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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9篇

时间:2022-09-24 18:40:07 来源:网友投稿

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9篇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 11本报讯(记者高健通讯员卢涛) “订金一律不退”“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已收费用”&he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9篇,供大家参考。

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9篇

篇一: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卢涛)

 “ 订金一律不退” “ 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已收费用” ……这样的规定经常出现在一些消费合同中。昨天,本市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将这类 “ 只收不退”规定列入 “ 霸王条款”。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房山法院的法官、区工商分局合同科、区消协人员以及部分资深律师共同组成。据该委员会组成人员、房山法院民二庭庭长沈波介绍,龙年婚礼很多,很多新人状告影楼 “ 订金一律不退”属于霸王条款。经委员会审定,订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订金具有预付款作用,消费者如果因合理原因取消预订,影楼应当退还;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 如果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影楼违约,则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不管什么情况下, “ 订金一律不退”, 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霸王条款。“ 只收不退”的规定也经常出现在一些留学服务合同中, 许多留学机构在合同中明确“ 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已收费用”这一条款。专家提醒, 学生或家长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有类似表述的可以拒签,最好让留学机构改成比较合理的收费方法, 如根据申请出国留学的进展程度收费等。在 “ 霸王条款”较多的健身卡消费类格式合同中, “ 退卡难” 表现最为突出, 不少健身机构对会员退卡设置重重阻碍。专家认为,应当允许会员自由退卡, 退卡时俱乐部可扣除已消费时间的合理金额与相关费用,否则涉嫌强制交易。另外,某医院在收费处张贴了一张 “ 交费一律四舍五入”的告示,也遭到专家质疑:医院与患者之间是平等关系,医疗费用应当遵照实际产生的费用交纳,医院可以自行决定放弃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但不能单方加重患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单方决定对收费进行四舍是可以的,但如果要五入,则必须经过患者同意,否则构成侵权。目前, 委员会已把第二批霸王条款上报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会根据专家意见, 要求相关商家对涉“ 霸”条款予以删改,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黄丽 杨清惠)

 认为收益分配不公,电影 《 武林外传》的版权人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告到法院, 要求中影支付1亿余元的电影发行收入。昨天,市一中院受理此案。联盟影业公司起诉称, 该公司拥有 《 武林外传》的全部版权。公司与中影签订合同, 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影片 《 武林外传》电影版,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发行净收入,联盟影业公司可分得30%的收入。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2月28日, 《 武林外传》电影版在国内外上映。

 依同期市场行情计算, 《 武林外传》 电影版的票房总额应当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因此中影应向联盟影业公司支付收益金额近人民币一亿元。但是,从电影档期结束后直至起诉之日, 联盟影业公司多次要求中影依据合同约定出具原始财务报表,并依约支付票房收益,但是中影一直采取回避态度, 未履行义务。据此,联盟影业公司认为中影存在多项违约行为,要求法院判令中影支付 《 武林外传》电影版发行净收入的30%及利息, 共计人民币10249.4615万元。目前, 中影方面尚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责编 /? 王军版式 /? 常人电话:85202869北京 · 社会本报记者 刘冕市民租赁公共自行车后,应在72小时内归还。如超出这一时限,每满24小时, 租车人的诚信保证金将被扣20元。如果诚信保证金全部扣除完毕, 仍未还车,运营方将依法追讨自行车。昨天是公租自行车亮相第4天,记者探访时发现,租赁公共自行车,还有许多 “ 提示”需要市民留心。提醒一办卡前先打电话咨询东城区和朝阳区的两部热线电话,每天接听量均已超过百余次, 咨询量明显多于办卡量。按照此前公布的办卡网点, 朝阳区三里屯街道和朝阳门地铁站A口外均已开始办理业务。东城区的东四街道、朝阳门街道、 天坛街道和龙潭街道暂未开通办卡业务。

