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10篇

时间:2022-09-26 08:50:23 来源:网友投稿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10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2—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10篇,供大家参考。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10篇

篇一: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dash; 2 —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16 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遴选,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三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承担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 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遴选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面可结合实际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等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社会评价组织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遴选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设立,承担专项职业能力具体考核工作。第五条 评价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评价中心”)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受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备案,组织开展对省级评价机构的遴选、评估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评价机构备案、遴选及管理工作。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市级评价机构的遴选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对行政区域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评价机构遴选及管理工作。

 — 4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县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对行政区域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职业资格考核鉴定机构评价职业为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技能类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认定职业为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考核项目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七条 设立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能够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注重社会效益,无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二)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兼职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等;(三)具备与评价职业相匹配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四)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评价相关管理制度,把社会效益

 — 5 —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五)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1.原则上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公信力的规模以上龙头企业;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2.能够按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3.建立职业技能等级津贴制度,对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给予一定的技能津贴。(二)社会评价组织1.具备人才培养或培训服务职能的各类独立法人主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普通高校、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型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等);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具有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第三章 设立流程第九条 各类机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成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单位按照现行《国

 — 6 —家职业资格目录》,向相应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同意后,将拟设立机构信息按照隶属关系报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统一编码。(二)申请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用人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提交材料。申请成为社会评价组织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定期发布遴选公告,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时间、遴选条件、评估要求、评审方式等。评估评审方式一般采取听汇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现场察看、视频连线、资料审核、技术核查、集中路演等多种方式。社会评价组织遴选结果实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统一编码并出具回执。(三)申请成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等级认定机构设立流程办理。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评价机构信息,包含评价机构名称、机构编码、地址、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等内容,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省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更新,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 7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拟面向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需提交下属子公司名单及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社会评价组织拟在机构所在地之外增设考点的,需经考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认定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考点应满足评价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要求。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遴选的部门行业评价机构可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遴选评估后设立,认定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四章 工作要求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依据评价标准规定要求,使用规范编制的题库,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组织开展评价活动。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财务、考务、评价质量、证书数据、档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当配备与评价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定期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业务培训。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评价场地、设施设备、材料消耗、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相关职业(工种)评

 — 8 —价收费标准,并按隶属关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网站和本机构网站、机构所在地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欺诈手段收费。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活动全过程资料。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当加强评价场所建设和设施设备维护与更新,确保评价活动正常有序安全开展。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消防设施、应急救援器材、疫情防护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需变更单位基础信息的(含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需按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变更。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需变更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的,需按隶属关系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评估后予以变更。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设立有效期为 3 年,到期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于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向相应的人力资

 — 9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经评估合格的,有效期延长 3 年。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评价工作的,应按隶属关系告知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提高质量意识,确保评价质量,维护证书权威。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按隶属关系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鼓励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评价机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对评价机构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26 日起施行。

 — 10 —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16 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价机构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活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机构是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统称。第四条 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坚持“合法依规、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形成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共同作用的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的技能人才评价环境。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按照“谁备案(遴选)、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各

 — 11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统筹管理,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机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第七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人员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质量,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三章 监管职能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价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通过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评估和监管档案以及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评价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督促其规范评价活动。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以下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一)评价机构执行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

 — 12 —定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依据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等方面情况。(二)评价机构履行申报中对资质、人员、场所、设施以及制度配备等事项的承诺,落实《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责任书》要求,在备案与遴选职业(工种)、等级和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等方面的情况。(三)评价机构按照操作指南和相关制度要求规范开展评价,在资格审核、考务组织、试题保密、人员配备、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四)评价机构按规定公开评价计划、评价方式与时间地点、评价结果、证书查询途径、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渠道等方面的情况。(五)评价机构在维护评价所需软硬件设施、题库开发与规范使用、派遣考评人员与内部质量督导员、实现评价过程可追溯、评价资料完备可查等方面采取的质量管控情况。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派遣外部质量督导人员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包括明察与暗访;(三)对评价相关人员开展个别询问、调查核实;(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评价活动的原始记录、台账资料、电子影像与数据等相关资料;

 — 13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并将评价机构受到的处理和处罚等情况记入监管档案,并依法依规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第四章 监管方式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监管计划,确定监管内容、监管重点和监管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以“数字化+监管”和现场督查等...

篇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彻落实 15 号文件 强化质量管理 全面推进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张小建副部长在全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2006 年 5 月 25 日)

 同志们:

  这次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视频会议, 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发布后, 劳动保障系统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工作会议。

 主要任务是学习中央 15 号文件精神, 分析高技能人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明确高技能人才评价重点, 交流经验, 部署任务, 推动工作。

 今天上午, 中组部人才局时玉宝副局长介绍了中央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 对我们深入学习和理解 15 号文件精神很有帮助。

 培就司于法鸣同志、 鉴定中心刘康同志分别就技能人才评价和加强鉴定质量管理做了工作报告,我都同意。

 上海、 江西、 深圳和兵器工业、 中国石化、 中国二重以及北京工贸技师学院等 7 家单位分别从地方、行业、 企业、 院校等不同角度介绍了工作, 这些经验都来自实践, 各有特点, 相信对大家都有启发。

 下面, 围绕学习中央文件精神, 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我讲几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 即中办发 15 号文件, 是在“十一五” 开局之际,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和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标志着高技能人才工作走上快车道, 必将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当前, 要认真学习领会 15 号文件精神, 明确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这里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我们学习的体会。

 (一)

 15 号文件将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15 号文件特别强调了在本世纪头 20 年, 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中, 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把它作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 提升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 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增强党的阶级基础的必然要求; 把这项工作的意义深化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营造人才辈出、 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的程度, 提升到关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15 号文件曾先后经过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三次会议研究审议, 是中央最高层的重大决策。

 在审议过程中, 中央领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都再三强调了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 对解决这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以及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5 号文件对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所做的部署,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国务院对高技能人才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做好这项工作的殷切期望,必然带动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重视程度, 加大支持力度。

 我们要从这个角度学习和理解文件精神, 把思想认识和工作理念提高到中央文件的高度上来, 统一到中央文件的精神上来。

  (二)

 15 号文件对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新要求

 中央领导同志在审议 15 号文件时, 曾明确指出, 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很必要。

 第一, 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教育是基础, 尤其要办好职业教育。

 要按照市场需求改革职业教育, 培养目标是适合市场需求, 培养内容要结合生产实际。

 第二, 要研究如何加强岗位培训, 真正的技师、 高级技师是在岗位工作中培养出来的。

 我国加工制造业的水平如何, 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 严格考核鉴定评价工作。

 因为技能人才是在企业工作的,要充分发挥企业作用, 同时又要严格管理, 防止把这件事搞乱, 避免水平没提高, 比例却上去了。

 中央领导的要求, 切中当前高技能人才工作实际, 高屋建瓴地指出了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15 号文件围绕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总目标, 对政府、 企业、 学校和劳动者分别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文件强调政府的重视和引导作用, 要求各级政府要把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要探索建立多渠道培养、 多元化评价、 多层次使用、 多方式激励、 多方位服务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

