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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服务质量3篇

时间:2022-09-01 10:00:04 来源:网友投稿

敬老院服务质量3篇敬老院服务质量 XX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敬老院服务质量3篇,供大家参考。

敬老院服务质量3篇

篇一:敬老院服务质量

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以质取胜的工作原则,聚焦解决制约养老院质量提升的关键性问题,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院服务发展机制,努力打造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的合格养老院。到 2017 年底,全县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院的短期任务目标。到 2020 年底,建立全县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培育数个设施功能完备、服务水平一流、具有县域特色的示范性养老院,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老年人及其家庭,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百姓更加幸福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县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严格依据《XX 市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指南》内容,全面排查辖县内养老院服

 务质量问题与不足。根据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明确整治整改方向和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整治活动,对于其中的 23 项强制性标准,要督促养老院立即整改,其他非强制性标准,应鼓励养老院持续提升改进,努力夯实我县养老院服务质量的可持续改善基础。

 (二)统筹配置养老院资源。对接《XX 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6-2020 年)》(附后),推动规划成果与我县人口布局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相关设施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合理确定养老院类型、布局和规模,加强县域统筹协调,实现城乡养老院的均衡配置。积极拓展养老院供给资源渠道,支持利用商品住房库存等闲置资源开办养老院。

 (三)优化养老需求供给方式。结合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大力推进社区小型化、嵌入式养老院建设,并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融合发展,推动小型养老院连锁化运营,打造具有县域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制定养老院分类补助办法,提高对护理型床位的补助标准,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的比例。依托全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硬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在养老院应用,重点发展阿尔兹海默症患者防走失、视频智能联动等养老信息化服务,打造一批具有 XX 特色的智慧型养老院。

 (四)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全面涵盖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和认证体系,加大对养老院相关标准的宣传贯彻力

 度,以“五改五查、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结合专项行动排查结果,指导辖县内养老院对照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并公开相关制度以及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XX 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推动敬老院星级评定工作并建立相应监管机制。鼓励养老院建设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积极申请第三方认证。

 (五)推动养老院医养融合。通过开办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等方式,提升养老院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水平,增强养老院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能力。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养老院协作机制,对内设医务室的养老院由卫生部门建立对口帮扶制度,支持养老院开展医疗服务,通过向养老机构派驻医生、远程会诊等合作方式,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院。鼓励医疗机构进入养老院开展义诊、巡诊。把养老康复机构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院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在养老院就业的医务人员,符合规定的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对符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六)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督。建立各部门对养老院分工合作的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在价格、食品安全、消

 防安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康复保健服务、膳食服务、精神文化服务、清洁服务等关键环节,对养老院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加大对养老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养老院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和养老院服务质量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依托全国养老院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对全县养老院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普查摸底,对其质量动态进行实时监控。

 (七)加强养老院安全管理。加强养老院安全设施改造和设施配备,指导养老院及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立在牢固的安全管理基础上。持续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推动在养老院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八)加强养老院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养老院完善从业人员保障和激励措施,支持养老院引入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优化服务人员结构和比例,加大对现有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依托有资质的养老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入职职业资格培训班,强化对护理人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全县养老院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比例。支持医养融合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培训,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院等医养融合服务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九)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宣传引导。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组织协调省、市主要新闻媒体与行业媒体,根据专项行动进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扩大专项行动影响力,培育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作为“敬老文明号”的重要创建内容,对在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养老院,以及组织工作得力、推进有序的部门,优先纳入“敬老文明号”推荐范围,广泛培育并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争取先进、力创一流的气氛。

 三、分年实施计划 从 2017 年开始,为期四年。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每年确定行动主要任务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逐一解决我县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养老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一)2017 年行动计划。

 对照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具体分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X 月 20 日-X 月 30 日)。

 开展动员培训(X 月 30 日前完成)组织各地参加省级动员培训会,采取视频参会的方式,对县乡两级民政、老龄部门业务干部、养老院负责人进行培训(X 月 18 日已完成)。之后,由各养老院负责人负责对院内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明确民政部及

 省民政厅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要求,了解并熟悉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内容,并逐项对照指南内 XX 项检查条款、XX 条具体检查内容开展好自查整改工作。学习《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用户手册(养老机构版)》内容,掌握系统操作流程,并对照系统填报指标及时开展好信息报送工作。

 创造条件引入评估组织。依托现有资源,组建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工作。

 2.自查自纠阶段(X 月 1 日-X 月 31 日)。

 信息摸底(X 月 10 日前完成)。县民政局确定 1 名专职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员,督促指导辖县内所有养老院按照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应用方案要求报送养老院相关信息,并进行审核把关。

