)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3篇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三条 省教育厅社政处具体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南;

  2、组织和指导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结项;

  3、与省教育厅计财处共同管理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

  4、制定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5、组织和支持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省教育厅社政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或评审组,其职责是:

  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2、评审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参与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验收;

  4、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科研(社科研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社科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

  第九条 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由各学科组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选题具有原创性和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研究目标明确、合理,课题立论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成果形式有利于该成果的推广使用;

  5、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1、专家评审会议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每个学科组的专家不少于3人,应来自不同的学校。一般项目按申报学科交学科组评审,交叉学科项目交由主学科专家组评审。

  2、学科组应严格掌握标准,并在本学科立项控制数内,本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

  3、评审采用先匿名评审预选,后对预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专项任务项目采取公开评审、一次投票、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立项。评审专家所申请的项目,不在会上评审,会后进行通讯评审。

  4、对评审过程及未经省教育厅审批的评审结果要严格保密,以免使评审工作受到干扰。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对少数重要研究项目,作为委托项目,由省教育厅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评出的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社政处通知各高校,并向申报者发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3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

  第十四条 由省教育厅提供经费的项目,资助经费由省教育厅计财处及有关部门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完成,省教育厅委托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财务处,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4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结项后拨付课题组。各高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教育厅计财处。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出国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印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

  3、文具费;

  4、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5、成果打印费、印刷费;

  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8、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人员的奖励。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扩展6)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招生章程 (菁选5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招生章程1

  第五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大学校长任主任、第一副校长任副主任、常务副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我校成立由纪委*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监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10)81360312。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招生章程2

  第七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同时考虑各省生源质量及我校学科设置、人才需求等因素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见相关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我校网站。

  第八条 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录取时个别分数及条件相同考生,以及生源质量好的地区以适当增加招生规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招生章程3

  第九条 我校面向招生相关省份(含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毕业生,在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我校除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外语课程授课以英语为主,不单独为非英语语种类考生设立英语课程,所有学生都要求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的英语学分,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1)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考生入学后,如发现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招生章程4

  第十条 我校在招生省份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在未实行*行志愿的省份,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在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我校在施行顺序志愿招生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以内。施行*行志愿招生的省份,提档比例为105%以内。

  第十三条 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指所有专业)为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计算排序。

  第十四条 在内蒙古实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即考生投档到学校后,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 总分相同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综合科目的成绩。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招生章程5

  第十六条 普通本科学费收费标准按北京市*公示的北京地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执行。一般专业不超过5000元/生每年(具体按备案标准执行),外语专业学费不超过6000元/生每年(具体按备案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超过1200元/生每年(3人带卫生间,具体按备案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设有完备的奖学金体系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校长特别荣誉奖、校长特等奖、校长奖学金、新生优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扩展7)

——最新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菁选3篇)

最新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赣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本省的长期任务。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遏制愚昧、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科普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推动科普网络和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或者联合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最新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

  第八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公务员是科普工作的重点人群。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重点人群科普工作,提高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带动全体公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未成年人科普工作,在未成年人中倡导科学精神,培养对科学的兴趣和爱好,普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心理生理健康、安全避险等知识。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发明、科技竞赛、科技制作、科技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并利用公共科普资源,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以及其他科普场馆,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兴趣和精神。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农村科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网络。

  农业、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农村科技培训,帮助、扶持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以文化、科技、卫生、农业等为主要内容的下乡服务,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普活动,向农民宣传、示范科学的生产方式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技知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城镇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面向城镇劳动者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科技教育与职业培训,提高在职职工的学习能力、职业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需要,在职工中开展技能培训、技术竞赛和技术革新等活动,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和自我发展与创新能力,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状况和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组织公务员参与科普活动,学习科学知识,提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能力。

  公务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对科学知识的学习,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最新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3

  第三十六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危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擅自将*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侵占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在科普工作中的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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