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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7篇

时间:2022-09-19 16:00:06 来源:网友投稿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7篇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信访条例讲座之三 第三讲 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 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是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条件和保证,是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的关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7篇,供大家参考。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7篇

篇一: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条例讲座之三

 第三讲

  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

  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 是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条件和保证, 是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的关键。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

 根据所规定的内容不同, 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可以划分为四类, 其参照标准是:

 程序类、 管理类、 职责类及方法类。

 一、 程序类 (一)

 信访事项登记制度。

 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有关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登记。

 (二)

 信访事项转送制度。

 规定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 紧急的, 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 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三)

 信访事项告知制度。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 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 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

 重大、 紧急信息的报送、 处理制度。

 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 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五)

 信访办理、 复查、 复核终结制度。

 规定同一信访事项经过三级行政机关办理、 复查、 复核并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后, 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

 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意见, 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 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 仍然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六)

 信访督办制度。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督办, 并提出改进建议:

 1、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4、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 敷衍、 拖延的; 5、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同时规定,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30 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 应当说明理由。

 二、 管理类 (一)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规定联席会议是建立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 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 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的一项重要制度。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意在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领导, 确保组织到位, 加强协调配合; 健全工作责任制, 确保责任到位, 认真梳理现行的有关政策措施, 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

 (二)

 信访信息系统制度。

 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建立全国信访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

 同时, 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 电子信箱、投诉电话、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三)

 保密制度。

 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 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 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此项规定是保障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 揭发权利的体现。

 (四)

 信访工作奖惩制度。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 渎职行为,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同时规定,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提出的建议、意见,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 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三、 职责类

 (一)

 信访接待制度。

 规定设区的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乡 、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 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二)

 回避制度。

 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回避情形包含:

 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该信访事项中的当事人(含信访人)

 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是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再主持信访复查、 复核程序或参与作出信访复查、 复核意见, 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再主持信访复核程序或参与作出信访复核意见。

 (三)

 政策建议制度。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拥有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建议的职责。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包括:

 1、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 信访事项涉及领域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2、 转送、 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3、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被采纳情况。

 四、 方法类 (一)

 排查调处机制。

 规定排查调处是建立信访工作新格局的一项重要机制。

 应当坚持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结合, 局部排查与整体排查结合, 重大会议、 节日期间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 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 进行全面细致深入排查, 及早发现, 及早掌握, 综合运用政治的、 经济的、 行政的、法律的手段, 及早化解在基层、 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

 信访事项听证制度。

 规定对重大、 复杂、 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通过质询、 辩论、 评议、 合议等方式, 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

 听证范围、 主持人、 参加人、 程序等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信访听证的受理范围的参照标准:

 一是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 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是原办理机关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 法规、 政策得当, 信访人仍坚持信访, 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是上级政府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认为原承办单位处理不当,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是规模群体性上访, 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 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是多次联名写信经处理仍未息诉, 需要举行听证的; 六是对于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苗头, 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七是情况复杂, 处理有争议, 需要举行听证的; 八是本级或上级党政机关、 信访工作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

 社会参与解决纠纷工作机制。

 规定设区的市、 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 建立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 法律援助

 机构, 相关专业人员、 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运用咨询、 教育、 协商、 调解、 听证等方法, 依法、 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篇二: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事项三级终结机制分析及完善建议胡林贵蚌埠党校学报 2013 年第 3 期 工作研究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机制是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问题、改进我国信访工作的重大举措,是信访工作顺应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而出台的一项新制度。

 其相对规范的程序性对上访人有巨大的心理抚慰和暗示作用,对下级行政部门也有积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息诉息访和化解问题作用。

 各级政府和信访机构利用这一机制化解了大量信访问题。

 但在信访实务中,由于认识不深、理解偏差、内部冲突、外在干扰、执行走样、衔接不够等原因,这一机制未能发挥出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进一步完善。一、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机制特征分析结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可以总结出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机制具有如下特征:(一)严格的期限性。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3-35 条规定: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复查复核的应在 30 日内办结。

 上述规定是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机制严格期限性的法律依据, 严格期限性其实正是其法定性的体现和要求, 是对非程序性信访诉求解决机制的一种自我纠偏。

 严格的期限性可防止信访问题被推诿拖拉, 有效维护信访人的权利。(二)受理范围的有限性或权利救济的补充性。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 14 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 15 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这两条规定充分说明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程序并不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万能程序,它有其明确的受理范围,排除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它法定途径应当受理的事项,是其它法定途径的有益补充,不能把三级终结程序理解为兜底性的权利救济途径。