 试点遴选(X 月 20 日前完成)。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将在中心城县遴选出 1-2 个养老院开展服务质量建设工作试点,积累成功经验,总结推广具有地方特色的养老院发展模式和政策措施,确保我县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自查整改(X 月 31 日前完成)。依托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第一轮统计摸底信息,县民政局组织并指导辖县内所有养老院(包括未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院)对照《XX 市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指南》进行认真自查评分,不符合指南中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确定整改方案及期限。养老院应向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及整改方案。社会福利系统负责城市福利

 院、老年公寓、民办养老机构的自查整改工作。救助系统负责农村敬老院的自查整改工作。优抚系统负责光荣院的自查整改工作(X 月 20日已完成)。

 3.核查整治阶段(X 月 1 日-X 月 20 日)。

 结果核查(X 月 31 日前完成)。民政、公安、卫计、市场和质量监管、环保、老龄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辖县内所有养老院自查评分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核查结果要建立台账,并予以公布。鼓励从养老院抽调管理人员组建检查组,对各养老院自查结果进行相互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整治达标(X 月 30 日前完成)。根据核查结果,认真梳理制约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关键性问题,编制养老院服务质量分类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普遍性问题,由民政、公安、卫计、市场和质量监管、环保、老龄部门共同研究统一部署解决;对个性化问题,要一院一策,由问题涉及的主管部门督促责任主体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对不合格的养老院,要重点督促和帮助其中不符合强制性指标的养老院进行整治,并依法处置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养老院,推动不合格的养老院通过对标整治合格率达到 100%。对合格的养老院,要大力宣传其中优秀的养老院,将其纳入“敬老文明号”表彰推荐范围,并在政策扶持、资金分配、试点遴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合格的养老院通过对标提升服务质量优秀率达到 100%。

 督查复核(X 月 15 日前完成)。由县民政、公安、卫计、市场和质量监管、环保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开展的大检查大整

 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各乡镇街道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将进行集中曝光警示。

 4.巩固深化阶段(X 月 16 日-X 月 31 日)。

 成果展示(X 月 10 日前完成)。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对养老机构进行第二轮信息填报,通过对比展现检查整治活动成果,推动全县养老机构通过整治达标优秀率达到 60%以上。

 总结深化(X 月 10 日前完成)。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工作成效,对照整治方案,盘点整治进度及成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由县民政局牵头,汇总专项行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二)2018-2020 年工作计划。

 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当年确定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行动主要任务和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制定每年工作计划。

 四、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职责。按照权限负责向市民政局上报养老院设立许可初审材料,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活动,对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依法进行处罚。

 (二)公安、消防部门职责。宣传贯彻养老院消防安全相关标准,依法对养老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对养老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欺老、虐老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卫计部门职责。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辐射延伸到所辖县域的养老机构,将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县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负责养老院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宣传贯彻养老院医疗卫生服务相关标准,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

 (四)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养老院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对养老院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及相关服务进行监管。

 (五)发改部门职责。负责养老院建设项目审批;与民政部门共同推动城乡养老院均衡配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支持养老院设施建设工作,加快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养老院行业信用建设,通过“信用 XX”网站公布养老院质量建设相关信息。

 (六)人社部门职责。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与民政部门共同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建立分级培训体系,完善养老院从业人员保障和激励政策措施。

 (七)城建、规划、房管部门职责。配合民政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与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衔接,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民政、国土部门共同落实《XX 省新建住宅小县配建社区...

篇二:敬老院服务质量

xx 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

 按照中央及省、市的部署,我县自 xx 年 4 月份和 xx 年7 月份,相继开展了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和养老服务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殡葬和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7月26日,全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后,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 22 个部门的职责任务,建立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兼总召集人,县委宣传部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兼副总召集人,全力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

 召开了全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联系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印发了《xx 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出台了《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行殡葬改革的通告》《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xx 县殡葬管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等一系列文件,围绕“改善基础设施、规范公墓建设、巩固提高火化率、倡导丧事简办”四大目标,出台了“四个严禁”,即严禁非法设立殡仪服务场所或在城区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和居民集中小区搭设灵棚、停尸停灵、摆放花圈举行超度活动;严禁非法从事遗体运输,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土葬用品;严禁在“三沿六区”乱埋乱葬;严禁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出席或参与未在合法殡仪场所举行的丧葬活动,下大力气整治全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

