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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0篇

时间:2022-09-23 10:30:03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0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建〔2013〕1246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0篇,供大家参考。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0篇

篇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杭财建〔2013〕 1246 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审计局

 杭州市监察局

  杭州市交通局

 杭州市林水局

  2013 年 11 月 8 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 完善变更决策程序, 规范工程变更管理, 加强项目投资控制,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85 号)

 、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86 号)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建〔2013〕 245 号)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 〔2013〕 20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 3 号)

 、 《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 (杭政办函〔2011〕 91 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政府性基金、 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 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 功能、 设计的调整, 使工程的实施内容、 范围、 方式、 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 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 功能、 选址、 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 工程变更的类别

  第二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 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 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

 重大工程变更:

 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 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 合同价在 1 亿元及以上的, 投资增减额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

 2、 合同价在 5000 万元(含)

 -1 亿元之间的, 投资增减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

 3、 合同价在 3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之间的, 投资增减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

 4、 合同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 投资增减额在 8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较大工程变更:

 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 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 合同价在 1 亿元及以上的, 投资增减额超过 50 万元及以上的、 300万元以下的;

 2、 合同价在 5000 万元(含)

 -1 亿元之间的, 投资增减额超过 50 万元及以上的、 200 万元以下的;

 3、 合同价在 3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之间的, 投资增减额超过 50万元及以上的、 100 万元以下的;

 4、 合同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 投资增减额超过 50 万元及以上的、 80万元以下的。

 (三)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变更。

 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 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 或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均不属于本暂行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三、 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

 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 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 管理、 认定、 审核和报批, 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帐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

 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代建单位应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 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 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

 勘察、 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 设计相关服务工作, 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 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 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 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

 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 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四条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发改委、 市建委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 负责对工程变更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检查以及对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的监管和对较大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

 市交通局、 市林水局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投资预算的监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市财政、 市审计部门根据分工, 组织对工程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费用的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行政监督。

 四、 工程变更程序

  第五条 建立工程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申报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应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附表一)

 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一)

 变更的内容;

 (二)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三)

 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四)

 变更费用预算;

 (五)

 其它变更相关资料。

 第六条 工程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 同时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在 3个工作日内, 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概算审批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 10 个工作日内, 会同财政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实施。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重大变更审查表》 (详见附表二)

 。

 第七条 工程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 同时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 会同财政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实施。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较大变更审查表》 (详见附表三)

 。

 第八条 工程一般变更, 建设单位应根据我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内控管理办法, 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 建立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制度。

 对有如下情形的工程变更, 概算审批部门应召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财政、 审计、 监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会议形成的纪要或备忘录作为工程变更的审查依据。

 (一)

 对招标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达到招标标准的;

 (二)

 修改或替换主要设备、 材料增加金额达到本暂行办 法重大工程变更标准的;

 (三)

 概算审批部门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的其他情形。

 提交联席会议前,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或经济方面专家,

 进行充分论证, 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查部门的意见组织变更内容的实施。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 或出现危及人身、 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 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过审查的工程较大、 重大变更, 其累计金额达到相关文件规定幅度, 建设单位要求签订补充合同(协议)

 并支付工程变更部分工程款项时, 其补充合同应报财政部门审查。

 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总投资超项目概算 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 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 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帐, 定期对各类工程变更进行汇总。

 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对变更管理台账进行检查, 对建设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对建设单位通过优化施工图设计、 优化施工方案、 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 新技术进行工程变更而节约项目投资的, 将按实际节约投资额给予建设单位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 工程变更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 工程变更未经审查、 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工程变更, 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 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 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 概算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

 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 将依法依纪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建、 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 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 市场准入、 资质管理等方面, 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代建、 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 应在招标(采购)

 文件及合同条款中, 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变更均为无效变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与代建、 勘察、 设计、 监理、 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单位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时, 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根据管理权限, 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 O 一四年元月一日实施, 各区、 县(市)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的通知》 (杭建计[2009]451 号、 杭财基[2009]1351 号)

 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市级其他投资主体利用土地出让金、 市财政注入资本金或定额补助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其建设主体单位应根据本办法, 制定相应操作管理办法, 并报市发改委、 市建委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申报表

  工程变更第

  号(申报)

 工程名 称

 建设单位

 单位工程

 批准概算

 合同金额

 合同编号

 预计变更金额:

  占合同价的%:

  变更内容及原因:

 提出单位( 盖章):

  负责人( 签名 ):

 日 期:

 附件及资料清单:

  监理单位意见:

 ( 盖章)

 监理工程师:

 ( 签名 )

 总监:

 ( 签名 )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附件及资料清单:

 设计单位意见:

 ( 盖章)

 设计单位:

 ( 签名 )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清单:

 代建单位意见:

 ( 盖章)

  代建单位:

 ( 签名 )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清单:

  建设单位意见:

 ( 盖章)

 建设单位:( 签名 )

 日 期:

 年

 月

  日附件及资料清单:

 附表二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重大变更审查表

 工程变更第

  号(重大审批)

 工程名 称

 建设单位

 单位工程

 批准概算

 合同金额

 合同编号

 预计变更金额

 占合同价的%:

  1、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2、 概算审批部门意见:

 (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 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备注:

 概算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的 7 个工作日 , 出具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意见, 对审查通过的工程变更, 财政部门在 3 个工作日 内出具工程变更预算费用审查意见。流水编号由建设单位编码。

 附表三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较大变更审查表

  工程变更第

  号(较大审批)

 工程名 称

 建设单位

 单位工程

 批准概算

 合同金额

 合同编号

 预计变更金额

 占合同价的%:

 1、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 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变更资料的 7 个工作日 内, 出具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意见, 对审查通过的工程变更, 财政部门在 3 个工作日 内出具工程变更预算费用审查意见。

 流水编号由建设单位编码。

篇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CR- - 2015- - 06004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5﹞41 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审计局

 2015 年 3 月 10 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控制项目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80 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2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下列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施工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中不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但因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对工期要求的改变

 及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造成施工工法、工程数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变更。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审计、水务、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人防、消防等职能部门(以下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工程变更中与各职能部门相关内容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湘建价〔2013﹞180 号)要求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完善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台账。

 第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通过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工程变更而节约工程投资的,将按实际节约投资额给予相关单位一定奖励。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审查备案后方能进行施工招投标,凡完成初步设计后进行施工招投标所导致的工程变更一律不予审批。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风险,杜绝施工单位投标过程中的恶意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后采取工程变更等形式增加投资的行为,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二、变更规定 第八条

 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备案的施工图原则上不予变更。

 若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变更的原则; (二)必要、合理、安全、经济原则;

 (三)符合批准的城乡规划、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及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有利于优化设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五)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和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项目; (二)由于建设、施工单位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四)未取得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变更的项目。

  第十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和预备费之和)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使累计工程费用超过上述费用之和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投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不得肢解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项目建设条件改变、设计自身缺陷、施工实际需要等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设计变更应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变更设计单位对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一、一般变更 (一)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且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小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较大变更 (一)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大于 100 万元且未超过 200 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三、 重大变更 (一)涉及调整可研批复内容(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超过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三)凡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以后的单次工程变更。

 第十六条

 涉及到工程变更不及时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如结构质量安全、防汛抢险、重大气象变化等)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组织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以会议审查的形式组织变更方案审查和实

 施。建设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本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具备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步将投资变更报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变更程序 第十九 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建设、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或施工单位参建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建议,经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取得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同意。

 一、一般变更

 (一)由建设单位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提交变更文件(标明“一般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二)经建设单位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二、较大变更 (一)属于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向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在会审审批表盖章(签字)确认。

 涉及调整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批复内容的须在联席会议后 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意见。

 属于施工变更: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对施工变更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在会审审批表盖章(签字)确认。

 (二)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变更文件(标明“较大变更”)后,其中:设计变更需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在 4 个工作日内下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施工变更由建设单位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

 (三)经审计部门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四)工程实施完成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下达设计变更批复。

 三、重大变更 (一)同较大变更第(一)条 (二)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变更文件(标明“重大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文件需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在 4 个工作日内下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或会审审批表)按程序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

 (四)建设单位根据政府审批意见修改变更文件,其中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五)经审计部门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六)工程实施完成后,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下达设计变更批复。

 四、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变更,在结算审计时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变更手续不齐的,将不予认可。未经相应权限等级授权批准自行组织工程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通过验收和支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请求××工程工程(设计或施工)变更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设计(施工)变更的类别、主要内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等。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内部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内审流程、纪要等。

 (三)拟变更的原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变更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变更工程量、施工预算及对合同价的增减分析报告。

 (四)

 原投标报价书(含报价电子文档)、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电子文档)。

 (五)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造价管理台账(或电子文档)。

 (六)涉及调整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批复内容的变更,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批文。

 (七)其他附图和资料(或电子文档)。

 四、变更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支付程序 (一)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未超过施工合同价的项目,经变更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变更费用支付。

 (二)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超过施工合同价但未超设计概算的项目,经变更审批后,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预算值,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合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情况及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合同价的变更费用支付。

 (三)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超设计概算的,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后,发改部门按程序办理投资规模调整批复,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预算值,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变更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概算的变更费用支付。

 (四)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分标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审计部门分标段审定招标

 上限值,以此作为各个标段合同造价控制的依据,工程实施期间严格控制各个标段之间拆借、调剂造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工程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了工程结算后可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5%,余款在项目办理财务决算后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由审计部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加强对工程变更及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部门责任和审批时限,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负总责。

 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具体落实工作应纳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年度考核内容及重点工程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批准后的工程变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变更未经审查擅自组织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 二十五 条

 建设、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 二十六 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变更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力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设置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满足城市交通、运营及公共服

 务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排水、照明、景观工程及其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主要包括:办公、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交通建筑和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4 月 28 日起实施。

 附件:

 设计变更技术分类标准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凡不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内容调整的一般性变更。

 2、凡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一般性变更。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城市道...

篇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项目管理办法所列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中央、省、市投资项目有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因设计变更和签证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事项。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预算控制,除地质、技术、水文等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原因引起合同价款变化外,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施工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六条 县发改委(县投资委办公室)负责工程变更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备案工作。

 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审查、审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工程投资预算监管,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查。

 县审计局负责工程变更审计监督,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计。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章

 工程变更

 第七条 凡涉及项目工程变更事项,均需按本办法要求审批备案。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根据工程变更产生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三个等级: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万元,下同)的变更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变更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 100 万元以上的变更为重大工程变更。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九条 凡涉及工程变更的,均实行“先申请、再审批、后实施”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XX 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 1,以下简称《申报表》)及《XX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意见表》(附件 2,以下简称《审批意见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二)变更的内容;

 (三)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四)变更费用预算;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填写《申报表》及《审批意见表》,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会议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填写《申报表》及《审批意见表》,项目建设单位集体会议讨论形成书面初审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时报县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资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填写《申报表》及《审批意见表》,项目建设单位集体会议讨论形成书面初审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投资委审批,同时报县投资委办公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突发自然灾害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书面或口头报告县投资委办公室,口头报告的应在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经过审批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应报县财政局备案。因工程变更而净增加的价款,必须在形成项目审计报告后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意见进行相应变更,并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各类工程变更进行汇总。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及变更审批等资料汇总报审计局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县投资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县发改委、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定期对变更管理台账进行检查,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增加的相关费用,县发改委不予调整概算,审计局不予认可,财政局不予结算。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

