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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4篇

时间:2022-11-18 18:00:07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4篇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代建制和项目管理制度一、建设工程代建制  1代建制定义:是指投资方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4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4篇

篇一: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代建制和项目管理制度一、建设工程代建制

  1代建制定义:是指投资方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理投资人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2,代建制的优点:管理团队专业化,促进了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提高了决策的准确性,同时也有了责任追究对象;同时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3、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1)、前期报批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报批、规划、施工、土地、环保等许可证和消防、人防、市政等)2)、设计优化管理(组织施工图设计,协调设计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设计变更的报批)3)、招标合约管理(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和签订合同)4)、投资资金管理(设计变更、现场洽商项目造价的审核、工程索赔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管理、概算调整报批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5)、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项目投资、安全、质量和进度的要求组织施工,协助监理单位组织中间验收,组织竣工验收)6)、文档信息管理(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档案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7)、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联系和沟通.与业主、承包人及政府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协调沟通有关问题。4,代建单位服务费的计取:代建取费至今尚没有统一标准,按照财建2004年300号文第四项(项目代建管理费标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取投资额的2%,由于此取费较低,现在一般采取代建费加结余奖励的收费模式.5,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会同发展改革委确定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

  2)、负责项目建议书报批3)、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可研、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人防、投资计划、施工、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并选定设计方案,参与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4)、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5)、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移交、使用和保管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安全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是以投资的建设单位为主体,聘请

  的项目管理公司根据签订的管理合同服务范围,协助业主完成工程建设,并在建设过程中提供专业化的建议和管理服务.

  2,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证、图纸审查、各种评价报批、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前期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招标;

  4)、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5)、协助业主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对参建的监理、施工企业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各级验收;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变更的审核,质量问题的处理,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3,采取项目管理的优缺点1)协助没有从事建设工程经验的业主,按照预期的目标顺利完成工程的建设任务;

  2)、采取项目管理方式业主仍然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具有主导地位,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工程建设;

  3)、项目管理公司根据自己的建设经验,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的建议供业主参考;

  4)、根据业主的意图项目管理公司协调各级部门和各参建单位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5)、由于参与建设的项目管理公司职责权限有限不能很好的发挥自己专业公司的能力。

  4,项目管理服务费的计取结合目前天津市项目管理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服务的工作内容,一般项目管理取费标准为2%~3%之间(费用组成为前期、后期手续办理,造价咨询取费,招标代理取费,现场监理管理取费).

  三、代建与项目管理的主要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代建制中代建单位是受业主委托承担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其建设、管理行为是以代建单位自已的名义做出的与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供货及施工承包等企业签订合同,依据合同独立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监督合同的履行,拥有较大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代建单位→各承包单位)

  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企业不是工程发包主体,不直接与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供货及施工承包等企业签订合同,而是按照与业主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是以业主的名义进行管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管理和服务。(业主同时与项目管理单位、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2、决策主体不同:

  代建制中代建单位代建拥有决策权,有对建设期间的支配权(包括建设资金)并对所做的决策负责。(财政部门→代建单位→承包单位)

  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接触资金,只有建议权.(财政部门→业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3、业主参与程度不同:代建制中业主不直接参与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承包单位)

  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企业需业主本身的管理机构。(业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4、履约保函额度不同:代建制中以项目总投资为基数.

  项目管理是以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的合同额为基数。

  

  

篇二: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业主单位应不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仸权利不义务进行约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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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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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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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第十条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代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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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内,代建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15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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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资格、专业和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不得妨碍代建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范围内,代建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实施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筹划、前期、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协助完成档案验收。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将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服务内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预付30%代建费用,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动,预付代建费用和后续代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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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由业主单位自行

  管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借用其他代建单位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将代建工程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代建工程出现较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代建单位1年内不得承接代建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代建负责人,停止参加代建活动1年。

  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行为等内容。业主单位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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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监

  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评。代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已取得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天津市代建单位监管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续期。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原《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建筑〔2006〕22号)废止。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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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责,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第二章代建单位招标第十条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组织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总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如因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邀请招标必须向3家以上的具备相应资质和项目管理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招标组织形式可采取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方式。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其中,对代建单位资质的具体要求,根据项目的代建方式和项目的建设性质及规模,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代建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须知,包括代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范围和职责,投标人资质和管理业绩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标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的办法和标准;(三)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四)拟签订的代建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评标由项目招标组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第十七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正式中标人之前,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第十八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银行保兑支票等形式。第三章代建单位职责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工程勘察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六)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七)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三)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六)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七)办理项目竣工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使用单位职责第二十三条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第二十四条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参与项目设计、概算和预算审查;(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建设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第二十七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划,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实施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第三十条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建设成本。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项目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目预算的,其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30%留作代建单位收入,20%留给使用单位,用于项目的维护,50%上交自治区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的奖励办法,由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财政部门可暂停代建委托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由于代建单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规定,造成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其损失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委托代建合同的要求,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第三十六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履行代建委托合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增加的,要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赔偿金额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第三十七条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令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整改不力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发改委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各市、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或房地产开发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第十二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项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

  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

  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

  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市财政专项投资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商市财政局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市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市财

  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

  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比例分摊支付。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市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

  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篇六: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四章资金拨付、治理与监督第五章奖惩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

  组织的技术和治理体会,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治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治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治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治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

  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方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要紧包括:(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管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爱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治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治理工作。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紧设备材料采购公布招标。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治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

  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托付代建合同。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时期实施:(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

  单位负责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时期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时期代理。

  依照项目的具体情形,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能够托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治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要紧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形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要紧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形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打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治理;(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打算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形;(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要紧职责:(一)依照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打算、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形;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第十四条市发改托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托付合同》。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布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托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假如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第十七条市发改托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托付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布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时期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依照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布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治理,严格操纵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缘故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治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托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四章资金拨付、治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治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托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依照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打算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截了当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治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打算,并依照项目具体进展情形,实施按进度拨款。建

  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打算,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打算直截了当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治理。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治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治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治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治理费最高可按治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奖惩规定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

  量缺陷而造成工程缺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托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缺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治理费;项目代建治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觉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缺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方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七: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以下是分享的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

  中、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目联合验收;

  (六)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示范区财政局与项目法人单位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项目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挂靠行为的;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

  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

  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

  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所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量管理就是对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督查。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用途与用户的需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同时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准确估算项目总投资。省代建局依据《代建计划书》的工作要求,对代建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效性、合理性和精确性进行督查,并对代建单位的协调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四条可研报告编制协调。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完备的用户需求书,督促代建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用户需求书内容,实事求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省代建局备案。

  第三章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初设阶段协调工作。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单位组织的各专业研讨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的用户功能需求。

  第六条初设阶段资料审查。初步设计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会

  同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代建单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计划财务部监督概算编报情况。

  第七条初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依据行政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报批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的审查和批复情况,以及《代建计划书》的节点工期要求等,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以及编制过程中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施工图及预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施工图阶段协调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项目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进一步完善用户功能具体需求。

