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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审核确认工作方案5篇

时间:2022-10-11 11:30:05 来源:网友投稿

辅警审核确认工作方案5篇辅警审核确认工作方案 加强协辅警队伍政治建警工作方案 根据省厅政治建警“1+5”系列文件和市局、县局政治建警实施方案,为确保协辅警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辅警审核确认工作方案5篇,供大家参考。

辅警审核确认工作方案5篇

篇一:辅警审核确认工作方案

协辅警队伍政治建警工作方案

 根据省厅政治建警“1+5”系列文件和市局、县局政治建警实施方案,为确保协辅警队伍稳定健康向上,特制定协辅警队伍政治建警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推进协辅警队伍政治建警系列措施,至 2018年底,县局形成链条明晰的责任体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制度完善的长效机制,初步实现衡阳县局协辅警队伍”四个意识”明显增强、能力素质明显提升、工作作风明显好转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协辅警队伍政治建警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县局党委书记、局长罗小伟任组长,政委李忠任党务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政工室,由政工室主任罗爱君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协辅警队伍政治建警工作,制定协辅警队伍政治建警目标任务、策部署,研究解决协辅警政治建警重大事项。

 三、管理体系 1 1 、明确管理责任。协辅警队伍政治建警工作要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各党支部负责做好本单位协辅警政治建警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负责牵头抓总,教导员、指导员负具体责任,各单位民警对所管理的协辅警政治建警工作负直接管理责

 任。

 2 2 、完善管理方法。依据《衡阳县公安机关协辅警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协辅警岗位,明确协辅警的工作职责,深度挖掘协辅警工作潜力和职业热情;要充分考虑协辅警专业特长,结合岗位职责,实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精准定位的目标。要统筹推进民警和协辅警队伍政治建警工作,按照省厅、市局、县局关于政治建警的相关要求集中开展理论学习,落实好请示报告制度和省厅个人交往行为自查整改工作,每月实行德能勤绩考核,形成齐抓共管,抓出成效。

 四、工作重点 1 1 、切实加强学习培训。各单位要组织协辅警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省厅、市局、县局政治建警系列文件,协辅警管理规定和业务文化知识等。针对协辅警学习情况,县局将每年组织辅警进行 1 次集中考试和测评。学习、考试、测评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考核。同时,要因人施策,因材施教,根据岗位性质,开展个性化学习培训,内勤岗位协辅警要加强忠诚教育和保密教育,窗口岗位协辅警要学习仪表仪态、强化服务理念,勤务岗位辅警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工作水平,特别是各单位的后勤管理部门要抓好司勤岗位协辅警的日常管理,切实强化其责任意识和规矩意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2 2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促协辅警严格按照《湖

 南省公安机关请示报告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值班备勤、请休假等日常工作的请示报告。

 3 3 、规范协辅警交往行为。要将规范协辅警交往行为作为加强队伍管理和重点帮扶教育人员摸排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对照省厅规范协辅警交往行为,对协辅警的交往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加大协辅警的宗旨教育、忠诚教育、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力度。

 4 4 、加大关爱协辅警工作力度。组织协辅警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引导广大协辅警崇尚积极向上的健康生活;积极帮助协辅警解决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协辅警对其予以帮扶救助;进一步将协辅警工会会员管理,享受“七节一生日”、慰问等各类待遇,确保各项惠警措施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1 1 、提高政治站位。协辅警队伍是公安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在开展政治建警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协辅警与民警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以政治建警统领协辅警队伍建设,健全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警务辅助力量。

 2 2 、把握时间节点。按照县局政治建警实施方案的要求,分阶段稳步推进实施,严格把控整体进度。请各单位在 7 月24 日迅速启动协辅警规范交往行为自查自纠,并填写好《衡阳县公安机关规范协辅警交往行为自查报告表》,于 7 月 28日下班前,将自查报告表交政工室 412 办公室。

 3 3 、强化督导考核。县局从政工、纪检、监察部门抽调

 专人,按照政治建警工作要求,加大对协辅警队伍政治建警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县局政治建警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绩效评估和协辅警平时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规范队伍管理。

篇二:辅警审核确认工作方案

1 - 全区公安机关辅警队伍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着力解决当前辅警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升辅警队伍能力、素质和形象,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经分局研究,决定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至 12月 15 日,在全区范围开展为期六个月的辅警队伍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指导,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在全区公安辅警队伍中组织开展一次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的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深入查找辅警队伍存在的精神不振作、工作不认真、执勤不规范、纪律不遵守等方面问题,切实摸清辅警队伍人员底数和基本情况,分类建立辅警工作台账和管理档案(辅警台账已另行下发),建立健全辅警归口管理、规范管理、招录聘用等工作机制,全力推进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全区辅警队伍要通过队伍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实现以下

