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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清政商关系实施办法4篇

时间:2022-08-30 08:30:03 来源:网友投稿

亲清政商关系实施办法4篇亲清政商关系实施办法 某区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亲清政商关系实施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亲清政商关系实施办法4篇

篇一:亲清政商关系实施办法

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快建设新时代的新 xx,不断开创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新型政商关系是“亲”和“清”的政商关系。“亲”是指政商之间要坦荡真诚接触交往,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要遵纪守法搞经营,满腔热情谋发展。“清”是指政商关系要清白,光明磊落,公私分明。公职人员与企业有交往但不能搞交易,有联系但不能谋私利,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拒商远商。

  第二章优化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第四条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

 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第五条公平公正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不得设置排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内部操作标准、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和 PPP 项目等项目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得作出实质上排除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的行为。着力做到“四个保障:

  保障非公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保障非公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保障非公制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保障非公制企业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等方面一视同仁。

  第六条贯彻落实“双创双服”服务理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多证合一”扩容升级,放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效应,落实“两个代办”升级版,让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第七条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五个一”机制,每位区领导联系 1 家以上重点企业,定期召开企业恳谈会,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领导联系帮扶企业责任清单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开。

 第八条充分发挥区长电子信箱、短信平台、广播、电视政府工作简报等线上线下媒体作用,宣传和解读扶持企业的政策,解答企业疑问,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条凡是各级政府向企业承诺事项、与企业的合同契约都要建立统一的备忘录,逐项登记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公开。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评审结果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公开。

  第三章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十一条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黑恶势力阻挠施工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信誉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着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维护涉

 案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自觉遵崇法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维护司法权威。要做到“三个积极”

  (1)对于司法机关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提起的行政、民商事诉讼案件要积极关注配合。

  (2)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

  (3)对于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判决要积极依法履行。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诉中诉后滥用行政权打击报复诉讼方,社会影响恶劣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支持政商正常交往。按照干部管理杈限和工作职责要求,公职人员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参加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涉企公务活动

  (1)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人员通过工作餐的形式商讨工作;

 (2)可以受邀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茶话会,成立大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公开商务活动,不得参加抽奖,不得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3)可以参加活动组织方统一安排的、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的餐叙,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第十五条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公职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守下列“七项要求”:

  (1)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不准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及其配偶、子女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3)不准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

 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4)不准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6)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7)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交往中,严格遵守“六项要求”:

  (1)不得给予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财物或者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2) 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3)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4)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或违规安排离职辞职下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

  (5)不得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

  排。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6)不得对公正执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强化自律和服务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

 第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网络、信函,电话等接受群众举报,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查处以下“五类行为”:

  (1)从严查处主动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2)从严查处工作态度恶劣,对企业正当合理诉求置若罔闻,不予解决的行为;

  (3)从严查处因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4)从严查处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的行为;

  (5)从严查处作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单位,开展专题明察暗访,加大曝光力度和频率。

  第六章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协会等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廉意识

 第二十条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不廉洁,围猎或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三个限制”:

  (1)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2)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申请贷款、参与社会团体登记等资格;

  (3)限制其在行业商协会、社会团体的任职资格,在相关

  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各类荣誉或进行政治安排。

  第七章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十二条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1)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

  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

  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打消干部服务企业的顾虑,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职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二:亲清政商关系实施办法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某区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行办法

 第 1 章总则 第 1条为深入贯彻党的 109 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增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快建设新时期的新 xx,不断首创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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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其他依法实行公职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之间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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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条新型政商关系是“亲”和“清”的政商关系。“亲”是指政商之间要坦荡真诚接触交往,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要遵纪遵法弄经营,满腔热忱谋发展。“清”是指政商关系要清白,光明磊落,公私分明。公职人员与企业有交往但不能弄交易,有联系但不能谋私利,既避免“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避免“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拒商远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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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优化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第 4 条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增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干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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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条 公平公正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不得设置排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内部操作标准、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和 PPP 项目等项目文件中,列示轻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或太高的资质和事迹要求,不得作出

 实质上排除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的行动。着力做到“4个保障:

 保障非公制企业依法同等使用生产要素; 保障非公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保障非公制企业同等遭到法律保护; 保障非公制企业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等方面 1 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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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条 贯彻落实“双创双服”服务理念,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多证合 1”扩容升级,放大“1 枚印章管审批”效应,落实“两个代办”升级版,让企业办事最多跑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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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条 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5 个 1”机制,每位区领导联系 1 家以上重点企业,定期召开企业恳谈会,延续创优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发展困难。领导联系帮扶企业责任清单定期在适当范围公然。第 8 条充分发挥区长电子信箱、短信平台、广播、电视政府工作简报等线上线下媒体作用,宣扬和解读扶持企业的政策,解答企业疑问,广泛搜集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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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 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干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作出触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干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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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条 凡是各级政府向企业许诺事项、与企业的合同契约都要建立统 1 的备忘录,逐项登记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公然。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评审结果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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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营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 101 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背法犯法

 活动,加大对黑恶权势阻止施工等刑事犯法的打击力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信誉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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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2 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究案件中,要充分斟酌非公有制经济特点,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采取人身强迫措施,着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背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梗塞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名誉的信息和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制止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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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3 条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自觉遵崇法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行诉讼义务,保护司法权威。要做到“3 个积极” (1)对司法机关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提起的行政、民商事诉讼案件要积极关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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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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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判决要积极依法实行。行政机关拒不实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诉中诉后滥用行政权打击报复诉讼方,社会影响卑劣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干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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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动准则 第 104 条 支持政商正常交往。依照干部管理杈限和工作职责要求,公职人员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参加符合以下“3 种情形”的涉企公务活动; (1)可以约请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人员通过工作餐的情势商讨工作; (2)可以受邀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行的年会、茶话会,成立大会等旨在交换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公然商务活动,不得参加抽奖,不得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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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可以参加活动组织方统 1 安排的、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

 的餐叙,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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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5 条 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公职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照以下“7 项要求”:

 (1)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约请,违背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文娱场所或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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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准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及其配偶、子女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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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准违背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分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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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准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管辖区域或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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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准滥用职权,干预和插足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侵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足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侵害企业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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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和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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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背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动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

 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前报告或主动申请躲避;应当躲避而未躲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躲避决定,拒不躲避的依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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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交往中,严格遵照“6 项要求”:

 (1)不得给予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其他资产,或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分及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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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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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得以赌博或其他情势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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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或背规安排离职辞职下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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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得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排。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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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不得对公正执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歹意打击报复和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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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章 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第 106 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干职能部门应当担当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担当起监督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进 1 步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强化自律和服务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偏向性问题的,及时提示纠正。第 107 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讯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网络、信函,电话等接受大众举报,对触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100%核对,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

 108 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应用好监督执纪“4 种形态”,从严查处以下“5 类行动”:

 (1)从严查处主动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动; (2)从严查处工作态度卑劣,对企业正当公道诉求置若罔闻,不予解决的行动; (3)从严查处因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政策水平不高致使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动; (4)从严查处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的行动; (5)从严查处风格问题突出、大众反应强烈的涉企单位,展开专题明察暗访,加大暴光力度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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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章 建立鼓励惩戒机制 第 109 条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协会等要积极展开情势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扬活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展开以“遵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心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企业遵法诚信经营;推动企业廉 洁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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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10 条 扎实展开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对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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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101 条 推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法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不廉洁,围猎或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背法背规行动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3 个限制”:

 (1)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2)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申请贷款、参与社会团体登记等资历; (3)限制其在行业商协会、社会团体的任职资历,在相干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与各类荣誉或进行政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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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章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第 2102 条 建立容错提出、受理、

 审议、界定机制,落实 3 个辨别开来”要求:

 (1)把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推动改革中因缺少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毛病,同明知故犯的背纪背法行动辨别开来; (2)把上级还没有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毛病同上级明令制止后仍然我行我素的背纪背法行动辨别开来; (3)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背纪背法行动辨别开来,打消干部服务企业的顾虑,营建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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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章 附则 第 2103 条 公职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办法履行。

篇三:亲清政商关系实施办法

20年 第 05 期经济与管理— 67 —作者单位:

 韦付萍,咸阳社会主义学院。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推动非公经济“两个”健康发展韦付萍摘要: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现代化经济秩序视阈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治理范畴。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宏大架构中,契合非公经济发展实践特质,聚焦制度逻辑和制度实践的变化发展,不断强化法治保障的制度化治理过程。关键词:亲清政商关系;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宏大架构中,契合非公经济发展实践特质,聚焦制度逻辑和制度实践的变化发展,不断强化法治保障的制度化治理过程。一、全面厘清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制度逻辑新型政商关系的建构,应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为主导力量,以非公企业发展质量为评价标尺,以“政”与“商”的功能角色为“规范半径”,集中体现三个维度的制度拓展:(一)职权与职责的维度: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中国特色政商关系的制度构建,党和政府是主导力量,关键是遵循政策制度设计逻辑,将“亲”“清”嵌入各级政府的职权与职责。亲清之间亟须通过制度设计保持“张力”的前提下,激活政商之间的“向心力”,尽力规避传统政商秩序角色的“异化”“亲”“清”的范围和尺度、底线和高线主要具体化为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二)权利与义务的维度:充分保障、恪守底线中国特色政商关系的制度构建,非公经济和非公经济人士是主体,基础是企业和企业家正当权利的法律认可和充分保障,同时恪守和遵从法定义务底线。“亲”“清”的制度逻辑,应该以现行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并不是诸多亲商政策“叠加效应”辐射下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法外扩展”,更不应该是政府为公共管理服务风险的“不当规避”和非公企业义务负担的“法外溢出”。(三)形式与内容的维度:淡化复制、重视实效中国特色政商关系的制度构建,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是防范形式方面的简单复制和内容方面的忽略实效。我国传统政商关系的突破和转型,呈现出典型的中国式改革模式特征——“先行先试”“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政策实验总结推广,肇始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先行先试,呈现出“弥散”的地方创新探索。值得关注的是,在自上而下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制度设计不应只偏重于形式意义的“复制”和“粘贴”,而忽视了更多契合地方非公经济发展、科学合理的、易于操作的具体载体、平台和抓手。二、客观剖析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地方政府实践——以陕西咸阳为例制度设计引领秩序变革与巩固。中共咸阳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11.1”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会要求,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着力破解突出问题,全力推动民营经济平稳增长。截至2019年9月底,全市非公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4.8%,较去年同期增加1.3个百分点,超年度计划0.3个百分点,位列全省第二,非公经济增加值完成842.78亿元,民营经济已成为助推发展的强大引擎。

 2019年坚持把良好的发展环境作为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根本,全面开展“争创‘零投诉’营商环境”活动。发展的同时,必须客观正视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非公企业整体规模小、名牌产品少、实力弱、缺乏核心竞争力,产值只占规模以上企业的41%。二是县域发展不均衡。全市13个县市区中,非公占比高于全市水平的仅有8个,占比最高的三原县(61.31%)高出占比最低的渭城区(26.14%)35.34个百分点,县市区发展水平相差较大。三是融资难仍是制约企业发展瓶颈。全市缺乏资金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信誉低等现状,导致融资条件不够,加之金融机构收紧贷款、门槛高等实际,加剧了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一)基于制度文本分析的地方制度建构模式:遵循自上而下的政策实施逻辑基础上的审慎创新咸阳市的制度实践呈现出与经济资源要素禀赋和发展水平类似的城市,近乎相同的探索形成过程,总体呈现出贯彻中、省相关制度引领规范的同时,契合地方非公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慎制度创新。国家发改委《关于建