 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制定招标(采购)文件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 XX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投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篇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进行概算调整和实施工程变更,促使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A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PPP、拨改租等项目根据工程合同及工程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 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 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概算调整”是指由市发改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而进行的概算调整。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概算内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前期相关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以及与招标清单比较出现的错漏项、量差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金额”指由于工程变更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变动金额的绝对值之和。

 第三条

 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未经市政府批准均不得实施;一旦发现有“先实施,后报批”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一)成立工程变更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 AA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工程变更联席会议于每月 18 日前后定期召开,办公室准备相关资料,并形成会议纪要。若有特殊情况,急需召开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应由组长召集。

 (三)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其成员单位有: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住建、水务、交通、国土、农业、环保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对重大、复杂、技术性强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联席会议。

 (四)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踏勘变更现场时,项目业主应录制相关影像,妥善保管。

 (五)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召开时,应邀请监察部门参加。

 第二章

 概算调整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业主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

 第五条

 概算调整范围 (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发生变动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材料价格变动较大,引起概算有较大变化的。

 (四)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原设计方案需作重新修改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调整程序

 (一)建立项目概算调整审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住建、水务、交通、国土、农业、环保等)为成员单位。会议由市政府办召集。

 (二)申请概算调整时,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概算调整申请报告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2.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书,存在设计变更的,要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4.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所有概算调整均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项目业主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概算调整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业主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概算调整申报材料,发改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对超过已批准概算 10%及以上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提请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发改局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意见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原则 (一)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二)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业主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三)抢险救灾项目工程变更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八条

 工程变更条件 工程变更要有利于提高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安全。在项目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一)设计文件、招标清单等存在错、漏、缺等不完善的情况。

 (二)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三)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或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四)不增加投资或少量增加投资,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有明显的效果。

 (五)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的。

 (六)有利于改善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七)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保护环境、提高工效,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八)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等要求发生变化的。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一)在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包括:建设规划、方案、标准、规模、内容等。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分部分项工程,且被取消的工程不能转由其他人实施。

 (三)因项目业主导致施工工期、施工工序的变化。

 (四)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分管副市长(行业):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在合同价 5%以下且 10 万元以下; (二)常务副市长: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在合同价 5%—10%(不含 5%)且累计金额 10 万元—30 万元(不含 10 万元); (三)市长: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在合同价 10%—20%(不含 10%)且累计金额 30

 万元—50 万元(不含 30 万元);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在合同价 20%(不含 20%)以上且累计金额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及处理方法

 (一)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意见。

 (二)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市政府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工程变更基本情况(附表 1);同时应将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变更预算书等技术资料准备齐全。

 (三)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市政府批示的工程变更申请且在收集到完整的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变更预算书等技术资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召集发改局、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相关单位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内容等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是否变更的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1.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拟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变更预算书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按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纪要及工程变更预算评审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示后,项目业主遵照执行。

 2.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拟不同意工程变更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联席会议纪要上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示后,项目业主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预算评审资料的编报及时间要求 (一)资料编报 按照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要求编报。

 (二)编报时间要求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收到经市政府批示的工程变更申请后,通知项目业主报送该工程完整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变更预算书等技术资料之日起:

 1、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的,应及时召集发改局、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相关单位通报此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市政府。

 2、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送达的,视同项目业主放弃此次变更,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此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计量计价:

 (一)按照现行行业计量计价规范定额、地方相关规定等文件执行。

 (二)财政部门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评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一)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不及时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并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的。

 (三)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量、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等发生变化的。

 (四)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同意采用特殊情况处理的。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的变更审批及程序 (一)现场确认程序:当项目业主遇到上述特殊情况时,在组织施工单位准备实施的同时,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工程变更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时召集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召开项目现场联席会议,对工程变更内容及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科学合理的工程变更方案及锁定的工程变更内容的会议纪要。经现场联席会议初步审查后,项目业主方可组织实施经现场联席会议同意实施的部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工程资料、全过程影像资料。

 (二)后期手续办理流程: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程序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以下条款写入合同: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 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金额在合同价 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金额在合同价 5%以上的,扣除 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金额在合同价 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监理费;给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出现重大失误,超工程造价 20%,不予支付预算编制费。

 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编制等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政府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偿,并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名单。

 工程变更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对以上问题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一)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未根据概算批准的建安投资金额实行限额设计的。

 (二)违规或违反本办法实施工程变更事项的;或将一般工程变更事项以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变更事项提出的。

 (三)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规模等。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将有关条款写入与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监理签订的合同的;或者将有关条款写入合同,但不按合同约定追究勘察、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设计、监理违约责任的。

 (五)对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监理单位违法行为,该移送而不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

 (六)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未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的。

 (七)项目业主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在招标(比选)时应将本办法相关内容列入招标(比选)文件,

 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明确如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部门涉及上级规定的,从其规定;AA 市政府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试行一年。

 附表 1 工程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概算批复 概算金额:

 万元(其中:建安费

 万元,预备费

 万元)

 财评限价

 中标价

 本次变更金额 □增

 万元 ;减

 万元;绝对值

  万元 占合同 价比例 % 累计变更金额 增

 万元 ;减

 万元;绝对值

  万元 % 变更原因 □□设计

 □施工

 □勘察

  □地质灾害

 □其他 变

 变更理由及内容

 甲方现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施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设计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行 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签章是指与签订相应合同一致的签字与机构印章(公章)。

篇五: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招监室 阅读数:2261 次 发布日期:2013/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实施工程变更,促使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