  - 2 - 目标: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政令警令更加畅通,不发生违反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的问题,能够自觉抵制各类腐败及“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执法为民思想更加牢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杜绝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问题发生;全体辅警执法执勤行为更加规范,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警民关系更加融洽,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辅警精神面貌发生深刻变化,工作态度“零推诿”、办案办事“零投诉”、管理服务“零过错”,违法违纪“零发生”。

 三、方法步骤 教育整顿活动具体分学习教育、自查剖析、巩固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教育阶段(6 月 15 日至 10 月 15 日)

 1.学文件法规。组织学习《人民警察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的意见》、《保密法》、《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民个人信息查询使用五项严管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让辅警人员牢记承担的岗位职责。

 2.学纪律条例。组织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违纪违规行为记分办法》、《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汇编》和相关工作纪律规范,通过学习让广大

  - 3 - 辅警严守纪律红线。

 3.学经验教训。梳理近年来涉及本单位、本部门辅警违法违纪 问题的案例,组织辅警集中学习讨论,深刻剖析问题发生的根源,引导广大辅警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纪律意识,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

 (二)自查剖析阶段(10 月 15 日至 11 月 15 日) 1.全面开展辅警队伍的排查工作。各辅警管理责任单位要切实摸清人员底数、身份性质、学历信息等相关情况,对照省、市有关文件中关于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所有辅警进行一次系统审查,逐人核查是否存在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2.定期开展对辅警队伍的检查工作。各辅警管理责任单位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督察每月视频巡查通报的问题、上级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找出责任人,予以记分,填写《记分告知单》,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辅警填写《辅警批评教育登记表》、对累计记分达到 6 分的辅警填写《分局辅警警诫登记表》、对累计记分达到 12 分的辅警坚决予以辞退。把边学、边查、边改贯穿于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始终,务求实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找准症结,限期整改。对因疏于管理,致使队伍中发生严重违法违

  - 4 - 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及时组织对辅警队伍的剖析工作。要始终坚持“存在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改什么问题”的原则,从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上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通过组织剖析会、 分组讨论会等形式,让辅警深入学习、入脑入心,汲取教训、洗礼心灵,要求辅警逐人写出个人剖析材料。各辅警责任单位要针对本单位辅警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对单位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辅警个人的剖析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并存档备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11 月 15 日至 12 月 15 日)

 1.规范辅警队伍工作台账。各辅警管理责任单位要为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打下扎实基础。要综合运用分局下发的《辅警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辅警教育训练及理论学习登记本》等 8 本队伍日常管理台账,通过记录辅警日常动态信息,对辅警的日常考勤、培训记录、违规违纪等情况全部建档留存,逐一研判评定,掌握辅警履职尽责、工作作风、遵章守纪等情况。

 2.开展辅警正面典型选树。结合全省公安组织开展的“千名好民警、辅警”活动,开展“我身边的辅警榜样”征文活动,择优选出 10 篇体会文章在分局辅警管理网公布,同时要求各部门积极挖掘选树优秀辅警典型,作为推荐治安

  - 5 - 荣誉奖章的获选人。

 3.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辅警管理责任单位要结合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进一步建立完善辅警管理各项长效机制,抓好进人、管人、用人各个环节工作措施的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辅警管理责任单位要从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开展辅警队伍纪律作风教育整顿 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学习有计划、排查有记录、作风有改观。各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对此次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领导督促。

 (二)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各辅警管理责任单位要确保不漏人、不漏项、不漏报、不瞒报,从严从细从实抓好辅警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分局协辅警管理大队将对各辅警管理责任单位开展明查暗访,并予以单位记分,切实形成依规办事、按章管理的良性氛围。

 (三)褒贬并重、注重实效。为突出辅警队伍教育整顿的效果,各辅警管理责任单位要认真查摆辅警队伍中存在的共性、个性问题,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同时找准标杆,表扬一批先进辅警,树立学有样板,确保队伍规范建设。

  - 6 - 各辅警管理责任单位请于 12 月 15 日前要将本单位辅警教育整顿工作总结以呼警通的形式上报协辅警管理大队(联系人:XX,电话:XX)。

篇三:辅警审核确认工作方案

安局公开招聘辅警方 案

 计划方案

 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辅警方案

 为加强我市社会治安管理,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解决公安机关警力不足问题,经安达市人民政府批准,安达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岗位和数量

 此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 30 人,其中男性 25 人,女性 5 人。具体岗位为:公安局基层所队非涉密岗位。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报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30 周岁以下(1987 年 8 月 22 日后出生);

 3、大专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形体端正,无残疾、无精神病史、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 1.0 以上,男性身高在 170 厘米以上,体重 60 公斤以上,100 公斤以下;女性身高在 165厘米以上,体重 50 公斤以上,65 公斤以下,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5、安达户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4、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

 5、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或者正在服刑的;

 6、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7、其他不适合担任警务辅助人员的情形。

 三、招聘方法和步骤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

 1、报名时间:2017 年 8 月 23 日至 30 日(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安达市公安局二楼大厅案管中心;

