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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限5篇

时间:2022-09-23 18:3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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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限5篇

篇一: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限

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对党纪政纪( 政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集团公司纪委:

 按照集团公司纪委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XX 公司纪委及时行动,对公司纪委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履行了执纪监督问责职能,维护了党纪党规的严肃性。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明确工作任务。XX 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由公司纪委牵头对公司十八大以来受到纪律处分人员的决定执行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公司纪委及时组织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再次学习了《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要求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自查自纠工作。

 二是严格要求,全面开展自查。经过对公司纪委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梳理,共有 29 人次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合同处分,有 14 人次受到经济赔偿、罚款处理。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薪资清单、职务任免等资料,整体执行情况良好。所有处分决定均在作出之后向本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了送达,并通过正式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全公司进行宣布,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均进行了归档处理。在处分执行中,有 1人按决定进行了降职,并调出所在单位降职使用,同时调整了待遇,其他人员不涉及降职问题;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没有晋职、评先评优等情况;有 1 人为留用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公司纪委按期对其进行了处分解除,其余人员到期自行解除;受处分、受处理人员中,经济赔偿 10 人次共计 194877.03 元,罚款 4 人次共计 15226 元,停发效益工资一个月 2 人次,所有涉及金额中除 2020

 年同一人 2 次经济赔偿共计 32745.4 元还未执行到位外,其余均已经执行完毕,全部上缴到了公司财务部。自查工作中,我们及时按照执行情况填写了《xx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表》。

 三是认真对待,整改发现问题。xx 公司在自查工作中,虽然处分决定的整体执行良好,但是也存在受处分个人所在单位传达不及时、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跟踪不及时、2020 年当年经济赔偿未及时收缴等问题。自查中,对 2020 年当年处分的经济赔偿正在收缴,预计在 10 月内完成,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杜绝避免出现类似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是提升纪律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有两项建议:1.加强对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以便能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2.进一步健全由纪检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协作落实的执行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沟通,聚焦重点环节,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纪律处分执行水平。

  关于对党纪政纪( 政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八大(2012 年 11月 8 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

 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 2012 年 11 月 8 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撤

 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 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年度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关于对党纪政纪(政 政务 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中共 XXX 党组: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的要求,xxXX 党委对此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同志进行了后续处理工作,现将处

 分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共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纪法规要求,中共 XX 党 党于 支部委员会于 2020 年 年 5 月 月 10 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支部党员及于**本 本人宣布了对其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决定。

  二、按要求将《XX 关于降低于** 同志退休待遇的决定》(XX 纪监[2020]1号 号) 传达至我局人事教育工作负责人员,并依据本 决定意见及政务处分相关规定,对于** 同志退休待遇进行重新核定降低,降低退休待遇标准于2020 年 6 月起执行。

 三、受处分党员收到处分决定后,及时签署《受处分人对党纪( 政纪) 处分决定的意见》,全部人员均无异议。

 特此报告。

篇二: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限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

 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

 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

篇三: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限

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及时、不折不扣地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对于发挥纪律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XX 市委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对 XX 年来市直机关科级以下人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本文浅析市直机关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下一步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提出意见建议。

 一、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疏理范围 对 XX 年已审结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包括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

 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进行认真梳理。

 二、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纪律处分决定宣布送达不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分析发现,所在党组织在宣布环节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纪律处分决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送达。有的基层党组织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虎头蛇尾”,认为公开宣布处分决定可有可无,未宣布处分决定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及时宣布处分决定。

 二是纪律处分决定未按照规定范围宣布。有的基层党组织在宣布处分决定时,故意缩小公开宣布处分决定人员范围,意围影响最小化。如:有的党组织宣布处分决定时,未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而是仅在支部委员会上进行了宣布,这不仅使纪律的惩戒作用大打折扣,而且严重损害了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二)纪律处分决定材料入档不规范。《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发现有的单位及

 党组织未按照要求将处分决定相关材料及时存入受处分者档案和及时录入全国党员信息系统。

 (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规范。在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出现了把关不严或不按规定执行等情况。如:有的单位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受处分人的职务、职级、工资、福利待遇,未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受处分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

 (四)纪律 处分决定执行程序不规范。《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发现少数单位甚至不知道还要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上级进行报告。此外,一些单位回访教育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如:一些单位对受处分人员帮扶教育次数过少,尤其是对无职党员或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几乎没有。

