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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8篇

时间:2022-09-22 09:20:04 来源:网友投稿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8篇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齐齐哈尔医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教职工劳动纪律,规范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教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8篇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哈尔医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教职工劳动纪律,规范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 652 号令)、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 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职所有教职工,全院教职工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各院(部、处、系)可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全体教职工需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出勤,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各处级机构党政负责人(院系为行政负责人)是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及管理考勤工作,选任责任心较强的同志任兼职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请假、销假制度,完备请假手续,

 切实做好考勤工作,并按学院统一制定的考勤表式样填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月 3 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考勤按人事处核定人数不得随意增减,如有变动须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考勤中注明时间及原因;病假诊断书,事假审批单需与考勤一并上报人事处,请假无审批视为旷工。

 第七条

 各部门须在规定时间上报考勤,逾期不报将会暂时影响本部门工资发放并对部门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部门,追究考勤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请假休假制度 第八条

 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职责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假期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条

 病假。因病休假需提交卫生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如为附属医院及其他医院的急诊证明须经卫生所审核,所有诊断证明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事假。因个人事由请假 2 个工作日以内(含 2个工作日)由所在科(室)科长(主任)批准给假;请假 3-5 个

 工作日以内(含 5 个工作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 6 个工作日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及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原则上事假一年内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由主管院长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法定假日 1、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探亲假(在寒暑假中完成休假)。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 1 次、探父母每 4 年 1 次;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 1 次。休假前填报探亲登记卡,在寒暑假前上报人事处。

 2、婚假、丧假。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丧假 3 天。由本人提供有关证明,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休假地与工作单位异地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3、产假。产假 98 天,晚婚产假 6 个月,由本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如延长产假,需由本人在原假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4、节育假。休假时间按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本人凭医院的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5、寒、暑假。教职员工原则上按照校历安排休假。某些岗位根据工作情况由部门预以安排。

 第四章

 旷工及相关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视为旷工。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请假,并能在事后予以证明,确认不属旷工者,可按其他假期处理。

 第十四条

 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凡逾期不归,不办理续假手续者(包括出国探亲人员),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变动时,未按期到新岗位上岗者,从工作变动最后期限之日起,视为旷工。

 第五章 请假工资待遇规定 第十六条

 病假 2 个月以内统发工资照发,2 个月以上按国家规定执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 号)。院发岗位津贴按天扣发。

 第十七条

 事假一年内累计 1 个月(按 30 天计算)以上,停发统发工资,停发时间按整月计算。院发岗位津贴扣发办法为,事假 1-6 天每 1 天扣发两天、7-14 天扣发当月、15-29 天扣发三个月、30-89 天扣发半年、三个月扣发全年。

 第十八条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探亲费报销,按财务报销规定签批。

 第十九条

 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条

 产假期间统发工资照发,院发津贴减半(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休产假,停发院发工资),停发保健费和午餐费,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月扣发。

 第二十一条

 旷工 5 个工作日以上(含 5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统发工资。院发工资扣发办法为,旷工 1 天扣发 1 个月、2-3天扣发 3 个月、4-6 天扣发半年、7 天扣发一年。

 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旷工累计 10 个工作日者解聘现聘岗位,待岗重新聘任。一年内连续旷工 15 个工作日或旷工累计超过 30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工资简称统发工资,由学院制定标准发放的工资简称院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见习期或试用期人员,病、事假累计 2 个月以上或休产假,按相应时间延期转正定级。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齐齐哈尔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院政发〔2010〕72 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抄送:党群各部门 齐齐哈尔医学院办公室

  2014 年 9 月 9 日印发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00X〕 X号

 XX 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XXX各部门:

 现将 XX 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试行)

 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XX 单位 年 月

 日

 扉

 页

  训

 词

 热爱XXX

 建设XXX 务实严谨

  创优创新

 团队精神

 克己奉公、 任劳任怨的奉献精神 勇于开拓、 变革思进的创新精神 勤勉务实、 争先创优的敬业精神

  吃苦耐劳、 勤俭节约的艰苦奋斗精神

 目

  录

  1、 员 工守则

 2、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3、 考勤制度

 4、 财务管理制度

 5、 经营活动管理制度

 6、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7、 附则

 一、 员工守则

 ( 一)

 政治坚定、 道德高尚。

 XXX员 工必须自 觉地在思想上、 政治上、 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自 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

 维护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 保持政令畅通, 自 觉培育高尚的社会公德、 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

 ( 二)

 热爱本职、 勤勉创业。

 要努力学习, 勤于钻研, 勇于探索, 敢于创新, 注重效率, 不断提高自 身素质, 认真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 三)

 维护大局、 共建和谐。

 要坚定维护XXX的利益、 形象和声誉, 自 觉做到局部服从全局,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要为人作风正派, 行事正大光明; 要尊重领导, 团结同事, 不闹无原则纠纷; 要坚持民主集中, 勇于批评和自 我批评。

 ( 四)

 优质服务, 诚信立业。

 要坚持诚信为本, 公正、 公平待人处事, 要确立为机关服务、 为基层服务的思想, 优质高效地为客户 服务。

 ( 五)

 公正廉洁, 严守法纪。

 要严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 法令和XXX的各项规章制度。

 要廉洁自 律, 不以任何理由、 任何形式收受妨碍公务的礼品、 贿赂和回扣; 不以权谋私、 化公为私、假公济私、 损公肥私。

 二、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 一)

 员 工聘用 本XXX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 含列编人员 、返聘人员 、 合同工、 临时工、 实习生等), 各部门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对所需岗位人员 应具备的条件提出具体要求, 由办公室受理后,依照政策法规提出使用及待遇意见, 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编内人员 按照省人事厅浙人专[2005] 290 号、 291 号文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食药监人[2005] 129 号文件规定办理。其它非编人员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 由办公室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 二)

 员 工待遇 纳编人员 按照省人事厅浙人薪[2005] 289 号和[2006] 307 文件核定, 非编人员 由办公室与应聘人员 协商一致后, 在劳动合同( 或协议)

 中予以确认。

 ( 三)

 员 工岗位变化 员 工工作岗位调整、 待聘或缓签聘用合同、 解除聘用合同均应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 由办公室受理,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员 工符合法定离岗退养条件要求离岗退养的, 要由本人书面

 申请,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 由办公室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员 工符合退休条件的, 由办公室提出意见,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办理退休手续。