 3、报名材料:只接待现场报名。报名时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4 张。亲自填写《招录辅警人员报名登记表》、《招录辅警人员政审登记表》。

 (二)资格审查: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资格审查。

 1、毕业证书、年龄等方面审查;

 2、身体条件审查及测试。对报名者进行身高、体重、视力等方面进行测试,合格者进行体能测试;

 3、体能测试。测试长跑(男性 1000 米、女性 800 米)和立定跳远,合格者进入考试环节。

 男性:1000 米及格标准为 4’32” ,立定跳远及格标准 2.08 米;

 女性:800 米及格标准为 4’32” ,立定跳远及格标准 1.4 米。

 资格审查后,符合考试条件人数若达不到该岗位招聘数额的 3 倍时,经请示市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三)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办法,总分 100 分。

 1、笔试:采取闭卷方式,满分 100 分,占考试总成绩的 70%,主要测试时事政治、公安基础知识和写作,不发放学习资料。根据笔试成绩,按照该岗位招聘数额的 3 倍确定面试人员。若达不到比例,经请示市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降低比例;

 2、面试:满分 100 分,占考试总成绩的 30%,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式,主要测试逻辑思维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3、总成绩计算: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数额 1:1 比例确定进入政审环节人员(最后一名出现总成绩并列时,根据面试成绩高低确定进入政审环节人员)。

 (四)政审、体检和公示:政审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政审小组,到被政审人员户籍所在地进行政审。体检参照招考公务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拟聘用人员在安达市电视台进行为期七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参加岗前培训。政审或公示期内出现问题按总分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

 (五)岗前培训:由公安局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期满后进行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聘用。

 (六)聘用:由公安局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含试用期二个月),在合同期内被聘用人员违反公安机关各种纪律规定及《安达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自动终止。待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续签三年合同。

 四、待遇保障

 1、辅警人员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 1300 元,由本市地方财政承担;

 2、“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

 3、咨询电话:0455--xxxxxx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这次招聘工作的领导,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招聘辅警工作领导组织,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顶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郭宝庆,人社局党委书记、局长葛洪刚来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局政治处主任邓喜军担任,办公室设在公安局政治处,负责招聘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关系等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要主动提出回避。

 (二)严肃招聘过程。要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方案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隐瞒违法犯罪事实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违反本方案其他情形的。

 (四)本招聘方案解释权由公安局负责。

 安达市公安局

 2017 年 8 月 22 日

篇四:辅警审核确认工作方案

安机关指挥中心接警员(协辅警)招聘工作方案

 题

  要

 一、组织领导

 二、协警接警员聘用条件

 三、聘用办法

 第 1 页

 共 2 页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员(协辅警)

 招聘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充实 110 报警服务台协警接警员(以下简称协警)队伍,充分发挥协警在可视化指挥调度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聘用协警领导小组,市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市局指挥中心主任××、市局政治部副主任××、市局装财处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副主任××任主任,具体负责协警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协警接警员聘用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保密意识,听从指挥,令行禁止,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3、大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公安院校及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可优先聘用; 4、年龄 18-30 周岁,身体健康,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5、拟招录人员须具有××市户籍或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6、协警被聘用后,至少在岗工作二年以上(因违法违纪被

 第 2 页

 共 2 页 开除除外),工作不满二年提出辞职的,承担相关责任。

 三、聘用办法 (一)市局共聘用协警 20 人,岗位为 110 报警服务台接警员。

 (二)协警日常管理、考核由市局指挥中心负责。

 (三)协警被聘用试用期满 6 个月后,由市保安公司与协警统一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与交警分局、保安公司聘用协警工资水平相当。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含协警个人负担的“三金”部分)、绩效考核工资、交通补贴、餐费。协警服装及其他办公物品由市局装财处统一采购。

 (五)协警录用考试及培训工作由指挥中心负责。

 考试范围包括: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普通话口语及听力测试、市辖区地理信息知识、公文写作基础知识; 培训内容包括:可视化指挥调度系统操作、辖区地理环境及治安划界、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普通话、各类警情处置规范、公安部《内务管理条例》及协警队伍管理规定、公安保密知识等。

 (六)招聘报名时间从×月×日开始至×月×日结束,×月×日至×月×日完成技能测试和体验、政审、公示工作。

 (七)招聘工作中的未尽事宜及时报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篇五:辅警审核确认工作方案

改革方案最新版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辅警改革方案最新版》的内容,具体内容:2020 年 1 月 11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下文是关于最新的辅警改革方案,仅供参考!辅警改革方案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 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与警航设备的辅助维护、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 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三)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四)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四条 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由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地可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文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人事部门采取聘任制公务员或者地方事业编制方式招录。

 第十六条 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可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 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 18 周岁以上、45 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直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采取劳动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委托劳务派遣及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采取直接聘用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公安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抚恤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全额保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

 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涉案财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

 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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