  第九条施工图资料审查。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除按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审查外,还需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户需求书和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第三方审图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施工图对比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分析。审查报告送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条施工图预算编制。由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代建项目施工图预算,以真实反映项目投资运用状况,并由代建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对照批复概算调整施工图设计和相应工程量,确保施工图预算如实反映批复概算,不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不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也不漏项,同时将项目实际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第三方机构编制与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报送我局备案,作为施工招标时确定项目最高限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根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成果和造价机构的编制成果,对代建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建立工程量数据库与项目进度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量管理数据库。省代建局将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等相应纳入数据库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工程量进度控制系统。省代建局将数据库中建立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与计划工期列图表对应,并将代建单位按月向代建局上报的月工程款支付申请中的各分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与时间输入已建立的数据库内;数据库内将会显示出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监控项目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所完成的时间、工程量与工程款支付情况,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与进度。

  第六章工程进度款填报与工程量审核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填报依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的依据。代建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严格执行《省代建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将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送项目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已建立的项目工程量数据库与进度控制系统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的审核。

  第十六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填报。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根据数据库内各分项工程预算额与已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以及分项工程工程量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比例对应而成的形象进度。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严格按省代建局提供的申报表格格式,根据现场实际所完成的各分项工程填报工程量,并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说明。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程序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工程监理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与单位盖章。

  第十七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施工现场实体进度对代建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已累计完成的分项工程工程量确认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并转送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查手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审批限额不得超过已存入数据库内的各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每期审核的项目内容、工程量、审批额度和工程进度输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显示各分项工程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用于跟踪、监测项目各分项工程建设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第七章工程量控制与工程量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进度款工程量控制。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时,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小于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为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最大值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款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的,代建单位在进度款申请资料中应予以说明,超出部分工程量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差异的,在设计图纸上可直接计量的项目,代建单位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予以说明,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或变更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或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属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若根据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保证不得改变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且变更内容的工程量与造价所引起的工程总投资不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概算投资规模。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第二十一条款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和签证手续,报送省代建局审查,由省代建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变更内容、工程量一并纳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八: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三条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组织架构图)第三章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第八条计划管理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台账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二)项目招标情况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四)费用支付明细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

  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六)会议纪要、简报(七)图纸和设计变更第十条项目管理月报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第四章重点环节的审核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第五章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第十七条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工作内容主要有:(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

  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第六章协调管理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第七章现场管理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三)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第八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第二十六条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

  工作。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三十五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第十章制度建设第三十六条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第三十七条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四十条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篇九: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使代建业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项目部应当针对各代建项目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2章代建项目的组织保障第3条公司代建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成立项目部,委派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第4条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由项目经理配置项目各项资源,对项目负责。第5条项目经理应当本着“职能齐全、人员精干、身兼多职、一专多能”的原则提名选聘项目经理部成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层。项目部人员配置经项目管理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2章代建项目的管理职责第6条公司各项代建项目应当与投资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严格

  履行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结合本制度,针对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

  应履行职责组织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管理方案。

  第3章代建项目计划、统计及台帐管理第8条代建项目管理计划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项目部应当根据投资单位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若管理计划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第9条代建项目管理台帐1)项目部应当针对代建项目特点与投资单位要求,建立电子台帐,由专职(或兼职)岗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完善。2)代建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建设程序登记表从项目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的关键结点进行记录。②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主要统计各项目(标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安装等招标公告时间、资格审查方式及公告结果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单位及报价、中标单位资质及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及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等。

  ③工程建设大事记包括项目前期发生的重大方案变更、会议纪要等事件,统计内容为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存在问题等。④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用。⑤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台帐。⑦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台帐。⑧会议纪要、简报台帐。⑨图纸台帐。⑩项目管理台帐第10条代建项目管理简报项目部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帐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形成代建项目管理简报,提交项目经理审阅分析。若管理简报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则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4章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协调第11条为落实各项管理计划,项目部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实行旁站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12条旁站监督时,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对监督时发生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第13条项目部应当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1)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代建管理计划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对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2)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解决。3)旁站监督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4)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并形成文字记录。第14条项目部对代建项目中的各项协调事项采取现场协调与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现场各单位与投资单位多

  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协调与处理的指导文件。

  第5章代建项目重点环节的审核第15条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第16条项目部在组织代建项目招标时,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对象选择程序选聘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第17条项目部支付前期费用时,应当先执行内部请款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由相关人员记录前期费用支付台帐与合同台帐并及时与财务核对。若需向投资单位请款的款项支出,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请款,投资单位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帐与并定期与投资单位核对。第18条严格执行项目计量支付审核制度。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中期支付申请中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19条严格执行工程为变量审批程序。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参与工程变更初审,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量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6章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20条对投资单位以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材料一并提交投资单位审批。

  第21条对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按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按投资单位相关规定,及时向投资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第7章代建项目档案管理第22条项目部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部应当结合本办法和具体代建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第23条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中规定的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25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26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由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并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移交手续。

  第8章附则第27条本制度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28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执行。

  

  

篇十: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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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第七条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章项目代建的实施第九条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按照我市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工,到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项目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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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其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当执行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程建设相关用款单位支付,或委托代建单位代为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单位或用款单位支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十七条对于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分项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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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中止合同,

  并依法要求赔偿.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

  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履约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未实行履约担保或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代建单位的各项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近三年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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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省长周强2009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第十条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

  第十一条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六)筹措自筹资金;(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第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第十七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八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条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

  

  

篇十二: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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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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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第九条【代建单位名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全国拟从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向拟代建项目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代建单位选择】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从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代建单位名录中,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人员履约】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对代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要求列明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选.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三条【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代建工作的指导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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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

  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代建单位名录,评估代建单位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审批意见;

  (二)依法选定代建单位,按照责权一致原则签订代建合同,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三)项目法人可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同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管理职权,但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

  (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五)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六)检查项目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七)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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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项目法人的其他法定职责.第十五条【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并落实审批意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各类检查并负责整改落实;(二)协助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管理,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支付、环保等相关工作负管理责任,审核、签发有关管理文件;(五)协助有关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报项目法人批准;(七)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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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监理模式】代建项目监理工作可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第十七条【其他单位职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八条【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工作内容、双方职责与工作界面、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明确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目标、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代建工作条件、代建组织机构、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奖励办法与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代建合同范本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颁布.第十九条【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依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取费标准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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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目标管理】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目标。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项目法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十一条【代建考核】代建项目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绩效考核机制和目标奖惩机制。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应按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定期支付。

  第二十二条【目标调整】由于征地拆迁或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和代建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目标奖励】代建单位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应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管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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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单位应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控】项目法人应依据合同加强对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对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五)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分包;(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或供应材料设备,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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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及代建管理目标;(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

  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公众利益;(六)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八条【处罚措施】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相关

  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其他公路项目代建工作可参照执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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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第三章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第八条计划管理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第九条台账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三条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第三章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第八条计划管理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台账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二)项目招标情况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四)费用支付明细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六)会议纪要、简报(七)图纸和设计变更第十条项目管理月报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第四章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第五章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第十七条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工作内容主要有:(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第六章协调管理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第七章现场管理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第八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第二十六条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三十五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第十章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第三十七条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四十条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