 文件强调企业行业的参与和支持作用, 要求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工作中, 要发挥培养主体的作用, 积极进行评价机制改革, 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关键作用, 完善能力业绩与工资待遇相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

 文件强调院校的教育和培养作用, 要求职业院校紧密结合企业岗位要求, 对照国家职业标准, 确定和调整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 充分发挥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

 文件还强调劳动者的能动作用, 鼓励技能劳动者参加培训和考核、 开展技术交流、 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为劳动者实现技能成才开辟了广阔空间。

 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 理解 15 号文件精神实质, 明确

 新要求, 掌握新政策, 扎扎实实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

  (三)

 贯彻 15 号文件必将开创高技能人才工作新局面

 “十一五” 期间, 我国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 都对高技能人才队伍提出了新挑战。

 一是经济发展、 产业优化升级、 企业提高竞争力, 迫切需要提高技能劳动者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整体素质。

 当前, 我国技能劳动者占从业人员总量比重较低, 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员的 33%, 与发达国家技能劳动者占从业人员总量的比重在 50%以上的情况相比, 有很大差距。

 技能劳动者结构不合理, 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比例偏低, 我国高级工以上包括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 21%, 与发达国家高技能劳动者比例一般为 30%的情况相比,更存在较大差距。

 特别是制造、 加工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 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 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 。

 解决这方面问题, 必须加大力度,加快速度, 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跨越发展。

 二是严峻的就业任务, 对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 我国正面临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攻坚期、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加速期, 就业再就业压力非常集中。

 一方面是就业供大于求矛盾仍严重存在: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高校毕业生、 退役军人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失地农民等新的就业矛盾进一步突出。另一方面是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已越来越成为就业关键因素:

 新成长劳动力要实现市场主导就业和自主就业, 必须具备相应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下岗失业人员要实现再就业, 必须具备转换职业的能力; 而农村劳动者要实现转移和进城就业, 就必须具备打工的技能。

 因此, 我国就业的根本出路, 在于提高劳动者素质能力,这就需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开发,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 实现由数量就业向素质就业的转变。

  针对“十一五” 时期形势发展的需求, 15 号文件在总结各地、 各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的实践基础上, 对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任务:

 从总体目标来说, 到“十一五” 末, 高级技工(职业资格三级)

 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要达到 25%以上, 其中技师、 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 5%以上, 并带动中、 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的梯次发展; 从工作任务来说, 要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 结构合理、 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 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建立培养体系完善、 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 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切实抓好 15 号文件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我们就一定能动员全社会力量, 开创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新局面。

 我们也一定能克服困难, 努力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我们所指的高技能人才评价, 是对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的考核和评定, 是职业技能鉴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根据中央人才会议和人才文件的统一要求, 在现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下来的。

 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要有一个周期, 从现在抓起, 两三年后才能见效; 对高技能人才的评价, 则是即时的工作, 从现

 在抓起, 马上就可见效。

 因此, 我们贯彻落实 15 号文件在做出全面部署的同时, 首先抓评价这个环节。

  (一)

 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经过这十几年的发展,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不断健全, 鉴定网络遍布全国, 标准题库形成一套系统, 全国城乡 劳动者中已有 6000 万人(次)

 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得到企业、 院校和劳动者广泛认可,在求职就业上的“通行证” 作用、 在带动培训工作上的“牛鼻子” 作用进一步显现出来, 同时也为搞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这几年来, 通过组织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 , 高技能人才年均增长 8%左右, 评价工作在高技能人才培养、 使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量新技师的成长, 有多年来培养积累的基础, 更有评价工作改革突破、 大力加强的促进作用。

 这方面的进展和成绩,也是与各地区、 各部门、 各有关行业企业的艰苦努力和辛勤工作密不可分的。

  但同时, 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工作的需求相比, 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整体上说, 高技能人才评价能力跟不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需要, 影响了高技能人才的成长。

 用人单位普遍反映, 许多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岗位中, 技能已经达到高级工以上水平, 但由于评价工作没有及时跟上, 他们还不能被认定相应的职业资格, 其能力和才干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成长受到制约, 他们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影响。

 二是就一些鉴定机构而言, 对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不高, 影响了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规范性和权威性。

 一些地区、 行业的鉴定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鉴定质量的“假、 次、 低” , 即:

 以假乱真, 以次充好, 以低顶高。

 鉴定工作的质量问题也集中表现在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直接影响到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声誉。

 各地呼吁必须从高端开始, 严格质量管理, 强化鉴定质量, 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走上一个健康的发展轨道。

 三是从机制上说, 高技能人才评价与培养、 使用、激励等环节没有形成有效联动, 导致评价在高技能人才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高技能人才评价应该作为岗位使用与待遇的依据, 并能够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 提高技能, 但在实际工作中, 评价工作还没有做到这一点, 致使评价工作难以发挥作用。

 社会各方面和广大技能劳动者都强烈呼吁要加快建立评价与培养、 使用、激励联动的机制, 以促进广大劳动者立足岗位、 技能成才。

  面对新的挑战, 我们还应该看到, 15 号文件的贯彻实施将使高技能人才工作步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高技能人才工作面临最好的发展机遇, 具备了许多有利条件。

 一是党中央、 国务院和各级党委、 政府高度重视, 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是各地方、 各部门形成了协调配合、 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三是国家和地方层层制定相关政策, 明确目标任务, 并安排了相应的资金投入。

 四是行业、 企业、 院校和培训机构、 广大劳动者等各方面积极性空前高涨, 工作主动性不断增强。

 五是各地、 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 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因此, 我们要坚定信念、 再接再厉, 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实现新的突破和新的发展。

 (二)

 进一步明确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任务

 搞好评价工作, 并使之与培养、 使用、 激励等工作进一步有机结合, 是实现高技能人才工作新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证。

 “十一五” 期间, 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 要由目前的 21%提高到 25%, 提高 4 个百分点, 总量要净增 890 万人。

 其中, 技师、 高级技师由 4%提高到 5%, 提高 1 个百分点, 数量要净增 190 万人。

 任务是相当繁重的, 同时也是经过努力奋斗可以实现的。

 根据工作基础和培养能力分析, 最近两年, 高级工和技师、 高级技师年均增长 8%左右。

 以此推算, 在 2006-2010 年的五年中, 通过加大工作力度, 推动高技能人才年均增长率提高到 9%左右, 是能够实现工作目标的。

 这其中, 评价工作的任务首当其冲, 不仅现有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劳动者, 要通过评价产生出来; 还要把正在培训的后备劳动者, 通过评价送上成长通道, 以此来保证高技能人才不断涌现, 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当前, 搞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落实四个突破, 实现制度创新。

 15 号文件明确要求, 要进一步突破年龄、 资历、 身份和比例限制, 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 以工作业绩为重点, 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要落实这一要求, 对于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 要及时组织考核鉴定。

 对于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核心骨干职工,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

 对于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 要按规定直接晋升和优先组织参加技师、 高级技师考评。

 要从技师、 高级技师考评开始, 积极创新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要探索建立社会化、 企业、院校等多元评价机制, 使各职业领域、 各类群体中的高技能人才都能得到科学、 规...