 各类编内人员 工作岗位变动, 均要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工作交接工作。

 ( 四)

 员 工岗位变化后的待遇 员 工岗位变化后, 按照省人事厅浙人薪[2005] 289 号文件核定执行。

 退休人员 按浙人薪[2006] 308 号文件核定执行。

 此外, 编内人员 离岗退养或退休后, 在XXX经济状况许可的前提下, 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和慰问品( 金), 不再发放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

 重大节日 ( 元旦、 春节、 五一、 国庆及中秋)

 参照在职人员 发一定比例过节费或实物, 其它特殊情况视情发给一定慰问品( 金)。

 编外人员 岗位变动后的待遇按劳动合同或相应法规执行。

 ( 五)

 附则 1、 新招聘人员 经考核、 体检合格后, 均应与 本XXX签订劳动合同, 或聘用协议, 并明确试用期。

 应届毕业生应规定实习期。

 特殊人才可视实际情况调整其试用时间。

 2、 聘用人员 在试用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不胜任工作者,可停止试用或解聘。

 3、 聘用人员 试用 期满后, 由部门负责人出具书面考核评定意见书, 报人事部门, 经人事部门复核同意后, 方可正式录用。

 4、 解聘人员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执行。

 5、 员 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休假日 , 但根据XXX的实际情况需加班时, 无特殊情况应予服从。

 4、 XXX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员 工工作, 岗 位被调动者应予服从。

 员 工接到调动工作的通知后, 应在三日 内办妥移交手续,到新岗位报到。

 三、 考勤制度

 ( 一)

 考勤。

 办公室负责对全体员 工进行逐日 考勤登记。

 全体员 工上班要自 行在考勤表上签到, 迟到、 早退均需自 觉标明。

 因公出差或因事请假由各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报备。

 考勤情况作为评价员 工年度工作、 评比先进及奖励的依据之一。

 ( 二)

 请假。

  1、 病假:

 员 工因病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

 员 工因患病急需治疗而不能上班, 应于当天向本部门领导请假( 部门领导不在位时可向XXX分管主任请假), 并于病愈上班后补办病假手续。

 非紧急情况应提前请假, 并办理请假手续。

 无特殊情况不向XXX和部门领导请假而不上班的, 则视为旷工。

 2、 事假:

 员 工因私事需请假, 应提前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休假。

 请假在 1 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 请假超过 1天以上的由XXX分管主任批准。

 部门负责人请假要向分管主任报告, XXX主任、 副主任应相互请假或告知, 主任请假应向省局分管领导报告。

 3、 休假:

 员 工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可采用集体组织或自 行安排; 可以一次性休假或分期休假。

 假期应由各部门负责人视工作需要在当年做出安排, 并报XXX分管主任批准后

 执行。

 4、 员 工探亲假、 婚假、 女职工产假、 哺乳假:

 按规定天数由本人申请、 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报请XXX领导批准后执行。

 ( 三)

 假期待遇。

 1、 员 工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 津贴、 补贴按各级劳动、 人事部门规定执行。

 其内部福利、 奖金另 行规定。

 2、 节假日 加班,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平时加班的工资, 在年终考评时, 参照加班密度和实绩, 在年终奖内体现。

 3、 休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并经批准。

 休假、 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视同旷工。

 休假结束后, 应按时返岗、 销假,未经批准擅自 超假的视同旷工。

 四、 财务管理制度

 ( 一)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 进一步规范各类财务行为, 完善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 促进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 保证XXX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和浙江省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XXX实际, 制定XXX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XXX财务管理要坚持依法合理的原则, 贯彻开源节流, 增收节支的方针, 强化会计核算, 严把资金进出和资产管理关, 提高资金、资产的使用效益。

 严格账务管理, 做到“日 清月 结、 笔笔清楚”, 确保资金安全、 高效流转。

 ( 二)

 预决算管理 1、 XXX财务人员 要按照省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和XXX下一年度发展计划, 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及时编制收入预算; 并根据事业发展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 不编制赤字预算。

 认真执行。

 2、 编制预算要提前通知各部门上报下年度预算计划, 办公室财务人员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下年度预算。

 其方案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 上报并认真执行。

 3、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单位要根据预算执行进度, 每月 编制下月 的用

 款计划, 财政将按单位上报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实际使用时支付, 资金拨款与实际支付同步” 的要求, XXX各部门在每月 20 日 前将本部门下月 开展业务所需的费用进行测算, 报XXX办公室。

 财务人员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预算数, 结合XXX整体的预算执行进度, 编制下月 用款计划报送财政厅。

 4、 XXX各部门应确立预算观念, 认真编制、 执行预算。

 办公室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应列而未列入预算开支的项目 应予纠正。

 5、 对于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增加的开支项目 和无法预计的超预算因素, 必须报经XXX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财务调整追加。

 6、 XXX财务结算日 为每年的 12 月 20 日 。

 办公室财务人员按照省局关于编报决算的要求, 实事求是, 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经XXX领导审核后上报省局。

 ( 三)

 资金管理

 1、 XXX内部资金管理:

 ①XXX所有资金进出必须由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 统一核算, 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建账或私设小金库。

 在财务人员缺位的情况下, 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可指定人员临时受理单项目 收支, 但必须及时向财务人员移交。

 ②XXX50 万元以内的独资项目 支出, 由各部门编制计划书,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③XXX日 常经营性收支由各部门编制计划, 分管主任批准后实施。

 ④XXX财务人员必须按资金管理规定存放、 使用现金和现金支票。

 ⑤非XXX正常渠道的资金进出, 财务人员应予拒收拒付, 并及时向X

 XX领导报告。

 2、 对外投资管理。

 XXX对外投资、 联合经营参股等, 无论数额大小, 都须经XXX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对外借款管理。

 XXX原则上不对外借款, 特殊情况对外借款时, 需报局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

 在对外借款转帐前, 必须与借款单位签订合法的借款合同。

 4、 XXX财务要对投资、 借款等资金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被投资或借款单位经营状况, 提出处置意见, 为XXX领导化解风险、 确保资金安全提供决策依据。

 ( 四)

 账务管理 1、 XXX账务设置必须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范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2、 办公室财务人员 要按时编制财务、 税务、 工资、 福利等各类报表, 分季度做好财务分析, 为XXX领导决策提供财务支持。