 第三条

 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工程变更按拟变更金额的大小分别由项目业主、联席会议和市政府实施审批。

  成立由财政、发改、审计作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召开由财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是否审批同意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也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变更会议,监察局可派员对联席会议实施的审批开展行政监察。对重大、复杂、技术性强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联席会议(专家费用计入项目待摊费用)。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当先审批后实施,禁止未批先建。工程变更未审批前,项目业主(含代建单位)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活动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结构完善、投资节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目标。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原则。

 凡是由项目业主和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事项,必须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审批同意的理由。凡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事项,经联席会议部门审核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的,建议中必须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初审意见。

 经项目业主或联席会议同意的工程变更,责任主体明确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追查责任主体的意

  见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均由联席会议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和职能职责确定应移送调查处理的部门。被确定为调查工程变更责任主体的部门,无法定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回复联席会议。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提出

 (一)提出的主体。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属项目业主自行审批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直接向项目业主提出;属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审批的,由项目业主向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提出。

 工程变更审批前,项目业主须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二)工程变更应单次单项提出。工程变更提出主体应在工程变更提出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表)“变更基本情况”提交项目业主初审(项目为代建的,应先提交代建单位审查)。经初审合格的,由项目业主进行审批(属项目业主审批的)或由项目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属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审批的)。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变更的依据;

 2.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及拟变更金额;

 3.为审查所需提供的附图及计算稿等相关资料。

 凡提出的工程变更事项无法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的,必须作

  出书面说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提出工程变更:

 1.工程建设时遇到需要保护文物、古迹等情况发生;

 2.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它有关建设标准发生改变;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

 4.设计、地勘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地勘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或工程量清单漏项,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5.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设计标准质量,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6.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7.公路、水利建设沿线需增设农田灌溉,农村道路或机耕道接道口民生工程,由沿线当地政府提出的;

 8.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府要求提前完工导致建设费用发生变化的,造成整个项目投资额发生变更的,由市政府单项研究决定。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受理

 (一)受理主体。工程变更的受理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单位受理,并由受理单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栏。

  属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先报联席会议初审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栏,提出变更受理的初审意见。(二)受理条件。工程变更的受理遵循“一事一受理”的原则,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工程变更申请的内容必须完整,且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否则,工程变更的受理单位不得受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

 各审批单位要严禁超工程预算的工程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一)暂列金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1.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 10 万元以内(含)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若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项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同意变更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项目业主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变更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备案,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报财政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结算审查依据。若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项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不同意变更的

  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向施工单位下达不同意变更通知。

 2.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 10 万元(不含)至 100 万元以内(含)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向市财政局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基本情况”,市财政局 2 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不同意的,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审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是否变更的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若联席会议同意变更的,由市财政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向项目业主下达同意变更通知。项目业主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报财政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结算审查依据。若联席会议不同意变更的,市财政局 1 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并说明理由,向项目业主下达不同意变更通知书。

 3.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 100 万元(不含)以上且累计变

  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向市财政局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基本情况”,市财政局 2 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不同意的,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不受理的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 5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审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中提出是否变更的初审意见。项目业主根据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工程变更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政府批准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批复文件报财政评审,作为结算审查依据;市政府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按照市政府的批件执行。

 (二)工程变更累计超暂列金的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本合同段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向市财政局

  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基本情况”,市财政局 2 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不同意的,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不受理的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审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中提出是否变更的初审意见。项目业主根据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工程变更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政府批准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批复文件报财政评审,作为结算审查依据;市政府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按照市政府的批件执行。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工程变更的处理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1.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不及时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并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的;

 3.其他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的;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量、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等发生变化;

 5、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同意采用特殊情况处理的。

 (二)特殊情况的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1.现场确认程序:当项目业主遇到上述特殊情况时,在组织施工单位实施的同时,应在当天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通知 1日内负责召集发改、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召开项目现场联席会议,对工程变更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是否初步同意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内容的会议纪要,监察应派员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如联席会议不同意,项目业主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如联席会议同意,项目业主可组织实施经联席会议同意实施的部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工程资料、全过程影像资料。

 2.后期手续办理流程:按本办法第十条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工程结算时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若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以下方法计价:

 原投标清单已有的项目按原投标清单报价执行。

 (二)若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以下方法计价:

 1.新增工程。结算单价=财政评审预算单价×中标人评标价/

  招标人评标价。新增工程中涉及新设备的,结算价以实行政府采购或参考《德阳造价信息》确定价格。

 2.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部分的结算单价=财政评审预算单价×中标人评标价/招标人评标价。工程变更中涉及新设备的,结算价以实行政府采购或参考《德阳造价信息》确定价格。

 3.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三)经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对变更预算价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如财政评审预算与按相关规定的编制结果存在差异较大的,审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资质的,经项目业主同意,由原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予以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实施,原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在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审批表》、财政评审报告、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有关签证、影像资料,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必须有联席会议纪要及相关审批手续,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

  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否则,结算审核时不...

