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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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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篇

篇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6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7 年 12 月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

 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 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 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 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 车间、 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

 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工作结束后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 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 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篇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级公司规定,结合 xx 公司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2 诠释: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3 程序

 3.1 各车间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档案,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3.2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到人,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3.3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管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提示、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项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3.4 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3.5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掌握不生产。

 4 职责:

 4.1 各车间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责任主体。

 4.2xx 经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分级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4.3 各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及风险管控负监督检查责任;分管负责人(区长、班组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分管范围内高级风险的管理责任人;各车间负责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辨识出的风险负责组织评审分级,确定治理措施,并将评审结果落实到各责任人;安全员对车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及其治理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有监督、归档、分析和上报的责任;车间负责人,对班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对本车间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班组长,

 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

 4.4 各车间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物资,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将物资及时到位。

 5 隐患分类: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人。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 A、B、C 三个等级。

 A 级:难度很大,xx 公司解决不了,须由公司或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B 级:难度较大,车间解决不了,须由 xx 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C 级:班组、车间能够自行解决的安全隐患。

 5.2 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安全生产和专业角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安全隐患分类:安全管理、特种设备、职业健康、消防、电气隐患。

 5.3 安全隐患排查分四级:班组、车间、xx 公司、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流程图

 班组排查 车间排查 车间评审定级 安生科确认 A 级事故隐患上报公司 xx 公司排查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图

 5.4 各车间应结合实际和专业特点,依据 xx 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避免隐患排查治事理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5.5xx 公司每月排查二次安全隐患;各车间每周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检查治理情况;各车间每日排查的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安环科备查。

 5.6 对严重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现象和重复发生的隐患作为安全隐患一并排查治理。

 5.7 任何车间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有责任有义务向 xx 公司相关部门或领导汇报。

 5.8 各车间对每周、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原则,确定责任人、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进行登记,上报 xx 公司安环科。

 5.9 班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整改消除,并在班后会记录的反违章和隐患治理一栏中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项车间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

 5.10 一般安全隐患中的 C 级由本单位按照“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建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或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车间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车间安全管理员对排查的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11 安环科、生技科要经常了解各车间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安全隐患各车间按相事故隐患台账 的 一般事故隐患中的 C 级 一般事故隐患中的 B 级 重大事故隐患中的 A 级 车间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 车间组织验收,合格与不合格 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与措施 销号 进行整改落实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安生科/ 生技科对隐患整改复查 上报公司协调解决,或停止

 职能部室组织验收:合格与不合格

 关要求实行亲自跟踪管理,由专人监督落实。A 级隐患上报公司,按公司要求整改; 5.12 各车间要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车间管理责任范围,并根据安全隐患治理要求,由各车间负责人负责有关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工作。

 5.13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xx 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

 5.14 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施工生产、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 信息报告 6.1 对排查出的 A、B 级安全隐患,各车间应当及时向 xx 公司报告。

 A 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初步方案。

 6.2 各车间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A 级、B 级)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 C 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每周一上报 xx 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安环科、生技科);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A 级)xx 公司安环科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备;各车间上报的安全 A 隐患,于当日汇报至 xx 公司分管安全经理和安环科处。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日上报,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6.3 每周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周一前安环科,由安环科分析并分别于送 xx 分管安全经理和经理签字。

 7 风险预控管理 7.1 各车间应依据 xx 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全面辨识本车间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各种风险点,明确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对风险点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8 风险辨识与评估 8.1 各车间应组织员工对岗位风险进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辨识和评估,并确保:

 8.1.1 风险辨识前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8.1.2 风险辨识范围覆盖所有作业活动及区域; 8.1.3 风险评估采用 LEC 评价法,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 值), 确定 D 值即危险程度,D 值大于 320 为高级风险,责任监管为公司, D 值在 160~320 之间为中级风险,责任监督为 xx 公司,D 值小于 70-160 为轻级风险,责任监管为车间,D 值小于 70 为低级风险,责任人班组。