 经济与管理— 68 —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以下简称《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指出在涉企政策的制定、评估和调整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主动听取企业家的呼声、建议和意见,使涉企政策真正为企业服务。这一操作性的具体政策,为政府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建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并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之后,陕西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2019)(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促进了顶层设计在省域范围内的具体操作指引。2019年咸阳市委市政府先后拟定和实施《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家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此举彰显了地方党委政府在自上而下的制度实践路径中自主拓展和完善政策的“制度自觉”。但是,纵览诸多地方政府的制度实践,非公经济“两个”健康发展的基本现状仍然呈现出政策自上而下贯通实施与企业家、企业发展预期之间的“张力”,尤其是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出现了“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二)基于实践分析的非公“两个”健康发展机制建设:政策供给有限、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机制效能不高、法治保障能力不足、文化滋养动能不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正式进入官方话语体系后,政府与市场、权力和资本、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建构和运行轨迹囿于政策、法治、机制的“桎梏”,亟须完善内在诸多具体关系支撑。1.政策供给水平有限。重塑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秩序要素”,其必然遵循政府与市场的基本关系。结合各地的政策实践观察,地方政府相关政策供给能力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一是地方政府自主空间不断扩容的同时,政策供给呈现量的提升,差异化明显,与非公企业产业发展规律有亟待弥合的差距。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囿于自身发展的要素空间,政策仍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表面化、象征性和低水平的“恶性竞争”,甚至是对上级和其他地区政策的“复制”和“粘贴”。三是规范重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营商行为的政策设计,与部分党内法规和相关政策之间存在矛盾的同时,甚至偏离价值导向的问题。2.机制运行效能不高。政策运行机制效能关系“亲”“清”的形神兼备。对于“形”,习总书记的相关重要论述已非常明确表述为“5+5”的正负清单,“神”的诠释亟须提高各级各地各类政策综合运行机制的效能。各级地方政府为促进非公经济的两个“健康”发展,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政策主导“强”引领的同时,政策实施机制的“弱”效应:一是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机制尚未健全,聚焦重塑政商关系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政出多门、特别是政策效应抵消的现象。二是政府与非公企业,领导干部与非公企业家沟通机制中政府主导作用日益凸显的同时随意性明显,需要时“开门纳谏”,不需要时“闭门谢客”,且沟通协商内容单一。三是非公企业人士和非公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构建,存在一定范围针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泛化”,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设和诉求没有“有力”的上达“直通车”,党委政府的政策法规、问题解决没有下达的“专用线”。四是新型政商关系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重构传统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秩序和效能评估体系,现阶段部分地方政府实施的评估监督体系存在相关指标设计设计的操作性、针对性不强。3.法治保障能力不足。现阶段法治保障能力不足集中表现为:一是基于非公经济“两个”健康发展的区域差异和不平衡,地方政府具体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保障水平亟待提高。二是地方立法精神导向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市场化导向或政府主导的“过度放大”,亟须厘清党纪国法底线与行政伦理、企业家责任高线的关系。三是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升与规范行政执法之间呈现出新矛盾和问题,亟须解决部分政府执法部门“专项整治行动”的“运动式”执法习惯。四是非公经济两个“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亟须缓释司法环境和非公企业经营环境之间的“张力”,依法合法考量涉及非公企业发展的特殊问题,同时慎用司法自由裁量权。4.文化滋养动能不强。内化于心的亲清文化是滋养新型政商关系的共同核心价值和“文化生态内核”。改革开放进程中,政商关系的原始秩序文化与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拓展之间的“张力”依然存在,文化滋养动能不足集中表现为:一是人情文化使“亲而有度”的理念难以落地生根。一些民营企业家的观念认知和行为方式仍然固化于传统的“人情”的政商交往模式中,“办事靠关系”的观念根深蒂固。二是清廉文化心理的“外溢效应”导致“清而无为”已然成为新常态,“不敢亲”“不会亲”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三是,政绩导向的急功近利思维直接诱发了政策实施的差异化和服务保障的选择性。三、深入思考新时代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非公经济“两个”健康发展路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政府组织与市场主体功能角色、运行轨迹、关系建构等不断契合治理现代化的动态、多样化发展过程。(一)遵循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地方配套政策,提升政策引领力非公经济“两个”健康发展需要可持续的公共政策引领和保障。基于中央与地方的政策治理分工机制,在中央政策顶层设计导向指引的前提下,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需要聚焦上级政策“落地”的同时,契合区域经济发

 2020年 第 05 期经济与管理— 69 —展规律和特征,积极完善“全领域”的配套政策,提高地方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一是紧紧围绕习总书记2018年“11.1”重要讲话精神,实现中央顶层设计“落地”地方的精准施策,凸显地方配套“全领域”政策的“聚合”价值。二是配套政策论证阶段,充分调研本地区非公企业发展现状及非公企业人士概况,凸显地方政策设计“扩容”的动能。将优化政府公共服务进一步细化为可操作的任务清单,以精准对接促进非公企业发展的政策需求,特别是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三是配套政策拟定阶段,建立和完善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征询企业家的程序性规范,完善机制充分吸纳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的建设性意见,实现非公企业开拓创新助推公共政策的有效拓展,凸显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开放”的潜能。(二)契合政府服务职能,引导非公企业守规经营,增强双向互动的机制建构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于此,地方政府应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契机和统领:一是建构统筹和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涉企工作机制,整合公共管理服务资源,借助政务服务平台、弥合政府部门之间政出多门的“效能真空”,矫正政出多门的政策执行偏差。二是创新政企互动机制,鉴于政商关系的社会敏感性,一方面强化党委政府对民营经济高质量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收集梳理商会组织、非公企业反映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另一方面借力行业协会,提高中小非公企业的“话语水平

  ”,有效架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打通政府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三是完善涉企政策和信息公开机制,重点在政府权责清单公开中,避免“蜻蜓点水”式的公开,即不公布每项政府事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不公布具体执行机构和违反相关程序的救济举措,可以积极借鉴国务院专门发文表扬的典型案例,广东省佛山市政府的1883项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细化415个标准要件。