篇六: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变更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变更的定义

 工程变更指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合同价等变化的变更事项,如勘察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材料与设备变更等。

 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没有包含且属于施工图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临时构筑物工作内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工程变 更的分类

 第一条 工程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和增减投资额分为三类:

 (一)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

 1、对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要构筑物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及施工工法进行变更; 2、需增减的单项投资额超过主合同价 10%或 100 万元以上的变更; 3、对合同中经市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预算(概算)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

 (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 I II 类变更:

 在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的局部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主合同价 10%以下且在 100 万元以下 5

 万以上的变更。

 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主合同价 10%以下的 II 类变更又细分为:

 II (A A )

 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为 20~100 万元(含 20 万元)的 II 类变更; II (B B )

 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为 5~20 万元(含 5 万元)的II 类变更。

 (三)

 Ⅲ类变更:

 凡不影响主体结构及总体布置,且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在主合同价10%以下且在 5 万元以下的,均属 Ⅲ类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一条

 工程变更 管理 原则:

 (一)事前控制原则:变更提议单位应充分考虑变更审批时间对工程的影响,提前报批。正常情况下,工程变更文件的审批手续应在拟变更项目实施之前办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追究相应责任; 重点急办项目的变更:对重点急办项目的变更确认,应组织专职小组现场确认,人员应由业主、主管部门、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参加,采取先确认变更理由、范围、费用标准,后补手续的快捷程序。

 (二)累计原则:工程变更累计达到 II 类变更规模后,新增的所有变更应报领导办公会审批。工程变更累计达到Ⅰ类变更规模后,新增的所有变更应报审批; (三)不得拆分原则: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类型、同一时段(不超过 30 天)、同一地点等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得分拆进行; (四)问责原则: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引起的变更,经审核为不合理的,扣罚相关费用,具体见本章第八条罚则。

 第二条

 工程 变更管理程序

 (一)I I 类变更:变更提出(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工程实施部审核(填项目办内部审核表)→通信技术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领导办公会→报审批→转实施单位;

 (二)I II 类变更:变更提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工程实施部审核(填项目办内部审核表)→通信技术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领导办公会审批→转实施单位; (三)I III 类变更:变更提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工程实施部审核(填项目办内部审核表)→通信技术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转实施单位。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1、附表 2); (二)依法应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补遗书等)和中标通知书; (三)已签订的主合同及截至申请之时的《工程变更汇总表》(见附表4); (四)变更依据(工程洽商单、项目办工程调度会会议纪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等); (五)工程变更计价方法及依据; (六)变更预算书; (七)涉及变更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 (八)《工程变更审批表》及相关支持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

 第四条

 变更申请报告的呈批流程 及审批权限 (图 1 1 、图 2 2 、图 3 3 及图 4 4 )

 图 1 I 类变更办理流程

  图 2 II(A)类变更办理流程

 变更提出(I 类)

 工程实施部审查 部门会签 通信技术部意见 法务合规意见 财务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 领导办公会审定联控公司审批 发变更指令

 变更提出(II 类 类 A )

 工程实施部审查 部门会签 通信技术部意见 财务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 领导办公会审批 发变更指令

 图 3 II(B)类变更办理流程

  图 4

 III 类变更办理流程

  第五条

 工程 变更审批时间

 (一)工程变更提出应有前瞻性、预见性和超前性,对于 I 类变更,须于实施前 30 天申报。对于 II(A)变更,须提前 20 天申报。其他的应提前 7 天申报。

 对于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各相关单位无明确具体意见及签署日期的变更申请,必须返回各相关单位。待补齐后,再报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相关单位负责。

 (二)《工程变更审批表》各部门审核会签的时间为 3 天,超过 3 天未有回复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第六条

 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程序

 工程现场签证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同设计变更程序一样,其中设计单位也应从设计方技术角度签署实施意见,但不需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其办理程序为:

 工程洽商审批 → 批准后现场确 认工程量办理现场签证记录 →原有合同外变更申请审批流程 。

 注:所有变更(不论 I、II、III 类)凡涉及新增单价,均需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变更提出(II 类 类 B )

 工程实施部审查 通信技术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领导班子办公会审批 发变更指令 变更提出(III 类)

 工程实施部审查 通信技术部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发变更指令

 第七条

 工程 变更的 统计汇总

 合同实施单位按季度填写《工程变更汇总表》(见附表 4),经监理审核盖章后,报建设单位。

  第八条

 罚则

 (一)如设计单位因设计、勘察错漏、或其他资料收集不准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变更,每次扣罚相应变更费用的 10%;

 (二)如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经监理、设计、业主或专家论证不合理,每次扣罚费用 1 万元;

 (三)如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监理对变更工程量或变更内容审核不准的,每次扣罚监理费用 0.5 万元;

  第 四 章

 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第 一条 工程变更和工程现场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工程实施部。各部门对工程变更应认真负责地加具明确的处理意见,共同把关,避免不合理变更的发生。

 第二条 工程实施部就工程变更的管理职责主要为:

 (一)对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具体为对监理确认的现场情况是否属实、支持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计量是否准确、变更从实施角度是否必要合理、变更是否有利于工程的推进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技术是否合理可行等方面情况签署具体意见; (二)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执行和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办; (三)负责工程变更的归口管理; (四)牵头组织对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引发的工程变更的处理及重大设计变更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三条工程实施部应对工程变更从实施角度是否必要、合理、是否有利于工程的推进等方面实事求是地签署具体意见。

 第四条 通信技术部应从技术角度对变更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及是否有利于工程推进等方面实事求是地签署具体意见,并参与有关重大设计变更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五条 法务合规就依据合同及相关条款,对变更的原因及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否属于原合同已含的风险或项目、是否属合同外计价等方面实事求是的签署明确意见。

 第六条 财务部应以控制工程投资为目标,从计量支付的角度审查变更中“单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引发的费用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 1 工程 变更审批表 ( 项目办 内部审核)

 编号:-XXX 工程名称

 变更 申请人

 原设计、 勘察 情况

 变更图号:

 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其它专业影响

  年

  月

  日 变更支持材料

 (列出清单)

 变更数量

 变更工程项目

 单位

 原设计数量

 变更后数量

 变更费用

 单项变更前造价(万元)

 增加(万元)

 单项变更后造价(万元)

 减少(万元)

 变更费用合计:

 (万元)