 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其它行政救济途径走不通,都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确已投诉无门,信访三级终结程序才应启动,而不应主动受理应由其他行政救济受理的事项,否则会颠倒本末。(三)行政上的终结性。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 35 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由此可见,信访机构本质上是一个行政部门,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这种终结相对于自然终结(信访人死亡而又无权利继承人继胡林贵,男,蚌埠市信访局督办科科长、法学硕士。

 (蚌埠 233040 )39

 蚌埠党校学报 2013 年第 3 期 工作研究续主张权利)、自愿终结而言,是一种宣告终结和强制终结,也是一种法定终结和行政终结。

 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司法对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仍应拥有最终审查权,信访人对三级终结意见不服的,仍应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进行最终裁决。(四)受理的被动性。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 34-35 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或复核。

 因此,申请是受理的必经途径,也就是说信访机构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如果信访人放弃在规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或复核的权利,则可以理解为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没有异议,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应当自动生效,信访机构则没有依职权主动启动复查或复核程序的必要。(五)实体审查的灵活性。《国务院信访条例》对实体审查没有作出僵硬具体的法条规定,没有对实体审查方式作出限制性规定,实际上是为实体审查预留了灵活空间。

 为了简便程序、提高效率, 承办单位原则上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调阅卷宗、 实地调查核实、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 主要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办理、复查或复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符合政策规定。通过对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机制的特征分析,可发现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机制是一项较好的制度设计,是信访制度主动向法治靠拢的一种有益探索,是对非程序性信访诉求解决机制的一种自我纠偏和自觉拨正,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二、积极作用与主要问题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机制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能够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使信访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和科学化,促进信访工作良性循环;其次,能切实破解难题,解决疑难信访问题,有效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促使一批信访问题案结事了和信访人员止诉息访,对缓解领导信访接待日压力具有重要作用;再次,能够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节约行政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为打击缠访、闹访等违法、违规上访、非正常上访提供依据,有助于规范信访秩序。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机制存在权威性不足、规范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缺乏与其他权利救济有效衔接等原因,通过终结的信访事项不足信访总量的 1% , 致使这一法定信访诉求终结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价值,也未能实现设计者的初衷。当前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当前的信访机构由于人力物力所限以及因袭传统信访工作模式的惯性,对于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工作一般是不得已而为之,把其当作最后的选择或“挡箭牌”,并没有把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或自觉工作,大量的正常上访被有意无意地挡在三级终结程序之外。二是有些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三级终结程序理解不准确、认识不到位,认为信访事项三级终结仅仅是摆摆形式走走过场,存在应付和糊弄心理,满足于程序性终结,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三是有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意见事实不清楚,依据不充分,意见不明确,要求不具体,责任不落实,答复意见书过于简单,格式不正确,答非所问,答漏或答偏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有些复查复核事项涉及几个部门时,少数部门协调配合意识不强,存在推诿扯皮、办事拖拉、超期答复现象。五是有些单位对三级终结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有抵触情绪和蔑视心理,故意推脱敷衍,故意不落实到位,对终结后的信访人教育疏导和稳控也跟不上,导致个别终结信访问题案结人不稳。三、完善建议任何一项制度的修正和调整都不是封闭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一步到位。法治是中国梦的制度基础。完善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机制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现实、 民众需求与发展趋向,依托法治、立足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进,科学合理地构建。为更好地发挥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机制的作用,建议采取以下完善措施。(一)统一标准,明确受理范围。由于《信访条例》没有对信访受理范围做出列举性的明文规定,标准不统一,各地信访机构仅根据自身理解任意受理, 有时群众一闹就受理,有时领导一批就受理,随意性较大,信访事项40

 蚌埠党校学报 2013 年第 3 期 工作研究三级终结机制普遍存在该受理的不受理、不该受理的乱受理的混乱现象。

 因此,在《信访法》未出台前,各地可立足立法原意,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细则。

 复查复核工作既不是“救火”工作,也不是“擦屁股”工作,而是一个具有监督性质和纠错性质的准司法性程序。

 所以,非紧急的所有诉求类信访事项都应受理。

 对于建议意见类、举报检举类、政策咨询类等非诉求类信访事项则不宜受理。虽然《信访条例》没有对受理范围做出明文的列举性规定,但可根据法理和《信访条例》立法本意推定:已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行政复议类、涉法涉诉类及仲裁类信访事项,宣告破产案件(一种特别的司法程序)、机关内部人事安排和党纪政纪处分事项 (有专门的组织申诉程序)等有法定专门程序的事项不应受理。

 另外,国法函[ 2005 ] 253 号规定, 2005 年 5 月 1 日前有过明确处理意见, 信访人未提出新的诉求和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二)维护权威,强化结果运用。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 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因此,严格地说,信访三级终结后,就意味着信访事项被强制宣告终结。