 年终要编制财务报告并做好例行审计准备。

 3、 支票管理。

 凡使用XXX支票, 必须由支票领用人填写支票领用单并签字, 由部门负责人或XXX分管主任签字、 会计审核、 财务负责人签批后, 方可领用支票。

 未经XXX财务负责人批准, 财务人员不得开出支票。

 慎用现金支票, 严禁开具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4、 票据管理。

 票据是XXX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 必须依照政策法规使用。

 ①XXX各类票据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统一管理, 及时领

 购、 保管和核销, 确保票据足量供应和完整安全。

 ②XXX内部各部门需使用XXX票据时, 要说明用途, 经XXX会计审核签批后, 方可办理。

 ③非XXX财务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开出XXX的票据。

 特殊情况下, XXX票据可由被授权人在限定的用途内使用。

 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开出超越XXX经营范围和限定范围的票据, 严禁违法使用票据。

 5、 账户 管理。

 XXX必须按规定设立银行账户 。

 设立或变更银行账户必须经XXX法人代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设立或变更。不得对外借用账户, 严禁使用XXX账户 从事违法活动。

 6、 印章管理。

 XXX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由会计、 出纳各自 分管其中一枚, 不得混合保管, 不得借出使用。

 会计、 出纳要密切配合,不能因协调不当妨碍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 五)

 审批管理 1、 收支审批原则:

 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XXX经常性支出和单笔在贰万元以下的非经常性支出由法定代表人( 或被授权人)

 一支笔审批、 签字报销。

 非经常性支出单笔金额贰万元以上的, 经XXX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 仍由法定代表人( 或被授权人)

 签批。

 被授权人经办的费用由法定代表人签批。

 2、 审批程序:

 经办人填写统一的收支凭证并签字——〉 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财务室审核——〉 法定代表人( 或被授权人)

 审批签字——〉 财会人员记账报销。

 3、 主办会计负责审核报销凭据合法性与规范性。

 主办会计不在,

 委托其他财务人员代为审核。

 4、 预支现金在伍仟元以上的, 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室。

 预支资金按收支审批程序办理。

 ( 六)

 财务控制 1、 控制人员 支出。

 ①人员 编配遵循“精简和效率” 的原则, 倡导“一专多能”, 坚持“分工合作、 精员增效”, 不超负荷不增人。

 要严控聘用在编人员, 适度聘用合同工, 鼓励使用临时工和外聘兼职人员。

 ②在编和编外合同工基本工资按法规或合同约定执行。

 ③临时工和外聘兼职人员 报酬视不同情况在使用前由XXX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④加班费:

 XXX提倡员 工加强能力和效率建设, 倡导工作日 内完成任务,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节假日 加班的,严格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⑤出差补贴:

 凡XXX在职人员到杭州以外地区出差一天以上的, 均按规定报销出差补贴。

 ⑥XXX在职人员到杭州以外地区组织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 讲课均按出差标准报销出差补贴( 食宿费在培训或考评会务费中列支); 适逢节假日 可按标准发放加班工资。

 ⑦临时工作人员支出( 授课费、 考务费、考评费、 咨询费、 加班费及临时人员补贴)

 均由部门按规定标准造册,按审批程序办理( 其标准另行确定)。

 2、 控制接待费支出。

 ①各部门一般业务交往中的客人, 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就餐。

 因业务工作确需招待或赠送礼品时, 由XXX分管领导提议, 经XXX主任批准后, 由办公室分管人员统一办理。

 在特殊情况下, 各部门经XXX分管主任同意可按下列标准安排接待:

 省

 ( 部)

 级每人次 500 元, 厅( 局)

 级每人次 300 元, 县( 处)

 级每人次 200 元, 其他每人次 100 元, 超标准接待需经XXX主任批准, 事后按规定审报。

 ②重大节日 的座谈会、 走访支出, 由各部门先做出方案, 办公室统一计划, 经主任办公会( 或联席会)

 研究决定后, 组织实施。

 ③个别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XXX分管主任与XXX主任共同确定后办理。

 凡未经批准自 行办理的接待性支出, 其费用自 理。

 3、 控制车辆费用支...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1 -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特聘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部分章节节选)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努力提升政府管理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福田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前沿重地和特区核心区的重要作用,为福田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提供强大人才助力。二、基本原则(一)高端引领,服务发展。(二)因事设岗,合理配置。(三)规范引才,竞争择优。(四)分类考核,科学评价。三、适用范围(略)四、人员类别(一)专业技术类。指具备较高专业素质,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能独立、高效解决专业领域技术难题,协助开展相关技术性工作的特聘人员。

 - 2 -(二)专项研究类。指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以及较优文稿写作能力,能科学、严谨、高效地开展调查研究,协助开展政策调研、文稿服务、起草大型规划和报告、撰写区委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文稿等专项研究工作的特聘人员。(三)项目管理类。指具备一定行业背景或海外学习、工作背景,通晓行业规则、国际准则,协助开展政府主导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特聘人员。(四)其它类别。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特别选用的其它高端、紧缺特聘人员。五、工作职责特聘人员应协助所在单位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具体工作职责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六、岗位配置(略)七、资格条件(一)特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备良好政治素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5.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7.年满十八周岁;

 - 3 -8.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9.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二)特聘人员除需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属专业技术类的应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特许金融分析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水利水电一级建造师等所属行业内同等级执业资格,或持有美国金融管理师协会(AAFM)颁发注册金融管理师(MFP)、思科认证网络高级工程师(CCNP)等所属行业国际认证同等级资格证书。2.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国内外一流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3.具有相关从业背景且具备完成相关政府项目的能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得到普遍认可的行业精英,可参照我区“福田英才”认定的相关标准。八、薪酬福利(一)特聘人员一般实行协议年薪制,采取“一人一薪”,根据岗位所需条件要求,结合深圳市同类人才市场价位、个人基本条件和所承接的用人单位具体工作内容等因素确定薪酬标准。薪酬标准一般按如下原则确定:1.以最新公布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行业同岗位中、高位薪酬待遇作为参考依据,确定基础薪酬标准,