 监理单位 意见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工程实施部 意见

 (I、II、III 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通信 技术部意见

 (I、II(A)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务合规 意见

 (I、II(A)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 意见

 (I II(A)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

 领导:

 (公章)

 附表 2 设计变更审批 表(设计单位提议)

 编号:设变-XXX 工程名称

 紧急程度

 申请单位

 变更类型

 原设计、 勘察 情况

 变更图号:

 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其它专业影响

 该表审批通过后计划

 天内完成设计变更 年

  月

  日 变更支持材料

 ( 列出清单)

 )

 变更数量

 变更工程项目

 单位

 原设计数量

 变更后数量

 变更费用

 单项变更前造价(万元)

 增加(万元)

 单项变更后造价(万元)

 减少(万元)

 变更费用合计:

 (万元)

 设计咨询单位意见(I、II 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意见

 (I、II、III 类设计变更适用)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通信技术部 意见

 经办人:

  项目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工程实施部 意见

 (I、II、III 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务合规意见

 (I、II(A)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意见

 (I II(A)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

 领导:

 (公章)

 表 3 工程变更申请表 (报 联控公司 )

 变更编号:

 )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工程名称

 专业

 图号

 变更预算

 增减造价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设计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造价咨询单位 意见

 建设管理单位审查意见

 联控公司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表 4 工程变更汇总表

 年 第

 季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中标合同价

 工程预算价

 变更编号 变更类别 批准日期 批准部门 投资额增减 (万元)

 累计增减额 (万元)

  说明:本表填报自开工累计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每季度 1 日前报工程实施部。

 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年

 月

 日

篇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3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在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行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管理,确保按合同履行,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变更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的合同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变更,是指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合同已明确的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勘察设计变更; (二)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以下统称乙方)的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四)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 (五)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第四条

 项目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变更后更加有利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

 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监管责任。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国家审批并委托我市履行建设管理职能的项目,合同变更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市级审批并委托区县履行建设管理职能的项目,合同变更由所在区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一)因勘察或者设计单位工作原因,原设计方案存在错误、遗漏或者隐患; (二)因自然环境、国家政策等客观原因变化,原设计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三)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实施内容变更:

 (一)因勘察设计变更导致的实施内容相应变更;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隐患、发生灾害或者事故,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有重大调整,需要对实施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四)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乙方管理人员变更:

 (一)项目管理人员死亡; (二)项目管理人员因伤病无法正常工作; (三)项目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四)项目管理人员被取消、降低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五)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更换; (六)项目管理人员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职。

 乙方不得以岗位变动为由变更项目管理人员。

 第九条

 因人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且合同约定了调价机制的,可以提出合同总价变更。合同未明确约定调价机制的,原则上不得提出总价变更。

 第十条

 下列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的,可以提出工期变更:

 (一)因灾害、战争、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 (二)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 (三)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变更可以由乙方提出,也可以由项目法人直接提出。

 乙方提出项目合同变更的,应当以单位名义书面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项目法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项目法人与乙方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项目法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变更需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四章

 变更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变更后,项目法人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项目法人和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增加的建设费用,概算不予调整,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投资超概、工程延误、违法转包分包、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的,项目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暂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多次违反规定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因乙方工作原因导致合同变更的处理措施: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勘察、设计费用。项目法人将扣减勘察、设计合同价款,扣减金额为因此增加的项目总投资的 10%且不超过勘察、设计合同总金额。

 (二)因施工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监理工作量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施工、监理费用。

 (三)因其他参建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项目法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乙方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降低资质、暂停营业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处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量化记分和相应惩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乙方采取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通过项目合同变更谋取利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篇八: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9 月 30日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预算、结算的变更。

  第三条 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投资标准,确因市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变化造成的变更,应遵循“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成立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对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市财政局投资评审服务中心主任为办公室副主任。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纪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组、市财政局投资评审服务中心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市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变更金额在 1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 3%的,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批准,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3%的,由建设单位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二)变更金额在 10万元~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三)变更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2.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参建各方对申请的变更事项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及合法性审核,形成会审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3.根据市政府批示,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项目变更后(含因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变更)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概算调整审查,否则不得纳入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实行表格管理。申请变更,由建设单位统一填报《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表一),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名称、概算金额、合同金额、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等基本情况以及变更类别、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变更理由等相关情况,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批变更时,由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统一填列《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附表

 二),详细填写变更会审情况,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变更管理办公室。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及时申报审批的,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第十条 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报请变更管理办公室派员见证,并在 5个工作日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的变更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严格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计价:

  (一)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15%(含 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15%以上,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工资单价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调整。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参照市场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变更会审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变更、再付款”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后,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独立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经批准的变更方能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例保持一致。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进度款。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确因建设期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不纳入追责范围。除此之外,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 10%以内的,由变更管理办公室联合会审纳入变更;对变更金额超合同金额 10%以上的,先由市纪委监委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问责并出具意见后,方能由变更管理办公室联合会审纳入变更。对因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合同酬金,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担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工程事项。凡属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等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相关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查处。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变更的,所增加的投资不予认可;违规支付工程变更价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写入合同专用条款中。

  第二十三条 此前市政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之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2.《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

  附件 1: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概算金额

  合同金额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

  本次变更申报金额

 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理由

 申报金额

 变更类别

 注:1.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简明扼要,表格不够可附另册详细说明。

  2.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变更申请

 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概算金额

 (元)

 概算金额

  合同金额

 (元)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本次变更

 申报金额(元)

  变更事项、事由:

 联合会审结论

  联合会审参与

 项目建设单位:

 单位意见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审计局:

 纪检监察组:

 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意见

篇九: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教计〔2013〕 3 号

  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转发关于 《吴兴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各校( 园)

 :

