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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案例分析

时间:2022-11-29 19:30:09 来源:网友投稿

证券法案例分析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证券法案例分析【2007年CPA综合】A公司于200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法案例分析 ,供大家参考。

证券法案例分析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证券法案例分析

  【2007年CPA综合】

  A公司于2003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A公司最近3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A公司于2004年度以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每10股转赠2股,转赠资本公积7200万元;2005年度每10股分配利润0.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900万元;2006年度以利润送红股,每10股送1股,共分配利润5184万元(含税)。

  (2)A公司于2005年10月为股东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2006年1月,在经过A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定后,A公司为信誉良好和业务往来密切的D公司向银行一次借款1亿元提供了担保。

  (3)A公司于2004年6月将所属5000万元委托E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06年11月,E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亏损财务费80万元。

  (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已分配利润的情况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①A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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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A公司的已分配利润的情况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了20%。

  (2)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答: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不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46%、5.40%和6.15%,平均为5.67%,低于6%的法定要求。

  (3)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①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本题中,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距本次申请增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2个月。

  ②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本题中,A公司为D公司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超过了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3088万元)的1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仅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

  (4)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

  答: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在本题中,由于E证券公司在2006年11月将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本题中,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确定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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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CPA综合】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06年6月上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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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董事赵某于2007年5月转让股份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钱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董事钱某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符合规定。

  ③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孙某2007年7月离职,因此2008年3月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监事李某2007年4月9日买入股票,2007年9月10日卖出股票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本题中,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了年度报告,周某在同年5月20日买入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

  (4)①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题中,收购数量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未超过5%。

  ②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③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本题中,转让的期限超过了1年,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有以下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本题中,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为8%,低于10%的法定要求。

  ②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双方约定为2年,低于3年的法定要求。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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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案例分析汇编综合题(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

  A公司于1995年5月

  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

  1998年8月

  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

  1999年9月

  5日,B企业将所持

  A公司股份

  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3)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

  11月

  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为A公司出具200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1年3月

  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

  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1年3月

  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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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

  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发行股份达

  6.06%,应当通知

  A公司。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首先,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1日受理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信息:

  1、A公司是由B公司与其他四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于1998年12月30日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以其拥有的金刚石生产线折股认购A公司的9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他四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1000万股。A公司成立后,与B公司签定《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因使用B公司所有的金刚石的5项专利而向B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1999年2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项关联交易经出席该次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0000万股股权的98%获得通过。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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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A公司拟申请发行9000万股A股,并采取向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其方案部分内容如下:

  (1)A公司参与选择了二家战略投资者(甲公司、乙公司)并与之订立配售协议,约定甲公司的持股时间为4个月,乙公司的持股时间为8个月。

  (2)A公司参与选择了10家一般法人投资者并与之订立配售协议,其中,A公司与一般法人投资者丙公司在配售协议中约定,由丙公司以银行信贷资金100万元、募股资金100万元认购配售的股票,在参加配售时使用以丙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个人名义开设的股票帐户,丙公司持有的股票自A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

  (3)对法人配售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拟订为8元/股,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发行价格拟定为8.20元/股。

  要求:

  (1)A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有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A公司的股票发行方案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A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有不当之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本案中,A公司因使用B公司所有的专利而向B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因此关联股东B公司在股东大会中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00万股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A公司的股票发行方案不符合规定之处如下:

  (1)战略投资者甲公司的持股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应在配售协议中约定持股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该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在本案中,A公司与甲公司在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持股时间只有4个月。

  (2)A公司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一般法人投资者由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

  (3)丙公司用于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参加配售的法人用于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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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募股资金。

  (4)丙公司参加配售时使用的股票账户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参加配售的法人必须使用以该法人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在本案中,丙公司在参加配售时使用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股票账户。

  (5)丙公司参加配售所持有的股票的上市流通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6)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采用两种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法人的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必须按同一价格进行。

  【案例3】

  2001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

  (1)甲公司多次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甲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

  (2)2001年1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董事A第二天将该收购方案透露给自己的大学同学张某,张某根据该信息在对甲公司股票的短线操作中获利20万元。

  (3)2001年2月1日,注册会计师王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的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甲公司的年度报告于2001年3月1日公布。3月10日,王某将自己于2001年1月20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

  (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

  (5)2001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6月5日,投资者B在对甲公司的诉讼中胜诉,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B的证券交易损失500万元。因甲公司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向甲公司提出应首先缴纳罚款。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本题要点(1)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并说明理由。

  (2)董事A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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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甲公司对股东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6)如果甲公司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进行何种申诉?

  (7)因甲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2)董事A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A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属于内幕信息。

  (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设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甲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甲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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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1)发行人、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上述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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