 但在实务中,由于上级机关迫于信访人缠访闹访的压力,不充分尊重终结意见,为转移矛盾,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依旧登记、交办,导致终结意见权威性严重不足。为改变这种情况, 强化终结意见的运用,首先上级机关要做好表率,只要终结意见没有被法院判决推翻,就应承认其终结性,不能搞想承认就承认、想不承认就不承认的人治模式,对于已报送备案的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坚决不登记、不受理、不交办、不统计,对缠访闹访的行为要敢于说“不”。其次各级信访机构应大胆公示终结答复意见, 可考虑在信访机构公示栏或有关媒体上公布,既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也能起到心理震慑作用,并可作为宣告终结、不再受理、打击处理、警示教育的依据。(三)限制干扰,规范工作衔接。实务中,领导特批、积案交办、上级督办等非程序性诉求解决机制经常无原则地将已三级终结信访事项纳入其中,既造成了行政资源的重复浪费,也严重削弱了终结意见的权威性,这主要是信访机构内部沟通不够、协调不畅所致。对领导特批、积案交办、上级督办等非程序性诉求解决机制的干扰进行限制和规范,发挥好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程序的积极作用,要求信访机构内部部门之间要树立程序意识, 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梳理分析,规范工作衔接,理顺彼此关系,自觉维护三级终结结论的权威,降低非程序性诉求解决机制的负面影响,杜绝把已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反复报批、重复交办。

 同时,信访机构办信、接访、督办等部门应努力熟悉信访三级终结程序,大力宣传、积极引导信访人不服办理意见时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查复核, 走完三级程序,一次性终结信访事项,避免往返奔波,从而减少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现象。(四)科学定位、细化三级程序。三级终结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也是一个开放性较强的程序,为各地机制创新预留了开阔空间。

 很多省市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三级终结程序积累了宝贵经验。

 有个别省市步幅较大,成立了专门机构对终结意见进行评议,这种改造确实为信访人提供了一个便利的通道,有利于一些信访问题的化解。

 但是,这种对复核结论进行评议的做法既非行政行为,也非司法审查,既无明确法律依据,也变相动摇了终结结论的权威性,纯粹是多此一举、画蛇添足。虽然信访三级终结程序目前比较粗放, 不够完善,但完全没有必要推倒重来或另搞一套。

 听证或评审、评议意见没有强制效力,应当是参考性的,只应作为参考,不宜作为依据,更不该作为终结性意见。

 因此,在法律未对信访三级终结程序作出修改和细化前,应准确理解、科学定位三级终结程序,积极整合各类资源,将听证、评审、评议等地方性创新之举整合到信访三级终结程序中,赋予信访人听证选择权,让信访人在办理阶段可选择信访听证, 复查阶段可选择专家评审,复核阶段可选择专家评议,不应强制信访人在信访三级终结后进行第四级终结程序,不能大张旗鼓地搞法外特权和程序之上的特别程序。(责任编辑:钱付良)41

篇三: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8信访与社会矛盾编者按:由北京市信访办主办、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承办的“信访与社会矛盾理论与实践”系列座谈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6日在北京举行。座谈会以“信访法治化进程中《信访条例》的评估与修订”为主题,结合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评估并梳理当前《信访条例》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结合信访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困境,对《信访条例》的重新评估与修订进行了深入探讨。座谈会由北京市信访办副主任张宗林主持,北京市通州区信访办主任高华、北京市怀柔区信访办主任牛凤林、北京市信访办宣传法规处副处长李蕾、北京市石景山区信访办主任杜涛依次作了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信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翟校义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国情调查研究室主任田禾教授针对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北京市信访办副主任张宗林作总结讲话。本文将论坛相关内容摘登如下(以论坛内容进展顺序为序)。“信访与社会矛盾理论与实践”系列座谈会之十《信访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北京市通州区信访办主任 高 华《信访条例》的实施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当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对此,我谈下自己的想法。一、当前《信访条例》存在的一些不足