 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政治站位不高,“ 两个责任” 落实不到位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造成的,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政治站位不高,“四个意识”不强,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上履行主体责任严重缺位,没有从

 思想上认识到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严肃性,认为不是原则性问题,在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钻空子”,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秘而不宣、宣而不全、全而不严等问题。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 好人主义” 思想作崇。部分单位对处分决定执行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存在“捂被子”“要面子”等心理,有意缩小影响范围。如,有的干部认为犯错误党员干部已经受到了相应处分,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于是想办法在执行落实的形式上为受处分人员保存颜面,在处分决定宣布环节做减法、打折扣,一些党组织负责人存在“老好人”思想,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打折扣”当人情,致使受处分干部在年度考核未及时按规定确定等次,职级、待遇未及时按要求进行调整等情况。

 (三)跟踪督促不到位,“ 业务指导” 欠缺。部分纪检监察组存在重案件查处,轻处分执行跟踪问效等情况,未严格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执行落实到位。有的单位存在宣布处分决定不规范、回访教育不到位、帮扶带动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相关文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部分单位对相关法规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未严格按照处分决定落实,对受到党纪政务双重处分人员的处分影响期、年度考核等次等未能明确划分,执行结果不一,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后,对涉及到宣布、送达、归档手续及职务、工资、年

 度考核、评先评优、福利待遇等一系列后续事项相关政策不了解、不熟悉。

 四、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

 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充分认识到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发挥惩戒、警示、教育作用的重要体现,要切实扛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定期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研判,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力、不规范的党委(党组)下发纪律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党委(党组)主动过问、及时落实,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顺畅到位。

 (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规范到位。处分决定执行涉及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多个部门,要建立执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和反馈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做好受处分人员的职务职级、评先评优、工资待遇等执行工作,从而有效避免各部门因沟通不畅、信息不通导致处分决定执行存在盲点。要加强处分决定执行相关政策培训,组织各职能部门人员就受处分人员考核等次评定、工资奖金等待遇发放、回访工作开展、处分决定宣布、台账档案资料整理等规定开展专题培训。

 (三)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执行程序 。进一步建立完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机制,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同时,细化处分决定执行通知内容,完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规范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归档手续及职务、工资、年度考核等有关事项的工作流程,强化后续执行,监督管理,严肃问责。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主责意识,担负起处分决定执行的实施者、推动者、督促者的职责,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定期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健全完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头看”制度,每年定期对单位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查漏补缺,及时整改,对无视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敷衍塞责、不及时整改的个人和单位,严格追责调查,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篇四: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限

晋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 共 晋 城 市 委 组 织 部 晋 城 市 监 察 委 员 会 晋城市人事局

 晋市纪发[2003] 20 号

 关于转发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监委、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施〈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市、 区)

 纪委、 组织部、 监委、 人事局、 市直、 企业、 教育纪工委, 市直各派驻纪检组、 监察室:

 现将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监委、 省人事厅晋纪发[2003]6 号《关于印发实施〈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 现对执行中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文件

 一、 执纪内容分解 (一)

 宣布处分决定、 受处分人签收处分决定。

 由批准机关或委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执行; 执行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表一)

 返回批准机关。

 (二)

 处分决定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由组织、 人事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并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归档报告表” (表二)返回批准机关。

 (三)

 撤销职务以上处分降低职级和待遇, 行政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

 由所在单位根据处分决定内容, 在两个月内呈报审批, 并将“工资变动审批表” 原始资料或复印件返回批准机关。

 (四)

 影响年度考核, 影响晋升职级或工资。

 在年度考核或调整职级或工资后, 所在单位要在两个月内将 “年度考核登记表”、影响职级或工资的原始资料(复印件), 加盖组织、 人事等部门公章返回批准机关。

 (五)

 影响岗位待遇。

 由所在单位依据处分决定, 在一个月内对岗位待遇作出调整, 并将“影响岗位待遇报告表”(表三)

 返回批准机关。

 (六)

 违纪款物没收、 追缴或责令退赔, 落实纪律检查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由批准机关的检查、 审理部门办理, 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归入本人案件档案或处分决定执行档案。

 (七)

 对严重违纪的党组织进行改组或解散。

 处分决定执行同上。

 (八)

 由市纪委批准的案件, 涉及到县(市、 区)

 受处人员的执行, 由县(市、 区)