篇三: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能人才评价表彰工作1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二OO六年七月 二日王晓君

 15号文件高技能人才工作主要环节技能培养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技术交流表彰激励表彰激励2岗位使用竞赛选拔合理流动社会保障

 主要环节完善两个工作体系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3健全六项工作机制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岗位使用

 第一部分高技能人才4考核评价

 第一部分 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基础1 5号文件新要求工作安排:

 指导思想5目标任务多元评价坚持三公加强基础高端带动

 15号文件:

 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 资历、 身份和比例限制6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完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反对和防止考评中的不正之风允许破格或越级参加考评

 工作基础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 资历、 身份和比例限制7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2004年, 12万新技师2005年, 19万新技师2006年, 计划25万新技师十五期间, 3200万人取证, 高级工以上只占15%不到

 一、 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对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的考核和评定,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8初级初级中级中级高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一级)(一级)(五级)(五级)(四级)(四级)(三级)(三级)(二级)(二级)

 二、 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 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 更新理念, 突破发展, 创新制度, 坚持公开、 公平、 公破发展, 创新制度,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加强考核评价工作, 强化质量管理, 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9 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做好服务, 为高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提供支持

 三、 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1 5号文件要求, 围绕“十一五”期间高技能人才工作目标任务, 为700万高级技工、 1 90万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提供考核评价服务培养提供考核评价服务。1 0 着力构建制度完善、 评价科学、 基础健全、 质量可靠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新机制和新体系,并带动整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新发展。

 三、 考核评价目标任务:

 四个突破 进一步突破年龄、 资历、 身份和比例限制。 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 要及时提供技能鉴定服务; 对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在职职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认定验的在职职工, 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认定; 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要按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和优先组织参加技师考评; 对专业技术人员等有意愿参加考核鉴定的其他各类人才, 要同等提供评价服务。11

 四、 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多元评价机制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1 2

 四、 多元评价机制:

 完善社会化鉴定 在全社会大力推进200个从业人员多、 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

 的技师、 高级技师评价工作, 建立标准题库齐全配套、 组织实施规范有序、 培养评价使用相互联动的评价工作机制。序、 培养评价使用相互联动的评价工作机制。1 3 各地结合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加快建立城市中心鉴定平台, 开展技师、 高级技师示范性鉴定活动, 为高技能人才成长提供公共评价服务。

 四、 多元评价机制:

 企业评价改革试点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 确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能力考核和业绩评定内容, 结合生产服务过程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进行评价。 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 业绩突出对于在企业生产线掌握高超技能, 业绩突出的劳动者, 经所在单位认可, 可在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历条件基础上, 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 高级技师考评。 对于职业技能鉴定试点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 要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1 4

 四、 多元评价机制:

 院校职业资格认证 开发与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 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和办学要求。 依托教学质量高、 基础条件好的技工院校开展依托教学质量高、 基础条件好的技预备技师试点, 大力强化校企合作, 建立职业院校和企业分阶段培养和考核的工作机制, 探索规模化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的方法和途径。 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学员在企业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 经所在单位认可, 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1 5院校开展

 四、 多元评价机制: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 制定并公布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规范, 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发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 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 发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 探索进行专项能力1 6 对现代制造业、 服务业中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 经我部批准, 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 完善职业功能模块,分阶段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评价创造便利条件。

 五、 加强高技能评价质量管理:

 三公原则 通过多种方式, 公开发布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申报条件、考评时间及场所、 组织实施流程。 公平对待申请参加评价的劳动者, 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严肃考场纪律, 规范考评行为, 杜标准和有关规定, 严肃考场纪律, 规范考评行为, 杜绝弄虚作假、 考场作弊和违规评判等不正之风。1 7 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公正, 认真调查了解群众举报的质量问题, 秉公处理。 设立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专线举报电话, 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鉴定所(站)

 的显著位置公布,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 加强高技能评价质量管理:

 所站管理 要加强对鉴定所(站)

 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指导督促承担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鉴定所(站)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质量保证责任制, 规范鉴定申报、 资格审查和鉴定组织实施、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分期分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质量普查的基础上,培育一批管理规范、 质量有保证的高技能人才评价鉴定所(站)

 。 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制度, 并抓好落实。分期分批开展职业技1 8

 四、 加强高技能人才质量管理:

 重点监控实行技师以上等级鉴定计划上报制度, 制定年度高技能人才评价计划, 年初报送我部备案,年底报送总结。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抽查评估鉴定结果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抽查评估鉴定结果。设立重点监控点, 强化对技师鉴定现场的督导检查。抓住高技能人才评价易产生质量问题环节重点治理。1 9

 四、 加强高技能人才质量管理:

 重点监控社会化鉴定:

 考培不分/考场作弊/考务管理不严企业鉴定:

 规范程序/加强督导/避免无序院校资格认依据标准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院校资格认证:

 依据标准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20

 五、 加强高技能评价基础工作:

 标准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工作, 设置技师、 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确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级技师申报条件确定作能力要求, 满足高技能人才评价需求。21知识和实际操规范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 由我部或我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国家职业标准, 并颁布实施。

 五、 加强高技能评价基础工作:

 题库加强技师考评题库(卷库)

 开发。

 与国家职业标准同步, 加快开发技师、 高级技师考评题库或卷库, 进一步扩大国家题库的职业覆盖面。各地各部门在开展鉴定时各地各部门在开展鉴定时, 凡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

 , 应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凡国家题库中已有的22建立和完善国家题库命题质量反馈系统, 及时修正命题质量问题。

 五、 加强高技能评价基础工作:

 人员加强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 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 保证评价质量。建立具备较高素质专业覆盖面广建立具备较高素质、 专业覆盖面广、 结构合理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 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工作开发。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和专业培训, 提高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科学研究。结构合理的23

 六、 高端带动24

 25

 26

 第二部分高技能人才27竞赛选拔

 15号文件:

 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动员社会力量, 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人才创造条件28 对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 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 高级技师考评

 2006系列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主题:

 技能创新 , 人才强国国家级一类竞赛五项; 二类竞赛:

 20多项1 .第二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劳动/教育/科技/国防科工/全总/第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劳动 教育 科技 国防科工 全总机械)292.第二届中国电子商务大赛(劳动)3.全国职工技能大赛(全总/劳动/科技)4.第二届“振兴杯” 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团中央/劳动)5.2006年中央企业职业技能大赛(国资委/劳动)