 (三)完善科学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强化公正司法,培育全民守法,全面提高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力全面提高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力,一是积极回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和推动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与现行法规制度设计滞后之间存在的矛盾,在《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制度设计的框架内,加快形成亲清政商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亟待明晰的包括产权、民营企业内部贪腐、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职业防火墙”等在内的具体法律范畴的界定,加快相关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拟定和修订,同时对于属于地方立法范围的规范事项,地方立法机关应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和完善适合本地区非公经济发展实际的规范,弥合政府“三张清单”与地方立法的不当缝隙,全面增强执行“三张清单”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规范行政执法,厘清行政执法监管事项和公共管理服务范围的关系,杜绝“...

篇四:亲清政商关系实施办法

海经济瞭望 │ 2020.10 173理论探讨保证监管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四)改善审计委托关系。审计市场跟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当前企业在审计业务的开展中大多采用委托制,主要是委托给专业的会计事务所从而提供审计服务,但这种方案在具体落实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对企业的风险关注度不够,其次是一旦出现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就会在企业和会计事务所之间产生矛盾。为此就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用以改善现行的审计委托关系,促进审计质量评价体系的完善,提升审计质量。四、结语企业在运营和发展过程中,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是一项基本的要素。在内部控制管理中,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是其中两项重要的审计内容。借助这两种审计方式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明晰经营的缺陷和薄弱环节以便更好的帮助企业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有效解决这些缺陷,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关联性出发,能够发现两种审计方式的区别和联系要点,明晰这种联系和区别能够有效提升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帮助企业规避风险,促进其内部的良性循环。为了提升审计质量,需要促进两种审计方式的并行、提升审计人员的素质、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量以及改善传统的审计委托关系,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参考文献[1]覃丽平.内部控制能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吗——基于目标导向的内部控制视角[J].会计之友,2020(09):101-106.[2]孙忍.BIM技术在临建费用内部审计中的应用——基于S公司的案例研究[J].会计之友,2020(10):149-155.[3]潘鹏程.内部控制环境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的机理研究——以中国交建为例[J].商业会计,2020(07):30-33.[4] 唐一鑫 . 高职院校内部审计机制建设与质量控制研究——评《高校财务风险预警与防范策略研究:基于内部控制视角》[J].林产工业,2020,57(04):126.[5]刘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在会计风险管理与控制中的应用探讨[J].商讯,2020(08):40-41.[6]曹珊珊.基于管理效能提升的企业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整合路径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0(04):25-27.基金项目:《审计学原理与实务》重点课程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18KC017)

 (作者单位:西安欧亚学院)

  摘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亲清”政商关系营造的内在价值逻辑依循。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应从国家层面建立完善的政商关系法治体系,从政府层面推进重商亲商服务型政府建设,从企业层面构建现代企业诚信制度,从互动层面完善政商沟通协商机制。关键词:放管服;亲清;政商关系 为了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新时代“亲清”健康政商关系营造提供了行动指南,体现了国家对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视,也为塑造新的政商关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行为规范。“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离不开“放管服”改革深化铸就的营商环境优化。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审视和省思“亲清”政商关系建设,将其纳入国家治理的根本举措,明晰政商交往标准和规范,真正把“亲”而有“度”、“清”而不“疏”、“亲”上加“清”的价值认同转化为行动纲领和行为规范。在我国,政商关系是一种多层次复合结构,涵盖了公共部门职员与商人、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等多重因素多维度的关联与互动。因此,营造“亲清”政商关系,需要从国家法治、政府治理、企业诚信和协商民主等维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一、国家层面,建立完善的政商法治关系在我国“亲清”政商关系是一种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政府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彼此独立、身份平等、各尽其职、合作共赢的关系。在“亲清”政商关系中,我们既要“亲”,同时又要“清”,双方要真诚沟通交流,又要清清白白,彼此光明磊落,做到两者辩证统一。“亲清”政商关系,应规范“亲”的范围,明晰“清”的界限,让政商交往做到“亲”而不越规、“清”而不疏远,明确“亲清”政商关系的法律和制度底线。政商关系只有纳入到法治规范中来,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亲清”政商关系营造之后的良序运转。法治作为国之重器,对于营造和重塑政商关系,具有引导、规范、监督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大规模反腐行动,积极推进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断完善党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在此背景下,应将“亲清”的法治思维与国家法治建设相结合,将“权为民所授”、“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实到国家法治层面,积极建构适合中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公共权力法律制衡机制。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厘清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边界,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公共部门的岗位职责,消除一切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的潜在可能空间,让政商关系能够界限分明、廉洁互信、共谋发展。把法治建设的重点和着力点放在制定法律制度的实施细则和落实执行上,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增强“亲清”政商关系法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亲清”政商关系王