 当前的《信访条例》原则性比较强,实操性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

 论坛与点评129方面:(1)明确了信访的概念,却没有明确什么是信访视角、范围以及什么是信访请求。因此容易出现把涉法行政行为作为信访事项来处理。(2)《信访条例》第六条中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一级要有信访机构和人员,但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编制的问题,信访工作人员不足现象十分严重。(3)《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五项信访事项,较为笼统、抽象,难以正确理解和操作。(4)《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部门有督办的职责,但是督办的启动、程序、处理及责任并没有相应的细则或者规则。所以,实际工作仅仅是催办,督办工作流于形式。(5)《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信访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工作当中,由于没有细则,对一些信访人的诬告、捏造事实的行为,信访部门也束手无策。(6)《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赋予信访机构督办权、建议权,提出政策、建议、行政处分三项全新的职责,叫作“三项建议权”。目前信访部门是一个接待群众的协调部门,这三项建议权实际执行比较难。(7)《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三级终结的信访事件中,由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没有法院判决书这样的效力,对信访人没有威慑力,信访人不服处理结果,依旧不断上访,陷入死循环。二、几点修改建议1.“信访事项的受理”一章,应该增加对信访事项的描述,具体包括信访事项的定义,信访请求包括哪些方面,以此来严格界定和区分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真正使信访事项与行政法律事项清晰区别开来,杜绝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思想和行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畅通信访渠道。2. 出台《信访条例》的实施细则,把《信访条例》中的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使基层开展工作更为便利。3. 增加三级终结的法律救济渠道。针对当前出现的终而不结情况,可以在《信访条例》中增加行政诉讼权。当信访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终结。这样,三级终结能更具有法律效力。

 130信访与社会矛盾4.《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复查复核部门必须在 30 天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对于有些疑难信访案件,30 天的时间十分紧迫,建议增加 7—15 天的复查复核审查受理时限。5. 面对当前网上信访的新形势、新要求,《信访条例》应增加对网上信访受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信访人网上求决、投诉、举报、建议的行为,规范有权处理机关信访的办理程序。建议规定实名制网上信访。6. 涉及纪检的信访以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与当前信访事项进行区分,转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7. 针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建议明确责任部门。

 8.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信访事项受理的范围和内容应该逐渐收窄,而不是扩大,要逐渐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9. 信访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由于专业性较强,可以考虑和法制办等部门进行合作。10. 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需要有一个年限,时间太久远的信访事项在处理调查过程中非常难。论信访的制度困境和《信访条例》的修订——北京市怀柔区信访办主任  牛凤林

 一、现行信访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1. 信访部门权力弱小目前,信访涉及的社会矛盾涉及各个方面,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社会冲突都可以付诸信访部门,由此导致信访案件大量积压。信访部门的职权只是协调领导和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虽然《信访条例》赋予了督办权及建议权,但信访部门本身并没有实际权力处理信访事件,没有处理权、决定权。2. 信访部门繁多,无统一协调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相关职能工作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复杂,缺少权威性的统一归口管理,

 论坛与点评131领导机构、信访机构之间缺少横向的联系与制约,导致信访工作很难有效运转。由于信访部门对其他各行政机关没有明确的制约力,一些本属于具体行政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或本不属于信访事项的案件进入信访渠道中来。这使得信访部门在处理来信来访时显得力不从心。由于政府间职责交叉及信访事项产生原因复杂,信访事项管辖权不清,信访事项受理及处理主体不明,致使信访案件在不同层级机构间流转。3. 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依旧存在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并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有些甚至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同时,也利用信访途径解决。这些原本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案件涌入信访渠道,给本来就非常拥挤的信访渠道造成进一步的压力,影响信访渠道功能的正常发挥。4. 司法权威尚未真正树立目前,民众普遍采取信访救济的方式表明司法尚不具备应有的公信力和权威。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正的存在,各种权力部门干扰司法独立,各种案件的执行难也是司法权威性不够的真切反映,这些都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5. 信访制度的程序缺失受理范围不明确,立案程序有待规范化。办理信访案件时限紧迫,责任追究机制不利,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具有高度权威的责任追究机制。信访终结机制有待健全。现行的三级终结机制并没有规定复核机关作出终结处理意见的法律效力。这些都是缠访、重复信访等非制度化上访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二、《信访条例》修订的方向性思考1. 恢复信访原初功能建议弱化领导接待、领导阅批、领导批示等传统信访工作形式和方法的干扰,解除信访问题本不应当承担的重负,使信访工作回归渠道本源,致力于信访程序指导和信访渠道引导的核心业务工作,努力使信访人正确选择渠道反映诉求,行政机关能够准确适用程序处理诉求,真正实现依法信访、依