 - 4 -一般上下浮动不超过 20%。2.如个人持有与入职岗位相匹配的副高及以上职称,可在基础薪酬标准上再上浮不超过 10%;持有国家统一考试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可在基础薪酬标准上再上浮不超过 20%;持有行业内国际认证的资深级或专家级资格证书,可在基础薪酬标准上再上浮不超过 30%。同时符合多个条件的,取上浮高位值,本项不叠加计算。3.如个人毕业院校或专业属最新公布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学科的,可在基础薪酬标准上再上浮不超过 5%;如个人毕业院校属最新公布的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或 QS 世界大学排名前 100 名的,可在基础薪酬标准上再上浮不超过 10%。同一高校同时出现在多个名单内的,取上浮高位值,本项不叠加计算。4.用人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国内知名高级管理人员代理招募机构进行岗位人才的薪酬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议年薪的重要参考依据。(二)协议年薪制薪酬福利主要包括年度基本工资、季度绩效考核奖、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其中全年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占协议年薪比例不低于 30%。1.年度基本工资是指特聘人员年度税前一般收入,计算方式为:年度基本工资=协议年薪-全年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年度单位缴交五险一金。年度基本工资包含了个人缴交的五险一金。年度

 - 5 -基本工资一般按月平均发放。2.季度绩效考核奖根据工作人员当季度工作具体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业绩等因素,按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具体计算方式为: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全年季度绩效考核奖金÷4×考核结果系数。其中:全年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协议年薪-年度基本工资-年度单位缴交五险一金。3.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主要包括:(1)五险一金: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个人住房公积金。(2)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年负责安排本单位特聘人员到区属公立医院进行 1 次健康体检。体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从业务费中列支。区委组织部负责确定体检费用标准,并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3)带薪年休假:特聘人员按照国家相关带薪年休假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4)工会福利:特聘人员享受工会会员相关福利。所需经费由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从业务费中列支。(三)特聘人员符合深圳市及我区相关人才政策条件的,可参照相应的人才分类和标准等级享受与企业人才同等的人才政策待遇。九、绩效考核(一)特聘人员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用人单位应成立

 - 6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以下考核职责:1.遵循分类考核的原则,按照特聘人员的类别特点制定本单位特聘人员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2.组织落实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考核过程;3.审批绩效考核结果;4.负责绩效考核结果有关申诉的最终裁决;5.负责考核结果运用。(二)特聘人员绩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作风纪律、日常考勤等有关方面,其中工作业绩所占权重不低于50%。考核标准应当“科学、可量化”,由各具体用人部门制定特聘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并分解至每个季度,明确工作任务清单、负面清单及清单对应事项的具体分值 。(三)特聘人员绩效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比例、人数不设限制,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的考核分值进行评分。1.季度考核是对特聘人员季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的考核,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季度绩效考核奖的主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全额发放季度绩效考核奖(考核结果系数为 1);考核合格的,按 70%发放季度绩效考核奖(考核结果系数 0.7);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季度绩效考核奖(考核结果系数为 0)。新入职特聘人员不参与入职当季度的绩效考核,但可根据实际在岗天

 - 7 -数按绩效考核“合格”标准领取绩效考核奖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入职当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季度绩效考核奖金×70%÷90×实际在岗天数。2.年度考核是对特聘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的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合同续签及薪酬标准调整等的参考依据 之一。3.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年内两次季度考核不合格,或三年内累计三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4.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的考核结果均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且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四)特聘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申诉。(五)各单位应将特聘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备案存底,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十、招聘方式(略)十一、用工形式(一)特聘人员采用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特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签订按照以下规则:1.短期劳动合同签订,即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时,期限为六个月,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短期劳动合同薪酬为该岗位半年期“协议年薪”的 70%,试用期薪酬标准

 - 8 -为短期劳动合同月薪酬标准的 80%。2.中期劳动合同签订,即短期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进展以及特聘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确定是否续签中期劳动合同。中期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三年,薪酬标准按协议年薪标准执行。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即中期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与特聘人员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聘期内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特聘人员作“适岗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存档备查。“适岗性”评估结果作为用人单位是否与特聘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参考。1.“适岗性”评估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一般应于短期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中期劳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后每三年内分别组织开展。2.“适岗性”评估应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出特聘人员与其所聘岗位之间的匹配度及是否胜任该岗位等方面。3.“适岗性”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适岗性”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与特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十二、退出机制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依法提前解除劳

 - 9 -动关系:(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二)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 3 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 3项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三)在岗期间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以及工作失误、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六)违反保密规定或合同约定,泄露国家机密或工作秘密的;(七)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八)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十三、监督落实(略)十四、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全县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无计划增长, 防止和杜绝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进一步完善机关、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根据《公务员 法》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暂行规定》 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单位包括全县所有机关、 事业单位, 所涉及的工作人员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管理包括考录、 调配、 借用、 请假、 培训和奖惩。

 第二章

  考录和调配制度 第四条

 全县机关、 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职数限额内补充工作人员 , 不得超编进人。

 对超编或违规补充的人员 , 编制部门不得办理上编手续, 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人员 录用、 调配和工资审批手续, 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

 第五条

 全县机关、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杜绝暗箱操作。

 用人单位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 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调动,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 县政府作出决定, 组织、 人事、 编办、 财政部门凭县委办、 政府办抄告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参加公务员 考试、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公开考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和研究生考试, 在报名 前均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 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报考。

 第八条

 执行公务员 制度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 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 需参加全省公务员 录用考试。具体程序为: 每年 9 月 前, 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组织、 人事、 编制等部门审核汇总报县委、 县政府批准, 纳入下一年度全省公务员 考试录用计划。

 第九条

 全县公务员 管理和参照公务员 管理单位补充工勤人员 和其他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 原则上实行公开选拔, 择优聘用。

 具体程序为: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 人事、 编制等部门审核, 报县委、 县政府审批后,由组织、 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包括报名 、 资格审查、 考试考核、 体检等程序, 由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督。

 考试体检确定拟聘用人员 经公示和报县委、 县政府批准后,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 人事、

 编制、 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一律实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

 第十条

 机关、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 可以调配工作人员 。

 在单位性质相同、 经费来源相同、 本人身份不变的情况下进行。

 具体程序为: 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组织、 人事、 编制等部门核实后, 报县委、 县政府批准, 再到组织、人事、 编制和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工作人员 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不得调入执行公务员 制度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 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十二条

 自 收自 支、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原则上不得调入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原则上在乡 镇和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调配交流。

 第十四条

 教育系统内部事业单位人事调配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严格实行编制管理, 按各中小学校单位总编制数调配教职工。