 现将《中共湖州 市吴兴区委办公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下发<吴兴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吴委办通〔2012〕 125 号)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办公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 吴兴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 2 -

 ( 此页无正文)

  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

 2013 年 1 月 14 日

  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3 年 1 月 15 日 印发 附件:

  吴委办通〔2012〕 125 号

  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办公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发《吴兴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概算调整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高新区、 各乡 镇街道, 区级各部门:

 为了 切实加强对政府性建设项目 的投资管理, 特制定《吴兴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 , 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下发给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

 《吴兴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

 中 共湖州 市吴兴区委办公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4 -

 吴兴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的审批程序, 使政府投资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更加合理、 有效、 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04〕 20 号)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85 号)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凡吴兴区范围内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投资:

 ( 一)

 各类财政性资金;

 ( 二)

 政府性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 三)

 转让、 出售、 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 四)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 赠款;

 ( 五)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融资;

 (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概算调整或工程变更活动应遵循科学、 合理、 真实和及时性原则。

  第二章 概算调整 第五条

 工程项目 建设应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准的规模和概算执行。

 设计单位应编制和提供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设计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并确保招标控制价不高于施工图设计预算。确实需要调整的, 按下列权限和程序报批, 批准后方可实施。

 ( 一)

 施工图设计预算调整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不足 10%且超过金额不足 500 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报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定。

 涉及增加财政性资金的, 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 二)

 施工图设计预算调整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10%以上不足 20%或超过 500 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报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交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报请区政府同意后, 由原审批部门出具调概批复。

 ( 三)

 施工图设计预算调整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20%以上的, 原则上须重新进行施工设计。

 ( 四)

 若设计确实合理或重新设计仍超过 20%以上的, 由区政府性投资项目 工程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

 审议并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 项目 建设单位须重新调整项目 立项、 可研和初步设计报批。

 第六条

 由于特殊原因( 如规划、 环保、 防洪等要求)

 引 起的初步设计概算调整, 应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或其他书面依据, 再按有关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工程变更

 - 6 -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工程内容及造价变更( 含动用预备费)

 的事项。

 除技术、 水文、 地质等原因必须变更外, 其它因素原则上不得变更。

 但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 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 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 规避监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工程设计变更;

 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建筑工程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变更;

 大额联系单及大额费用增加的补充协议的签证;

 其他施工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按以下权限报批:

  ( 一)

 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审核并报经其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审批后实施。

 ( 二)

 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在 1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元的, 经建设单位审核报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实施, 并报区财政局、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备案。

 ( 三)

 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在 50 万元以上不足 100 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报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初审后, 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由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 四)

 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在 100 万元以上不足 200 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报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初审后, 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由区联席会议审核后, 报该投资项目 的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 五)

 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在 200 万元以上的, 由建设单位报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初审后, 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由区联席会议审核后,报送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 六)原则上一个工程项目 需报经区联席会议审查次数不得超过 3次, 并且累计变更造价的增加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 30%。

 第九条

 工程变更报批的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

 ( 一)

 设计变更由提出单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 ( 以下简称审批表)

 , 其他变更由建设单位填报《审批表》 。

 工程变更《审批表》须说明引 起变更的原因、 变更的内容、 造价调整的测算及处理的方法。

 ( 二)

 工程变更的期限要求。

 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在收到《审批表》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审批完毕; 需由区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 应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审批表》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审批完毕;需报经投资项目 的区分管领导审批的, 应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 《审批表》 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审批完毕; 需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的工程变更, 应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审批表》 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审批完毕。

 ( 三)

 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过程中, 可根据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邀请专家参与。

 ( 四)

 工程变更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 涉及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 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 其它变更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变更内容的函件。

 上述资料须送交项目 监理单位签收,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 下达给施工单位实施。

 - 8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因工程变更不及时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或安全稳定时, 建设单位经通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后, 召集会议商定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同时根据商定的书面意见尽快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

 需参加会议的主要单位包括:

 设计、 勘察、 监理、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行业监管部门等。

 第五章

 监

 管 第十一条

 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区监察局、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区建设交通局、 区审计局、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 的具体主管单位参加。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于区府办。

 第十二条

 概算调整或工程变更超过标准而未按本规定报批的,将酌情对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 单位进行处理。

 ( 一)

 区监察局对区政府相关责任单位下发监察建议书, 责令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项目 主管单位对项目 法人及工程具体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 二)

 对施工企业及其建造师、 监理公司及其监理人员, 由建设行政部门按不诚信行为记录在建设领域诚信考核体系中, 并追究相关责任。

 ( 三)

 区审计局对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概算调整或工程变更报批的部分不予认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应在各建设项目 的施工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受本办法的约束。

 区属各部门、 高新区以及各乡 镇街道作为具体政府性投资项目 的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认真监督和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为政府性投资项目 的直接投资主体, 负责项目 的投资建设管理; 上级主管单位是指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 即区属各部门、 高新区以及各乡镇街道; 区分管领导指分管具体某项目 的区四套班子领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 含本数, “不足” 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

 附件:

 吴兴区政府性投资项目 工程变更审批表

 - 10 -

  吴兴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提请变更事项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

 :

  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办公室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印发

 工程名称部位原设计图名称原工程造价图号变更原因、 内容、 变更涉及造价调整的测算和处理办法(可附件)

 :

  预计变更后造价(万元)

 :预计此项变更与原方案相比增加造价(万元)

 :因此项变更使本项目累计增加造价 (万元)

 :累计变更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次数:设计单位意见:预计延长工期(天)

 :累计增加额占中标价比值:累计总变更的次数:监理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日期 :施工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日期 :签字(盖章)

 :日期 :建设单位意见:经办人: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审核人:法定代表人: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日期:签字(盖章)