 132信访与社会矛盾法受理、依法办理的信访法治化目标。2. 增强信访工作中的法治色彩应建立裁决式的信访请求解决机制,变领导负责为集体负责的裁决模式,既可以减轻机关领导源自信访人的压力,也可以逐步改变信访人找领导纠缠的行为模式,也使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具备了对相对领导决定更高的公允度,凸显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化解信访问题。3. 设立范围更加明确的职责和管辖权限设置可操作性更强的处理程序,降低现实存在的理解难、操作难等问题,使大量的基层信访工作人员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有关核心内容,减少首次处理环节存在的差错率,真正使信访成为拾遗补漏和补充救济渠道,把那些应通过既有法定渠道解决的信访请求剥离出去,真正发挥信访部门自身应有的作用。4. 改变信访机构负责督办的单一模式要重点解决督办力量的分散、弱势、不专业等短板现象,考虑设立更高层级的督办机关,统筹协调目前分散的督办力量,使行业主管机关、行业监察机关、纪检检察机关和信访督办部门形成有机的统一督办整体力量,在技术、程序、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都不留空白,成为信访途径的交通、监控系统,以此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无阻。三、《信访条例》修订的建议1. 增强信访机构权力借鉴国外议会申诉专员制度,赋予信访机关充分的调查取证权,使其可以直接或间接对事件展开调查、作出判断。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须积极配合,信访机关应当拥有案件的督办权,使其可以要求相应的国家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处理情况,接受监督,在特定的案件中信访部门拥有直接的处理权,并可以对某些违法违纪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2. 统一机构设置将现有的信访处置和矛盾调解的机构和机制进行固化,如对矛盾调处中心、联合接访中心的模式,以及联合接访、多元调节、依法逐级走访、诉访

 论坛与点评133分离等工作机制,进行有效整合和合法化。行政机关的信访机构应当与监察机构合并,将行政复议与监察结合起来,职能重点转为加强对各级行政机构及其责任人的监察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个人责任追究制度。3. 加强信访工作专业化建立信访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和淘汰制度,设立信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提高队伍素质和专业化速度,改变从各单位抽人的状况。按照司法干部的标准聘用信访干部,实现信访干部的专业化、职业化。4. 加大司法改革力度,降低司法解决纠纷的门槛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开设绿色通道,建立和完善以司法权利救济为核心的救济体制,树立司法的最高权威,加强信访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救济途径的衔接,严格实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剥离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规范上访人员的上访行为,加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做到信法、用法,逐步规范维权方式,以理性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适应当代社会的要求。5. 加强信访的程序化、规范化明确受理范围,严格规范无序信访行为,将不予受理事项在立法中明确,不与司法救济途径重复。明确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任何规定的工作人员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健全信访终结制度,设立信访仲裁机构,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内部,建立信访请求仲裁部门。对当前信访立法中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的思考——北京市信访办宣传法规处副处长  李 蕾一、关于现行《信访条例》的时效问题2005 年的《信访条例》对于受理时效并没有具体规定。当时的认识是,

篇四: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访条例》有关知识 100 问

 04/08/2005

  1、2005 年 1 月 10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多少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并将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05 年 1 月 10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 431 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并将于今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2、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共有 7 章 51 条 。

 3、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

 答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4、信访人是指

 答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5、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哪些信访工作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6、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答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怎样的工作格局来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8、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做的信访工作有那些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哪级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其履行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的哪个方面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12、信访人哪种行为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答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13、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提供哪些便利的相关事项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14、国家信访工作机构怎样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答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怎样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16、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怎样的工作机制

 答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17、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那些机构或人员共同参与运用什么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答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18、信访人对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这些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 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19、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何部门提出并遵守什么规定

 答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20、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哪级机关提出什么情况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什么形式如提出投诉请求的

 还应当载明什么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2、有关机关对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什么

 答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3、信访人采用什么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24、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几人

 答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人。

  2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 15 日内分别按哪些方式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 15 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27、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怎样对待

 答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28、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怎样处理

 答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如何对待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等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30、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31、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如何受理

 答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3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如何处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33、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怎样

 答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34、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怎样

 答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3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什么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

篇五: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信访条例》 应把握好 的几个问题

 全县领导干部能力提升及县域经济发展专题培训班上的辅导材料

 庆城县信访局副局长

 史明叙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上( 下)

 午好!

 按照培训班的安排, 受信访局的委托,使我荣幸地与各位领导在这里共同探讨和再次学习《信访条例》 的主要内容。

 这个材料在苟县长和麻局长的精心指导下,搜集了 前年和去年我参加的在北京人民大学和上海展望学院市县组织的信访危机和社会化管理专题研修班上一些专家学者和领导所讲的一些观点, 还有一部分是我自 己从事乡镇工作 19 年、 信访工作 8 年的一些亲身体会。

 努力的人不一定成功, 但成功的人都是努力的结果, 我还是做了 精心准备的, 今天探讨的《条例》 材料, 我结合这次参加培训的各个层次领导工作的实际, 对我 5 月 3 日 县政府常务会议上 《信访条例》 的辅导材料个别内容做了 调整和完善, 但问题肯定很多, 不妥之处, 请指正。

  首先感谢培训班给我一个向各位领导汇报的机会, 我汇 报的题目 是重温《信访条例》 应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我谈五个问题:

 一是信访的历史; 二是《条例》 的主要内容; 三是当前信访形势特点和产生的根源; 四是“和谐稳定” 实现长治久安; 五是如何应对当前的信访工作。

 第一问题

  信访活动的溯源

 一直以来信访制度都被认为是共产党人的一个发明, 是新中国的一项新的法律传统。

 但在古代中国也存在一种类似于信访的制度——直诉制度, 即我们通常所说“告御状” 或者“京控” ( 顾名 思义就是到北京去控诉, 与今日 到北京上访如出一辙)

 。

 世界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制度。

 如日 本的苦情处理制度, 德国的向议会申诉委员 会申诉制度和行政系统的异议审查制度, 英国的向部长申诉制度、 香港的申诉制度等等。

 我们国家诞生后的信访, 分三个阶段, 建国初期信访,“文化大革命” 时期的信访, 改革开放时期的信访。

 全国先后共计召开过 6 次信访会议,

 1957 年 5 月 28 日 ——31 日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秘书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 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办公厅主任杨尚昆、 国务院秘书长习仲勋参加了 会议, 制定了《信访暂行办法》 4章 44 条。

 第二次是粉碎“四人帮” 后, 为纠正“文革”错误, 从 1977 年出现了 信访高潮, 1978 年 9 月 18 日 开的, 这次会后, 从 1979 年到 1981 年, 为 30 多万件冤家错案平反、 昭雪, 为 700 多万人解决了 历史遗留问题。第三次是 1982 年 2 月 21 日 —28 日 开的。

 1995 年 10 月28 日 , 我国第一部规范性信访法规《信访条例》 由国务院正式颁布。

 到 2001 年, 地方各省市出台 30 余部, 市级 500 余部、 县级 2000 多部。

 1995 年 10 月 30 日 —11

 月 2 日 , 召开了 第四次信访会议。

 1996 年 5 月 , 在北京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成立了 中国信访学会。

 2001 年 9 月 27日 —29 日 召开了 第五次会议。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7章 51 条, 于 2005 年 1 月 5 日 国务院第 76 次常务会议通过, 1 月 10 日 , 国务院 431 号令公布, 5 月 1 日 施行。2007 年 3 月 27 日 —28 日 召开了 第六次会议。

 这些会议的召开指导了 每个时期的信访工作。

 在这个时期, 信访法制体系更加完善。

 2005 年中央联席办设在国家信访局,各地也设置了 联席办, 但是, 从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体会是 “小牛拉大车” , 信访职权的局限性, 导致体制不畅。一个条例《信访条例》 、 5 号文件中发( 2007)

 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 三个意见、 《解释》 和《规定》 , 构成了 较为完善的信访工作法规制度体系。

 解决了 “怎么看、 怎么干” 、 “如何定位、 如何发展” 、 干部下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以及信访工作中16 种问责制度。

 标志着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日 臻完善。

 第二个问题

 《信访条例》 的主要内容

  1995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 是中国有关信访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这里有必要首先解释一下信访的概念。

 信访概念

 信访, 顾名 思义, 是“来信来访” 的简称。

 信访条例所涉及的信访, 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 电话、 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 实施以来发挥了 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 参与信访活动的主体成分多元化, 2005 年信访总量上升( 全国县级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总量为 1373 万件(人) 次)

 ; 《条例》 实施 6 年以来,全国解决的 1219. 4 万件, 化解率 82. 7%, 其中突出问题 500万, 从 2005 年开始, 信访量由 2004 年的 1400 万降到 1000万, 75%降到 50%, 办结率达到 90%, 重信重访 37. 3 万, 积案化解全国近年来解决了 64 万; 全国信访专兼职信访干部39 万人, 成了 一线化解的生力军。

 我县每年大约 500—800件, 化解率 85%左右, 目 前达到 95%以上。

 专兼职信访干部近百人。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于 2005 年 5 月 1 日 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 共 7 章 51 条, 在原《信访条例》的基础上, 新增和修改了 46 条, 占 90% 。

  主要内容 我归纳了 六个方面:

 一个目 的、 两个规范行为、 三审 处理机制、 四个基本思路、 五项原则、 六项制度。

  一个目 的:

 三句话, 保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信访秩序。

 两个规范:

 《信访条例》 是一把“双刃剑” , 具有双重功效, 即规范信访人的行为( 8 项权利和项义务)

 ,

  三是三审处理机制 我国解决纠纷的救济渠道主要有复议、 诉讼、 仲裁、 调解和信访 5 个方面。

 复议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 它采取的是一裁终局, 不服即到法院诉讼, 复议的时限要求一般是 60 天内, 复杂的可延长 30 天。

 仲裁主要是解决经济纠纷, 它采取的也是一裁终局, 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 仲裁的时限要求简易程序为 60 天,普通程序为 120 天, 特殊和复杂情况可适当延长。

 诉讼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 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 它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 它的审理时限。