 负责东城区公租自行车租赁点运营管理的燕鸿洲存车管理处有关负责人陈哲华透露,已跟街道协调,近期都将陆续开通业务。“ 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业务,我们新增了一处办卡网点, 设在苏州社区居委会。”陈哲华说, “ 因为公租自行车目前处于试运营阶段, 市民在前往办卡前可拨打热线电话查询, 或者注意各街道发布的信息,尽量避免白跑。”提醒二丢卡挂失需本人办理昨日,记者实地体验办卡发现,整个过程比较便捷, 大约3分钟就可以开通业务。首先,希望开通市政一卡通公共自行车实名租车功能的用户, 要填写一张用户协议。其中必填项目包括姓名、证件号、手机号等。之后,工作人员将办卡人的身份证和一卡通分别放在读卡器上,屏幕上就可以自动读出姓名、 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工作人员只需录入通讯住址等信息。最后,大约经过15秒左右的辨别时间, 符合规定的一卡通就可以开通实名租车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1个人只能办理1张实名租车一卡通。” 现场工作人员介绍,开卡并交纳200元诚信保证金后,办卡人将得到一张红色的收据。

 “ 将来如果市民想取消租车业务,需要带着身份证、运行正常的实名租车一卡通和发票来办理,届时将返还其200元诚信保证金。”另外,记者获悉目前 “ 通存通取”仅限于自行车本身,诚信保证金仍不可 “ 跨区”返还。记者发现, 开卡时需要填写的协议中涉及一项 “ 紧急联系人”。陈哲华解释,如果租车后超过72小时,运营方无法与租车人取得联系时, 就会找到这位 “ 中间人”求助。如果开通租用公共自行车功能的一卡通丢失, 市民应立即拨打热线电话挂失。

 “ 目前办理挂失, 需要市民本人持身份证到开卡网点进行操作。”提醒三还车30秒内需刷卡记者体验发现, 公共自行车车体较轻, 车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节高低。自行车车前配有车筐,可以放置随身携带的物品。前轮处有一车锁,可将自行车暂时锁在非停车点。值得注意的是,还车时,租车人除了要将自行车直接推进锁柱,还需在30秒内刷卡。

 “ 如果忘记刷卡, 卡片就会被锁死,影响下次租车。”陈哲华说,但只要完成还车,就会停止计费。市民可以在租车点的管理柱上 “ 重启”卡片。提醒四逢雨雪可能暂停租车在东城区的运营中心,实时监控系统可以看到每一处网点在架车辆数、满架率等。

 “ 通过这套系统,运营部门就可以随时增补网点车辆,避免市民没位还车或者无车可租。”陈哲华说,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运营方也可能暂停租车服务。按规定, 租车人每次限租1辆自行车, 使用时需要认清印在公共自行车车体上的编号, 以免与其他车辆混淆。同时,公共自行车仅限单人骑乘,不得搭载乘客,不得搭载影响安全骑乘的物品,而且不得使用公共自行车从事各类经营运输类活动。提醒五车辆故障不能跨区报修如果车坏了怎么办? 陈哲华透露,如果在租赁点发现车辆损坏,市民可以自行调换。如果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市民可以拨打热线电话报修,保存好损坏车辆的零件。一位现场工作人员坦言,由于现在仍是试运营阶段, 自行车报修不能跨区,“ 从哪个区租的车,就找哪个区报修。我们会根据情况,就近安排维修。”“ 我们也会定期对自行车进行消毒和保养。随时检查自行车完好。”陈哲华说,虽然刚运营4天,但已经有部分车辆存在丢失车铃的情况, 工作人员每天对每个网点至少巡查一遍, 及时补上丢失损坏零件。公租自行车逾期不还一天扣20元办租车卡须有 “ 中间人作保”本报记者 窦红梅“ 苹果公司的售后条款中, 明确要求消费者同意其可用 ‘ 使用过的或修理过的部件’维修产品,公然违反了我国电脑及手机等三包规定中,要求厂商用新配件修理的规定。”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说。昨天,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江苏、 山东等六省市消协联合披露, 苹果公司多项产品售后维修条款不合理,是 “ 霸王条款”,涉嫌违反我国消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以及手机三包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 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问题一公然规定 “ 维修可用翻新件”《 APPLE维修条款》 第四条规定:“ 您同意APPLE可使用新的、 使用过的或修理过的部件。APPLE将保留维修中被替换的部件归其所有, 而替换部件归您所有。”而 《 IPHONE维修报告》的 “ 维修声明”第三条也有同样的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