 学校之间年调整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总编制的 5%以内, 以保证中小学教师的相对稳定。

 (二) 各学校之间人员 调整, 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经人事、 编制等部门核实, 县分管领导同意, 报县政府批准后, 到人事、 编制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县直公立学校因工作需要选调教师时, 应公开考试, 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并与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乡 (镇) 基层学校工作不满五周年的, 不得报考。

 (三)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小学教师, 按照相应岗位职数聘任技术职务。

 新调入学校没有岗位职数的, 低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如果下一级仍无职数的, 再低聘下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并按重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的调配参照此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县外工作人员 调入本县,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请示县委、 县政府分管领导并签署意见, 经组织、 人事、 编制等部门审核后, 报县委、 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章

  借调制度 第十六条

 县内单位(部门) 之间借调工作人员 和主管部门到下属单位借调工作人员 , 由借调单位提出申请, 报县委、 县政府同意后, 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借调手续; 若未报县委、 县政府批准的, 限其 15 日 内返岗。

 逾期未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省、 市相关单位到我县借调工作人员 , 由被借调单位提出意见, 经县委、 县政府同意后, 方可借调, 并在一个月 内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借调手续。

 第十八条

 通过县委、 县政府批准的借调人员 , 其工资由原单位发放, 公用经费和福利待遇由借用单位负担。

 年度考核由原单位负责, 借调单位出具工作表现材料。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九条

 因事因病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请假连续 10 天以下(含 10 天) 的, 由用人单位审批; 请假连续 10天以上的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经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后, 根据其年龄和工龄条件, 办理病退或退职。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 和参照公务员 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办理退休。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符合条件的办理退休;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不具备退休条件(男 年龄未满50 周岁, 女年龄未满 45 周岁或参加工作未满 10 年) , 办理退职。

 第二十一条

 对因病获准假期者, 其生活待遇按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 病假在 2 个月 内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二) 病假超过 2 个月 不满 6 个月 的, 从第 3 个月 起,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计发; 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三) 病假超过 6 个月 的, 从第 7 个月 起, 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 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计发。

 (四) 病假期间的奖金、 福利待遇按时间相应扣除。

 第二十二条

 对请假或离岗十天以上单位不予上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人事领导的责任; 对欺骗组织提供虚假病历等材料而获病假者, 经组织、 人事、 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 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批准请事假(不包括病假) 1 个月 及以上的, 停发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对病、 事假超过半年的公务员 , 不进行年度考核。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年内累计超过 3 个月 或因病一年内累计超过半年以上未履行岗位职责者,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 请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2个月 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3个月 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岗位者, 按旷工处理, 并由用人单位通知其本人, 公务员 限其 15天内返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限期 10 天内返岗。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个工作日 的, 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个工作日 的, 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人员 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 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 予以解聘。

 第五章

  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应遵循专业对口 、 工作需要、 条件允许、 学以致用的原则。

 各单位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确保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 鼓励职工参加在岗培训, 严格控制脱产进修培训。

 第二十八条

 专业对口 脱产进修半年以上的, 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县分管领导同意后, 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 可报销培训费用,并在进修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参加专业不对口 的各类进修培训, 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脱产进修人员 , 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自 学习期满起不少于 5 年的服务合同, 并

 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如未签订服务合同, 按“谁批准, 谁负责” 的原则, 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学习期间已发放的工资, 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上交县财政。

 第三十条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脱产进修的人员 , 脱产学习取得学历后, 未履行服务期合同, 调离本县的, 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已发放的工资和已报销的相关费用, 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上交县财政后, 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脱产进修的人员 ,由用人单位通知其本人, 限其 15 日 内返岗。

 逾期未返岗的,按自 动离职处理, 组织人事部门解除其人事关系, 编办核减其编制, 财政停发其工资, 并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学习期间已发放的工资和相关费用, 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上交县财政。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可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 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予以嘉奖,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记三等功。

 第三十三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按照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报请上级机关审批, 授予“模范公务员 ” 、 “模范公务员 集体” 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 和参照公务员 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 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三十五条

 表彰奖励的审批权限。

 由县以上党委、 政府表彰奖励的, 必须报经县委、 县政府批准同意呈报。

 县以上其他部门的表彰奖励的由分管县领导批准同意呈报。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一年不发年终奖金; 连续两年的予以降职、 调整工作、 低职或解聘; 对不服从安排或表现不好的予以辞退; 连续三年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八条

 对公务员 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对开除处分由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呈报县委或县政府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政策性安置人员 (如军转干部及随调、 随军家属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等) 和县委、 县政府决定

 需要引 进的特殊人才, 按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干部管理权限有相关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实行报备制。

 组织、 人事、 编办、 财政部门每个季度末统计一次, 上季度情况由下季度月 初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县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下发之日 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 以本规定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

 间

  入党时间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现工作单 位及职务

  专业特长

  拟借调单位

  借用时间

  主 要 经 历 借 调 理 由

  借调 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借调单 位主管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被借 调单 位意 见

  年

  月

  日被借调 单位主 管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县 政 府 意 见

  年

  月

  日县 委 意 见

  年

  月

  日组织或 人事部 门办理 意

 见

  年

  月

  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十天以上审批表 请 假 人

  职

 务

  参加工作 时

 间

  请假起止 时

 间

  请假理由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主管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组 织 或

  人事部门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人事部门

  核发工资

  福利意见 年

 月

 日财政部门

  执行起止

  时

 间

篇五: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 严肃劳动纪律, 根据《公务员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 结合本县实际, 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 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坚持按时上下班, 严禁迟到、 早退。

 迟到、早退 5 次算 1 天旷工, 每旷工 1 天扣发 2 天工资。

 旷工连续超过 3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7 天的, 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 旷工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的, 予以辞退。

 二、 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 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1 次, 假期为 30 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 1 次, 假期为 20 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1 次的, 可以两年给假 1 次, 假期为 45 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 1 次, 假期为 20 天。

 中小学(含党校、 幼儿园)

 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 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1、 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 5 天;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已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3、 机关、 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 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

 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 1 天, 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 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 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 给予 3 个月(90 天)产假。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 15 天。

  (2)女职工妊娠 3 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 给予产假 20~30 天;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 给予产假 50 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若体力不支, 经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 可请假休息, 休息天数可计算在 90 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男方可享受 5—7 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 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 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 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 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 从第 3 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 90%计发; 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 工资扣除工作性津贴后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 从第 7 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 70%计发, 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 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 80%计发。