 8.2 各车间针对各岗位工种的风险级别编制岗位风险防预告知牌,并在相关的岗位上悬挂,将风险防控告知牌以图片形式发至员工,保存至手机,便于员工作业前后的学习。

 8.3 各车间班组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对风险采取措施予于消除,对大的风险及时汇报。

 8.4 凡是有新设计、新工艺、新环境、新设备、新设施、新材料时,必须要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8.5 各车间应组织相关专业,班组长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管控告知卡进行修订和完善。

 8.6 各车间对前期岗位发生轻微伤以上事故的等级应当进行提级管理。

 9 风险监测 各车间应采取措施对风险点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并确保:

 9.1 风险点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分级管控程序中予以明确; 9.2 风险点的监测设备(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定期检验,确保灵敏、可靠; 9.3 风险点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台帐。

 10 风险预警 各车间应采取措施对岗位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各车间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10.1 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风险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法; 10.2 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微信、QQ 群),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11 风险控制 各车间应执行公司文件要求及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风险控制程序,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11.1 对风险点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动、反映、警示的原则; 11.2 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安全生产的运行模式; 11.3 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临时施工作业方案》、《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11.4 在中级及以上风险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施工管控程序。

 12 信息与沟通 各车间应建立信息沟通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微信、QQ 群),单位应确保:

 12.1 员工参与风险分级管控和制定、评审; 12.2 员工参与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12.3 员工了解谁是现场或当班安全风险负责人; 12.4 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并留有记录(班前教育记录并签到)。

 13 评审 各车间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风险预控管理进行评审,以确保风险预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3.1 每年年底安环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各车间辨识的风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 13.2 每月各车间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风险点再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新的或升级的风险重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如有变化重新修订本单位的风险管控明细清单;

 13.3 班组每班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辨识和风险评审。

 4 14 考核处理

 7.1 未按照相关以上相关要求作业的,每次考核 200-500 元。

 7.2 与公司制度有相同的,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篇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 集团 分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 XXXXXX 集团有限公司 XXXX 分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分公司所属单位”)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应急管理的基础工作,是XXXXXXXXXXXXXXXX文件

 XXXX〔20XX〕XX 号

 签发人:王某某

 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分公司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四类。

 第五条 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序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隐患治理要分类实施,对于一般隐患,必须确定整改责任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重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按照评估——治理方案论证——资金落实——限期治理——验收评估——销号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分公司所属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保证按期完成和治理效果。

 第七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整改负责人。

 分管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车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岗位(班组)负责本岗位(班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应当以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确定的风险点为重点,同时兼顾随时可能出现风险隐患,逐级对应落实相应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九条 隐患排查方式

 隐患排查工作可与企业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科学整合下述方式进行: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第十条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危险点(源)的检查和巡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专业性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生产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

 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安全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分公司所属单位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一)班组直接管理人员(班组长、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等)每班至少进行一次相关专业或安全检查; (二)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三)分公司所属子公司、直属单位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四)分公司应每半年组织一次隐患大排查,或根据特殊时间节点、季节特点开展,两者可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对风险性较大工程的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四)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管理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七)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八)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

  (九)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卫生、安全技术操作等;

  (十)以及其它生产安全要求的内容。

 第十三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建档监控制度。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治理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事故隐患治理档案,按照“五定”(定整

 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应聘请有经验的专家(第三方)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并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中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使用专项设立。

 第十七条 分公司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通过分公司所属单位的信息化系统对隐患排查、监控、治理、验收评估等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逐级上报至分公司安全应急办公室。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九条 分公司各级安全应急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分公司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 一、 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订本规定。

 二、 使用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适用本规定。

 三、 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四、 事故隐患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险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成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 设备缺陷等。

 3. 施工、 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 停工、 生产、 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火灾。

 5. 可能造成职业病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 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 丢弃、 废弃、 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等)

 8.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 过程、 产品和服务。

 9.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险和影响。

 五、 整改责任 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人是***, 主要责任人为***。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 均有权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 谁负责监控整改” 的原则, 由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部门整改, 整改责任人为各生产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出具体名单)。

