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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2篇

时间:2022-09-22 17:40:05 来源:网友投稿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2篇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河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科文卫体系统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依法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2篇,供大家参考。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2篇

篇一: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加强教科文卫体系统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创造性, 促进事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及《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 、 《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实际,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教科文卫体系统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的基本形式,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或五年, 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第六条 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

  一、 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 劳动)

 关系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三、 单位党、 政、 工主要负责人可作为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时, 名 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四、 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下的单位, 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 额按职工人数确定。

 职工人数在 200 人以内的, 代表名 额为职工总人数的( 下同)

 25-30%;

 职工人数在 201-500 人的, 代表名 额为 15-25%;

 职工人数在 501-1000 人以内的, 代表名 额为 10-15%;

 职工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 代表名 额为 6-10%;

 五、 代表中一线主体工作人员 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 50%,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 25%, 女职工和民主党派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 由单位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 内容包括:

 代表人数、 组成比例、代表条件、 选区划分、 名 额分配、 选举办法等。

 二、 各选区召开会议, 依据分配的名 额和条件, 商定代表候选人名 单( 候选人名 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 额的 1/5)

 , 然后, 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 采取无记名 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候选人当选应获选举区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三、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单位工会委员 会, 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 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 比例, 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 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四、 职工代表大会按选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团( 组)

 , 民主选举正副团( 组)

 长。

 第九条 代表调动、 退休和撤换、 增补程序

  一、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 调离本单位或离岗六个月 ( 含六个月 )以上的, 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并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监督。

 代表失去职工信任的, 由原选举区向单位工会提出撤换申请。

 经同意后, 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开会讨论, 允许本人申辩, 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 书面报告单位工会同意后, 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 代表出现缺额, 应及时补选。

 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一、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

 特邀代表一般指有影响的专家、 学者、 民主党派人士, 离、 退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职工等;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 管

 理干部等。

 二、 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 但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权。

 三、 列席或特邀代表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筹备阶段。

 主要是征集提案, 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文件。

 1、 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 秘书组、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提案小组、 宣传组、 会务组等。

 筹备小组一般由党、 政、 工主要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工会主席( 或常务副主席)

 任副组长。

 2、 确定大会议题。

 大会召开前, 筹备小组围绕单位的中心任务, 针对改革、 管理、 分配、 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 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报党组织确定。

 3、 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 7 天前印发职工代表,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4、 工会或筹备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 会组成方案, 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 拟订会议日 程、 议程; 编订会议经费预算。

 5、 做好提案征集和职工代表培训工作。

 提案征集是提案工作的基础。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 15 日 前, 提案小组(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并将提案表( 见附表)

 印发给全体职工代表; 提案内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提案应是一事一案, 附议人至少为 2 人, 少于 2 人的, 视为无效。

 也可以以代表团( 组)名 义集体提出。

 职工代表培训是提高代表素质和提高职工代表大会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

 由工会负责 ,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职权, 进行政策、 法规知识,民主管理常识, 参政议政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6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 按规定由单位行政列支。

 第二阶段:

 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全体代表参加。

 通过各类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1、 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2、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 通过大会议程 ;

 4、 选举大会主席团 ;

 5、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 会组成方案 ;

 6、 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 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 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阶段:

 正式会议

  主要内容包括 :

 行政领导做工作报告; 行政有关领导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 提案小组做提案工作报告; 组织代表团( 组)

 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方案; 召开主席团会议, 听取各代表团( 组)

 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 大会表决、 选举, 并宣布结果;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名 单。

 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 代表会合并召开的, 增加工会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工作报告等项议程。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 对涉及面广, 与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 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 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二、 召开代表团( 组)

 长联席会议。

 由工会负责召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 组)

 长、 各专门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 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会议确定的问题, 需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 可邀请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 参加。

 三、 设立常设主席团制度的单位, 可通过召开主席团会议, 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 提案审议。

 各代表团( 组)

 初审后, 由提案小组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

 对有争议的提案, 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对没有立案的提案, 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 提案转交。

 由提案小组( 工会)

 负责将立案提案转交单位主要领导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三、 提案落实。

 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 一般在半个月 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 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

 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 检查催办。

 提案小组或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督促。

 五、 提案登记。

 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 见附表)

 。

 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

 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 对立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

 六、 提案工作的奖惩。

 为鼓励职工代表和职工多提提案, 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 鼓励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 对优秀提案和落实提案最佳部门, 给予适当奖励。

 对办理提案不认真、 敷衍塞责、 弄虚作假的单位负责人, 有权提出质询, 严重者建议单位党政给予批评乃至处分。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一、 建档、 存档范围:

 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 批复; 职工代表、 主席团成员、 执委会、 专门委员 会( 小组)

 成员 名 单; 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 讲话、 报告、 决议、 决定、 总结及音像资料等; 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 代表团( 组)