 《信访条例》 规定的信访程序为三审终结制, 本意就是解决拖延、 耽搁和以冷漠官僚主义态度对待信访。

  “一审” 即为初审, 按时限要求为 15 天内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一般要在 60 天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可延长 30 天。

 “二审” 即为复查, 对初审不服的, 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处理复查的时限为 30 天。

  “三审” 即为“复核” ,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复核的时限为30 天。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 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确立信访三审终结制, 有利于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权利, 有利于解决缠诉, 同时也有利于解决越级上访和进京进省上访。

 这三审复核处理机制程序, 为什么在设定时, 就没有像诉讼、 仲裁、 那样严格, 如果那样, 就没有信访的优势了 ,解济某些程度体现了 “人治” 的成份, 不能体现灵活性和缓和性, 他没有法制在一定情形下过分僵硬和刚性了 。

 ( 四)

 四是指四个基本思路:

 畅通信访渠道,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 强化工作责任

  1、 畅通信访渠道, 一是法定渠道:

 到规定的接待场所、时间、 地点办理。

 二是拓宽了 渠道:

 开门接访、 联合下访、约访、 巡访、 网上信访、 信箱信访。

 即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 为信访人信访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即建立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

 3、 维护信访秩序, 即引 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 要求信访人在行使自 己权利的同时, 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 自 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同时, 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 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 手段。

 4、 强化工作责任, 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 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五)

 五是指确立五项主要原则

  这五项原则是:

 1、 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 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

 一是, 在总则中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 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专门增加了 “畅通信访渠道” 一章, 从各个环节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 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 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 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 都作了 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

 2、 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做出的, 主要目 的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和分工, 处理好“条” 与“块” 之间的关系。

 “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强调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 信访问题的处理要以地方各级政府为主, 依靠信访问题发生地解决。

 “谁主管、 谁负责” 是指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 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 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 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 要分工合作, 搭好“条” 、“块” 结合。

 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 要先“块” 后“条” ;金融、 税务、 工商等垂直管理单位的信访问题, 以“条” 为主, 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3、 依法、 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 是指要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解决信访问题, 依法办事, 依政策办事, 既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又不迁就纵容过高和无理要求, 绝不能"小闹小解决、 大闹大解决、 不闹不解决"。

 "及时、 就地", 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 迅速、 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避免群众越级上访, 防止久拖不决而积累和激化矛盾。

 "疏导教育", 就是要做好说服、 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 疏导群众情绪, 同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 通

 过提供政策咨询、 告知法定程序等, 引 导信访人知法、 守法,依法信访。

 4、 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治标, 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 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 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治本, 就是严格依法行政, 减少和防止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 同时, 还要认真研究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研究信访事项涉及的普遍性、 政策性问题, 完善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改进我们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责任原则。

 贯彻落实《信访条例》 , 关键在于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

 只有责任真正到位, 形成重责任、 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才能有效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

 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 责任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

 包括:

 ( 1)

 建立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 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 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 考核体系。

 ( 3)

 建立领导下访制度和领导接待日 制度。( 4)

 为信访工作提供机构、 人员 和经费等保障。

 ( 5)

 维护信访程序。

 第二,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包括( 1)切实履行信访受理、 交办、 承办、 转办、 督办职能。

 ( 2)认真行使《信访条例》 赋予的提出改进建议权、 行政处分建议权和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

 ( 3)

 规

 范工作程序, 建立工作制度。

 ( 4)

 积极为信访人反映问题和查询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 信访人责任。

 ( 1)

 依法负责提出信访事项。

 ( 2)

 扰乱信访秩序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六)

 六是指确立六项主要制度

  1、 畅通信访渠道制度着重规定了 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 行政机关要公开有关信息, 即“六公开” :

 ①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 ②公开信访投诉电话; ③公开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④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⑤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进度; ⑥公开处理信访的依据。

 第二, 建立信访信息系统。

 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国家和地方联网的信访信息系统。

 既方便群众上访和查询信访办理情况, 减少上访, 又有利于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处理信访。

 第三, 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

 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 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2、 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信访条例》 规定了 五个方面的内容:

 ( 1)

 规定信访人对五类组织、 人员 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这五类组织、 人员 是: 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 ;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

篇六: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三级终结流程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 任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终结 不受理 告知 信访人对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等 复查 提 出复 核意见 对重大、 复杂、 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对重大、 复杂、 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提 出 复查意见 对重大、 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以举行听证 收 到 信访 事 项的 行 政机 关 审核、 登记 受理 告知 调查核实 送信访人 归档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 并收到书面答复 30 日内, 可通过来访、 来信向答复意见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审核、 登记 不受理 受理 告知 告知 调查核实 送信访人 送相关地区或部门、 单位 报上级部门备案 结案、 归档 复核 信 访 人 对 复 查 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 30日 内 , 可 通过 来访、 来信向复查意见 的 上 一 级 行 政机 关 提 出 复 核 申请