 纪委、 监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和报送;涉及到组织关系在地方的条条管理单位的受处人员, 由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和报送。

 二、 几点要求 (一)

 各县(市、 区)

 纪委、 监委为处分决定执行的牵头单位, 要结合本地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 并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行办法》 转发所属单位;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 狠抓落实, 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各司其职, 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二)

 处分决定“送达回证” 由其主管单位自制。

 (三)

 各批准单位要将处分执行情况按人分类, 按年度装订成册, 执行结束后, 要统一随案件管理归档。

 (四)

 拟每年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对工作不负责任, 推诿扯皮, 没有按规定时限落实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按照晋市纪发[2001] 22号《关于党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相关问题执行的责任及其追究制度》 实行责任追究。

 (五)

 各县(市、 区)

 纪委、 组织部、 监委、 人事局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年终随同其他工作一并进行考核; 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 并及时上报主管单位。

 (六)

 过去规定与本《暂行办法》 相抵触的, 以本《暂行办

 法》 为准。

 附: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监委、 省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

  中共晋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

 晋 城 市 监 察 委 员 会

  晋 城 市 人 事 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

 党纪政纪 处分决定 执行办法 通知

 中共晋城市纪委办公厅

  2003 年 7 月 5 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党纪、 政纪的严肃性; 确保我省党纪、 政纪处分决定全面执行到位, 真正做到有纪必依、 执纪必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党纪、 政纪处分决定, 是指各级党委、政府, 具有处分权限的各级纪检、 检察机关, 各派驻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 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批复)和处理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违纪对象, 是指违反党纪、 政纪应受处分的党的组织、 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纪律是指全面及时落实处分决定内容和处理建议内容的工作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纪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委、 政府, 各级纪检、 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 各级组织、 人事部门及有关机关部门, 受处分对象所在(属)

 单位或主管部门等。

 第六条 本省各级党委, 政府, 纪委, 监委, 各级监察派驻机构, 各直属纪工委, 依法依纪做出或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和处理建议的执行落实, 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执纪内容 第七条 党纪、 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

 宣布处分决定;

 (二)

 受处分人签收处分决定;

 (三)

 处分决定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

 撤销职务以上处分降低职级和待遇。

 行政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

 (五)

 影响年度考核;

 (六)

 影响晋升职级或工资;

 (七)

 影响岗位待遇;

 (八)

 违纪款物没收、 追缴或责令退赔;

 (九)

 对严重违纪的党组织进行改组或解散;

 (十)

 落实纪律检查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八条 受党纪处分在年度考核及职务、 级别、 工资方面的影响, 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

 (二)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 因与职责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 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它错误而受处分的, 只写评语, 不定等次; 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

 (三)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

 不称职, 本考核阶段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年按其所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 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两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四)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在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留察一年处分的第二年, 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受留察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在不确定等次的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留察处分, 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并应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

 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期满后, 党组织应及时研究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

 (五)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在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在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六)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以及开除党籍处分的, 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同时分别降低一级以上级别工资和一档以上职务工资, 并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的工资档次。

 无职可降或无级可降的, 以最低职务或最低工资档次为限。

 并按新确定职务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

 前款所列受处分人员所降低的具体职、 级, 由纪检机关提出,报有批准处分权的党委批准, 由组织、 人事部门落实。

 第九条 受政纪处分在年度考核、 职务、 级别、 工资及岗位待遇方面的影响, 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

 受行政警告处分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二)

 受行政记过、 记大过、 降级处分, 处分期限为一年。解除处分前, 年度考核只写评语, 不定等次, 在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国家公务员受降级处分, 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三)

 受行政撤职处分, 处分期限为二年。

 解除处分前, 年度考核只写评语, 不定等次, 在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行政监察对象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其职务工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按照就近就低的原则确定。

 撤职后,其岗位待遇按新确定职务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

 (四)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 自处分之日起一周内, 由其所在(属)

 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解除其人事行政关系, 从受处分次月停发工资。

 第十条 执行技术职称工资的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按其原工资额降低一个工资等级; 受到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处分, 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 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二至三个工资等级, 改按新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无职可撤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

 拘役、 劳动教养后的处分,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

 160 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执行。

 第十二条 受双重处分的, 如党纪、 政纪处分决定执纪内容相同的, 执行中以党纪处分为主; 执纪内容不同的, 以重处理为主。

 第十三条 已退休国家公务员受党纪、 政纪处分的按下列原则执纪:

 (一)

 受政纪处分的, 以监察部“监发(2001)

 3 号”《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执纪标准。

 (二)

 受党纪处分的, 分别不同情况: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无论属退休前违纪或退休后违纪, 根据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 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 或开除党籍处分的,按照其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 或退休后违纪被查处的不同情况, 参照监察部“监发(2001)

 3 号”《通知》 执行。

 (三)

 受党纪、 政纪双重处分的, 以政纪处分为主, 按监察部“监发(2001)

 3 号”《通知》 执行。

 第十四条 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者外, 均作为自然免职。

 受处分人员在年度考核、 职级、 工资及岗位待遇等方

 面的影响按照本《办法》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受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 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 开除党籍; 不起党员作用, 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 不予登记, 宣布除名; 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 应当予以从新登记, 对其中犯有错误的, 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给予处分。

 受处分人员在年度考核、职级、 工资及岗位待遇等方面的影响, 按照本《办法》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关执行建议单位, 采纳落实纪律检查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的内容。

 第三章 执纪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 监委直接办理的违纪案件经研究决定后, 按下列程序执纪:

 (一)

 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批复;

 (二)

 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登记簿上, 按照处分项目 内容进行登记;

 (三)

 向有关执行单位(包括组织、 人事等)

 发送《处分决定书》, 纪检、 监察《建议书》 以及《送达回证》 等。

 第十八条 受委托执行《处分决定》 的有关党组织或有关行政部门, 呈报批复的有关单位党组织或有关行政部门, 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党组织, 收到《处分决定》 及有关《送达回证》等后, 主要负责同志应在一个月内在受处分人员所在基层党委、

 党支部或行政会议上宣布处分决定、 送达本人签收、 按受处分应降低的职级履行有关变动程序、 落实决定的有关内容。

 并在二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填入相应《执行情况报告表》 和有关《送达回证》,返回原委托、 批复或送达单位。

 第十九条 负有执纪职责的有关组织、 人事部门, 签收到《处分决定》 及有关《送达回证》 等后, 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装入受处分人档案, 并在《送达回证》 上填写归档编号加盖单位公章返回送达单位。

 第二十条 负有执纪职责的有关组织、 人事及工资管理部门,签收到《处分决定》 及有关降低工资、 影响调资等《送达回证》后, 二个月内履行工资核降程序并通知所在单位执行, 在受处分人《工资变动登记表》 上登记。

 并将执行情况填入《送达回证》,附相关变动的原始资料复印件返回送达单位。

 第二十一条 负有执纪职责的有关组织、 人事干部管理部门,签收到《处分决定》 及相关影响晋升职务和影响年度考核的《送达回证》 后, 二个月内分别登记填写出相关事项的期限, 并将登记内容情况填入《送达回证》, 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 返回送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关执行建议单位签收到纪检、 监察《建议书》及相关《送达回证》 后, 二个月内将落实建议结果填入《送达回证》 并附相关文件返回送达单位; 其中对行政监察建议有异议的,自签收建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 由监

 察机关在 30 日内给予回复; 对回复仍有异议的, 由监察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有关单位在签收到裁决后一个月内必须执行, 并将执行情况填入《送达回证》, 附相关资料复印件返回送达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的或牵头组织联合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违纪违法款物, 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追缴、 扣留或封存的, 要严格按照中纪发(1998)

 12 号《通知》办理, 各单位并及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执行单位将各《送达回证》 及相关材料按期返回后, 由送达单位即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及时将各执纪材料连...

篇五: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限

政纪处分决定、 行政、 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 党内警告处分 ( 一)

 任用 晋升 党员 受到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 二)

 年度考核 1、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 19 号, 1998 年 4 月 8 日 )

 2、 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 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 等次的人员 , 可按“称职” 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 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 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 浙人公〔2003〕 32 号, 2003 年 1 月 21 日 )

 3、 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 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

  考核年限;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 《浙江省公务员 考核》〔2007〕 45 号, 2007 年 12 月 6 日 )

 二、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一)

 任用 晋升 党员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 二)

 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 级别、 工资的影响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 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 19号, 1998 年 4 月 8 日 )

 1、 受党内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处分,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 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 内作出。

 降职后, 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 不降低原级别; 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 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国家公务员 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发〔1994〕 4 号, 1994 年 3

  月 8 日 )