  管理制度汇编

  (初稿)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

  第一部分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1、第一章总则/12、第二章场容场貌管理制度/23、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4、第四章消防管理制度/85、第五章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管理制度/96、第六章治安综合管理/107、第七章民工工资管理制度/12第二部分项目质量管理办法/131、第一章总则/132、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质量管理/143、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154、第四章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185、第五章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196、第六章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20第三部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办法/231、第一章总则/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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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二章目标/243、第三章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254、第四章各层次职责/265、第五章安全检查实施方案/28第四部分项目综合考核实施细则/291、第一章总则/292、第二章考核实施细则/29第五部分设备材料/311.第一章概述/312、第二章乙供材料看样定板范围/313、第三章材料看样定板程序/31第六部分设计文件有效性确认/34第七部分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办法/341、第一章总则/342、第二章合同变更审批原则/373、第三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及程序/374、第四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规定/455、第五章附则/466、第六章附表/46第八部分工程资料管理/48第九部分工程验收与移交/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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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切实做好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和保护环境、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工程最终实现省样板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2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本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1.3一切与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本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服从项目代建单位的统一指挥。1。4施工承包单位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理单位协调各参建单位实施本办法;代建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实施。1.5各参建单位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抓好所承建部分的现场管理工作;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还要设置专责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2.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

  2.2施工现场场容规范化应建立在施工组织总平面图设计的科学合理化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标准化的基础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结合本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和健全施工平面管理和现场物料、器具管理,为项目经理部提供场容场貌管理、策划等支持。

  2。3应结合施工条件,根据代建单位批准使用的施工场地范围,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总平面的规划、设计、布置、实施和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将方案报监理单位审定后报代建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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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宜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需要,分别设计成阶段性施工平面图,并在阶段性进度目标开始实施前,报监理单位审定,并报代建单位备案后实施。

  2。4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已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图或相关的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划定的位置进行布局、管理等工作。

  2。5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的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和部署,指导和协调所属班组搞好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管理。

  2.6宣传教育:2。6.1现场大门外右侧墙面挂设施工标牌公示:工程规模、性质、用途;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名称;施工起止年月等,具体要求见广州市建委规定。2。6.2现场大门入口内的醒目处公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质量监督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牌、安全纪律牌、施工总平面图。2.6.3必须设立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相关的宣传园地。2。6.4必须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标语、横幅等.2。6。5不得存在乱张贴、乱写乱画、涂鸦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现象。2.6.6上墙牌及制度等必须整齐统一。2。6.7施工单位不得在围墙面、围护设施面和施工现场书写或悬挂商业性的宣传广告、标语、彩旗、气球、充气拱门等。如需作有关本项目建设的宣传,应报监理批准,按代建单位的统一要求进行,做到简洁、整齐、和谐、实效.2.7室内外施工现场2.7.1出入、办公室、厨房、厕所、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工地内外通道要作混凝土地坪硬化处理。2.7。2道路要保持通畅。2。7。3出入口处应设洗车槽、沉淀池,并用高压冲洗水枪冲洗车辆,确保驶出车辆冲洗干净,不得污染场区外路面。2.7.4要有连续的排水设施,并保持排水畅通和其他应急设施配置完备。2。7。5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处理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外运,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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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6工地现场不能有积水.2。7。7场区内外设置适当的绿化,按规定设置吸烟区。2。7。8重要和危险部位必须完善安全标志警示环境。2。8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堆放2。8。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除应按施工总平面图指定位置用不同的颜色线划定,标识清楚就位布置外,尚应根据不同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并执行码放整齐、限宽限高、上架入箱、规格分类、挂牌标识等管理标准。2.8.2材料、杂物未经批准严禁堆放在围墙外.2.8.3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并设置垃圾池集中堆放。2。8.4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设置危险品仓。2.9施工现场办公室内要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架构框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按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放置与实施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10环境卫生管理2。10。1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用房、仓库)统一采用新型装配式轻质防火板房,做到整齐、美观,减少二次污染,室内用白色,要求宽敞、通风、明亮、整洁,外墙四周应设散水或明沟,以利排水.2.10。2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只可设置一个集体厨房,远离厕所30m以上,远离建筑物外脚手架、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m以上。厨房设施应满足卫生要求,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有明显的标识。厨房内应设有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售卖间(含预进间)、消洗间、原料仓库、燃料仓库等区间,并设浸菜、洗菜、洗肉、洗水产品池以及切配工作台、售饭台等配套设施。厨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内墙要铺贴高2m以上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应使用燃气炉具,厨房内灶台、切配工作台、售饭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售饭间顶棚必须吊天花,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厨房证照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齐全,炊事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件上岗。2。10。3厕所内墙裙铺贴高度不低于1。5m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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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铺防滑砖.厕所内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厕所必须有排水沟沙井与下水道相通,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异味。

  2。10。4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m2,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m;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m,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

  2。1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完工后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项目经理部应按GB/T28000-2000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充分识别危险源,并实施管理方案和紧急预案等措施,对危险源予以控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3.2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着装宜统一、整齐,还应当在胸前佩戴标有个人彩色照片、姓名、工种或职务、所属单位的标卡(尺寸为90×60mm)。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各类建筑工程高出+0.00线2m以上的立面所设的安全网应采用100cm2不少于2000目的密目式阻燃围网封闭,要求围设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每层脚手架的走道板应设180mm高,面漆红白格的挡脚板(木挡脚板厚18mm,宜推广轻槽型钢挡脚板)。安全帽应分色标识使用者,管理人员戴红色帽,工人戴蓝色帽;安全帽前端必须标识施工单位名称;戴安全帽时必须使帽带系紧下颚,帽衬应与帽壳留有20—25mm空隙。

  3。3施工现场的楼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等一切容易坠落的临边临口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和警示设施.危险仓库附近应有明显的标志及围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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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施工用电安全技术管理3。4。1施工现场的用电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3。4。2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3.4.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在监理单位审批并报代建单位备案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3。4。4项目内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即总漏电保护、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和开关箱(单台设备)漏电保护。3.4.5施工现场的电气安装、电器维修、电工值班等,须由持有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并按规定时间年审合格的电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技术操作规程》。3。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3.4。7施工现场每周组织相关人员不小于一次的临电安全检查,对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电工进行检查且每日检查。3.5施工机械管理3.5。1施工机械管理执行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等以及贵州省相关管理办法.3。5。2施工机械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3。5.3安装、维修和拆除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操作,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5。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和司索工等必须持证上岗。3。5。5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制度3。5。5。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拆除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3.5.5.2在本项目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机上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移装的旧塔机必须经过维修、保养,重要部分、部件进行检测、探伤。3。5。5。3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完毕须经相关政府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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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使用。3。5.5。4项目经理部必须要求司机随时检查和保护钢丝绳、电缆,随时注意