 更换的新备件归客户, 更换下来的旧备件归苹果所有。消协联合法律专家意见表示,苹果公司的上述规定,使消费者无法确切知道维修中使用零配件的真实情况,掩盖了其使用翻新零配件的可能。而我国电脑及手机的 “ 三包”规定早已明确:在三包期内,修理者 “ 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如果修理者使用了翻新零配件,违反了三包规定,应予查处。”消协建议,另一方面,三包期外,关于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况可以协商确定。但是,必须保证其规定涉嫌违反中国多项法律法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在事先告知真实情况、 并经消费者明确同意后,维修者方可依约进行维修。因此,苹果公司上述条款,违反了合同法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问题二维修造成产品损坏仅赔维修款《 APPLE维修条款》第六条:

 “ 如任何产品在APPLE保管期间发生损害或丢失……无论是由于APPLE的疏忽还是其他原因,APPLE将仅对您所支付的维修服务费用承担责任。APPLE也不对数据或软件应用的丢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IPHONE维修报告》的 “ 维修声明”第五条:

 “ 客户应对其数据的安全性自行负责, 苹果及其授权维修中心不承担对数据、 程序或可移动存储介质的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中消协认为,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产品、 保证维修质量的义务。因保管或者维修不当,造成产品及相关数据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苹果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行限定了维修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 减轻和免除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中消协分析认为, 苹果公司限制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 《 合同法》和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问题三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 IPHONE维修报告》的 “ 维修声明”第六条:

 “ 凡因运输原因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不享受苹果免费维修。”中消协点评认为, 消费者已将产品交付给经营者后,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和责任理应由经营者承担。

 如果是承运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产品在运输中毁损、灭失的,经营者可以向责任方索赔。但不能以此为由规避、 免除本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问题四逾期未取机视为放弃所有权《 APPLE维修条款》第七条:

 “ 如您在收到产品已维修完毕的通知后60天内不认领产品且未支付所有的费用,则APPLE将认为您已放弃该产品。”《 IPHONE维修报告》的 “ 维修声明” 第七条:

 “ 送修品自本维修中心通知取机日起逾一个月仍未响应或领回者, 自通知取机日起收取每日10元的保管费,逾90天,本公司不负任何保管责任。”法律专家点评认为,根据 《 担保法》规定, 消费者因未支付维修费用, 又长期不认领手机,苹果公司享有留置权,送修手机为留置物。

 对留置物的处理, 《 担保法》、 《 物权法》有明确规定,苹果公司应遵照处理。但目前,苹果公司单方认定消费者逾期即放弃该产品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且仍要求消费者负担修理费,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还涉嫌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此外, 《 IPHONE维修报告》关于通知取机起逾90天未取的,不负任何保管责任的规定,违反了 《 合同法》、 《 担保法》中有关承揽人、留置权人应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留置物,造成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消协:苹果维修条款太霸道消费者姜先生不小心掉落了自己的苹果手机, 正好将手机的玻璃屏摔出了裂纹,但手机的各项功能都很正常。姜先生原本以为,“手机的关键电子部件又没损坏,只需要换个玻璃屏就行了。”可咨询了多家苹果正规的维修点后都说不能只换玻璃面板。无奈,姜先生在电子市场找了一家小维修点,只花了几百元,就让手机恢复了原状。其实, 像姜先生这样的消费者还有不少。很多消费者都反映,在苹果手机的维修中,经常采用不拆修、更换整体部件的形式。以IPHONE4为例,其整体部件大致分为:电池后盖、摄像头、主板等几个部分。维修时,如果是主板上某一集成部件的故障,则要更换整个主板。“更换整体部件的做法是经营者为减少自身风险而采取的维修策略 ,但是,这种做法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中消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一是三包期内,消费者无从知晓更换的整体部件是否为翻新件。

 二是三包期外整体换件,将使消费者多掏了本不应承担的维修费用。新闻延伸苹果产品 “ 以换代修”存风险“ 订金一律不退”、 “ 不予退还已收费用”……“ 只收不退”条款多属 “ 霸王条款”昨天,在东城区崇文门内大街,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站点整齐排列的自行车吸引了众多路人的关注,不时有人上前了解章程、办理租车手续。本报记者 李继辉摄本报讯(记者 王维维)昨日记偷拍者诉德云社索赔近8万者获悉, 今年1月被德云社工作人员打伤的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黄亮、 司机刘爱民, 日前将行凶的郭德纲经纪人王海、 岳云鹏经纪人王俣钦和德云社员工王楠诉至朝阳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近8万元。黄亮是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专门负责图片拍摄制作工作。今年1月9日晚11时左右,他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蹲守拍摄赴外地演出归来的郭德纲及其弟子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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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