 4.各级组织和相关人员, 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 并提出整改措施。

 定措施、 定负责人、 定完成期限, 凡当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向生产部门, 凡生产部门能整改的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六、 整改要求 1.整改责任部门要按照要求, 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 并于规定的时限内, 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整改期限内, 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进行专人监控, 明确责任, 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a.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b.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全面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治理的目标和内容;

  (二)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整改工作结束后, 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 由公司组织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合格的, 整改部门向公司报告全部整改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 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 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奖惩措施详见《安全奖惩制度》 一章)

 隐患报告登记表 工程名称:

 拟采取措施建议 序号 隐患地点 事故隐患内容 报告人签字 报告接收人签字 报告时间 整改情况 1

 2

 3

 4

 5

 6

 7

 事故隐患处理表 编号:

 单

 位 名 称

 事故隐患部位

 事故隐患内容:

  原因分析:

  定人、 定时间、 定措施及实施计划:

 措施指定人:

  审批意见:

  审批人工程名称

 隐患类型 范围/数量

  事故隐患整改结论:

  检查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安全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编号:

 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检查单位 检查项目 或部位

 检查时间

 参加检查 人

 员

 检查记录:

  检查结论及复查意见:

  检查负责人:

  填人: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监督登记号:

 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安全负责人 表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安全负责人 项目经理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企

 业

 自

 检

 情

 况 1、 施工场地已平整,水通、 电通、 道 路通、 排水通畅; 工地进出口、 场内主 干道地坪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

 2、 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 文明施工管理 机构,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安全责 任制;

 3、 项目经理、 施工员、 安全员、 特殊作 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活动;

 4、 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全面的、 有针对 性、 可操作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 现场按规定配备的主要安全防护、 消 防设备;

 6、 文明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现场的周边

  围护, 洗车槽、 宿舍、 厨房、 厕所等按 规范搭设; 门前“三包” 落实; 防尘措 施落实;

 7、 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 机具完好,

 安全装置可靠, 验收合格, 挂安全操 作规程标牌, 操作人员上岗证齐全;

 8、 现场必须设置统一规范的“五图一牌”

 工地大门采用防锈铁花大门。

 监理 单位 检查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公

 司

 盖

 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为一些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 也可看做安全隐患的交底, 对于施工单位需要额外重视, 对于 EPC 项目总承包单位(尤其以设计为主导的总承包单位)则感觉意义不大, 现列出仅供参考。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公 司 意 见

 人工挖孔桩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施 工 部 位

 施 工 内 容

  安全技术交底 1.

 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作业;

 2.

 挖空`、 起吊、 护壁、 余渣运输等所+使用的一切设备、 设施、 安全装置、防毒面具工具、 配件、 材料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必须在使用前检查,确保使用的安全;

 3.

 每天必须有专人进行有毒气体检测并做好记录, 符合要求才可下孔作业;

 4.

 开挖过程必须有专人监护开挖桩的施工情况;

 5.

 孔桩开挖按规定的距离进行间隔挖, 每开挖深 500--1000 ㎜就护壁一次;

 6.

 第一节护壁要高于孔口 250 ㎜, 按规定做好孔口的防护设施;

 7.

 孔内作业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 12 伏以下的安全电压;

 8.

 下孔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系安全带、 由刚性爬梯上下, 成孔或作业下班后, 必须在孔周围设 1.2m 高的护栏和盖孔口板;

 9.

 挖孔抽水时, 作业人员必须上地面后才可进行, 抽水后电源必须断开; 10.