  2、 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在病假期间, 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伤外, 当年病假超过 2 个月的, 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 当年考核不定等次, 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 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5)

 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 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 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 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 即解除聘任资格, 按待岗处理, 待岗期间只发给岗位和薪级工资作为生活费。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

 1、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

 请事假一天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

 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 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 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以上的, 从 31 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 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累计超过 30 天的, 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专业技术人员从第 31 天起并解除职称聘任资格, 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六)婚假

 1、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 可享受 3 天婚假。

  2、 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 男 25 周岁)的, 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3、 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 配偶、 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 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 根据具体情况, 由本单位领导批准, 酌情给予 1—3 天的丧假。

 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车船费等自理。

  (八)寒暑假

 1、 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教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本学期病假在 3 个月(含 3 个月)

 以上或者学期末、 学期初均请病假者, 不享受寒暑假, 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2、 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 如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 加班等, 仍属工作时间, 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

  三、 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

 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1、 职工请假, 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 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 职工请假, 连续事假在 10 天以内或病假在 15 天以内的, 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事假超过 10 天或病假超过 15 天的, 由单位审查、 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 按职工管理权限, 分别报组织部、 人事局审批。

  3、 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县级领导干部、 乡 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党委书记请假, 由县委书记审批, 组织部门备查;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 由县长审批, 组织部门备查; 县人大、 政协、法检两院科级干部请假, 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组织部门备查。

  各乡 镇、 各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 10 天以内由本乡镇、 部门(主管部门)、 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 组织部门备查; 10 天以上的, 经本乡 镇、 本部门(主管部门)

 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见后, 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4、 所有干部职工连续请事假 5 天以上、 病假 15 天以上, 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局备案。

 (二)产假、 哺乳假、 婚假、 丧假审批权限

 1、 职工请产假, 由单位审核, 主管部门登记批准, 报组织、 人事部门备案。

 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

  2、 探亲假、 婚假、 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三)年休假审批权限

 1、 各乡镇、 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 由单位

 审批, 报主管部门和组织、 人事部门备案。

  2、 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 镇、 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年休假, 由县委、 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

 请、 销假程序

 1、 干部职工请假, 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后, 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

 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 办理销假手续。

  2、 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 应办理续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 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 有关要求

 (一) 各乡 镇、 各部门(单位)

 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 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细则。

  (二) 各乡 镇、 各部门(单位)

 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 按月统计公布, 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 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执行的, 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

  (三)各乡 镇、 各部门(单位)

 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必须秉公办事。

 如发现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 或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 将追究相关领导和本人的责任, 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按旷工论处。

 (四) 各乡 镇、 各部门(单位)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 加强管理, 做到值班不脱岗, 排班、 交接班有记录记载, 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

 组织、 人事、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 定期、 不定期地采取查岗、 查考勤表、 查《平时考核手册》 的填写情况等办法, 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 本办法下发后, 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 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篇六: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税局 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某年某月

  说

 明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各项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 程序化, 实现工作的高标准、 高质量、 高效率, 更好地为上街区税收事业服务, 我们在原有的制度汇编基础上, 编印《上街区地税局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

 制定制度, 贵在执行; 执行制度, 贵在自 觉。

 希望大家要从我做起, 互相监督, 自 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树立洞头民政人 “以民为本、 为民解困、 为民服务” 的良好形象, 把我局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上地税党〔 2010〕

 号

  中共上街区地税局党组 关于印发《上街区地税局行政 管理制度汇编》 的通知

 :

 现将《上街区地税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上街区地税局党组 2010 年 月

 日

  主题词:

 机关

 管理

 制度

 通知 上街区地税局办公室

  2010 年 月

 日 印发

  目

 录

 1、

 上街区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1 2、

 上街区地税局局务会议制度· · · · · · · · · · · · · 2 3、

 上街区地税局党组议事规则· · · · · · · · · · · · · 3 4、

 上街区地税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 · · · · · · · 6 5、

 上街区地税局请示、 报告制度· · · · · · · · · · · · 7 6、

 上街区地税局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 · · · · · · · · · 8 7、

 上街区地税局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 · · · · · 9 8、

 上街区地税局干部学法制度· · · · · · · · · · · · · 10 9、

 上街区地税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 · · · · · · · 11 10、 上街区地税局外出学习调研考察规定· · · · · · · · · 13 11、 上街区地税局廉政勤政制度· · · · · · · · · · · · · 15 12、 上街区地税局诫勉制度· · · · · · · · · · · · · · · 16 13、 上街区地税局效能建设服务承诺制· · · · · · · · · · 17 14、 上街区地税局机关内部效能建设若干规定· · · · · · · 18 15、 上街区地税局接待工作制度· · · · · · · · · · · · · 19 16、 上街区地税局干部职工工作制度· · · · · · · · · · · 22 17、 上街区地税局 AB 岗工作制度· · · · · · · · · · · · 23 18、 上街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八小时外” 监督管理的规定· · 24 19、 上街区地税局行风建设的十条规定· · · · · · · · · · 26

  20、 上街区地税局责任追究制· · · · · · · · · · · · · · 27 21、 上街区地税局首问责任制· · · · · · · · · · · · · · 29 22、 上街区地税局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 · · · · · 30 23、 上街区地税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 · · · · · · · · 35 24、 上街区地税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 · · · · · · · 36 25、 上街区地税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 · · · · · · · 37 26、 上街区地税局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 · · · · · · · · · 39 27、 上街区地税局末位淘汰考评实施细则· · · · · · · · · 42 28、 上街区地税局考勤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46 29、 上街区地税局信息考评奖励办法· · · · · · · · · · · · 50 30、 上街区地税局工作计划总结报送制度· · · · · · · · · 52 31、 上街区地税局财务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53 32、 上街区地税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 · · · · · · · · 55 33、 上街区地税局救灾救济款使用管理制度· · · · · · · · · 57 34、 上街区地税局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 · · · · · · · · · 59 35、 上街区地税局干部离任公用财物交接办法· · · · · · · 61 36、 上街区地税局内部审计制度· · · · · · · · · · · · · 62 37、 上街区地税局车辆管理办法· · · · · · · · · · · · · 63 38、 上街区地税局探望慰问规定· · · · · · · · · · · · · 66 39、 上街区地税局公文管理及办理制度· · · · · · · · · · 67 40、 上街区地税局档案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68 41、 上街区地税局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 · · · · · · · · · 69