面形式定金合同,定金可退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消费中,常遇到要交纳定金的情况,在对大件的商品消费,如购买房子、轿车之前,要交定金,而这定金常常是过万元的数额,一旦不买了, “定金不退”,使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处于纠纷中。那么经营者收取的定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定金是不是就一定不能退?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即使写明“定金”也不一定就不能退还,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要注意定金 &订金&预付款&押金 etc.含义和定性。尤其对于定金而言,须有书面定金合同,系要式合同,而且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也即实践性合同。

 违反法律法规收取的定金必须退还

 那么什么样的定金应该退还呢?赵书亚律师认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定金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定金”要退还。如购买那些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所交纳的定金,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 (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

 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应当退还。

 不是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的定金可退还

 今年上半年,郑州市一消费者崔先生到某品牌汽车 4S店选购汽车,并当场交付了 1 万元购车款。

 4S 店没有和崔先生约定交付的是定金,仅给崔先生出具了一张收据,收据上标注了“新车定金”4 个字。崔先生回家后发现 4S 店销售人员提供的样车配置和实际车型不符,第二天崔先生到 4S店希望退还 1 万元购车款,4S 店负责人表示崔先生交付的是定金不能退。后经多次协商, 4S 店仍拒绝退还定金, 崔先生向郑州市消协投诉。

 郑州市消协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基本属实,但由于经营者不承认销售人员提供的样车配置和实际车型不符,消费者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无法认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通过对本案进行分析,郑州市消

 协认为,经营者收取消费者购车款时,既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也没有口头约定,仅在收据上标注“新车定金” ,不符合《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约定,也就是说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经营者没有以合同书或其他有形的形式约定,仅在收据上面标注“新车定金” ,缺少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基本内容,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要件,因此消费者交付的 1 万元不应属于定金范畴。

 赵律师认为消费者支付的这 1 万元从本意上来说应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保证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今后建立购车买卖关系而交付的订金,是对双方所享有的信赖利益的担保,其法律效果是促使双方善意履行洽谈合同,进而最终签订合同的义务。鉴于经营者出具的收据上面未涵盖购车买卖合同的全部基本条款,故交纳立约定金行为并不妨碍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合意,只要双方善意履行了合同洽谈义务,即使未最终达成合同,立约定金罚责也不发生作用,除非能明确认定一方行为系非善意的拒绝签约。赵律师提醒各位经营者,要规

 范合同使用行为,结合自己的行业特点,提前拟定定金合同文本,在洽谈时随时签署,收据凭证与定金合同钉在一块,备不时之需。

  经郑州市消协向 4S 店负责人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 4S店最终认错服法,消费者如愿拿回了 1 万元购车款。赵律师提醒各位消费者,在购买大件物品时,一定要多方收取产品信息,尽量全面了解,到正规的商家订购。对于需要支付定金,签署定金合同时,要慎重考虑。做到诚信消费,否则可能承担不应有的损失。

篇三: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

合作协议书

 编 号:

 日期:

 2012 年

  甲方:

 地址:

  地址:

 广州市番禺兴南大道 620 号东冠大厦 5401 室

 联系人:

 联系人:

 徐辉英

 电话:

 电话:

 020-62325233 传真:

 传真:

 020-61968155

  乙方:

 广州弘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以自愿、 平等互利为原则, 就课程代理招生业务上的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方式 1.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作为代理招生业务的合作方,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广东培训网 www. gdpx. com. cn对甲方课程信息进行推广宣传, 为甲方争取客户资源, 达到合作双赢;

 2. 甲方自行在乙方网站发布课程信息内容, 并保证课程信息的合法性, 真实性, 有效性;

 3. 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使用广东培训网 www. gdpx. com. cn 作为招生业务辅助系统, 甲方使用已注册的培训机构帐户进行课程信息更新和维护; 4. 乙方提供的是有偿的服务, 甲方均同意通过乙方报名并最终完成培训的客户, 甲方按已协商同意按照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相应的佣金(具体分配模式见下面的费用支付条款)。

  5. 乙方负责将真实客户报名及咨询信息以电话、 传真或在线 QQ/MSN、 邮件等方式提交给甲方, 甲乙双方统一对学员进行登记备案;

  6. 经乙方提交报名的学员信息给甲方, 双方应按协商的课程价格作为最后登记, 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或理由给客户打折扣; 甲乙双方也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更改学员报名资料进行重新报名!