 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作业, 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再作业。

 交底人签名

 接受交底 负责人签名

 交底时间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 班组自存一份, 归档一份。

  土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施 工 部 位

 施 工 内 容

 安全技术交底 1、 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作业;

 2、 人工挖土时应由上而下, 逐层挖掘, 严禁挖神仙土, 夜间应有充足的照明; 3、 在深基坑操作时, 应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动情况, 如发现有大面积形成裂缝现象, 必须暂停施工, 报告项目 经理进行处理;

 4、 在基坑作业时, 必须戴安全帽, 严防上面土块及其他物体下落砸伤头部,遇有地下水渗出时, 应把水引到集水井加以排除;

 5、 挖土方时, 如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或事先没有预见到的地下电缆、 管道等, 应及时停止操作, 报告上级处理, 严禁敲击或玩弄;

 6、 人工吊运泥土, 应检查工具, 绳索, 钩子是否牢靠, 起吊时垂线下不得有人, 用车子运土, 应平整走道, 清除障碍;

 7、 在有水区域作业, 必须严格检查电器的接地或接零和漏电保护开关, 电缆应完好, 并穿戴防护用品;

 8、 修坡时, 要按照要求进行, 人员不能过于集中, 如土质比较差时, 应指定专人看管。

 交底人签名

 接受交底 负责人签名

 交底时间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 班组自存一份, 归档一份。

 脚手架搭设拆除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施 工 部 位

 施 工 内 容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1、 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作业;

 2、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 48 毫米, 壁厚 3.2~ 3.5 毫米的钢管, 长度 4~ 6.0 米和 1.5~ 3 米为宜, 有严重锈蚀、 弯曲、 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3、 竹片脚手板, 板厚不得小于 5 厘米, 螺栓孔不得大于 1 厘米, 螺栓必须拧紧。

 竹编脚手板, 其两边的竹杠直径 4.5 厘米, 长度一般以 2.2~ 3 米, 宽度以 40 厘米为宜。

 4、 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 8# 镀锌铁丝。

 5、 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坐或垫木上。

 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1.5米, 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05 米, 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

 钢管立杆、大横杆接头应错开, 要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 不准用铁丝绑扎。

 6、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过 270 公斤。

 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 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架设。

 7、 脚手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 6~ 7 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

 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控制在 45 度---60 度的范围内。架子高度在 7 米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 每高 4.5 米, 水平每隔 4.5 米, 脚手架必须同建筑物连接牢固。

 8、 架子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2 米。

 脚手板须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 20 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脚手板搭接时不得小于 20 厘米, 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 间距不大于 20 厘米。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垫平脚手板应用木块, 并且要钉牢, 不得砖垫。

 9、 翻脚手板应两人由里往外按顺序进行。

 在铺第一块或翻到最外一块脚手板时, 必须挂牢安全带。

 10、 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5 米, 坡度不得大于 1:

 3, 防滑条的间

  距不得大于 30 厘米。

 11、 脚手架的外侧、 斜道和平台, 要绑 1 米高的防护栏杆和钉 18 厘米高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

 12、 在门窗、 洞口搭设排架( 外伸脚手架)

 斜杆与墙面一般不大于 30 度, 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 不得支承在窗台板、 窗檐、 线脚等地方。

 墙内大横杆两端都必须伸过门窗两侧不小于 25 厘米, 排架所有受力点都要绑双扣,同时要绑护拦杆。

 13、 外架操作超过 2 米必须使用安全带。

 交底人签名

 接受交底 负责人签名

 交底时间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 班组自存一份, 归档一份。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施 工 部 位

 施 工 内 容

 安全技术交底 1、

 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作业;

 2、

 架体按规范搭设剪刀撑, 每层满铺脚手板, 设高度不少于 180mm 的踢脚板;

 3、

 落实架体安全防护设施, 离建筑物的间隙控制在 200mm 之内, 间隙设活动盖板遮盖;

 4、

 保证架体高出工作面的规范高度, 以满足施工安全防护要求;

 5、

 提升、 降落统一指挥, 各岗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不得擅自离岗;

 6、

 总控制开关人员必须服从总指挥调度, 除总指挥外, 任何人不得指挥控制台的工作;

 7、

 提升前全面检查并清除一切障碍物, 提升后全面检查各部件连接是否符合要求;

 8、

 升降必须设置警戒区和监护人员;