  起吊物绑扎情况,每班工作前进行空载试车,检查制动器、限位开关、安全装置是否正常等,确保塔机的正常运转。

  3。5。5。5对尺寸小于1.2米的物体必须用专用货笼装吊。吊运气瓶、燃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5.6物料提升机管理制度3.5.6。1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除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3。5。6.2在本项目内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机上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3。5。6。3物料提升机在安装完毕须经相关政府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3.5.76。4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在工作中进行任何调整和维修。3.5。7中小型施工机具管理制度3.5.7。1施工机具进场前应办理委托,经过安全检查,进场机具应具有检验合格证。3。5.7。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范》.3.5。7.3施工机具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并做好保护接(零)地,装拆、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5。7.4机械不得带病运转,严禁违章操作。3.5.7。5露天作业的施工机具应有防尘、防雨措施.露天场所、潮湿场所严禁使用1类手持电动工具。3。6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m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3。7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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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爆易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

  3。8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3。9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组织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措施迅速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消防管理制度

  4。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执行,参建本项目的各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管理。搞好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健全自身经理部的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落实公安消防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2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消防方案,经监理公司审批后严格按方案执行。参建本项目各施工单位针对自身施工范围特点编制消防措施呈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4.3现场必须有满足消防车出入和行驶的道路,还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火灾易发区域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可设吸烟室。

  4.4施工现场的通道、消防出入口、紧急疏散楼道等,均要有明显标志或指示牌。

  4。5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有落实完善的消防水源,应满足灭火要求(设置启动开关,水枪、水带要到位)。

  4。6参建单位动焊前必须办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7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参建单位按规定配备消防检查员,不准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地上不能有烟头。

  4。8对消防隐患参建单位要限时落实整改,要遵守其他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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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5。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根据ISO14000—1996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在充分识别环境因素的基础上,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绿色生产”.

  5.2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或不得把这些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5。3淤泥、渣土必须在指定地点堆放,每日进行清理。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弃物应采用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措施清理搬运。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洒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施工现场要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污水必须进行处理。余泥排放要办理许可证手续,不得雇请无牌证车辆运输。

  5.4参建单位在进行桩岩爆破施工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规定申请批准,还要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受影响范围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张贴安民告示,取得理解和配合;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5.5夜间施工要经许可(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并作好防噪音、灯光等扰民措施)。

  5。6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应由代建单位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标出位置,加以保护。施工时发现历史文物、古迹、爆炸物、地下线管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5.7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标志。

  5。8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5.9厨房管理制度5。9。1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领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防疫站核发的有效健康证和岗位培训证,设“卫生管理制度牌”,以上证件和制度牌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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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镶贴并张挂在当眼位置。5。9。2炊事员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口罩、帽、白色工作服。5.9。3防止生、熟交叉污染,必须设置生、熟食品专用砧板、刀具、容器。

  生熟食品不得使用有色塑料盆盛装,并且有生熟用具的明显标志。要严格分开使用。成品、半成品、原料要分开,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

  5。9.4必须做好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用冰箱24小时保留食堂供餐饭菜样品(每种不小于50克并分隔存放)及登记工作.

  5。9。5厨房外必须设置三级隔油池,污水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水渠.5。10施工现场必须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必须有防暑降温措施.5。11卫生防疫5。11。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医疗室.发现疫情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5。11。2设置经培训的急救人员和落实急救措施.5。11.3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5。11。4生活区必须设生活垃圾箱,严禁乱丢、乱吐。5。11.5及时开展卫生防病教育。

  第六章治安综合管理

  6。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部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安联防和安全管理工作。

  6.2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公共区域的保卫工作,各参建单位需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警卫,负责自我区域的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6。3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胸卡的制作、发放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施工人员由其所属单位统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交纳办卡工本费。胸卡办理后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岗。

  6。4各参建单位必须对外来工、义务治安应急队进行培训教育。6。5各参建单位必须健全产品保护制度和落实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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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围墙沿线配备充足照明,按要求安排值班巡逻。6。7各参建单位须歇止失窃和工人斗殴事件发生,歇止扰民、纠纷投诉的发生。6.8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章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7.1为更好地保障参与本项目建设的作业人员权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意见》(黔建建发〔2012〕503号)等一系列清欠长效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7。2凡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单位企业,必须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7。3各参建单位必须按各单位薪酬支付管理制度发放工人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工程款纠纷为借口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

  7.4对各参建单位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代建单位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将对其进行每次10000元以上的罚金。

  7.5如参建单位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造成工地斗殴、闹事的,其工人工资将由代建单位先行垫付,并从工程款内扣除,同时代建单位将对其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金.如因民工工资问题而导致工程延误或停工或媒体曝光等不良影响的,代建单位有权视情节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二部分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凡参与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目标。

  1。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责任制,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严格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等因素,积极推广应用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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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水平的新技术,对建设活动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1.3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所进行建设活动的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

  1。4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各相关单位,所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质量管理等文件必须报监理审批后,交代建单位备案。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质量管理

  2。1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开工前办妥有关规划、施工许可和工程建设监督手续,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为顺利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2。2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作用,强化质量管理。

  2.3在质量管理上,主要负责规划、勘察设计、新技术的应用;参加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参建单位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2.4坚持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业绩显著、信誉良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主要材料供应单位;坚持“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坚持样板先行的措施。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3.1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法规及代建单位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内容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目标,确定与之匹配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等,并具有可操作性。

  3.2监理单位必须协助代建单位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

  3.3在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与所监理项目及标书相对应的项目监理架构,且必须保证满足工程质量管理需要.

  3.4根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并把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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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3。5。1熟识设计文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3。5。2协助代建单位分发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整理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文件.3.5.3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5.4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要求对承建单位报送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复测检查,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3。5.5总监理工程师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内容,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审考核制度,并做出检查结论。3。6施工过程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3。6。1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方可实施.3。6.2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据经审核同意后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方案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全程旁站。3.6。3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须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方可实施。3.6.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3。6.5根据相关规定对材料送检试验室进行检核,确保试验室达到等级要求。3.6.6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施工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验.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要拒绝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并旁站监督该批不合格产品的离场工作。3.6。7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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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8总监理工程师须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旁站。

  3.6。9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严格的现场检查。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要拒绝签认,并严禁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6。10对施工单位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按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

  3.6。1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

  3。6。1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执行,跟踪处理结果。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停工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前,必须向代建单位报告.

  3。6.1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向代建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3.7材料、设备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3。7。1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时间,成立材料、设备监理组织.监理人员的专业、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并应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及岗位职责。3.7.2熟悉和掌握设计文件对拟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各项要求、技术说明和有关的标准。3.7。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审核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报代建单位审批。3。7。4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时,监理单位必须积极协助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3。7。5对材料设备运输、到场、查验、移交、仓储等供应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材料设备安全供应、保证质量。3。8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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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督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评估报告。

  3.8。2参加由代建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必须监督施工单位限期落实整改。

  3。9保修期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3.9。1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记录并监督责任方整改,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3。9.2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第四章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

  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

  4。2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投入本项目勘察工作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和设备应兑现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岗位责任应明确。

  4.3勘察必须按勘察阶段要求进行,勘察成果真实,数据可靠,能正确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为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4。4勘察工作及其成果资料的质量,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确保其质量。勘察原始资料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时编制、核对、整理,不得遗失或任意涂改.