 7. 甲方课程如有变动或末如期开课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由乙方通知客户, 甲方如未能及时通知所造成客户的退票费由甲方承担;

 8.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课程内容及服务项目, 不得擅自更改课程价格, 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9. 学员缴纳费用可以向甲方办理, 向甲方汇款应由甲方负责开具发票, 乙方按实际招生人数获取相应的利益分配; 由乙方代收的学费, 乙方应于开课前 3 天将所收学费汇至甲方指定账号, 以完成入学注册, 如乙方扣除所得佣金汇给甲方学费, 甲方只负责开具所收取学费部分的发票。

  二、 费用支付 1. 甲方与乙方约定每个培训课程费用总额按

 50 % 提成比例作为代理佣金, 不含税。

 除此之外, 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推广费用;

  2. 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交客户报名, 客户并最终完成培训, 甲方应于根据本协议在课程结束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同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 (以汇款凭证日期为准)

 。

 3. 汇款信息如下: 对公帐户 开户行:

 中国银行广州番禺雅居乐支行开户名:

 广州弘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帐号:6951-5775-60254. 如甲方在课程结束后十天仍未向乙方支付推广费用, 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相应代理佣金两倍的违约金, 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及冻结甲方招生系统帐户, 停止对甲方招生信息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 协议的补充、 变更、 终止 1. 甲方不得在乙方网站发布虚假信息, 侵犯其他人版权信息, 且不得违反国家的任何法律法规, 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与乙方无关, 甲方必须承担所有责任。

 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一年。

 如甲方未提供中止本协议的书面形式协议附件, 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3. 协议有未尽事宜,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调解决, 由双方另行协商 4. 本协议书共两页, 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广州弘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培训网(www.gdpx..com.cn)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私人帐户(法人代表) 开户行:

 广州招商银行天河龙口支行 开户名:

 林创业 帐

 号:

 6225 8820 0555 4313

篇四: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

行政管理·二!!三·!"! "定金、订金引发纠纷的处理#陈正量房产认购过程中的定金和订金是指房产销售者与购房者在订立房产买卖主合同(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之前,通过签订认购或定购协议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受作为在约定期限内订立房产买卖合同担保的款项。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我国 《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之一,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担保法》第 #$ 条、《合同法》第 !!% 条对定金的性质作了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定金的作用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笔者认为它还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定金便成了他付给对方的违约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这多退还的部分也属于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第二,带有预定赔偿的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定金便是对对方损失的赔偿。第三,兼有处罚违约方的性质,如果一方违约未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定金完全是对违约方的处罚。第四,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也可以将定金收回。如果抵作价款,定金则成了预付的价款了。此外,在实际生活中定金还起着其他作用,如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证明,解约条件等等。可见,“定金”是国家用法律形式干预契约的产物。那么“订金”与“定金”是不是一回事呢?答案是否定的。就房产认购中的 “订金”而言,它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同的约定产生不同的效力。第一,如果对 “订金”的处理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约定不明的应推定为未约定。第二,双方当事人对 “订金”的处理已经约定,应从约定。如约定以丧失订金作解约条件的,支付订金的一方解约,无权收回订金。(也可约定按订金额的百分比承担解约责任)。第三,若双方当事人对“订金”处理的约定,完全符合定金的罚则,这时的“订金”与“定金”并无实质性的区别。综上所述,“定金”与“订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定金”的效力是法定的,“订金”的效力是约定的,主要看有无担保性质的内容。二、定金与订金的生效条件和数额规定房产商收取定金、订金的做法花样百出,有的仅凭一张收据,少则几千多则几万进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要分析一下定金生效的条件。《担保法》第 $& 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就是说,定金生效,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形式上,定金应当以书面协议约定。书面形式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合同签订后,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再另签订担保合同,这是典型的担保。另一种是不单独签担保合同而是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认购协议就是这种形式)。(’ 时间上,定金是实践性而非诺成性的,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已约定而未实际支付是不生效的。)’ 数额上,《担保法》第 $!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探讨:第一,房屋认购协议属成约合同,它的标的额是多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难以把握。上海市房地土地资源管理局 (&&! 年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是