 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政策国家级一类竞赛前五名全国技术能手, 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六至二十名六至二十名, 晋升一级职业资格, 最高到技师晋升一级职业资格最高到技师30二类竞赛前三名全国技术能手

 第三部分高技能人才31表彰奖励

 15号文件:

 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政府奖励为导向, 企业奖励为主体, 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崇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32进一步完善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 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给予奖励, 并鼓励参加培训深造、 带徒传技、 同业交流、 技术创新活动省级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 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政府奖励全国技术能手(300)中华技能大奖(20)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33(100)全国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暨第八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大会

 候选人及候选单候选人及候选单位申 报推荐 要求位申 报推荐 要求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流程图各省、 行业布置推荐工作劳劳动动和和和和社社会会保保障障部部全全国国技技能能人人才才才才评评选选表表彰彰办办公公室室企业、 培训机构等单位推荐省、 行业初审推荐(省级、 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初审)工工作作流流程程34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表彰办公室分类整理汇总表彰办公室分类整理汇总全国专家评审委员会终审全国专家评审委员会终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办公会审批部长办公会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公示政府网站公示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评选结果, 组织公布评选结果, 组织开展表彰及宣传活动开展表彰及宣传活动

 八届大奖能手表彰评选工作安排3月30日布置(劳社部函38号)6月1 5日前, 地方行业向评选表彰办公6月1 5日前, 地方行业向评选表彰办公室报送材料357月专家评选8月公示后部务会研究公布

 劳动保障部、 教育部国防科工委、 国资委全总、 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学习中国高技能人才楷模先进事迹高技能人才楷模先进事迹活动的通知》—— 中荣誉国十大高技能人才楷模崇高36《关于在全国职工中开展学习中国高技能人才楷模读书征文比赛活动的通知》

 介绍完毕, 谢谢!培训就业司职业资格处电话:

 010-84207447, 8447, 8448传真传真:

 010-8420744837

篇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人才工作经验材料- 建立分类分层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技能评价是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技能人才开发工作中发挥着‚指挥棒‛作用,对一线创新创业发挥着正向激励作用。当前恰逢我国进入工业化中后期,亟待经济增长新旧动能加快转换。而我国技能人才现已无法满足高质量发展需要,面临总量短缺、结构失衡,以及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受限等突出问题,亟待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为广大劳动者提供高质量的职业技能评价服务,为企业选人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成长成才提供有力支撑。

 ‚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李克强总理在 2019 年 12 月 30 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强调,‚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本次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

  2 业资格移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工作,就是通过转变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转换评价与发证主体和正确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深入推进分类分层的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的一次革命性举措。

 一、改革的意义

 自 2013 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先后分七批取消了 434 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70%以上。2017 年 9 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当前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也是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的关键期。该领域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初衷都是通过分类分层改革,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契合企业需要,有利于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和实现个人价值,能够促进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并助力国家制造强国、人才强国战略的现代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体系。

 ‚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并不代表着相应职业标准与评价工作的消失。这恰恰是要通过重新

  3 划分职业评价类别,明确政府作为‚裁判员‛的监管职责,同时将人才评价的‚话语权‛充分交给用人主体、交给市场,建立‚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评价模式,推动企业培育更大规模、更高质量且适应现代产业需要的技能劳动者大军,助力新时代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思路

 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推行分类分层改革。第一,坚持问题导向。从根本上解决技能人才评价的实效性问题,也就是使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与市场需求真正契合,重点是调整政府职能、解决评价主体错位问题,进而使评价和使用体系分割、资质框架衔接不畅、职业标准滞后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得到解决,从根本上提升评价的有效性。第二,分类评价。明确政府监管职责,由政府确定职业分类,并负责组织开发职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第三,分层管理。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由通过全社会公开遴选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现评价工作的分层管理。

  4

  三、改革举措

  本次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移出国家职业目录清单的工作,在分类分层改革中也只是‚分类‛改革的部分举措。

 分类,指的是对职业进行分类评价。未来要将职业划分为两大类进行管理。一是职业资格评价类。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职业,作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依法依规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在政府部门严格监管下开展评价,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方可上岗就业。二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类。对于原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的职业,以及历次移出目录清单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由经过政府部门认定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评价工作。

 分层,指的是在体制机制框架内厘清评价主体的责权,实现评价工作的管理分层。由政府作为监管主体,由行业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其中,对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资格评价,在政府

  5 严格监管下开展认定工作。对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职业技能标准的编制和申报,并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实施评价;政府还将面向社会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由此形成两层管理模式:一是监管层,由政府部门严格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二是实施层,由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同时接受政府的监督与指导。

 四、改革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第一,通过推行企业自主评价,将技能人才的评价权真正放到用人单位,能够充分调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增强企业用人活力,满足劳动者职业发展需求。第二,取消部分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能够切实降低就业、创业、创新门槛,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人才松绑减负,让人才各展其能,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第三,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与评价机制,有利于人才结构与产业需求的对位,彻底解决技能人才供需结构矛盾,为产业发展提

  6 供数量充足、质量过硬、结构合理的技能人力资本供给。

篇五: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0〕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及有关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含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集中考核评价活动,暂缓举办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员等人员集中培训活动,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统筹组织开展;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对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评价结果查询、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换)发、证书数据信息更正等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方式,推行“不见面”服务,帮助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推广在线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别是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备案工作,推动各类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6 日

篇六: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保障世界政 策 解 读为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1994年,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在全国全面推行。2013年以来,国务院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开展,先后分七批取消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 70%以上。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随着职业资格改革深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大幅减少,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职业资格评价已难以满足技能劳动者需要,亟需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问:

 《意见》包括哪些内容?答:

 《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组成。明确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坚持深化改革、多元评价、科学公正、以用为本的原则,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第二部分,改革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提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内容。其中,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强调完善职业资格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准入类职业资格保留在目录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同时,明确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实施主体、评价对象等。第三部分,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标准。明确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职业标准体系,作为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依据。同时,就完善标准开发机制、合理确定技能等级提出相关要求。第四部分,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强调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同时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灵活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和手段。第五部分,加强监督管理服务。明确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明确证书发放管理和监督管理措施,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问:

 《意见》有哪些改革创新举措?答:一是关于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巩固职业资格改《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的解读61

 劳动保障世界政 策 解 读革成果,完善职业资格目录。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目录内。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对其中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二是关于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意见》提出,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三是关于职业标准开发体系。《意见》强调,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同时提出,完善职业标准开发机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推动成熟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是关于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意见》指出,要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按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改进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工作。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逐步退出具体认定工作,转向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服务。问:对于职业资格制度,国家建立了职业资格目录,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那么,对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又是如何考虑的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包括哪些,谁遴选?谁实施?如何实施?如何加强服务监管?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两类。用人单位中,中央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工作支持、兑现相应待遇并进行监管;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经遴选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纳入目录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对按规定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取得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和认定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同时,通过现场督查、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据人社部官网)62