 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二、 档案资料由工会负责保存。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行使五项职权, 即审议建议权; 审议通过或否决权; 审议决定权; 评议监督权; 民主推荐选举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 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视为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 对单位及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单位及单位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审议建议权

  ( 一)

 范围:

 行政工作报告、 工作计划、 发展规划、 改革( 改制)

 方案、 财务预决算、 年度工程计划、 实行政务、 校务、 院务、 ( 所务)

 公开工作情况、 履行集体合同的报告及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 二)

 程序:

 1、 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 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提前一周发给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2、 职工代表大会对工作报告或方案进行审议, 综合各代表团( 组)

 意见和建议, 对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 职工代表大会对决策的实施做出大会决议。

 审议通过或否决权

  ( 一)

 范围:

 人事制度、 分配制度、 改革( 改制)

 方案和与职工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 二)

 程序:

 1、 上述范围内的有关方案, 工会要参与拟定。

 2、 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周应将方案送交职工代表 ,

 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3、 职工代表大会对上述方案进行审议, 并作出通过或否决决议。

 通过的方案由行政组织实施。

 被否决的方案, 如行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 可经修改后, 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

 4、 方案在实施过程中, 如需作出修改、 变更或废除时, 须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决定权

 ( 一)

 范围:

 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 二)

 程序:

 1、 方案须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周印发职工代表, 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

 2、 行政有关部门根据征集的意见和建议, 吸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人员 参与修改完善方案。

 3、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方案并作出决定, 由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4、 审议决定的方案, 如需修改、 变更或废除时, 应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行政领导如对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方案有不同意见, 可提请复议, 如被否决应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办理。

 评议监督权

  ( 一)

 范围:

 监督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 二)

 程序:

 1、 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 工会会同纪检监察、 组织、 人事等部门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 领导民主评议的全过程。

 2、 民主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可结合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进行。

  3、 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分别向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述职报告。

 4、 职工代表根据干部任期目 标责任和岗位责任, 全面评议干部的德、能、 勤、 绩, 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

 5、 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对评议意见进行归纳、 汇总, 写出评语, 如必要,可提出对干部奖惩、 任免建议。

 6 、 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将评议结果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汇报, 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向被评议干部通报情况, 对其进行鼓励和教育

 民主推荐选举权

  ( 一)

 范围:

 推荐选举本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

 设立董事会的单 位,选举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

 ( 二)

 程序:

 1、 按照中央关于选拔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 群众参与的要求, 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 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做好民主推荐王作。

 2、 设立董事会、 监事会的单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事业单位职工( 代表)

 大会可结合自 身实际行使下

  列职权:

 1、 听取单位管理者( 或董事长)

 关于单位发展、 建设、 运行情况工作报告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 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实行政务、 校务、 院务( 所务)

 公开、 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审议通过或者否决单位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3、 监督单位落实涉及本产业( 行业)

 的法律、 法规和实行校务、 院务( 所务)

 公开及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 对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 投信任票。

 5、 选举、 罢免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以及职工协商代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成员 。

 6、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经单位党政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 代表)

 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具体操作程序参照本规程第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 职权、 工作程序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二级教代会和乡 ( 镇)

 教代会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本规程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负责解释。

篇二: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公布(全文)

  据新华社北京5月1 5日电 日前,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 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 共1 0章44条, 自2014年7月1 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 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将岗位设置、 公开招聘、 竞聘上岗、聘用合同、 考核培训、 奖励处分、 工资福利、 社会保险、 人事争议处理, 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 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条例》 的颁布和实施, 对于建立权责清晰、 分类科学、 机制灵活、 监管有力、 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促进公共服务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已经201 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 4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 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促进公共服务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坚持党管干部、 党管人才原则, 全面准确贯彻民主、 公开、竞争、 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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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 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 职责任务、 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 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 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 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

 公布招聘岗位、 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

 考试、 考察;

 (五)

 体检;

 (六)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

 订立聘用合同, 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 需要竞聘上岗的,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

 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 资格条件、 聘期等信息;

 (三)

 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

 考评;

 (五)

 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3

 (六)

 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 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 试用期为1 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 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 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或者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 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 终止之日起, 事业单位与被解除、 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 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 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 参加岗前培训、 在岗培训、 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

  4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奖励:

 (一)

 长期服务基层, 爱岗敬业, 表现突出的;

 (二)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

 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 技术革新的;

 (四)

 在培养人才、 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 记功、 记大功、 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处分:

 (一)

 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

 失职渎职的;

 (三)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挥霍、 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社会公德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 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 6个月; 记过, 1 2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 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5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 体现岗位职责、 工作业绩、 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 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 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 处分决定等不服的,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 考核、 奖励、 处分、 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一)

 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

 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举报, 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6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 应当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 4年7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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