  第五章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5。1设计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各项设计准备工作,熟悉项目的可研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及选址报告;掌握设计规划大纲、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搜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各种资料。

  5.2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5。3根据本项目的特点,设计单位认真编制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必须确保设计图提供满足施工需要。5。4保证设计质量的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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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及时征询施工过程对设计质量的意见,建立工程设计质量档案,进行分析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设计质量.

  5.4。2建立健全设计文件校审制度。5.4。3鼓励设计创新。鼓励设计人员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吸收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5。5设计文件的审核和交底5。5.1设计图纸应完成自我的审核流程方可提交代建单位。5。5。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确保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5。5。3设计单位必须向业主、代建、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六章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

  6.1参建单位在本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其人员素质及数量必须兑现或高于投标书的承诺。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项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项目经理要对项目工程质量控制负责。

  6.2项目质量控制应按2000版GB/T19000族标准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6。3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明确项目质量目标。6.4满足工程施工验收标准,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接受代建、监理单位的管理.6。5实行样板制。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6.6制定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的企业标准以及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并报代建单位备案.6。7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6。7.1参建单位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的工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并应对其妥善保护。当发现问题时,应与设计人协商处理,并应形成记录。6。7。2参建单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并应保存培训记录。6.7.3积极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机具设备,保证机具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相关的作业人员具备应有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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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6。8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6。8。1施工技术交底必须符合列规定:6.8.1.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6。8.1。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在执行前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6。8.2工程测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6.8.2。1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测量控制方案,负责对测量控制点做好保护,及向相关单位做好交接工作。6。8.3材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6.8.3。1参建单位必须在合格材料供应人中按计划采购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6。8.3.2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6.9。4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6.9.4。1必须按设备进场计划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执行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约定完好率不得低于95%)。6.9.4。2参建单位必须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6。9。5计量人员按规定控制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检验,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标定。6。9.6工序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6.9.6.1施工作业人员按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6.9。6。2工序的检验和试验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和国家或行业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置。6.9.6。3施工管理人员记录工序施工情况。6。9。7特殊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6.9。7.1对在项目质量计划中界定的特殊过程,事前制定作业指导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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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的技术系数进行连续监控并记录应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6。9。7.2对特殊过程的控制,除要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

  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关键过程设置工序控制点,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6。9。8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经代建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6.9。9参建单位对建筑产品或半成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6.9.10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6.9.10.1参建单位对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分析成因,制定纠正措施。6。9.10。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要分析并记录结果.6.9。10。3纠正措施的结果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6。9.11预防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6.9.11.1项目经理部要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6。9。11。2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必须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质量通病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必须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6.10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6.10.1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应对项目成品采取防护措施。6.10。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合施工总包单位及代建单位做好项目移交的各项工作。

  第三部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更有效地贯切省市对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体现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结合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按各自职责对其所承担工程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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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全生产负责。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强化作业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管理职责,做好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3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据贵阳市相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办法、政府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生产整治活动要求、“平安工地"建设相关要求等定时进行自查及检查工作。

  第二章目标

  2.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贵阳市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单位就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综合检查,建立和健全项目内部机制,促进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

  2.2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确保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无工伤死亡、无交通死亡、无火灾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等严重违章现象,实现杜绝死亡,重伤事故,事故频率为零。

  第三章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领导小组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各参建单位

  领导小组组长:项目代建代表领导小组组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安全科主管

  参建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各层次职责

  4.1领导小组职责:贯彻省市及行业监管部门对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参建单位开展工作,审核检查考核事宜,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4。2监理单位职责:4。2。1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2.2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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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强制性标准。4.2。3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2。4对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监督检查责任。

  4.3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4.3.1组织架构:

  4.3.2按法律法规设立安全施生工产单位管项理目机部构安,全配组备织专架职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制度。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本项目安全、文明目标的实现。

  4.3。3负责统一协调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对进入本项目施工区域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等参建单位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管理。

  4.3。4明确本项目工程安全目标,积极推进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活动,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负责检查各参建单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架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保证能力。

  4。3.5负责加强自身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自身的新工人进场时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及岗前培训工作,检查落实各特种作业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确保各员持证上岗,对全员进行实名登记,做好进出场记录。

  4。3。6负责组织每月的自查自纠,主持或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现场专题会议.按时编写检查月报、周报以及专项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和下发至有关科室。

  4.3.7负责组织落实自身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制定专人落实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4。3.8负责防火措施的落实。消防器材配置要充足并确保使用状态正常,落实消防器材的平面布置按施工方案执行,现场须储备充足的消防用水。

  4。3.9参与劳动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监安监等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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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检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整改事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4。3.10负责检查自身的安全主任或安全员是否在岗及其工作情况,对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情况及按安全生产要求所必要配置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落实情况,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4。3。11负责检查和督促各参建单位完善和落实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4。3。12负责检查和督促各施工队做好易燃杂物的清理工作。4.3.13负责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检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制定专人落实,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第五章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5。1安全检查制度5.1.1不定期安全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及领导小组临时检查):政府主管部门对本项目进行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及接待工作,当政府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发出整改通知时,施工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否则,领导小组给予施工单位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发出停工通知时,领导小组给予施工单位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领导小组对本项目进行检查时,可根据现场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当现场存在安全、防火、综合治理等较大隐患时,由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专题会议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施工单位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较大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或者较大隐患产生后果,给予监理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5。1.2定期检查:领导小组根据施工实际进展情况,确定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活动(每月月底,检查前会下发检查通知,每月质量检查与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5。1.1处罚条例进行.(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一并接受检查)5。13项目代建管理部每季度对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考核内容及结果附件说明。附表: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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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X

  第四部分项目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小湾河整治项目工程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小湾河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参建单位。

  (二)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和参与管理考核,认真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综合管理等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考核实施细则

  为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平、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项目代建单位成立综合管理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一)考核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组长: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考评领导小组成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二)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组长:代建单位代表考核小组成员: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业主代表、政府监督部门(不定期)(三)考核时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25日左右对当季度被考核单位的综合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季度考核。每位考核小组的成员应严格按照考评办法进行评定,并填写考评评分表.

  (四)考核奖惩办法考核得分:在考核过程中分专业考核,考核后汇总成绩(满分100).1、当考核得分≥90分,评定等级为优,≧95分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5000元.2、当80分≤考核得分<90分时,评定等级为良,不奖不罚,对存在问题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未能在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则考核等级改为中,一次性处以5000元罚款。3、当70分≤考评得分<80分时,评定等级为中,一次性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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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对存在问题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未能在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考核等级改为差,再追加5000元罚款.