篇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man Resources|

  人力资源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38如何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宋晖

 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050000摘要: 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是企业针对工人队伍开展的一项类似于“ 职称评定” 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对一名工人工作能力的客观评价,是对其任职资格的权威测评。此外,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人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提高工人队伍的工作效率,这对于整个工人队伍的发展与壮大、对于整个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提升都有重要作用。因此,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不仅是对参评人员个人的负责,也是对企业的负责,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按照参评条件和评审流程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客观的展现出参评人员的能力与业绩,让那些既符合评审条件又有能力有意愿的参评人员顺利获得任职资格。关键词: 参评条件;评审流程;业绩;工人队伍一、名词解释1、高技能人才范畴。工人队伍的评定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只有高级技师和技师才被称作高技能人才。因此,本文所说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对工人队伍中高级技师和技师的评价。2、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整个评价工作是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对技能人才的核心能力、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促使企业高技能人才结构与产品结构相匹配,带动各级高技能人才更好的发展。二、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熟悉评价工作的各项流程,只要明确了评价过程中的各个时间节点,才能够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对各个环节进行管控,下面简单介绍一下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流程。1、在企业内下达年度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通知,拟参加评价的人员填报申报表格,工作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据结果制定年度评价计划。2、申报人员填写并上报高技能人才评审表,工作人员审查参评人员的工作业绩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的人员予以淘汰,符合的人员,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能力测评和业绩公示。3、组织参评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生产核心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答辩。4、召开评审会,对参评人员的工作业绩和综合能力进行评审。以上内容是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简要流程,接下来具体说明如何通过做好各个流程的工作,带动整个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发展。三、参评人员资格审查不是每一名工人都能够参加高技能人才评价,只有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员才能参加,那么,参评条件是什么呢?简单地说,要符合以下要求:1、年限要求。只有取得高级工任职资格后至少两年才能够申报技师;只有取得技师任职资格后两年才能够申报高级技师。2、一致性要求。高技能人才评价申报人员除了要符合工作年限要求之外,在现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必须要与其所申报的工种相一致,即如果参评人员申报的是电工技师,则其在施工生产一线必须从事电工的相关工作,坚决杜绝参评人员所申报工种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相符的现象。3、业绩要求。参评人员除了要符合以上两点硬性要求之外,必须要有实际的有说服力的业绩。高级技师和技师是工人队伍中综合素质最高的一部分人群,是生产施工的主力,因此,其参评业绩必须要有说服力,必须是独立主持或组织参加过三个以上的大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以上三点是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条件,而资格审查是整个评价工作的开始,对整个评价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有重要影响,必须严格审查,让完全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员进入下一个流程。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核对参评人员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参评人员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必须要已经取得高级工和技师的任职资格。工作人员根据申报情况,逐个核对每一名申报人员是否已经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而且一定要查看原件,凡是没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一律淘汰。2、核对实际工作是否与申报工种相一致。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否则对整个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造成不利影响,参评人员的主管领导要出具证明,书面说明其申报工作与申报工种一致,一旦出现问题,依据证明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四、业绩审查参评人员除了要符合任职资格、任职时间等硬性条件之外,更重要的是工作业绩要有说服力,工作业绩是对其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工作成果、完成生产任务数量和质量、技术创新、传授技艺等各方面综合成绩,是整个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核心部分。工作人员在业绩审查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格式要求。工作业绩要填写在统一的高技能人才评价评审表中,评审表对填写规范、字体格式、字体大小、签字盖章等都有明确规定,参评人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填报,不得随意修改固有格式。2、业绩内容。参评人员所阐述的个人业绩为其主持或组织参加的综合工程,要说明其在这项施工中遇到了何种问题、问题的存在有哪些危害、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问题的解决起到何种作用等,参评人员必须将以上内容论述清楚,通过论述说明自身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说明其真正具备高技能人才的任职资格。3、总结报告。报告类似于“ 毕业论文” ,是对参评人员的综合介绍,参评人员通过个人工作经历、业绩、创新、师

 Human Resources人力资源

 |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39企业用人屏障中的信息不对称探析田敏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都江堰

 611830摘要: 信息不对称理论源于经济学范畴,其内涵引用到现代企业管理当中来,也是值得探究的。现代企业管理者用人离不开信息的收集和整合。信息的来源渠道,信息的实与虚,信息的量与质等关系到现代企业管理者用人是否恰当,可否做到因人而异、量才使用、人尽其才,这将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前途和命运。企业在用人过程中,要受到认识的片面性,认识的主观性,信息来源的可靠度,信息分析的轻易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企业管理者在用人过程中应该消除各种用人屏障,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因素带来的影响,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关键词: 用人屏障;信息不对称;影响因素;方法;用人恰当信息不对称理论源于经济学范畴,其内涵引用到现代企业管理当中来,也是值得探究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中的各类人员拥有的信息不同。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无法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因为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存在着差异,就造成把握信息丰富的人员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缺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甚至于作出逆向选择。现代企业管理者用人离不开信息的收集和整合。信息的来源渠道,信息的实与虚,信息的量与质等关系到现代企业管理者用人是否恰当,可否做到因人而异、量才使用、人尽其才,这将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前途和命运。用人不当,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实例作证。而当今现代企业管理中,也在所难免的存在着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息误差,从而出现用人不当的情况。就其原因分析如下:1、认识的片面性。人的认识过程是比较复杂的,有时很难掌控。因人而宜,他们对事物的认识也有高有低,往往从简单到复杂,从肤浅到深入。在企业用人过程中,通常要规避使用简单和粗暴的方法去作判断和下结论。表象不能代表实带徒情况和所获荣誉等方面的介绍,让评委对其有直观的了解,总结报告不得少于两千字。4、业绩公示。工作人员要对参评人员所填报的业绩内容进行公示,将其主要业绩张贴在通告栏内,五日内如有人反应其所述业绩内容与其实际不符,工作人员要调查,如举报属实,取消其参评资格。五、组织培训、考核、答辩1、组织参评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培训,培训的时间一般较评价工作开始时间较长,部分参评人员受实际工作的影响存在无法参加的可能,此时,工作人员要通知到每一个人,并努力做工作,力争使每一名参评人员都能够参加培训。此外,在培训过程中,参评人员要认真听讲,仔细记录,将培训看做自己再次提高的有力方式,通过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水平。2、培训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对参评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通过这两项能力的严格测试,能够客观地反映出参评人员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具体的层面是否具备高技能人才的任职资格。3、答辩。申报高级技师的人员在培训和考评结束后,还要进行答辩,因为高级技师是评审的最高级别,是要求最高,也是最严格的。评委通过一对一的对话,通过现场提问,更加深入直观的了解其以往的工作经历,以便更好的判断其是否具备高级技师的任职资格。六、召开评审会,确定参评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在经过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填报、公示、培训、考核等环节后,最终,要召开评审会,组织各个专业的专家评委对参评人员进行集中评审,确定参评人员是否符合各项条件,是否具备高技能人才任职资格。1、评审的权威性。根据参评人员所申报工种专业,对参评人员进行分组,每一组都由指定的评委进行评审,评委的组成都是由各专业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权威性。2、梯次评审。评审开始后,每一名评委对自己负责的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初次评审结束后,小组长组织召开小组会,对每一名参评人员进行合议,确定小组最终意见。小组评审结束后,所有的小组长一起再次召开碰头会,将所有小组评审中有疑义的参评人员的业绩拿出来集中讨论。最后,召开全体评为大会,评委对自己分管的参评人员进行介绍,如有不确定是否能够通过评审的人员,进行全体投票,以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3、评审重点。评委在评审过程中重点关注参评人员是否符合参评条件,参评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参评业绩是否有说服性。凡是通过评审的人员,企业统一下发任职资格文件,确认任职资格的取得。七、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义1、对于参评人员而言,科学严谨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利于自身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的提高,有利于自身综合素质的加强,自身综合能力的提高,无形中提高了工作中的竞争力,让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2、对于企业而言,通过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以评促建,带动工人队伍的发展与壮大,提升企业整体工作效率,为企业的发展源源不断的储备人才,为企业适应市场竞争提供最有利的保证。