 9、

 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作业,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下一道工序作业。

 施工现场针对性安全交底交底人签名;

 10、 针对性安全交底 11、 其它。

 交底人签名

 接受交底 负责人签名

 交底时间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 班组自存一份, 归档一份。

 模板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施 工 部 位

 施 工 内 容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1. 木模板不得使用腐朽、 扭曲、 脆性和过于潮湿的木料。

 钢模板应平整、光滑、 方正、 销孔位置准确, 对配套用的卡具、 扣件、 钉、 栓、 连杆等要选配齐全。

 2. 在制作定型模板之前, 首先撑握所有的机具的使用方法, 和提前检查,一切检查完后, 才能进行实际操作, 操作中要提前进行安全交底, 定责任、 定位、 定人, 才能进行操作。

 3. 在制作成型的模板, 镶缝严密、 平整、 加固牢固、 堆码整齐, 对安全不要有隐患, 对半成品的保护措施要落实到人头。

 4. 在安装过程中, 首先要在现场进行所有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实际技术安全交底, 搭设好所有的操作架子, 铺好架板, 所有的安全防护, 一切检查好后,进行专人负责, 才能进行操作, 安装模板前, 对建筑物内所有进行冲洗, 清理干净, 才能安装, 安装中, 标高要检查、 复核、 平整、 镶缝要严密, 接头牢固,横平坚直、 较正。

 加固牢实, 安装好, 进行全班人员自检、 复检, 一切工作完后, 通知项目 人员进行检查。

 5、 木工在支设窗台、 阳台、 挑板及建筑物外侧模板时, 应将模板的外侧与爬架内侧之间的间隙保持( 即:

 模板外侧与建筑物外壁距...

篇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 贯彻落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做好公司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巩固和提高我公司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确保实现我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结合本单位现场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一、 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 突出重点, 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认真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 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 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 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 整治要坚决、 成果要巩固、 杜绝新隐患” 总体要求, 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 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 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 对公司全面覆盖, 排查不留死角, 治理不留后患。

 三、 检查类型:

 1、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通过有计划、 有组织、 有目的的形式来对施工现场的检查, 有深度, 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周期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 确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2、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每月采取个别的、 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 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 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部门领导、 安全员、 部门安全员等不定期下车间检查, 并形成记录。

  3、 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根据季节变变化, 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 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 如冬季防冻保温、 防火、 防爆; 夏季防暑降温、 防汛、 防雷电等检查。

 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 如元旦、 春节、 国庆节)

 前后,职工注意力在春节上, 容易发生事故, 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 专业(专项)

 安全生产检查:

 对某个专业(项)

 问题或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

 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 设施, 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

 安全检查。

 专业(项)

 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 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

 通过检查, 发现潜在问题, 研究整改对策, 及时消除隐患, 进行技术改造。

 我公司每月应各做一次环境保护、 消防安全、 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5、 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部门经理、 安全主任、 安全员等进行的全面综合性检查, 每月检查一次, 内容涵盖消防安全、 用电安全、环境卫生、 安全技术操作等。

 五、 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 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 落实情况;

 4、 压力容器、 安全附件、 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电气设备、 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 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8、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 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六、 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

 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 狠抓薄弱环节,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 完善应急体系, 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 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 加强督促指导; 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 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 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提升本质安全度。

 七、 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

 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 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 并认真协调、 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

 公司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

 公司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 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 并立即上报常务副总经理, 由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协调解决; 常务副总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 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

  4、

 公司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 将群众举报、 检查发现、

  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 隐患具体情况、 采取的措施、 监管责任人、 整改结果、 复查时间等逐条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 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 类型、 所在单位、 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监控措施、 管理责任人、 监控责任人、 检查时间、 减产情况等详细登记、 记录。

 5、

 安全办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部门领导汇报, 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6、

 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 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 发生问题,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公司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 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 疏漏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不落实到位, 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 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合公司情况, 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 公布隐患举报电话, 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加强节假日、 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 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进展和动态趋势, 推动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开展实施。