  4、当考评得分<70分时,评定等级为差,一次性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存在问题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未能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再追加10000元罚款。

  5、凡按本办法进行考核的,一年内出现2次等级中或中以下等级的,小湾河生态环境公司约谈被考核单位公司负责人。

  (五)考核内容1、对施工单位进行:履约考核、施工质量考核、施工进度考核、施工安全考核;2、对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考核、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监理考核.(六)考核用表及考核评分办法X表X表X表安全考核表:参照《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达标标准

  第五部分设备材料

  第一章概述

  1、为加强对小湾河整治项目材料使用管理,保证各施工单位选购材料满足设计需要,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本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订。

  3、项目管理部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对看样定板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需要设立不同情况下的材料看样定板审批程序。各施工单位的乙供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审批管理。

  4、材料设备样板材料确定后,统一由监理单位封存,作为验收依据。5、项目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后30天内,根据总体施工计划的安排,按类编制材料设备采购、定板计划提交给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代建单位。监理单位依审定的计划,按时组织项目材料设备定板工作,确保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满足施工进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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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

  第二章乙供材料看样定板范围

  需看样定板的乙供材料范围见项目初始阶段制定的材料目录表。同时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控,有必要时报请技术监督局。未列入目录表中的材料,需报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视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第三章材料看样定板程序

  标书内已定价格品牌只需进行确定;流程(一)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将需确定样板的材料设备,按投标书或合同内已确定的品牌提供不小于3种材料,填写“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单位材料报审表”和“材料、设备样板审(查)定表"提供监理公司初审,监理单位收齐有关资料后3天内提出初审意见,交代建单位审批确定.(二)标书内未约定品牌和价格,需重新定板定价的、标书内未约定品牌和价格(标书内未约定品牌和价格(包括暂定价)包括暂定价),需重新定板定价的,需重新定板定价的;1、资料申报: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按照设计图纸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投标报价情况,按一般看样定板和重点看样定板分类申报3—5家所购材料的合格供应商。并填写“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单位材料报审表”和“材料、设备样板审(查)定表"交监理公司初审。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2000(复印件);(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CMA认证机构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8)使用说明、安装指导、调试及服务承诺;(9)供货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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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近三年的工程业绩;(11)样品;(12)报价;2、实施流程A、凡不能满足拟采购材料设备经济技术指标需求,一律不能推荐为候评审产品;B、监理单位收齐申报资料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代建单位审批,审批定后返回监理单位定板封样后实施,并按此标准验收。C、当施工单位对代建单位审定的价格不接受,且审定价格切实可行时,则代建单位可将此材料改为甲控,按甲控材料管理办法及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三)标书内已约定材料价格的相关处理办法,则价格按约定办法执行,,对供应商及其材料样板进行审定对供应商及其材料样板进行审定对材料供应商的审定:A、资料申报: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按一般看样定板和重点看样定板分类申报3—5家所购材料的合格供应商。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2000(复印件);(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CMA认证机构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8)使用说明、安装指导、调试及服务承诺;(9)供货保障措施;(10)近三年的工程业绩;(11)样品;(12)报价;凡不能满足拟采购材料设备经济技术指标需求,一律不能推荐为候评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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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监理单位收齐申报资料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代建单位审定。(四)施工单位负责对已审定的的材料每月进行汇总一次。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定板计划(定板计划(施工单位填写)施工

  单位填写)编号:序号专业材料使用需求规格品牌进场定板备注(投标书)类别设备部位数量时间或定中相关价格品名称价牌情况)监理审核意见:

  第六部分设计文件有效性确认

  以下设计文件必须由代建方确认并盖相应的确认章后方可作为有效文件:第一章招标图纸必须盖有“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招标图纸专用章”;第二章施工图纸必须盖有“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图纸专用章”;第三章设计变更图纸和文件必须盖有“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代建单位)图纸变更专用章”.

  第七部分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是建设管理的重要任务,为更好地达到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按规范按程序地完成建设任务,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为规范代建工程的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控制工程投资,明确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工程变更分类、审批及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机电采购项目合同、工程前期涉及的采购合同(奠基、各项设计、招标、评估、服务、咨询等)计量支付管理,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均应根据合司原则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工程所有土建工程承包商、机电采购项目供应商、各设计勘察单位、驻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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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计量支付和变更管理,一切变更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有权不予认可。

  在代建单位业务范围内合同的计量支付按本《办法》处理,合同的变更批准,按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处理,各级批准必须严格按各级的权限执行。目前规定如下:一类变更由代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按相关管理流程签认,二类变更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与造价合同部共同审核意见签认;三类变更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部投资管理工程师审核意见签认.若本项目中的任何一项专业合同变更,累计变更额超过合同总值的10%,则需由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天内提出详细的变更报告(列表),报监理公司和代建单位核查,待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1.1词语定义在本管理规定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一些相关词汇作如下统一定义:1。1.1合同内指工程施工合同内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项目及其费用,包括各项目的单价、合价及其按施工图重新计算并经监理、业主审核确认的工程量。若属于招标的清单项目缺漏而施工图有的项目,一般只需附上相关支持材料及新增项目的单价分析表.1.1。2合同外指在上述合同内定义项目以外的项目工程量和相应的费用。1。1。3签证指因施工图以外的工程现场发生的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签证是监理工程师证明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是否予以计量支付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1。1.4工程项目指地质勘察工程项目、土建工程项目、机电安装项目、奠基、各项设计、评估、服务类及相关的临水、临电和管线迁改项目等。1。1.5机电项目指机电采购项目(含包安装的机电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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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计量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并按合同中的有关进度付款条件,在施工完成且质量合格,单证齐全,符合有关合同的计量与支付原则,承包商即可填写有关报表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与支付,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量支付的验工计价单,按相应合同条款计价支付进度款。未经计量确认的工程费用代建单位不予支付。1.1。6。1计量计量必须按技术条件与业主批准的施工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项目包括合同规定的所必须完成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各项目的计量原则应按照有关合同的规定进行。承包商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各种规定的证、照齐全时,在计价同时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工计量.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否则代建单位可以拒付。1。1.6。2支付承包商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应提供形象进度表,造价工程师根据合同对进度预算进行审核并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核报告,代建单位参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报告,复核并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在扣除按合同各条款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等费用后,批准支付给承包商。若当月的月度完成工程量小于50万人民币时(施工前期费用除外),结转下月支付.1。1.7变更1。1。7.1变更的原因(1)前期及准备工作:前期及准备工作引起的变更主要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经代建单位批准,并按签证的形式计量与支付。(2)指令:由监理工程师,业主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图纸会审的有效书面文件。(3)项目实施:a.经批准的设计勘察变更引起的工程、设备数量、费用或进度计划变化;b.经批准的建筑、装修采用的材质标准引起的变更;c.机电安装工程中代建单位批准的器材规格、型号变更;d.因机电项目的接口条件的变化,且这种变化是—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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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而引起的变更.1。1.7。2变更的定义指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对于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为合同商签

  时相对于项目定标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并因前1。1。7.1条所述原因引起的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以下简称为“变更"。

  1.1。7.3变更的分类变更分为I、II、III类,各类定义如下:(1)I类变更a.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设计风格、设备制造标准、施工方法、技术标准等引起的变更;b.虽无前述技术变更、施工变更而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者,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30万元以上者。(2)Ⅱ类变更凡未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技术风格,但改变已确定的主要技术方案,改变工程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或需要补充进行技术方案的研究;或改变原合同节点工期计划;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费用范围为如下者:a.土建工程项目或设备采购项目b.机电安装工程(3)Ⅲ类变更主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a.机电安装工程中,管道、电缆线路走向引起的变更,但不引起其他承包商工程量的变化。b.变更未造成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技术风格的改变,但改变投标时(或合同签订时)确定的主要技术方案,改变工程局部设计勘察原则、方案.c.凡改变机电项目的非主要部件。d.或不属于以上项目,但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20万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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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下。达到100—-20万元(含100万和20万)的变更达到30——5万元(含30万和5万)的变更.