 二、强化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系统性强、涉及部门多,县民政局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各乡镇(街道)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县纪委监委、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公安、消防、安监、市监、电力等部门积极落实部门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行动、密切协作。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共联合出动工作人员 600 多人次,对各养老机构的安全措施和服务设施逐一排查,该完善的完善,该整顿的整顿,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主动关闭,停止营业;就殡葬领域突出问题,坚持先疏后堵、疏堵结合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三、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推进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针对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我们开展了三大行动:

 一是开展沿街搭棚治丧专项整治行动。完善殡葬基础设施是抓好殡葬改革和专项整治的关键。我县财政全额投资建设了高标准的集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山“三位一体”县殡仪馆总占地面积 x 亩,总建筑面积 x 平方米,总投资为 1.14亿元,xx 年 11 月建成,12 月 1 日投入使用,全县“禁炮殡改”工作也正式启动。县里成立了专门的“禁炮殡改”指挥

 部,由三名副县级领导牵头,指挥部坚持一周一调度,一月一督查。三个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城管、公安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 24 小时沿街巡查,通过劝说引导、强行拆毁等方式,xx 年 12 月 1 日至 xx 年 8 月底,全县共查处违规案件 70 多起,城区范围内真正做到了零搭棚治丧,零鞭炮燃放。

 二是开展移风易俗专项整治行动。xx 年上半年,我县在灵官殿、水东江、流光岭 3 个乡镇 77 个村推行移风易俗试点,xx 年 11 月,在全县 26 个乡镇(街道、场)全面推行移风易俗工作。目前,全县绝大部分村(居委会)均成立了红白喜事理事会,修订完善了村规民约,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少办或不办正成为新的时尚。丧事标准由以前的 10 万元以上降到现在的 3 万元左右,去年 11 月以来,全县仅丧葬费一项就为群众节省开支 6000 万元以上。

 三是开展医疗机构太平间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都已收回了对太平间的管理,改变了长期以来太平间外包给个体经营者的局面,有效遏制了机构工作人员向殡仪中介倒卖逝者及亲属信息牟利、高收费乱收费等违规情况,医院太平间管理和殡仪馆业务正在对接。

 针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我县采取三项有力措施:

 一是细化养老院服务质量管理。xx 年 7 月 10 日至 7 月21 日,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县消防大队、县卫计局、县工商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核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全县所有养老机构按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进行核查,对 x 个项目逐项进行了核查,做好了相关记录,并将核查情况网上通报,对需整改的民办养老院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督促整改,兴隆养老院、平安养老院先后关停。

 二是加大养老院服务人员培训。xx 年 5 月 10 日至 5 月17 日,我县选派部分养老业务骨干到邵阳市进行专业培训,提升服务技能。2 年来,养老院护理员 20 余人次进行了护理知识业务培训。

 三是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联合整顿。今年 5 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乡镇(街道)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经摸底排查,全县共有 11 所未经设立许可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其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整改交办。特别是 xx 县迎春福养老院“9·11”火灾事故发生后,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省市各级领导批示精神,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

 生命安全,我县自 9 月 12 日开始,对全县养老机构开展联合专项整顿。

 一是严格执行“七个一律”的标准。即凡非法设立的养老机构,一律关停整顿;凡非 xx 籍老人,一律送回原籍或由亲属送至合法养老院;凡本县无子女老人,一律送回各乡镇敬老院;凡本县有子女老人,一律由其子女领回或送至合法养老院;凡责令关停而顶风经营者,一律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举办人责任;凡子女不接回老人者,一律以遗弃论处;凡公立敬老院,一律要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由主管单位申报消防手续。

 二是严格坚持“ 四定五包”的原则。按照“四定五包”(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包乡镇、包摸底、包排查、包整改、包督查),对全县 37 个养老机构(18 家民办养老机构,19 所乡镇敬老院)摸排清楚了所有入住老人的基本情况,制订了入住老人疏散安置方案,实行疏散安置包干责任制,确保每位老人做到安全、妥善安置到位。

 三 是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开展联合执法,对截止 9 月 25日未按要求整改到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非法养老机构坚决予以关停,市监、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权依法张贴封条,对拒不配合的举办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县纪委监委、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靠前督导问责,对工作敷衍塞责、阳奉阴违、说情打招呼者,一经发现,严肃追责。