 工商行政管理·二!!三·!"! "这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这个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是该《通知》用的是“订金”而非 “定金”。有些房产开发企业可能为了规避这个 《通知》的约束,在认购协议中一般都使用 “定金”。在他们看来使用定金,可不受千分之五的限制。笔者认为,即是使用“定金”也不一定能以房价的#$% 以内为标准。因为,认购协议不等于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者的标的额是房价,前者的标的物是在约定的期限内坐下来签合同这个行为。二者是有区别的,既然这个行为的标的额是不是房价尚有争议,那么笔者认为认购协议中 “定金”的数额宜低不宜高,可参照千分之五的规定。至少在上海地区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第二,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企业往往按房价的#$% 以内作标准,收取购房者的定金动辄上万元,是否合法?笔者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混淆了标的额的概念。对上下家来说买卖合同的标的额是房价,上下家之间可以通过合同收取定金,数额可以约定在房价的 #$% 以内。而对中介公司来说,最大收益是佣金。不是另有所谋的话,中介公司没有必要收取定金,可以通过违约金等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要收的话,也只能是中介佣金的 #$% 以内,而不是房价的 #$% 以内。根据上海目前执行的房地局沪价房 ( !&&’ )

 ()* 号文规定:中介房产业务收上家佣金的上限是房价的 #+ ,% ,收下家佣金的上限是房价的 !% ,合计 (+ ,% 。以一套 )$ 万的房产为例,中介公司收定金的数额最高为 )$$$$$ - (+ ,% -#$% . #*$$ 元。关于订金的生效时间,同样是从支付之时起,它的效力和数额前面已分析过,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约定,在此不再论述。三、定金、订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定金与合同是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合同未成立,根据定金的罚则,要么无权收回定金,要么获得双倍返还。所谓“退定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它是以解除原先合同为前提的,从现象上看是讨论定金、订金能不能退还,从本质上看,是分析合同是否生效和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为了更准确、更直接地说明这一点,还是先讨论订金问题。国家建设部制定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 ## 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房人收取任何预付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款价,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指纠纷发生时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产商若签约售房属非法行为。因此,无论是定金、订金、意向金,还是预付款都可以要求退还。如果符合商品房销售规定的,主要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开发商应当退还订金。若当事人有约定则另当别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 《通知》对此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方法处理”。同时列举了 ) 种情况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这 ) 种情况便于理解、便于操作,解决订金纠纷很有针对性。但是该 《通知》用的也是 “订金”,建设部的 《办法》用了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关于“订金”和“预付款性质的费用”是否包含定金,尚有争议,建设部亦未作说明。笔者的看法是:这两个文件是有意绕开 “定金”这个概念的。理由是建设部的《办法》是一个规章,上海的《通知》是一个地方政策,而关于定金的规定是在 《担保法》之中。按《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是高于行政规章的,显然《办法》、《通知》是不能对法律作出解释的。再来讨论定金问题,《办法》、《通知》对订金处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定金呢?笔者的观点是:可以参照但不能作为依据。理由是 :《办法》、《通知》虽未用定金作表述,但对订金处理的法律依据,从法理上讲也适用于对定金的处理。就拿《通知》所列举的 ) 种情况来看,归结到法律依据上不外乎两点,一是不符合《担保法》关于定金生效条件的规定,二是符合《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条件的规定。两者符合其一,就应退还定金。这方面的问题 《担保法》规定得很原则,关于定金的规定只有几条,都未涉及退定金问题。" 月 ! 日