  第二章合同变更审批原则

  2.1合同变更由代建单位领导或授权代理人审批并签署。2。2紧急情况下(特指抢险、特急情况、危及运营安全情况)的合同及合同变更事项(含重大变更事项),由代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主持现场会议决定,事后由代建单位在45天内补办合同会签手续或变更手续(须详细说明危险情况及解决办法)。

  第三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及程序

  计量支付的验工计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变更均应在上报的报告中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在技术和经济两方面提出理由,并做出相应的分析。变更报告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次变更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承包商若有此类行为,代建单位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损失的权力。所有变更报告均应按附表的形式填写并准确报告,报告的递交必须留有足够的处理时间,不得无故拖延。若非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承包商不得因工期或工序等原因擅自进行变更处理。否则若因承包商延误处理时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监理工程师和代建单位的现场经办人对此类情况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对承包商的督促与帮助.代建单位将对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督查.3.1职责与分工3.1。1承包商的职责3。1.1。1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代建单位批准的施工设计勘察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并按规定每月填报有关表格报表.3。1.1。2承包商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的规定,代建单位批准的各类变更,及根据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提出合同价外新增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已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单价与合价中的除外)的单价分析表及单项预算表;或按照合同有关原则确定的单价分析表及单项预算表。3。1。1。3若监理工程师、代建单位认为承包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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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不详细时,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否则因此影响计量支付由承包商负责。

  3.1.1。4承包商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按合同原则进行变更的实施。

  具体业务规定如下:a.工程量: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勘察通知等资料每月分别计算项目的工程数量,工程量计算要有详细计算过程,并按附表格式进行计算。其中变更报告必须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单,否则不予办理。经确认的项目工程量是计量支付的限值。b.单价:承包商必须遵循合同原则,对合同中原有项目的综合单价继续沿用于变更中相同的项目,合同外新增项目单价应按合同规定的定额和计费标准编制.对于合同外承包商自购的建筑、装修及机电安装材料、设备之价高量多者,应事先按“设计变更报审表”填报,经驻地监理审核,代建单位批复后方可订货,否则不予认可。c.工程现场签证:对于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工程,承包商应及时办理签证,并按附“施工现场签证单”的格式填写,尤其要注明发生签证的数量、时间和原因.隐蔽工程必须随即签证,其它事发7日内办理签证有效,逾期补签或签证内容不实者,不予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d.台帐:承包商应建立“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工程项目变更汇总表”台帐,并每季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各种计量台帐的核对和确认。e。在每季度末,承包商应附上完成项目工程量的计算单;完成量的计算应采用总算总扣的方法。月验工虽不要求附上计算单,但承包商应实事求是,不得故意加大验工量,避免月累计验工超季验的情况.对承包商故意加大验工量的现象,代建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f.计量支付表,各变更申请表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规定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不得无故拖延。如拖延影响支付,造成资金紧张,由承包商自负。3。1.2设备供应商(卖方)的职责按本《办法》规定,设备供应商(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业主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价格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填报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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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3。1。3.1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原则,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审核、签认承包商报送的计量支付资料。3.1。3。2负责审核承包商报送的新增工程的数量、单价分析、对变更单项预算表提出审核意见。或按合同条款规定,指定新增项目的选用单价。3.1。3.3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防止出现超验、超计,并对审核的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承担监理工程师相应的责任,负责对技术、经济进行分析,供代建单位参考审批。3.1.3.4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指示变更工作,督促承包商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变更情况,按规定主持变更处理会议,审核相应报告,提出意见。按监理合同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变更引起的损失或延误。具体业务规定如下:a。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量的第一核查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对隐蔽工程要坚持旁站,对现场发生的所有工程量要做好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施工日志,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计算单要逐一认真核查,有权更正,对工程量计算正确与否负有完全责任。如出现工程量计算错误或超验重验情况,代建单位将依据监理服务合同规定酌情扣除监理酬金,按误计算费用的5%罚款。b.单价: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计价原则,对承包商沿用的单价和新编制的单价分析进行审核,对合同外自购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把关,并根据需要参与材料、设备选厂定价工作.c。签证:督促承包商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认真负责地审理每一签证内容,杜绝事隔数日后补签的现象,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d。台帐:监理工程师应按附表表号格式建立“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J05)”、“工程项目变更汇总表(J07)”台帐,每季与承包商、代建单位进行各种计量台帐的核对和确认。e.督促承包商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申报各种资料,并按规定主持变更处理会议,有责任做到及时准确,防止“少做多报”冒支的现象发生。f.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不得无故延误。g.在每季度末,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表格填写服务酬金支付申请表一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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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某些项目没有监理工程师,代建单位的现场经办人代行以上职责。3。1。4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的主要任务是提供由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方案深化设计、组织可

  行性报告的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报审、招标及设备采购管理、工程造价及进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直到验收手续的办理、资产确权和缺陷责任期保修完善等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管理服务工作。

  代建单位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进度、质量、控资协调管理及具体督促合同执行的责任人,负责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然后按相关管理流程送代建单位有关部门审查,从技术经济上把关。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的现场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a.负责项目协调、管理、监督。

  b。负责对变更的必要性、适时性进行审查,对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进行督查。

  c。对变更的技术方案从施工组织上,进行必要性和适时性方面把关,对变更涉及的工程量增减核实把关。

  3。1.4.2代建单位项目部副经理作为工程进度协调管理、工程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副经理,负责审查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3。1。4。3代建单位项目部投资管理工程师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与合同(变更)的归口管理的责任人,有权督促检查计量支付和合同(变更)的各个环节是否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管理办法。负责综合审查各种变更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计量与支付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及时扣除或扣留各种应扣款,在投资控制上把关。a.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批准上报的承包商计量支付报表实施工程项目的工程量。b。负责每季一次对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方面的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奖罚条例。c。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不得无故延误.d。审查各种变更的合同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相应计量与支付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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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性与准确性。e。在变更的问题上配合业主把关。具体业务规定如下:工程量:审核施工图的工程量,了解现场工程进度及主要在施部位,发现工程