 42、 上街区地税局值班制度· · · · · · · · · · · · · · · 70 43、 上街区地税局卫生制度· · · · · · · · · · · · · · · 71 44、 上街区地税局保密制度· · · · · · · · · · · · · · · 72 45、 上街区地税局政务公开制度· · · · · · · · · · · · · 74 46、 上街区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 · · · · · · · 75 47、 上街区地税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 · · · · · · · 76 48、 上街区地税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 · · · · 78 49、 上街区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制度· · · · · · · · 80 50、 上街区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制度· · · · · · · 82 51、 上街区地税局信访工作群众接待来访制度· · · · · · · 83 52、 上街区地税局信访日 常办理工作制度· · · · · · · · · 85 53、 上街区地税局信访工作议事制度· · · · · · · · · · · 87 54、 上街区地税局信访干部下访工作制度· · · · · · · · · 88 55、 上街区地税局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度· · · · · · · · · 90 56、 上街区地税局信访形式分析报告制度· · · · · · · · · 92 57、 上街区地税局信访排查报告制度· · · · · · · · · · · 93 58、 上街区地税局信访处理报告答复制度· · · · · · · · · 94 59、 上街区地税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 · · · · · · · · 95 60、 上街区地税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告知制度· · 96 61、 上街区地税局信访信息报送制度· · · · · · · · · · · 97 62、 上街区地税局岗位职责· · · · · · · · · · · · · · · 98

 上街区地税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1- 上街区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 会议时间 一般每月 召开一次, 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需要, 可随时召开。

 二、 参加人员

 全体党组成员 及办公室主任, 议题涉及到的有关科室、 直属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 若局长外出时,则由局长指定的副职领导主持。

 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记录。

 三、 议事内容和范围 1、 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 重要会议精神和省市民政部门、县领导的重要指示, 部署安排全局性工作。

 2、 研究、 议定全县民政工作和局机关、 直属单位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 重大事项。

 3、 研究审议向省市民政部门和县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下发的重要文件。

 4、 研究确定本局机关岗位责任制和职务分工以及较大的经费开支。

 5、 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审议决策。

 6、 研究本局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 人员 调动和奖惩。

 四、 决策程序 1、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

 2、 会议议题可由局长提出, 也可由分管副局长、 局纪检组长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人员 意见的基础上向会议提交。

 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 日 期通知应参加人员 , 以便作好充好准备。

 3、 会议议题在会上经民主讨论后, 形成决议。

 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时, 应进一步协商和调查研究, 经深入交换意见后再作决议; 对需要立即决策的议题, 则按局长负责制的原则执行。

 4、 会议形成决议后, 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 并将实施情况在以后的局长办公会议上汇报。

 5、 会议应有详细的记录, 并存档。

 五、 本制度自 发文之日 起开始执行, 条文具体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上街区地税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2-

 上街区地税局局务会议制度

 一、 会议时间 一般每月 召开一次( 原则上定在每月 第一周周一)

 , 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 参加人员

 局务会议由局长负责召集, 副局长、 局纪检组长及各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 办公室负责记录。

 局长外出时由局长指定副职领导主持。

 三、 主要任务 学习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讨论决定贯彻意见; 听取各科( 室)

 长的工作汇报; 协调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处理督促有关专项工作的实施; 审定全局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 研究岗位责任制和职责分工; 局长认为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

 四、 议事形式 1、 会议召开前做好议题征集工作。

 需提交会议决策的, 事先报告办公室, 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后按议题主次缓急、 分门别类拟定, 并于前一周周四前交到局长室, 征得局长同意后再交会议讨论。

 提交前,还应及时将会议议题、 日 期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以便作好充分准备。

 2、 各科室负责人要做好发言准备, 主要内容是上月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本月工作计划说明并将日 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提出, 以供商讨。

 3、 与会人员 应根据议题的内容发表意见。

 在反复磋商、 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表态;

 4、 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记录, 并将上月 工作情况和本月要做的工作, 以简报形式上报下发, 同时负责会议确定事宜的督查和反馈;

 5、 会议决议按职责范围, 由分管领导、 有关科室负责人提出实施意见并落实;

 6、 执行决议情况应列入下一次会议议程, 由分管领导、 有关科室汇报, 并由办公室把各科室执行决议情况整理存档, 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五、 本制度自 发文之日 起开始执行, 条文具体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上街区地税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3- 上街区地税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了 进一步加强局领导班子建设, 保证决策民主化、 科学化, 形成团结、 务实、 高效的领导集体,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 制定本党组议事制度。

 一、 议事范围

  1、 传达学习党中央、 国务院、 省委、 省政府、 市委、 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会议精神及其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2、 分析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分析研究上级对我局工作指示的执行情况, 及时作出决策和工作部署。

 3、 决定向上级请示的重大事项和要求。

 4、 决定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人事任免、 奖惩、 人员 调动事项; 审定本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结果; 审定本单位和向市推荐的先进党组织、 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的评选结果。

 5、 研究管理过程中发生重的大安全维稳突发事故等有关事宜的处置办法。

 6、 讨论职权范围内党纪政纪处分问题。

 7、 研究讨论其它需要局党组决定的事项。

 二、 议事原则

  1、 坚持集体领导和全局利益的原则。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议、 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县委、 县政府的决议、 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 保证政令畅通。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正确处理国家利益、 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关系。

 2、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局党组内部人人平等, 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

 坚决贯彻“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工作方针, 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不能搞个人说了 算, 也不能搞极端民主化。

 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 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意见, 再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坚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表决采用口 头、 举手、 无记名 或记名 投票等方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应当

 上街区地税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4- 认真考虑。

 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 双方人数接近, 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坚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决断外, 应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 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的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 个人向党组推荐提拔领导干部人选和外单位人员 调入人选, 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

 3、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问题, 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 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党组成员 之间要互相信任和支持, 加强团结协作, 对分管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敢于负责, 根据集体的决定独立负责处理, 认真履行职责; 到基层调查研究、 检查工作或参加其它活动时, 可以根据局党组会议定的原则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 但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发表与局党组会议议定的原则相违背的个人意见。

 三、 议事纪律

  l、 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 必须坚决执行, 不允许个人擅自 改变或各行其是。

 如有不同意见, 或因工作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必须按组织原则反映, 或向党组书记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决定。

 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 要坚决执行原决定。

 2、...