 八、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 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 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 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 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 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 工艺缺陷、 设备缺陷等。

  3、 建设、 施工、 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 停工、 生产、 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 火灾、 爆炸、 中毒。

  5、 可能造成职业病、 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 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 丢弃、 废弃、 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 过程、 产品和服务。

  9、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

 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 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 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 并下发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由各车间、 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应制定整改方案, 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 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设置警戒标志, 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 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 设施、 设备, 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 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 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 谁负责监控整改” 的原则, 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 部门组织整改, 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 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 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 并提出整改措施。

 定措施、 定负责人、 定资金来源、 定完成期限, 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 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要求, 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 并于规定的时限内, 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

 整改期限内, 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进行专人监控, 明确责任, 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 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 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 检查验收不合格, 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 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

 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六条

 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处罚

 1、 对不及时报告、 隐报、 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 500 元罚款。

  2、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 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 500元罚款。

  3、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 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 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 500 元罚款。

  4、 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安全科主要负责人 500 元罚款。

  劳动合同

  一、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 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 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二、 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和职工(乙方) 亲自签章, 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方为有效。

 三、 本合同中的空栏, 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 不需填写的空栏, 划上“/ ” 。

 四、 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 不定时、 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 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 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 字迹清楚、 文字简练、准确, 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 本合同(含附件) 签订后, 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

 乙方(职工) :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一) 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 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

 二、 工作内容

 (一) 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部门、 工种或职务) 为

 (二) 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按变更本合同办理, 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 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 工作时间 (一)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 标准工时制, 即每日工作

  小时, 每周工作

 天,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 不定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 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 甲方因生产(工作) 需要,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 工资待遇 (一)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 种形式执行,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月; 试用期满工资

  元/ 月(——元/ 日) 。

 2、 其他形式:

 。

 (二)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 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 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 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按(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 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 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 按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 季/ 月) 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 控告。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 合同期内,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 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 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 乙方患职业病、 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办理。

 (四) 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 年休假、婚假、 丧假、 探亲假、 产假、 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 劳动纪律 (一)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 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应向乙方公示;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 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 考核和奖惩。

 (三)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并作如下约定:

  八、 本合同的变更 (一)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 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 本合同的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解除。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甲方歇业、 停业、 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 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 5、 6、 7、 8、 9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按第 6 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 乙方解除本合同,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的;

 4、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解除本合同后, 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 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 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 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

 鉴证人:

 鉴证日期:

 20

  年

  月

  日

篇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11

 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3-14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 347 号 发布日期:

 2022-03-18 标

 题: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47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347 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 2022 年 2 月 15 日省政府第14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周乃翔 2022 年 3 月 14 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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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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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并承担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周期、监控、治理措施和资金保障等事项;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 (四)依据有关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予以消除; (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报告、通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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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对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知悉本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在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五)及时排查、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 (六)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时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定期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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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使用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 (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 (九)其他应当进行定期排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的; (三)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的; (四)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 (五)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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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并向从业人员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三)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九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因其他单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和有关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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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具体情形、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保存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风险评估情况、治理方案、复查验收报告以及报送情况等各种记录和文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并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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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接到报告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下列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企业破产后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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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 (二)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信息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未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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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治理公共设施等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篇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页 共 3 页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九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事故隐患分类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三、隐患排查方式

  1、公司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重点分析和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公司坚持每月 1 次对全公司各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组织安全巡查组坚持每一天对全公司各单位重点煤气岗位现场巡回检查。

  第 2 页 共 3 页

  4、安环处巡检人员每一天对现场隐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并汇报情景。

  5、各生产单位负责人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员对本单位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景进行自查,单位安全员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6、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相关规定对职责人员进行处罚。

  四、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资料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和防护用具的使用;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丢弃、废气、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等);

  7、以往生产活动中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五、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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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安全投入资金,部分由大修理费用中开支,加上各类安全事故、违章违纪的罚款,一并作为事故隐患治理的基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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