篇八: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1 广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程(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6〕 15 号), 积极推进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 建立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8〕 832 号), 结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7〕 287 号)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为规范本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 特修订本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程。

 一、 评价原则 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应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相结合, 职业能力考核与 工作业绩评价相结合, 企业评价与 社会化鉴定相结合的原则 。

 在具体考评中,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 以工作业绩为重点, 注重核心能力和职业知识、 技能水平, 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业绩。

 二、 评价方式 采取业绩评定, 业绩评价与 能力考核、 理论知识考核相

 结合的方式, 对照国家职业标准, 重点评价企业职工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 一)

 对于核心能力考评合格、 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的参评人员 , 采取直接评定方式, 予以确认其具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

 企业以评审会的方式组织考评专家对参评人员 填报并经公示认可的业绩材料进行评审,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 且核心能力考评成绩为合格者, 经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 会综合评审同意, 可直接予以评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

 ( 二)

 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 核心能力考评成绩合格的参评人员 , 采取业绩考评与 职业技能、 理论知识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

 工作业绩被评定为合格,且核心能力考评成绩为合格的参评人员 , 在先后参加职业技能、 理论知识考核合格后, 经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 会综合评审同意, 可予以评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

 ( 三)

 对于核心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均为不合格的参评人员 , 待其今后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要求的条件时, 再行予以安排重新考评。

 ( 四)

 考评项目 :

 1、 核心能力评价:

 是对参评人员 道德态度、 潜在能力等进行的评价, 采用量表测评、 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方式, 由企业组织进行。

 2、 工作业绩评价:

 是通过评价参评人员 截止考评前,在工作中取得业绩和成果, 以证明其技能水平的方法。

 包括其所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 、 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 技术改造与 革新、 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3、 操作技能:

 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的技术专家与 企业评审专家命题。

 其中包括必考模块、 选考模块,具体由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 结合企业工种、 参评人员 岗位特点拟定, 考核方式以典型工件加工、 现场答辩、 情景模拟答辩、 作业项目 评定为主。

 4、 理论笔试:

 通过操作技能必考模块、 选考模块考试的参评人员 , 由企业组织理论闭卷考试, 试题依据国家题库并结合企业实际拟定, 具体由企业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

 各企业、 行业可结合实际, 根据申报高级工和技师、 高级技师对象在提交业绩材料等方面的情况, 可就具体考评项目 和流程进行适当调整, 但相关调整计划需在申报的评价方案中一并提出。

 三、 评价的等级及范围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主要开展高级工、 技师、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评价。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 工种)

 范围,仅限于企业生产技术的主体职业(工种) , 其他职业( 工种)由广州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心指定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

 机构实施。

 四、 申报条件 ( 一)

 高级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报考高级工:

 1、 在本职业连续工作 6 年( 计算机类 4 年)

 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证后, 在本职业连续工作 3 年(计算机 2 年)

 3、

 在本职业工作连续 4 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中级证后,

 经正规高级工培训结业( 计算机类工种除外);

 4、 对口 专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证满 2年且毕业时间满 2 年;

 5、 对口 专业高等院校( 含技校 5 年制高级工班)

 毕业 生毕业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满 2 年;

 6、 对口 专业高等院校进入第四个学期的学生及技校 5年 制高级工班进入第八个学期学生, 持本职业中级证;

 7、 具有对口 专业助讲或助工以上职称、 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二级实习 指导教师以上职称, 可直接报考;

 8、 计算机类及电子商务工种对口 专业大专( 含技校 5年制高级工班)

 已毕业学生

 9、 美容、 美发、 按摩工种具备中级证, 年满 22 周岁 。

 ( 二)

 技师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报考:

 1、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 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年或以上;

 2、 从事本职业(工种) 连续工龄 8 年以上( 计算机类满 5年)

 , 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

  3、 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 高等职业院校或普通高等大专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 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2 年或以上;

 4、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 等职业学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本专业工龄满 2 年或以上;

 5、 取得本职业中 级工职业资格、 从事生产一线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 入读技师学院或高等职业学校( 学制三年)的毕( 结)

 业生;

 6、 取得本专业中 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

 7、 参加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际级技能竞赛前五名 获奖者; 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 、 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 获奖者; 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 、 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 获奖者; 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 获奖者;

 8、 有本专业( 职业)

 发明、 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者;

 9、 技术革新项目 年创经济效益 10 万元以上, 并获省技术革新三等奖、 地级以上市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者。

 ( 三)

 高级技师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报考:

 1、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2 年或以上;

 2、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或以上且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毕( 结)

 业证书;

 3、 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

 ( 四)

 特种作业工种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 五)

 申报技师、 高级技师的工龄时限按参评人员 报名时间截止计算。

 对于技能高超、 业绩贡献突出 的技术骨干,经企业认可, 可予以破格申报考评。

 五、 评价组织机构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由 广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根据企业状况和特点, 对申请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提出意见、 建议。

 对于已经具备条件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 由企业成立本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 会, 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批准后实施。

 对于条件尚不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 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或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指导该企业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 或建议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技师社会化考评。

 ( 一)

 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1、 企业领导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 评价和使用等工作,企业能按规定正确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 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2、 企业须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 评价、 使用 、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3、 企业提出 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 申 请中 需对本企业生产规模、 主要生产产品、 生产特点、 技术含量及员 工总数、 技能状况等情况进行说明), 并设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 会, 并具有相应的技能人才考评机构和专( 兼)职的管理人员 、 考评人员 。