 工商行政管理·二!!三·!"! "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 条对此作了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依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应归责于房产商:#房产商单方面变更认购协议约定内容的$如提高房价等%。因此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主要承诺不兑现的,如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中具体明示、量化的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等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房产商的行为是否达到双倍返还的程度,值得商榷。但应当退还定金。必要时还应按 《合同法》、《广告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有很多。因房产不同于一般商品,它的附加价值和不确定性较大,毕竟认购协议不能包括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除面积、价格、地段、楼层、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外,有些内容很难在签订认购协议时量化和具体化,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如绿化面积、配套设施、装饰标准、道路状况、物业管理、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确因这些因素致使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的,笔者认为,应算在不可归责之列,也应退还定金。因房产商其他方面的严重违规问题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实现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总之,定金、订金能不能退的问题比较复杂,只有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综合分析约定的内容和各方面的情况才能确定。近年来,笔者运用以上法理和相关知识成功地调处了 &’ 多件有关定金、订金方面纠纷,使大部分购房者取回了全部或部分定金、订金。"$作者单位 上海市工商局虹口分局%!( 积极推行属地年检方式。不论哪一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每年都必须接受所在地工商所年检并实行以所为主和局所联动的年检方式。在企业年检工作中,工商所的主要职责是:发送并审查、核准 《年检报告书》及审查有关材料;张贴年检标识和代收年检费;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结合市场巡查开展对企业的实地检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年检工作汇总上报。市、县$区%工商局主要职责是:召开本辖区年检工作会议,学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部署年检工作;抓督查指导,帮助解决年检中的突出问题和疑难问题;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对未参检的企业统一发布催、吊销公告及听证公告;汇总上报年检工作情况。&( 坚持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特别要重视对重点企业的实地检查工作。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行业,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新设立的企业以及当年国家开展专项整治的行业,结合审查书式材料,要深入企业进行实地察看,并将实地检查情况如实地填入《年检报告书》的“审查”栏和《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备忘录》中,以便对查出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免除每年向企业发送“年检通知”的做法。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登记机关的年检,这已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作出规定,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背面“企业法人须知”中作出告知,企业自设立后就应该知晓每年接受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验。但为了明确企业年检工作由所在地工商所组织实施,建议在执照副本“经营范围”栏下沿加盖“告示”印戳章,“告示”内容:“每年 ! 月 ! 日至 ) 月 !*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报送年检材料”。登记机关无需每年向企业发送年检通知。#( 调整企业年检时间。企业的年检时间推迟 !个月,即:每年 & 月 ! 日至 # 月 !* 日为企业报送年检材料时间。这样,不仅可以避开登记机关的事务高峰期,还可以集中精神开展企业年检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年检中的有关问题。"$作者单位 安徽省巢湖市工商局%$责任编辑 刘安伟企业年检工作改革的几点建议#闻之松观 点

篇五: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

法中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0/22

 合同法中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 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 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

  合同法中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 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 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 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 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 2000 年 12 月 8 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 "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

 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合同法》第 115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承担的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责任,对双方的任一违约方都具有惩罚性。而订金的法律概念仅为预付款,对于支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可请求返还订金,对于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只需原额返还订金,无须双倍返还。定金与订金读音相同,写起来仅一字之差,但两者却承担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对两者的应用应谨慎处理。

篇六: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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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济南市乐达教育咨询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就开展夏冬令营招生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本协议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甲方的声誉和信誉。

 2、 甲方的夏令营系列项目主题游活动的特色服务。

 3、 甲方专有的技术支持培训和招生宣传资料。甲方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秘密。

 4、 甲方的专用标识、网站。甲方独有的人力资源。

 一、合作方式和内容 1、甲方将上述服务组合成的经营管理体系给乙方使用乙方接受甲方的经营体系按甲方统一的模式从事夏令营系列主题游活动的宣传招生。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体系经营管理体系即以甲方的名称、商标、培训体系、财务体系、标准化操作手册、VI 设计等进行活动的运作。

 3、乙方只可以在甲方指定的区域范围和范畴内从事甲方系列主题夏令营的活动经营超出授权区域和范畴开展该活动的经营就是对甲方经营体系的恶意侵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相关费用, 期限 1、乙方获得

  区域独家代理经营权。同时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甲方授权的业务。合同在双方确定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诚信保证金此费用在招生结束后乙方在无违约情况下全部返还乙方。

 2、在合同结束后甲方开发的冬令营及特训营等系列主题活动的其他版本乙方若愿意合作,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3、 乙方汇总所辖区域的报名营员每满 30 人时将综合接待费用及时汇往甲方指定的帐户。费用标准按 2012 年《业务手册》规定执行。甲方将按 301 的比例减免乙方赴营地工作人员的接待费用。

 4、 截止在出发日前 24 小时乙方须将营员综合团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对 “联盟夏 冬 令营” 系列主题活动品牌进行不断完善和提升。

 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 “夏 冬令营”系列主题活动经营所需的一切材料范本。为乙方开展“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活动经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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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保证活动的统一性营员服装及其他有形载体所使用图形与文字由甲方统一制作甲方拥有所有权。宣传材料由甲方制作乙方购买。全部实行统一标准。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以及乙方开发的市场进行的“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活动宣传招生经营检查、督导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乙方解决经营活动中的问题。