 丽

 屠凤娜 ◆

 环渤海经济瞭望 │ 2020.10 174理论探讨会知法、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政商之间构建起公开、透明、廉洁、规范的“亲清”关系。 二、政府层面,推进重商亲商服务型政府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稳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必须尊重和重视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地位,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和保障民营经济在促增长、稳预期、调结构、惠民生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了政商间接触交往所需遵循的“规则”,政企沟通交往的“渠道”,不得触碰的“红线”,为“亲清”政商关系建设指明了“方向标”和“实施方略”,必将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清除当前民营企业发展障碍,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中,政府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从社会管理转为公共治理,从社会管理者转变为社会服务者。政府应更加积极、主动地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壮大,为企业提供精准、精细化服务,强化政府的监管与服务职能,更好的帮助民营企业迎接国内外市场挑战。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加快推进行政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行政许可、税费改革力度,提升政府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通过优化服务供给侧改革,推动政府服务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生态,建立健全人才、技术、创新、信息、金融等公共服务平台。三、企业层面,积极健全现代企业诚信制度体系“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离不开企业、企业家群体的认同、参与和支持。在“亲清”政商关系中,对企业而言应当诚信经营,积极融入和拥护国家发展,既要“亲”也要“清”。“亲”是企业要积极主动坚持党的领导,以合理的体制机制组织形式确保党的领导落地生根,并积极以市场主体身份承担起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社会责任。畅通民主协商渠道,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中来,在实现自身发展中惠及更多民生。“清”是洁身自好、遵纪守法、光明正大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更积极更主动的姿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响应国家战略,在国家法治许可的范围内维持与国家、政府的良好沟通,做到规范经营、守法经营,建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市场规则的现代化企业诚信制度体系。首先,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的经营主体和交易主体,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道经营,按照现代市场规则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经营方向、目标、方式和范围等。其次,企业应当具有长远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实施的能力,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勇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自身科技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强化市场竞争优势。最后,推进企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培养企业家契约精神。逐步建立健全不廉洁行为查询系统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有商业贿赂、不当获利行为的企业及企业家,依法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对合法权益积极保障,对非法经营坚决取缔,维护市场诚信秩序。四、互动层面,完善政商沟通协商机制营造“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政府与企业家之间做好联系、沟通和交往工作,建立有效的沟通协商交流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注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关心企业家们的思想困惑,了解民营企业人士的诉求和关注,帮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依规依法通过合理的程序,维护其合法经营权益、财产收益权益。因此,需要建立民营企业、企业家们利益诉求表达、建言献策的民主协商制度和长效机制,通过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协制度畅通其政治参与的渠道和途径。     积极创新和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对一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可通过聘任为经济顾问,通过邀请其参加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企业家们的意见,使其参与到制定涉及企业经营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制定中。建立涉企政策公开制度和政策推送制度,强化涉企政策落实责任考核,提供涉企政策知晓率,使政策真正落地生根,惠及企业。在发挥好人大、政协常规有效沟通机制的同时,积极培育政商沟通中介纽带服务组织,搭建新型沟通平台,实现政商交往方式从个体化交往转向组织化交往。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是我国社会生活中,能表达企业利益诉求,与企业密切联系的社会中介组织。党和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工商联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强化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的纽带链接服务沟通作用,使其参与到与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制定,传达解读,落地生根及实施效果的反馈等环节中,以充分发挥其上通下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的作用。另外,充分利用好现代交际媒介,积极创建政商互动交往网络平台、微信平台,依托大数据、互联网、智能技术的发展,促进政府职能部门覆盖“365×24”工作服务机制,提升沟通服务效率,从细节和日常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参考文献[1]梅德平,洪霞.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J].江汉论坛,2018(08):31-35.[2]邓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症结与出路[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04):67-70.[3]侯远长.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若干问题研究[J].学习论坛,2017(02):11-14.作者简介:王丽(1979—)女,汉族,山东济南人,天津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城市史。屠凤娜(1979—)女,汉族,河北辛集人,天津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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