 四、存在的问题

 在殡葬领域,由于我县殡葬改革工作起步较晚,没有成熟的经验,因此,还存在火化率偏低;农村地区的殡葬设施建设还很薄弱,除灵官殿升旺村外,其它乡镇基本上都还没有集中治丧场所,也没有公益性墓地;县城殡仪馆虽已建成,但由于全部是由县财政投资,所以经费紧张,后续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还比较滞后。

 在养老院服务质量方面,我县还存在养老机构硬件设施落后,业务人员素质偏低以及安全设施不全等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定期举行“回头看”。确保关停的非法养老机构不再启动营业。

 二是坚持高标准整改。对已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养老机构设施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标准要求开展整改,达不到有关要求的,该关停的也一律实行关停。

 三是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力争尽快建设符合要求的较高标准的养老机构,以满足老年人护理需求。

 四是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积极争取上级领导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和服务水平。

篇三:敬老院服务质量

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 服务市场提升养老

 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 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8〕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从事养老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核定行业,由市场管理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县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备案。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

 本县投资者开设的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县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二)放宽外资准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研发、生产老年产品用品。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享有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

 (三)精简行政审批。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提高行政效率。

 1.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 4 个阶段。发改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及规划审批阶段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牵头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3.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

 4.鼓励利用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的闲置厂房、学校、医院、村(居)老办公用房、合法的民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凡 1998年 9 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5.申请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取消资金来源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6.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但又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7.县民政部门是辖区内新设立的养老机构行政备案部门。床位数 10 张以上(含 10 张)的养老机构由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床位数低于 10 张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五保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备案。

 (四)优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明确定价原则,

 加强收费公示,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城乡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

 (五)加快公办养老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 2025 年社会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60%,护理型床位占全县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二、大力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一)推进我县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加强我县新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0.25 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求独立成栋,并将此标准列入规划审批流程。对老旧居住(小)区则根据统一布点规划,整合现有厂房、学校和社区闲置用房,按照不低于每百户 20 平方米的标准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发展。精心培育一批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支持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大做强,培养1-3个养老服务领军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快形成一批专业服务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的省市知名品牌。

 (三)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2025 年,全县 100%乡镇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含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大力推行“居家养老+老年协会”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基层老年协会活动设施和条件。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辟公益性强、社会效应好的养老服务项目,突出帮助解决特困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实际困难。

 (四)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适老化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三、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重

 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

 (二)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基层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以合作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建立长期照护体系,探索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问题。

 (三)拓展适老金融保险服务。进一步规范并引导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风险较低、回报较稳定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需求。推行意外伤害保险和机构责任保险补贴,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老人、失独老人等“五类”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资金支持,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政府兜底;鼓励其他老年人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对城区内正式合法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推行

 责任保险补贴。加快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侧重于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

 四、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以县十四五规划为引领,结合实际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养老服务业设施布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注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化规划、健康株洲规划等衔接配套,系统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定量推出养老服务供地计划。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1.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自本年度 1 月 1 日开始,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县民政部门验收合格且机构运营一年以上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租用(改、

 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 1800 元的一次性补贴。县财政每年预算 200 万元用于新增养老床位补贴,年补贴超过 200 万元的,列入下年度优先安排。

 2.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保障公办敬老院运营经费,自本年度起县财政每年给每个公办敬老院预算运营经费 10 万元,不足部分由县民政局在民政有关经费中列支。从本年度 1 月 1 日起,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县民政、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县或者户籍不在本县但在本县常住的 60 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实行梯次补贴。床位数在 25 张以上 100 张以下,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50 元、100 元、200 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400 元、250 元、100 元补贴,自老人入住次月可以申请补贴;床位数在 100 张以上,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100 元、200 元、300 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450 元、300元、150 元补贴,自老人入住次月可以申请补贴。对投资规模在8000 万元以上(数据认定以发改批文为准),开设养老床位 300张以上,已实际运营时间超过一年,入住率不低于 40%,四个条件均达到的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自2022年1 月1日起,实施运营补贴提标。每入住一名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

 人,每月分别补贴 400、800、1000 元。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 1200 元、1000 元、400 元补贴,自老人入住次月可以申请补贴。一年度内,给予单个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不超过 180 万元,且此项提标补贴政策暂定实施 3 年。

 (四)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人社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实施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通过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部门认定,且取得市级以上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并在县内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岗位一年以上的从业人员,从本年度 1 月 1 日起,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50元、100 元、150 元、200 元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员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五、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强化安全监管。

 1.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深化落实养老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民政、住建、消防、公安、市监、卫健等多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2.强化消防安全监管。依据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养老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对火灾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消防负责人和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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