 收 到 复核 请 求的 行 政机 关 审核、 登记

 答复 不受理 告知 受理 告知 调查核实 送相关地区或部门、 单位 报上级部门备案 结案、 归档 送信访人

篇七: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事项“三级终结” 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务院新修订《信访条例》 已实施多年, 但由于多种原因, 信访“三级终结” 制度没有完全走上正轨。

 有一些信访事项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走完“三级终结”, 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下级办理机关与上级审查机关不衔接造成无法“三级终结”

 有些信访事项在基层办理比较到位, 办理结果也已向上级部门汇报, 但由于信访人屡屡越级上访, 上级部门没有认真地调查了 解、 及时与下级办理机关沟通, 将该问题转交当地政府限期办理的函件交给上访人, 给基层造成很大压力, 而信访人又对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产生了 误解。

 二、 信访人不认定“三级终结”

 有些信访人的诉求特别是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诉求,信访人坚持要求由信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没必要走那么繁琐的复查、 复核程序, 甚至把“三级终结” 程序误认为是信访部门推卸责任, 不听信访干部解释, 坚持缠访闹访。

 如 1999 年被清退的代课教师信访事项已经县、 市、 省教育部门三级终结, 但是信访人始终不能正确对待终结结果, 重复上访。

 还有一些信访人虽愿意走“三级终结” 程序, 当他们一旦进入程序, 却不能理智面对复查、 复核结论, 不愿意走法律诉讼渠道, 依旧上访。

 三、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人员认识片面 一些信访工作人员 没有很好学习《信访条例》, 对信访“三级终结” 程序不甚理解, 片面认为要走完三级, 才算案件终结,

 造成部分信访事项反复在程序旋回, 没完没了 。

 四、 信访人要求过高, 难以终结 有些信访事项中的合理部分, 办理单位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政策调查处理到位, 但因信访人期望值过高, 办理结果未达到信访人的要求, 不论有关部门和信访部门人员 怎样疏导、 解释, 信访人就是不服。

 如坨里镇吴庄子村陈文秋反映施用不合格化肥导致棉花减产要求赔偿问题。

 经县消协多次调解, 因始终无法满足陈文秋的过高要求, 致使该事项无法终结。

 柏各庄镇赵桂君反映四术后遗症, 要求赔偿问题, 也是因为无法满足信访人要求赔偿30 万而无法三级终结。

 五、 无法指定下步渠道 有一些信访事项, 因为多种多样的原因, 无法明确指定复查复核渠道, 致使此类信访事项不能进入三级终结程序。

 归纳起来包括, 1、 城镇拆迁问题。

 土地征迁工作多是由县、 市政府负责征迁安置工作, 被征迁人一有不同意见, 经常上访。

 去年奔城镇东北街沈朝荣对拆迁置换楼房面积有争议, 但又无法提供确切详实的证明材料, 此问题虽先后由镇政府、 拆迁办调查答复, 但因无法指定下步渠道, 不能走完“三级终结” 程序。

 2、 涉法涉诉类。

 如柏各庄镇西城子村刘建清反映市中院对其子被害案中凶手量刑过轻问题, 此类问题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不应受理, 一旦受理, 因无法指定复查复核渠道而不能“三级终结”。

 3、 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

 如东黄坨镇东玉坨村赵强信访事项, 赵强等信访人属于回村落户 的大中专毕业生、 下岗工人、 男 到女家落户 及婚后户 口 未迁出的村民, 他们要求分得

 该村每人 1. 7 万元的土地补偿款, 此问题东黄坨镇调查后, 因无法界定此类人员 是否属于村经济组织成员 , 只能等待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才能定论, 故无法“三级终结”。

 4、 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 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 合法权益的。

 5、企业改制遗留问题。

 6、 反映问题涉及面广, 问题多的。

 如奔城镇新立庄村王忠孝、 王志第等反映支部书记燕合 18 个问题, 因其反映问题过多, 无法一一指定下步渠道, 自 然也就不能走“三级终结” 程序。

 7、 村民违规建房问题。

 此类问题多交由国土部门调查处理, 国土部门只能依据违规事实下达处罚通知, 因无执法权, 一般由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 却无法进入复查复核程序, 如程庄镇大贾庄村张庆宝反映村民违规建房问题。

 8、 拒绝签字的。

 有些信访事项, 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后, 当把结果答复信访人时, 信访人往往拒绝签字, 此情况下, 办理单位可不指明下步渠道。

 9、 婚嫁妇女及新增人口 承包地“双不得”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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