 ②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 , 可以降低一个级别; 无级可降的, 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 级别、 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 则不再降低, 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对于因受党纪、 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 , 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 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代替并废止)

 ③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予以辞退。

 (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中组发〔2007〕 2 号, 2007 年 1 月 4 日 )

 ④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 起一个月 内作出。

 降职后, 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 降低一个级别; 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 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 , 降低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无级可降的, 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 级别、 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 则不再降低, 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对于因受党纪、 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 , 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 不再重复降低工资

  级别。

 ( 《浙江省公务员 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浙组〔 2007〕 45号, 2007 年 12 月 6 日 )

 2、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①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党纪处分的, 在按浙组〔1998〕 23 号、 浙人奖〔2000〕 14 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 资金停发。

 (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政纪、 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 79 号, 2002 年 4 月 16 日 )

 ②公务员 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和级别 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公务员 考核规定( 试行)》, 中组发〔2008〕 81 号, 2008 年4 月 30 日 )

 三、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一)

 任用 晋升 党员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 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 二)

 职务级别 1、 党员 、 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意见。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 重新确定其职务、 级别。

 如干

  部管理权限改变的, 原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 将干部人事档案移交给有管理权限的机关, 由新管理机关按有闫规定确定职务、 级别 。

 (《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组〔1999〕 42 号, 1999 年 7 月 29 日 )

 2、 按照中纪办〔 1988〕 92 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 1996〕 82号文件的规定, 党员 、 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 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

 降低职务和工资的具体办法, 可按浙人奖〔1997〕 70 号文件规定, 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 行确定职务, 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从次月起按降低后的职级享受待遇。

 ( 《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组〔1999〕 42 号, 1999 年 7 月 29 日 )

 ( 三)

 工资待遇 1、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工资处理: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到政纪处人的, 其工资待遇比照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 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国家公务员( 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 制度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 从受处分的次月 超,按办事员 职务根据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 重新明确职务后, 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

  两档职务工资, 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如降低一个级别后, 其级虽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 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虽工资执行。

 其中, 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 受撤职处分的, 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 倒级差改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

 (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政纪、 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 79 号, 2002 年 4 月 16 日 )

 2、 公务员 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 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 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公务员 受撤职处分, 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 按办事员 职务根据 2006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 重新明确职务后, 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 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 2 个级别确定。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 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发〔 2008〕 81 号, 2008年 4 月 30 日 )

 ( 四)

 年度考核 1、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 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 19 号, 1998 年 4 月 8 日 )

 2、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惩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 二)

 条 四、 留党察看处分 ( 一)

 党员 权利 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 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 二)

 职务级别 1、 党员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 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 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赂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2、 降低职务、 级别 参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招待标准第( 二)

 条 ( 三)

 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 三)

 条

  ( 四)

 年度考核 1、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 参加年度考核, 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 19 号, 1998 年 4 月 8日 )

 2、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奖〔2000〕 14 号, 2000 年 1 月 12 日 )

 3、 受留党察看处分,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镒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 二)

 条。

 五、 开除党籍 ( 一)

 重新入党 党员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 有规定不准备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 二)

 职务级别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搪行标准第( 二)

 条。

  ( 三)

 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 三)

 条。

 ( 四)

 年度考核 1、 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 19 号, 1998 年 4 月 8 日 )

 2、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一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奖〔2000〕 14 号, 2000 年 1 月 12 日 )

 3、 受开除党籍处分,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 二)

 条。

 六、 其他事项 ( 一)

 违纪钱物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 下落不明)、 第三十七

  条( 违纪党员 死亡)

 规定处理的党员 ,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二)

 处分决定宣布、 归档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 内向受处分党员 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 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二条)

 ( 三)

 处分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 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三条)

 ( 四)

 纪律检查建议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 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

 对纪检机关的建议, 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件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1994 年 5 月 1 日 )

  第二部分

 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 行政警告处分 ( 一)

 处分期限 1、 解除处分时间半年( 六个月 )。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 《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1993 年 10 月 1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奖〔1994〕 110 号, 1994 年 10 月 31 日 ; 《公务员 法》第五十八条, 2006 年 1 月 1 日 )

 2、 国家公务员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 有特殊贡献并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1993 年 10 月 1 日 ;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奖〔1994〕 110 号, 1994年 10 月 31 日 )

 ( 二)

 年度考核 1、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 , 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待结案再作确定。

 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 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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