  量有疑问,及时退回总监进行澄清或更正.单价:根据合同原则,审核承包商计量支付和变更中每一个单价的准确性和合

  理性,视情况需要参与乙供材科的选厂定价,在价格确定上把关,并负责有关材料价格的行文公布。

  签证:根据合同原则,审查各种签证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合同中已含内容的签证不予计量,过时补办的签证不予计量,不真实和没有计算单的签证不予计量。

  3.1.4。4代建单位项目资料员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责任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处理资料、文件,按本《办法》的程序及时送发各相关部门处理,并对变更的处理进行登记和督办。3.1。4。5代建单位设计主管是审查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变更过程中的技术协调工作。3.1。4.6代建单位工程部主管是审批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变更过程中的技术协调工作。3。1。4.7代建单位计划合同部主管其职责是对本项目工程合同的所有重要方面(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进行管理、监控。根据合同原则,审查付款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合同中已含内容的签证不予计量,过时补办的签证不予计量,不真实和没有计算单的签证不予计量.3.2代建单位造价主管造价是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全面负责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和预算与分析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包括建设在内的各项基建工程进行预决算管理,对计量支付进行最后审核.审核完毕后登记审批付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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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管理程序3.3.1计量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3。3.1.1计量支付流程表图例3.3.1.2竣工结算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工程,按照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在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承包商收到竣工验收证书(工程完工移交证书)后,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填写“竣工款申请审批表”,承包商与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对清往来帐目与款项,按合同规定扣留保留金(质量保修金)后,按相关规定及流程审批后,由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送业主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修补缺陷的指示时,业主或代建单位有权雇用其他人和支付给其他人合理费用来完成这项工作,该费用将在原承包商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机电项目初步验收结算按机电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执行。3.3。1。3结清按合同规定承包商在收到缺陷责任证书(质保期证书)后,承包商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按季计量支付流程审批后,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送给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一份最终付款证书,并交给承包商一份副本,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与承包商进行最终付款结清合同所有款项。3.3。2变更管理的程序变更处理按分类分级处理的原则进行.工程项目合同具体变更管理程序规定如下:

  第四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规定

  4。1计量支付的规定与实施合同的计量支付必须按相应的合同所规定的计量支付原则进行,机电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控制节点及合同规定的原则支付。土建、机电安装工程按以下原则计量和支付:4。1.l合同内项目的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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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1满足合同计量支付原则时,工程量清单中具有单价的项目,在工程量累计不超出合同工程量时,以当期计量的工程数量乘以单价即为当期该项目的支付款额。

  4.1。1.2满足合同计量支付原则时,以合价包干的项目,在合价款额以内以承包商提供的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按合同原则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支付。

  4。1.2合同外项目的计量支付4。1.2。1合同中以单价承包的项目,由于批准的施工图或批准的变更增加的工程数量,按合同原则和本《办法》计量后,由监理工程师签证,套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单价进行计量支付的计算。4.1.2.2签证形式提供的工作,按合同原则进行计量支付计算。4.1。2。3合同中以综合单价(按规定调整价差)的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价差调整,以该时段的工程数量按月度进行总量调差支付。4。1。2。4变更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进行计量支付的计算,并纳入当期的计量支付申请表.4。1。3计量支付的时段划分4.1.3.1计量支付按月、季、年、竣工验收、缺陷责任证书(移交)等不同阶段。4。1。3。2月、季、年等应以公历为准,计量支付应以相应的时段完成的工程数量、项目进行,每月的20日作为截止日。4.1。3.3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服务费按合同规定的时段,由代建单位进行审查批准支付.4。1。4不予计量支付的规定计量支付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下列情况不予计量支付4.1。4.1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4。1。4。2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全;4。1.4。3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4。1.4.4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费率与投标文件不符;4。1。4。5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4。1。4。6各分部分项工程无质量检查合格证,或须返工、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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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7合价包干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合价总额;4.1.4.8未按有关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进行检查,未填写相应质量检查证;4.1.4。9成品、半成品、器材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4。1.4。10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并未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4.1。4。11变更及费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变更的费用未获批准。4.2变更的费用计算变更的费用计算,应同各个合同项目在合同签订时的各项原则,报价时的计

  算原则相统一.即费用总构成和各单项费用构成,单价构成的费率和构成应有连续性,延伸性,并不能超越或违反合同原则.

  第五章附则

  5.1施工图设计勘察数量实施的变更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勘察的工程数量实施时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内工程数量

  有变化,也应按本《办法》办理工程变更,但应由监理工程师核查其数量以便合

  同执行备查。其支付按本《办法》4。1.2条“合同外项目的计量支付”规定处理。5.2适用范围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各建筑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

  合同、机电采购项目合同的计量支付管理,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均应按

  本办法进行管理。

  5。3解释权和修订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在江苏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

  位)。

  第六章附表

  6.1计量支付报表6.1。1代建单位用表a.资金拨付审批表b。工程形象进度审核意见表c。工程进度审核意见表d.材料、设备报价审核表6。1.2施工单位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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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工程款支付申请表b.总承包单位计量支付汇总表、专业分包单位计量支付汇总表c.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明细表d.设计变更报申表e.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f.变更工程量清单g.综合单价分析表h.设计变更造价审核表i.工程签证项目汇总表j.施工现场签证表k.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表l.安全生产措施费落实使用检查表m.承包商选材变更申报表n.预付款支付申请表o.竣工付款申请表p.划拨表6。1。3监理用表a.工程款支付审核报告b。计量支付汇总审核表c.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明细审核表d.设计变更报审表e.设计变更项目汇总审核表f.变更工程量清单审核表g.工程签证项目汇总审核表6。1。4材料(设备)供应商用表a.机电设备合同款支付申请书b.设备到货汇总表c.设备到货清单一览表(G03)d.设备开箱检查记录(G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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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5服务类表格a.服务酬金支付申请

  第八部分工程资料管理

  1。1施工过程资料的管理1.1。1资料上报程序:XXXXX1.1。2代建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资料下发程序:XXXX1.2总包单位有义务对总包施工及总包管理工程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1.3分包单位对其施工的分包工程负有具体收集、整理、编制、汇总档案资料的义务,并保证所提供的档案资料是齐全完备和有效的。1。4分包单位在完成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完成工程档案资料的汇总,并上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有义务对该资料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要求分包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再上报总包单位。

  第九部分工程验收与移交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属于贵阳市行业部门下发文件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属隐蔽验收的,在隐蔽验收前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监理单位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施工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在6小时内或施工监理单位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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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属中间验收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施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1.2竣工验收1.2。1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所负责施工工程竣工图的编制管理工作.监理单位有责任根据竣工图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1.2.2经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参与验收。1.2.3办理工程预验及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准备验收工程的场地清理干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后10天内,承包单位和发包人签署工程交接验收证明文件,并再次对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场地已清理干净,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管理。1。3保修管理承包单位有义务对工程的保修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项目完工后及时在保修期内做好保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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