 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指导定价权。乙方可以就本活动制定的价格提出意见。由甲方统筹考虑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也可制定特殊标准。

 5、甲方为乙方提供“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活动传播所需的报纸广告设计、平面设计、电视专题宣传片样稿。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开展当地宣传招生的办公场所及所需的一切手续及活动资金。乙方可以在甲方活动的宗旨和各种标准基础上丰富自身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的夏令营系列主题活动管理体系进行营销活动。

 2、乙方不享有授权区域之外的夏令营活动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经营以外的活动中使用甲方名称和标志。

 3、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制定好的“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活动行程安排如出现修改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招生宣传中不得向客户做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及承诺因误导宣传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五、双方的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在乙方的经营区域内许可给其他企业进行同业经营否则赔偿乙方损失的相关损失。

 2、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代理销售区域外的其他夏令营产品否则赔偿甲方损失壹万元人民币。

 六、保密 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一 年内不将其所知的甲方系列主题活动所有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它人、组织、公司透露。否则赔偿甲方相关的损失。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甲方以上信息资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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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由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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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

退还定金

  怎样退还定金

  对于目前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过程当中开发商或中介公司要求买房人先交定金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做法导致的众多买房人定金不能退回的问题, 引起众多已购房者的愤怒, 也引发了准备购房者的担心与疑虑。

 那么对于购房定金问题, 购房人是如何理解的, 遇到购房定金问题又是如何做的, 对购房定金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购房定金什么情况下能退。

 步骤/方法

  定金能不能退,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 订购、 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

 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

 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 对买受人极为不利, 使买受人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 买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压力下, 违心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 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能体现在合同中, 有失合同公平、 公正的原则。

 好多购房人认为, 购房定金与其它商品交易一样, 就像平常买东西一样, 交了定金就是这个东西给我留着, 我准备要了, 如果东西我不要了, 定金就算我给你的赔偿, 以此类推到房子上, 认为一旦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 无论什么原因房子最终没有买成, 定金就一定不能返还了, 有些人甚至自动放弃了取回定金,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其实定金是可以退的。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定金可以退, 什么条件下定金不能退?

 定金的法律规定, 到目前为止, 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

 《合同法》 、 《担保法》 、 《担保法司法解释》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 订购、 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 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

 除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之外, 北京市房屋交易相关主管部门也做了 一些的工作, 比如在 2005 年 3 月 15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 格式合同, 要求开发商按此格式合同的内容执行。

 认购书的格式条款内容实际上是对《合同法》 、 《担保法》 、 《担保法司法解释》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等具体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该认购协议书的第四条规定: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

 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 而非终止时限)

 。

 第六条规定:

 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 本认购书自动解除; 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

 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具体行政措施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 其中的定金条款, 是在一方违约, 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

 然而, 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 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 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 。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 不来签订买卖合同, 或者出卖人违约, 不卖此房屋, 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 而未能签约的, 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 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 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 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 双方经协商一致, 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 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 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 写成“订金” 、 “预付款” 、 “保证金” 、 “诚意金” 、 、 “押金” 、 “订约金” 等, 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 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臵金、 担保金、 保证金、 订约金、 押金或者订金等, 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 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 订购、 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 “订金” 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 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 属于不当得利, 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 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最后是要求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 , 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修改。

 如何退定金才能成功, 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 另外, 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 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

 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 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

 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 属于违约行为, 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另外, 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 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 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 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 直接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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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

与订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 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 2000 年 12 月 8 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

 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订金和定金虽然读音相似,而且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货币,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在法律上叫定金法则。而订金则是预付款,是在合同正式生效前支付的预付款。当合同没有履行时,如双方对订金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订金应当返还。

篇九:招生合作协议书交钱定金给退吗

合作协议书

 项目合作协议由:

 甲:

 , 身份证号:

  , 籍贯

  乙:

 , 身份证号:

  , 籍贯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 平等、 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富阳市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总投资为 60 万元, 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35 万元, 乙方以人民币出资 25 万元。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 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分割。

 合伙终至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

 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 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续。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 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

  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 60%、 乙方 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企业债务按照甲方 60%、 乙方 40%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 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

 销售利润分红, 一年结算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以补充规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 合伙人各一份。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 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

 年, 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 即从__

 __年_

 _月__

 日至_

 ___年_

 _月_

 _日止。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 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到期后, 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 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 本协议继续有效, 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 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 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 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 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 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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