 4、 具备与 考评职业( 工种)

 相适应的考核场地、 设备及检测手段等。

 5、 制定完善的高技能人才考评规章、 制度。

 ( 二)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 会的职责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 结合本企业生产需要和技能人才状况, 制定本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 明确职业( 工种)范围、 等级及评价方式、 组织管理等, 提出 评审专家成员 建

 议, 审核各工种评审标准、 实施评审计划, 以及做好评审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 会可设立办公室( 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 负责评审业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 三)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 会由企业主管领导任主任, 主办部门领导任副主任。

 专家成员 由企业相关部门领导、 专业技术人员 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心委派的技术专家共同组成, 其中技术专家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各具体专业考评组的组长由 企业高技能评审委员 会成员 担任, 组员 由企业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与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心委派的技术专家共同组成。

 其中属于评价高级技师的, 专业考评组专家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考评组的职责是制定本工种具体评审标准, 对参评人员的工作业绩、 操作技能等进行评审、 考核, 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 报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考评人员 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考评人员 的培训、 使用 和管理按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具体考务管理工作, 采用 国家职

 业资格工作网管理系统, 实行在线管理。

 企业每年年初应将当 年高技能人才评价计划报广州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六、 评价认定步骤 ( 一)

 企业提出 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 并成立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 会, 同时提出评审专家成员 建议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与委派技术专家共同组成企业评审专家组。

 ( 二)

 评审办公室受理企业职工申报, 并指导参评人员填写申报表、 业绩评审材料。

 ( 三)

 评审办公室将职工申报材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核。

 ( 四)

 评审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申报职工核心能力进行考评, 经考评合格者, 由评审办公室在企业内公示参评人员 的业绩, 对无异议者, 由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业绩评审。

 ( 五)

 参评人员 核心能力考评成绩合格, 且业绩评审为优秀者, 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 会审核;参评人员 核心能力考评成绩合格, 业绩评审为合格者, 纳入考核范围, 参加相应的操作技能、 理论知识考试。

 经操作技能、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 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 会审核。

 ( 六)

 评审办公室按照要求将评审结果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 报广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并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编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七、 其它 ( 一)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费用 由企业、 员 工承担。

 企业承担的费用应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收费标准和培训 、 鉴定资助标准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 二)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行质量督导制度。

 广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派遣质量督导人员 对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 三)

 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各类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附件 2 广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结合《广州 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

 一、 评价计划和方案制定

 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有关企业和单位, 要根据企业实际, 按照《规程》 规定制定本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组建本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 会, 并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总, 统一报本局审核同意后, 方可组织开展本单位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申报破格的, 应在方案中详细说明破格条件。

 二、 考点设立和考评专家培训 企业评价实施方案通过审核同意后, 开展评价企业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设立评价工作鉴定考点( 以下简称“考点”), 同时取得相应职业工种和等级的鉴定权限。

 各单位要结合评价工作开展, 对参与考评的本企业专家进行考评业务知识培训, 并将填写的《广州 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推荐考评员 登记表》 及考评专家个人资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三、 业绩评审表的制定和试题开发审核 各考点负责组织本企业相关专家, 根据本企业设备和工作环境实际要求, 参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的业绩评审表、 现场考核和理论试题标准, 编制评价职业( 工种)的业绩评审表、 现场考核和理论试题, 并提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四、 报考事项 ( 一)

 报考审核 1、 各考点报名 考生, 由各考点按照报考条件进行报考

 资格初审。

 对破格参评者要按照经审批的方案进行初审。

 经初审符合报考条件者, 由考点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报考证明材料的原件与 复印件进行核实, 并加盖与 原件相符印章予以确认, 并剪贴在《广州市企业高技能评价申报资格证明材料》上, 以为每位考生分别建立档案, 并填写《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报名 信息统计表》 及《评价计划安排表》 各 1 份, 于评价前 15 个工作日 集中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核部进行资格复审。

 遇资料不齐全的, 由考点负 责跟进补齐, 该统计表信息须与考生档案信息一致。

 复审合格考生材料由考核部签章“同意报考” 后返...

篇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 是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依托, 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 以岗位职业标准为基础, 以企业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 为企业提供规范化的评价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 对职工的职业能力、 工作业绩、 职业道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的考核鉴定机制。

 通过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 实现企业职工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相衔接的新型育才机制, 更好地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 企业建立标准化体系应具备的条件 ( 一)

 企业领导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有意愿建立技能人才培养、 评价、 使用待遇衔接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奖励、 激励政策;

 ( 二)

 企业能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并且能够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 三)

 企业具有较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 企业建立标准化体系的程序 ( 一)

 根据隶属关系, 由企业向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开展标准化体系工作的申请, 经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人力社保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省直、 中央在浙单位直接向省人力社保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申请。

 ( 二)

 省人力社保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 制度建立、 经费落实、 专业人员 队伍建设、 确定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范围和对象及其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标准、 培训、 考核、 内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质量认证, 出具体系建立的质量评估报告。

 ( 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列入标准化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并可同时在企业建立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

 或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考评中心, 颁发资质标牌。

 三、 企业标准化体系的实现方法 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需要作如下自 主选择:

 ( 一)

 企业自 主评价模式: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 39 号)

 和《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 浙劳社培〔2007〕 137 号)

 要求, 优化企业已建立的岗位标准和人才培养、 评价模式, 报省人力社保厅考核鉴定后, 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二)

 专项能力培训考核模式:

 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 结合已有的专项能力证书, 进行专项能力培训, 经人力社保部门考核鉴定后, 发给专项能力证书。

 ( 三)

 国家职业资格社会化考评模式:

 根据企业岗位需求以及人才资源状况, 企业可外派或自 主组织人员参加相关职业的国

 家资格证书认证培训课程, 通过社会化考评的形式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 四)

 国际职业资格评价模式: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标准, 修订完善企业岗位资格要求, 全面建立企业国际职业资格标准化体系, 开展国际职业资格评估认证。

 四、 企业标准化体系证书的考核评价和发放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按现行发证权限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鉴定, 并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评价,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协调国际证书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评审,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

 五、 企业建立标准化体系的工作任务 ( 一)

 建立专门领导机构, 主要负责建立规章制度和相应的配套保障政策, 包括:

 确定标准化体系运作经费, 调配合格人选、组建专业人员 队伍, 确定优化岗位标准的范围和培养评价对象,制定本企业标准化体系运作中的培训、 考核、 评价以及质量管控方面的制度规章, 制定相应的奖励、 激励政策。

 ( 二)

 建立专业执行机构, 负责申请建立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所( 站)

 或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考评中心, 作为标准化体系的技术实施核心。

 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标准化体系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

 根据各类证书的实操考评要求配备相应的场地、 设备、 材料, 组织专业人员 参加培训, 负责专业人员的业务管理和工作分派, 组织安排企业自 主培养和评价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 三)