篇七: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校教职工考勤 管理 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编在岗的中心校人员、教职工、特岗教师、县用代教、幼儿园临时代教、领取县财政补助工资的保安及厨房后勤人员,中小学领取勤杂工人员工资的临时工,以下统称为全镇教职员工。

 第三条中心校、中小学专人负责本单位所有教职工的考勤签到签退及统计工作。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考勤制度,中小学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人员所有人员出勤情况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五条中小学通过“钉钉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登记,原则上实行签到、签退制度。具体考勤细则由中心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教科局人事股审核、备案。

 第六条中小学所有教职员工在上班时间要严守岗位,认真履职,不得随意脱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条中小学负责人因公外出执行报备制度,须提前经中心校主要领导审批、报备;其他教职员工因公外出须提前报中小学负责人审批,履行相关手续。

 第 八条中小学教职员工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教职员工请

 假要填写《XXX 县教科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准假权限为: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请事假 3 天以

 内(含 3 天)、病假 7 天以内(含7 天),所在校(园)长审批;

 事假 3 天以上(不含 3 天),病假 7 天以上(不含7 天)1 个月

 (含 1 个月)以内,经所在校(园)长审批同意后报中心校长审批。

 请事假期限原则上 1 年内累计不得超过 20 天,超过按旷工处理。

 不能及时书面请假者,先口头请假,返回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对本单位请假超过半年的,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九条考勤情况由中心校每月统计、公布 1 次,纳入中小学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考评范围,作为平时考核、年终考核

 以及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1、对出现迟到、早退和旷工等苗头性问题者,由中小学、中心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诫勉。

 2、因病请假一个月(不含一个月)以上的,须持县级以上

 公立医疗机构的有效鉴定或证明(需加盖该医院的诊断证明专

 用章);请产假须持出生证、身份证、结婚证原复印件等填写《XXX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报教科局审批。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的; (2)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手续,但未被批准,擅自离岗

 不上班的; (3)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到岗接受工

 作安排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5)在上班时间脱离岗位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当月旷工累计达 2(含)个工作日,不发放当月奖励性绩效

 工资;一学期旷工连续 5(含)个工作日或者累计 7(含)个工

 作日,不参与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含)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含)天的按国家

 有关政策予以解聘、停发工资、辞退。

 第十条长期不能到岗正常工作的教职员工,区别不同情

 况申请办理离岗退养、病退或辞职手续。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到岗但能履职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上报教科局通过。

 第十一条对人事关系与现工作单位不符的实行分类管理,由教科局任命、借调、交流、分流的教师,在教科局所安排单位进行考勤,其他人员一律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勤。

 第十二条教职员工休婚假、丧假、产假等情况按照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县财政发放工资的中小学、幼儿园代课教师和

 通过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保安、后勤保障人员全部实行人脸识别考勤。

 第十四条超编学校不得雇佣临时人员。所有人员,先考勤,再发工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 202X 年 X 月份起执行,由中心校负责解释。

篇八: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教函〔 2013〕 74 号

 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局 关于开展 2013 年暑期集中培训的 通

 知

 各中小学、 幼儿园, 局机关各股室( 所)

 :

 为加强财经管理, 严明财经纪律, 着力提高全区财务管理干部、 财务人员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经研究, 决定对全区教育系 统部分管 理干部及财务人员 等在暑期进行一次集中 培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培训时间 2013 年 8 月 20 日 —21 日 。

 二、 培训地点 安居育才中学。

 三、 培训对象 局机关、 局属事业单位、 财会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城区教办主任, 中小学幼儿园校( 园)

 长、 后勤主任或分管后勤领导、报账员 。

 -2- 四、 培训内容及时间安排 见附表。

 五、 培训要求 1、 培训期间将执行严格的考勤制度, 参训人员 必须准时参加培训, 不得无故迟到、 早退或缺席, 原则上不得请假, 若有事确需请假者, 必须层层报批至教育局主要领导同意。

 2、 参训人员 需认真参训, 做好学习笔记, 区教育局将组织集中考试, 以检查学习效果。

 3、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 上课时须关闭手机或调至震动状态,不得在课堂上接听电话; 按时上课、 就餐, 积极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保持公共卫生, 不要在会场内吸烟。

  附件:

 安居区教育局 2013 年暑期集中培训日 程安排表

 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局 2013 年 8 月 14 日

 附件 安居区教育局 2013 年暑期集中培训日 程安排表 内

 容 主讲人 日期 时间 主持人地点参会人员 8 月20日 上午 1 心理健康辅导讲座 绵阳师院教授

 陈寒 9: 00-12: 00艾

 勇育才中学学术厅(约320人)局班子成员, 全区校(园)

 长、后勤主任(或分管后勤领导)

 、报账员, 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和财会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下午 2 《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及省市区 《改进作风》 “十项规定”

 区纪委副书记

 杨智 14:

 00-15: 00彭哲华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第 427 号令)

 区财政监督局局长 罗婉勤 15: 00-16: 204 加强法规业务学习, 推进事业健康发展区教育局党委书记、 局长 姚明 16: 30-17: 008 月21日 上午 1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 加强经费规范管理区财政局党组成员、 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廖进 9: 00-10: 00艾

 勇校(园)

 长、 学校报账员, 计财股、 财会中心全体人员, 局机关、教科所财务人员 2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审计 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主任

 张治国 10: 00-11: 003 《会计工作规范》

 区财政局行财股股长

 杜勇 11: 10-12: 00下午 4 业务工作培训 区教育局财会中心 郭清伦 14:

 00-15: 00唐纪春5 计财股安排工作 区教育局计财股副股长 余鸿雁 15: 00-15: 406 集中考试(本次培训内容为主)

 监考人员:

 彭哲华、 艾勇、 杨健、 蒋敏 16: 00-17: 30 说明:

 1、 此次培训由计财股承办, 局办公室、 德育办配合。

 2、 请参会人员提前 10 分钟到达会场, 并带上学习资料, 学习(考试)

 时保持良好纪律将手机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

 3、 注意交通安全, 中午统一在育才中学食堂用工作餐, 差旅费按规定回校报销。

 4、 计财股、 财会中心全体同志和所有参训人员一同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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