 :日期:该投资项目区分管领导意见:签字(盖章)

 :日期:

篇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造价

  摘要:

 政府投资项目 由于投资大、 建设周期长、 以及工程建设本身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等原因, 在实施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影响较大, 因此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应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

 目前,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是各级政府部门非常重视、着力狠抓的一项日常性工作, 其工作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维护建设市场正常招投标秩序和合理控制工程中标价、 为最终合理确定竣工结算造价打下基础等积极作用, 有效预防概算超估算、 预算超概算、 结算超预算的“三超” 现象,以及遏制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现象, 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不真实、 不合理的变更价款。

  一、 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类型分析

 据统计, 建德市 2010--2012 年累计共有 377 个建设项目申报工程变更, 变更金额达 26563 万元。

 工程变更多种多样, 分析我市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 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政策变更。

 主要是指政策处理、 征地拆迁、 人工材料异常波动等引起的工程变更。

 如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等处理费用、 用地范围发生变化, 导致工程变更。

 2、 设计变更。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地质勘察方面。

 地勘文件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尽相符, 导致基础形式被迫调整设计, 造成工程变更。

 二是方案设计方面。

 有些项目在整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 论证时间仓促, 征求意见不够广泛, 考虑不周全。

 三是施工图设计变更。

 主要有设计深度不够、 设计漏项、 水平较低、 专业间沟通少, 出现图纸之间相互矛盾和错误, 形成边设计、 边施工、 边修改的“三边” 工程。

 四是由于施工顺序改变、 施工工艺改进、 工程质量标准改变等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的变更。

  3、 应急、 抢险变更。

 主要是出现在一些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过程中,如遇到暗塘、 暗沟、 流沙、 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抗洪、台风等不可抗力引发的工程损毁、 施工延期等情况而造成工程紧急变更。

  4、 业主要求变更。

 有些业主为了 增加或减少建设项目 的某项使用功能、 或提高装修档次、 或更换材料等要求增加或减少设计项目。

  5、 趋利变更。

 一些施工单位为能顺利地拿下项目 , 在招投标阶段盲目地压低工程造价, 待到工程施工后以施工技术、 市场因素等名义要求变更设计、 追加投资, 导致结算价大幅攀升, 以求得利润最大化。

  根据我市近年来实践证明和国内的数据统计分析, 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力约为 75%~95%; 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力约为 35%~75%; 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力约为 5%~25%。

 因而, 工程变更的监管关键应以设计变更为主, 施工变更为辅, 两者都应兼顾。

  二、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设计变更程序倒置, 真实性无法核实。

 我们在工程变更管理中经

 常发现, 存在先施工后办理设计变更的程序倒置现象, 与通用条款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规定不符, 与《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不符。

 先上车后买票, 隐蔽工程已施工完毕, 审核人员无法对此项变更的真实性、 合理性进行核实。

  2、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内容不具体、 格式不规范。

 首先体现在有一些签证对于所发生事件的数量、 规格记录不完整、 事件发生的日期不交待、内容叙述模棱两可、 模糊不清、 前后重复或矛盾。

 工程设计变更单中对变更的原因、 范围、 部位和内容不明确, 尺寸、 标高和文字说明表达不准确,没有以图示说明, 图示不规范。

 其次, 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需要至少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三方签字、 盖章才能生效、 缺少任何一方的审查程序都属于不规范的变更及签证, 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成为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 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护身符。

 工程以低价中标后, 施工企业要想获得较大利润, 就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来增加施工产值, 往往会在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上用心思、 做手脚, 以赚取更多利润。

 必然会产生工程预付款与完成工程量之间比例失调, 早期付款额度大于工程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容易导致产生半截子工程。

 或是容易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想方设法提出有利于自身的变更, 谋取超额利益, 变相套取政府资金。

  三、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建议

 (一)

 严格控制、 通盘考虑, 科学合理地实施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 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建设的不断深入, 工

 程变更在所难免, 关键是要把好三个原则:

 一是严格控制。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 概算控制预算, 预算控制决算” 的原则,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二是通盘考虑。

 工程变更有时会牵一发动全身, 引发一系列变更。

 必须做到通盘考虑, 切莫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三是科学合理。

 工程变更除原有的越改越好、 越改越省的观念外, 还应树立起性价比的价值工程理念, 必须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

  (二)

 建章立制、 刚性执行, 修订完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是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变更的范围。

 因工程设计变更, 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等均应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二是调整工程变更的审核权限和程序。

 对工程变更实行分类管理, 在变更审核权限划分上, 适当提高基准变更额度和比例, 使之更适应当前政府投资发展趋势, 操作起来也更具有实际意义。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变更, 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可由建设单位召开由发改、 财政、 住建、 审计等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 商定处理方案, 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 边报批。

  (三)

 加强合同管理, 完善和健全合同条款

 一是加强对勘察、 设计、 招标代理、 监理等的合同管理, 要认真推敲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 权利、 义务, 明确对各方因业务水平、 弄虚作假、 工作责任心等原因造成一定比例的变更, 进行经济处罚或行业通报等管理。

 二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 通过在合同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及各类变更计价方式、 方法及变更工程款比的

 支付比例等, 达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四)

 落实工程变更的法律责任

 重新修订《政府政府投资项目 责任追究管理细则》, 对各方及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强调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 未按合同约定自行进行工程变更的, 原则上不再受理变更手续补办的申请; 对勘察、设计单位由于主观勘察设计原因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 财政部门要暂停拨付工程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更好的管理工程变更, 在建立专业管理组织及完善管理系统的现状下, 要加强宣传与培训, 完善各自职能, 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现场监管,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 完善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定义、 定价标准, 最终实现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推进与质量、 投资控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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