 修订企业岗位资格标准。

 企业应以相应的国家或国际职业资格标准为参照, 完成“岗位资格标准” 修订工作。

 ( 四)

 培训工作人员。

 企业根据确定的优化岗位标准的范围,从各岗位中挑选资深人员或主管, 参加相应的专业人员 培训, 掌握培训和实操考评的技术方法。

 ( 五)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需制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负责标准化体系的培训、 实操考评的质量管理等工作。

 六、 工作流程图

 体系组织机构建立 按需组织培训 立项、 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向鉴定中心申请建立体系和相应鉴定站所申请, 或申办相应的考评中心 确立运作技术方案 体系建设申请 优化企业岗位标准、 培训和考核制度以及项目运作相应的管理制度 鉴定中心对其体系建设和优化的岗位标准进行审核认证 体系建设评估 企业按照体系运作计划, 根据员工培训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 根据计划组织企业内部考核评价 企业按照体系运作计划, 对员工组织相应的实操考核/专项能力考核。

 须参加相应的书面考试的,向有关部门申报鉴定考试计划 1、 由鉴定中心组织相应的考试, 并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 2、 由部专业外督员对其实操考评进行终审, 协调国际证书机构组织相应的考试, 并对合格者, 颁发相应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 协助组织相应的考试及证书颁发 鉴定中心会同相应的机构定期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的运作质量进行综合评比,表彰先进企业和个人 体系运作质量督导

 体 系 运作 鉴定中心会同相应的机构对企业体系运作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指导 成立领导机构和专业机构、 配备人员、 确定优化岗位标准范围, 建立体系制度、 派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企业运作体系 评比和表彰

  体 系 建 设

篇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 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颁布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对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督导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以合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配套为主要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为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质量督导分为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内督”),由相关质量督导员具体实施。

 外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培训、选聘、委派外部质量督导员

 (以下简称“外督员”),对评价机构有关技能人才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由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培养选聘符合条件的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员”),对本机构、本行业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省就业人才中心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负责省级外督员培训,组织实施省级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外督。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各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工作力量,实施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负责市级外督员培训,组织实施本市备案的各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外督。

 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向评价机构提出有关建议; (七)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八)督导任务结束后,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执行质量督导任务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二)着装得体、大方、整洁,文明用语; (三)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价工作; (四)不得擅自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以及评价结果信息; (五)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六)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七)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培训内容包括: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具体评价工作的流程、标准、要求;质量督导员职业道德、工作守则、工作流程等。

 第十条 外督员由省、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培训并核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纳入全省外督员数据库管理。省、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随机抽取获得外督证卡人员,采取签订协议或者颁发聘书方式进行聘用,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一条 外督员由省、市人社部门或者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科学、适用”原则进行委派。

 第十二条 内督员由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培训并核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内督证卡仅限本评价机构、本行业内部使用,不得超越本机构、行业范围使用。

 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内督员进行管理,按照相应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委派使用内督员。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得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一年之内,不得连续 3 次委派同一外督员参与同一评价机构的质量督导工作,外督员不得兼任同场次内督员。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据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等方面情况; (二)评价机构在备案职业(工种)、等级和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价机构有关考务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管理、题库管理、证书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 (四)评价机构具备与评价范围和评价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监控系统等情况;

 (五)评价机构与评价工作相关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专家队伍等人员配备、培训和管理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评价机构在评价所需软硬件设施维护、题库开发与规范使用、考评人员与内督员派遣、评价过程可追溯、评价资料完备可查、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考生信息真实性审核等方面采取的质量管控情况; (七)评价机构按规定公开评价计划、评价方式与时间地点、申报资格、标准依据、评价结果、证书查询途径、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渠道等方面的情况; (八)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报道反映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九)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外督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可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手段进行。

 (一)日常督导是对评价机构评价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督。主要工作程序为:

 1.外督员提前了解当次评价活动的总体情况; 2.外督员通过评价现场和工作现场督导、数据比对、抽查评价资料(含录像)、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质量督导,提倡技术督导;

 3.委派机构视外督员反馈的情况向评价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约谈提醒、发出提醒函或质量通报; 4.评价机构应根据约谈内容和提醒事项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

 (二)专项督导是针对日常督导发现的较大风险隐患、需要重点督导以及发生投诉举报等情况,就质量督导一项或几项主要内容,对评价机构进行的监督。督导前,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 3 名及以上外督员组成。主要工作程序为:

 1.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核查)、听取意见; 2.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的自评(自查)报告、现场考察(核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评价机构反馈; 3.委派机构根据督导小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评价机构的申辩意见,向评价机构发出质量督导意见书; 4.评价机构应根据质量督导意见书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并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督应对照质量督导的主要内容,参照外督方式和程序进行,日常督导应遵循全覆盖原则,专项督导可结合本评价机构和行业部门实际安排。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应在日常督导工作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向委派机构提交督导情况记录表。

 第四章 质量督导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质量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省、市人社部门按照质量督导职责分工,对外督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处理。有关行业部门对本行业领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外督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处理。评价机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1〕57 号),对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认定处理。

 第二十条 经负责备案的人社部门核查,评价存在下列情形的,由评价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并宣布有关参评人员证书或评价成绩无效:

 (一)考生资格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有舞弊等行为的; (三)阅卷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的。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由负责备案的人社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其规范操作:

 (一)未及时公开评价计划,或未按公开的评价计划执行的; (二)未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参评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影响公平公正的; (五)试题资源未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关要求的;

 (六)未规范执行保密承诺的; (七)未按规范要求安排考评人员与内部质量督导员的; (八)未及时上报证书数据的; (九)未完整保存技能人才评价全过程档案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备案的人社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暂停评价活动并进行整改,列入监管档案,并对社会公布:

 (一)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或约谈后又发生的; (二)超职业、超等级、超地域范围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日常督导、专项督查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五)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期完成质量督导中发现或反映的违规问题整改的; (七)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八)未按规定增设考点,擅自在机构所在地之外开展评价的。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备案的人社部门撤销备案回执,列入监管档案,不再受理其备案或遴选申请,并对社会公布:

 (一)已被出具书面通知后再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三)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者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四)贩卖证书或证书数据造假的; (五)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的; (六)软硬件配备无法满足评价要求,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七)两年未开展评价、未按期限要求申请备案延期或者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八)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违规违纪行为或者组织舞弊的; (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试题泄密等情况的; (十)一个自然年度内,评价机构外督总体评价结果出现三次及以上“不合格”情形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质量督导中发现的评价机构评价活动重大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依规依纪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运用质量督导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评价机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评价机构可以陈述和申辩,人社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送达相关机构。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委派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

 的,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并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证卡,予以解聘且不得再从事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任务的; (二)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三)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配合质量督导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备案的人社部门提出改进要求;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对机构撤销备案回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督导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人社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有关评价机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访问: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工作网 技能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